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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明确城建税执行中重点难点问题,便利征纳双方执行操作。今天带你了解: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3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例2】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3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对财务这块的基本税务知识我们还是要涉猎的,毕竟项目经理作为一名管理人才,不要求我们什么都精通,但要求我们要涉猎多方面的知识。今天分享一下我对工程行业的税务理解。
现举例说明:如果你用朋友公司资质承接了一个2000万的专业分包工程(按现有税率需开9%的专用增值税票到甲方你才能拿工程款),如果你想在降低你这个项目的税金成本,那么就得多开票(说这个大家估计都知道)具体怎么开,怎么算税金成本,以下用数据说明:
常规的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城市建设税7%、教育附加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1%)、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销项增值税成本:2000万*9%=180万
那么你项目上采购原材料能够开增值税票那么一定得开增值税票,按工程行业材料常规占比70%,那么:
进项增值税发票:2000*70%*13%=127.4万
如果你项目增值税票就这么多,那么增值税你就得给你朋友公司补税金:
180-127.4=52.6万
由于你项目增值税发票不够那么你就要交附加税:
52.6*(7%+3%+1%)=5.79万
为了不交附加税你就得增加你购买材料的增值税票使你项目的增值税票大于等于你的销项增值税票(也就是大于等于180万)。
如果你只有采购材料的票,那么你还得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你朋友公司是查账征收就得利润的25%,如果是核定征收就是收入的2%(要看公司和地方税务怎么谈的)大点的公司都是查账征收。
那就是:(2000-70%*2000)*25%=150万 或 2000*2%=40万
印花税:收入的万分之三 2000*0.0003=0.6万
那么整个项目下来你的税务成本就是:
52.6+5.79+150+0.6=208.99万元 或52.6+5.79+40+0.6=98.99万元
税务成本接近工程造价的11%了,太高了就没啥利润了。
那么为了降低税务成本,那么我们就必须要求项目采购材料都得开票哪怕是普票也得要,还有所有的人工费也得开票,这样成本就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就降下来了。那么项目的税金成本就降下来了。不知作为项目经理的你看明白没,以上只是个人之见,毕竟自己不是学财税这块的不足之处各位提出指导意见。
增值税相关政策与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算
文/税海涛声
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与税法同时施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简称“财政部2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6号,简称“税务总局26号公告”)也明确,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允许从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前述税务总局26号公告还在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再第六款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财政部28号公告第二条还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23年7月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以上规定在后文中统称“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
现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项目有,全面试行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涉及到的纳税人面广户多,与增值税息息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的纳税申报,也成了不少纳税人关注的问题。笔者再次提醒,在为到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开心的同时,也要关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避免多缴了城建税及附加。
在实务中,不少人在学习、理解及运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时存在困惑。
问题:有留抵税额,城建税及附加咋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闻涛百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涛生物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其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9月,闻涛生物公司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月(8月份)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对闻涛生物公司来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假设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分别为3%和2%,闻涛生物公司又该缴纳多少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其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一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由此,“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应如何理解,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建税及附加应如何计算。有人错误地认为,纳税人可用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款,抵缴应缴的城建税及附加。
未退税:以实缴税额为计征基础
现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规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基于此,当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差额部分就成为当期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若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成为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有留抵税额的,当期应抵扣税额则包含了留抵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
实务中,纳税人产生留抵税额,可自主选择是否申请退还。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城建税及附加如何计算,答案比较清晰。这种情况下,其当期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应抵扣税额时,才需就差额部分,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计算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前述案例中,如果闻涛生物公司9月申报期内不申请退还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则其计算9月应纳税额时,应抵扣税额合计为5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40万元),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应抵扣税额50万元=30(万元)。由此,该公司在10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9月的增值税30万元,当期仅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2.1万元(30×7%)、教育费附加0.9万元(30×3%)、地方教育附加0.6万元(30×2%),合计缴纳城建税及附加3.6万元(2.1+0.9+0.6)。
退税:留抵退税额应从计征基础中扣除
申请留抵退税后,城建税及附加如何计算,则是困扰许多纳税人的难点问题。
如果纳税人在产生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即申请退还,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如果没有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这就相当于,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了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如果闻涛生物公司8月期末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的增量留抵税额40万元,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条件,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且已在9月申报期申请并于当月已收到退还的留抵税额40万元,则该公司在10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的9月增值税税款=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70(万元)。
同时,假设没有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4.9万元(70×7%)、教育费附加2.1万元(70×3%)、地方教育附加1.4万元(70×2%),合计缴纳城建税及附加8.4万元(4.9+2.1+1.4)。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9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财政部28号公告、税务总局26号公告以及80号文件相应规定了前述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
所有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上述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
根据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的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闻涛生物公司在10月申报期内,可将9月收到的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40万元,从9月份税款属期的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也就是说,该公司9月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70-40)×7%=2.1(万元),教育费附加=(70-40)×3%=0.9(万元),地方教育附加=(70-40)×2%=0.6(万元),合计缴纳城建税及附加2.1+0.9+0.6=3.6(万元)。
由此可见,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关于从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的规定,与相关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纳税人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时,也别忘了相应作出调整,准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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