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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第1篇】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月度未超过15万(季度未超过45万)销售额免征。(1)、税收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月,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但是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会计分录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达到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注意:上述政策在2022.4.1-2022.12.31期间,不受15万(45万)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票均免征增值税;只是更直观的让大家了解分录。

2、适用3%征收率免征(1)、税收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无需做账务处理。

二、扣减增值税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1)、税收政策

企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照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会计分录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广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2、退役士兵创业就业(1)、税收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14400元,具体由各省确定),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9000元,由各省确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2)、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3、加计抵减(1)、税收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加计抵减金额)

4、留抵退税(1)、税收政策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2023年以前,留抵退税的主要方式是结转下期抵扣;2023年以后对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予以全部退还。

(2)、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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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国税关于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3篇】增值税免征

税率:普票1%变免征,专票1%变3%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小规模纳税人从4月1日开始将免征增值税。

换句话说,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时间内营业额开普票就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费的,可以理解为就是普票增值税的税率为0%,而专票的税率是3%。

即从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税率从1%调整为0%,而开具专票的税率从1%调整为3%。

在3月底这几天,正处在新政策执行的临界点,可以考虑“专票先开,普票缓开”。

期限: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预征也是减按1%),整个阶段如果开专票的话,可以开1%专票。4月申报一季度增值税的时候,也是按照3%减按1%的优惠来进行。

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共9个月的时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的在此期间,暂定预缴)。开票的时候直接选免税。但是4月1日起,开专票的话,不能开1%了,只能开3%。

在马上到来的4月申报期,大家必须注意。

税种:免的是增值税,不是所得税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是需要正常缴纳的。

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在100万以内的,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300万的,税负是5%。

举例,一个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刚好是300万元,那么它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12.50万元(100*2.5%+200*5%),应纳所得税额正好是300万的话,实际税负已经是低到4.17%。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免税,但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临界点:超500万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鉴于增值税免税的重大利好,不少中小企都会更愿意“放手”去开票。

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要超过500万,如果超过就被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

重申一点,增值税免征政策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从2023年4月1日起,普票增值税的税率调整为0%,尽管消息让不少中小企老板振奋,但仍有一些关键点和注意事项,值得我们今天详细解读。

【第4篇】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关于小规模企业免增值税,小编整理了8点常识,你都了解吗?

1、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2、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税务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是d级纳税人吗?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将判为d级。所以,税务部门的联合惩戒对象,并不是所有d级纳税人,只是其中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没有扣分纳税信用级别也不能评为a级的情况有哪些?

不能评a级的情况主要有四种:

一是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纳税人;

二是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纳税人;

三是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

四是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制造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按照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因此,在无形资产形成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超过50%,并不影响企业在后续摊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就你公司而言,在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但如果2023年度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企业发生了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政策。

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第5篇】增值税免征额

实际工作中经常听到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零税率、起征点、免征额,前三项一听是不是感觉就是不交税的意思,后两项听起来的感觉貌似要征部分?就想问问到底征不征?能取个直接能听出结果的名字不?这还不因为中国文学博大精深,这还真得好好研究这几项的内容,听不懂就一个一个来说个清楚。

一、不征税:指不在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的项目,是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比如:存款利息不缴纳增值税,所以叫不征税收入。因此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开具“不征税发票”时,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征税发票”开具后不需要在次月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报表》。

二、免税:是指对该税种征收范围的部分项目暂不予征税,属于征税项目根据政策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比如个人所得税计算中,免税额为每年6万,平均到每月5000元,这个每个月的5000免税还有个名字就叫起征点,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发生免税行为的,可以放弃免税行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零税率:是指该种税征收税率为0,是一种法定税率,属于征税项目,但由于规定税率为0,纳税人无税可以缴纳。如:出口货物税率为0.

三者的区别:

(一)不征税收入仅特定业务可以开具发票,免税、零税率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属于税收优惠,零税率属于法定税率;免税收入、零税率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五、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两者的区别: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超过了起征点,全额都要征税;而免征额是全部数额中可以免税的数额,如果数额小于免征额,则全额免税,而如果税额大于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之后的部分征税。

【第6篇】免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

《税务师·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应当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企业没了)

(1)、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税务注销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必须符合的容缺条件是:

(1)办理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主动办理清税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专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

2· 控股母公司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 未纳入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

关于账簿、凭证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其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却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除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知识点】发票管理

目前常见的行业专业发票有:

(1)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

(2)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

(3)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有: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

(3)通行费发票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7)铁路车票

(8)公路、水路等客票

特殊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发票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有:(政府不交税、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不征税)

(1)etc后付费客户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通行费

(2)商业预付卡充值

(3)支付建筑服务预收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项目的预收款

【补充】

自2023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纸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效力相同

关于发票开具的要求:

(1)开具发票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2)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开具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的内容有:

(1)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2)项目名称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金融商品转让

(2)销售免税货物或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3)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

(4)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5)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

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1)丢失抵扣联——可凭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2)丢失发票联——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记账凭证

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走逃(失联)商贸企业开具的销售货物名称与购进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丢失税控设备中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取得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涉税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尚未申报抵扣或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暂不允许办理退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知识点】纳税申报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本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知识点】税收风险管理

纳税评估中的重点分析对象:

(1)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2)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务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或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关于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1)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3)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的问题,应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4)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知识点】纳税信用管理

税务稽查中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等信息属于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直接判级适用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适用m级的是: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70分以上的企业

【知识点】税款征收的措施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首先应(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额)

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不采取税收保全: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金银首饰、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税收强制措施:

应纳税款到期,催缴无效,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所欠税款,属于(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关于税收优先、欠税的税务处理::

征税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破产企业员工工资优先于税收)

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税收优先于罚款

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关于追征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

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3所骗取的税款(无限期追征)

税务机关责任(3年内补缴、但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责任(3年内追征,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延长到5年)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予加收滞纳金,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包括: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纳税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

【知识点】涉税专业服务法律关系的变更、终止

委托方在服务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1)涉税服务人员未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注销的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或者被解散

简答题

1、根据现行政策,有些经营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请写出其中4类业务及应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

【答案】

(1)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证书号码(无房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服务: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合计金额等

注: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汇总代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向统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备注相应的汇总代开字样。

(8)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9)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异地首字母)字样

2、请简述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预收单位,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如何开具相关税务发票。

【答案】

(1)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增值税,预售单位可开具普通发票。

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请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如何正确处理。

【答案】

(1)自2023年1月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毁损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4、请简述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不得抵扣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

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处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请列举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情形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6)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进项≥70%,且异常凭证进项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6、某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听说纳税人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纳税,向税务师咨询:

问题:

(1)哪些情况可以延期纳税。

【答案】

可以延期纳税的情况有两种: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延期纳税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长可延期多久。

延期纳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g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23年底从b经销商(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b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经过认证后抵扣了税额,并将不含税价列支成本费用。

2023年6月份,g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23年初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所购灯具的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交税款,以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g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审核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问题:

(1)请判断g公司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答案】

g公司的相关处理正确。

理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款等处理。

(2)若税务机关认定b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出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注:前3项为必备资料

3)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o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7篇】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某公司购进一批农膜,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农膜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19.5万元。货款已经支付,农膜已验收入库。当月该批农膜已全部销售,取得价款200万元。

1.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购进农膜时:

借:库存商品1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

贷:银行存款169.5

销售农膜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6.99〔2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1〔200÷(1+13%)×13%〕

结转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51(23.01-19.5)

贷:营业外收入3.51

2.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时,会计处理为:

购进农膜时:

借:库存商品169.5

贷:银行存款169.5

销售农膜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94.17〔2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3〔200÷(1+3%)×3%〕

结转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3

贷:营业外收入5.83

其实,上面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都是错误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因此可知,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其进项税额应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而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也就是说不用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了。当然,没有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销售货物时自然不能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了。

至于《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这样的会计处理是指纳税人平时经营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而偶尔发生的业务免征增值税,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发生后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灾区捐款捐物,并规定纳税人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

这时,纳税人对免征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现在的会计准则规定把“补贴收入”变成“营业外收入”了)科目核算。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就像直接免征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样,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总之,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都不需要对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

因此,关于上面的例题,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均为:

购进农膜时:

借:库存商品169.5

贷:银行存款169.5

销售农膜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上面的两种会计处理方式,虽然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是一致的,但是,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纳税调整时,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这是因为上面错误和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相比,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不相同,错误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营业务收入要比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要少一些。

从例题可以看出,错误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一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是177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是194.17万元。而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主营业务收入均是20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这样一来,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就会多,而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自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就会少缴。反之,错误的会计处理方式就会多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另外,现在有很多税务机关对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中,购销合同类印花税一般是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这样,错误的会计处理方式也会少缴印花税、多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收。

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有些经营业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像经营饲料、农膜、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对于经营这些在税收政策上属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有些纳税人也计算增值税,本文拟依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实务考试的重点内容,

综合网络昌尧课堂。

【第8篇】国外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免征,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商品或者劳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税仅免除纳税人在该环节销售的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购买货物的税额不予退还(抵扣)。

以下7项免征增值税: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三、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五、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避孕药品和用具;

七、古旧图书;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前款规定外,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此外,各地区将根据当地情况增加部分增值税免税项目。详情建议大家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第9篇】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已经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在初期时候,对全国的经济影响非常大,特别是想旅游,餐饮,进出口贸易,在不懈努力下,各个方面终于控制下来,经济也逐渐稳定了,现在处在复苏期,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呢?

增值税这是国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不管在哪都需要足额实缴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是免征的,税点是3%,一般纳税人服务类是6个点,建筑类是9个点,贸易类是13%,主要有这几档。

企业所得税部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第1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20%=5%)。

附加税部分是可以享受到减半征收的优惠;以上都是普惠性优惠,那么地方性的税收返还是怎么一回事呢?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奖励扶持;

即在税收洼地园区内注册一家新的有限公司,或者子公司,又或把公司迁移到园区内,使用园区内的公司去承接业务,把税收缴纳在税收园区内,园区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返税,一般是返还地方留存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50%-80%,先征收后返还,这是目前唯一一个合理合法解决企业税负压力的方式

举个栗子;一家企业一年增值税是200万,企业所得税是40万,如果他把公司迁移到园区内一年可以节省多少税收呢?按照70%返还给企业。

增值税返还;200万*50%*70%=70万

企业所得税返还;40万*40%*70%=11.2万

共计税收返还;70万+11.2万=81.2万元

企业入驻到园区内就可以享受到这么多的奖励扶持,而且这个是属于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实体入驻,不需要派遣人员,也没有其他的花费,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帮助地方发展经济,同时也企业能得到实惠奖励。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入驻园区请移步《税了吧》

【第10篇】下列哪项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一

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学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增值税。

参考: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二

从事学历教育的培训学校免征增值税。

注意:

1.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3.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可见,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该学校是经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受教育者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3.取得符合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收入。

参考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可免增值税。

参考二:

根据总局2018第42号公告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三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四

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税收优惠五

民办医院、诊所,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税收优惠六

民办医院、诊所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税收优惠七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6号)(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收优惠八

办理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第11篇】免征增值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今年,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减税降费力度大,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核算的时候,经常会碰到:零税率、免税、免征这些概念,可是很多会计人却傻傻分不清,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一一理清~

▎本文由税漫 原创发布,出品:高顿新媒体税务内容中心。部分素材参考自:二哥税税念、小陈税务、国家税务总局。

【第12篇】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梳理形成了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第13篇】存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我国对增值税设有各种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的免征、不征和零税率都有哪些区别,适用哪些对象呢,今天小康就来分享这三种情况下增值税优惠区别。

一、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特定项目,不予以征收。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首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下列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还有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收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如月销售额≤15万的(按季度≤45万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还有各种扶持性质的免征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资讯、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扶贫货物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要把这部分单独拿出来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税额计算时不计算销项税额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做转出处理。

二、不征增值税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行为,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不征收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税额计算时不计算销项税额。

常见的情形有: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行为等;

三、零税率

增值税的零税率是指对经济实体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已支付的进项税款可由退税获得补偿,使零税率商品和劳务价格中不含有任何增值税。零税率产品目前是增值税税种中最优惠的概念,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常见的零税率情形有: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租赁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向合标的境外能源管理服务。

增值税零税率税额计算时要依法计算销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看了以上详细分析,小伙伴们是否对增值税的各种减免优惠政策有了新的认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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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暂免征收部企业增值税

小微企业如何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申税小微给大家整理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申报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part1

政策指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不适用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part2填写案例

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以下业务: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销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8万元(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上述业务分别核算,且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款。

分析:根据政策规定,a企业销售货物及劳务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a企业2023年10月申报期(所属期2023年7-9月),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3万元填入第1和第2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填入第4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销售一批货物取得除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以外的收入5万元填入第10栏次“货物与劳务”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和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共计7.5万元填入第10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

【第15篇】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晨报讯(张微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大连新机场建设得到大连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年以来,大连税务部门更是通过5笔总计2400余万元的留抵退税为新机场建设注入了税务力量。

据了解,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决策刚一出台,为了帮助航空运输业重点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开展上门辅导,帮助企业顺利享受政策红利,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力新机场建设。

机场集团财务负责人介绍说,作为航空运输业企业,受益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公司今年累计享受近2400万元退税,缓解了疫情形势下公司的资金压力。2023年以来,公司共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优惠合计8250余万元。每一笔税收优惠都让企业感受到了国家为企业保驾护航的有力支撑,让企业提振发展信心,更加专注于新机场的筹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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