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那么您知道目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有哪些?它们又是如何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抵扣的金额又是多少呢?下面考呀呀苹果老师来为您一一道来。
一、需要勾选确认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一)抵扣凭证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例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勾选确认的适用对象
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23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三)勾选确认的期限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就是说,您取得的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要在增值税申报前勾选确认,就可抵扣本期的进项税额。
(四)勾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纳税人应在勾选确认、稽核比对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您一定要记住,当月勾选确认、稽核比对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当月必须抵扣!
(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为增值税发票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例外情形详见“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热点问答
(一)我取得的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发票未在规定限内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或申报抵扣的,该怎么办呢?
答:如果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我单位取的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但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答:当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在服务平台查询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时,您应当上传该缴款书信息到服务平台,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我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规定,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规定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应凭重新开具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某销售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未缴纳税款,那我取得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总局减税降费问题答复,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在销售方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仍可凭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五)我单位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是否可以延期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2月底对服务平台进行了升级,新增【延期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税款所属期,补充进行该期进项发票的勾选确认操作。也就是说,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3月份进行2月份增值税申报,且未通过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可以在此后办理2月份增值税申报前通过服务平台的【延期抵扣勾选】模块勾选确认2月份属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今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遇到此类情形时均可比照该条措施进行处理。
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受托加工的是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果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重要提醒:此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勾选确认后方可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如某酸奶生产企业从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鲜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万元,税额0.6万元,当期领用60%用于酸奶生产,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92万元[酸奶适用13%的税率,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9%+60%*1.8/9%*1%]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都是适用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业务,区别在于前者是购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后者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
提醒: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一:某餐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从农户处购进水果1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万元(100*9%)
例二:某罐头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从农户处购进水果100万元,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当月领用该批水果的30%用于罐头生产,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03万元[罐头适用13%的税率,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为100*9%+30%*9/9%*1%]
例三:某一般纳税人兼营餐饮服务和罐头加工,两项业务未分开核算,2023年7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水果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万元,税额0.6万元,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6万元(既从事餐饮经营又从事罐头食品加工,但未分开核算进项税额,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桥、闸通行费发票:发票注明的金额÷(1+5%)×5%
(四)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1+9%)×9%
(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1+3%)×3%
四、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上传该缴款书信息至平台,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五、直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票面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收取的销项税额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正常销售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例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1.销售额中包括:价款和价外收入
【特别提示】价外收入一般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销售额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含税价格(含税收入)判断:
(1)题目表述
(2)通过看发票来判断(考试中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要换算)
(3)分析行业(零售、餐饮等最终消费领域的销售额要换算)
(4)分析业务(价外收入等)
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进项税抵扣相关问题一直以来很受会计人员关注。一般企业在购进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所缴纳的税费就是我们所说的进项税。本文就针对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免税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答:免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应税项目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能否抵扣进项,主要看是否能够取得抵扣凭证。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出口免税进项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免税企业采购原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这时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单是出口免税进项税,则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怎么做?
1、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是什么意思?
答:进项税指的是公司在购进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所缴纳的一定的税费。
购进免税农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
以上就是关于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免税进项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实际工作中,有些小伙伴该抵扣的没有抵扣,不该抵扣的却抵扣了,主要是平时对税法知识不够扎实,今天一起分享哪些进项税不得抵扣及账处务理如下:
一、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况:
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2、免征增值税项目
3、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购进进项税不得抵扣仅指“专用”上述项目;如果既用于上述面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否可以抵扣?
二、不同的两种情况
1、货物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购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例如:购进楼房办公进项税合额抵扣;如购进楼房一层用于职工福利(职工食堂),其他楼层用于办公,则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非正常扣失的库存商品,或在产品、在建工程等而领用的原材料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哟。
4、特殊项目: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住宿发票,如果是差旅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抵扣,如果用于业务招费其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哟。
三、不得抵扣其账务处理
愿来购进时“勾选抵扣”时入了“进项税额”,发生以上情况不得抵扣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如下(例如修建职工食堂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成本+进项税)
贷:原材料(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那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加计抵扣比例,以及政策执行时间又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界定和进项税加计抵减比例。按照税法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可以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抵扣比例,即生产性服务业的加计抵扣比例为10%,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扣比例为15%。该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项服务业取得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需要强调的是,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的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可计提但没有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比如,企业为4月1日以后成立的的一般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3个月后,也就是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超过50%的,可以补提加计抵减额。
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企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并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比如,某财务咨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扣的政策。该企业9月份增值税销项税为50万元,进项税为20万元,进项税全部符合加计抵减的政策。
9月份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额=20万元*10%=2万元
9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30万元-20万元-2万元=28万元。
另外,企业首次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现实中,企业如果即符合10%的加计抵减政策,也符合15%的加计抵减政策,那么,企业可以选择适用15%的加计抵减政策,但不得叠加使用该项政策。
总之,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是允许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大于全部销售额的50%时,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分别按照10%或15%的比例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首次适用政策时,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4月23日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
1. 会议费
2. 劳保费
3. 租赁费
4. 房产
5. 修理费
6. 广告费
7. 车辆
8. 设备,电子仪器
9. 过路费,通行费
10. 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
11. 咨询费,服务费,审计费
12. 差率费必须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13. 水电费,需要换车专票,才可以抵扣
14. 用于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 工资
2. 社保费
3. 业务招待费
4. 福利费,用于福利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注意事项汇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抵扣的要注意。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处理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个躲也躲不过的痛点。毕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专栏有6个科目,贷方专栏也有4个科目。在企业发生实际业务时,需要通过这些明细专栏进行核算。
下面,虎虎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明细专栏的会计处理。
结转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月末时先把“进项税额”结转至“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然后再把“销项税额”结转至“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这样当企业的销售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就会造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的余额在贷方。
企业就需要把需要缴纳而未缴纳的税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
企业在下月初缴纳增值税时,也是需要通过这个科目进行核算,即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大于销项税额时,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这个增值税的贷方专栏进行结转。否则,企业不需要通过会计分录进行结转,只需要知道有可以抵扣地进项税额即可。
进项税额真的需要结转吗?
大家可能也发现了,虎虎上面的分录是有问题的,像“进项税额”本身就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专栏,怎么会出现在贷方呢?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同样面临这样的情况。
当然,上面的部分分录属于企业可做可不做的情况。毕竟,从规定上看企业对于增值税内部的核算可以不进行结转,只需要把未交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可。
但是,企业要想自己企业的业务可以更好而进行核对,上面的分录我还是需要做的。毕竟如果进行上面的分录,一些科目的余额会一直积累下去。企业的增值税一旦出现问题,想核查都核查不成了。
不过,你要是感觉企业的业务肯定不会出现任何错误,你也可以不进行上面的会计核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企业的增值税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如果出现了不能继续抵扣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转出处理了。
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还是经常发生的。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事由,进行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如下:
实际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是增值税的贷方专栏)
企业月底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如果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忽略这个分录。)
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原因
1、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购进的货物或者在产品发生了非自然的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企业因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2、应税货物或劳务的用途发生改变。
企业购进的商品或劳务,如果从应税项目变为了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变成了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那么这些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就不能继续抵扣了。
当然,如果企业从免税项目变为了应税项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变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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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有位朋友发了这么一个问题。
大概意思就是,他们当期有些进项发票不想勾选抵扣,问如何做账?她写的是做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这里正确的做法是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这个科目来处理。
小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外购公司汽车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增值税税额为130,当月尚未进行勾选认证。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小车费 1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这个时候申报表是不需要填写的
小编公司在10月对该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这个时候需要讲进项税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相应栏次去申报抵扣。
待认证进项税,一方面保证了核算的完整性,通过这个科目保证了贷方的科目(应付、银行存款等)的完整性,一方面保证了核算了及时性。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都应该计入当期,更不会因为是否勾选抵扣为是否入账的标准。
我们日常取得费用发票,不一定当期都会勾选抵扣,所以财会2016,22号文增加这个科目。
当然实际工作中很多纳税人其实也没有使用这个科目,毕竟进项税通过这个科目转一次也增加工作量。
比较常见的就是直接就计入进项税额了,至于账务和勾选申报的差异,通过台账备查处理,这个属于时间跨月差异而已。
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是会计科目中最多的,待抵扣进项税和待认证进项税经常被大家搞混。
其实很好区分,待认证,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勾选认证的发票,待抵扣,那就是已经勾选认证但是尚未抵扣的部分。
很多人就要问了,什么情况还能勾选认证了留着先不抵扣呢?不是都说勾选认证当期必须申报抵扣吗?
问的很好,确实情况不多,而且能用的几种情况慢慢的都消失了,大家需要注意。
1、不动产分期抵扣可以使用,这个政策2023年就取消了。这里小编就不多举例了,有兴趣了解这个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再见 !不动产分期抵扣
2、辅导期纳税人,虽然目前还有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呢?以前发票认证后还有稽核,稽核相符出了通知书才能抵扣,现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其实销售方在开具上传后就有稽核了,可以说稽核是实时的,一旦发票作废、红字,购买方都无法查询到需要勾选的发票。
所以这种情况其实也基本名存实亡了。
当然,我们可以具体再来学一下。
辅导期,顾名思义,我还不完全放心你,还要对你进行特殊管理。你就理解为考察期嘛,有点类似临时工没转正的感觉。
既然是临时工,那你很多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你就没法享受了全了。
比如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定情况下领购时候先按3%预缴增值税。很惨,但是毫无办法,毕竟专票的重要程度堪比人民币,有“前科”或者新入行的都要重点监管一下才能放心转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目前指的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的规定。
按照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
所以说你看看都是什么企业有这种待遇,要不就是新来的,要不就是犯过错的。纳入辅导期管理可没那么自由自在了,前面我们说了一些特殊对待,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讲讲辅导期纳税人抵扣的问题。
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
40号文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小编公司辅导期为2023年4-6月份。4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2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申报表这样填写
5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5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这样填写。
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虽然总局的18号公告,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未来去向没有做明确的表述,但是,从总局相关部门领导的解读中,已经很明确的得出了一个答案。如果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仍然要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以,一旦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笔“待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重新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总之,这两个科目实际上都用的比较少,特别是待抵扣进项税,基本可能没什么公司用了。
你们用对了吗???
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
二、分辨进项税抵扣
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四、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①抵扣时间: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农产品一直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原因在于上个纳税环节不缴税或者少缴税,下个纳税环节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不法分子正是盯住了这一漏洞。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国家出台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适用范围
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包括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纳税环节包括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均适用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核定扣除方法
(一)投入产出法
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适用投入产出法进行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其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农产品单耗数量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不是纳税人的个别标准。
【案例1】甲公司2023年6月销售1000吨乳制品,原乳单耗数量为1.02,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2000元每吨。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2×2000×9%÷(1+9%)=168440.37(元)
(二)成本法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企业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确定本期农产品成本,最后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成本,在计算时应当予以扣除。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案例2】乙公司2023年6月份销售1000吨乳制品,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80%。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80%×9%÷(1+9%)=66.06(万元)
(三)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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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减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
抵扣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现举例说明这个计算公式:
1.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发生购入原材料做:
借:原材料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2.当企业销售产品该产品时做
借: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3,当计算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即:公司本来应交34元的销项税,当在购货是有17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现在只要交34-17=17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
贷:银行存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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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2023年04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小燕
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发生捐赠事项,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应按捐赠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项税收优惠是,对特定地区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享受免税红利的同时,忽略了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
2023年9月,a公司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同级红十字会向陕西省某地捐赠了一批市价100万元的自产产品。该捐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的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企业当期共实现收入1900万元。其中,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收入1800万元(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免税收入(对外捐赠)100万元;本期销项税额148.62万元,本期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6.52万元。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财务人员借记“应收账款”1800万元,“营业外支出——捐赠”1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651.3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62万元,“免税业务收入”100万元。期末,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22.1(万元)。
2023年10月,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评估时认为,a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存在错误,未按规定将对外扶贫捐赠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作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经过辅导讲解,企业财务人员明白了错误根源,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见,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享受免征增值税,购进原材料等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正确处理
按上述规定,a公司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6.52×100÷(1651.38+100)=7.22(万元)。企业应按规定将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免税项目用”中填列7.22万元。
账务处理时,企业应借记“原材料”7.22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2万元。
当期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7.22)=29.32(万元)。
总结思考
最近几年,减税降费政策接连推出,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企业在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学习和对政策的研读,认真研判、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切不可认为凡是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也不可形成“抵扣越多就越好,对企业就越有利”的僵化思维。这很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更要谨慎严密,切不可断章取义,更不可只取对企业有利的权益,而对自身不利的责任和义务置之不理。增值税政策体系不仅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税收链条体系。所有涉税事项不是一个或几个文件就能规定清晰的,而是要结合若干个子文件、补充文件等规定来理解和判断,且在不同的时期还会根据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形势的需要作出调整。作为财务人员,应对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财税文件进行认真而系统的学习,避免在政策适用时“断章取义”。
(作者单位:东台永胜盈华游艇有限公司)
一、外购商品销售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付账款 11300
二、需要抵扣的月份在勾选平台勾选签名后,将认证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假如1300全部已勾选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0
问题:购进时可不可以直接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回复1:购进货物取得可抵扣的专票没有通过认证是不可以抵扣的,而“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所以购进时先用“待认证进项税额”此科目。
回复2:当月购进时你直接计入“进项税额”,如果当月根据销项税额不需要这么进项税额,等到月末根据你不需要的勾选的税额转出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正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负数)
总结:这样账务上的“进项税额”与你申报的“进项税额”才一致。当然,如果你当月全部勾选,就不存在转出的问题了。但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会根据税负情况算出需要勾选认证的税额,并不是购进多少进项就当月全额勾选认证。所以建议大家购进的税额先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
三、 月末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分别结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如本月销售如下
借:应收账款 16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
假如本月购进税额如上例为1300,月末结转如下:
月末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月末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950
月末将“转出未将增值税”(即进销差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6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50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即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四、次月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50
贷:银行存款 650
注意
实际工作中如果是老会计一般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直接将差额转入“未交增值税”;
进项大于销项就没有结转直接留底在多栏账页上,下次继续抵扣就可以,现在很多小伙伴没有做过一般纳税人手工账了,所以提到一般纳税应交税费多栏式也很蒙,所以还是建议用上面简单明了的方法处理,这样也容易看懂;
每个月如果“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就代表该交还未交的增值税额,如果此科目是借方余额,就代表勾选认证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即常说的留底税额,下期可以继续抵扣。
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有哪些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哪几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三种,主要是: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中药饮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3年4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实地调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采用成本法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选取成本耗用率相近的已试点企业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2023年成本耗用率为基础,同时征求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门意见,以及我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成本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3年3月31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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