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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程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对审核人员要求较高,既要知晓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又要熟悉房地产行业开发流程,了解常见建筑工程单方造价指标。鉴证人员应对申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金额与账面金额差异及调整原因、可售面积认定、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列报等进行重点审核。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等涉及的税收问题单纯的就账论账,难以查深查透,需要从外围入手,研究开发项目从取得土地到销售完成的全部环节,从开发流程、资金流向、权属登记等各方面,运用建安成本分析控制、利润率控制、实际投资与概算差额控制、大额资金支付控制等方法找准疑点,采用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账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审核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列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中,除了需要按政策规定将成本、费用分项归纳整理外,最重要的审核内容是将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剔除。在实务中不得扣除原因一般包括:非本清算项目成本、未取得合法票据、无合理理由的未实际付款、超决算或合同的发票多开、应作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支出、不合规利息支出、计提的实际未发生成本、竣工后发生的成本、软装家具电器支出、自持自用项目支出、未按规定移交的公配支出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主要审核程序梳理如下: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各期利润表纳入一张总表分年度列示,结合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趋势分析,关注开发项目损益、纳税情况与同类企业比较是否异常,清算期间有无对前期开发成本进行大额追溯调整,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2.收入审核可以选择同一楼号或类似幢号相近时点销售单价进行比较、与周边开发楼盘同期同类项目相同或相近层数房产单方售价进行比较,分析有无售价明显偏低等异常;
3.检查开发成本分类明细表相关内容填报是否完整、同一单位以相同名称列报,然后对未审金额进行筛选排序,依据重要性原则对计入扣除项目前30名业务项目内容实施详式审核;
4.对单项工程账面单方成本价与类似工程造价指标对比,单价或总额偏高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关注纳税人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有无人为拆分工程量虚增成本;
5.对于建安成本未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尤其是同一施工单位只有部分项目纳入工程结算审核,关注未纳入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量是否存在重复或虚增;
6.扣除项目建安成本与预警值进行比较,关注单方成本是否异常,有无正当理由。项目竣工验收非施工原因跨期较长,建议以单项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作为选取预警值参数时点;对部分企业资料缺失或不配合提供开工、竣工报告,可参考每幢楼竣工标识牌公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7.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同时应当关注企业长期挂账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二、审核策略
结合客户的具体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运用职业判断灵活地将审计准则以及分析、函证等基本程序恰当运用,对舞弊风险保持职业怀疑和有效应对,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准确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开发成本,某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鉴证业务,鉴证人员亲身至项目所在地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函调获取若干纳税人未提供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对形成鉴证结论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相关部门函调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外部证据情况,举例如下:
财政局:查询土地出让金变相返还情况。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外调发现邀请招标项目,时隔半年,二次招标提高关联方中标价近6000万元;招投标文件备案资料反映中标施工单位项目部与供货单位签订甲控主材购销合同,甲控材合同约定单价比施工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结算价低30%以上,部分楼幢实际结算价比甲控材合同价高70%。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外调发现人防车位未通过规划验收(依法配建但未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掌握政策口径限于人防办竣工验收)。
市发改委(原市物价局,房企销售备案资料现移交至当地市档案馆):了解并收集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对外公布涉及房地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文件;通过外调,发现兼顾人防区域地下机械停车位物价部门存档资料有纳税人对外销售价格备案记录。
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外调取得此前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小区具体楼幢建安成本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报告反映房地产企业提供送审资料下浮率为9%,而申报企业本次提供工程结算资料下浮率均为6%。
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登记信息;查询网签房交易时间、金额等备案信息;查询已办理网签但账面仍记开发产品,收入未入账的房源;查询开发项目未售房源数量及面积汇总信息、以便与账面存量房数量及面积核对账实是否相符;通过外调了解已交付使用多年某住宅小区因公建配套等综合验收未通过,整体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之中,主管部门暂停商住楼对外销售产证办理;兼顾人防产权属开发商所有,与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是有区别的、可售可租,开发商持人防办出具证明至住建部门可予以办理预售许可登记、对外销售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当地2023年已退历年符合文件要求的墙改基金(已废止)款项8000多万元。
民防局(人防办):外调发现人防及兼顾人防竣工验收证明确认建筑面积与房企申报建筑面积不符;当地人防办2023年印发关于兼顾人防文件没有上位法支持,近几年发文单位已自查自纠,明确兼顾人防产权属开发商所有。
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外调了解地下车位(含兼顾人防车位)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要求;当地兼顾人防车位已有多例产权登记在业主名下;针对机械停车位基本单元能否办理共有产权登记,相关负责同志回复无锡等地已试点办理,本地经集体会办,有机械停车位整体空间登记开发商名下先例;对于当地地下车位等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公建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部门暂未依《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反映。
人民法院:根据网上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征信报告,针对部分开发项目分包工程款纠纷等存在司法诉讼,根据司法文书案号外调涉案卷宗资料扫描件,发现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主体工程总包项目系提供阴阳合同,款项实际结算协议、金额与企业提供涉税鉴证的合同、账面记录不符;实际结算的补充协议、分包协议未提供税务鉴证人员;司法鉴定报告反映代垫原土地所有权人往来款,账面却记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开发土地毛地挂牌出让,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土地摘牌托底价与实际成交价溢价部分存在房企股东分成,企业管理层篡改删除拆迁补偿协议上述条款,隐瞒溢价分成多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摘选)
作者:陈春艳,单位: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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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一个税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税负较重的税,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又是项目开发最后阶段算清应缴多少税款、实现多少利润的关键一环,因此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要诀, 依法合规进行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最终效益甚至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一般都采用边开发、边预售的方式而取得了一部分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纳税人暂时无法全部准确地计算应征的土地增值税,这时,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稳定地入库,可以对先取得的收入按一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先预征,再清算。为此,在搞清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之前,必须先要了解掌握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预缴。预售房款的房地产项目,按下列公式和步骤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①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售房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征率。
各地区按国家规定实行不同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
举例:甲房地产企业当期收到预售房款2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假设甲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2000÷(1+10%)×3%=54.55(万元)
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2000-54.55)×2%= 38.91(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包括时间节点、项目管理、确认应税收入、审核扣除项目金额等内容,涉及财税政策多,计算复杂,完全掌握和准确核算它需要长期研究和积累。企业老板和财税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实际经营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不同期开发的楼盘项目混在一起,或者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计算收入和核算成本费用,这是不允许的,税务机关在清算时将对此进行重点核查,所以企业会计在平时记账是就要记清记对,不能混淆。
对于上述规定中“分期开发的项目”的界定和依据,总局文件没有具体明确,实际执行各地不尽一致,各省区对“分期开发的项目”的规定较多的有:一是以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二是以“销售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等。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强制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时限: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选择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时限: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应报送的资料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③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④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收入的审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调整了收入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至《申报表(六)》中,均增加了“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下面专门有介绍。
清算审核实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收入审核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面积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如果有上述非直接销售的情形,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具体扣除项目如下表: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
纳税人房地产开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其
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
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
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放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费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借款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
中
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
开发费用
按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再考虑利息的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
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准确计算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可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予以扣除
(二)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特别是绝对不能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⑥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收入和相关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
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从上表可以发现,增值率越低,对应的税率就越低,当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少。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增值率取决于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也就是要把收入额降到最低,把扣除项目金额筹算到最大,当然前提是要合规。当增值率接近每一档的最大值即临界点时,要尽最大努力使之不超过临界点,从而对应较低税率。
案例: 2023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写字楼一栋,共取得含税收入5250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为5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注:该写字楼为老项目,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2%)
解析: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对照前文所述的5项扣除项目计算扣除金额):
(1)把转让该写字楼取得的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增值税收入:5250/(1+5%)=50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含税收)为5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120+(500+1500)×5%=220(万元);
(5)准许扣除的相关税费为城建税及其附加=5000×5%×(7%+3%+2%)=30(万元);
(6)加计扣除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开发成本)×20%=(500+1500)×20%=400(万元);
(7)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5000—(500+1500+220+30+400)=5000--2650=2350(万元);
(8)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350/2650×100%=88.68%;
(9)增值率88.68% 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第二档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2350×40%—2650×5%=940—132.5=8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和计算工作非常繁杂,是土地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目前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原来的金三系统将进行合并优化升级,其中的土地增值税征管信息模块进行完善,税务部门依托政府云大数据,获取纳税人的有关数据和项目资料更加方便,企业的收入是否计算正确,企业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有无虚列开支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核起来依据的手段和技术应该说越来越先进了。房地产企业要更加合规经营,苦练内功,吃透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避免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这是每个企业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房地产企业会计重点关注这个问题:地下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看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6]187号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清算案例分析>
我公司一项目正在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一条签的是“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归出卖人”,现税务局提了一个问题:这部分成本不能结转,我司已向税务局说明这是笔误,而且“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开发商又得不到,成本必须结转,但税务局要求我们把客户和房管局的合同收回重签,我司根本做不到,税务局提的有依据吗?
『正确答案』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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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凯风
比房地产税更猛的大招要来了?
近日,“土地增值税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土地增值税,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30%、40%、50%、60%的四级累进税率。
这意味着,只要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价格上涨,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这一税率是累进制的,上涨越多,缴纳的税就越多。
在楼市上行周期,土地增值和房价上涨都是常态。一旦全面开征,不说一剑封喉,影响之大也可想而知。
然而,这是误解。
其一,土地增值税并非新税,早已存在,且已实施了20多年。
土地增值税最早诞生于1993年,此前都是以条例形式存在。此番立法,只是从条例上升为法律,完成2023年“税收法定”的立法任务,而非增加新税种。
土地增值税,虽被称为“反暴利税”,但其在财政收入的整体占比只有3%左右,不及契税,更远远不及卖地收入。
更关键的一点是,土地增值税主要面向房地产企业开征,并最终反应在房价里。虽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但这一制度已经执行了20多年之久,对楼市的影响早已消化。此番立法,不会带来太多额外影响。
这一次,最主要的变化是将“集体房地产”列入征税范围。这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节奏一致。如果未来集体土地获得与国有土地一样的入市权益,那么在土地增值税上自然也要一视同仁。
其二,一直以来,土地增值税不对个人住房征收,未来大概率也会沿袭这一惯例。
土地增值税,看起来威力巨大,但一直以来,个人住房都在免征之列。
可以说,个人住房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不仅是惯例,而且拥有法律依据。这一惯例想必在未来会得到延续。
值得一提的是,二手房交易已有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土地增值,还是卖房所得,都相当于对投资房产赚的钱征税,这两者有一定重合之处。如果再行开征土地增值税,难免存在重复征税之嫌,这与立法大方向背道而驰。
要知道,二手房个税其实并不低。有地方按照总价2%征收,有地方按照差额20%征收,更多地方则是二选一。如果统一为差额20%,在楼市上行周期,个税的杀伤力,丝毫都不低于土地增值税。
更何况,从现实角度来看,任何税赋都是为增加税源和调节贫富差距而来,并非为限制行业发展。
在楼市上行时代,土地增值的不是一点半点。一旦向个人开征,那么二手房市场将会迅速冷却,这恐怕不是政策希望看到的。
其三, 记住,公寓是个例外。
土地增值税不会面向个人征收,但有一类房子例外:这类房子就是公寓。
众所周知,普通二手住房交易仅需交纳个税、契税、印花税等税,除非房子不满两年,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增值税,与我们正在讲的土地增值税,并非同一概念。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税种,二手房增值税的前身是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一律统一为增值税,增值税加上附加税,税率统一为5.6%。
但到了公寓这里,情况就完全不同。
公寓转让不仅要缴纳普通增值税,而且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更不用说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
换言之,住宅交易受到一定政策保护,而公寓则要接受全面征税的洗礼,这也是我们一直不推荐投资公寓的主要原因所在。(参阅《再说一次,这几类房子千万不要碰》)
其四,房地产税,远比土地增值税更重要。
土地增值税看起来威力巨大,而且留下了“征收对象为企业和个人”的口子。但无论是就其历史惯例还是现实影响力,未来大概率都不会面向个人住宅征收。
相比而言,房地产税的价值不容低估。房地产税的到来已是确定性事件,唯一的悬念就是落地时间。
房产税是典型的保有税,细水长流,只要握有房产,每年都必须按时缴纳房产税。这是更稳定的税源,不仅不受楼市周期影响,而且还能为地方政府开辟新的税源。
同时,土地增值税还是间接税,侧重于交易环节。而房产税则属于直接税,立足于保有环节,更符合税制改革的大方向。
当然,税收法定,房地产税同样不例外。这就决定了,房地产税不会搞突然袭击,这一制度必定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给予充分时间进行消化。
所以,不要过度解读土地增值税,也不要低估房地产税。
导读: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不可以税务税前扣除呢,对此,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锅底。同时,还有土地增值税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的会计分录,具体的借与贷怎么表示,可以参考接下来小编的分析,如下。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税金吗?
答: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土地增值税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做分录?
如果是土地增值税,小编认为,可以这做:
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优化存量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分新房和旧房的认定标准,同时兼顾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基于住房“正常处置”“投资经营”等不同目的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计算分为两种类型:开发新建商品房和转让旧房。在销售新建房时,按照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计算税款,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在销售旧房时,则有三种计算方式:一是重置成本价法,即按照收入减去四项扣除项目(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后的增值额计算税款;二是发票加成法,即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房地产计税成本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是核定征收,即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计税方式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成本和交易价格核算不准现象,会导致国家土地资源增值收益流失。一方面,涉及计税基础计算的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价格存在浮动空间;另一方面,房产交易“阴阳合同”现象仍比较突出,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存在一定程度的征收困难现象。
土地增值税将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和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方向以及保障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作为开征的主要目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职能作用,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第一,扩展实际征税范围。无论是单位转让还是个人转让房地产,无论是新建房还是存量房,无论是住房还是其他业态,都应完整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二,优化存量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首先,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分新房和旧房的认定标准,同时兼顾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目前在税务实践中,各地对“旧房”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有些标准在税收征管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如何监控房屋是否真正交付使用及其使用时间长短、如何测算磨损程度等。因此可规定,凡是新建的房屋,在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产权证办理完毕前出售的,按照新房计算土地增值税;而在办理了第一次产权证后再出售的,一律按照旧房销售计算土地增值税。以上规定也与房地产市场增量房和存量房的认定保持了一致。其次,现行旧房计算方式中“发票加成法”按年加成5%的依据合理性不足,可考虑予以废止。在征管条件成熟时,寻求以“实际历史成本”替代“重置成本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基于住房“正常处置”“投资经营”等不同目的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建议按照“少级次、宽级距、低税率”的模式,调整简化累进税率级距和级次,适当扩大级距,减并级次,降低边际税率;针对存量商品房的不同情况设计税收实际负担率。首先,可以对销售存量房屋按持有年限设计税收负担量:对持有不超过5年的房屋对外转让按适用税率征收,持有5年~10年的减半征收,持有10年以上的按1/4征收。其次,针对销售唯一住房或销售增值率位于一定区间内的住房等行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即通过从“持有年限”“拥有套数”“增值幅度”三个指标区分“正常处置”和“投资经营”行为,前者给予税收优待。最后,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与新增房地产充足供应、租售同权改革等房地产政策配合,扩大买房者的可选择空间,降低出售者的税负转嫁能力。
第四,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一方面,应加强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价格数据监测系统的构建,建立增量及存量房地产价格关联体系,为税务机关核实历史成本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支持,逐步形成出售房产一般以实际购置价作为扣除项目的征税机制。另一方面,建议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从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以及可比房地产销售价格、供求比率、投资回报率等行业运行特征指标出发,建立房地产价格税收预警指标体系,并有效运用于存量房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中,封堵“阴阳合同”“不实申报”漏洞。
第五,依据环境条件循序渐进实行土地增值税改革。土地增值税税制改革应稳步、有序推进,既要考虑当下的税收征管能力,还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理解程度相适应。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征管方式改革进程中,与税收征收管理相关涉税信息需要逐步搜集积累,税务信息化系统需要调试升级。因此,土地增值税改革总体方案上要设置政策的“缓冲带”和“磨合期”。特别是在改革前期,要做好平稳过渡。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的改革方向需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相结合、需与总体税制建设推进相协调。因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中央与地方政策制定分工,平衡政策的一致性与多样性,探索“原则管住、细节放开”的政策组合模式。在税收法定的原则基础上,充分赋予地方一定的政策灵活性,以保证土地增值税全国总体与各地区政策效果的协调平衡。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研究”课题组成员)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101个申报表格自动计算,好用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个大工程,因为涉及内容非常多,还涉及到了一些税务方面的处理,很多老会计都比较联兴财税,而且清算时间为90天,要在这个期限内完成这项工作还是不容易的。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份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101个申报表,有了这些表格工作就能相对轻松许多,清算工作需要涉及到的一些内容表格中都有体现,而且自带函数公式,直接带入数据即可使用,表格分享在下方了,赶紧收藏备用吧!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101个申报表模板
土地增值税测算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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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有关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小编将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针对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相关的计算公式小编已在文中为打击列举出来了,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我国的土地并没有私有化,如果要对土地或者地面建筑进行转让,则应该支付相应的土地增值税。但是,土地增值税和其他各种类型的税费是有很大区别的,为了让大家对其有进一步的了解,本文将带着大家来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计税依据
和其他税种相比较,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比较特别的,总体上来说,是以转让土地或地面建筑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而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和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不一样的,是用被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金额来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2、征税面比较广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面是很广泛的,原则上,不管在我国哪个地方、是什么样的经济性质,也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境内通过转让土地或地面建筑而获得收入的个人或单位,除了免除税法中规定的植物,都应该按照相关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按次征收
不管是土地还是地上的房产,都是可以多次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的收缴则是按次征收,只要转让一次就会按照相应的规定增收一次税费。另外,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则是以其增值率的高低作为确认依据,并且按照累进原则来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就高,会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就少纳税。
土地以及地面的房地产在转让时,大家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但是,为了能够明明白白的缴税,大家应该多了解一些土地增值税的基础知识以及注意要点,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在土地或房产转让时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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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说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有关费用
地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有关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征用、拆迁、耕地占用税等;
基础设施费:小区道路、供水、电、气、暖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不包括加息、罚息。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与转让房地产长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非房企:印花税0.5‰(产权转移数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非房企
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计入房价,作为收入计税。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未计入房价,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代收费用也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已竣工验收的写字楼,不含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收入=不含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
第二部:扣除项目,房开卖房扣五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第三步,增值额,收入减去扣除项
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第四步,增值率,增值比上扣除额
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第五步:找税率,算税额
应纳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土地证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土地增值税清算怎么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哪些方法?相信很多朋友对于以上的问题的认知还是比较模糊的,本期众致君就给大家来解答一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
土地增值税说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减去法定扣除工程成本后的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增值额,是根据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不包括继承和赠与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1.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情况中的一种清算土地增值税:
1.房产开发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销售完成;
2.没完成房产开发工程的整体转让;
3.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二、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一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
1.对于已竣工验收的房产开发工程,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工程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虽然该比例不超过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2.获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没完成销售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十一:‘营改增’后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
问: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可以预售房产,取得预收款之后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是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但是,财税[2016]43 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以下简称70号公告)所规定的计算基数不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70号公告执行,这样做对吗?
答:《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账款÷(1+税率或征收率)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9%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案例】2023年6月,晋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和谐友爱小区开始预售房产,签订住宅预售合同金额22 200万元,实收预收款1 554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地规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请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注: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1)按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1.09×2%=285 138(元)
(2)按照70号公告规定:
预缴增值税= 15 540 000÷1.09×3% = 427 706 (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 - 427 706 )×2%= 302 246 (元)
(3)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302 246 - 285 138=17 108(元)
误征率= 17 108÷285 138 ×100%=6%
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采用70号公告比财税[ 2016] 43号文件多预征土地增值税17 108元,误征率为6%。
(4)设预收账款为x,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设按43号文件计算的预征税为a,
a=x÷1.09×2%
按70号公告计算的预征税为b,
b=(x-x÷1.09×3%) ×2%
b/a=(x-x÷1.09×3%)×2%/x÷ 1.09× 2%=1.06
(5)同样方法,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误征率。
70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按照”不是强制性规定,是选择性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不按照70号公告的规定,而按财税[ 2016] 43号文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少预缴土地增值税可以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但是,两种计算方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最终税负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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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我们学习“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本条款失效)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条款失效,无具体注明)
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
你局《关于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9]17号)文收悉。对来文请示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第三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 (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 (四)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 (五)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六)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第三十一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二)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相关账目核对。 (三)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 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北京市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具有土地闲置费性质的支出,均不得扣除。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对纳税人因容积率调整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准予扣除。(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2.纳税人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山东省
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增值率,主要成本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计算分摊:
(一)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占地面积占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开发项目中既包含多层、高层建筑又包含的联排别墅、合院式别墅、单体商业服务建筑等独立占地建筑,土地成本可比照别墅,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全文废止(本公告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征用和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真实发生并实际支出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应与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和个人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一一对应。
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1)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应当是真实发生和实际支出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应当一一对应。 (2)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认收入,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当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③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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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书籍目录
序言:求索现实,启发未来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基础概述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趋势简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简述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行为关系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第二章 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引导房地产行业正当经营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影响企业调整经营模式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促使房地产企业数据规范度提升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现状
第一节 税务机关的征管现状
一、 土地增值税管理质量不断提升
二、 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难点和问题
三、 政策存在争议执法风险大
第二节 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 纳税人避税手段多样化
二、 企业账务不规范会计核算失真
第三节 中介机构参与清算
一、 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
三、 咨询服务机构在土地增值税中的作用
第四节 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土地增值税征收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分析
第一节 税务机关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历程
一、 税收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二、 税收数据环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建设的必要性
第二节 中介服务机构在大数据环境下的发展机遇
第三节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需要
一、 适应财税政策的变化,以数字化技术掌握财税新政
二、 税务局数据监管,促进企业财税数据规范化
三、 大数据环境在企业税务管理同样适用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数字化模式概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平台的构建
一、 企业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二、 税务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三、 数据处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第三节 数字化平台的业务应用流程与工作原理
一、 业务应用流程
二、 数字化平台的工作原理及应用举例
第四节 数字化清算工作的全景示例
一、 数据准备
二、 数据分析
三、 案头分析
四、 案件结论
第五节 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应用案例
一、 泊头市局“四步走”扎实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 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三、 青县局“五注重”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四、 东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取得新成效
第六节 数字化清算平台特点总结
一、源泉控管,科学预测
二、指标核算,涵盖全面
三、疑点指引,有据可循
四、流程标准,高效透明
五、效率提升,难度降低
六、遵循法规,管理健全
七、客观监督,服务互信
第六章 信息技术在数字化清算中的应用
第一节 数字化清算业务环节下的技术应用要点
第二节 信息技术要点应用场景实例
一、 数字化清算中地理信息类应用实例
二、 数字化清算中可视化技术应用实例
三、 数字化清算人工智能应用实例
四、 移动互联使得清算资料采集降本增效
五、 区块链技术将逐步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应用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法及案例解析
第一节 基础资料的审核及案例
一、 基础资料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出让合同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内容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审核内容
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节 收入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收入审核思维导图
二、 收入的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审核常见疑点及案例
第三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土地成本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成本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思维导图
四、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内容及案例
第四节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前期工程费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内容及案例
第五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六节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七节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节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九节 开发费用及税金的审核方法
一、 开发费用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四、 税金及附加的审核思维导图
五、 税金及附加审核方法和内容
六、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章 政策法规
第一节 清算单位
第二节 清算条件
第三节 收入的确认
第四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
第五节 开发成本审核
文 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导语: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头大税,备受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观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应遵循四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实际支付原则;
(3)合法有效凭证;
(4)准确合理分摊。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具体业务,聊聊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四大原则。
part 1 真实性原则
【案例】房产企业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基础设施建设费
高山房地产公司财务资料:公司一、二期项目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植被、石景费用高达803.50万元,占开发总成本9680.70万元的8.3%。
事实上,该公司以支付开票报酬费用为前提,诱使农民为其虚开发票金额高达308.8万元。另外虚造合同,以个人名义到税务部门开具工程发票,虚增石景费用90.45万元。
经税务检查人员核实,高山公司利用农民个人出售自产花木免税的政策,在植被、石景费用上做手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扩大成本费用。经最终确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年度以虚列植被、石景费用为手段,多列支出399.25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额巨大。为此,税局除依法追缴其所逃税款外,并对其做出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罚决定。
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尤其“金税三期”之后,全国发票的稽核比对,分分钟出结果,虚开已经成为历史。
【真实性原则】
即经济业务真实性。虚假的业务不可以扣除的,如:虚列成本、虚列拆迁补偿费等。接待客户在酒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施工发生的施工成本等,都属于“实际发生”的范畴,而不论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范围或者比例,仅仅指“业务的真实性”。
part 2 实际支付原则
实际支付,确切说是指企业资金的实际流出。如:“应付账款”出现余额,表示在某一个静态的时点,乙方提供工程发票,但是房地产企业暂时没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这个就属于没有“实际支付”。
在此,该原则饱受争议,在总局文件层面,仅就税金做过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文件中的申报表之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就税金的扣除填报说明规定:“表第18栏至表第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不包括增值税)填写”。
地方口径也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关于四项开发成本的扣除问题规定,四项成本虽能提供发票等票据,但款项未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质量保证金除外)不允许扣除。
我们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不难看出,《实施细则》所强调“实际支付”精神贯穿始终,因此,该原则可以称之为“无冕之王”。
part 3 合法有效的凭证
【案例】设计单位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
山西高山房地产公司与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签订项目设计合同(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合同总价款80万元。设计方案经双方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绿源广告设计公司应事先提供等额发票,随后高山公司根据发票进行请款程序,支付设计款项。绿源广告设计公司为及时拿到设计款,在高山房地产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发票,且加盖了设计单位的业务印章。高山房地产接受该发票,税前扣除是否存在风险?
分析: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涉及跨地区提供应税劳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于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与政策规定不符。
另外,根据《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所以,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加盖业务印章,同样存在违规操作。
因此,受票人房地产公司接受该发票,存在税前不予抵扣的风险。
【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单分为以下几类:
①、发票。简单理解为税务机关监制的各类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费单、话费单、超市购物发票、餐饮住宿费发票等。在此要明确:发票从增值税的角度讲,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实现增值税的逐环节抵扣、逐环节传递的特点;对于其他的发票,仅仅是承载经济业务的载体而已,没有传说的中的那么神秘与重要。
②、自制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清单、工资表、折旧表、财务分割单、广告费分摊协议、差旅费报销单、车补、电话补贴、误餐补助等。
③、相关部门的票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工会经费票据、社保费单据、行政部门罚款单等、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等。
④、其他凭证。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单》、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违约金收据、拆迁补偿费收据、境外的发票、赔偿费收据等。
关于法院判决书的是否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以后再表,在此不予赘述。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的角度来讲,合法有效的凭证要与其他的扣除原则结合起来考虑。如:房地产企业“预付账款”出现余额,一般是与乙方进行了工程进度结算支付了工程款,但是乙方没有给甲方开具发票形成的。类似这种业务,尽管符合“实际发生”的原则,但是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也不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扣除。
part 4 准确合理分摊
准确合理分摊,其实质是“配比原则”的延续。即:收入与扣除项目一一对应。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部分费用很难做到“准确合理分摊”。比如利息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该文件明确:财务费用扣除的条件之一就是“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其他部分省市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79号)文件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准确分摊。准确分摊是指以该房地产项目名义取得的金融机构资金,直接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开发。该部分资金从取得到归还的流向清晰,没有和自有资金、企业间拆借资金等其他资金发生混合。
(二)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合理分摊。合理分摊是指在一个独立企业法人范围内,可以合理方法对从金融机构取得并实际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开发项目的项目开发贷款资金在不同开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合理方法是指按照不同的开发项目占用上述项目开发贷款金额和时间(即是积数)进行合理分配。
房地产企业如果同时有多个项目,各个项目在多地开发,但是仅设置了一个“工程部”,在这种情况下,“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发生的金额就必须在各个项目之间进行“准确合理分摊”,但现实的经济业务千差万别,很难做到费用和项目之间“一一对应”。如何办理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规定:“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由此可见,“准确合理分摊”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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