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具体案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答:可以。
根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是属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并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如果能取得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税款的扣除凭证,则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参考来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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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buff...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b)。√
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房地产评估增值
c.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d.房地产赠与
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a)。√
a.免征土地增值税
b.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c.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d.按照正常计税规则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采用的税率类型属于(b)。√
a.三级超率累进税率
b.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c.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d.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2023年4月,位于市区的某工业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一栋厂房,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20万元,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为4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共计100万元,其中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20万元和加罚的利息30万元,利息支出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厂房建成后全部对外转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则该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a)万元。√
a.58.8=100+(土地成本100+开发成本120)×4%-20-30
b.61
c.108.8
d.400
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200万元;开发期间支付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8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50万元,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640万元(合同规定工程总价款800万元,当期实际支付总价款的80%,剩余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1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了70%的写字楼;20%的写字楼用于抵偿前期欠材料供应商的购货款;剩余的10%用于对外出租。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是(d)万元。√
a.651
b.693
c.770
d.837=(80+50+800)×90%
【答案】d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80+50+800)×(70%+20%)=837(万元)。
6.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如果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a)计算扣除。√
a.10%以内
b.12%以内
c.15%以内
d.30%以内
7.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幢写字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200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2600万元,其中装修费用600万元;利息支出8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该写字楼竣工验收后,将总建筑面积的1/2对外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4500万元;剩余的建筑面积对外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已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243万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为(b)万元。
a.2323
b.2635=[80+(2000+2600)×(1+4%)]×1/2+243
c.2723
d.3135
【答案】d
【解析】
(1)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1/2=1000(万元);
(2)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2600×1/2=1300(万元);
(3)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0/2+(1000+1300)×4%=132(万元);
(4)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3万元;
(5)加计扣除=(1000+1300)×20%=460(万元);
(6)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1300+132+243+460=3135(万元)。
8.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能够取得评估价格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须经(c)确认。√
a.海关
b.财政机关
c.当地税务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9.下列关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d
a.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但是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不得扣除
b.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并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c.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但在计算增值额时,代收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d.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答案】d
【解析】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相应地,在计算增值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10.某商贸公司转让一幢已经使用过的办公楼,取得不含税收入500万元,办公楼原价48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重置成本价为8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五成,转让时缴纳相关税费6.85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公司转让该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a)万元。√
a.27.95
b.28.02
c.30
d.60
【答案】a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能够取得评估价格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以外的税费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500-800×50%-6.85=93.15(万元),增值率=93.15÷(800×50%+6.85)×100%=22.9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该公司转让办公楼应纳土地增值税=93.15×30%=27.95(万元)。
11.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b)日内办理清算手续。c
a.30
b.60
c.90
d.120
12.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房地产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免税规定
b.房地产企业销售存量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其缴纳的印花税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c.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d.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国企业
13.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a.对于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扣除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d.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14.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这指的是清算审核方法中的(b)。√
a.实地审核
b.案头审核
c.定期审核
d.异地审核
【答案】b
【解析】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
15.法人企业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应(c)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a.向销售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b.向购买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c.向房地产的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d.向合同签订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16.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a)。√
a.免征土地增值税
b.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c.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d.按照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土地增值税
17.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a.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b.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c.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d.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
18.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下列公共设施中,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的是(c)。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公安部门的派出所用房
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医院用房
d.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水厂
【答案】d
【解析】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部分,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b)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c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0.纳税人应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a)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特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cd)。abce
a.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b.征税面比较广
c.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d.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e.土地增值税发生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实行按次征收
2.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aed)。√
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房产所有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赠与学校
c.抵押期间的房地产
d.因无法偿还到期欠款,以房地产抵债的
e.转让地上建筑物产权
3.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abc)。√
a.张某将自有商铺出租给李某
b.王某继承其父亲的房屋
c.甲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d.刘某和许某互换自有商业用房
e.孙某转让购置超过5年的商业用房的
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ace)。
a.纳税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中扣除
b.纳税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
c.纳税人占用耕地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
d.纳税人转让存量房,能取得评估价格的,其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则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中扣除
e.纳税人转让存量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其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则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中扣除
【答案】ae
【解析】选项ab:纳税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中扣除;选项c:纳税人占用耕地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选项de:纳税人转让存量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其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则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中扣除。
5.下列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有(acde)。
a.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c.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d.拆迁补偿费(开发成本)
e.基础设施费(开发成本)
6.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下列项目准予据实扣除的有(abe)。
a.基础设施费
b.开发间接费用
c.销售费用
d.管理费用
e.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7.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的,影响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因素包括(bd)。
a.利息支出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建税
d.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解析】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影响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8.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均能扣除的项目有(aed)。√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费用
c.房地产开发成本
d.评估价格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9.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de)。
a.非公司制企业(非房企)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b.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c.房地产开发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d.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有限责任公司(非房企)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答案】ade
【解析】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10.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dbc)。
a.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开发成本)
b.纳税人支付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扣除
c.纳税人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50%扣除
e.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20%
【答案】abd
【解析】选项a: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选项b:纳税人支付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扣除;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11.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均能扣除的项目有(bcd)。√
a.房地产开发费用(新建房)
b.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
c.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建税
d.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e.转让房地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新建房)
1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有(abcd)。
a.擅自销毁账簿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且已清算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
【答案】abd
【解析】选项c: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才实行核定征收;选项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才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下列项目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bcde)。√
a.将开发产品转为企业自用
b.将开发产品奖励给职工
c.将开发产品换取生产资料
d.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
e.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
14.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de)。
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新建房,适用加计扣除20%的规定
b.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c.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d.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e.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答案】bcde
【解析】选项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适用加计扣除20%的规定。
15.下列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cde)。√
a.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时,对于纳税人支付的加罚的利息,可以扣除
b.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c.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d.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答案】cde
【解析】选项a: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时,对于纳税人支付的加罚的利息,不得扣除;选项b: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16.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ce)。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取得的销售收入占该项目收入总额80%以上的
d.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e.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答案】ade
【解析】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7.下列情形中,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有(acd)。√
a.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
c.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d.纳税人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
e.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但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答案】acd
【解析】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的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18.下列关于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正确的有(abc)。
a.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2%
b.中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
c.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
d.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0.5%
e.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0.5%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选项e: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三、计算题
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1月发生业务如下:
(1)销售一栋旧办公楼,签订销售合同,注明含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该公司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公司提供了购房发票,该办公楼购于2023年1月,购置价款为500万元,缴纳契税15万元,并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2)通过竞拍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税费合计3000万元,本年度占用60%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2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200万元、销售费用15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该写字楼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40%直接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90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税费为1045万元;剩余的60%对外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4%,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比率为2%,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转让旧办公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c)万元。
a.682.5
b.683.5
c.697.5
d.674.57
【答案】d
【解析】转让旧办公楼应纳的增值税=(2000-500)÷(1+5%)×5%=71.43(万元)。转让旧办公楼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71.43×(7%+3%+2%)=8.57(万元),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500×(1+6×5%)+8.57+2000×0.5‰+15=674.57(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旧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a)万元。
a.525.81
b.546.63
c.556.38
d.557.73
【答案】a
【解析】增值额=(2000-71.43)-674.57=1254(万元)
增值率=1254÷674.57×100%=185.90%,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应纳土地增值税=1254×50%-674.57×15%=525.81(万元)。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共计(d)万元。
a.3687.72
b.4041
c.4221
d.4530.5
【答案】c
【解析】计算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①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000×60%×40%=720(万元)
②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4200×40%=1680(万元)
③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0×40%+(720+1680)×4%=296(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045(万元)
⑤加计扣除项目=(720+1680)×20%=480(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720+1680+296+1045+480=4221(万元)。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b)万元。
a.7096.03
b.7390.05
c.7561.05
d.7932.67
【答案】b
【解析】增值额=19000-4221=14779(万元)
增值率=14779÷4221×100%=350.13%,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应纳土地增值税=14779×60%-4221×35%=7390.05(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常见具体方法
根据上述分析,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筹划方法。在介绍的同时,从根源角度做一些分析,探讨这些方法的具体适用。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每个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落地。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有以下几个常用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控制增值率。当我们控制增值率了,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就能够控制,所以我们要尽量控制增值率。增值率是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金额再除以扣除项目金额,进一步简化,可以得到收入总额比上扣除项目金额再减1,所以真正影响的是两个因素。从而可知,控制增值率的第一策略就是控制收入。比如说通过控制房价来控制企业的收入,企业稍微降点价,控制一下收入总额。收入控制了,增值税就得到控制了。这时候可能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就下降了一档,而下降一档是整整下降了总额的10%。如果当前适用的税率是50%,可能你稍微控制收入就变成了40%,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当然就明显下降了。控制增值率的第二个策略,就在在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考虑对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增补和调整。这里用的是增补和调整的概念,主要是指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增补和调整。本来企业真实发生了的应扣除金额,但之前没把它计算进来,现在经查补,把合理的扣除项目计算进来,那房地产企业就可以使得增值率降低,而增值率的降低就可能导致企业土增税的适用税率降低。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调整,调整什么呢?调整企业的项目金额,成功调增扣除项目金额也极有可能使得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下降。这是从增值率的角度来分析的。当然,实践中是两个策略同时灵活运用的,很多时候,如果我们既能适当降低收入,又能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那企业的增值率下降得更快,这样对增值率的控制的效果当然就更明显。
第二种方法是精装修。精装修能让房地产企业合理地加大开发成本的投入比例,而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总和的20%作为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了1000万元的精装修,实际上可以扣除的金额是1200万元,所以精装修项目可以合理地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这一点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很利好的消息。而且,在增值税的控制上,精装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是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所以精装修是房地产企业常常用到的税收筹划重要工具。
第三个方法就是享受免税优惠。在房地产企业有一个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这个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普通标准住宅的时候可以尽量控制好增值率。适用控制增值率,表面上收入是减少了,但收入减少一些并不等于最后的税后利润少赚了,有可能因为土地增值税免了使得企业的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大家要特别注意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该标准一般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容积率不低于1,如果容积率低于1,你的项目有很多别墅项目,容积率比较小,那可能就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了。第二个条件是高出市场价值的部分不高于20%,就是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比不高出20%的售价。如果售价比较高的话,说明项目的品质比较好,可能就是豪宅了,而不是普通标准住宅了。第三个条件就是房子的面积,不是在120平的基础上浮20%。理论上很简单,但各地在执行标准上却有偏差,计算方法在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出现了差别。有些地方认为上浮20%就是上浮20平,即是140平,有些地方认为上浮20%就是上浮120平×(1+20%),即是144平,不同地方在执法标准方面有时候会出现偏差。所以有些地方就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就是不高于140平,超过的就一律认定为非普通标准住宅。还出现过这一个事件,某省一开始的政策是所有的开发房产的平均的每套面积不超过140平,就认定为普通标准住宅,这个政策还是相当宽松的。后来省里突然改政策了,不是按照平均,而是按照单套面积作为认定标准,企业只要有一套超过140平,那就一律视为非普通标准住宅。这样一来就把很多已经开发项目的房地产企业给坑了,因为这些企业有些房子超过了140平标准,有些房子是90平甚至是50平,但最后统一全部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对待,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第四种方法就是开发费用的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主要是期间费用,包括利息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其中利息费用主要是指财务费用。这三大费用加起来就构成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在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认定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第二种方法是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众所周知,如果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认定的越多,那增值率就会越低,增值额也就越低,那最后企业需要交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少,所以企业都希望开发费用认定越多越好。那究竟是第一种方法好,还是第二种方法好呢?我们看一下两种标准所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一种方法,企业的利息支出必须要有银行的合规的利息发票、利息单据,就是必须能取得合规的凭证票据,如果不能取得这样的凭证票据,那企业是不能作为利息支出进行列支的。第二种方法中,企业不需要提供利息支出的票据,就是说企业拿不出这些利息发票、利息单据,那就统一按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作为开发费用。分析到这里,大家可以自行算算账,两种方法的差别在哪里?其实也不复杂,就是房地产企业如果能够取得并提供的单据凭证,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总和的10%,那企业以第一种方法计算期间费用就划算。一般而言,在实践活动中,房地产公司能取得的合规的利息支出基本很少,因为现在国家政策下的银行不对房地产行业,开发贷是受到国家政策限制的,房地产企业一般拿不到直接的银行贷款,基本都是二手的、信托之类的,利率一般比较高,基本都超过银行的利息标准,所以一般都是不符合扣除标准的。所以,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第二种方法来计算,即是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总和的10%来认定,并计算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小结一下,开发费用的核算其实基本上跟利息支出没啥实质关系,企业借多少钱一般不会实质影响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基本上与企业实际发生利息费用的多少没直接法律关系。
第五种方法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组合方式的选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在清算时选择不同的清算方式组合。当前税务机关认可的清算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叫两分法,就是普通标准住宅作为一类单独进行清算,非普通标准住宅、商业和其他作为另一类进行清算,就是清算过程中将产品分成两类分别进行计算土地增值税,我们称之为两分法。第二种叫三分法,是指普通标准住宅作为一类、非普通标准住宅作为一类、商业及其他作为一类。两分法、三分法有哪些差别呢?由于房地产公司开发存在不同业态,增值率的情况不一样,甚至还有一些成本收入倒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企业尽量采用两分法,而不采用三分法。因为将非普通标准住宅、商业和其他与普通标准住宅混在一起计算的话,企业可以均衡一下增值率,均衡增值率就极有可能可以控制土地增值税的税负。而采用三分法有时候不好控制增值率,因为商业卖的价格一般比较高,成本费用又不能多摊,所以商业对应的增值率比较高,这块的增值率如果超过200%的话,那对应的土地增值税所适用的税率就达到了60%,这时候企业的税负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所以通常企业尽量采用两分法。当然,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使用三分法,两分法他不认可,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则由企业自行决定采用两分法还是三分法。如果企业有权决定计算方法,那企业可以自行测算一下,作个比较,然后再决定使用哪种清算方式,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六种方法就是商业地产的处理策略。房地产企业的商业地产一般情况的销售价格比较高,如果是一个不那么合适的时间段,这时候如果企业仍是把它卖出去,那么就很可能在无形中给企业的税负造成明显的增加。如果企业的商业地产在某个阶段如果销售不合理的话,销售后企业的很多税负成本就会明显增加。这时候,企业可以用的策略是先不销售商业地产,企业不销售这一块的话,那就不需要交这一块的土地增值税。因为这一块土地对应的房产的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产权没有转移的话企业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在清算的时候,没有销售的部分是把它划分出来不进行清算的。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城市的房屋价格上涨,该地的一家房地产公司拟将全部的房产出售,包括旗下的全部商业地产。经过沟通得知,这个房地产企业明确已做过测算,如果把这些商业地产全部出售的话,因为之前开发的时候成本投入相对来说比较少,所以增值率就比较高,整体算下来,三大税种合计在一起的话几乎达到了整个售价的近40%。当时这些地产的售价大概3万元一平,在这3万元中就需要交1.2万的税,剩下的就1.8万不到了。这种情况下,这家公司进行了一定的税收筹划,将商业地产自持不对外销售,所以最终的增值率并不高,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大幅度降低。然后企业将这部分商业地产转为固定资产,转固之后就有很多方式可以处理,比如定位出租经营,或者以公司重组的方式在未来把这个房产转移出去。因为这家企业有比较多的房产,最后的财务报表就将企业整个实力充分体现出来了。后来,这家企业还遇到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到了香港成功上市。对于这家房地产企业而言,商业地产处理的策略比较到位是它后来成功上市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如果没有上市,那房地产企业以后再卖的时候,实际上也有很多种处理方式,比如采用资产行重组,采用合并分立、采用股权转让等方式灵活处理,又比如把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作方,共同持有商业地产,甚至是共同经营,其他合作伙伴把钱投进来,共同做一个实业。这些都给企业提供了多种多样的经营形式和空间。大家需要清楚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资产的产权不转移的话,是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的,所以企业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产权的变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点。你只要发生了产权变更,只要是不符合条件,那你就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了,没有什么免税政策了,就一定要交税了。这是我们需要特别树立的一个重要观点。
第七种方法是利用税收洼地的总包来进行操作。现在我们国内还是有很多特殊的地区,出于招商的需要,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就给了一些优惠政策,一般称之为税收洼地。税收洼地是可以使用的,但是需要使用得比较得当,要存在真实的交易或业务,采用得当的操作一般税务机关还是会认可的。对于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利用洼地的施工企业的epc总承包,以享受洼地税收优惠或者财政的返还,最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八种方法是房地产投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交易、对外投资视同销售,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所以房地产企业不管是土地投资、房产投资,还是重组、股权转让,都一定要事先做好规划,否则税负可能会高得比较明显,而且经常看到很多朋友很无奈,他进行重组并购或股权转让时并没有咨询专业税务律师的意见,所以当他发现另一种处理方式的税负会低很多的时候,程序已经是不可逆转了。我们都知道,在资产重组、企业合并(兼并)、分立的经济活动中,凡是涉及房地产公司的,一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资产重组中,如果是房地产企业,那你的税负是比较高的,因为按照国家政策,只要是房地产企业就要进行重点监控,因为国家很担心房地产企业通过重组的形式,把很多的一些税收规避了。所以国家对资产重组涉及到房产土地的,就看管得比较严格。换句话说,如果你是非房地产企业,你要做资产重组,有些房产土地发生了转移,只要符合某些条件那企业是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的,这点可以提前规划,灵活运用。另外,通过股权转让交易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序上控制土地增值税的税负。股权转让,并不是房产土地的产权转移,严格来讲是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的。但国家税务总局也出现过这样的一个文件,认为你卖一个公司,在这个公司里面主要是房产土地,而且你是百分百的产权都卖了,那就认为你形式上是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行使了土地房产转让的真实业务,也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种观点也符合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有些地方执行得比较宽松,股权转让涉及到房产土地的并没要求交土地增值税,但有的地方执行得比较严格,要求这种情况要交土地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及附加?
增值税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增值税是以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卖方需要承受的税,增值税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种税。
纳税人:出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及出售人。计税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在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时)即网签价格与评估价格取高值。
增值税及附加基准税率:5.3%。及增值税及附加金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加上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增值税及附加金额等于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5%+(本次增值税额*7%+本次增值税额*3%+本次增值税额*2%)*50%
注:大部分时候只需要记住增值税及附加税率是百分之5.3即可,其它可作为了解。
二,如何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额?
(一)影响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的因素
1,出售人性质(个人或非个人)
2,房屋性质(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
3,房屋持有年限
4,房屋原值(有或无)
(二)增值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1,出售人为个人,2,交易房屋为住宅,3,发证或缴税年限满两年,方能享受增值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计算总结
一,住宅:未满两年,全额征收5.3%
二,住宅:满两年及两年以上,免征。
三,非住宅:(开发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按照统一标准征收,及个人所得税按照2%核定征收,则增值税按照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差额20%征收,则增值税按照差额5.3%征收。
三,增值税免征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增值税。
二,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产分割免征增值税
三,直系赠予免征增值税
四,税收减免新政策
2023年1月17日,财务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9,13号文件,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相关事宜做了通知。
符合优惠政策的减税对象,税务系统自动减半,增值税及附加减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征收50%的税款。
(注:不做过多讲解,有疑问可以私信我)
以上就是增值税及附加,我们常见的住宅需要缴纳的三种税都帮大家整理完了(具体可以看我的主页),如果您有房屋考虑出售的,可以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我为你详细算一下税费。希望大家点赞加转发。感谢各位支持。[耶][耶]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准备
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2、清算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一、纳税申报表
二、清算报告
三、申报附列资料
第一卷:土地使用权支出目录,列明日期、凭证类型、金额、摘要、收款单位名称、页码,并进行分项合计、总合计
1.土地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4)契税完税凭证
(5)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有关费用凭证
(6)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
2.土地转让:
(1)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凭证 (4)契税完税凭证
(5)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有关费用凭证
(6)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7)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
第二卷:有关政府批文资料列出目录及页码
1.开发项目立项批复 2.规划申请、报告及图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7.房屋所有权证
8.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9.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移交证明手续
第三卷:房地产开发成本
提供发票真伪查询结果,并附在相应的票据后;提供各项成本目录,列明日期、凭证类型、金额、摘要、收款单位名称、页码,并进行分项合计、总合计;成本资料按照合同、工程结算单、相关凭证及发票、发票查询结果的顺序装订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各项支出的凭证及发票:
①土地征用费用凭证 ②耕地占用税凭证
③劳动力安置费凭证 ④安置动迁用房支出凭证
⑤拆迁补偿款凭证
(2)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3)各项安置服务协议
(4)拆迁补偿协议
(5)支付的拆迁补偿取得的发票(单位)
(6)领款证明(个人)
2.前期工程
(1)各项支出的凭证及发票:
①规划费用凭证 ②设计费用凭证
③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凭证 ④水文费用凭证
⑤地质费用凭证 ⑥勘探费用凭证
⑦测绘费用凭证 ⑧三通一平支出凭证
(2)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
3.建筑安装工程
(1)各项支出的凭证及发票:
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凭证 ②安装工程费用凭证
③支付给承包方费用凭证 ④其他建筑安装工程凭证
(2)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
(3)工程结算单
(4)若发生材料款请提供相关材料款的合同及采购明细
4.基础设施工程
(1)各项支出的凭证及发票:
①开发小区内道路平整
②供水工程、供电工程、供气工程支出凭证
③排污工程支出凭证 ④排洪工程支出凭证
⑤通讯工程支出凭证 ⑥照明工程支出凭证
⑦环卫工程支出凭证 ⑧绿化费用凭证
⑨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凭证
(2)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
(3)工程结算单
5.开发间接费
(1)各项支出的支出明细、凭证及原始凭据(大额)
(2)项目部人员名单及工资表
(3)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4)周转房使用人员明细协议
6.公共配套设施工程
(1)各项支出的凭证及发票:
①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②变电站费用、热力站费用
③水厂费用 ④居委会用房费用
⑤派出所用房费用 ⑥幼儿园用房费用、学校用房费用、托儿所用房费用
⑦公共厕所费用 ⑧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⑨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⑩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2)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证明
7.利息支出
(1)借款合同
(2)支付贷款利息的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第四卷:收入及税金
1.商品房购销台账统计表(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楼号、单元号、房间号、买受人、销售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收入、合同签定日期、用途、页码等)
2.各类型商品房销售合同样本
3.对于销售价格偏低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非直接销售业务,提供双方协议、作价依据等
5.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流转税目录、税票
6.土地增值税目录、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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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打电话说:我有套商铺,准备出售,你帮我算算需要缴哪些税吧?
我说:没问题,你说说这套商铺的基本情况吧。准备卖多钱?成本多少?什么时候买的?坐落在市区吗?
他有些迟疑说:算税和这些还有关系?
我说:当然有关系,如果你不想说真实价格和成本,虚拟一个也行,我告诉你怎么算,你自己按照这个方法去算就可以了。
他说:别呀,有什么不能说的,我这个商铺准备卖1000万,2004年1月买的,买的时候是260万,就在市区。
我说:好,个人出售商铺,需要缴纳的税种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一个也不能少。(有些省份还会有附征的一些其他费种,在此暂不考虑)
他说:这么多啊,具体该怎么算呢?
我说:先说增值税吧!增值税是差额计税,也就是卖价-买价,然后再按照5%的征收率来计算。
应缴的增值税=(1000-260)/(1+5%)*5%=35.24万元。
然后根据增值税税额再计算附加的税费,因为今年出台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这三个税费都可以减半。
城市维护建设税=35.24×7%×50%=1.23万
教育费附加=35.24×3%×50%=0.53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35.24×2%×50%=0.35万
增值税和这三项附加税费加起来一共是37.35万
他说: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吗?我怎么听说超过500万就是一般纳税人了。
我说:因为你是自然人,不是个体工商户,即使超过500万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他说:哦,那印花税怎么算呢?
我说:印花税很简单,你和买家签的合同,售价是1000万,就按1000万的万分之五,另外也有减半的优惠,缴2500元的印花税就可以了。
我接着说:上面这几个税种看着数量多,其实金额并不算大。真正有分量的税是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他问:我已经觉得肉疼了,这几个居然还不是有分量的税?土地增值税怎么算呢?
我说:你这样说,让我很有压力啊。不过你要换个思路考虑问题,你的房屋如果在偏远地区,这些年能增值这么快吗?
他说:肯定不能啊,谁不知道买房是地段为王,好的位置才能增值快啊!
我说:对,这个好位置是怎么来判定的,肯定有国家修路、建地铁,搞基础投资配套,才让这个地方变成了一个好位置,你只是买了一套商铺,其实自己没有做过多的投入,房子就从260万涨到了1000万,增值740万。这个增值额和国家一起分享,是不是也应该啊。
他说:听起来也有道理,但你还是先给我算算应该缴多少土地增值税吧?
我说:转让旧房,如果是住房,国家规定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商铺并没有免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繁琐,大概意思是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算一个增值额,增值额和扣除额比较,算一个增值率,不同的增值率对应的税率是不一样的。我给你一个税率表你先看看。
这里面扣除额的确定是关键,确定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四项:一是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三是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四是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他说:你说得这太繁琐了,我不想了解,你就直接给我算吧
我说:你的房屋应该先去评估,评估出一个价值,也就是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
他说:我卖房还需要评估啊,太麻烦了,不评估可以吗?
我说:不评估还有第二种办法,有购房发票吗?
他得意地说:有,我保存得好着呢,比曹金云的学费发票还保存得好。
我说:那好,如果有发票,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从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他说:那我算算啊,从2004年1月20日到2023年6月20日,15年又5个月。
我说:对,260万的购房成本,15年每年加计5%,一共加计75%,也就是说购房成本给你算455万。另外你如果有当年购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的,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他说:这个好像找不到了。
我说:如果找不到,那就是发票加计算出的成本,和相关的税费了,具体计算过程看一下这张表。这里注意,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也就是原先的1000万减去算出来的35.24万元的增值税。
他说:185万?这么多啊?那如果发票找不到了,税务机关会怎么算税呢?
我说:如果真找不到,那就是核定征收了,具体核定征收的比例,需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你最好问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他说:哦,那我明白了,最后一个,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算?
我说: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是20%。给你个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他问:财产原值是我买商铺的260万,还是你刚才每年加计5%算出来的455万?
我说:是260万,每年加计5%,那是针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一个特殊规定,不是所有税种都这么计算的。
他说:噢,那你算算我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我说:按照公式计算,应纳税额=(9647619.05-2600000-12333.33-5285.71-3523.81-2500.00-1850941.67)×20%=1034606.90元。大数是103万
他说:个税没有优惠政策吗?
我说:没有啊。
他说:这税加起来有300多万啊!这也太贵了!
我说:要么你评估一下房产,看看评估下来,土增税能不能少一些。另外你看看当地核定征收率是不是低一些。其他税种是没有什么考虑的空间了。
他说:那好吧,我试试。
选对方法 合规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023年11月0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郭立江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一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存在误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方法,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p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m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6月已完工交付使用。该项目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售房款)10900万元。假设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9%,那么,p公司应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常见问题
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容易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等于会计收入,也直接等于不含增值税收入。再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以所开具售房发票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笔者在梳理p公司2023年7月的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9%税率的项目”栏次,填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10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569.72万元。
同时,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690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569.72万元。
从申报资料看,p公司累计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090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税额为900万元。p公司认为开具的售房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同样没有考虑因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所抵减的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无法直接从已有纳税资料、会计账簿中获取,而是需要计算确认。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可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分两步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具体到本案例,第一步,m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10900-4000)÷(1+9%)×9%=569.72(万元);第二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0-569.72=10330.28(万元)。与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税收入相比,多了10330.28-10000=330.28(万元)。
第二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用公式计算。
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两式合并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9%)÷(1+9%)。
本案例中,m项目含税收入109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900+4000×9%)÷(1+9%)=10330.28(万元),与第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第三种方法:以开具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税额=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1+9%)×9%。本案例中,m项目开票金额100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000+4000÷(1+9%)×9%=10330.28(万元),与前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与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收入、开具发票金额简单地画上等号,也无法从已有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直接获取,而是要计算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验算,确保应税收入计算无误。必要情况下,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防范后续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需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包括↓
一、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
二、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
三、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减免性质代码:110525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减免性质代码:110599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整资产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减免性质代码:110599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减免性质代码:110839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减免性质代码:110839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减免性质代码:11083903)
四、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
五、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
纳税人应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优惠条件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土地增值税核准类优惠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核准类优惠:
1.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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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7月11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具体各地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各地土增预征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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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北京2.上海3.广东4.福建5.重庆
6.江西7.青海8.山西9.黑龙江10.四川11.江苏12.浙江13.河南14.湖南15.湖北16.辽宁17.陕西18.贵州19.新疆20.吉林
21.宁夏22.河北23.安徽24.山东25.广西26.云南27.甘肃28.天津29.内蒙30.海南31.西藏
1北京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第3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2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备案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3广东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23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金按销售收入2%预征2、别墅为4%3、其他类型房产为3%。
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1.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4福建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的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
(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超过6%(含),由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报经设区市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非住宅6%。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本公告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漳地税发[2010]51号)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增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增税。
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增税.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增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65号)
平均预征率调整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
(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
(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
5重庆的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
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预征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进行认定,凡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开发产品(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23年2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执行,严格杜绝将住宅中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混入普通标准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本条款废止]。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6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7青海的规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预征率
全省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
非普通住宅1%
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
商铺4%
其他3%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2%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8山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条款废止】
(一)住宅项目:1.5%;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9黑龙江的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4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纳税人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档住宅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收入时,均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市区预征率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预征率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市区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10
四川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1.5%,其余区县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2%,其余区县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3%,其余区县为2.5%。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3.5%。
11江苏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12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自2023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型税率
普通住宅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13河南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14
湖南的规定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三)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四)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五)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设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六)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5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6.5%。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1.5%、4%、6%;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1.5%、3.5%、5.5%。
16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的公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5%。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7陕西的规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18贵州的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
19
新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地区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3%
3%
2
塔城地区
1%
3%
3%
3
阿勒泰地区
1%
3%
3%
4
克拉玛依市
1%
3%
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
3%
3%
6
昌吉回族自治州
1%
3%
4%
7
乌鲁木齐市
1%
3%
4%
8
哈密地区
1%
3%
4%
9
吐鲁番地区
1%
3%
4%
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
3%
3%
11
阿克苏地区
1%
3%
3%
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
3%
3%
13
喀什地区
1%
3%
3%
14
和田地区
1%
3%
3%
15
阿拉尔
1%
3%
3%
16
图木舒克
1%
3%
3%
17
五家渠
1%
3%
3%
18
石河子
1%
3%
4%
19
北屯
1%
3%
3%
20
铁门关
1%
3%
3%
21
双河
1%
3%
3%
20吉林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
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l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
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1宁夏的规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一)普通住宅为1%.
(二)非普通住宅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
(四)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
22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23安徽的规定
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全装修住房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由各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5%;
非普通住宅2%;
营业用房4%;
其他房地产2%。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24山东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 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其他房地产类型,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25广西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6云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
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27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28天津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29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403号)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呼地税字[2007]19号)
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2号)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30海南省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此条款部分重新修订】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31西藏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10]124号)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凡在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
纳税人既开发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应按上述预征率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依率从高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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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各位会计工作人员在企业日常的经济业务处理中,最头疼的就是各项税费的内容了吧。但是同时这些繁杂的税费也是需要我们进行全面地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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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的税率为:
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增值税征收率表
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 5%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 3%征收率的有:
(三)按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
(四)按照 5%征收率减按 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预征率是什么意思: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各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三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印花税税率表
消费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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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70号公告,公告中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与财税〔2016〕43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完全相符,那么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准确理解并选用?
一、计税依据政策
1、财税〔2016〕43号(现行有效)《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现行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计征依据不同纳税差异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有两种,一是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是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此两种方式会存在纳税金额差异。
假设预收款100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则:
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
10000÷(1+9%)*1%=91.74万元
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税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10000÷(1+9%)*3%】*1%=97.25万元
两种计征依据计算的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差额为97.25-91.74=5.54万元。
显然,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对企业有利。
三、两种计征依据效力分析
1、营改增后,为明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43号,很明显该文件属于实体法。文件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为原则性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独家发文,属于操作行层面的程序法。
70公告中第一条中的前半段描述,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是对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进一步明确,并没有否定〔2016〕43号的规定。
70号公告后半段描述,是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在此,可以看出,是给了纳税人另外一种计算方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四、纳税人对计征依据的选择
根据实体法效力大于程序法效力,纳税人选择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完全合法。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给出了另外一种计算方法,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选择。
根据财法字〔1995〕6号(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可见土增税预征具体办法的权力在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如果当地有明文规定的,需按照当地文件执行。
作者:付小文 德居正财税咨询
每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相关人员都会对该土地进行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到底该怎么填写呢,这个难倒了不少刚入房地产的会计。因为它的复杂性,对于老会计来说也会很容易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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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系统
企业基本情况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审核表
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表
扣除项目汇总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审核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前期工程费审核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表
基础设施费审核表
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表
开发间接费用审核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表
篇幅有限,更多表格就不再一一展示了~
关键点一:获取权威法定机构的免税批文
典型案例
某中资企业到东南亚某国承建水电站项目,与该国水电局(业主)签约时达成了免税条款。中资企业认为“合同在手,免税无忧”,没有争取获得该国财政部门的免税函。几年过去了,该国因财政紧张,便以整顿税收秩序、加强征管为由,对所有外资企业进行稽查补税。该国基层税务稽查人员认定,虽有合同免税条款,但是没有财政部门的免税函,仍属程序不符,效力不够,最终决定对该企业以前年度追溯补税。合同中的免税条款,终成一纸空文。
分析建议
对于很多境外投资项目,中资企业是跟东道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如能源部、水电局等)或国有企业谈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中资企业自然而然地认为,所签合同的税收优惠条款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效力上看,东道国的税法制定和执行部门,可以否定或不予认可民事合同中的税收优惠条款。尤其在一些政局不稳定,立法、司法、执法相对分离,税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获得最高法律程序上(国会或议会)税收优惠审核批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税收优惠的确定性。
因此,中资企业(一般是乙方承建方)在与东道国相关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一般是甲方业主)谈签合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业主)有义务帮助乙方(中资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如财政部)申请,在一定期限内获取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批文。合同谈签后,中资企业要及时跟进,催促业主积极推进,履行合同义务,并进一步与东道国的财政部,甚至国会(或议会)沟通协调,及时获取免税函或免税的总理令,或者国会批准通过的免税议案,以保障税收优惠条款得以有效落实。
关键点二:预留税收政策变化的保障条款
典型案例
某中资施工企业投资卡塔尔某工程项目,在与该国业主签订合同时,因当时卡塔尔不征收增值税,就没有对未来新开征税种进行预判和预留约定。2023年下半年,卡塔尔进行了税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征增值税,税率为5%,由业主支付工程款项时直接代扣代缴。该业主以合同中没有预先约定条款为由,不愿调价或补偿乙方(中资企业)相关税负。中资企业与业主协商无果,只得背负起新增税种的税负,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现金流。
分析建议
中国“走出去”企业在谈判初期,对合同中税收优惠条款的阐述应专业且具体。需要特别提醒是,中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时间往往较长,东道国的税制和征税方式很有可能在此期间发生变动。因此,对合同条款要有预判,预留税收变化的保障条款,将东道国现有税种和征收方式做一个定性的归类预设很有必要,即便以后东道国税制或征税方式有变,还可以保障相同属性和实质类似的税种,延续享受签约时的税收优惠待遇。
比如,中资企业与越南业主合同的参考表述为:与甲方(越南业主)就本合同适用于越南财政部、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本合同所述的承建项目涉及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将给予免税。本合同适用的越南现行税种是:利润税,利润汇出税,增值税,关税,个人所得税。本合同也适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越南政府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甲方(越南业主)应将越南税法所作出的重要变动及时通知乙方(中资企业)。
关键点三:争取整体项目的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某中资企业在西非某国总承包开发一个矿区,获得了免税20年的特殊优惠,是该国议会以法案形式特别审核通过的。但后因情况有变,该中资企业准备将该国的采矿权和相关股权转让给中国第三方企业,并签约了很多中国分包商和东道国当地供应商。那么,这一特批的免税优惠能否由未来的股权受让方(第三方中资企业)直接享受?其签约的上下游分包商、供应商能否同样享受?最终的答复是不可以,从而影响了该中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的签订价格和条件。
分析建议
中国“走出去”企业如果在东道国承建大型的整体项目,如开发一个特殊经济园区或一个资源矿区,整个项目将涉及很多上下游参建单位,那么,企业在与东道国政府申请税收优惠时,不仅要力争本企业(总承包方)的税收优惠,而且要力争整个项目的税收优惠,要把与本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供应商、分包商的税收优惠都涵盖进去。因为若上下游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税负仍会以合同含税价的方式转嫁给总承包方,最终影响到总承包方的总体税负。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中资企业以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项目申请最优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而不仅申请本企业(总承包方)的税收优惠。当总承包商将来需要转让股权给第三方或准备退出该项目时,原先与东道国相关政府部门或业主谈定的税收优惠或免税批文,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承继。
关键点四:提前约定税收损失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在境外投资项目谈判初期,某中资企业市场和商务人员在与业主谈判时,更多地关注商务要点、后续项目与业主的合作等,对专门的税收优惠违约的调价和补偿条款重视不够,未能单独明确约定。当东道国基层税务部门因故不理税收优惠合同、强行征税后,这家企业陷入了与业主的无果谈判,对于违约赔偿的责任,业主推诿拖延,最终不了了之,相关税收损失只能由中资企业承担。
分析建议
中资企业(乙方)要特别重视在合同中专门约定税收优惠违约责任条款,要对业主(甲方)有详细和明确的调价及赔偿责任约定。这也是中资企业重要且可行的法律救济措施。将来,当东道国税务部门就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进行征税或补税时,对于相应增加的税负,中资企业有权要求业主进行价格调增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特别是在中方融资贷款的方式下,最好能够约定从融资划款的源头直接扣留相应的款项,以强有力地保障中资企业的税收利益。即便与业主有纠纷再谈判,甚至提起诉讼,有此合同依据,也能促使业主与东道国财税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保障已签订税收优惠条款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得到真正落实。
问题一、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相关规定: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问题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例如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5月预售住宅与非住宅项目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万元,其中预售住宅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5000万元,该住宅项目容积率均大于1,预售非住宅项目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3000万元。该地区属于东部省份,当地规定:容积率大于1.0(含)的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那么,该公司应预征土地增值税多少元?
预售住宅应预征的税额:5000*1.5%=75万元
预售非住宅应预征的税额:3000*3%=90万元
共计:75+90=165万元
问题三、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否为含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问题四、如何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
例如、2023年5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取得了预收款了1100万元(含税收入),该公司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那么,该公司应缴纳预征土地增值税多少元?
第一步、计算企业取得预售款预缴的增值税
1100万÷(1+10%)*3%=30万元
第二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1100-30
=1070万元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1070*3%
=32.1万元
问题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问题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相关规定: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问题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如何计算?
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例:2023年5月,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税务检查,该公司开发的产品均为普通住宅。经检查发现该公司虽设置账簿,收入总额可以确定但成本费用凭证等扣除项目资料残缺不全,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经核查确认后,该公司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8亿元,当地规定核定征收率为7%。那么,该房地产公司应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8亿*7%=1.26亿元
问题八、核定征收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条关于纳税期限的问题条款规定: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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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经济大形势下,各地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式将越来越功利化、精准化,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的评估,判断是否退税、补税项目,另外就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能力的评估,避免清算完成没有税款可缴纳。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评估:
目的:判断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减轻企业负担(是这样吗?呵呵)。
工作内容:
(1)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进行评估,包括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销售价格等因素的综合计算,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2)评估过程中需要获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以确保评估结果准确。
(3)评估报告中应包括该项目是否符合退税条件、退税金额、退税程序等内容。
1、数据维度:
(1)土地出让金:评估报告需要统计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通常从相关文件中获取。
(2)开发成本:评估报告需要计算该项目的开发成本,包括建设投资、设计、施工、监理等成本,通常从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中获取。
(3)销售价格:评估报告需要计算该项目的销售价格,通常从项目销售合同中获取。
2、数据来源:
(1)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是获取土地出让金的主要来源。
(2)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方案和招投标文件中通常包含了项目的开发成本和建设计划等信息。
(3)项目销售合同:项目销售合同中包含了该项目的销售价格等信息。
3、判断方法:
(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计算该项目的开发成本。
(2)根据项目销售合同中的销售价格计算该项目的销售收入。
(3)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根据税法规定,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能力评估:
目的:确保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清算完成后无法缴纳税款的情况。(这是重点………………!!!)
工作内容:
(1)评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分析,以及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
(2)评估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逃税、偷税漏税等情况。
(3)评估报告中应包括该企业纳税能力的评估结论,以及建议该企业在税务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1、数据维度: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2)利润表:利润表反映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企业经营风险评估指标:例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等指标。
2、数据来源:
(1)企业自有财务报表:企业自有的财务报表是评估该企业纳税能力的主要来源。
(2)税务部门相关文件:税务部门相关文件包括企业纳税记录、税务处罚记录等信息。
(3)信用评级机构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报告可以提供企业信用状况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信息。
3、判断方法:
(1)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计算企业的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2)对企业纳税记录进行分析,包括企业纳税申报记录、纳税金额等情况。
(3)综合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评估企业的纳税能力和偿债能力。
(4)根据评估结果,给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如提醒企业缴纳应税款、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等。
从“土地增值税”角度
分析“车库的产权归属”
是个非常专业且实操性很强的问题,
不长期浸泡在房企里,
又熟悉相关法律及财税知识,
还需要有点良知未泯,
不会总结这方面的问题。
一、土增税简介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独有税种,其开征的目的是为了施惠于民、充实国家财政、控制房地产行业暴利。是所有的房地产企业税筹工作的最为重要的部分。
1994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后经多次修改完善。
通俗的理解就是,土地是国家的,基于土地的溢价应当部分或者大部分上缴国家。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简单理解,公式如下:
(项目售房收入-开发成本)*税率=土增税缴纳额。
土增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率表
级数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二、土增税对确定车库产权归属的重要意义
属于人防设施的“停车位”,我们判断的依据通常为“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来确定产权归属。
那么,该类型的停车位是属于谁投资的呢?可能有人认为是开发商投资的,实则不然。大多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都已经将该停车位的建设费用及其他配套,如幼儿园、小区道路、物业用房等,列入了销售成本。
如果不将这些支出列入“开发成本”,那么开发商无疑会面临天文数字的“土增税”或者说是“暴利税”。实际上所有的配套建设都列入了“房价”里面。
以上判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通俗的解读为:如果开发商将“车库”列入了土增税的开发成本,则车库的投资人就是全体小区业主,反之,如果开发商没有将车库的设计、建设、装饰等成本列入土增税的开发成本,则可以认定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投资,由开发商获取投资收益。
三、开发商将车库的建设费用列入了开发成本进行土增税的清缴,又保留了车库的所有权如何定性呢?
这是非常好判断的问题,已经将车库的开发费用分摊进房价,即放弃了车库的所有权。
如果开发商通过协议、诉讼等方式保留了车库的所有权,这时关于车库的开发费用就不能列入开发成本抵扣。如果将不能列入开发成本的车库设计、建设等费用列入了土增税的清缴抵扣成本,显然涉嫌逃税。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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