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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三流合一(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三流合一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三流合一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三流合一

【第1篇】增值税三流合一

常说的三流:合同流、付款流、发票流

背景: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甲为乙的供货商),甲指定丙为乙供货

合同流: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甲与丙签订采购合同(乙与丙之间无合同)

付款流:乙全额付款给甲

发票流:丙全额开票给乙

上述安排是否符合三流一致?对于乙有什么风险?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

乙与甲签订合同并向甲支付货款,甲指定丙向乙供货,且由丙实际向乙供货并向乙开具发票,“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匹配,不符合192号文“三流合一”的要求。

由于乙与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无资金往来,根据192号文,乙取得丙开具的发票存在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乙与丙之间实质上存在真实的货物供应关系,所以乙和丙,构成虚开的风险均不大。 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建议在合同和资金流均不变的情况下,丙向甲开具发甲向乙开具发票,以完整和真实地反映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2篇】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规定

no.1 提问:

各位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们是商贸企业卖卡车,金额30万,有大款张三本人愿意替李四支付车款,而要求将发票的名称开给李四,双方均系个人,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张三付款时有垫付证明,合同是我们公司与李四补签的合同,以上业务,为什么非要用发票开具三流合一来套用,强制定义成违规开票?

回答:

张传彬—cpa cma ta高会:可以参照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青芒:老师:我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且业务真实。

青芒:他们凭什么说我三流不一致,虚开发票?我有进货,有销货,张三愿意给李四付款有什么不可以,执法者凭什么妄下结论?

清水含笑:应该没问题吧,如果刷卡消费,购买方没卡,他朋友代刷卡,那都是他们之间的事情吧!

青芒:他们就用三流一致来套用,强加虚开发票罪名,黑白不分。

张传彬—cpa cma ta高会 回复 青芒:普票可以参照对比一下专票,况且未来普票管理会和专票一样严格;税局一般都是按照三流一致来严格执行的。

哈哈哈哈哈:用代付证明本身就是打擦边球吧,实操估计还是要看和税务局的关系了,我觉得这种本身就是可左可右的事情。

青芒:问题是我现在碰见了一个业务能力极弱,还非常自信的专管员,歪嘴和尚念经,非要颠倒黑白,把对的说成错的,真正错误的东西说成是对的,我该怎么办呢?

哈哈哈哈哈 回复 青芒:我提个小建议,能不能公关一下税管员?虽然现在不提倡这种,不过这种往往最有效。

守望农田:象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相关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青柠:@练 当然不可以,增值税暂行条例说的很清楚,增值税是对流通环节纳的税,三流不合一税务局没办法知道商贸企业和张三李四的关系,张三和李四也是增值税纳税人,这里面相当于流通了两次,但只纳了一次税!除非签个三方协议,我问了我一个老师的回答仅供参考。

青芒 回复 青柠:张三李四都是个人,三流不一致只是嫌疑点,但并不是三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哪条法律规定自己买东西没钱付款,别人不可以代付的?个人观点,一起探讨,对事不对人。

荠麦青青:国税局2023年39号文是对专用发票的规定,符合条件可抵扣。如果属于居间呢,还必须三流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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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政策规定

一直以来,'三流合一'都是税局判断企业是否虚开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三流'究竟是哪三流?为什么'三流'为什么要一致呢?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又该如何控制好'三流合一'呢?下面由小税官来带大家看一下吧。

三流合一的政策依据

'三流合一'中的'三流'通常指的是'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点第三条规定,'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购买方方可抵扣税款。

(图为'三流合一'的相关政策规定)

打个比方,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b公司想要向税局申请抵扣进项税,那么就必须保证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都是a公司,而购买方、受票方、付款方都是b公司,这样一来,b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拿去申请抵扣。

税局如何通过'三流合一'原则确认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案例中,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开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货物流入,也没有货款流出,意味着该公司'三流'中的'资金流'、'货物流'异常,三流不合一,被税局确认接受虚开发票。

为什么税局会重点关注企业是否'三流合一'?

1、对于购买方而言,三流不一致意味着该企业可能存在接受他人虚开发票问题,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一旦被发现,除了补缴税款,还要加收罚款、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将会被税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2、对于销售方而言,可能被认定为向他人虚开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不遵循'三流合一'原则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后果?

一、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按偷税处理。

二、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知情的情况)的一般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如何预防企业因'三流'不合一而被税局找上门?

1、合作前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该企业是否为非正常户,是否有诉讼案件或税务风险。

2、合作时注意核对发票上的企业信息与合作企业是否一致。

3、合作时注意核对开票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

4、交易时一定要使用公账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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