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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2 20:13:02 热度:4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收入确认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第1篇】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年终关账 · 专题十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差异性

对于企业来说,如何确认收入是件很重要的事情。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流转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还会影响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正确性。虽然财务与税务密切相关,但会计核算上的收入确认和税法上作为纳税依据的收入确认,仍不能混为一谈。

小编今天就从收入确认的角度谈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三者间差异。

会计核算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差异

企业会计上应以会计准则为准,本着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文件,企业对收入的确认方法采用统一的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确认收入时,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类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照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再进行具体细分。账务处理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一定确认收入。如果忘记交增值税,不仅要补税,可能还有被罚款、信用等级评级被扣分等风险。

政策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当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时,应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表及相关附表中进行纳税调整,而不需要做账务调整。

接下来将以几个案例的方式来进一步说明三者的差异。

例子

1.0

位于市区的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出租一套2023年购买的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合同约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租赁3年,每年不含税租金为12万元,并约定第一年一次性收取两年租金,2023年1月1日收到租金24万元。

问:

针对上述业务,202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会计上如何做账务处理(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答:

a公司提供的该项业务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租赁服务。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所以在2023年1月1日收到租金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应交增值税24*5%=1.2万

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虽然1号一次性收入两年租金,但计入2023年度收入只能为当年的租金12万元。

会计:分期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252000

贷:预收账款 24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2000

(2)结转2023年收入

借:预收账款 1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0

例子

2.0

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承接一个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6月工程完工,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收到工程款900万元,被建设方扣留10%质保金100万元(都未开具发票)。2023年1月收到100万元质保金。

问 :

请做出相关的账务处理。100万元质保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候发生?

答 :对于建筑服务,工程已完工控制权已转移,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应确认收入;在增值税中,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一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理。本案例中扣留质保金时,既未收取款项也未开具发票,所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此时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2023年1月实际收到质保金时,质保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才发生。

(1)2023年6月完工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311.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43119.2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2568.80

(2)2023年1月收到质保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2568.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2568.80

例子

3.0

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总价为113万元(含税)。2023年1月收到预收款50万元(含税),货物尚未发出,但按照购买方要求全额开票。

问:

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账务如何处理?

答 :

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但由于货物尚未发出,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控制权尚未转移,会计上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会税有所差异。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3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

⭐ 通过上文可知,虽然在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中都有收入的存在,但二者在确认上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q:

如果一家企业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用于产品宣传,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账务处理上有差异吗?若有差异,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表应如何填写?

a:

欢迎后台私信进群讨论。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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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土地增值税清算之收入确认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国家又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土地并没有采取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无法按现行增值税规则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因此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采取简易计税的纳税人来说,按5%征收率计税已经考虑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因素,因此不得再扣除购入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

1.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2.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3.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土地配套费等其他费用。

土地款扣除凭证:

1.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土地价款22500万元,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均为40000平方米,已销售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金额46600万元,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请问: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扣除,是按22500万元全额扣除,还是按照土地成本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金额)扣除?

分析:

一、会计处理

(一)购入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22500

贷:银行存款 22500

(二)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46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52.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47.71

(三)结转土地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成本 16875

贷:开发产品 16875

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30000/40000)×22500=16875万元

(四)抵减土地价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393.35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93.35

解:差额后的销项税额=(46600-16875)/1.09×9%=27270.64×9%=2454.36万元,销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差额后的销项税额=3847.71-2454.36=1393.35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

(一)收入确认

根据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又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观点一:土地增值税收入=42752.29+抵减的销项1393.35=44145.64万元;

观点二:土地增值税收入=42752.29万元。

(二)成本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时土地为票据金额全额扣除(观点一),还是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金额(观点二)?

你支持哪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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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收入确认规定

接触到的很多企业,财务人员都是按当月开具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简单、省事。开多少票、就收多少款、申报多少收入。那么这样处理到底符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呢?

在对一些劳务类企业的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检查企业账簿会发现,企业的“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会存在较大的余额,此时税务人员会要求财务人员解释款项性质,并取得合同进行检查。结果发现企业就是收款开票确认收入,一般会晚于劳务进度,这样做,导致企业当年度会少确认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有个重要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有如下规定: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对于劳务类收入,规定如下: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开票确认收入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4篇】免增值税收入确认

选对方法 合规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023年11月0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郭立江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一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存在误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方法,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p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m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6月已完工交付使用。该项目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售房款)10900万元。假设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9%,那么,p公司应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常见问题

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容易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等于会计收入,也直接等于不含增值税收入。再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以所开具售房发票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笔者在梳理p公司2023年7月的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9%税率的项目”栏次,填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10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569.72万元。

同时,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690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569.72万元。

从申报资料看,p公司累计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090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税额为900万元。p公司认为开具的售房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同样没有考虑因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所抵减的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无法直接从已有纳税资料、会计账簿中获取,而是需要计算确认。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可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分两步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具体到本案例,第一步,m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10900-4000)÷(1+9%)×9%=569.72(万元);第二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0-569.72=10330.28(万元)。与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税收入相比,多了10330.28-10000=330.28(万元)。

第二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用公式计算。

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两式合并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9%)÷(1+9%)。

本案例中,m项目含税收入109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900+4000×9%)÷(1+9%)=10330.28(万元),与第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第三种方法:以开具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税额=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1+9%)×9%。本案例中,m项目开票金额100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000+4000÷(1+9%)×9%=10330.28(万元),与前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与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收入、开具发票金额简单地画上等号,也无法从已有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直接获取,而是要计算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验算,确保应税收入计算无误。必要情况下,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防范后续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第5篇】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一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存在误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方法,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p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m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6月已完工交付使用。该项目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售房款)10900万元。假设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9%,那么,p公司应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常见问题

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容易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等于会计收入,也直接等于不含增值税收入。再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以所开具售房发票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笔者在梳理p公司2023年7月的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9%税率的项目”栏次,填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10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569.72万元。

同时,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690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569.72万元。

从申报资料看,p公司累计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090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税额为900万元。p公司认为开具的售房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同样没有考虑因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所抵减的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无法直接从已有纳税资料、会计账簿中获取,而是需要计算确认。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可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分两步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具体到本案例,第一步,m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10900-4000)÷(1+9%)×9%=569.72(万元);第二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0-569.72=10330.28(万元)。与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税收入相比,多了10330.28-10000=330.28(万元)。

第二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用公式计算。

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两式合并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9%)÷(1+9%)。

本案例中,m项目含税收入109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900+4000×9%)÷(1+9%)=10330.28(万元),与第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第三种方法:以开具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税额=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1+9%)×9%。本案例中,m项目开票金额100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000+4000÷(1+9%)×9%=10330.28(万元),与前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与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收入、开具发票金额简单地画上等号,也无法从已有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直接获取,而是要计算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验算,确保应税收入计算无误。必要情况下,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防范后续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11月04日,版次:07,作者:郭立江,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6篇】房开增值税收入确认

建筑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五花八门,有的企业以收款为准,有的企业以开票发票确认收入,还有部分企业以工程报量确认收入,那么哪种确认收入方式才是正确的,今天分别从会计准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大家举例分析讨论:

假如:建筑企业甲2023年10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5000万,施工期间预计为2023年10月至2023年2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3000万元。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劳务交易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4.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己完工作的计量;

2.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企业甲12月份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收入为4000万元。

二、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财税2016 36号文件中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是以先开票原则和约定付款原则,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按照合同约定应收款项的,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以票控税,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企业甲12月份按照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为3200万元(4000万元*80%)。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建筑产品,属于大型订制类产品,建造期在几个月至几年,权责发生制原则,完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来确认。那么,期末建筑企业如何提供证据确认的形象进度是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关键,要注意内外结合:内部证据为总成本和完工成本的确认,外部证据是与建设方确认的形象进度(包括变更签证工程的估算)。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企业甲12月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为4000万元。

四、确认收入的具体会计账务处理

1.建筑企业发生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或者收到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3.建筑企业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和合同毛利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工程竣工决算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五、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要区分不同的税种,在增值税上确认收入,是以先开票原则和约定付款原则,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在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均按照形象进度确认收入,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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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免征增值税收入确认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变化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征额从2023年4月份的15万回归10万,季度是30万免税(开专票的还是要交的)。注意:租金收入按租赁期平摊,月收入不足10万也是免税;差额征税的按余额确认收入。

变化2:小规模纳税人超过10万/月的按1%征税,如果开专票的话按3%征税。

【第8篇】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建筑业企业通过会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或工作量法确认会计收入,有人认为,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这种认识无视了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的差异。

在会计上,建设方与施工方以双方签证认可的结算单等书面文件作为工程进度的依据,并以此为据确认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而在税收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显然,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有三个关键时间节点,并通过此三个关键节点来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一是预收款日,二是开票日,三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三个关键节点任何一项先行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同时发生了。

通过三个关键节点我们可以知道,会计确认收入的时点必然会迟于预收款日;可能会迟于开票日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也可能会早于开票日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因此,我们不能将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混为一谈。

此外,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建筑服务完成当天。通常双方都会签订内容详备的书面合同,不太可能出现此种情况,若有发生,也只会是施工时间跨度小、标准作业、发包方信誉度高的小型施工项目,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相差不大。如果是大型施工项目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这种情况对于施工方来说就是一个坑,没有几人敢往里面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9篇】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n1.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收金额为营业额。预收定金属于预收帐款范围,不记入当期营业额;

n2.转让已完成前期开发的土地;

n3.转让正在前期开发尚未转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n4.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无论是否取得或办理权属变更,只要合同证明实质转让、抵押及置换并取得相应经济利益,双方应确认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n5.被征地时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建筑物、青苗等补偿费收入。

二、销售不动产

n1.预收款方式销售的,预收金额为营业额。预收定金属于预收款范围;

n2委托包销,合同期满后开发企业将未售出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取得的收入(国税函[1996]684号);

n3.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n4.对拆迁补偿住房,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当的部分按同类房屋实际成本核定营业额;超过面积以取得的实际收入为营业额;

n5.销售房屋时分为房屋销售与装修两部分,分别签定两份合同,收取两份价款。因装修合同是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开发商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费用一并列入房屋售价;

n6.销售地下车库、地下室、军产房、集体产权房等无产权建筑物的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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