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改增之后,在一定条件下,建筑业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关于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你了解多少呢?涉及到哪些政策规定呢?下面就跟着会计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怎么做会计分录?
一、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计税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那么应当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所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根据2%的预征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办理。
由财会2023年22号文的相关规定可得,上面情况应当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这一科目。其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二、对于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在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下,其销售额为“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应当以3%的征收率对应纳税额进行计算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办理。
根据2023年22号文的相关规定可得,以上所述情况,硬顶啊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这一科目。其账务处理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注:纳税申报的时候,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计税时适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其销售额就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应当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对税款预缴后,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办理。
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可知,上述情况应当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账务处理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纳税申报的时候,对申报表21行'本期预缴税额'填写完成,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可见,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都是在税款结算前预先缴税的涉税行为。但实务中,两者的具体税务处理又存在明显区别。纳税人如果混淆,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错。
案例
a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开发甲商品房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开发产品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铺、车位等。2023年1月,a公司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于第一季度收到预收款1亿元。4月,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此后,a公司于第二季度收到预收款2亿元。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收到预售商品房销售尾款1000万元。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销售款3亿元。甲项目将于10月开始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分析
对a公司来说中,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区别。
一是征缴时点不同。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待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这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因此,土地增值税自纳税人收到转让收入后开始预征,符合条件后不再预征,并转入清算程序。
笔者认为,两者在征缴时点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预缴以确认不动产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截止时点,纳税义务发生后,取得的收入不再预缴增值税,转为直接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则以清算作为截止时点,进行清算即不再预征。
上述案例中,甲项目于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取得预售商品房的尾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纳税人应该以商品房对应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收到的预售商品房尾款1000万元不再需要预缴增值税。同样,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的3亿元,也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而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当时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这部分销售款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是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可见,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为“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甲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9%)×3%。
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甲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预收款-预收款÷(1+9%)×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不是根据增值税预收款价税分离确定的,而是按照预收款扣减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确定的,其金额与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不同。以第一季度为例,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10000÷(1+9%)=9174(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10000-9174×3%=9725(万元),比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多出551万元(9725-9174)。纳税人莫要误以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三是预缴(征)率不同。增值税方面,根据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预缴率统一为3%。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不同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能不同;不同类型房地产,适用的预征率也不完全相同。
四是纳税期限不同。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应在次月申报缴纳;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期限等预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建议
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需要处理的两个重要的税务事项,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应正确理解两者的区别,尤其是税务处理上的不同,准确做好税款计算及申报缴纳等工作,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姚伟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四、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金穗源
房地产行业作为涉及税费较多行业,在税收政策上有诸多的特殊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关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与其他行业有很多不同,税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税法关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收到的款项中哪些必须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的房款、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上述款项中哪些必须缴纳增值税?
在实务中,对预收款项的确认,存在一些争议。诚意金、认筹金是否属于预收账款?总局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来看几个营改增之后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口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福建国家税务局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的一部分,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三、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如何缴纳?
1、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公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在计算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适用税率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征收率计算。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一条第(十)项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一条第(十)项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正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地点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预缴税款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预缴增值税的纳税时点:
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的各类预收款项后,计算确定预收账款的计税金额后,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四、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的款项会计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计入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科目,详见文件《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一般计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预收账款 100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
税金及附加0.36
贷:银行存款3.36
简易计税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预收账款 100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
税金及附加 0.36
贷:银行存款 3.36
五、预收款的开票
实际销售中,购买方支付预付的购房款时往往要求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预收款所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相当于收据功能,仅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凭证,不用于购房者办理契税申报和产权登记手续。交房时直接开具正式发票同时收回不征税发票,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六、预缴增值税的申报
房地产行业在收到预收款项的次月,将计算准确的预收账款计税金额,依次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具体填写如下:
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栏填写预收账款计税金额,在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预征税额”栏填写预缴增值税金额。
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第4行“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本期发生额”栏填写预缴增值税金额,在“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期末余额”栏填写预缴增值税金额累计余额。
七、案例分析:
a房地产公司为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3月开始预售,预收房款金额共计163万,包括首付款50万元,全款100万元,定金5万元,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共计8万元。其中全款100万元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预缴环节增值税:
(1).预收账款计税金额:预缴首付款+全款+定金:50+100+5=155万元。
预缴增值税金额:155/(1+9%)×3%=4.27万元。
预缴附加税金额:4.27×12%=0.51万元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63
贷:预收账款163
(2).4 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栏填写155万元,在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预征税额”栏填写4.27万元。
详见《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第4行“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本期发生额”栏填写4.27万元,在“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期末余额”栏填写预缴4.27万元。详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实际缴纳税款后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27
税金及附加 0.51
贷:银行存款4.78
(4).全款100万元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选择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十一:‘营改增’后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
问: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可以预售房产,取得预收款之后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是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但是,财税[2016]43 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以下简称70号公告)所规定的计算基数不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70号公告执行,这样做对吗?
答:《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账款÷(1+税率或征收率)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9%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案例】2023年6月,晋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和谐友爱小区开始预售房产,签订住宅预售合同金额22 200万元,实收预收款1 554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地规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请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注: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1)按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1.09×2%=285 138(元)
(2)按照70号公告规定:
预缴增值税= 15 540 000÷1.09×3% = 427 706 (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 - 427 706 )×2%= 302 246 (元)
(3)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302 246 - 285 138=17 108(元)
误征率= 17 108÷285 138 ×100%=6%
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采用70号公告比财税[ 2016] 43号文件多预征土地增值税17 108元,误征率为6%。
(4)设预收账款为x,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设按43号文件计算的预征税为a,
a=x÷1.09×2%
按70号公告计算的预征税为b,
b=(x-x÷1.09×3%) ×2%
b/a=(x-x÷1.09×3%)×2%/x÷ 1.09× 2%=1.06
(5)同样方法,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误征率。
70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按照”不是强制性规定,是选择性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不按照70号公告的规定,而按财税[ 2016] 43号文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少预缴土地增值税可以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但是,两种计算方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最终税负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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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预征”与“预缴”一字只差,但是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却又很多区别。本文对预征增值税与预缴增值税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帮组读者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预缴增值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二者在政策和操作上存在较多差异。
预售时的差异
首先是预缴(征)计税依据的差异。增值税预缴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则预缴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结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对于简易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5%)×3%=预收款÷(1+5%)×1.02,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2%;对于一般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10%)×3%=预收款÷(1+10%)×1.07,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7%。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了10.5亿元的预收款,采用简易计税,此时增值税预缴依据为10亿元[10.5÷(1+5%)],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为10.2亿元(10.5-0.3),相应预缴增值税0.3亿元(10×3%),预征土地增值税0.306亿元(10.2×3%)。
其次是预缴(征)范围的差异。增值税方面,只要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最后是预缴(征)率的差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的预缴率一律为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并不唯一,存在地区和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交房时的差异
预缴增值税的房地产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纳税,此时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与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如上例,在交房时增值税应纳税额0.5亿元[10.5÷(1+5%)×5%],抵减预缴增值税0.3亿元,补缴应纳税额0.2亿元(0.5-0.3),计税依据和预缴计税依据均为10亿元。
因增值税已经确认收入,故此时原先的预收款10.5亿元中,已经含了0.5亿元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文件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就上例而言,在交房时点,原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含了0.2亿元的增值税,理应把此部分增值税从预征依据中剔除,也就是说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进行调整或进行负数申报。当然在税务部门未对此予以明确之前,纳税人应谨慎合规操作。
清算后的差异
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制度,清算后预缴增值税与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差异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多退少补”规定不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清算后多退少补,即预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清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退税。对于增值税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仅是规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没有规定可以退税。对于预缴(征)性质的税款,从原理来讲更多的属于纳税人在最终应纳税额不确定的情况下考虑税款入库均衡预先缴纳的税款,应允许纳税人“多退”,在存在预缴(征)税款的税种中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是采用这种“多退少补”的方式,建议税务部门应允许纳税人“多退”。
第二,预缴(征)截止期限不同。对于增值税,是否预缴与采取的销售形式有关,只要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就需要预缴,与房地产是期房还是现房无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由于成本等已经确定,已不存在预征的基础,所以清算后的收入一般都要求直接纳税申报,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徐允标 李素芬 )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后的建筑业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也非常普遍,今天,我们就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
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预交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般纳税人
1、缴纳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那么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中也做了说明。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既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利益,又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②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预征率是3%,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可以看出,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入库,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不受影响。
2、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
1、缴纳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不难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的预交方法及计算公式是相同的。
施工企业在预缴税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预缴税款计算时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这样就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为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3、纳税人如果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缴纳。这样就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4、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企业预交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①、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如果无法提供分包方的发票,将不允许进行扣除。
四、关于预缴税款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低,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由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交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企业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交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当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异地提供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服务,都需要在项目(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申报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和主表。《附列资料(四)》应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栏“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与主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相比较的较小者。
如果主表中应纳税额较小则填写应纳税额,并将差额填写在第5列“期末余额”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预缴税款会体现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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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预缴税款,这个省迈出全国第一步!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号角刚刚吹响之际,海南省在财税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海南省的建筑企业在海南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无需办理跨区域报验登记,也无需预缴,尽管步伐不大,但意义不可低估。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
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本文从预缴地点、预缴时间、预缴填报、预缴计算、发票开具、法律责任六方面全方位解析建筑业增值税预缴。
一、预缴地点
(一)异地预缴
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预收款预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小结: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收到预收款时:不论是跨市跨省项目还是当地项目都需要预缴,同一地级市内在机构所在地预缴,跨市跨省项目在项目发生地预缴。
例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黄山市歙县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歙县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歙县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不需要在歙县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例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合肥市施工,甲企业2023年6月收到合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8月收到合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也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
二、预缴时间
(一)异地项目
1、收到预收款时: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
2、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预缴: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地项目
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次月申报期前。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预缴填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四、预缴计算
(一)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 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五、发票开具
(一)分类编码简称
1、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2、提供工程服务,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填写*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第一个*后面是建筑服务,凡是建筑业税目的分类编码简称都是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二)税率、征收率
一般计税税率:10%
简易计税征收率:3%
(三)差额开票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因此可以全额开票,差额纳税,通过纳税申报体现出差额后的税款。
注意建筑服务预缴时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申报时只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纳税,一般计税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四)备注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五)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公众号小颖言税
一、跨区税源登记
(一)适用范围
如果您发生跨区“建筑服务”业务,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
如您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逐笔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二)流程介绍
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您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请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三)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您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含一税两费)
(一)适用范围
如您为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本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或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通过本模块办理预缴申报业务。
跨省经营的纳税人及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业务,按照原预缴方式不变。
(二)流程介绍
1.建筑服务
请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建筑服务的预缴申报业务。
点击“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左侧列表点击“其他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栏点击“填写申报表”,可进入预缴申报表。
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
需要您注意的是:
如办理时间在征期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
如办理时间不在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如选择上月,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您只能预缴申报:所属期起为 xxxx-xx-01,所属期止为 xxxx-xx-31。的附加税预缴联合增值税预缴”。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预缴申报表界面。系统展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请根据项目地址选择对应的一税两费税率,点击“确定”。
注:如果您未发现需要做预缴申报的项目地址,请先去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受理通过后再来完成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时预征项目仅可填写建筑服务栏次!
必录项: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纳税人签字
选填项: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扣除金额)
录入销售额后,增值税预征税额自动计算。
点击“上传文件”,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
请您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情况,选择报送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其中,《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附加税申报表的数据均根据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自动带出,无需自行填写。
如果您本次预缴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此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需要您注意的是:
附加税申报表下方标红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进行合并申报。”
确定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此时,可以直接点击缴税完成税费缴纳工作,也可以通过主页左侧“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如果您有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预缴,请在完成上一次预缴申报和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后,再进行下一次预缴申报的操作。否则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系统会给出提示:“请确认您上一笔预缴税款已经缴纳,再来办理此业务”。
2.销售不动产
如果您预缴申报的项目为房地产企业从事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则无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即可,系统默认选择的是纳税人主体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填写规则与上述建筑服务基本一致。
需要您注意的是:
此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征项目只能填写销售不动产行次。
5种需要增值税预缴的情形
是不是看到这么多类型就很烦?怕自己记不住?好!听哥的,这是咱的强项!哥让你记一辈子!
来!跟我开始想象!
一个叫阿东的普通的农村青年(记住他的名字,以后三哥会一直讲这个主人公的故事,顺便教你学税法!),他不安心就这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在村子里过一辈子,决定走出农村去打拼!他到了广东,靠打工积攒了一笔钱,然后①成立了公司,②靠搞出租房子赚到第一桶金,③接着跟着一个大哥开始搞建筑,④慢慢做成了房地产,⑤最后靠卖房子赚到了大钱!人生赢家了!羡慕么?记住了么?
三哥开始插入税法了:
(一)准备搞!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
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二)搞出租!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1.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非住房不用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搞建筑!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注意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正常申报应纳税额时是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的划分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里三哥要解释一下,很多人讲建筑服务的增值税预缴很少注意到除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之外还有一个预缴项目,就是不管你是不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只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就得预缴增值税,预征率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区分一致。
所以相关文件里会有这么一句话,请体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搞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五)搞不动产转让!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x÷(1+5%)×5%;
x是什么?x是销售额!适用下面两种情况:
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记住三哥一句话,不是自建就是差额,是自建就全额。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7、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8、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9、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10、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0%,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1、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0%。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15、广告宣传费
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16、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17、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8、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6%。
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
21、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22、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10%;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6%。
23、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0%、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23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在2023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24、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25、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7、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6%;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10%。
二、“营改增”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税率
税率(4种):16%;10%;6%;0%。
1、税率16%: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0%的货物外)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10%:
(1)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
(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3、税率6%
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4、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
征收率(2种):3%;5%。
1、税率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税率5%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说明:本文根据最新财税政策整理修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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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房地产企业和一般企业有所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采取预缴款进行开发项目的,在收到房户交纳的预缴款都是按照3%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本文内容会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大家看完就明白了。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其实国家税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房户预交款时都是有相关规定的,正常情况收取的预交款都是按照3%的比例进行缴税。但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在次月纳税申报时会以当期销售额的5%进行缴税,具体的内容通过正文可以获知,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就来会计学堂网提问吧!
七月大征期来啦!提醒小型微利企业本月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申报与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请一起往下看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具体时间段是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按规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
1.新增模块【按季度填报信息】,企业如实填写当季“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系统自动判定当季是否为小微企业;
2.新增行次【l15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内设置“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项。企业如选“是”,系统自动计算填录可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选“否”,视同放弃延缓。目前,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将该选项默认为“是”。
1、缓缴不代表不预缴申报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将严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级。(按税种按次扣5分)
2、缓缴不代表不缴纳税款
2023年首个申报期(即2023年1月)内缴纳,不是等汇算清缴一起缴纳。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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