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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第1篇】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是个大税种,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只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大税种,可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有三个大税种:即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可以这么说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来说的税负比重远远高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可以达到60%,已经到了和很多西方国家的遗产税那么高了。 因此对于很多房地产企业来说,在刚刚开始拿地阶段就要进行纳税筹划,不然三个大税种一起就会让房地产企业不要说赚钱,可能最后一做汇算清缴是倒亏了钱,而且房地产企业从拿地到施工到建好销售房子,这样一个大周期下来没有6年都要有至少4年了,加上运营成本,税等等支出,前期没有很好的税收筹划,真的会倒贴很多钱。 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对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真的没有很好地掌握到。这里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土地增值税,以及怎么样理解它是超率累进税率,而不是为超额累进税率。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一般而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5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所以说土地增值税税率最低为30%最高为60%,有个特殊情况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一共四级1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 率30%,速算扣除系数0%;2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部分的;税 率40%,速算扣除系数5%;3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部分的;税 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4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三、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举个例子,a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个楼盘,楼盘销售收入20亿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5项可扣除项目金额为7亿元(这个7亿元里已经包括了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两项20%的加计扣除额), 那么增值额为13亿元(20亿-13亿),增值率为185.71%(增值额/扣除项目也就是13亿/7亿),也就是在第三级数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那么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那么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 x 50%-扣除项目金额 x 15% 元=13 亿元 x 50%-7亿元 x 15%=6.5亿-1.05亿=5.45亿

土地增值税的基础知识就讲到这里,其实它不难,只要你肯学,肯去理解它的底层逻辑。对于土地增值税还有什么不懂得,欢迎在留言区评论。

【第2篇】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算

会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预转让2017购买的一座公寓,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转让该公寓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购买价款是否含增值税?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六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由于你公司购买公寓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所以你公司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购买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第3篇】土地增值税收入都包括哪些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有个规定,一般计税方式下,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容易争议的地方就是不反映在土地转让价款中的拆迁补偿费用是否也能扣除?

典型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申报增值税抵扣土地价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剔除,是否正确?.主管国税局的意见不正确。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4篇】土地增值税免税

关于瑞立诺

创办15年 瑞立诺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提供涉税服务,行业涉及房地产,互联网 ,金融 , 影视,高新科技,新能源等多个领域.

一、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对房地产的重要性

近些年,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房地产企业的规模和增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在房地产企业九大税种中,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最重要的一种税种。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至60%的四级超累进税率,计算复杂以及计算周期长,由于这一状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的炒地、行为,能更好的是房地产企业得到良性发展,房地产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在土地开发和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在税收方面,尤其要提前筹划土地增值税,合理定价。开发更多刚性需求的普通标准住宅,合理的价格,才有可能能做到免交土地增值税,降低税负,增加收益。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01

巧妙合理的运用税收政策

(1)运用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土地增值税适合4级超累进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创造条件,普通标准住宅 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 按规定计税。为确保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最大化。另外,在已经确定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测算,通过合理的成本计算或分摊,是否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将部分开发成本分配到普通住宅。只要在普通住宅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掌握并运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筹划。土地增值税采取先缴后清的方式。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学会在征收额和清算后应缴纳的税额之间找到平衡点。当企业在开展预缴业务过程中,如果出现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清算过程中纳税数额的情况,企业可以推迟清算时间;如果增值税应缴数额高于清算过程中的应缴税额,则应当提前清算。通过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清算时间,可以为企业税务会计人员提供操作规范,并确保企业投资利润最大化,当热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反复测算出全部数据和评估方案,以保证方案的可靠性和保证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房地产公司在计算税收成本时需要最完整,并要求其成本结算完全完成,并获得所有发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计算和扣除的完整性,有效地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02

通过费用的转移来筹划

根据目前的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开发项目的间接费用不能严格划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种难以区分的交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成本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空间。在相应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这些难以区分的费用列入项目开发的支出成本当中。

例如,某些费用可以通过集团或者项目公司,作为咨询服务费分配到各个项目上,以增加项目所需的开发成本。对于转移费用,必须有依据,合理合法合规。不能只是为了可以实现减税和虚假增加开发成本的目的,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03

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资金进行筹划

根据法律规定,在计算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扣除资金时,对于不能提供相关有效凭证的项目,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凭证予以扣除。并专门制定了房地产行业的预期提取费用。除特别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房地产行业需要了解,在消费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必须提高公共设备的质量,提高商品房的规格,改善商品房环境,合理利用成本效果,加强扣除项目资金的数量。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从房地产行业获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如果建筑服务所发生的县、镇的名称和项目名称没有特别标记,则应注意发票的备注栏。不得纳入扣除土地增值税的项目资金。

此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如果没有办法及时获得有效合法的凭证,纳税人可能会面临可扣除的风险,也就是说,他们将需要相应地缴纳更多的税款,这是一个有效的基础,在未来获得及时的成本和费用。根据目前的文件,也很难在第二次清算中扣除相关土地增值税。

因此,如果有大量的清算,没有真正支付成本或已经支付但未能获得合法发票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尽快解决,同时试图获得提前发票,以确保相关税务机构显示清算和交换建议,这样项目的成本可以得到足够的扣除。

04

利用代建 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进行筹划

(1)代建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代建业务在税务上认定时,需要同时严格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4)事先与委托方签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发票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

(2)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拟与a公司合作建造写

字楼,资金由a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降低了房地产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将来再做处置时可以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05

关于拆迁补偿的筹划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房地产行业很有可能接触到拆迁补偿问题。拆迁补偿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就地安置回迁户,第二种是异地安置回迁户,第三种是向拆迁户支付相应的货币补偿,让拆迁户自行安排安置用地。

对于那些用房产补偿拆迁户的人,补偿房屋应当按照市场报价计算。同时,还需要将资金计入拆迁补偿费的开发成本。在计算和估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必须将拆迁补偿费用作为开发成本,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业记入百分之二十扣除的基本数额。。

拆迁补偿费用应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合同,签收花名册,是否一致,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五大税筹方法,每个方法,都要做到有理有据,如果您有哪方面的困惑,欢迎咨询瑞立诺财税.

【第5篇】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导读:对于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扣除规定说明,本篇文章给您带来的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差异。同时,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共有四种情况您也需要学习一下。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及利息支出扣除规定说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八、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

(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可以据实扣除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而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比如:银行罚息、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上浮利率产生的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不允许扣除的,而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而对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主要是以下几点:

1、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50%。

4、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看完了上述分析,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利息支出扣除规定,相信您应该有一定的了解了。欢迎关注。

【第6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土地增值税清算。

1.为什么要清算?

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房地产的时候就预征了土增税,但并没有全额征税,为了公平起见,还是要根据实际,核算房地产项目成本情况、增值情况,然后多退少补(绝大多数是补)。这个是不是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样,日常先收,后面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什么时候清算?

这个要分开来记了,一个是应该清算,也就是一定要清算,一个是可以清算,也就是未满足应该清算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以要求你清算。

什么时候应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这里有个知识点,什么叫“竣工”?

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③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有些房地产公司因为市场行情不好,房地产项目缓建。这个缓建有可能一两年,有可能三四年,是不是土增税就一直拖延不清算呢?这个时候税务部门就有可能介入了。于是就出现了可清算的条件。

什么时候可清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申报的时间期限是什么?

①应清算

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②可清算

规定的纳税人, 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3.清算申报要交哪些材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间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 应以清算申报当日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3)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 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4)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5)需要清算项目记账凭证的, 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6)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 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证明;

(7)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应报送减免税申请并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视同销售情形的, 应予详细说明。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7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知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1.取得预售收入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进行清算;

2.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例题·单选题】(2023年)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作为清算单位的是( )。

a.规划申报项目

b.审批备案项目

c.商业推广项目

d.设计建筑项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应进行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题·多选题】(2023年)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2年仍未销售完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3年仍未销售完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这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公共设施

【例题·多选题】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会所等公共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的情形是( )。

a.建成后开发企业转为自用的

b.建成后开发企业用于出租的

c.建成后有偿移交给其他企业的

d.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质保金看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1)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2)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8.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安置类型

税务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例题1·单选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b.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间接费用资料不实的,不得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前期工程费的凭证不符合清算要求的,不得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房屋值的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这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例题2·单选题】(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各项中,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是( )。

a.加罚的利息

b.已售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

c.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未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质量保证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c,不得扣除;选项d,未取得发票,质量保证金不得扣除,取得发票可以扣除。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九)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例题·计算题】2023年2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房产开发项目资料如下:

(1)2023年3月以12000万元拍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契税。

(2)2023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7000万,含向其他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800万元。

收入

扣除

12000+契税

开发成本

(7000-800)

开发费用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3)2023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了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6000万元;未售建筑面积用于安置回迁户,该业务在公司账务上未反应销售收入。

(4)公司已按3%的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1080万,并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鉴证,税务中介机构提供了鉴证报告。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契税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5)该项目已经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

(其他资料:当地适用契税税率为4%,省级政府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480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2000×12%

加计扣除

合计

问题(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解析: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清算。

问题(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解析:开发成本=(7000-800)+4000=10200(万元)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480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问题(3):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解析: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000×(7%+3%+2%)=240(万元)

问题(4):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扣除项目合计

=12000+12000×4%+10200+(12480+10200)×10%+240+(12480+10200)×20%

=29724(万元)

增值额=40000-29724=10276(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10276×30%=3082.8(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3082.8-1080=2002.8(万元)

问题(5):回答税务机关能否对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滞纳金,简单说明理由。

解析:不能。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问题(6):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信。

解析:对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出具的、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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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土地出让金含增值税吗

案例背景:母公司和国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子公司开发

1、合同签订方、支付方:母公司,

出让金金额为1个亿元。

2、开发项目公司:子公司3、问题1:子公司什么情况下土地成本能扣除吗?

如果母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并未将土地使用权办理到自己的名下,经国土局同意,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至b公司名下。

这在国土地局看来,土地使用权实际是直接出让给了b公司,a公司只不过是代为办理了出让手续和代付了土地出让金额。

这种情况 下土地成本可以扣除。在计算增值税收入时,土地成本也可以扣除.

子公司应当在确认土地成本时,取得并保存好国土地部门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办至本公司名下的文书、母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票据的复印件,以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成本时查证。

4、如何不能通过上述方式,则不止影响土地增值税扣除,也会影响增值税的计算,按1个亿9%,那就是900万的影响额。

【第9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率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土地增值税预征。

上节,我们说了土地征值税是最复杂的税种,一节课很难讲完。我们这节课继续。主要讲讲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征值税怎么预征?

1.为什么说房地产是地方重视的支柱产业

首先,土地增值税占地方分成税收比例高。这涉及一个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的问题。我们知道,在一些房地产繁荣的地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能占地方税收几乎八成左右,而土地增值税税收占比又位居首位。为什么呢?

因为一般来说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是五五开,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是六四开,土地增值税则是百分百归地方的。我做个粗略的比喻。收100万土地增值税地方就能拿100万,收100万增值税,地方才能拿50万。所以在严重依赖房地产的地方,肯定土地增值税占比会高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其次,房地产企业交的税费种类多。

房地产各阶段所涉及的税种:

企业设立: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取得项目用地: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前期准备: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资金筹措: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建设施工: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销售: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水利基金

物业服务(竣工交付):土地增值税清算

看到这眼花缭乱的清单,就知道,房地产为国家贡献了多少税收。

土地增值税为什么要预征?

我们知道,房地产开发建设一个项目时间跨度是很长的,少则两三年,长则一二十年,如果不预征税款,都等项目建成,卖完交房后再征,估计老板都换了几波,或者跑路了,国家问谁要钱去,所以在还没有竣工交房,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要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那预征什么时候征?怎么计算呢?

首先预售的时候就要交土地增值税了,具体的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比如:你预售住宅取得的不含税收入(记住是不含税)为5000万元,那土地增值税就是5000万*预征率。

同时,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容积率不同)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比如合肥预征率是: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2)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3)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3.土地增值税预征一般怎么计算?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取得了预售预收款1100万元(含税收入),该公司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增值税预征税率也是3%)。那么,该公司应缴纳预征土地增值税多少元?

第一步,计算企业取得预售款预缴的增值税

1100万÷(1+9%)*3%=30万元

第二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100-30=1070万元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1070*3%=32.1万元

4.土地增值税有核定征收吗?

如果你有偷偷摸摸的情况,想蒙骗税款,预征、清算都收不上来,肯定要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比如合肥:

(1)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新申报表

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推出的《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申报类型包括七大类,即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吸纳8张表的内容。

此前,预缴、清算、清算后尾盘销售、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等5种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采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等5个申报表。

与此同时,《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内容,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衔接。

此前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吸纳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来源:黄德荣话税

【第11篇】土地增值税文件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有哪几种形式?不同产权归属形式下,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其产权归属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地下车库单独计价,不用作为公建分摊成本,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地下车库,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形式,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第三种形式,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处理的难点,下面对房企开发的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分六种情况进行阐述。

第一,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不属于发生转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第二,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车位

同样,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名为租赁实为出售地下车库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法律只能保护车库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名租赁实销售车位,其实质是永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地下车库。房地产企业将地下车库租赁给客户,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客户预付租金,使用车库20年后,车库归客户所有。这种业务名义上虽是租赁,但其性质与销售已无实质区别。因此,这种租赁应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 —地下人防车位。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23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五,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库

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的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六,产权归属全体业主。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成本费用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向业主销售房屋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车库的成本费用也可从中扣除。

【第12篇】土地增值税例题

15.2023年3月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5年前外购的一栋写字楼,合同注明不含税转让收人8000万元,当年购人土地支付地价款2200万元,该写字楼的原值为4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已知该写字楼重置成本5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70%。缴纳与转让该写字楼相关税金440万元(不含增值税和印花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573.50

b.550.00

c.556.80

d.500.00

【解析】: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200+5000×70%+440+8000×0.5‰=6144(万元),增值额=8000-6144=1856(万元);增值率=1856÷6144×100%=30.21%,适用税率为30%;应纳土地增值税=1856×30%=556.80(万元)。

7.转让旧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abde)

a.旧房产的评估价格

b.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c.旧房产的重置成本

d.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e.因计算纳税需要支付的评估费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可以扣除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不得直接扣除重置成本。

土增税扣除项目规则

转让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

×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

×

×

8.以下项目中,转让新建房和转让存量房在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均能扣除的项目有(ac)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d.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房地产开发费用

【答案】ac

解析:转让新建房准予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房企才有)。

转让存量房准予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

15.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bcde)

a.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b.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c.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d.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案】 bcde

【解析】:选项a: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3.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表述中,正确的有(abc)

a.将开发的房产转为企业自用,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b.用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c.对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出具的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d.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3%

e.将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的,不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选项e: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房允许按照取得上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18.2023年4月,张某将2023年6月购人的商铺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张某持有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50万元、税额17.5万元,无法取得商铺评估价格。张某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商铺的评估价格共计(b)万元。

a.350.00

b.367.50=350+17.5

c.385.88

d.404.25

【答案】b

解析:(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本题中,2023年6购入,2023年4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涉及加计扣除问题。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计算。

(3)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商铺的评估价格共计=350+17.5=367.5(万元)。

【第13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属于征收范围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该收入不含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简易计税

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

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销项税额)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转让项目的性质

扣除项目

(一)对于房企新建房地产转让(扣除5 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扣除 3 项)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含契税)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不得扣除

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开发——配比扣除: 分摊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总支出×此开发项目土地面积%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6 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开发项目部分出售——分摊扣除:分摊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出售项目建筑面积%

3.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既不同于会计处理、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关键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据实扣除注意三点

①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开发费用”扣除——取决于“利息支出”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一税两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但必须先计算增值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以前会计在“管理费用”列支,计算土增扣除项目时在“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再单独扣除;现在会计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未修改。

房企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否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 加计 20%的扣除:

(2)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存量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重置成本价: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层次、结构、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两税两费”: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殊规定

(1)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扣除。评估价格=发票所载金额×(1+年限×5%)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 12 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 12 个月但超过 6 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 5%的基数。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 20%扣除范围的有( )。

a.支付建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b.占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c.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d.开发小区内的道路建设费用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加计扣除以“地价款+开发成本”做基数,选项 c 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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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土地增值税缴纳时间

☞现我国现行税费种类

18种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

7种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保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种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水利防洪基金。

☞各税种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期限为“月”、“季”;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季后15日”;全年汇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度终了5个月”。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1)对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简并征期的还有“季”、“半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

(2)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

(3)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如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为“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7日”;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

4、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每月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缴税方式。

5、房产税纳税申报时间

(1)房产管理部门,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2)企业和其他单位,纳税期限为“季”、“半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 ;

(3)个人,纳税期限为“季”、“半年”、“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7月20日”。

6、印花税纳税申报时间

印花税纳税期限为“次”,汇总缴纳的也可按“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月”、“季”,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季后7日”。

8、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期限为“年初”,申报和缴纳期限为“年初三个月”,对新增或查补车辆纳税期限为“次”。

9、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参照营业税有关规定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①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②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15篇】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三、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五、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的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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