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打开电脑桌面的开票系统(航天圆图标,百望方图标)
点开报税管理------月度统计(统计本月开销项发票不含收入和税额)
报税处理------上报汇总(抄税)
打开网页----进入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企业进入------我
要办税------发票管理------发票认证查询不含税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再返回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一般纳税人的主表
核对进项/销项发票不含税收入和税额是否对上开票系统和网上认证的数据
注意核对 34 栏数据(本期补交税额)就是交给税局的增值税税款
申报成功主表-------返回开票系统--------报税处理-------远程清卡(完成申报)
报税处理-----状态查询------金税设备状态查询-----确定抄税、清卡成功没有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b.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的,缴纳消费税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 的,再缴纳一道消费税
d.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均征收消费税
【答案】abd
【解析】选项 abd 正确。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 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是 ( )。
a.汽车专卖店销售非超豪华小汽车
b.珠宝店进口钻石饰品
c.烟草专卖店零售卷烟
d.酒厂委托加工白酒
【答案】d
【解析】选项 d 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非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零售环节 不征税(选项 a);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选项 b);卷烟在生产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征 税,零售环节不征税(选项 c)。
【例题-单选题】甲烟草公司提供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将已收回烟丝中 的一部分用于生产卷烟,另一部分烟丝卖给丙公司。在这项委托加工烟丝业务中,消费税的 纳税义务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a
【解析】选项 a 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为消费税的扣缴 义务人,纳税人仍是委托方。
【例题-多选题】下列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的有( )。
a.电池
b.葡萄酒
c.成套化妆品
d.涂料
【答案】abcd
【解析】选项 abcd 征收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葡萄酒和成套化妆品属于 消费税征收范围,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
a.汽车厂销售雪地车
b.手表厂销售高档手表
c.珠宝店销售珍珠项链
d.商场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
【答案】b
【解析】选项 b 应缴纳消费税。雪地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选项 a);珍珠项链、 木制一次性筷子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选项 cd)。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消费税的是( )。
a.成品油
b.高档眉笔
c.沐浴液
d.高档香水
【答案】c
【解析】选项 c 不征收消费税,普通护肤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 3 月, 该厂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 200 万元,销售普通护肤护发产品取得不含增 值税销售收入 80 万元,将高档化妆品与普通护肤护发产品组成礼盒成套销售,取得不含增值 税销售额 100 万元,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 15%,则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 万元。
a.30
b.38
c.45
d.69
【答案】c
【解析】将高档化妆品与普通护肤护发产品组成礼盒成套销售的,适用高档化妆品的消费 税税率,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200+100)×15%=45(万元)。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 的下列税金、价外费用中,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是( )。
a.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b.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基金
c.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d.向购买方收取的消费税税款
【答案】c
【解析】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销项税。
【例题▪单选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10 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 税销售额 10 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 0.565 万元、优质费 2.26 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 税率为 10%,增值税税率为 13%,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 确的是( )。
a.(10+0.565+2.26)×10%=1.2825 万元
b.(10+0.565)×10%=1.0565 万元
c.[10+(0.565+2.26)÷(1+13%)]×10%=1.25 万元
d.[10+0.565÷(1+13%)]×10%=1.05 万元
【答案】c
【解析】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在计入销售额的时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的 价款。则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0+(0.565+2.26)÷(1+13%)]×10%=1.25 万元
【例题▪计算题】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12 月销售乙类卷烟 1500 标准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84750 元。已知乙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 36%,定额税率为 0.003 元/支,1 标准条有 200 支;增值税税率为 1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1)不含增值税销售额=84750÷(1+13%)=75000(元)(2)从价定率应纳税 额=75000×36%=27000(元)(3)从量定额应纳税额=1500×200×0.003=900(元)(4)应 纳消费税税额合计=27000+900=27900(元)
【例题▪计算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01 月销售粮食白酒 30 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180 万元;薯类白酒 50 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150 万元。已 知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为 20%;定额税率为 0.5 元/500 克。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180+150)×20%=66(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30+50) ×2000×0.5÷10000=8(3)应纳消费税税额合计=66+8=74(万元)
问:
新办一般纳税人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增值税纸质发票,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注: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中对纳税人的划分;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对市场主体的划分,增值税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型微利企业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如企业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某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480万元(含税),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销售对象主要是最终消费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特别要求,购进金额(含税)390万元。
(1)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能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1.03*0.03=13.98万元
(2)如选择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可以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390)/1.13*0.13=10.35万元
在这种条件下,由于进项较多,增值率较低,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反之,进项较少,增值率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
3、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暂无该政策的延续。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马上就到了季度申报时候,各位财务人员对于季度申报还有疑问的,就趁着这几天赶快熟悉一下季度申报的整个流程吧!今天在这里主要跟各位财务人员带来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全流程及零申报操作讲解,带图解操作流程,不清楚的财务人员,收藏起来照着做不出错!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全流程及零申报操作
(文末抱走)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全流程(带图解流程)
第一:上报汇总操作步骤
第二:发票验旧流程
第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流程
第四:反写监控操作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操作流程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的操作全流程就先到这里了,另外对纳税申报操作不熟悉的,这里也跟各位财务人员整理了完整版季度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及填报案例,不清楚的财务人员收藏起来可随时翻看!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后的建筑业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也非常普遍,今天,我们就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
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预交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般纳税人
1、缴纳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那么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中也做了说明。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既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利益,又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②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预征率是3%,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可以看出,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入库,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不受影响。
2、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
1、缴纳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不难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的预交方法及计算公式是相同的。
施工企业在预缴税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预缴税款计算时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这样就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为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3、纳税人如果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缴纳。这样就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4、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企业预交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①、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如果无法提供分包方的发票,将不允许进行扣除。
四、关于预缴税款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低,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由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交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企业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交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当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异地提供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服务,都需要在项目(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申报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和主表。《附列资料(四)》应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栏“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与主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相比较的较小者。
如果主表中应纳税额较小则填写应纳税额,并将差额填写在第5列“期末余额”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预缴税款会体现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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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
对谁纳税?答: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强调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除以发包人名义经营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营改增业务和原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业务:1)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扣缴义务人: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扣缴义务人: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以及管理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注:自然人不能注册成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超500万元,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税销售额包含:1)纳税申报销售额(自行申报的全部应税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
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3)项查补税款计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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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汽修厂开发票能不能直接只开维修费?因为明细太多太杂了。
开票系统上有清单,点进入去列清单就行了。
2请问下,我公司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类企业,如果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什么进项发票可以抵扣?还是所有的专用发票进项都可以抵扣?
除了规定的不能抵扣的情况外的,都可以抵扣。如:
具体请见增值税税法、实施条例等。
3我们是小微企业旅行社,在和游客签旅游合同时,我们将代景区收取的游客进入景区的门票和旅行社导游费合计额一并写在合同上一起收取了,但我们在买景区门票时只能留有门票副券。门票不属于旅行社的收入,应该为代收款项。为了不影响交企业所得税,我们该怎么做收入?
让景区开具应相代收金额的发票给你们即可。
4我公司收入都是公户进来的款项,但支出需要使用现金,请问如何大额的(七八十万)从公户转出现金,也就是从公户合法转到个人卡上?银行取现金备用金每月最多取多少?
采购等支出前转到个人卡可以填写借款单;支出后填写报销单归还即可。
5我们去年6月份成立的公司,年底算净资产收益率,如何确认期初净资产?
本年成立公司资产负债只有本年的数,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润/各月净资产平均值 *100%。
6请问公司销售出库单上有一行产成品和好几行配件,但开销售专用发票时只开一行这种产成品,因为配件的销售金额都加总到产成品的销售金额中去了,这样税务上通的过吗?
可以。
7我们公司是汽车租赁公司,客户租车时会向我们公司支付一笔首付款和定金,请问我们公司收到的首付款或者定金怎么入帐啊?
如果首付款跟订金都是可以作为货款性质,那就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如果其中一项后期要给客户打回是保证金形式,那就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贷其他应付款。
8请问事业单位安装ld发光艺术字会计应该怎么记账?
金额小的,可直接费用化。金额高计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9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只有收据怎么入账?
照入账,折旧要做税后列支。
10请问跨年红冲的发票怎样做分录呢?
做红字分录,涉及前年的损益类科目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有不正确之处欢迎大家讨论 请提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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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刚刚发布: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
来源: 税政第一线、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年末了!
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一般纳税人80个,小规模纳税人70个!
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2
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八、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十、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一、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在于年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发票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销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实质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点是:
一、开票种类不同:
1.1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一部分税率。
1.2小规模纳税人开普通、专票不能进项抵扣。
二、开票税点不同:
1.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9%、13%(行业不同,税率不同)
1.2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目前免征征收税)
三、财务处理不同:
1.1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计入成本,税款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2.1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额计入成本
四、使用发票不同:
1.1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销售货物时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几年一直在不断更新出台,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除非是特点情况要开专票,不然一年的收入基本上交不了多少的税。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不仅没有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优惠政策,让自身的税负压力更重了。
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可避免地会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发生业务,之前开专票有优惠的时候,对于大家合作企业来说没什么的,但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要缴纳3%增值税,开普票免税,基本上都会选择对外开普票了。那么一般纳税人没有了专票入账,只有普票的话,抵扣一点成本基本上没什么用。之前就有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和小编在说:除非价格优势特别明显,那么基本不会选择和小规模企业进行合作了。也不知道,这种普票免税的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利弊到底如何哎。
一般纳税人,基本上没有什么符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应缴的,税负压力还是不小的。25%的企业所得税,20%的股东分红税,6%-13%的增值税和其中衍生的附加税,没有哪一种,能让企业开开心心!
但现在,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部分税收园区内推出了奖励扶持政策。
在园区内注册一家相关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不改变原公司经营模式,分包业务即可。园区内公司完成相关业务,正常的在园区当地缴纳相关各项税费。在相关税费入库,正常经营纳税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地方财政奖励是40%-80%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一般是50%,奖励是40%-8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一般是40%,奖励40%-80%。年纳税总额越高,获得的返还额就越高。除了一些特殊行业以外,行业基本不限制,唯一前提要求就是保证业务真实,有一定进项成本。
一般纳税人有3个点的增值税专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发票税率是17%,11%,但比如建筑类执行简易计税法的企业,税率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购买方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比没有培训预算更难做的培训项目是:通过培训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不过这个目标与方向,的确是贴近业务的培训项目。当然,降低成本也是企业在经济周期下行期,零和博弈的存量市场下,必备的组织能力。
对于这个问题在今天的文章中,我将从以下的五个方面分享我的看法:
(一)理解成本的构成
(二)通过培训降低本的路径与原理
(三)设计此类项目会用到哪些培训技术
(四)用培训降低成本的2个实战案例
理解成本
降低成本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公司的现金流大于公司的综合成本支出。
要实现这个目的,我们就需要了解一家公司经营的基本成本构成:
①财务成本:这个比较直观,也是老板及业务最关注的成本。
②人力成本:这是很多公司采用最为直接“降低成本”的方式。在近1年的时间,看阿里、字节跳动、腾讯及麦肯锡、亚马逊、谷歌等公司都是通过裁员来降低成本,简单粗暴。
③物资成本:这也比较容易理解,就少花钱买东西,能不买就不买。
④时间成本:在这里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从本质上讲,时间成本是最昂贵的成本,也是最稀缺的成本,但是很多公司忽略了时间成本的价值。
⑤空间成本:我们完成某件事情所需要的物理空间,例如:办公室、厂房、机房等。
⑥流量成本:在商业中流量成本的本质是信息交换的成本,例如我们的广告,品牌宣传都付出了巨大的流量成本。
⑦机会成本:这是关于鱼与熊掌的选择成本,你选择了鱼的鲜美,就要舍弃熊掌的美味。
⑧边际成本:如果项目失败,开发的课程基本上就讲一次,后面基本上不会再讲,如果产品开发方向发生变化,下一批大学生进来,这些课程未必有用。
⑨沉没成本:如果项目失败,所有的投资将被白白浪费。
⑩试错成本:可能的结果是,最终课程搞砸了,培训效果不好,参与项目的内训授课的积极性降低。
⑪心理成本:完成一件事情所带来的负面情绪的成本,或者是情绪价值的高与低,例如管理者的领导力不够,可能会为员工带来较大的心理成本。
当我们对成本的构成有了一定的理解之后,我们才会知道,在哪些地方减少成本,或者哪些地方容易降低成本,这就构成了用培训降低成本的基本出发点。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部分的内容。
路径与原理
关于用培训降低成本,在这里分享五条基本的原则:
第1条原则:培训本身不能降低成本,除非直接砍掉培训,让员工通过自学的方式发展能力。
第2条原则:培训可以通过为学员输入知识与方法,让学员建立降低成本的意识,并通过使用新的知识与技术降低成本。在这里,培训的价值与意义是催化剂,即便员工通过学习真的降低了成本,这个价值也不是培训直接创造的,而是由员工创造的。
第3条原则:培训可以设计一定的运营逻辑,在学习完成一些知识后,基于721法则的基本原理,要求学员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去真实地操盘一个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改善计划。
第4条原则:二八原则,从开支最大的部门开始推动学习项目。举个例子来说:通常培训费在一家公司的整体占比是非常低的,即便是砍掉了100%的培训,对公司整体成本的影响也是比较小,而对于科技公司人力成本应该在20%的范围内,这就是2023年大厂开始裁员的主要原因,例如:阿里去年累计裁掉1.9万人,按人均50万的年薪,这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
第5条原则:基于敏捷的精品主义,对某一个通用类的主题,在一个部门做试点,做成功了然后在全公司推广,做精比做全更有效。
相关技术
从培训的内容与新式的两个角度去看,有以下的四种技术,可以直接帮助企业降低显性的成本
(一)行动学习技术:
行动学习的特点是,学员要带真实的业务进入培训项目。在行动学习中,将“降低成本”作为项目中的关键目标即可。这个可以与行动学习促动师共创,完成“成本导向”的行动学习项目。
(二)敏捷复盘技术:
如果说最简单、最高效的用培训降低成本的方式,就是定期的做业务复盘,一点点地寻找业务改善的契机。敏捷复盘是一种很好的逻辑。所以,在2023年可以对全公司搞一轮敏捷复盘的项目,通过培训建立复盘文化,并以此来降低公司的综合运营成本。
(三)技术类的培训:
举个例子来说,对于制造业,精益生产及六西格玛类的项目都可以实现降本增效的作用,例如:我早年在帮美的做培训项目的时候,美的微波炉正在引入专家开展精益生产的项目。
在这个过程中,绝大多数的管理层认为厂房太小,过于拥挤导致生产效率降低,需要扩建车间,但是精益生产专家否定了这个设想,通过对制造车间及工艺的优化,最终不仅仅没有扩建厂房,在产量不变的前提下,还多出了一条5米宽的通道。这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所以,引入技术类的培训是可以实现降低成本的培训目的。
(四)用理论体系指导高效创新:
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创新降低成本。在这里分享两个例子:很早的时候就听过比亚迪的商业案例,在创业早期王传福采用了“逆向创新”的方式,拆解研究三洋的电池生产线并加以改造,用成百上千的工人代替昂贵的机械手臂,最后仅用了100万就搭建起了生产线,不仅成功造出了镍铬电池,还将电池成本降低了30—40%。
最终比亚迪通过成本优势,在短短的5年内成为了全球第二,中国第一。其实,比亚迪的这个例子,也算是对第一性原理运用的一个“典型”。
所以,从这个角度去看,传统的培训反而太看重短期的功利,而不愿意从基础原理开始学习,其实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导向的培训思维。所以,如果用培训降低成本,另外一个方式反而是,对一些底层方法论的学习与应用。
我非常建议已经付费的同学,认真看,反复看这两节课。这既是知识萃取的目标,也是我们解决绝大多数问题的思维逻辑。这两节课的内容本身给我带来了,很高的思考效率,理解这两节课的精髓,南哥坚信这些内容,一定会让你终生受益。
案例(一)
沟通培训是如何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
跨部门沟通其实是很多公司存在的问题。显然,沟通成本是一种巨大的隐性成本。关于这个主题,我们在多年前帮助db科技集团工作做过跨区域的沟通效率的统计,具体的数据如下(数据已经做过脱敏的处理);在db科技公司,这样的沟通情境,每天超过2000次,全年的沟通次数超过40万。
其实,这是一个巨大的成本。为了改善这问题,我们帮助db科技集团绘制了《沟通技巧全景图》,优化了多个场景的《沟通流程》并引入类似于飞书的协同工作文件,最终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大幅度地降低了整个集团的沟通成本。
在这里稍做一个总结:
(一)意识层面:
很多人认为通用技巧的培训不重要,也从来没有意识到单纯的沟通技巧,可以做成一个体系,做成一个覆盖全公司知识型员工,且非常受欢迎的学习项目。
(二)统一思维:
多数公司在沟通技巧这一块,是非常零散地开展培训,这导致综合成本比较高。沟通类学习项目的精髓在于统一所有员工在工作场景的沟通模式,这里包括了:统一通用的思维的逻辑(演绎、归纳、发散、收敛)、统一表达的逻辑(金字塔原理)、统一聆听的逻辑、统一问答的逻辑、统一基本的商业概念、统一分析处理的原则与方法、统一情绪处理的妥善方法。
只有当一家公司建立了全景的通用思维逻辑与沟通的逻辑之后,才能大幅度地提升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在这个方面,外资企业普遍做得比较好。
(三)训练层面:
沟通的技巧远远大于知,所以对于沟通基本功的训练,是需要设计非常完整的行为训练计划,而非单纯的课堂培训;而对于情商与人际的训练则是“活到老、学到老”的学问,持续的反馈与自我反思都是必要的学习策略。
通过这个案例,我特别想跟大家分享的是:不要被降低成本这一要求“唬住”,培训的本质是提升员工的能力,能力提升了之后,对于收益与成本一定都有改善。从项目设计与向上管理的角度去看,你的切入点、价值转化及培训项目设计的专业能力,决定了你所设计的学习项目是否可以契合老板的需求。
案例(二)
如何通过管理培训降低成本
在一次制造业针对一线主管的培训项目中,我们通过游戏体验的方式,让管理者深刻地意识到,“改善无止境”的极限突破,所带来的巨大的思想冲击。
在课程结束之后,我们与培训经理一同制定了课后的“改善提案”,要求每个小组利用课程所学到的方法与思想,在课程结束之后的一个月的时间做出一个改善的项目。
令我记忆深刻的是:其中有一个小组的提案非常巧妙。通过与供应商谈判协商,以回收包装配件的方式,使得某个包装材料得以重复循环利用。这样下来,每条生产线,每个月可以节省1万个包装配件,每个配件可以节省1.2元钱,而当时这家公司有10条这样的生产线。
这是一个非常巧妙的方案,几乎通过零成本的方式,一年帮公司节省了100多万的成本,100多万对于一家年营收超过10个亿的企业不算什么,但是这种持续改善与创新的意识却非常值得传承,而在这个训练营中产生了类似的40多个改善专案。
这个项目,对于培训管理者可以带来一个启发性的学习项目设计策略,而且非常简单粗暴:课堂培训+课后专题提案,以小组为单位,输出1-5个降低成本的方案。
在设计此类学习项目的时候需要注意三点:
(一)高管强势要求:这种项目必须有高管的强势要求,并且需要高管在项目开始、项目成果评审阶段,都需要积极地参与。
(二)与经营计划结合:课后的降本增效专案需要与公司整体经营计划结合。首先高层规划与经营目标高度切合的改善项目,在培训课程结束之后,每个小组从专案池中,挑选自己喜欢或者擅长的专案,这是一种较好的运营逻辑。
(三)培训的价值:在这里,培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学员提供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与工具;另外一个方面,以培训作为绩效改善的工具或者切入点,用这种方式推行组织的变革,要比强压下去的效果好。
作者:南哥nange
来源:培训经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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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1刑初3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30万元,住所为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一路a支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607****。a公司股东分别为黄某甲、黄某乙、彭某(黄某某妻子),每位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110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为33.33%,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实际负责人是黄某某,a公司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的批发。2023年3月,a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的方式为批发,经营有效期限为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2023年a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先后找到在南昌洪某大市场做糖类批发生意的b副食品批发部(以下称b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和南昌洪某大市场c副食品批发部(c批发部)的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二人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从a公司购买商品糖,或者在购进商品糖时以a公司的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货款由a公司垫付或者由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将购糖款项转至黄某甲的个人账户,黄某甲再将徐某某和邓某某的购糖款转至a公司的基本账户上。
a公司根据与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签订的白糖购销合同,将购糖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的账户上,由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根据a公司的委托收货书或者相关指令(如购销合同直接确定具体收货人),将所销售白糖发货给a公司,但货物的实际接收人为徐某某、邓某某等(或者由徐某某或者邓某某委托的收货人向制糖厂或糖业公司提货),再由销货方开具受票人为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南昌县国税局办理相应的认证申报抵扣手续。
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邓某某等以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购糖,可以获得每吨10-20元的优惠价格,或者由a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2%到2.5%的比例支付给徐某某、邓某某相应的返利。因徐某某、邓某某为个体工商户,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从a公司或者通过黄某甲经a公司或者以a公司名义向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比其直接从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的价格有所优惠,便在2023年至2023年8月之间陆续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糖类产品购销活动。
经统计,至2023年9月,徐某某让河北d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英德市e糖业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4份,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邓某某介绍广西百色g股份有限公司、广西h制糖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税额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301.6126万元,其中未抵扣数额196.8395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04.77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邓某某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款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三、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辩解
a公司有正常的业务经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被告单位a公司的辩护人辩称
该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公司的行为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南昌县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关于对a公司涉税一案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决定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由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据。本案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无罪。
2.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黄某某辩解:
其与徐某某、邓某某某1是买卖行为,他从糖厂买糖再销售给洪某大市场的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构成犯罪,其他与a公司有糖类业务往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被追究。
(2)其辩护人辩称:
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
本案a公司及黄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不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问题,也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因为他人(糖厂)没有虚开;a公司与糖厂之间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意;a公司存在真实的糖的经营业务;本案不存在票、货分离的问题,本案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真实,票、货、款相一致。
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26.273万元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因为认为以单一购销糖类商品业务中,a公司将所获购买糖类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的税额,认定为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的所有经营业务是否有涉税犯罪,是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有待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即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待定;计算国家税款损失时,没有扣除a公司补交的440.966万元税款。
适用法律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开票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书认定黄某某为a公司董事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黄某某某2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改判黄某某无罪。
3.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某某辩解:
其买糖是真实的,发票是糖厂开具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其辩护人辩称:
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涉案的票、货、款相一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徐某某既没有实施“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没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a公司没有虚开的主观故意。a公司的涉案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本案定性应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在没有新的证据及相反税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采纳税务机关对定性的认定。即便a公司涉嫌逃税,也应按行政前置的原则,先完成行政程序。a公司提交了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未抵扣的数千万元增值税发票,公诉机关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由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故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恳请本院依法宣告徐某某无罪。
4.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四、法院评判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认定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及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均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类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联系实际经营的情况进行认定,只有当开票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自身实际经营的业务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开票者开具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合的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条中的“按照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一般都由收款方开具,付款方只是接受发票,在交易过程中,受票方根本不具有开具票据的行为,虚开就更难以成立。
2.税务实践中,判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看票据、货物、资金三者之间是否具有流动的一致性以及流动过程中的违法性来判断具体侵害的法益。这主要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有关。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法行为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说明其会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发票在不同税务机关的虚假抵扣,危害到税收征管秩序;最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可能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3.本案中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及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1)合同签订情况。
一是a公司(黄某甲)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的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a公司有口头约定,大致内容为:由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销货方联系购买白糖,联系好购买白糖事宜后,由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将购货款(通过黄某甲)转至a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将购货款转至销货方,销货方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发送给a公司委托或者指定的收货人(大部分货物是徐某某、邓某某所收),销货方开具a公司为受票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销货方邮寄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通过提货司机带给徐某某、邓某某,再由徐某某、邓某某转交给黄某甲或者a公司。
二是a公司与销货方之间的合同。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了大量的白糖购销合同,其合同双方均为销货方与a公司,双方就白糖买卖事宜有明确约定,包括白糖的数量、交货的方式、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但有些白糖购销没有书面的购销合同,如a公司与广西凤糖及其下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33份(该合同数为集团公司总数),合同总购销量14728吨。
(2)本案中资金流情况。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资金流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从个人或者个人控制的账户上将资金转入黄某甲的个人账户上,黄某甲再将上述款项转至a公司开具的尾号为0066的南昌银行的账户上,a公司再根据货物购销情况将货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账户上。
(3)本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流情况。销货方为开票方,开具发票以a公司为受票人,a公司收到发票将发票(部分)在南昌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抵扣。
(4)本案中货物流情况。销货方根据合同将货物发出,单据上的收货人为a公司,实际收货人比较复杂,或者发货到莲塘站由徐某某、邓某某自提,或者由承担物流的车辆司机根据a公司的委托到销货方提取后交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直接以货运司机为收货人,或者通过中间人(如廖某)从销货方提取后托运给a公司(或者徐某某、邓某某)。
4.本案中票货分离情况。从本案的情况看,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一致,即资金由a公司转款至销货方,货物由销货方发送至a公司,票据由销货方开具给a公司。货物、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存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票、货分离的情况:票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转至a公司,而不是销货方直接交付给a公司;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而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从销货方收取或者自提。但该种票、货分离是否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和现实经营情况,很难认定。
首先,增值税发票以何种方式从销货方到达购买方,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销货方可以直接将发票交给a公司;也可以先交给a公司指定的人(徐某某、邓某某或者货运司机),再由a公司指定的人交给a公司;还可以由销货方通过邮寄方式交给a公司。票据的交付方式,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交付的方式和过程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其次,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收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发为了增加利润,减少中间过程以及通过减少仓储等方式降低成本,是一种经营和交易常态。a公司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与销货方也是买卖合同关系,由徐某某、邓某某直接从销货方收取货物或者a公司根据购买人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向销售方购买货物再由销货方交付给徐某某、邓某某,都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列。
况且,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物销售过程中,也有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购买货物的下游买受人从莲塘车站货场提取货物的情况。从销货方(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来说,其只要收到货款并将货物销售出去,即实现其交易之目的,至于实际收货人为谁(只要买受人认可已经交付),其在所不问,这也是为什么合同法上指示交付、替代交付等非直接现实交付形式均为法律所承认的缘由。从买受方来说,其只关心支付的货款能否买到其想要的货物,即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至于销货方从哪个仓库(如本案中广东i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货从e糖业公司仓库提取)提供货物给买受人,则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的票货分离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5.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虚开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首先,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他人,应当为销货方上游糖厂,但经糖厂所在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的查证,本案中的销货方上游糖厂在与a公司所进行的发票开具过程中,不存在虚开的行为,也即销货方上游糖厂所开具的发票是与其自身所经营的货物相符的发票,不属于虚开的行为;
其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在本案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其自身的实际经营行为不符,这一点在本案中经糖厂所在的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查证,不存在此种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发票的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a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就a公司与发票开具方的关系看,并不存在不符的情形,在涉及糖类购销的过程中,a公司实际经营的也是糖类业务,虽然涉案的糖类物品没有进入a公司的仓库,但并不能就此判定a公司实际没有经营糖类业务。
因此,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的犯罪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抽象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是指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即便指控事实成立,也因“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犯罪。
6.本案中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后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a公司根据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再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开具为a公司,符合资金、货物、票据一致的要求。
从国家税款的损失情况看,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款通过黄某甲转给a公司,再由a公司转给销货方上游糖厂的过程中,已经包含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额,在涉及增值税货物流转的过程中,只要上游糖厂开具发票的环节缴纳了税款,国家就已经对发票项下货物征收了税款。但a公司在将货物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过程中,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本来应当流转至消费者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手中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中断在a公司的环节,这样就使a公司的进项税额增加,但销项并未按照要求开具销项发票,是销项税额减少了,也就是说,a公司是通过减少销项税额的方式,达到逃税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的规定。
正常销售过程中,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徐某某、邓某某等开具相应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徐某某、邓某某等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从而最终成为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但a公司在与徐某某、邓某某交易的过程中缺少了这一环节。
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糖,因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发票(更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过程中可以少开具发票,从而通过减少销项以实现增多进项抵扣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逃税的行为。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徐某某、邓某某的过程中,能够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或者适当返利给徐某某、邓某某等,也是因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a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能够使a公司顺利逃避税收征管,从而实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a公司未向徐某某、邓某某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徐某某、邓某某也没有按照规定索取发票。因此,对于a公司的逃税行为,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帮助作用,该种帮助行为只是一种倡导性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并不在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制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罚性。
五、裁判结果
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江西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介绍)他人为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四、被告人邓某某无罪。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以下操作转为一般纳税人:
1、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证明材料呈交税务局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2、对同意认定申请的,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完成转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连续12个月或在12个月期间营业额累计达到500万以上,税务局将强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2、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500万的工业企业,需要当月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当月不申请的下个月强行转为一般纳税人;
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40万元货款。则甲企业要求提取该设备时,乙企业可以将该设备留置以担保货款债权的实现。()【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符合题意:尽管买卖建筑材料和保管设备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由于甲乙均为企业,乙企业可以行使留置权;选项b不符合题意。
2、下列选项中,属于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单选题】
a.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b.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000人
c.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d.基金管理人必须自有足够的保证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单选题】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程序。选项b符合题意: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选项a不符合题意。
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c.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首先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个人财产仍不足时,以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d.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选项c: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人有限责任公司。( )【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符合题意: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不符合题意。
7、某金店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纯金项链10条,每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0元,收购旧项链的不含税金额为每条2000元,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为()元。【单选题】
a.6800
b.5200
c.2600
d.32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c正确:销项税额=(4000-2000)×10×13%=2600(元);选项abd错误。
8、票据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本题考核承兑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选项b错误。
9、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多选题】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监事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d.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bd符合题意:本题考核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选项c不符合题意。
10、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多选题】
a.单独适用定金条款
b.单独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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