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抵扣规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抵扣规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又变了!国家新宣布: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另外,2023年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及抵扣攻略也给你准备好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通知:全面延续执行!
2、详解增值税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
3、最新!最全!增值税抵扣攻略!
4、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1、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宣布:全面延续执行!
2023年7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深入落实餐饮、零售等困难行业扶持政策,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确保应享尽享,帮扶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支撑消费。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由此意味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后,还将继续延续执行。
1、什么是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指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的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项目
加计抵减10%政策
加计抵减15%政策
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①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②
执行期限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期限延长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①: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注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须满足什么条件?
(1)加计抵减10%政策适用条件
享受主体
项目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计算区间
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政策适用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政策适用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2)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条件
享受主体
项目
2023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2023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计算区间
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政策适用条件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政策适用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适用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小提示: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加计抵减额怎么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特别注意: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3)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5)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应纳税额的抵扣如何处理?
类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应纳税额至0
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贴士:
1.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5、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的金额)
小贴士:
1.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2.年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若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导致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不一样,会计千万不要弄错了!
有会计总是将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搞混,我们给大家做了一个对比图,供大家参考:
项目
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范围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15%政策,仅适用于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加计标的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当期领用农产品的金额
抵减/扣除标的
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
加计比例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当期领用农产品金额的1%
适用期间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①
未规定期限
其他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无
注①:2023年7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加计抵减适用期间将延长。
3、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增值税政策层出不穷,进项税扣除凭证种类又非常繁杂,送你一份最新最全的抵扣攻略,从此进项税抵扣不求人!
一、判断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上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会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因为,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增值税,不涉及进项税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了征管的要求,税局一般要求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以防止形成滞留票。但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真的收到了,也没有必要一定退回重开,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二、判断扣税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1、抵扣凭证的类型应合法合规
发生增值税交易的我们会收到不同类型的凭证,但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行费等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具体的发票类型包含以下几种:
这里有3个重点需要强调一下: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旅客运输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现在乘火车多数情况下取得电子客票,报销抵扣需要打印纸质车票,且只能打印一次,一旦遗失,即使有复印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抵扣凭证的开具应该规范
抵扣凭证是否开具规范,主要检查以下4点:
(1)是否与真实的交易相符,没有涉及虚开发票;
(2)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3)发票专用章齐全(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4)备注栏完整
关于发票的备注栏,实务中频频出现备注栏缺失导致大额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会计收到6种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全。
到底是哪6种发票?一张表格说清楚。
业务
备注栏填写规定
政策依据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
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款
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三条第(三)项
预付卡业务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节第六条
差额征税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节第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三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代办退税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2、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3点
注意,认证期限有新规定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啦,会计们再也不用担心发票过期了~
三、判断是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会计收到发票,要思考一下它的用途是什么,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几种情形,只有不属于这些项目,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所有情形下图全部涵盖了,一起学习一下吧~
对于以上项目,也要分三种情况考虑:
(1)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全部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普通发票的,在当期直接都计入费用。
(2)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但取得专用发票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专用发票的,为了防止滞留票的产生,需要先认证抵扣,再做进项税转出。
(3)在购入当期进项税已抵扣,后期用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时,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四、抵扣实操
完成了前面3步,判断出一项支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后,接下来就需要进行勾选确认、计算税额、纳税申报等抵扣实操。
不同凭证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暑公告2023年第39号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
1. 会议费
2. 劳保费
3. 租赁费
4. 房产
5. 修理费
6. 广告费
7. 车辆
8. 设备,电子仪器
9. 过路费,通行费
10. 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
11. 咨询费,服务费,审计费
12. 差率费必须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13. 水电费,需要换车专票,才可以抵扣
14. 用于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 工资
2. 社保费
3. 业务招待费
4. 福利费,用于福利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注意事项汇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抵扣的要注意。
抵扣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什么意思? 交增值税,是用销项减去进项。抵扣进项,就是少交增值税款,对于企业来说,进项税就是现金。不得抵扣进项税,例如把买来的原料用在了建厂房上(非增值税用途),税法不认可企业的使用,税法认为原料应该用来生产产品的,不让企业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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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营改增税法实施以后,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会计人员关注的话题之一,进项税额抵扣是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今天小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条件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条件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进项税额抵扣注意事项
1.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或是否及时申报。
2.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以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备件的名义入账,巧立名目,多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按税法规定允许一次计入成本的科研用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有无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后(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仍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以正常损失报批,不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有无按外购货物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有无按购买国内原材料的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有无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款时,不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
7.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转做账外小金库,不冲减进项税额;或将取得的实物返利以接受捐赠的名义入账,不冲减进项税额;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不冲减进项税额而错转销项税额。
三个案例:取得的这份专票三流存在不一致,竟然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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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建筑集团企业乙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后建筑集团企业乙授权旗下的子公司丙进行施工建设,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款项也结算到丙公司对公账户。
截止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已经取得了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亿元,税额5400万元。
请问:
三流中合同流跟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5400万元的增值税甲方能否允许抵扣?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
案例二
公司业务员出差取得一份开具给所在公司的住宿费的专用发票6360元,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业务员来通过个人卡刷卡支付。
请问:
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3
案例三
某分公司购进一批商品,取得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资金问题,由总公司来统一付款。
请问:
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考二
2023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
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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