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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销售收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和销售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和销售收入

【第1篇】增值税和销售收入

这两天,发了几篇和财税无关的文章,反响不大,还是改回我的老本行吧,其实我的老本行还是有很多值得写的,总想着多元化发展,突出自己兴趣爱好的广泛实际上往往适得其反。好了,闲话少聊,说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指的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却要依法确立,比如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有下面这些: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我们再来看看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销售销售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尼?个人所得税也有了视同销售,是的,真的有了,这是个税向企业所得税学习的结果。在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引入了个人所得税领域的“视同销售”概念,该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列举了一些例子,其实视同销售收入主要发生在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领域,下面说说几个例子,看条文毕竟太繁琐,举几个串联起来的例子巩固一下

一、奔驰公司将自产轿车100辆奖励给职工,该车市场单价20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

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

借:税金及附加 18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

(附加税分录略)

借:直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这个例子综合性比较强,会计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都确认了收入。

二、奔驰公司将自产轿车100辆用于单位管理部门,轿车该车市场单价20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借:税金及附加 1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

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这里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但是消费税要确认视同销售

三、奔驰公司将自产小轿车100辆用于偿还所欠东方毅的账款,该小轿车市场单价为20万元,最高售价为25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

借:税金及附加 22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借:直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这个例子和第一个例子大同小异,就是消费税计税依据请注意一下

四、奔驰公司将自产小轿车100辆用于捐赠给希望工程,该小轿车市场单价为20万元,最高售价为25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库存商品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

这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都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注意调整,另外,本人没确认税金及附加,直接放在了营业外支出中。

【第2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

票样

发票是什么?简单的来说就是证明,详细的证明,从发生日期,发生时的价格,地点,经办人员等都有据可查的证明。发票也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

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更专业具体的解释就是: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常见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3、机动车专用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电子发票, 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普通发票的税率,一般纳税人的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一般是6%,商业一般是4%,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给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开普通发票还是申购专用发票,税率只能是4%、6%,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税率还是17%(或13%)。营业税项目,税率是可能是3%、5%、20%。农业行业的属于免税项目的,税率是0 %。

锋向财税提醒只要明白了发票的类型和不同的用途,才能更好的财务工作中发光发热游刃有余。

票样

发票日常管理的注意事项:

(1) 开票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面、销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 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3) 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4) 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5)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6) 开票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

(7) 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无论有几联发票,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8) 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电子发票

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3篇】增值税发票查询app

云票助手支付开票产品优势

商户管理:商家无需二次开“码”,支付码即可完成开票,提高人效成本,节省时间,优化商户票据管理。

消费者应用:消费者扫码支付后,手机随时开票,无需等待。

支付开票延伸多行业应用场景,解决相关业务痛点。包括餐饮、交通出行、教育、零售、生活服务等。

餐饮行业:无需排队等待,提高消费者用餐服务体验。同时解决餐饮连锁多门店开票管理等问题。酒店以及交通运输业:系统对接,集中部署,统一管理,满足多场景的自动开票需求。

教育行业:系统对接直接开票,税控设备集中管理,高效稳定操作。

生活服务业:支付开票,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通过多渠道实现消费者自助开票,提升用户体验。

云票助手支付开票,支持多样性更灵活的开票模型。

云票助手是由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以开票为主的税务软件,除支付开票功能外,还有高效的数据录入方式,强大的发票查询和汇总统计,为企业数据保驾护航的云备份,支持全票种发票开具,征期自动抄报、进销项一体化等智能服务。

【第4篇】国税是增值税吗

发票盖章虽然不是什么高深的问题,但是也是我们日常工作中非常常见的问题,其中一些主要的疑难杂症我们还是要注意。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吗?

答:不可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财务专用章,或者说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公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手抖没盖清楚怎么办?

答:在不遮挡信息的情况下,在空白处补盖一个,或者严格点的话直接作废红字冲销。

4、发票专用章盖颠倒了怎么办?

答:章盖歪了或者颠倒了,只要清晰可辨认,只是影响美观,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当然,也不要因此随便盖,还是要按规定加盖。

5、电子普通发票自带发票专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非要再盖一个章,也不影响发票的使用,画蛇添足而已。

6、代开的发票如何盖章?

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专票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7、新版版式发票、电子专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的第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没有盖章的发票怎么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有被罚款和被拒收的风险。

没有盖章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

当然现实中很少出现这种被罚款的情况,一旦发现补上章不就完事了。

9、发票记账联需要盖章吗?

答:不需要

1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盖章的问题

当然,发票管理办法发布后,原有规范性文件和上位法发票管理办法相违背的规定应属当然无效。这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抵扣联不得加盖印章的规定也自然失效了。也就是现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也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很多人对于机动车发票如何盖章的问题还纠结于国税函2006 479号的规定,其实仔细看看2006年479号,上面不仅规定了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还规定了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如果我们还要执行它里面的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那你想想,这个文件里面的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我们还执行吗?

很显然,这个06年的文件随着发票管理办法11年的更新实施,已经自动无效了。

而且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有历史原因的,因为当时如果在抵扣联上盖章,扫描认证时经常会通不过,所以不得不明文单独规定不允许在抵扣联和报税联上盖章,到现在来看,这个技术问题早已经不是问题。

发票盖章确实是小事,但是也算是会计基础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财务部已经明确通知所有业务人员,按照通知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减少税务审核的风险。

来自 网络

【第5篇】增值税开票系统资料导出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查询管理-已开发票查询”(或者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已开发票查询)选择号发票类型,发票状态,开具发票起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勾选要导出的发票,点击查询结果导出,导出xml文件。

【第6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业务准则

在国家经济大形势下,各地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式将越来越功利化、精准化,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的评估,判断是否退税、补税项目,另外就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能力的评估,避免清算完成没有税款可缴纳。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评估:

目的:判断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减轻企业负担(是这样吗?呵呵)。

工作内容:

(1)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进行评估,包括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销售价格等因素的综合计算,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2)评估过程中需要获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以确保评估结果准确。

(3)评估报告中应包括该项目是否符合退税条件、退税金额、退税程序等内容。

1、数据维度:

(1)土地出让金:评估报告需要统计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通常从相关文件中获取。

(2)开发成本:评估报告需要计算该项目的开发成本,包括建设投资、设计、施工、监理等成本,通常从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中获取。

(3)销售价格:评估报告需要计算该项目的销售价格,通常从项目销售合同中获取。

2、数据来源:

(1)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是获取土地出让金的主要来源。

(2)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方案和招投标文件中通常包含了项目的开发成本和建设计划等信息。

(3)项目销售合同:项目销售合同中包含了该项目的销售价格等信息。

3、判断方法:

(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计算该项目的开发成本。

(2)根据项目销售合同中的销售价格计算该项目的销售收入。

(3)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根据税法规定,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能力评估:

目的:确保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清算完成后无法缴纳税款的情况。(这是重点………………!!!)

工作内容:

(1)评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分析,以及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

(2)评估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逃税、偷税漏税等情况。

(3)评估报告中应包括该企业纳税能力的评估结论,以及建议该企业在税务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1、数据维度: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2)利润表:利润表反映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企业经营风险评估指标:例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等指标。

2、数据来源:

(1)企业自有财务报表:企业自有的财务报表是评估该企业纳税能力的主要来源。

(2)税务部门相关文件:税务部门相关文件包括企业纳税记录、税务处罚记录等信息。

(3)信用评级机构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报告可以提供企业信用状况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信息。

3、判断方法:

(1)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计算企业的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2)对企业纳税记录进行分析,包括企业纳税申报记录、纳税金额等情况。

(3)综合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评估企业的纳税能力和偿债能力。

(4)根据评估结果,给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如提醒企业缴纳应税款、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等。

【第7篇】2023增值税税率下调

千呼万唤始出来!大家翘首以盼的个人养老金终于靴子落地啦。

11月4日,人社部、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同日,个人养老金各项配套政策密集发行。

一天之内5大政策文件齐出,涉及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实施规则、税收政策及各参与主体的业务管理办法等。

随着系列文件的陆续出炉,个人养老金整体制度设计已基本完成,相关业务启航在即。

小安汇总了几个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帮助大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前做好财务规划。

1.个人养老金是什么?谁可以参加?

个人养老金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也就是“自缴自用”,缴多少就能全额积累多少。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2.如何参加个人养老金?怎么开户?

(个人养老金业务运作流程图,来源:华安基金)

按照制度设计,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有两个账户:

第一个是个人养老金账户。

大家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

账户只用于信息记录、查询或者服务等功能,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

第二个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大家可以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账户用于资金缴存、产品投资、税款支付、归集收益等。

两个账户均具有唯一性。

3.如何缴费?金额是多少?领取时有什么限制条件?

按照规定,每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同时,为更好实现补充养老功能,政策规定,参加人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领取时,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经确定,该笔资金将转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并进行纳税。

值得一提的是,按约定需要领多少就转入社保卡多少,尚未领取部分,仍可以留在账户中继续进行投资增值。

4.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确定个人养老金采取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具体来看: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

5.税收政策有什么亮点?和以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相比有什么区别?

和2023年个税递延型商业保险相比,此次的税收政策之所以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主要在于两方面:

扣除额度的计算:

以前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按照月收入的6%或者1000元标准,哪个低就按照哪个计算,但养老金采取了固定额度,每年12000元。

相比之下,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度有所放宽,计算也更加方便。

领取时的个税税率: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中规定,收入25%部分免税,其余75%按照10%的税收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实际税率7.5%。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将领取时的个税税率由7.5%降到了3%,优惠幅度更大。

6.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钱怎么用,能够买什么产品?

那对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途,都有哪些可以选择的投资品种呢?

大家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投资类型和金额。

以公募基金为例,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型包括:

最近4个季度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运作合规稳健且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那市面上共有多少只基金符合要求,成功入围呢?截至2023年3季度末,全市场共发行养老目标基金192只,合计资产规模951.22亿元。

小安在筛查后发现,市场上目前符合标准的目标日期基金53只,风险目标基金88只,共计141只。

其中,小安家就有6只基金符合准入条件,请大家品鉴!

(规模数据来源:基金2022三季度报)

【第8篇】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交增值税吗

财税[2016]68号中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而在营业税时代作为非应税收入的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因68号文件的出台成了政策真空地带了,这些会费是否应缴增值税呢?本文对此作详细阐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大多是平移营业税时代的相关税收政策,将上面这个营业税时代的政策财税字〔1997〕63号和营改增后的财税[2016]68号中关于有关会费的规定对比,突然发现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出现了政策真空,难道只有68号文中例举的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而原本在营业税时代作为非经营收入的社会团体会费要改征增值税了吗?根据原来的征税原理,两者均为非经营活动,为何只例举了前者呢?这样的政策表述有时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大的困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由民发[2007]167号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的收费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费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是允许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故其是非经营收入。

而营改增并不改变以上所述会费的非经营收入的属性,故应作为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处理。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023年12月25日)第八条:“八、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终于得到解决,这个政策下来前各地税务机关都觉得是应税收入。主要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第9篇】2023年最新增值税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说明

1、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交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

“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或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还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免抵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10)“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特别提醒:进项税额留底跟“转出多交增值税”是两码事:月底进项税额留底不需要账务处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用“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特别提醒:“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同时“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纳税额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还核算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中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5、“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设置如下专栏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多个专栏,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9 个专栏。

其中:“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 纳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是设在借方的五个栏目,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是设在贷方的四个栏目。

三、月份终了

1.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转 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4.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 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 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6、 “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四、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月末 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举例说明如下(假定下列例子均是独立的,并且无期初余额):

①、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80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②、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101 万元,则月末不需编制会计分录,此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 户有借方余额 l 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③、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80 万元,已交税金 30 万元(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在已交税金明细科目 核算),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

④、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120 万元,已交税金 30 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此题转 出多交的增值税只有 30 万元,而不是 50 万元,借方与贷方的差额 20 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五、年度终了

“应交增值税”科目,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但 在年底必须要结平各明细科目。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贷方 的差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或贷方。

若“应交 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余额为有留抵的进项税额; 若贷方有 余额,则为应交的增值税。

●在下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10篇】销售食品的增值税税率

问: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11篇】增值税即征即退申报表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3年才收到2023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3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3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3年1月1日后收到202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2.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3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工商登记一直没有办下来,但已经在本地税务局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我可以就发生的货运业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同时符合4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办理了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车司机,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2023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积极改正下,2023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23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2023年1至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此前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4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你公司2023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23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23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

7.我公司在2023年4月成立时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如果我公司在2023年4月10日被税务机关评价为纳税信用级别b级,同时也符合其他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在2023年4月11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4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如果你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已在2023年4月10日被评价为b级,则可以在2023年4月11日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8.2023年3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床,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计入进项税抵扣税款,2023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9.2023年4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10台电脑,取得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万元。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23年5月才将这张发票入账。此时已经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认证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将这张发票认证抵扣。2023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3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10.某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是否必须在2月属期进行用途确认?如已经将发票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答: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23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在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后,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前,或作废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自行更正用途。

【第12篇】增值税计提吗

一、增值税如何计提附加税

增值税不存在计提,是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一)、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地方税费附加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三)、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应交税费-河道管理费

2、缴纳税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河道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三、若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采购货物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进项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时,产生的增值税计入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当月确认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当月认证通过的进项税—上期留抵税额

四、若当期有留抵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一)、若当期没有留抵,需要缴纳增值税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缴纳时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地方税费附加分录与小规模相同。

【第13篇】企业理财收入增值税

导读:理财收益的增值税怎么入账?大家都知道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但是企业的理财投资收益该怎么做账,是很多人都十分感兴趣的话题。会计学堂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在下文中给出相关的介绍,希望你们能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

理财收益的增值税怎么入账?

借:银行存款

利息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流动资产

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未持有至到期,而是转让,毫无疑问,需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6%的适用税率或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持有至到期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很多人认为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我们仔细研读财税【2016】36号,就会发现,在'贷款服务'的解释中是这样描述的,'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获得的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换言之,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后,无论是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其转让差价或利息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14篇】怎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越来越广,那如何开票,如何申报呢,跟着小编一起梳理一下吧。

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提供住宿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二)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的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四)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5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五)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票申请流程

根据上述政策,符合要求的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可以到网上税务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步骤请点击阅读下面文章

☞ 【网上税务局】发票初次核定和税控申请!

票种申请完成后,打印结果通知书,并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税控设备信息变更。

已申请自开专票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外,发生的销售货物或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均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申报表填写

请注意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收入都需缴税。

发票注意事项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与普通发票有区别,请小规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定要注意。

发票开具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在开具过程中一要准确选择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要准确选择征收率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3%和5%,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准确选择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的征收率都是3%;如有发生不动产租赁业务(高速公路收费项目除外),征收率为5%。

注意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时误选择了17%或6%的税率,后续处理十分麻烦,各位一定要注意喽(税控升级到新版本对此会有校验,请用最新版本税控软件开具发票)。

发票作废或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冲红,其主要区别在于,发票作废只能在发票开具的当月进行,如果当月因其他原因进行过开票系统的抄报税操作,已开具的发票也无法作废。

(一)发票作废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发票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和其他发票差异较大,在这里和大家重点讲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其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第三种情况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红字发票的申请流程分为四步:红字信息表填开、上传信息表至税务局端系统、下载生成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两种开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具体流程为: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目前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可以实现上面的全部操作,纳税人一般不用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可以根据下面的不同情况分别操作。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办理时需携带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第15篇】装修工程增值税税率

现代很多人都喜欢买精装房,因为可以拎包入住,因为解决了一下拿出装修费的困境,也可以解决上班族没有足够时间装修的问题。但是你了解购买精装房时你承担的税费与买毛坯房有什么区别吗?现在就一起来聊聊吧!

壹、“销售精装房”与”买房送装修”的增值税问题

(一)销售精装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1)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的:

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包含在房价中的,装修费属于价款的一部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将所有价款一并按销售不动产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单独注明装修费的,销售房地产带装修是一项销售业务,商品房也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存货,但不属于增值税概念中的货物,因此,既不属于混合销售也不属于兼营,即使分别注明金额或是分别签订合同,有应将收到的全部价款(含装修费)按销售销售不动产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遵从了原国税函[1998]53号的精神,虽然已作废)。

(2)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地产送装修的,装修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收到的全部价款按销售销售不动产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注意:如果房地产公司在销售精装房的同时赠送家具、家电,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与送装修一样也无需视同销售;但如果房地产公司将销售精装修房和房屋中的家具、家电等分别进行开票的,则精装修房按销售不动产适用10%的税率,房中的家具、家电等按销售货物适用16%的税率(按兼营处理)。

贰、“销售精装房”与”买房送装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精装房的装修费,作为房价的一部分,不论是否单独开票,装修支出均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并可以加计20%的扣除。但是对可移动的动产设施(如可移动的家用电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不构成工程实体,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内容,不能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地产送装修的,装修部分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视同销售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纳税,卖房后发生的装修支出只能作为销售费用的一部分据实列支,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是按比例计算的而不是据实列支。

叁、“销售精装房”与”买房送装修”的印花税问题

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均按万分之三贴花。

《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销售总价含装修费的,以全部价款按产权转移书据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万分之五贴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分别注明房款和装修费的,房款部分按产权转移书据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万分之五贴花,装修费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万分之三贴花(单独注明家具家电金额的,按购销合同,按万分之三贴花);销售房产送装修的,只就全部价款按产权转移书据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万分之五贴花即可,装修部分并未单独注明金额,也未单独签订合同,因此,不需要贴花。

肆、销售精装房”与”买房送装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论是否单独注明装修费,均应以全部价款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计税价格,减去合理的成本费用(含装饰、设备等直接成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送装修(或送家电)的,类似于买一赠一,不需要视同销售,按总价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发生的装修支出,作为销售费用据实扣除即可。

伍、“销售精装房”与”买房送装修”的契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也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客户在购买房地产公司销售的精装修房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论是否单独与注明装修费,均按全价作为计算契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契税;地产企业销售房产送装修的,装修费并未另支付费用,按支付的房价作为计算契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契税即可。

陆、“销售精装房”与”买房送装修”的附加税费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纳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7%或5%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即因增值税异同而定。

柒、“销售精装房”与”买房送装修”的房产税问题

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销售的精装房,在销售前,如果已经自用(如作为售楼处),应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有依据自然包括房产的所有成本(即含装修费 );如果出售前没有自用则不涉及房产税的问题,即不论是“销售精装房”与”买房送装修”都没有房产税的问题。

仅供参考,不做办税依据!

—end—

来源:赵玮财税工作室

《增值税和销售收入(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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