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优惠备案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优惠备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零申报有什么好处?哪些情况下可以零申报?今天不编就带大家正确认识一下零申报!
01
为什么要零申报?
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可以零申报呢?
大多数刚刚成立的公司并不能开始直接盈利,需要慢慢累积客户资源后才能慢慢走上正轨。
但只要公司注册成功后,就要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务。
没有收入却还要交税,是不是有点不近人情了?这个时候,零申报就出现了。
简单来说就是,无销售额的公司没有发生应税收入,这时候就可以不用缴纳税务,这种情况称之为零申报。
那么,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企业能不能零申报?有什么判断标准吗?税局最新规定是这样的:
企业是否可以做零申报处理的判断标准!税务局是这样规定的:
通俗来说就是:
在纳税申报所属期内,收入、成本和费用均为0,企业才能零申报。
02
零申报五大误区
误区一:当期不用缴纳税款就做零申报
公司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是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的,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相应栏次的享受免税数额。
误区二:当期未发生收入就做零申报
公司为新开业的新办企业,没有发生收入,但是产生了增值税进项且已经做了认证处理,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虽然新办企业当月未发生收入,但是存在了进项税额,如果进行零申报处理,可能会因为未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抵扣造成不能抵扣的情况发生。正确处理方式是在申报表对应的销售额填写“0”并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从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误区三:企业长期亏损,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企业长期亏损,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进行“零申报”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误区四:免税收入做零申报
一家蔬菜批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相关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这个季度销售未超相关额度,全部符合免税条件,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的应纳税额为零,但也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将当期免税收入填入申报表的“其他免税销售额”中。
误区五:已预缴税款做零申报
一家建筑行业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销售一些建筑材料,该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所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未超额且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了相关税款,请问是否可以做零申报?
答:不可以。虽然该企业代开发票且已经缴纳了税款,但依然不能简单地进行零申报处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在申报表中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从而进行冲抵。
03
公司一直“零申报”
岂不是就不用缴税了?
税务局要求的零申报需要满足特定情形,通俗一些理解就是:在纳税申报所属期内,收入、成本和费用均为0,企业才能零申报!
那企业一直“零申报”下去,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税了?
回答肯定是否定的。试想,如果经营一家公司,即使没有业务,也必须有基本的开支,如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水电和通讯费。怎么可能长期零申报呢?况且,这样做的后果真的很严重!
长期零申报的后果了解一下?
04
长期“零申报”后果
企业零申报只是暂时的解决办法,但不是长期的解决办法。如果公司没有应税收入,建议仔细考虑是否继续经营,而不想经营的公司必须及时注销,以避免税收风险和信用降级的风险。
如果你想零申报,你必须按时记账,并按时填写纳税申报单。如果你经常忘记申报,当心被列为“非正常户”。
05
违规零申报风险真的不小
零申报5个错误操作
会计人马上要自查
提醒:
免税、没有应纳税款与零申报,虽然最后都是应纳税额为零,但区别还是很大的,企业要正确进行零申报。
违规零申报会造成企业利润损失,更会影响企业信用,增加税收风险。
06
如何轻松一键零申报?(以浙江税务为例)
一、登录方式
(一)支付宝
1.打开支付宝app首页,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税务”——“浙江电子税务局”。
2.进入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页面,点击界面右下角“我”,选择“企业/报验户办税”。
3.选择“企业办税”,填写用户名(纳税人识别号)、密码、验证码,再依次填写用户名(办税人姓名),输入办税人密码登录。
4.登录后点击首页“一键零申报”进入界面。
接下来的操作步骤与其他登录方式相同,请查看“二、操作流程”。
(二)浙江税务
1.打开“浙江税务”app,选择界面右下角“我”→“注册登录”。
2.选择“企业办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选择办税人员姓名,输入密码,点击登录。
3.登录后点击“首页”→“一键零申报”,进入操作界面。
接下来的操作步骤与其他登录方式相同,请查看“二、操作流程”。
二、操作流程
1.进入“一键零申报”界面,认真阅读《免责声明》,对照条件确认是否符合。如符合,勾选“我已经阅读”,点击“确定”。
2.勾选需要做零申报的申报表类型,点击“一键零申报”,并等待申报完成。
3.申报列表下方将显示“零申报成功”字样,提示申报成功。
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如何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招用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六、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目前正值9月征期,纳税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应该如何进行填报呢?今天,大华为您梳理:享受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如何填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报表填写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无偿捐赠疫情防控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及附加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经销二手车减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总局从政策上明确无纸化申报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内控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制度。这不仅是税务部门强化业务真实性的重要抓手,也是企业化解退税风险的主要措施。忽视退税备案单证制度,必将给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患和损失,那么岀口企业在落实备案单证制度时,出口免税货物该不该备案单证?
实操中,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企业应于业务发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办理免税申报。因为种种原因出口退税调整为出口免税的,应于确认调整的次月申报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需要企业自主备案,留存备查,备案资料如下: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购货发票(属于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
免税收入对应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金税四期上线后,对岀口免税货物建议,岀口企业也要认真做好备案单证管理,以强化风险内控。
自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以来,关于“零申报”的问题粉丝一直在询问,也存在很多误区,今天统一在这里为大家“解惑”。
当期不用缴纳税款 做零申报?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后,想要做零申报。
首先明确是不可以的。
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相应栏次的享受免税数额。
当期未发生收入 做零申报?
公司为新开业的新办企业,没有发生收入,但是产生了增值税进项且已经做了认证处理,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肯定是不可以的。
虽然新办企业当月未发生收入,但是存在了进项税额,如果进行零申报处理,可能会因为未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抵扣造成不能抵扣的情况发生。正确处理方式是在申报表对应的销售额填写“0”并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从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企业长期亏损 做零申报
不可以。
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进行“零申报”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免税收入 做零申报
虽然小微企业很容易达到免税政策的条件,但免税不代表可以零申报。
按照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的应纳税额为零,但也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将当期免税收入填入申报表的“其他免税销售 额”中。
已预缴税款 做零申报
某家企业提供服务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了税款,那么可以做零申报吗?
不可以零申报。
虽然该企业代开发票且已经缴纳了税款,但依然不能简单地进行零申报处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在申报表中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从而进行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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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主要内容有: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大致经历了从审批到备案再到无需备案的三个阶段,具体时间段为:2023年之前是审批制;2023年-2023年是备案制;2023年至今已无需审批,也无需备案。具体税收政策文件为: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所以现行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减免税优惠事项已经不需要备案了,采取的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救灾救济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5)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当房屋产权证标注时间不满2年而契税完税凭证填发日期满2年时提供)。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3)个人住房证明(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9.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10.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查验)。
11.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3)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工资发放清单。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安置随军家属名单。
(8)职工名单。
12.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说明。
(3)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5)工资发放清单。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
(8)职工名单。
13.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15.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6.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费标准和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书面声明材料。
17.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费标准和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书面声明材料。
18.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费标准和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书面声明材料。
19.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费标准和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书面声明材料。
20.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备案登记表》2份。
(2)收费标准和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书面声明材料。
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22.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纳税人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
2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4.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5.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7,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6.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8,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
无《就业创业证》的纳税人,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7.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8.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9.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4〕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0.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还应报送: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3.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9,政策依据:财税〔2016〕7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查验)。
35.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6.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4,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证明材料。
37.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材料。
38.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9.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0.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33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1.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5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资料。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3.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应报送:
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44.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5.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42801、01042804、01042805、01045301、01045303、01045304、01045305、01045306、010453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令第65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52号、财税〔2017〕76号),应报送: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46.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说明。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48.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9.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5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01064020,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3.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
55.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8〕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6.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0〕10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7.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5,政策依据:财税〔2006〕6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58.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6,政策依据:财税〔2015〕3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59.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0.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1.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6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相关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6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5.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5、01081521、01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7.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8.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69.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0.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1.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3,政策依据:财税〔2016〕8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3.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74.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保险产品费率表。
7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3)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查验)。
77.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3)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查验)。
78.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79.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0.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财税〔20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2.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8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4,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5.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6,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6.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8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8.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9.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技师学院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90.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91.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助学贷款台账原件及复印件。
(3)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5)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9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业学校取得相关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94.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8.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9.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0.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1.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2.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3.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0,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4.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5.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6.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7. 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8. 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9. 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0.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1.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03、01103207、01103208、01103209、01103210、01103211,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7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2004〕69号、财税字〔1997〕6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政策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报送)
(4)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13.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政策依据:财税〔2018〕5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政策依据:财税〔2018〕3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5.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政策依据:财税〔2014〕8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的批文复印件。
116.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5,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11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118.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119.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0.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复印件报送)
121.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1,政策依据:财税〔2017〕3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2.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3.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减按5%征收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14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4.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7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5.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12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7.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8.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9.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130.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1.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2.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
133.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4.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政策依据: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0〕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135.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1,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4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6.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15号、财税〔2004〕16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技术维护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9.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3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已开具票据存根。
140.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41.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4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4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44.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备案流程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6.办税服务厅地址 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2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4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5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6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6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7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7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7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8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8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8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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