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是现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升级版,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更名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但是网址没有变化,您收藏的网页不用进行修改您只需登陆即可看到网页改变。
新平台都增加了哪些功能?对您原来的认证有什么影响呢?提前了解一下!
主要新增功能
1、综合服务平台
登陆支持: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功能菜单不同:可进行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仅成品油企业)、发票下载和档案信息维护的操作,不可进行相关发票勾选操作。
2、首页工作台的更新
显示为一个点击月份切换的大日历,简洁美观,便于操作
3、导航栏变更
将原来的以勾选、批量勾选、确认为主体进行分类,修改为以抵扣、退税、代办退税为主题分类,更加清晰明确相对应的操作。
4、确认勾选改为确认签名并可以撤销
抵扣勾选中取消了确认勾选,改为在勾选统计中的确认签名。
原确认勾选后无法撤销修改,现在用户可以在未提交申报期间对已勾选并确认签名的发票数据进行整体撤销。
(扫描认证的进项发票,
也需要登录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确认签名)
5、抵扣勾选
增加了不抵扣勾选和逾期发票抵扣申请与勾选的功能以及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
6、发票查询功能改为进项发票查询
并增加了2个模块:
(1)出口转内销查询
(2)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
7、增值税发票全生命周期展示
在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的查询功能中新添加了一项“查看发票明细”功能,用户可在此功能中查看对应发票的数据流转的全部流程。
8、注销勾选
对于有需要注销勾选的企业,首页新增了注销勾选按钮。注销勾选后可在所属期所在自然月进行确认签名(正常是次月才可进行确认签名)。注销勾选后还可撤销注销勾选。
注意:纳税人仅在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注销勾选功能。纳税人注销勾选后,需要完成注销申报。
9、发票下载
企业可通过发票下载功能,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申请并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本功能模块包含发票下载、发票查询等功能。
(1)同一个开票月份的每一类发票每24小时申请下载请求不超过1次;
(2)当前开票月份的每一类发票最多申请5次发票下载,历史开票月份的每一类发票每30天可申请一次发票下载;
(3)提交的申请会在24小时内被处理;
(4)可以下载7天内申请且处理完成的发票。
(发票查询可查询进销项数据明细)
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答:所有使用含有数字证书的税控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使用该平台。
2、纳税人为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类型企业,该如何认证发票?
答: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企业可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
3、 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抵扣勾选功能对纳税人信用等级有要求吗?
答:没有,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登录使用该平台。
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并使用部分功能。
5、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中的哪些功能?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平台中的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仅成品油企业)、发票下载和档案信息维护等功能。
6、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后没有抵扣勾选功能是什么原因?
答:请确认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未到生效日期。
7、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抵扣勾选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抵扣勾选模块包含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发票不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以及抵扣统计确认等功能。
8、“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
答:可以勾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票数据:
(1)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且尚未完成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除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2)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
9、“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
答: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有: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且未经税局审核通过的发票(逾期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
10、对于发票抵扣量大的企业可以实现批量勾选发票么?
答:发票抵扣量大的企业,可以使用“发票批量勾选”模块,通过文件导入的形式实现批量勾选,提高发票勾选效率、降低勾选工作量。
11、勾选为“部分抵扣”和“不抵扣”的发票,该所属期申报缴税后能否再次选择抵扣?
答:不可以再次选择抵扣。
12、可以将一张发票同时进行“抵扣勾选”和“退税勾选”吗?
答:不可以,一张发票仅可勾选一种用途。
13、纳税人如何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答:征期内,纳税人完成当期抵扣勾选后,需在增值税申报抵扣前,到“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申请统计,生成本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并进行确认签名。
14、纳税人进行“申请统计”操作后是否可以继续勾选发票?
答:纳税人在非增值税申报期,进行“申请统计”操作后,可继续对发票进行抵扣/不抵扣操作,但不可进行确认签名。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进行“申请统计”操作后,则必须撤销统计方可进行抵扣/不抵扣操作。
15、“确认签名”是什么?
答:“确认签名”是指在平台中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纳税人申报期内需对抵扣勾选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方可进行当期的抵扣申报工作,经“确认签名”确认后当前统计表将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
16、不经过“确认签名”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答:不可以。
17、本期无进项抵扣需求是否需要申请统计并确认签名?
答:若纳税人本期没有需要勾选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则不需要在平台中进行申请统计并确认签名。
18、 “确认签名”功能开放时间?
答:“确认签名”功能仅在申报期内开放,确认签名和撤销签名支持多次操作。如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前申报抵扣的,可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进行确认签名。
19、确认签名后需要继续勾选发票怎么办?
答:确认签名后系统会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成功“撤销签名”后继续进行勾选和撤销勾选操作。
20、撤销确认签名有无次数限制?
答:抵扣勾选支持多次撤销确认,退税勾选确认后不可撤销,代办退税勾选后无需确认且不可撤销。
21、哪些企业可以使用“退税勾选”模块?
答:只有外贸型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能够使用“退税勾选”模块。
22、发票“退税勾选”后未进行确认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答:发票“退税勾选”后未进行确认不能申报出口退税,需完成“发票确认勾选”才能用于出口退税。
23、退税勾选确认后能否撤销重新选择?
答:确认后不可撤销。
24、哪些企业可以使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
答:只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能够使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
25、哪些发票可用于“代办退税勾选”?
答: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代办退税勾选”。
26、“代办退税勾选”需要进行确认操作吗?
答:“代办退税勾选”没有确认环节,“代办退税勾选”提交或“批量代办退税”勾选文件上传即确认,且无法撤销。
27、 “发票下载”模块可以申请下载哪些发票?
答:纳税人可在“发票下载”模块申请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28、发票下载申请提交后是否可以直接下载文件?
答:纳税人查询处理状态,显示为“处理完成”后,方可下载。
29、如何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答:纳税人可以在“进项发票查询”模块里的“单票查询”和“未到期发票查询”中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30、纳税人是否可以在平台进行发票查验?
答:纳税人可点击平台中“发票查验”按钮自动跳转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进行发票查验。
31、纳税人平台档案信息显示不全怎么办?
答: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局端加载档案。
32、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平台中查询不到是什么原因?
答:销方离线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上传到税局端之前无法查到。若非前述原因,需到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张发票是否存在。
33、扫描认证的发票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中确认签名?
答:扫描认证的发票,需要在申报抵扣前登录平台进行确认签名。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为抵扣勾选,如需调整用途需撤销抵扣勾选后重新勾选。
34、什么情形企业需要使用“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
答:平台获取到企业当期已完成增值税申报的结果后,会自动跳转到下一税款所属期,并显示“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若企业需返回上一税款所属期调整认证数据,可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
35、回退税款所属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回退税款所属期需要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税款所属期跳转到下期后,企业又在当期撤销申报;
(2)平台获取到的需回退的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3)在回退属期的申报期内。
36、什么情形企业需要使用注销勾选功能?
答:一般情况下进入申报期后纳税人才可进行确认签名,需要做注销当期申报提前确认勾选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对下一税款所属期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37、注销勾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申请注销勾选需要平台获取到纳税人当前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已申报”,否则无“注销勾选”按钮。
38、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业务是否要携带税控设备?
答:需要。
一般纳税人每月需要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主要依据: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大厅扫描认证”或在“网上勾选认证”,已认证通过发票的税款方能进项税额抵扣。毫无疑问,两种认证方式,当属“网上勾选认证”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纳税人,不用再每月底跑到税务大厅排长队了。
按照之前的规定,只有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大厅扫描认证”或在“网上勾选认证”两种方式,而d级和m级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到“税务大厅扫描认证”的一种方式进行。
根据刚刚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起,所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这一规定将极大的方便广大纳税人,让信息多跑路,让纳税人少跑腿,税务总局又做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一、勾选平台网址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比如江苏省是https://fpdk.jsgs.gov.cn:81/
二、勾选步骤
首先把税盘插入电脑主机,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日期说明:申报11月份的增值税,勾选确认日期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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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后,进入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主界面,点击所属期月份,示例为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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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11月】后,进入到【发票勾选】界面,选择开票日期起始日,选择好后,点击【查询】;
点击【查询】后,页面下方会弹出此段日期内的进项发票,选择需要在上月抵扣的进项发票;选择好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保存】;
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保存】后,页面会弹出“勾选确认信息”,核对发票数量,金额等信息,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保存成功”的提示,再次点击【确定】,并根据提示“确认勾选”;
再次点击【确定】后,点击页面上方的【确认勾选】;
点击页面上方的【确认勾选】后,在“确认标志”后面选择【已勾选未确认】,最后,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点开确认勾选页面后,一般都是默认为“已勾选未确认的”,所以也可以直接点击【查询】;
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后,在页面下方会弹出已勾选的发票,核对无误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确认】;
点击页面最下方的【确认】后,页面会弹出一个提示,选择【未完成申报】,再点击【确定】。此步最后关健,选择“未完成申报”后,次月勾选的进项才能进入到上个月税期内去抵扣;
选择【未完成申报】后,页面继续会弹出提示:此次确认的发票将归属到上个月税期,示例上个月为2023年11月,核对后,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发票确认汇总表”,核对发票份数、金额等,点击【提交】;
点击【提交】后,页面会弹出”确认提醒“:发票确认后不可变动,点击【确定】;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提交完毕,本次发票勾选认证成功。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q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a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部分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因全电发票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
为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上线升级版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并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公告》及解读相应内容。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q二、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a(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q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包括哪些内容?
a为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全电发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推行计划和步骤,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优化开票业务功能,增加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开具、特定业务发票开具、纳税人个性化发票附加内容填写等功能;
二是完善优化用票业务功能,健全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完善发票查询统计、查验功能,实现发票流转状态实时记录和发票查验、发票风险信息提醒等服务,优化增值税用途确认功能,增加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等功能。
q四、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a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q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a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2023年4月1日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2023年4月1日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q六、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a为降低试点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统一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q七、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a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9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9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3:2023年7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全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纳税人d公司2023年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q八、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a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5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6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6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6月无需完成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6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6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6月1日至30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7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7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二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7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二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6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7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7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q九、试点纳税人领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如何确定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a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的份数与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q十、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a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q十一、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a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发票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q十二、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a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各类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q十三、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a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q十四、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a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q十五、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a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7:2023年10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m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8:2023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9:2023年6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5月30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未被h公司进行确认用途,也未入账。g公司财务人员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例10:2023年4月,从事机械加工的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j公司对该发票未确认用途也未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i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i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q十六、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a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例11:2023年5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q十七、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a(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12:试点纳税人s公司,2023年10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
q十八、《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吗?
a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
q十九、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a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都可以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q二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取得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a(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q二十一、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a自2023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在同一个平台即可进行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用途确认。
税务数字账户对用途确认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国内旅客运输凭证用途确认、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q二十二、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a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q二十三、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a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q二十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a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例13:2023年10月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t公司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t公司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
2023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根据2023年11月1日—20日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9万元(300万元×3%=9万元)。
情形二: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时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2023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一次性领用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纸质专票25份,期间开具17份,合计金额16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根据2023年11月1日—20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13.8万元(300万元×3%+160万元×3%=13.8万元)。
2023年11月21日—25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开具8份纸质专票(本月领用且未开具),金额70万元。
2023年11月26日t公司再次领用纸质专票前,应当根据2023年11月21日—25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3.6万元(50万元×3%+70万元×3%=3.6万元)。
情形三: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电子专票。
2023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销售额200万元,一次性领用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纸质专票15份和电子专票10份(此时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250万元,不参与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期间开具纸质专票15份、电子专票10份,合计金额240万元(不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重复扣除,参与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
2023年11月21日,t公司再次领用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25份纸质专票前,根据11月1日—20日期间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13.2万元(200万元×3%+240万元×3%=13.2万元)。
2023年11月21日—25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万元,并开具纸质专票10份,金额8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当根据2023年11月21日—25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销售额,按3%预缴增值税3.3万元(30万元×3%+80万元×3%=3.3万元)。
提起“发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与我们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它的前身最早可追溯到契约文书,历时千余年,一直到清晚期,才演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真正发票。发票格式从开始的书契式到雕版式再到表格式,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电子发票广泛推广普及,更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那今天聊一聊全电发票的“前世今生”。
12
自2023年至今国家发布了
12个与电子发票和电子档案管理
相关的文件
4
数字化电子发票中的数字信息
支持监管机构判定企业交易是否真实
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
4流合一
6
企业经营业务将同时面对
纸票、电票、全电票中
6类增值税发票票种
233
国家推进“非接触式”办税
缴费事项拓展至233项
2023年
第一张电子发票
我国的电子发票试点在北京率先开展,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公告,决定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当日试点企业开具了第一张电子发票,我国的电子发票试点就此启动。
2023年
增值税电子发票系通全国范围内推行
经过前期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启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用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2023年
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2023年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推广
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同时明确了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ofd格式。同年9月,宁波、石家庄和杭州三地先后开展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试点,并于2023年1月扩展到在全国范围内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
2023年
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三地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试点范围包括存量企业,我国电子发票试点进入“全面数字化”和“一票式”集成阶段。
2023年
试点工作已经扩展到全国36个地区
开票方试点省市自治区包括:广东、上海、内蒙古、四川。
受票方试点省市计划单列市累计36个,包括:四川、北京、江苏、浙江、深圳、山东、内蒙古、上海、广东、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青岛、宁波、厦门、吉林、黑龙江、辽宁、大连、天津、山西、甘肃、宁夏、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青海、西藏、新疆。
也许有人会问,现在国家大力推行全电发票,是不是意味着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将要取消了呢?这个话题似曾相识,此前电子发票刚出来的时候,也有人问,是不是使用电子发票后,就没有纸质发票了。实际上,全电发票会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并存,但全电发票逐步取代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是一种趋势。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应对当前多种发票并存的情况,畅捷通好会计全方位支持企业在实操中面临的纸票、纸电票、全电票等多类型发票的处理,同时,好会计已实现全电发票从采集、识别、查验、入账、抵扣、归档的全链路数智化管理,帮助企业加快适应全电发票的全面到来。
随着全电发票的推行,企业可以实现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税务数据等等智能连接,申报、认证抵扣等财税相关操作均会得到简化,企业上下游数据能够轻松打通。畅捷通好会计能够实现对全电发票的自动化管理能力,从而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更好适应当前环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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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开始前,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勾选认证
增值税勾选认证增加了新的内容
01.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同时调整抵扣统计表的表样。
02.新增的《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是针对需要进行汇总勾选的总机构,系统支持其对所辖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统一进行勾选、确认。
03.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04.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号文规定,以下情形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01.非生产经营项目
(1)不得抵扣的具体内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2)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02.非正常损失项目
(1)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范围:
a.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b.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03.购进的四项服务
四项服务具体范围: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的相关规定:
a.对于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也就是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
b.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怎样计算抵扣进项税?
不是只有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以下5种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0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如果是在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0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额是在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额是在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05.通行费发票
有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0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可抵扣金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可抵扣金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0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3.如何申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文件规定,想要达到抵扣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0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02.属于国内的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允许抵扣;
0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可以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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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又有变化了,增值税免征、留抵退税等政策相继实行,增值税勾选平台也迎来重大升级。
登录增值税勾选平台后,第一个变化就来了,一个让大家容易忽略的弹窗说明,阐述了此次的4个大变化。
一、增加不抵扣原因
首先是企业选择”发票不抵扣勾选“时,新增一个字段”不抵扣原因“,而且该字段是必须录入的,如下截图所示:
二、汇总勾选
“针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新增【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针对需要进行汇总勾选的总机构,系统支持其对所辖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统一进行勾选、确认。”
汇总功能的增加十分有必要。就拿发票管理来说,会计拿到一摞发票,把发票录入到《发票小工具》中,通过系统进行了发票查重和真伪查验,没有问题后,这些发票自动生成台账。
试想,没有汇总,财务要把诸多发票一张一张汇集到表格中,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精力。
考虑到管理需求,发票小工具也新增了汇总(统计)功能,让管理变得更加细致、精确。
三、优化入账
“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四、发票健康度自检
“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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