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预缴申报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预缴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跨区税源登记
(一)适用范围
如果您发生跨区“建筑服务”业务,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
如您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逐笔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二)流程介绍
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您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请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三)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您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含一税两费)
(一)适用范围
如您为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本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或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通过本模块办理预缴申报业务。
跨省经营的纳税人及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业务,按照原预缴方式不变。
(二)流程介绍
1.建筑服务
请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建筑服务的预缴申报业务。
点击“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左侧列表点击“其他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栏点击“填写申报表”,可进入预缴申报表。
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
需要您注意的是:
如办理时间在征期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
如办理时间不在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如选择上月,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您只能预缴申报:所属期起为 xxxx-xx-01,所属期止为 xxxx-xx-31。的附加税预缴联合增值税预缴”。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预缴申报表界面。系统展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请根据项目地址选择对应的一税两费税率,点击“确定”。
注:如果您未发现需要做预缴申报的项目地址,请先去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受理通过后再来完成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时预征项目仅可填写建筑服务栏次!
必录项: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纳税人签字
选填项: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扣除金额)
录入销售额后,增值税预征税额自动计算。
点击“上传文件”,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
请您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情况,选择报送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其中,《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附加税申报表的数据均根据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自动带出,无需自行填写。
如果您本次预缴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此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需要您注意的是:
附加税申报表下方标红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进行合并申报。”
确定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此时,可以直接点击缴税完成税费缴纳工作,也可以通过主页左侧“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如果您有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预缴,请在完成上一次预缴申报和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后,再进行下一次预缴申报的操作。否则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系统会给出提示:“请确认您上一笔预缴税款已经缴纳,再来办理此业务”。
2.销售不动产
如果您预缴申报的项目为房地产企业从事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则无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即可,系统默认选择的是纳税人主体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填写规则与上述建筑服务基本一致。
需要您注意的是:
此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征项目只能填写销售不动产行次。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介绍了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需要预缴增值税。本文来讲一讲增值税预缴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增值税预缴申报
(1)事项描述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办理材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如下:
(3)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那么在电子税务局具体如何操作呢?本文以福建电子税务局操作为例,下面一起来学习吧!
二、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
以上就是增值税预缴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如果您对增值税预缴申报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与小五一起交流探讨~
下期预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流程
如果想学习更多税务知识,请持续关注“51账房”。
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其在2023年3月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201万,同时向分包方支付款项100万,其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含税销售额20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销售额”列;其向分包方支付款项100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扣除金额”列; 预征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金额)÷1.01×1%=(201万-100万)÷1.01×1%=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 预征税额”列。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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