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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增值税(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投资收益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投资收益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投资收益增值税

【第1篇】投资收益增值税

员工跟投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普遍施行的一项制度。通过员工跟投制度,可实行员工和基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而且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人员外流的风险,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内控机制与薪酬体系完善——是一种激励与约束并存的机制,这种机制有其积极意义,在投资界被广泛使用。本篇介绍员工跟投的基本情况,同时也来讨论一下时下比较热门的员工跟投涉税问题。

员工跟投有几类模式

以组织形式跟投作为员工投资的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个人、公司,以及合伙企业平台等。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员工跟投一般可以分为项目跟投和基金跟投。以下为员工跟投的几种模式:

模式1、以投资项目的名义跟投

项目跟投一般是员工直接投资被目标企业。这种模式分为个人以自有资金直接跟投项目,以及团队组建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跟投项目(这种模式被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缩写spv,意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

模式2、以基金名义跟投

基金跟投一般是员工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这种模式也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员工个人直接作为lp认购基金份额,另一类是员工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持股平台作为lp认购基金份额。

员工跟投要不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出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那么问题来了,员工跟投要不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呢?

对于这个问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符合条件的员工可豁免合格投资者认定的条件需要掌握几个要点:第一,员工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第二,员工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从业人员投资于供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以外,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也被视为天然合格投资者。同时,考虑到基金从业人员这类特殊主体情况,在视为天然合格投资者同时,可豁免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的确认。

跟投员工有最低认缴出资额限制吗

基金业协会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必须满足至少100万元的要求。那么,对从业的员工跟投是否也有最低认缴出资额限定吗?

根据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窗口指导建议,对“跟投员工”暂时不存在最低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要求。尽管基金业协会未明确要求“跟投员工”的实缴出资下限,在首次提交基金备案申请时,一般情况下,跟投员工都会按照与其他合格投资者分期实缴出资同比例缴付其首期出资资金。

员工跟投的税收规定

员工直接以个人跟投项目情况可能不多,更多是spv跟投项目或以基金名义跟投。以机构主体跟投,根据纳税人身份不同,所获利息(保本)按照6%(3%,或者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税)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利息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股息红利不征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获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1.以项目名义跟投

员工个人直接跟投项目公司,所分收益按20%缴税;资本利得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spv为公司制时(所投项目为公司):所获股息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利息按规定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到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spv股份,个人股东按“财产转让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spv为合伙企业时(所投项目为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以基金名义跟投

实务中,基金大多为合伙型,采用先分后税办法缴税。对于员工以自然人lp直接跟投有限合伙基金,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财产转让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或20%比例税率缴税。lp采用公司型缴纳企业所得税,持有该lp份额的员工再根据分配到的收益缴税。lp采用合伙型(持股合伙平台),采取先分后税办法缴税。

slp是怎样产生的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管理人管理基金报酬包括两部分: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因能力、级别不同,收入动辄百万不是什么稀奇事情。员工收入如果均来源于则管理人的工资薪金报酬,综合所得最高可达45%级——这对团队的创始人还是基金高管无疑是很大的负担。于是,从降低基金从业人员税负角度,基金跟投当中产生了一种独特的架构——slp(special limited partner,特殊有限合伙人)。slp其实也是有限合伙基金的lp,只是这个lp比较特别,它是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来代替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

slp收取的附加收益是“投资收益”吗

在实务中,一直存有基金利润当中的浮动管理费(附加收益)是管理费,还是投资收益的争议。

平层型基金的收益分配问题不怎么突出,基金收益在结构化基金时表现尤为明显(实务通常也是这种架构)。从报酬分配顺序,我们可以看出gp是因为管理基金执行合伙事务而承担无限责任享有劣后级待遇,而lp则相反。因此,基金管理人通过项目运营获取这个carry其实有很大不确定性——投资收益不用缴增值税,这也是认为附加收益属于“投资收益”的根源所在。于是,针对这个浮动管理费产生了由slp收取管理基金“投资收益”的设计,进而可规避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业绩报酬增值税涉税问题。这种做法操作上虽然可行,也有缺憾。为什么这么说呢?

对于设置slp架构收取业绩报酬时,中基协暂时不要求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但需要出具说明解释。据悉,这种架构的跟投员工有锁定期,锁定期员工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失去取得浮动管理费的资格;遇上需要人事变动需要转让员工份额的,还需要审核具体投资项目是否有损害基金利益的潜在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架构下,管理人从基金收取的业绩报酬一般以浮动管理费的形式由基金支付。了解实际情况,该费用通常由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在将跟投团队设置为slp时,员工既是基金投资者,也参与基金日常运作,一般会约定员工不用支付管理费,也不另外缴纳业绩报酬。

从税的角度来看,合伙型基金在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所得税。这个不收所得税,是以对基金投资对象进行穿透对合伙人进行征收实现的——也就是说,基金层面一旦有盈余,上一层投资者是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需要提醒的是,现今的合伙协议约定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基金利润资金分配流向:gp劣后于lp获得收益,这个收益通常是要通过投资本金返还,优先回报分配,基金管理人投资最低回报,最后有剩余的,carry才由gp和lp按业绩分成(通常为2:8)。可是,这种基金合同对本金、收益约定分配顺序并未改变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所得税纳税规则(陈爱华)。

在基金合同中,gp收益通常在第三步“基金管理人投资最低回报”开始涉及,比如,基金合同分配条款会约定:在投资运营收入项目分配之后仍有余额的,向gp分配直到gp根据本项获得累计金额达全体有限合伙人“投资运营收入”项目取得的优先回报的25%……很明显,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来源于管理人投资最低回报和最后业绩分成两部分。

而传统筹划撇开了“固定管理费”,也就是采用分离管理费和附加收益的做法,单独将收取的“浮动管理费”作为对gp在基金利润业绩报酬“投资收益”的分配——这种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理由其实是不充分的,因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对基金管理人来说是同属性收入。这个同属性收入的具体体现就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是应税收入,那么浮动管理费也应该是应税收入;反之亦然。这也间接印证了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超额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是提供资产管理可变回报的商业实质属性观点。

由于浮动管理费的本质属性未变,仅仅设置slp并改由其收取附加收益就可界定为“投资收益”进而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理由显然是牵强的。

来源:雁言税语

编辑:沐林财讯

【第2篇】投资收益如何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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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投资或是被投资的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被投资的企业给投资公司分红时,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是免分红税的。

那么到底哪些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呢?

1、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范围。

2、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4、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相关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免税,也从侧面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1、企业入驻地方有扶持政策的园区,通过在园区进行持续性的经营和纳税,申请当地的税收扶持,而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会对企业扶持70%-90%的奖励,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2、该政策对企业的扶持,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来进行扶持,地方增值税保留 50%,企业所得税保留40%,并且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奖励。

无论企业是否享受税收扶持,企业所经营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业务扶持最基本的发票、资金、合同、物流四流一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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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一、问题的提出:投资入股是否构成“有偿转让”?

(一)案例引入

a公司欲以其持有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b公司,经评估无形资产作价3000万元。b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向a公司增发新股,增资完成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本次交易中无现金给付。那么,a公司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行为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呢?

(二)对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增值税处理的不同观点

1、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按一般规定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销售”无形资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理由是:一方面,投资入股后无形资产所有权由a公司转移至b公司,另一方面,a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权就是取得了货币、货物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即构成税法定义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a公司应当以其取得的股权价值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这一观点也与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政策解答一脉相承。

2、属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按视同销售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取得同等价值的股权,应当定义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适用视同销售的规定征税。这一论断可以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寻找到依据,根据《实施细则》第4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基于税法内部体系的一致性,货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应当适用统一的税收规则,因此,a公司将其自产的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b公司的行为,也应当参照货物投资入股的相关规定,定性为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无形资产,适用视同销售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44条,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3、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不需要纳税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投资入股的“有偿性”和“转让性”,投资和转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无论有偿转让抑或无偿转让,其落脚点依然是转让,不能涵盖投资。基于民商法视角,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不构成“以资产换取股权”,而是将资产注入标的公司从而“创设股权”。换言之,a公司取得股权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非在公平市场环境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资产互换交易。基于税法视角,在整个投资过程中,a公司仅取得同等价值的股权,并未取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即无形资产的增值并未通过资产流转实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不存在。基于现行立法,财税[2016]36号文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称《注释》)指出,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注释》也仅仅将销售定义为转让,而并未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纳入“销售”的范围。投资和转让虽均伴有资产权属转移,但“投资”与“转让”不能作同一化理解。因此,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小结:争议焦点在于投资入股是否构成税法上的“有偿转让”

上述观点的分歧就在于“投资入股”与税法上的“有偿转让”是否能做同一理解,而这一问题的结论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

二、从营业税到增值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变化

(一)营业税时期: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一般不征营业税

营业税时期,无形资产转让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则存在特别规定,主要围绕无形资产所有者是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判断投资行为是否应当课征营业税:

1、若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其投资及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均不征收营业税。

2、若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承担被投资公司经营风险,仅取得固定收入,该行为实质上脱离了“投资入股”的范畴,应当被认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征收营业税。

事实上,国税函发[1997]490号所规定的征税条款本质上是一种反避税。因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凡取得普通股的,投资人必然是承担投资风险的。如投资人通过取得优先股等方式,获取保本、固定收益,在增值税方面会定性为固定收益债券,适用“贷款服务”的相关规则课税。因此,国税函发[1997]490号所针对的是“以投资入股之名行许可使用之实”的避税行为,并非本文所讨论的一般情况。

(二)“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可税性规定不明

“营改增”后,税法并未就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可税性进行明确规定,只能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中得出结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条,“销售”无形资产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其第10条、第11条进一步明确所谓“销售”即“有偿转让”,“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那些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均为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结合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可以免征增值税。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营改增”后并未同步修订,目前仍然使用2023年修订的版本。前已述及,在《实施细则》中,对于货物投资入股是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则课税的。

(三)税务总局官方答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取得其他经济利益

2023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解答。总局发言人指出,“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计税依据)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

关于货物投资入股适用视同销售规定征税,而无形资产投资则直接定性为有偿转让按一般规定征税的差异。总局发言人也作出了回应:“对增值税税制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原来的增值税条例形成于1994年,现在来看还是存在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这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老的增值税条例其实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有偿’做出了原则性的表述,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其实‘有偿’的概念已经涵盖了货物投资入股征税的问题,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既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这次起草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因此,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四)小结:根据官方口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则上应当征税,但符合条件的技术入股可以免税

综上所述,立足于现行有效的税法规定和国税总局的官方答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仍然属于有偿转让,应当以“无形资产”为节点,划分技术类无形资产与非技术类无形资产,以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符合条件的,可以比照“技术转让”,由纳税人依法履行备案程序而享有增值税免征优惠。而非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则按照一般规定,以纳税人取得的股权价值为计税依据,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增值税可税性的法理分析

(一)从转让与投资的区别看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征收增值税的不合理性

我国税法未明确“投资”与“转让”的关系。事实上,投资不一定等同于转让:

其一,无形资产转让是指行为人依据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权限,向相对方转移无形资产专有权或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自由市场环节下,当事人协商一致开展的交易,在法律属性上系双方法律行为。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则是将无形资产注入标的公司,将资产形式转化为股权的行为。投资行为并不发生在投资人和标的公司之间,而是投资人和原股东达成合意,实施的法律行为。即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建立在无形资产权属的转出方和受让方之间,投资人和公司之间无同等市场主体地位,由于依照接受投资公司的股东数量可能涉及多方主体,无形资产投资在法律属性上系一种多方法律行为。

其二,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2条就区别规定了“向他人转让”和“作价投资”两种情形,也可见立法上不将“投资”与“转让”做同一理解。无形资产的转让首先受《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其他部门法规制,其税收政策中使用的相关概念应当充分尊重其他部门法,不能任意改变投资、转让等基础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能将所有权属转移行为统称为转让。

其三,前已述及,对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0条、第11条做文义解释,亦无法将“投资”涵摄进“有偿转让”的范畴。

概言之,鉴于投资与转让的差异及现有立法的漏洞,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认定为“转让无形资产”而征收增值税并不合理。

(二)从营业税政策看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征收增值税的不合理性

如前所述,营业税时期,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纳税义务存在差异化处理的考量:无形资产所有人的纳税义务视其是否承担接受投资方的经营风险而定。

而“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被纳入增值税应税行为存在不合理性。目前,明确无形资产所有人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且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财税[2002]191号依然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依然承担着解释税法、细化税收征管依据的功能。作为“营改增”过渡政策的财税〔2016〕36号文件,新规定未明确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的纳税义务,不发生新法代替旧法的效力。营业税政策和增值税政策虽然分属不同税种,但结合“营改增”政策背景,两税种关于无形资产流转税部分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彼时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现在也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小结:应当参照营业税政策对无形资产投资增值税可税性作区别处理

综合上述分析,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的增值税可税性应当参照营业税政策作区别处理:即针对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无形资产所有人,不予课征增值税,而对不承担被投资公司经营风险,仅取得固定收入的无形资产所有人,按照贷款服务依法征收增值税。一方面,这是对增值税征税原理的还原,另一方面,这种制度设计减轻了无形资产研发者取得回报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负成本,有利于促进无形资产投资,有利于调动无形资产研发的积极性,与国家“科技强国”战略相呼应。

四、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增值税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纳税人实施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应当重视其中的涉税风险,提高对涉税风险的防范意识,培育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规避及应对能力。

(一)在制定投资方案时应当考虑税务因素

纳税人在制定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方案时,即应对自身的涉税事项进行具体梳理、分析,不仅应当预先判断行为是否合乎税法规定,还应当确认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是否被修订或废止,深挖涉及的税种及估计相应的税负,在此基础上选择是否实施投资和实施最优的投资方案。

(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税负测算

接受投资的公司应当对其将要取得的投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了解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法律权属争议,评估作价是否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是否履行出资转让所必须的审核、批准或备案程序等内容。相应的,接受投资的公司也应当依据现行有效的税法进行税负测算,并据此开展与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谈判与协商。

(三)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

当事人可以在投资的各个阶段聘请税务律师。在投资方案制定阶段,税务律师能够以其专业性给出投资方案,提示、修正既有投资方案中的风险点,以保障当事人以尽可能小的税负推进投资方案顺利实施。一旦税收风险已经转化为现实责任的追究,税务律师能够介入税务案件中,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通过陈述申辩方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4篇】投资收益交增值税吗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首先,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分为保本型与非保本型,区别如下:

1、如果是保本型,有固定的收益,到期收回本金收到收息,能到期收回本金,并能明确计算出到期那天的收益是多少。

2、如果是非保本型的,合同中会注明非保本,为风险投资,合同中会说明: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时候的收益就不是我们平时意义所说的利息了,风险越高,收益越高,也有可能风险越高,收益为零或是负数。

理财产生的收益需要缴纳各种税费,也是依据保本与非保本来区分

如果是保本型收益,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同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非保本型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收益为负数,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5篇】投资收益要交增值税吗

疑惑解答

请问:我们是一家教育公司,企业利用闲置资金买卖股票,赚取差价收益,请问赚取的股票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是的,股票买卖适用的税目是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

参考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参考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第6篇】投资收益增值税税率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时会将暂时不用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存银行定期或者其他金融商品(此处以股票为例),那么因为上述行为取得的利息,分红或者卖出后的获利,要不要交增值税,如何缴纳增值税?从以下几点来总结一下:

第一、明确税目

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五项税目金融服务是这样规定的: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对贷款服务的解释为: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得出: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这一税目。

对金融商品转让的解释为: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由此得出:股票转让的获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这一税目;据我所知,理财产品一般是要持有到期的,如果可以转让,则转让的获利也属于这一税目。

第二、不同情况的增值税问题

1、取得的利息和分红

(1)理财产品利息、股票的分红

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知:购买非保本的理财产品获得的利息是不征增值税的,保本理财产品获得利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到底是保本还是非保本要看具体合同条款;股票是无法保证本金安全的,故股票持有期间获得的分红也是不征增值税的。

(2)存款利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项第二款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知:企业取得的活期、定期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2、转让获得的收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三项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由此可知:转让股票、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6%。

综上,企业获得的保本理财产品利息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理财产品利息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取得的股票分红不征增值税;转让股票及理财产品有获利的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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