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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两种情况,劳务报酬所得不交增值税,是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是其中一种。
1、如果是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话,现在有不同税率,有17%的有形动产租赁,有11%的运输服务,有6%的现代服务业。普通劳务是17%。
2、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话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每次不超过4000的话,扣减800乘税率,超过4000,扣除20%再乘税率。
劳务费要交哪些税?
劳务费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注1:本文所称“税率”,仅指发票票面税率,即增值税税率。
注2:增值税有税率、征收率之分,前者计算销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后者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本文虽称“税率”,但只是俗称、简称,也包括了征收率。
一、加工、修理修配
事实上,增值税范畴,劳务即指“加工、修理修配”。
注3: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注4: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一)13%税率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二)3%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无特殊规定情形。
(三)1%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至本年底。
然而,更多时候,通俗称呼之下,人们常常把营改增服务项目,也称之为“劳务”,比较常见的,比如劳务派遣服务、建筑服务等。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一下二者之不同:
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签约,怎么用人与发包单位无关,此乃“建筑服务”。
派遣公司向用人公司派出工人,双方就“工人”签约;上述工人由用人公司管理,此乃“劳务派遣”。
二、建筑服务
(一)9%税率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二)3%征收率
1、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甲供工程、清包工项目、营改增老项目;
2、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无特殊规定情形。
(三)1%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至本年底。
三、劳务派遣
(一)6%税率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二)5%征收率
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税方法,并且其无论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注5: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3%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无特殊规定情形。
(四)1%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至本年底。
注6:差额计税开票情形下,票面税率栏体现“***”字样,备注栏标注“差额征税”。
注7:若依法适用免征增值税情形,票面税率栏体现“免税”字样。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上述“劳务(服务)费”发票来讲,票面税率(征收率)可能包括13%、9%、6%、5%、3%、1%、***、免税等八种情形。
什么是劳务费?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劳务费(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和输出劳务服务费。包括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劳务费等支出。
劳务费税率怎么算?
1、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劳务所得税率率为20%,起征点为800元。
2、劳务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
3、帐务处理问题。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如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我们常提及让别人或自己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其实,对于劳务费,在劳动法相关法规上,因提供人力活动的具体方式不同,有着不同的概念和法律后果。在税收上,不同的税种对此有着不同的概念和征税规定。混淆概念、混淆行为的现象愈发常见,本文尝试逐步探析。
一、增值税并无笼统的劳务费征税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1、销售货物;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销售服务;4、销售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6、进口货物。
增值税的劳务概念,是明确的、特定的,只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不能将营改增销售服务中的类似内容,简单嫁接或错误解读为劳务,这也是极其容易混淆之处。
仅就征税范围来说,比如,某个人单独对外去完成讲座、讲课的,属于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某个人单独对外去完成下货、搬运的,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某个人单独去完成挖沟、平整土地的,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简而言之,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增值税再无劳务费之说。笼统开具劳务费的发票,是不正确的,是必须予以厘清的。
二、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都是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经营业务,必然是对等的、独立的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自行承担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经营中的盈亏,自行管理并单独完成经营行为。
如果不是单独完成的,而是由单位安排,在其管理制度和考核措施下来完成劳动的,获取计时或计量的报酬即工资薪金,属于劳动关系和特殊的劳务关系(实习学生、离退休人员再就业)。
不能将实质为工资薪金,当成经营业务的所谓“劳务”。
比如,建安企业的包工头个人,并不是施工劳务企业或建筑业劳务用工改革试点地区的专业作业企业(按当地试点政策成立的,或个体户、或合伙企业)。
在建筑行业规定上,不符合施工劳务分包或建筑劳务用工改革试点政策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者个人施工的。
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如四川试点政策,川建行规〔2019〕7号,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发展专业作业合伙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作业业绩的班组长与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
虽取消施工劳务资质审批,仍需成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包工头、班组长个人不是劳务分包主体,不能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经营。
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上,包工头、班组长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要求,其本人及其工人均应是建安企业的雇佣员工,建安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将工资变换为所谓“劳务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依申请开具的,只是形式审核。经税务机关代开的业务,并不意味着在纳税上就是合规合法的。如税务稽查评估中发现代开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仍应由申请代开的纳税人承担责任。
当然,有的税务机关笼统开具劳务费,以及给自然人个人代开房建项目中的建筑服务,是值得商榷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包工头仅是建筑企业的从事施工劳务的管理人员,如包工头并未按试点政策成立个体户或合伙企业,其本人取得的应是工资薪金。
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是财税【2016】36号明确的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得开具发票。
三、劳务派遣公司的所谓劳务
劳务派遣公司不是对外经营具体事,而是人力的调配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雇佣员工,与其是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暂行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比如,建筑业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属于建筑劳务分包。支付的劳务派遣费,也不得作为增值税上建筑服务的差额扣除项目。
在增值税上,劳务派遣服务不是宽泛的劳务,而是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四、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简称hro。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
简言之,将企业人事部门的事,交给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如猎头公司。
员工仍属于企业的劳动用工,并不能排除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打着人力资源的名号,却落个经纪代理的实质课税名份;劳务派遣服务,低调为派遣的名号,却是人力资源服务的名至实归。
综上,劳务是宽泛的概念,增值税计税上按实质课税原则。一般来说,劳动者必然归属于某用工主体单位或个体户,不能混淆工资薪金与所谓的经营性质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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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白天下
答:1、增值税
增值税交不交?当然要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而这里的个人,指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可以理解为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自然人提供劳务报酬征收率就是3%。
那有没有免税政策呢?我们都知道,现在对小微企业增值税都有很大力度的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那自然人是否享受呢?按照目前实践情况来看,自然人提供劳务报酬是没法比照小微享受免税的。其他个人,一般都是指的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
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所以实践中,基本各地税务局都是取500每次来判断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金额超过500,那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未超过,就不需要缴纳。
比如,这张发票,含税价格6000,实际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6000/(1+3%)*3%=174.76元。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是并入综合所得交税。所谓综合所得,就是指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所以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和工资薪金适用一个税率表,合并一起算个税所得税的。
比如老师在甲企业任职,2023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24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每月为2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元。
那么老师2019一共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稿酬所得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0000×12+(6000/1.03)×(1-20%)=124660.19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24660.19-60000-(2240×12)-(2000×12)=13780.19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780.19×3%=413.41元
个人单次劳务报酬开票交多少税
什么是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税对象之一。是个人独立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会计、法律、咨询、讲学、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这些所得如果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从其工作单位领取的,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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