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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7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7增值税

【第1篇】17增值税

购买新车17%的增值税不是4s交的,也不是购车人交的,是由厂家出的。但是问题来了,羊毛出了不得再从羊身上捋?说到这大家就明白了吧,17%的增值税其实早就隐藏在车价中了,汽车出厂价已经包含了增值税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进行买单。

那么一辆车的成本到底是多少呢?我们购买一辆车到底交了多少税呢?你是否单纯的认为我们只是交了购置税呢?下面带大家捋一捋:

汽车从生产到销售整个环节主要包含以下税种:关税(进口车)、消费税、增值税、购置税、车船使用税。

关税

进口车需要缴纳关税,我国进口整车关税税率一直维持在25%。3.0l以上排量经过几年调整最终或将降至37.5%(以前是100%)。

计算方法:进口车到岸价格*税率

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参考的各种税收统称。说白了在计算购置税和增值税的时候消费税已经包含在商品价格里面。(有点咬嘴,但我感觉有点重复征收?)

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表):

1.0l(含1.0升)的 1%

1.0至1.5l(含1.5升)的 3%

1.5至2.0l(含2.0升)的 5%

2.0至2.5l(含2.5升)的 9%

2.5至3.0l(含3.0升)的 12%

3.0至4.0l(含4.0升)的 25%

4.0l以上的 40%

计算方法

国产车:车价/(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这个车价可看作是厂家生产成本价)

进口车:(新车到岸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厂家)

增值税大致意思就是,你对材料、货物的加工成成品就其增值部分实行增值税征收。(意思是厂家用原材料造车,造成成品车相对材料就是增值,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是17%。

计算方法

国产车:(裸车价+消费税)*17%

进口车:(到岸价+关税+消费税)*17%(而在考虑到经销商利润的时候往往会更高)

接下来就是购买后需要顾客缴纳的费用了

购置税

由以前的购置附加税演变过来的,对阵消费者进行征收,购置税的税率是10%(目前没优惠)缴纳购置税时,增值税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所以在计算的时候等比例减去增值税17%

计算方法

国产车:实际购车价格/1.17*10%

进口车:(到岸价+关税+消费税)*10%

车船税

车船使用税每年都需要交,这个具体也是根据排量来划分。

有的车主朋友说自己没去缴纳过车船使用税啊?那是因为每年在你买交强险的时候都已经被代收了,不信可以去看看你的交强险保险单。

税率算明白了,一辆10万的车包含的费用基本可以归纳为4-2-4,大家这次心里有数了,有话想说的也别憋着,评论区大家一起聊聊!

【第2篇】北京市增值税查询平台

北京上半年小客车指标申请审核结果4月9日可查。如果小客车指标申请审核未通过怎么办?复核流程说明来了——

一、个人申请资格的复核

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多车转移申请人及夫妻变更/离婚析产转移车辆申请人)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打开未通过人员的配置指标申请表查看审核未通过原因。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根据查询到的未通过原因,于复核申请期限内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未在复核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应当在之后的申报期内重新申请。

复核工作是对审核不通过的信息进行再次核对,若审核未通过结果是由于申请人信息填报错误导致的,不应当提出复核申请,可于之后的申报期内修改申请后提交。

对于提出复核申请的申请人,若复核不通过,则不得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应当在之后的申报期内重新申请。

1.本市户籍居民个人身份信息复核

本市户籍人员需要对个人身份信息复核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打开个人、家庭申请人的配置指标申请表,在申请表下方找到“申请复核”按钮,点击后按步骤提交复核申请;也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个人信息复核。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个人身份信息复核

驻京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需要对个人身份信息复核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打开个人、家庭申请人的配置指标申请表,在申请表下方找到“申请复核”按钮,点击后按步骤提交复核申请;也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持在京办理的军人身份证、《军官证》、《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到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分县局户政(证)大厅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信息受理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复核。

3.非本市户籍人员个人居住证信息复核

非本市户籍人员需要对个人居住证信息复核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打开个人、家庭申请人的配置指标申请表,在申请表下方找到“申请复核”按钮,点击后按步骤提交复核申请;也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持有效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个人信息复核。

4.港澳台居民、外国人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复核

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对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复核方式如下:

受理地点: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二层咨询台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受理时段: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咨询电话:84020101

申请复核所需材料:

(1)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复核请提交:

①审核未通过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

②十年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③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2)台湾居民申请复核请提交:

①审核未通过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

②五年期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③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签注

④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外国人申请复核请提交:

①审核未通过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

②本人有效护照,如护照变更,需同时提供新旧两本护照

③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北京市签发的一年以上有效居留许可(工作类、学习类、团聚类、私人事务类、记者类)的原件

④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5.个人车辆信息及个人驾照证件信息复核

申请人对名下车辆信息及个人驾驶证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打开个人、家庭申请人的配置指标申请表,在申请表下方找到“申请复核”按钮,点击后按步骤提交复核申请。

6.个人所得税信息复核

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延期审核按申请有效期截止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一)查询个人缴税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2023年及以后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2023年及以前的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查询2023年及以后的个税纳税记录,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特色应用”使用“纳税记录开具”功能,纳税记录打开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六位。

(3)查询2023年及以前的个税完税证明,需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税务干部或者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二)核对已缴税款

2023年及以后的个税纳税记录(见图1):查验第三列“入(退)库日期”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对应的第二列“实缴(退)金额”显示的税额,累加额需大于零。

图1:《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表样

2023年及以前的个税完税证明(见图2):查验第五列“入(退)库日期”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对应的第六列“实缴(退)金额”显示的税额,累加额需大于零。

图2:《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表样

按以上方法计算,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大于零。如果不符合,则审核结果不通过。

(三)处理方式

(1)申请人如对纳税记录或完税证明上的纳税信息存在异议的(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入(退)库日期”和“实缴(退)金额”等),请与任职单位的办税部门或办税人员联系,核对实际缴税情况与纳税记录或完税证明上的纳税信息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情况,需由任职单位或本人与任职单位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处理。

(2)以上情况经查询无误,仍需申请人工复核的纳税人,请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携带下述材料前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b岛综合窗口)办理。所需材料:

①普通个人: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近五年完税证明与纳税记录。

②律师: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近五年完税证明与纳税记录、律师证原件。

③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近五年完税证明与纳税记录、合伙协议签字页。

④个体工商户: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个体工商户执照原件、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由主管税务所开具)。

7.个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复核

(一)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

1.对于1月1日至3月8日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按照其当年2月往前连推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审核,不可断月,补缴有效。

若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提出复核申请,再次按照其当年2月往前连推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审核,不可断月,补缴有效。

2.对于8月1日至10月8日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按照其当年9月往前连推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审核,不可断月,补缴有效。

若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提出复核申请,再次按照其当年9月往前连推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审核,不可断月,补缴有效。

3、对于进入延期审核的申请人,按照其当年2月往前连推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审核,不可断月,补缴有效。

(二)对社会保险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先按以下方式自行查询:

申请人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平台(网址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通过“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申请人也可以到社保缴费经(代)机构,通过前台或自助终端查询在京社保缴纳情况。

(三)经查询的缴费记录符合“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资格条件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打开个人、家庭申请人的配置指标申请表,在申请表下方找到“申请复核”按钮,点击后按步骤提交复核申请。

8.个人工作居住证信息复核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是北京市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对国内符合条件来京发展的人才颁发的一种证件。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才,其随往配偶及子女不是证件持有人,不能以此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请先登录“北京人才工作网”,点击“在线办事”中“工作居住证管理”,在新弹出的页面中点击“工作居住证验证”,再分别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居住证编号和验证码后提交验证,即可核实自己工作居住证的证件信息是否填报准确且处于正常状态。经查询证件信息与所填报一致且证件状态正常的,并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打开个人、家庭申请人的配置指标申请表,在申请表下方找到“申请复核”按钮,点击后按步骤提交复核申请。

9.家庭申请人婚姻状态、配偶信息复核

申请人对个人当前婚姻状态、配偶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打开该家庭申请人的配置指标申请表,在申请表下方找到“申请复核”按钮,点击后按步骤提交复核申请(写明申请复核理由);也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审核未通过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以及婚姻登记证件或离婚判决文书到本市婚姻登记机关(https://map.beijing.gov.cn/category?categoryid=hydjjg)办理婚姻信息复核。

二、单位申请资格的复核

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打开配置指标申请表查看审核未通过原因。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根据查询到的未通过原因,于复核申请期限内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未在复核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应当在之后的申报期内重新申请。

复核工作是对审核不通过的信息进行再次核对,若审核未通过结果是由于申请单位将信息填报错误导致的,不应当提出复核申请,可于之后的申报期内修改申请后提交。

对于提出复核申请的申请单位,若复核不通过,则不得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应当在之后的申报期内重新申请。

1.企业增值税信息复核

如果需要查询增值税完税情况,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可查询完税情况及打印相关完税信息。

如果对公布的审核结果持有异议,需复核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时,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上一年度缴纳的全部(12个月)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填报的《单位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到以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申请复核(详见车购税网点、地址、电话)。

注:不要到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也不要找税务管理员申请复核。

注:自2023年4月12日起,第三税务所办公地址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咨询电话变更为:010-64515554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复核

对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北京市单位可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www.bjdm.org.cn),中央单位可登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网站(www.cods.org.cn),查询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相关信息。

查询核对后仍有异议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拨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咨询电话64224257,申请复核。

查询核对后仍有异议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拨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咨询电话64224257,申请复核。

3.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复核

企业对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beijing.gov.cn)的“信用公示”模块,查询本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填报信息需与网站信息完全一致。如查询不到本企业信息,则审核不予通过。

核对后,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地址:苏州街36号信访室。

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信息复核

对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或固定资产投资额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复核申请期限内,打开单位配置指标申请表,在申请表下方找到“申请复核”按钮,点击后按步骤提交复核申请。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宏阳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郭丹

【第3篇】土地增值税税金扣除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土地价款22500万元,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均为40000平方米,已销售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金额46600万元,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请问: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扣除,是按22500万元全额扣除,还是按照土地成本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金额)扣除?

解:

一、会计处理

(一)购入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22500

贷:银行存款 22500

(二)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46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52.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47.71

(三)结转土地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成本 16875

贷:开发产品 1687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30000/40000)×22500=16875万元

(四)抵减土地价款时: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财税〔2016〕22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393.35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93.35

解:差额后的销项税额=(46600-16875)/1.09×9%=27270.64×9%=2454.36万元,销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差额后的销项税额=3847.71-2454.36=1393.35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

(一)收入确认

根据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又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观点一:土地增值税收入=42752.29+抵减的销项1393.35=44145.64万元;

观点二:土地增值税收入=42752.29万元。

(二)成本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时土地为票据金额全额扣除(观点一),还是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金额(观点二)?

支持观点一成本全额扣除的理由:

小陈税务: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应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而不是选择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既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成本,又影响了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增值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规定;在营业税阶段,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的是支付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的全部土地价款;那么,营改增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出让方式下取得土地的成本如何确认;我们就此进行以下分析:

1.出让土地价款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附件三列明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同时《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因此受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不扣减增值税额。

2.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确认

国家进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减轻企业税负、完善税收制度。房地产业成本中土地成本占开发成本的比例很高,为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国家对销售开发产品环节出台了差额征税的政策;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规定房地产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即实行差额计征增值税,其直接结果是降低了增值税的计税基础----计税销售额。

同时,上文规定是土地出让价款可全额抵减销售收入后计算增值税,即出让方式下并不是将土地价款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

3.出让方式下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

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房开企业通过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土地的地价款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价款不扣减增值税额;财税[2016] 36号文规定的是按土地价款计算扣减销项税计税额,而不是将土地价款纳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按地价款计算扣减的销项税额并不属于财税[2016]43号文规定的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对按地价款扣减的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项税额从土地成本中剔除。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文件出台前,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算,不应剔除抵减的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项税额。

惠静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同意观点一成本全额扣除,文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并没有说需要考虑抵减的销项税额导致的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化。

王三石:土增收入是包括这部分金额的,成本当然要全额扣,土地本来就已是不含增值税的,是在销售额中抵减的。

秦权:国土局收到土地款后,并没有交增值税啊。

朱泽辉:土增税应税收入都已经加上了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了,成本当然应该按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的土地价款。

晨阳:吉林省是按土地出让金全额扣除,不考虑销项税额抵减因素。

王小欧:按照现行政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须缴纳增值税;并且从政府手中承受的土地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有财政收据。

唐绍军:土地出让金哪来的进项税,如何算不含税价,如果按收购农产品那样计算进项税额,那应该按不含税价入土地成本。

姚家焕:这个没解啊,地方执行口径实时变。大多数按土地成本加回收入,土地全额扣除(不考虑进项)。浙江这边目前全部比较倾向,收入加回,土地全额扣除,按70号公告推演。

赵涛:收入加回,成本全额扣除。

张自利:执行观点一,税务部门没有太大的执法风险,而且有法条支撑,土增的土地成本中,付出的代价就可以算啊。可剔可不剔的情况,没有啥风险,尽量松点呗。我觉得税法不只是用来征税的,也要考虑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且维护税法尊严,也不是就觉得自己是对的,就要尽量多的征回税款,更多的是要去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两种解释不分伯仲,说明就是模糊地带啊,如果是个bug,那需要总局层面明确解释,如果不是,那从大的层面看,尽量偏向纳税人,可以带来良好的营商环境。税务部门和企业不应该是对立的,有时候也应该互相支持。

严颖:不能因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抵减而使企业全税种整体税负上升,在能找到政策依据的前提下,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出发。

刘云:主要是现在土地成本占比太大,全额扣除加加计扣除与递减后扣除再加计扣除相差的不是一点点。现在很多地方就是要执行观点二,我虽然是税务干部,但我觉得对纳税人影响太大,土地增值税税负增加很大。

李军:取得的成本发票是财政收据,财政收据是全额的,如果就财政税收据价税分离作为成本扣除感觉荒唐,财政收据是书证,法院诉讼肯定只认证据。

谢虎:第一,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第三十七款明确土地出让金属于增值税免税范畴;第二,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征收,这个是税收法定的根本,对于免税土地出让金剔除增值税,计算土增税成本,必须要有明文法律依据;第三,农产品免税和土地出让金免税不是同一范畴,农产品免税的根本在于鼓励农业发展,土地出让金免税在于政府是出让主体,政府的财政收入主体是税收和非税收入,从左兜掏钱给右兜,没任何意义。

东莞税务12366:

东莞市房地产一般计税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请教:1、土地扣除是否应冲减对应差额增值税?2、是否将差额增值税部分计入土增清算收入统一计算?谢谢!

咨询人:黄林楷 咨询时间:2021-06-25 10:08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6-29 17:26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如果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扣除金额为出让金额;如土地是通过转让取得,且其增值税进项可抵扣,土地扣除金额为不含进项税金额。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州:《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第一条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中:

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1+11%)”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1+11%)”确认,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含税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本项目土地价款是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如果一次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开发、清算的,则土地价款需要按照合法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确认)。

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企业预售一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10万,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则甲企业预售房产时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1110/(1+11%)=1000万。

甲企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到期申报应交增值税为(1110-400)/(1+11%)×11%=70.36万,则甲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为1110-70.36=(1110+400×11%)/(1+11%)=1039.64万。

(二)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规定允许以本项日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不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

安徽:

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合肥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2023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算,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 鉴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针对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是按发票开票不含收入计算?还是加上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作为收入?(我认为土地价款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相当进项税税额,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不做对应的调整。)

答复时间:2020-12-1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支持观点二成本差额扣除的理由:

徐艺:

一家之言供大家探讨:

该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取得土地成本扣除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额后的金额计入扣除金额。

粗放的说就是销项税额抵减额应冲减成本而非增加收入。

原因有三:

一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从会计处理规定,且会计科目设置中,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并不是销项税额的子科目,它是并列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与之平级的三级科目,并不是天然的归纳为销项税额的负数。

二是销项税额抵减的性质,应等同于进项税额。

因为,如果企业不是取得出让的土地,它就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

按照现行政策,转让土地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价外流转核算,抵扣销项税额,不计入土地成本。

而出让地取得的收据,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列名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不计提进项税。为了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税法特别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允许计算时通过差额征税的方式在收入中扣除。

出让或转让得到土地,虽然票据和核算的细节规定不同,但土地的实质相同,理应对税收产生同样的影响,才能对企业取得土地方式一视同仁,消除因拿地方式不同造成的税收待遇不同,真正实现税收中性。出让土地成本中暗藏的进项税额应当不计入土增的成本扣除项目中。

三是用一个反证法。

如果不赞成土地价款中的销项税额抵减金额应当不计入土增扣除的成本,则这个金额必然要增加土增的收入,而这个金额不符合会计或者税法中任何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不符合销售收入的属性;反而,用差额扣除政策允许抵减销项税额的规定,更近似于对这块金额的一种返还,按照返还土地出让金应当冲减成本的规定,这块金额也应当冲减成本。

谢虎:收入不含税,成本含税,公平原则呢?

黄献平:因为0.09已经用于减少增值税销项了。

谭兵:广州局的意见是抵减。

锦辉:我清算的几个项目,税局都让是选的差额成本。听说有全额成本的,不知道是哪个地方?税局的人也说了:告诉我哪个地方这样做了,就同意我们全额成本。让我提供2个鉴证报告复印件给他们看。

云淡:从增值税原理看,土地成本销项抵减本质和进项一样,国家出让土地不征税,允许土地抵销相关于对土地征了销项税,征与不征钱都进财政。

张效林: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土地成本应为16875-1393.35元,这里的1393.35相当于土地的进项,这样处理就把购进的含税土地成本,换算成了不含税的土地成本。

福建:

关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近接部分地市反映,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对抵减的销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冲减土地成本处理。本意见下发前已完成清算审核的项目不再追溯调整。

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023年11月13日

来源:言税,严颖整理。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4篇】2023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5篇】进口商品增值税计算

常见的进出口货物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下面就由拥有13年广州进出口报关代理经验的华平货代给大家详细介绍进出口货物涉税那些事!

一、进出口报关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1、关税范围: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进出口报关关税计算公式: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二、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1、增值税税率: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详见《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增值税计算公式: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三、消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消费税。

1、消费税计算公式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四、反倾销税商务部经调查后认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依法对该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方式一般是加征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按倾销幅度大小确定。

1、反倾销税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五、反补贴税商务部经调查后确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依法征收反补贴税。

1、反补贴税的征收: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六、知识外拓1、如何查询税率?方式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查询税率。方式二:通过“互联网+海关”—首页—我要查—税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2、如何确定税费计征中的汇率?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3、进出口货物税款如何补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经海关总署令第198、218、235、240号修订),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且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广州华平国际货代公司,专业从事广州进出口报关代理、保税区报关、物流园报关代理、代理进出口单证、内外贸海运订舱、拖车运输、中港物流、仓储配送等业务,13年老牌好口碑的广州进出口报关代理服务公司,熟悉各类产品进出口报关手续,服务超百家企业,专业能力强,拥有各种a类资质,24小时全程跟踪服务,用心解决企业进口难题,快速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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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对一报关客服:24小时一对一服务的专业管理团队、报关客服团队以及操作团队,省去中间复杂的沟通环节、避免供应商相互间的责任推脱;

3、价格实惠:由于我司经验丰富,能帮助客户避免很多报关的错误,缩短报关时间,帮客户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延误导致的费用,所以我们能提供给客户更实惠的价格;

4、操作过上千种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品、食品、水产品、酒水、奶粉、乳制品、危险品、普货、纺织品等,进出口报关代理经验丰富;

5、各港口口岸都可以操作:如保税区报关,广州、深圳、南沙、佛山、白云、番禺、花都、厦门、汕头、上海等地的报关;

6、我司常年合作的大客户有:新希望、风行、安粮(国企)、西桥、鑫凯润、大拓、丰原(国企)、弘捷、天纺(国企)、瑞勋、金光、周大厨、威杰特、中轻、晓毅,诺趣先、秦糖、云南欧亚,娃哈哈工厂,云南来思尔、汤臣倍健、徐福记、蒙牛、伊利、雀巢、青岛啤酒等等

【第6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

票样

发票是什么?简单的来说就是证明,详细的证明,从发生日期,发生时的价格,地点,经办人员等都有据可查的证明。发票也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

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更专业具体的解释就是: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常见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3、机动车专用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电子发票, 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普通发票的税率,一般纳税人的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一般是6%,商业一般是4%,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给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开普通发票还是申购专用发票,税率只能是4%、6%,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税率还是17%(或13%)。营业税项目,税率是可能是3%、5%、20%。农业行业的属于免税项目的,税率是0 %。

锋向财税提醒只要明白了发票的类型和不同的用途,才能更好的财务工作中发光发热游刃有余。

票样

发票日常管理的注意事项:

(1) 开票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面、销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 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3) 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4) 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5)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6) 开票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

(7) 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无论有几联发票,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8) 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电子发票

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7篇】增值税税负率高的原因

为什么企业明明盈利很多,可年底完税后却所剩无几了呢?这原因很简单:缺票。像购买原材料、物资采购、人工成本与业务利润不符、灰色支出或其他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等。以人工成本为主的服务型企业来说,业务收入利润看似极高,可在成本问题上,人工成本却占据了主导地位,典型的收支不匹配;再比如承接某软件开发项目或者技术服务项目,虽然合同金额只有几百万,但成本却是以人力、脑力、技术为主,进项成本票基本没有,出现进销项抵扣不匹配的情况,增值税税负高,成本票欠缺无法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负高。面对这些情况,你会采用什么方法?

如果说在税务系统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很多老板可能会采取买票的方式来解决,又快又省事,进项、成本问题很快就解决了。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如今税务系统已经足够完善了,往后功能也会越来越强大,买票这事儿肯定行不通了,涉税无小事。那么我们在欠缺进项票、成本票的情况下,企业怎样做才能合理降低税负压力?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正),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有更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个人分红税的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第三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怎样才能合理降低税负压力?

在很多地区有一些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相关的总部经济招商园区,是国家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经济开发区的扶持政策,在当地的总部经济招商园区内成立企业公司,不需要在当地实体办公经营,就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且面向全国,没有区域限制。

一、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建筑行业可以通过拆分业务结构,分流业务模式来降低税负,企业可以在重庆、上海、湖北、江苏、江西、青海等总部经济招商园区,对主体公司实行业务分流,一些市政工程设计及咨询、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设计、咨询、景观设计、咨询等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以个设立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入住园区,享受个税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

服务、商贸、工程等行业都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

个税核定征收低至0.2%

入驻园区总税负2.66%

二、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采用在园区内成立新公司、分公司或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按照企业纳税规模阶梯式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政策,有限公司对于行业几乎无限制,欢迎各类企业入驻。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8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80%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8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60%-80%扶持

【可叠加享受。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等),可叠加享受园区的扶持政策。】

由此可见,在企业可以享受到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核定征收及税收扶持政策,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在税收的负担!

【第8篇】家政服务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福建厦门一家企业,将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工作为宿舍,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厦门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对于“企业将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做宿舍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企业将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工居住,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将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工作为宿舍,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9篇】增值税税率四档是指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包括销售服务,具体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 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具体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 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不 动产,具体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 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四、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 税率和征收率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 税率从13%降至11%。

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征收率:

(一) 增值税征收率为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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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砂石料增值税税率

请问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砂石料同时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建筑施工服务税率是多少?

答复:

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砂石料同时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建筑施工服务税率是多少?

答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也就是自产砂石料选择简易征收3%,建筑施工服务一般计税9%或者选择简易征收3%。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请问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砂石料,能否选择简易征收按照3%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可以。只有自产的砂石料才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按照3%缴纳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请问四

一般纳税人外购砂石经过洗选、粉粹加工后出售,能不能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

答复:

可以视同自产的砂石料选择简易征收按照3%缴纳增值税。

提醒一: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石材,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砂石料属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销售该类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醒二:

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砂石料,不经加工,直接转销给客户,则不应该适用上述政策,即不能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

由于各地答复不一样,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来确认。

参考:

纳税人咨询: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外购的废矿石加工成建筑用的砂对外销售,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安徽税务(2021-04-27)答复 :不可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五

施工企业自产砂石用于本单位建筑项目,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答复:

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

提醒:

施工企业自产砂石料用于自营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不需要针对自产砂石料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11篇】土地增值税附着物包括

导读:土地增值税是指的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需要纳税的一种方式。很多人容易将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相混淆,土地增值税的可以扣除的项目中税金是其中之一。那么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税费有哪些呢?

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税费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地取得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房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三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四是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另外,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4.63%以上,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文详细介绍了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税费有哪些,也介绍了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如果你是一位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好是知道很多税金都是可以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扣除的。

【第12篇】企业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

3.1 发票资料统计

3.1.1 发票资料查询统计

主要功能:查询企业税务 ukey 近十二个月自使用以来某一个或连续几个会计月的各种发票领用存及销项金额、税额等统计资料。

操作步骤:

【第一步】点击菜单“报税处理/发票资料统计/发票资料查询统计”,进入“发票资料统计”窗口,如图 3-5 所示。

图 3-5 税务 ukey 资料统计窗口

2 说明:

① 本功能用于查询税务 ukey 中纳税统计资料,直接读取税务ukey 中发票数据。

② 可以按需选择发票所属月份、季度、年度。

【第二步】选择要统计的发票类型,统计时间范围分为按月度、季度、年度统计,如图 3-6 所示,选择对应的发票类型,选择需要统计的时间范围。

图 3-6 税务 ukey 资料统计窗口

【第三步】设置好要统计的信息,点击“查询”按钮,此处我们以按月度统计为例,统计 2019 年 8 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显示结果如图 3-7 所示。

2 说明:

图 3-7 月度资料统计窗口

① 查询展示结果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标签页展示;

② 税务ukey 资料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发票领用存,包括: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

③ 汇总数据包括:销项正废金额、销项正数金额、销项负废金额、销项负数金额、实际销售金额、销项正废税额、销项正数税额、销项负废税额、销项负数税额、实际销项税额,以上各种统计以税率分类统计显示;

④ 该统计窗口的数据明细只能查看和打印,不能修改。

⑤ 考虑到查询统计对税务ukey 性能的影响,建议每月初征期抄税时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保存到税务ukey(或者硬盘),另外考虑到税务 ukey 空间使用情况,建议最多保存自去年 12 月份以来的统计数据,每月保存以利于后期查询。

【第四步】在查询前后我们可以对显示信息标题栏的税率进行设置操 作,点击“设置”按钮,弹出显示税率设置窗口,进行税率设置,显示结果如图 3-8 所示。

2 说明:

图 3-8 显示税率设置窗口

本功能用于用于设置查询信息税率设置,税率不可重复。

【第五步】点击“查询”按钮过后,我们可以对得到的信息进行打印操作,点击“打印”按钮,得到打印预览图,显示结果如图 3-9 所示,确认无误后进行打印操作。

图 3-9 月度资料统计打印预览

【第13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因此,小微企业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政策;此优惠政策只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第14篇】增值税免税是什么意思

问题:我司是一家批发零售种子、种苗的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要销售外购的种苗(即非自产自销的种苗),我司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即我们销售种苗时是用0税率的销项增值税。对吗?

我司的判定我们免税的参考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若是属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而不是按0税率开票。

从上述答复来看,该单位销售外购的种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一判断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零税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是指某个生产环节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第15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21.9.3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项目管理、为纳税人清算提供纳税服务、开展清算审核、加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手续时,应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报告表》,报告项目应与清算单位保持一致。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照报告的项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在预征时应分别适用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及尾盘销售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清算项目的容积率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二)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三)按土地出让合同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四)按其他合理的方式确认。

第三章 预缴申报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先按预征率申报缴纳税款,办理清算后再多退少补。

房地产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收讫销售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收入款项凭据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转让房地产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四章 清算申报及受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销售(包括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清算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人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 本规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称“竣工”和“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应当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以清算申报当日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依法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齐,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对纳税人予以书面告知。

第五章 清算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90日内(不包括纳税人反馈意见时间)完成清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清算审核在90日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完成初审工作后,向纳税人反馈初审意见,并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及补充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反馈意见后30日内出具清算审核结论,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二十二条 清算审核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纳税人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清算审核结论送达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清算后,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立案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终止清算审核,待稽查完毕后重新办理清算事宜。

第六章 核定征收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逐项核定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一)销售收入

根据纳税人日常申报的收入资料、数据和从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转让合同金额,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扣除项目金额

1.土地价款。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或同期同类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款。

2.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当地工程造价参考指标核定。

3.房地产开发费用。开发费用=(土地价款+已核定开发成本)x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确认。

(三)根据上述方法确认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后,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它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的各类型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予以核定。清算审核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核定税款结论。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后转让的房地产,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销售收入按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乘以清算后转让面积,加上转让环节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可售建筑面积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转让房地产的,纳税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清算审核结论的次月15日内。

在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清算审核结论后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预缴申报、报送土地增值税涉税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清算审核应补缴税款的,或未按尾盘销售管理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如税务稽查、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管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所称的“日”是指自然日,所称的“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解释,本规程未尽事项,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规程处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琼税发〔2019〕8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9-15

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二、主要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规程》第五条明确土地增值税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的名称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为准。

(二)《规程》第九条为何要明确容积率的确定顺序?

《规程》第八条明确房地产项目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在预征、清算及尾盘销售时分别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我省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根据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进行确认,为统一执行口径,明确清算项目容积率的确定顺序。

(三)《规程》第十四条第(一)项“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和本条第(二)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的起始时间在具体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和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第(二)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的起始时间为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预售许可证首次取得时间。

(四)《规程》第十六条明确了清算申报的期限,为何没有明确清算申报税款的缴纳期限?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在税务征收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办理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的相关手续。

(五)如何理解《规程》第十七条关于清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清算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为还责于纳税人,因此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清算申报手续时,以清算申报当日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有利于明晰征纳责任,减少争议。

对于可清算项目来说,清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归集是有差异的。就清算收入的归集来说是指纳税人在截止时间已实现销售的房地产的全部销售收入,不包括未售部分的收入;就扣除项目金额的归集来说,是指纳税人在截止时间整个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含未售部分的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按上述要求归集后,再按规定的分摊方法将扣除项目金额在已售和未售部分中进行分配,并据以计算已售部分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于未售部分,转为尾盘销售处理。

(六)《规程》第二十五条“...计算确定的各类型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该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按本《规程》的核定方法确定的各类型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如低于5%,应按5%计算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七)《规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核定程序,为何没有明确税务机关审核的期限及核定清算税款的缴纳期限?

《规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已明确税务机关审核的期限及清算税款的补退期限,不再重复表述。

三、《规程》施行时间

《规程》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规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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