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增值税
栏目

增值税收入的确认(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0 07:00:43 热度: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收入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收入的确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第1篇】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在税法应用和学习中,常常遇到一些比较特殊的业务收入有关税法上的确认问题,以及一些特殊业务的增值税问题,下面简单归纳了以下,供君闲来阅读。

不同销售方式下增值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1.企业所得税:

(1)一般情况下,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特殊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增值税

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商品按照购进商品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按照购进和销售两项业务来处理。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1.所得税

销售商品按照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确认。

2.增值税

(1)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销售,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货物以旧换新销售,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不得冲减旧货的收购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

1.所得税

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2.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而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

1.所得税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2.增值税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五、已售商品发生折让和销售退回

1.所得税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2.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六、买一赠一组合销售

1.所得税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2.增值税

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不含税价确认销项税额。

七、非货币资产交换

1.所得税

对换出的商品视同销售,对换入的商品按购进货物处理。

2.增值税

以各自发出的商品核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的货物核算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各自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其他特殊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1.平销返利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能冲减销项税额。一种是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2.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

转让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的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篇】房租收入增值税税率

租金收入增值税是在什么时候缴纳的?涉及哪些情况?如果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是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接下来具体了解下吧!

租金收入增值税是在什么时候缴纳的?涉及哪些情况?

1、如果将原有房产用在生产经营方面,则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经营之月起。

2、如果是自行新建房用在生产经营方面,那么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从建成之次月开始。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其对应的租金收入增值税缴纳时间为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开始。(新建房屋若是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则应当从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当月开始缴纳)

4、如果属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则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开始。

5、若是属于购置存量房的情况,则租金收入增值税缴纳时间是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开始。

6、如果是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情况,房屋租金计提的会计处理是怎么做的?则对应租金收入增值税缴纳时间是从交付房租、出借房产之次月开始。

房租收入是怎么缴纳税款的?

房屋出租时,房租收入缴税涉及到以下几种税赋项目及税率。具体如下:

1、房产税:从出租房产次月开始,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2、营业税:如果是个人出租房屋,则按照租金收入的5%对营业税进行缴纳。个人出租房屋若是月收入在8000以下的,则对营业税实行免征。

3、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口的,那么应当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按照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进行贴花。如果税额不满1元,那么按照1元进行贴花。

4、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为依据,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计算缴纳。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3篇】会费收入免税增值税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23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1%/10%。

2.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注意】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10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 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的服务收入 :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税

血站 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增值税

供应非临床用血: 可以选择简易办法3%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维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八)“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五、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基本民生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9)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23年新增)

2.科教文卫

(10)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①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1)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5)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6)个人转让著作权。

(17)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8)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9)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3.金融保险

(21)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3)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5)下列利息收入。

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②国家助学贷款;

③国债、地方政府债;

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26)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军队类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5.房产类

(3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3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住房。

(3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

6.特殊运输服务

(3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3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农业类

(3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8.其他

(4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4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特殊群体抵减增值税的优惠

1.享受人群:

(1)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社保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扣减增值税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权责发生制)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收付实现制)

(五)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普通住房

购买不足2年 全额征收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其他地区免征 免征

非普通住房

购买不足2年 全额征收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 (卖出价-买入价)/1.05×5%

(六)动漫企业进口生产用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六、营改增服务的起征点的规定 仅限于个人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七、“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免征增值税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4篇】免税收入的增值税

增值税很重要,每年多多少少都会有些许变化,那么作为财务就要及时紧跟步伐掌握增值税最新的政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差错,那么最近增值税也是有了新消息,内容都整理在下方了,赶紧来看看吧!

1、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紧急通知!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6%→免税,3%→免税!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会计不知道,没法干活!

好了,以上的内容就分享到这了,大家都了解了吗?关注我,每天都会更新财务小知识哦!!

【第5篇】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第6篇】增值税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第7篇】理财收入是否交增值税

「导读」近期,嘉兴市税务局对嘉兴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理财收入未纳税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

税案概要

一、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购入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黄金挂钩)理财产品,2023年度取得利息收入(不含税)合计3200301.36元(其中1月434958.9元、4月605835.62元、6月832191.78元、7月560958.9元、11月766356.16元);2023年度取得利息收入合计(不含税)2054758.91元。

你单位在购买并持有上述理财产品期间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少缴”贷款服务”收入增值税297456.24元。

二、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96966.92元。

来源:嘉税二稽罚[2022]49号

小编税语

面对处罚决定,企业认为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在财务核算上通常将其视作短期或者长期投资,这样取得的收益就只考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就行,无需考虑增值税。企业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当然不是!

贷款服务是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即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行为,视同销售贷款服务行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所以,在实务中,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行为的定性,切勿按照自我想当然的方式去处理税收问题。一步走错,可能满盘皆输。

--end--

版权声明:未经本号授权同意,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本号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复制、链接、非法使用或转载,或以任何方式建立作品镜像。转载请联系编辑。如获转载授权,发布请注明出处,不得擅自修改文章内容。

【第8篇】劳务收入增值税税率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发票分为普票和专票。那么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是专票吗?劳务发票税率是多少呢?小编整理了一些有关研究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和小编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一、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方法,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另一种是差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二、劳务公司可以开专票吗?

如果你需要的是普通发票,劳务公司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如果你需要专用发票也是可以的,劳务公司同样可以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但是全额专票就要全额缴纳增值税,不能再进行差额扣除。

当然,劳务公司也可以差额征税开票,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

更多财税知识,关注小编。

【第9篇】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建筑业企业通过会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或工作量法确认会计收入,有人认为,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这种认识无视了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的差异。

在会计上,建设方与施工方以双方签证认可的结算单等书面文件作为工程进度的依据,并以此为据确认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而在税收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显然,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有三个关键时间节点,并通过此三个关键节点来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一是预收款日,二是开票日,三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三个关键节点任何一项先行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同时发生了。

通过三个关键节点我们可以知道,会计确认收入的时点必然会迟于预收款日;可能会迟于开票日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也可能会早于开票日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因此,我们不能将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混为一谈。

此外,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建筑服务完成当天。通常双方都会签订内容详备的书面合同,不太可能出现此种情况,若有发生,也只会是施工时间跨度小、标准作业、发包方信誉度高的小型施工项目,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相差不大。如果是大型施工项目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这种情况对于施工方来说就是一个坑,没有几人敢往里面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10篇】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是6%

但是有可能是3%,9%,13%

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a企业销售商品2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5万元。

请问: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13%还是6%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就是13%

原因是: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按照合同中商品的税率从高计税;如果是建筑服务合同,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是9%;

如果合同没有执行,取得的收入和销售额没有关系。不用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凭收据直接计入【收取方式:营业外收入;支付方:营业外支出】。

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支付的逾期利息,就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11篇】从增值税估算营业收入

问题1:小规模免征的增值税还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回答:

是的。

在含税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计算环节中减免的增值税部分,将体现在不含税销售收入中,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填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时,在哪里纳税调减?

回答: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中, 在计算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收入。

问题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银行转账手续费,账户管理费,应该填在期间费用明细表里哪个项目下?财务费用列对应的佣金和手续费,还是财务费用列对应的第25行其他?

回答:

银行账户管理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25行“其他”,转账汇款手续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6行“佣金和手续费”。

问题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实发数有时间期限吗?

回答:

理论上按照2023年自然月1-12月工资数填写,如果存在没有实际发放的,则按汇算清缴之前实际发放的部分为准。

问题5:为研发产生的差旅费、招待费还有办公等相关费用是计入科研费用、还是管理费用还是主营业务成本里?

回答:

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办公费可以资本化,先计入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

每段时间分享财务知识,带领大家了解最新动态,更多税筹、招商服务,可以点赞+留言+关注

【第12篇】普通发票收入增值税收入

近期,一则标题为《小规模开3%按3%缴税可以吗?》(或类似标题)的网文在网上流传。

该网文在开头即明确表述:

『根据最新征管政策,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增值税,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网文截图)

而接下来,此文又煞有其事地写道:

二、开具3%的普通发票,如何申报?

对于一些客户,非要3%普票,怎么办?

根据税务局最新答复: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网文截图)

而且还贴出了一张“总结”图片

(网文截图)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如何开具发票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4日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已经很明确的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号公告该条规定很明确表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近期网上流传的——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等等类似上述传言,均属严重误导!

相关税收政策的正确表述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

切记!如果财务人员听信了此网文所言,在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对“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是违反规定的,必将招致税收风险。

【第13篇】委贷利息收入增值税

一、有偿借款

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结论:

(1)增值税:企业向其他单位借款(包含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因该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支付给对方单位的利息,应取得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

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在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合规票据情况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时应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合规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无偿借款

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结论: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因该业务活动属于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且非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资金借出方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该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其他特殊情况

1、增值税免税政策

(1)统借统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结论:根据上述统借统还政策的规定,企业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统借方的限定

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一般来讲,统借方只有一个。

用款方的限定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用款方必须是下属单位。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内财务公司,用款方包括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

资金来源的限定

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

利率的限定

统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的利息,否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备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目前企业集团认定标准,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即可:

i.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ii.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2)集团内无偿借款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备注:

(1)上述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发布延续政策。

(2)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

②借贷双方属于同一企业集团范围(企业集团标准详见上文)

2、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已在前文解释)

(2)关联方借款债资比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借款未用于本公司经营

若企业向外单位借款,同时又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因借款并未用于本公司经营,其向外单位支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因上述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其向外单位支付的借款利息中应由关联方负担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5)资金借出与借入存在利率差

若企业向外单位高利率借款,同时又将资金低利率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则企业资金借入及借出存在利率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因此上述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高利率借入的资金低利率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转移利润的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第14篇】所得收入包括增值税吗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内外所得的判断,决定了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是否有纳税义务;增值税对于境内外收入的判断,也决定了是否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实务中,对于境内外所得、收入的判断,不同税种之间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异,政策应用中时常会存在混淆。

鉴于此,笔者统计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对境内外所得、收入的判断标准:

注①: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增值税上,虽然36号文规定了在销售无形资产、提供服务时,大原则只要销售方或接收方一方在中国境内,就属于境内收入;但政策又明确境外主体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等,是不属于境内收入的。但什么叫“完全在境外发生”、“完全在境外使用”?实务中去判断是比较难的,可以说36号文在增值税上对于境内外收入的判断,并未建立相对完善的规则。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阐述(非贸易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全面解析)。

注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转让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取得所得,为境外所得。

因此,笔者的理解,转让不动产、权益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动产、无形资产,都应该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来判断境内外所得。

注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这种情况下,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来源:三洗后税

【第15篇】收入为负怎样申报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原理,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经收款或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会产生未开票收入。但日后如果再就此项交易开具发票,因为同一项交易不应两次纳税,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从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例如,a企业某月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次月对此项收入开具发票,办理次月增值税申报时就需要从全部销售额中减去已申报过的1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比对原理,是当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不应小于当期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因此有可能会发生比对异常。例如,a企业当期共开具发票500万元,但减去已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的100万元后只申报400万销售额,就会产生异常比对信息,从而无法在网上直接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执行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一栏填列负数解决比对异常问题。如上列中的a企业在申报次月增值税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写-100万元,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仍按实际开票销售额填写,就可以解决同一项交易重复纳税的问题。但这种填报方式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不符合申报逻辑,“未开票收入”填写为负值意味着此项交易已经被取消和退回到交易发生前的状态。而在此项交易实际已发生的情况下,申报负数销售额就扭曲了交易实质;二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 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要求,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根据这一规则,“未开票收入”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否则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税额合计数,产生申报异常。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将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

因此,在3月1日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仍承前例,如果a企业开具发票金额500万元而申报销售额为400万元,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产生的100万元差异,在以前期间已经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过。此类证据至少应当包括:(1)约定开票日期、收款日期的合同;(2)已收取款项的凭据或其他结算凭据,如票据;(3)在本期对以前未开票收入开具的发票,受票单位与签订合同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应当是一致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增值税收入的确认(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