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出现以下三种情形该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呢?
情形一、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
案例1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甲公司一栋商用办公楼,合同总金额1200万元(不含税),发票开具不含税金额也是1200万元,但甲公司尚有100万元的购房款一直未支付。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房地产公司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虽然未全额收到购房款,但因按全额开具了商品房发票,因此应按照不含税价格1200万元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
情形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
案例2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了两套商品房,甲套商品房合同金额200万元(不含税),由于客户只交了首付款30%,因此发票也只开了60万元;乙套商品房合同金额150万元(不含税),客户同样只交了首付款30%,但该房地产公司尚未开具发票。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针对甲、乙两套商品房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因此,该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的甲乙两套商品房,合同总金额合计350万元(不含税),虽然客户只交了首付款,房地产公司仅开具了部分发票,但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上述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金额350万元(不含税)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
情形三、销售合同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
案例3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为120平方米,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经有关部门实际测量后发现面积为126平方米,针对该问题经与客户协商后,客户补缴了6万元(不含税)的购房款。那么,针对客户补缴的6万元(不含税)购房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额如何确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的客户补缴的6万元(不含税)购房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予以调整。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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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1%(目前),两档征收率5%和3%,具体计算增值税时还要区分房企还是非房企,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等因素。本期,优穗律师张新军予以整理,以飨读者。
36号文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算增值税。
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差额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
一、非房企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何如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房企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也可选择:按全额适用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房企一般纳税人应按一般计税方法,按全额适用11%税率计算增值销项税额。
二、非房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房企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也可选择:按全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房企小规模应按全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是3%而不是5%,因为36号文及后续文件都未规定于此情形按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三、房企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企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全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房企未自行开发而直接转让,故土地价款不能从销售额扣减,因此,应按全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四、房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企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也可选择:按全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全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总结:
说明:
1、财税[2016]47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下称老土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只要转让老土地的,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非房企还是房企,都可选择差额,按5%计算增值税。
2、国税【2016】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才可以用差额计算销售额。需要注意的是要自行开发,如果直接卖土地,炒地皮的,不能差额计算。
3、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而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只规定纳税人人转让老土地的选择差额征收的,才可适用5%征收率。
五、转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情形有哪些?
36号文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情形有哪些?
36号文规定,下列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增值税是什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怎么办?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法的什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是什么?本期众致君就来给大家解答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清算明文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结清土地增值税。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维护国家税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开征、停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法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
任何的机关单位、个人和单位不可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私自作出税收征收、停止征收、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决定。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受理和审查。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增值税
最近有很多网友朋友问,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不是一个意思?他们之间又有什么不同?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区别?
关于两者的定义: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掉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和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增值税是指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是否重复征收?
不重复征收。 但是在行使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同时交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另外还要交城维和税,印花税。
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同
征税的范围不同
税率不同
扣除的项目和计税方法不同
征收管理机关不同
纳税地点不同
纳税期限不同
减税、免税的规定不同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区别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讲解到关于增值税的申报、做账方式。
大家都知道在2023年增值税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如今已经到了七月大征期了,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聊一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的申报、财务处理事宜。
从2023年4月-12月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税率的,直接免征增值税。
2023年5月至2023年年底,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至2023年底,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开票方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话,要开具免税的普票,即在开票时,税率栏上选择“免税”。
在这里还有几个事项需要大家注意:
如果开票时自然人代开的话,那么自2023年4月起,代开的是3%的业务,也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免税的业务,不再受季度不超过45万免增值税的限制,但是仍需要注意连续12个月(4个季度)销售额不能超500万,否则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放弃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小提示:另一个优惠政策从2023年到2023年12月实施的前面提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45万),免增值税。即便是有了3%的免税的优惠政策,这个45万的免增值税仍旧有效,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的业务之外,还有5%的业务。
马上就到了七月中旬了,7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第一个征收期,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申报和财务处理的问题。
以按季申报为例:根据相关规定,申报的时候要区分季度超45万和季度超45万。
举个简单的例子:
45万以内,只涉及普票,某公司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35万,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
这种情况申报比较简单,算出免税额=350000*3%=10500,
财务处理方面: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50000
注意:这里只需要按开具的免税发票入账,不需要计提税金再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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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
a.外国驻华机构购买土地使用权
b.某事业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c.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d.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
2.(单选题)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超率累进税率的是( )。
a.资源税
b.城镇土地使用税
c.印花税
d.土地增值税
3.(多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单位中,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有( )。
a.建造房屋的施工单位
b.出售房产的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
c.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业单位
d.房地产管理的物业公司
4.(多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c.城市房地产的出租
d.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5.(判断题)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
以下为答案解析:
1. 正确答案:b
考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解析:选项a,购买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选项c,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选项d,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 正确答案:d
考点:土地增值税税率及应税收入的确定
解析:我国土地增值税适用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
3. 正确答案:bc
考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解析:ad均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4. 正确答案:bd
考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解析:选项a,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c,城市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 正确答案:错误
考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解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这里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同时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贯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始终的主要税种。两个税种均直接与销售房地产收入和开发成本息息相关,且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税收上都有先预缴的流程。本文主要从政策依据、缴纳时间、计算方法等方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
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那么,已缴纳的契税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内容
一、契税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交的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案例/解析
问: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拿地时缴纳契税700万元,该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缴纳的契税能否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所以,你公司拿地时缴纳的700万元契税,可以在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同时可以作为加计20%的扣除基数。(中税答疑)
土地转让在实际工作中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那么,不同时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案例
不同时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3年10月,a公司直接转让一块土地给b公司,面积100亩,该土地未进行前期开发,取得该土地时价款1000万元,转让价为1800万元。
那么,土地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
一、如果该土地为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一)如果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9%)×9%=148.62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000)÷(1+5%)×5%=38.1万元
(二)如果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全额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5%)×5%=52.43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000)÷(1+5%)×5%=38.1万元
根据以上政策我们分析得出,如果a公司取得的土地为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当然,如果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全额或差额计税。
二、如果该土地为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
(一)如果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9%)×9%=148.62万元
(二)如果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5%)×5%=52.43万元
通过对营改增后相关政策的梳理,截止到目前,国家并未出台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销售额能否扣除取得土地原价的相关规定。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文也只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
因此,从目前的政策来看,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转让时,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除取得土地的价款,应全额计算应税销售额。
来源:昌尧讲税 (changyao_jiangshui )
作者:马昌尧
做了许多年的老会计问我房开企业的税太多了且每个环节的税还不一样,简直不要太复杂了,为了方便大家对房开企业税费的了解,下面就把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拿地环节到竣工交房环节需要缴纳的税种以及计算方法整理了出来。
一、取得土地环节
(一)契税
(1)计税依据:土地成交价格
(2)税率:3%
(3)应缴契税:土地成交价格*3%
(二)耕地占用税
(1)计税依据:占用耕地面积
(2)单位税额:元/平方米(当地政策要求)
(3)应缴耕地占用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单位税额
(三)土地使用税
(1)计税依据:土地实际占用面积
(2)单位税额:每平方米3元至18元
(3)应缴土地使用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单位税额
(四)印花税
(1)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
(2)税率:0.5‰
(3)应缴印花税=合同金额*0.5‰
二、预售环节
(一)预缴增值税
(1)计税依据:预收款
(2)预征率:3%
(3)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
注意:适用税率/征收率:一般计税9%;简易计税: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
(1)计税依据:预缴增值税
(2)税率:
城建税:(市区7%)、(县镇5%)、(其他1%)
附加税:(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缴城建税及附加=预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
(1)计税依据: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
(2)预征率: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根据地区要求可能不一致)
(3)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
(1)计税依据:预计毛利额-费用、税金; 预计毛利额=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当地税务要求)
(2)税率:25%
(3)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额-费用、税金)*25%
三、确认销售
(一)增值税
(1)销项税=(销售收入-对应销售面积的土地成本)*9%
(2)税率:(一般计税9%)、(简易计税5%)
(3)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已预缴的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5%)*5%-预缴税款(简易计税)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
(1)计税依据:应纳增值税
(2)税率:
城建税:(市区7%)、(县镇5%)、(其他1%)
附加税:(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缴城建税及附加=应纳增值税*适用税率-预缴城建税及附加
(三)印花税
(1)计税依据:销售合同金额
(2)税率:0.3‰
(3)应缴印花税=合同金额*0.3‰
五、竣工交房环节
(一)企业所得税
(1)计税依据:应纳所得税额
(2)税率:25%
(3)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
(1)计税依据:增值额
a.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总额;
b.扣除总额=取得土地的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额;
c.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20%
(2)税率:
a.增值率≤50%,税率30%,速算扣除率0;
b.50%<增值率≤100%,税率40%,速算扣除率5%;
c.100%<增值率≤200%,税率50%,速算扣除率15%;
d.增值率>200%,税率50%,速算扣除率35%;
(3)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额*速算扣除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原文标题:税收每周要文 | 07.30-08.05重要法规辑要
税收每周要文是华盟·税纪云推出的税收特别栏目,税纪云平台每周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周重大税收政策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01 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文件概要: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公约》将于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通常依据《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
02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文件概要:
为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各地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规定,明确当地印花税有关征收管理事项。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编者按: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政策文件,对清算条件、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和扣除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详细规定。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政策专业性强、操作过程复杂,时间跨度长,税款金额较大等原因,现实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清算规定执行不到位,达到条件主动清算的企业很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涉税风险不断加大。
土地增值税以预征为主,符合条件的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规定是,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被动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上述清算条件是主动清算条件,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应主动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被动清算条件
被动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的条件。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需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91号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二、清算时间要求
(一)主动清算时间要求
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二)被动清算时间要求
符合被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清算结果及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交由具体负责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清算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清算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清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税务文书送达程序及时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结论和有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
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提供虚假资料或发现有其他违反税法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规定处理。
四、符合条件不清算的法律风险
2023年,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指引,强调通过巡回督察、加强地方官员绩效考核等方式,推进各地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对清算规定执行不到位,达到条件主动清算的企业很少。一些企业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房,以一定价格优惠与购房者达成推迟订立网上合同、推迟开具发票(暂时机外订立合同、收具收款)的约定,从而逃避房管部门“销售备案系统”的监控,达到长时间占用资金、延迟清算的目的。而安置房项目以政府补贴不到位为由,长期不清算。而在如今的征管环境下,这些操作都隐含着极大的涉税法律风险。
(一)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基于此,税务机关从项目源头开始就加强了对土地增值税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对于逃避以及拖延纳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被动清算,即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没有在9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必须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在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税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财政、税务、银行、建设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核实开发项目销售收入与扣除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实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等等,据此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清算材料,提高清算审核的准确性。对于纳税人而言,提供虚假材料、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应该给予更多重视。
(三)因为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对于具体的操作规定各省的差异较大,如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规定,(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因此,华税建议,企业在熟悉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对省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操作标准及相应的操作细则认真研究,解决清算实践中的现实问题,避免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此项减免政策。
一、“六税两费”包括哪些税费?
“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由此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福建省减免比例是多少?
依据《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规定,对福建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六税两费”。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五、新设立企业如何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已享受减免的需要更正申报吗?
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七、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适用减免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八、已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否叠加享受此项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九、如何办理减免?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怎么办?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十一、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有多长?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3.《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
(2023年真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23年1月以9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23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2023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总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中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23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理由。
(2)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6)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2023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在2023年4月30日前,所以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36750÷(1+5%)×5%=1750万元
(3)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750×12%=210万元
(4)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9360+6000)×10%=1536万元
(5)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360+6000+210+1536+(9360+6000)×20%=20178
(6)增值额=35000-20178=14822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73.46%,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4822×40%-20178×5%=4919.9(万元)
【同类例题精练】
某房地产公司甲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2023年7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2800万元,该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开发此块土地70%,剩余30%尚未使用。
(1)发生前期拆迁补偿费169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200万元,基础设施费16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由于土地未及时按协议开发,支付土地闲置费20万元。
(2)发生管理费用760万元、销售费用230万元、利息费用250万元,另支付加息4万元、罚息12万元。(利息费用未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且准确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220万元(不含印花税)。
(4)该住宅楼60%的建筑面积直接对外销售,均签订合同,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与建筑公司签订建安合同,由于房产公司资金紧张,因此用20%的住宅抵顶建筑公司工程款,其余部分对外出租,均签订租房合同,本年度取得租金收入60万元。(以上收入均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省政府规定,契税税率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计算该项目可扣除的开发成本。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800×(1+4%)×70%×(60%+20%)=1630.72万元
(2)可扣除的开发成本=(1690+1200+160+150)×80%=2560万元
(3)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1630.72+2560)×5%+250×80%=409.54万元
(4)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630.72+2560+409.54+(1630.72+2560)×20%+220=5658.40万元
(5)增值额=6000÷60%×80%-5658.4=2341.6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2341.6/5658.4×100%=41.38%
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41.6×30%=702.48(万元)
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全在这里了)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4-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二、思维导图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领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并分别适用30%、40%、50%、60% 的税率。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四)收入的确认
1.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
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
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五)扣除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计算扣除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六)主要减免税政策
1.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3.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9.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3.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案例分析
类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
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包含契税)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融机构年利率5%。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计260万元。该企业销售写字楼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0万元。计算该公司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收入2000万元
(二)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80万元+520万元=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其中:
(1)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2)其他=(400+700)*5%=55(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能据实扣除)
4.税金=110(万元)
5.加计扣除=1100*20%=2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700+80+110+220=1510(万元)
(三)增值额=2000-1510=490(万元)
(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90/1510=32%<50% 故适用税率为30%
(五)税额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90*30%=147(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类型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是: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类型三:个人转让商铺之发票扣除法
王某2023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23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本案例改编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解析:(一)计税收入
1.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2.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15.4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
类型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为45000㎡,截止2023年11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405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9013.75万元;尚余4500㎡房屋未销售。2023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23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不含增值税收入4320万元。计算甲公司清算后销售业务应纳土地增值税。
解析: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1.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2.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1)扣除项目=0.72×4500=3240(万元)
(2)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3)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4)应纳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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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70号公告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既然70号明确转让房地产的土增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就应按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所规定的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来依法确认: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9%
例: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27万元,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万元。
则,(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27-9)/(1+9%)=2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9%=18(万元)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227-18=209(万元)
二、部分税局发文是严谨的: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 (1+9%)”确认。
比如,穂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 (1+11%)”确认,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按以上数据计算,(227+9*9%)/(1+9%)=209(万元)
三、个别地区做法有待商榷:冲减土地成本。
1、会计处理作主营业务成本冲减,不应作为土增计算中冲减土地成本的参考思路。
借:银行存款 22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26(227/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4(208.26*9%)
借:主营业务成本 0.74(9/1.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0.74
2、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因有营改增的差额征税,不能简单套用不含增值税收入=含税/税率的一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此款明确的是进项税额,土地价款的扣减在计算上虽等同于进项税额抵扣,但18号公告并未按进项税额处理。在销售额中抵减,不能等同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3、70号公告对土增应税收入有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案例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8万元,是按18号公告的明确规定来计算的。是经抵减计算的销项,已小于账面按“含税销售额/税率”计算的18.74万元。即,土增应税收入所不含的销项税额,已剔除0.74万元。
账面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208.26万元,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土增税应税收入209万元。
土增税应税收入209=账面收入208.26+销项税额抵减0.74=(全部价款+价外费用)227-增值税销项税额18
4、冲减土地成本的做法,没有税法上相关规定的明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土地价款的扣除,土增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为地价款和有关费用,营改增之后并未见相关文件予以修订。
5、财税[2016]43号、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已有明确规定,如仍作冲减土地成本处理,不仅减少纳税人土地价款的加计扣除,损害纳税人利益,更是无法按43号、70号规定精神来有效衔接并落实。
文章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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