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利息收入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利息收入增值税抵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对于利息收入发票是否能够进行抵扣的问题,小编的回答是,不能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为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对于其中原因,下文中有更加详细的分析,此外,朋友们是否还知道,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发票又能不能用于抵扣呢?一起来看看本文介绍吧!
利息收入发票能抵扣吗?
答:企业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发票可否用于抵扣?
答:利息增值税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此外,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本文的阅读,相信大家已经了解到了关于利息收入发票以及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发票都是不能够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如果朋友们希望了解到更加详尽的相关条例,不妨查查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解,或者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答疑老师哦!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全额下拨给子公司使用,贷款的利息由子公司直接支付给银行。我们公司没有取得利息收入,请问我们还要缴增值税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若贵公司的借贷行业不属于上述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则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销售销售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导读:很多企业会有贷款服务,有贷款就会有利息,利息肯定也是得缴纳增值税的。那什么时候是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呢?就这个问题,会计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下资料,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下,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并持有债券函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6%
但是有可能是3%,9%,13%
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a企业销售商品2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5万元。
请问: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13%还是6%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就是13%
原因是: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按照合同中商品的税率从高计税;如果是建筑服务合同,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是9%;
如果合同没有执行,取得的收入和销售额没有关系。不用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凭收据直接计入【收取方式:营业外收入;支付方:营业外支出】。
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支付的逾期利息,就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企业不仅会从银行获得贷款,而且有钱了也会把钱放到银行吃利息。当然,一般而言企业存款的利息不会很多。但是,企业只要获得收入,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银行结息怎么做账?
银行结息的时候,企业需要把获得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财务费用虽然在一般的情况下记录的是利息支出,但是企业获得利息收入的时候,也需要通过“财务费用”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获得利息以后,可以直接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公司当期获得了666的利息,虎说财税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66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666
财务软件做账的时候,“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财务费用”科目具有费用和收入两种属性,如果在手工帐时代,把“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登记在贷方即可。
但是我们在使用财务软件进行记账的时候,就不能这样做了。而是要通过红字的方式登记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的借方才可以。
由于在期末的时候,财务费用等损益类科目的余额需要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而对于财务费用来说,利息、手续费的数据都在借方,为了方便结转需要把利息收入,按照红字记账法登记在借方。
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手续费支付时都是在借方的,为了方便结转,所以利息收入只能做成红字。
当然主要的原因,还是财务软件公式设置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利息收入登记在贷方,最后会使我们的报表出现问题的。
存款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
1、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完成以后,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的收入肯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属于收入的一种,按理说应该缴纳增值税。
但是,对此国家法律进行了特殊的规定。那就是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当然,在这样的情况,企业也不需要在获得利息收入后,开具发票。而对于银行来说,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自然也就不需要通过发票进行税前扣除了。
2、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存款利息收入虽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对此并没有优惠。也就说,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在一般的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收入都抵减财务费用了,我们可能认为利息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你要这样认为就大错特错了。
比方说,虎说财税公司有很多存款,并且没有贷款,这个时候“财务费用”的科目就会是负值。这样也就增加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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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
1、企业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的利息收入,是否都要缴交增值税?
2、如果缴交,是依据哪项法规、税目、税率缴交?(我司是一般纳税人)
3、怎么区分是存款利息或是金融商品投资收益?
厦门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获得存款利息的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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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金融企业,只是按照财税【2016】36号对所有的有关收入统一计提了6%的增值税。其实不能简单的理解金融服务就是利息收入,也并不是所有利息都要缴纳增值税,也不是所有收到的收益都属于增值税范畴,有很多税收上的优惠都没有享受到,或者不属于应交增值税的范围,而企业依然计提缴纳了增值税,即损失了企业利益,也没有有效的执行国家政策。现在统一梳理一下。
一、 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政策解读: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属于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什么是金融服务
财税【2016】36号及其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政策解读:明确金融服务业务分为四块。
三、什么是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政策解读:贷款的核心理念即资金贷于他人使用,无论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而能保证本金的,并收取利息。贷款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按贷款服务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利息的核心理念就是保证本金的,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利息,即以货币资金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质是将资金贷于承租方而收取的利息收入。
四、哪些不征增值税
(一)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二项存款利息。
政策解读:存款利息不征税增值税。
(二)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这个规定,对于一些有期限的金融商品,即使有期限且持有到期,但是这个金融商品并没有保障本金条款,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利息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基金因结算需要被动发生汇兑损益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所称“转让外汇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案例分析:xx投资公司,2023年购买了a公司1年期的理财产品1亿元,2023年12月31日,收到该理财产品收益500万。
1.如果该产品合同中约定无论任何情况下,投资人到期都可以得到本金的保证,则该笔收益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6%缴纳增值税:500*6%=30万。
2.如果该产品合同中并没有承诺到期本金安全的条款,则该500万元不属于增值税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单位购入的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利率,短期持有后转让(一般是购入的随时可赎回的),对于转让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亲爱的学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第二条解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企业收益多少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事项,我们要知道企业所获取的利息也是一项需要交纳税费的财税类型。那么企业收取利息要不要缴纳增值税?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
企业收取利息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1、企业购买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第五条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购买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企业受到的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缴纳交增值税,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企业收取利息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提示!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北京石景山税务2022-10-11 10:36发表于北京
小景税官,我公司最近取得了几笔利息收入,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等,这些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巧了王会计~小景刚对“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做了归纳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1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
情形2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条
情形3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
情形4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5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6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8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9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情形10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政策依据(情形4-情形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
情形11
特定情形下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情形12
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特定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情形13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4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享受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适用中国石化所有企业
【享受内容】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查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注意事项】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对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利息收入是否要征收增值税,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大家还是有很多认识的误区。部分税务机关,比如河南税务局认为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也有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认为,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为此,我们梳理了当下各方对于结构性存款在税收上上的各种认识误区,并一一进行阐述。
误区一:结构性存款不属于存款
这是当下很多人直观的认识。因为,在很多人的脑海中,存款就是那种按照规定固定利息支付的金融产品,由于结构性存款嵌入了衍生品,因为结构性存款不属于存款,既然不属于存款,他的利息就不属于存款利息。同时,由于结构性存款合同约定保本,因此他的利息要缴纳增值税。
有些人认为结构性存款是理财,还有些人认为结构性存款是一个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错误的认知。首先,一种金融产品是否属于存款,这个界定的权力应该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既然其他部门不能解释你税法的名词,那你税法中提到的金融名词,除非你自己有特殊解释,正常解释的权利应该归属金融部门。而不是由各个基层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释。
对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中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我们看到,在中国银保监会的定义中,对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是有明确的定义的。首先,他明确说明,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只是其中嵌入了金融衍生产品。但他即使嵌入了金融衍生产品,那也是存款。其次,他从法律关系也界定了,购买结构性存款的投资人就是存款人,即购买结构性存款的投资人和商业银行之间构成存款法律关系。
因此,从中国银保监会对于结构性存款的定义来看,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是毫无疑问的。
误区二:只有按照固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活期、定期存款利息才不征收增值税
很多人这么认为,虽然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存款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但是,部分税务干部认为,36号文中所称的存款仅指的那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向投资人支付固定利息的活期、定期、定活两便等类型的存款。结构性存款一部分利息保底,还有一部分是浮动的,因此他不符合36号文存款的定义,鉴于其合同又约定保本,所以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个也是非常大的误区。首先,36号文仅仅写的是存款,并没有对于存款给予定义。对于属于36号文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究竟是哪种,解释权应该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我们认为,除非国家税务总局在36号文中,或者单独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说“本通知所称的存款,是指具有吸储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息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存款”。那这样就把36号文中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利息仅限定于一般性存款,从而把结构性存款排除在外。否则,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36号文中的“存款”给予税收上的额外定义之前,只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是“存款”,则利息就可以享受36号文不征收增值税的待遇。
误区三:结构性存款不是存款,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有人说,你看银保监会自己就自相矛盾。你自己发文说,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我们存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该按照摊余成本计量,会计科目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但是,你自己在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中又说: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你自己都说了,结构性存款应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不是“银行存款”会计科目,这不是你自己就承认了结构性存款不是存款吗。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还真不少。这是真是学会计准则学到半道上了。
那我要给你将另外一个事情,财政部会计司又说,如果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是按照lrp+0.2%来定价的,这类贷款会计上应该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计入“贷款”会计科目。但是,如果合同利率是按照lpr*1.2来确定的,那这类贷款就无法满足sppi测试,应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那么税务局对于贷款,如果合同利率是按照lpr*1.2来确定,会计上核算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法律关系的界定上就不是贷款啦,就是投资啦,取得的收益就按照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啦。
这完全是根本没搞懂会计、法律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对别人产生深深的误解。会计准则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各种金融产品,他不是根据法律关系或者名字来划分的,他的要求是,不管你是哪种法律关系下形成的金融合同,只要你合同的现金流特征是类似的,都应该按照相同的会计原则进行核算和披露,这样会计信息才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但是,会计穿透合同现金流来核算金融商品,并不影响对各类金融商品的法律关系的界定。
你只要是贷款,不管你的利息是按固定利率来收的,还是按lpr上浮来收的,亦或我也可以一部分利息固定比如1%,另一部分利息挂钩股指(如果中国银保监会允许),但是由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属于贷款,不管利息是采用什么样的表现形式收取,他都是贷款的法律关系下形成的利息,都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再比如,公司给予高管按照业绩支付的奖金,需要按照《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核算,奖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给予高管的奖金是挂钩股票未来的表现(衍生金融工具),属于股票增值权,这个就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核算。难道在这种情况下高管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就变成“财产转让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啦。奖金的形式可以有多种方式,固定的,和业绩挂钩,和股价表现挂钩(衍生金融工具),但基础法律关系是这部分所得是因为高管任职受雇取得的,他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对于结构性存款而言,由于存款人和商业银行的基础法律关系还是存款法律关系,不管利息约定的是固定的,还是固定加浮动的(挂钩衍生金融品),这些都还是利息。既然是存款利息,那自然应该可以享受36号文不征增值税的待遇。
误区四:结构性存款属于理财产品
有人说,你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说了: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理财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如果结构性存款是存款,他干嘛要按理财的规定销售。所以,他肯定不是存款。
这也是一个主观认识误区。由于一般性存款利息是固定的,投资人在购买时就知晓。但是,结构性存款虽然也保本(结构性存款本金受存款保险的保障),但是对于利息部分中挂钩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波动大。为了防止商业银行不恰当的宣传结构性存款高收益,但客户到期实际收益很低产生矛盾,银保监会就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按照理财产品的那一套流程,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录音录像,充分告知风险,避免误导销售,这只是销售方法上的借鉴。
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他属于商业银行的表内负债。理财产品属于商业银行的表外资产,属于资管产品。按照现在资管新规,商业银行都要逐步成立自己的理财子公司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因此,无论从法律关系还是交易结构来看,结构性存款都不属于银行理财。
误区五:投资人购买结构性存款实际买了一个存款+衍生金融工具
有人认为,你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中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银保监会都这么说了,因此,投资人买的结构性存款实际是买了两个金融商品,那部分按照保底假设1%固定利率支付的属于存款,另外一部分挂钩衍生金融工具的实际是一个衍生金融工具投资。但鉴于这种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合同又约定保本,那收益就应该缴纳增值税,但那部分保底假设1%的可以不征收增值税。
这也完全是对于银保监会这个定义的误解。比如我们这么说,可转债是一个嵌入了转股选择权的债券。即使可转债嵌入了转股期权,但他还是债券,对于可转债利息还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虽然结构性存款中嵌入了金融衍生品,但他还是存款,他的利息不管是保底的还是浮动的,都还是存款利息,都应该不征收增值税。
实际上,从整个交易实质是这样的,商业银行作为吸储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发出了新的存款,他的收益不再是固定,少部分固定,一部分挂钩衍生金融工具博取高收益。客户购买结构性存款,还是和银行形成存款法律关系。银行政策按照规定利率支付存款利息,按照固定利率收取贷款利息,存贷差就是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但是,对于通过结构性存款吸收来的储蓄,有一部分存款利息是要挂钩衍生金融工具的,但是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的约定方式是没有挂钩衍生金融工具的。所以,商业银行在负债端就存在风险的敞口。那怎么办呢,商业银行不会自己承担这个风险,他一定要找券商对进行衍生品交易对冲这部分风险(类似最近比较流行的“雪球”结构性理财一样)。因此,银保监会就要求了,发行结构性存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是要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就是这个道理。
这并不是说结构性存款是一个存款加衍生品投资,而是客户所有投资款给商业银行都是属于存款(这部分本金受存款保险保障),但商业银行由于要对冲这部分风险敞口,他需要将其吸收来的结构性存款的一部分资金去对外进行衍生品投资对冲这部分风险。此时,从事衍生金融交易投资的不是结构性存款的购买人,而是商业银行,衍生品投资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应该是商业银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结构性存款,商业银行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不管是保底的,还是浮动的,他都属于存款利息,这个性质不变。比如,假设如果以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允许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利率的一部分也可以挂钩衍生金融工具,难道这部分利息就不属于贷款利息了,不征收增值税了吗?道理都是一模一样的。
因此,我们这篇文章对于目前大家普遍存在的对于结构性存款认知中的五大误区进行一一排雷,旨在说明,除非国家税务总局后期下文明确36号文中的“存款”仅指按固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一般性存款外,我们应该理直气壮,正大光明地认为,结构性存款就属于36号文的存款,结构性存款的利息收入,不管是保底的还是浮动的,都不征收增值税。
article:herozgq 财税星空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企业资金周转常常需要通过资金借贷来运行,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以后,贷款利息收入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哪些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看好了!下面这十种利息收入都免增值税!
01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注:财税〔2016〕36号)文中原贷款余额总额是在10万元(含)以下。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这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02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03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4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5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6
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7
特定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该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8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该项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免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
应收未收利息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是6%
但是有可能是3%,9%,13%
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a企业销售商品2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5万元。
请问: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13%还是6%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就是13%
原因是: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按照合同中商品的税率从高计税;如果是建筑服务合同,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是9%;
如果合同没有执行,取得的收入和销售额没有关系。不用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凭收据直接计入【收取方式:营业外收入;支付方:营业外支出】。
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支付的逾期利息,就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摘要:在我国传统货币政策框架下,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工具,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使货币政策面临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难题。减免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是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的一种有益尝试,是“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利用某大行逐笔贷款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该政策工具显著降低了融资成本,且提高了信贷可得性。基于此,构建包含税收条件的银行信贷决策模型,刻画其作用的理论逻辑,可以发现,相比经由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的结构性货币政策,贷款利息收入减税直接作用于银行资产端,传导路径更直接,摩擦更小。这种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的财政金融协同的“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可以为宏观金融调控拓宽空间,从而缓和货币政策的多目标冲突。
关键词:财政金融政策协同 增值税 利率渠道 宏观金融调控
作者刘冲,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刘莉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上海2004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p67—p84
责任编辑: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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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金融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基本形成了有效实施逆周期调节的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是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传统上作为总量政策的货币政策,一方面要实施好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引导结构调整优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续创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优化流动性和信贷结构,支持“三农”、小微等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然而,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货币政策将面临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难题。反之,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且由“政府指导(财政部门)+市场主导(金融部门)”的财政与金融协同政策,则为缓和货币政策多目标冲突、拓宽宏观金融调控空间提供了良好对策。
传统货币政策作用于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发挥总量调控功能。结构性货币政策针对定向部门发力,起到结构调控功能,其若对非定向部门亦有扩张效应,则兼具总量和结构功能。现有文献对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进行了有益讨论,其研究范式主要有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和银行多部门信贷决策局部均衡模型两类。前者通常做泾渭分明的异质性假设,分为定向与非定向两部门以及分别提供贷款的两类银行,两部门的差异体现在生产率高低而非融资难易,相关研究多认为结构性货币政策精准滴灌定向部门。后者假设一家银行同时给定向和非定向部门提供贷款,并且定向部门融资约束更大,研究发现结构性货币政策在支持定向部门信贷扩张、融资成本降低时,对非定向部门也有同向作用,即存在总量效应;在一定条件下,信贷甚至更多流向非定向部门,以至于货币政策的结构功能减弱。据此,货币政策通过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实现多目标平衡,仍可能面临压力。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模式下,财政、金融两部门协同发力,与货币政策释放流动性的影响渠道不同,该政策工具并不改变金融机构负债端,而是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资产端,避免新增流动性引起总量扩张。此项政策模式与学术界以往的关注点有所区别。在已有文献中,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体现为,二者分别作用于企业(或消费者)、金融机构(或利率),两端同时发力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模式则表现为财政政策对金融政策的支持,通过金融机构市场化行为间接作用于企业(或消费者)。因此,免征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具有财政支持金融的内涵。
本文尝试对如下问题展开研究:第一,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免税的政策效果与作用机制为何?第二,与货币政策相比是否有其优势?第三,怎样缓解货币政策多目标冲突?基于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逐笔贷款数据,利用2023年免征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政策,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效果。研究发现,在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为6%)免征的激励下,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发放贷款的利率相比其他企业,降低约7—18bp,小微企业首贷户明显增多。其中的机制在于,税收减免显著提升小微贷款收益,银行则将部分收益以利率优惠方式返还。进一步发现,短期贷款利率显著下降。综上,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产生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可得性增加的作用,与货币政策利率渠道相似,本文将其总结为“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
基于实证结果,本文构建包含税收条件的银行信贷决策模型,刻画税收政策利率渠道的理论逻辑,并与结构性货币政策进行比较。理论分析发现,两种政策都能起到降低贷款利率、扩张信贷的作用,但受制于垄断竞争市场和银行监管中的摩擦,二者均难以完全传导。区别在于,利息收入减税作用于银行资产端,直接影响贷款定价和信贷投放;结构性货币政策则作用于银行负债端。前者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从而避免了与其他货币政策目标的冲突。后者将流动性和利率操作经由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进而影响贷款利率和规模,但是流动性和利率操作也会同时影响其他货币政策目标。因此,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可作为货币政策的有益补充,为货币政策实现多目标平衡预留更多政策空间。
......
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银行部门的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 ,提出了 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这一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的传导渠道。利用银行微观贷款数据 ,在双重差分模型中估计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的效果。建立银行贷款市场微观模型和中央银行多目标决策模型 ,说明协同政策对比单一的货币政策的优势以及协同政策对政策目标冲突的缓解。
对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效果的评估表明 :首先 ,利息收入减税显著降低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 ,政策实施后其贷款利率水平甚至比对照组企业更低 ,这些小微企业获得银行首次贷款的可能性显著增加。其次 ,利息增值税获得减免后 ,银行对处理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税后收益超过了对照组企业 ,减税收益增厚银行的利润 ,利润激励是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发挥作用的关键机制。最后 ,政策促使银行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短期贷款利率。
对利息收入减税和单一结构性价格型货币政策的理论分析表明 :首先 ,两者均能起到降低贷款利率的效果 ,但碍于摩擦不能实现 1∶1的价格传导。其次 ,直接作用于银行资产端的利息收入减税面临的摩擦更小 ,结构性价格型货币政策通过银行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 ,较长的传导链条使得其在资本约束、坏账准备等方面的摩擦更大。最后 ,基于中央银行多目标决策的分析表明 ,由于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不涉及央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 ,绕过了市场流动性的传导 ,从而不会影响其他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为多目标决策下的货币政策拓宽了空间。
本文的研究结论 ,是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的一个有益尝试。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 ,“稳增长 ”与 “调结构 ”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冲突加剧 ,严重压缩了单一的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能发挥财政与金融政策的协同优势 ,拓宽货币政策空间。“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存在如下创新形式 :其一,针对特定行业的产业政策、具体地区的区域发展政策 ,通过金融机构服务收入增值税减免来降低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 ;其二 ,在税率降低为零后可以通过财政贴息进一步降低成本 ;其三 ,对于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业可以使用方向相反的增税政策来抑制无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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