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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对方法 合规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023年11月0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郭立江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一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存在误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方法,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p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m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6月已完工交付使用。该项目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售房款)10900万元。假设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9%,那么,p公司应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常见问题
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容易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等于会计收入,也直接等于不含增值税收入。再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以所开具售房发票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笔者在梳理p公司2023年7月的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9%税率的项目”栏次,填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10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569.72万元。
同时,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690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569.72万元。
从申报资料看,p公司累计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090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税额为900万元。p公司认为开具的售房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同样没有考虑因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所抵减的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无法直接从已有纳税资料、会计账簿中获取,而是需要计算确认。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可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分两步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具体到本案例,第一步,m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10900-4000)÷(1+9%)×9%=569.72(万元);第二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0-569.72=10330.28(万元)。与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税收入相比,多了10330.28-10000=330.28(万元)。
第二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用公式计算。
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两式合并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9%)÷(1+9%)。
本案例中,m项目含税收入109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900+4000×9%)÷(1+9%)=10330.28(万元),与第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第三种方法:以开具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税额=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1+9%)×9%。本案例中,m项目开票金额100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000+4000÷(1+9%)×9%=10330.28(万元),与前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与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收入、开具发票金额简单地画上等号,也无法从已有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直接获取,而是要计算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验算,确保应税收入计算无误。必要情况下,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防范后续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问题
问题一
什么是增值税价外费用?
答复: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比如价格之外额外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与取得的全部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额。
问题二
老师你好,经常提到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请问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吗?
答复:
价外费用是销售方收取的,但是不一定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虽然是讲究方向的,但是不要错误的认为价外费用必须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但价外费用不可能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
问题三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答复:
价外费用如何开票,也是取决于价。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而且需要跟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跟价格一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性质,也就是说,不论价外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问题四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跟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有何区别?比如我们公司销售设备的同时收取了客户的运输装卸费,属于混合销售还是价外费用?
答复:
需要看看是谁提供的运输装卸服务?
1、若是你公司销售设备的同时也向客户提供了运输装卸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主业销售设备来适用13%的增值税;
2、若是你公司仅仅提供了销售设备,运输装卸服务是由第三方公司来提供的,只是你公司一起收取并开票,则属于价外费用,也是按照价格来适用13%的增值税。
问题五
请问销售货物后由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答复:
销售货物后由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也要按照13%缴纳增值税!
比如: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1000万元货物,约定1个月内付款,后乙公司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33.9万元(这属于正向违约金)。
甲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9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元
问题六
甲商贸公司把设备销售给客户乙,这个月由于甲违约了,支付给购买方乙违约金11300元,请问: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乙违约金11300元,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
答复:
不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具有方向性。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购买方根本就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购买方开具收据就可以。
问题七
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只是存在于销售方,对于购买方来讲则不存在价外费用的问题,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说法是正确的。“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
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版) 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注意:2023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
3、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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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价怎么算?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
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
含税的单价=不含税的单价*适用税率(1+17%或13%)。
单价是不是含税,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是不含税价,那么含税价的单价=不含税的单价*适用税率(1+17%或13%)。
如果双方订立的是含税价,那么不含税单价=含税价/适用税率(1+17%或13%)。
含税价怎么算不含价?
不含税价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的价格=含税价/(1+税率)。
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因为增值税额单独列出一般情况下,零售、销售给小规模、个体纳税人、一并收入的价外款、货物包装押金都是含税价格。
知道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怎样计算税率?
计算方法如下:
假设知道一种产品的含税价45元,不含税价38.46元,怎样计算出税率?
按照公式计算
税率=税金/不含税价=(45-38.46)/38.46=17%。
所谓含税不含税都是指增值税所说。
增值税税率17%。
不含税价*(1+17%)=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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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康网讯 通讯员张鑫 综合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日联合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明确,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通知明确,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原文如下: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一.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额就是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成本的差额。增值税主要就是对这个增值额的税。销售时会有销项税,购买时会有进项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最后剩下的就是增值税。
二.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区别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发票在开具主体、内容要素、管理方式纳税方式和抵扣功能等方面都有一些差异。
我们主要关注的区别更多是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联,可以用于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所以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如果想抵扣增值税一定要和合作企业说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是否可以有合理的筹划方法?
1灵活用工
企业可以在真实的业务中如何保证自己的进项发票都能收到发票?比如针对一些与个人合作的服务无法收到税票的,在保证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来开具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限公司产业扶持奖励
如果企业本身竞争力强,就是能低买高卖,所以增值税高,那么可以了解地方产业扶持。这种是地方的产业扶持,企业分一部分业务或者整个公司迁移到园区,在园区正常合法的经营,那么可以得到扶持奖励,奖励折算大概有增值税所得税50%-80%的奖励。
增值税是流转税,也是国家税收中占比较大的税种,所以检查力度也很大,企业在做筹划时一定保证业务真实,不要虚假开设业务,虚开发票是属于违法行为。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伴税成》,如需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伴税成》
导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捐赠收入,这种收入其实在有的企业中是经常会发生的。企业获取捐赠收入其实也是看做一种收入,很多人认为这种收入可以计入了利润总额 ,那么接受捐赠的增值税进项计入利润总额吗
接受捐赠的增值税进项计入利润总额
答:接受捐赠货物,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计分录应该如下: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所得
通过会计分录可看出,接受捐赠的收入应包含抵扣的进项税金。
接受捐赠税法上需要纳税调整吗
需要纳税调整。
1、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
3、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起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贷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详细介绍了接受捐赠的增值税进项计入利润总额,也介绍了接受捐赠税法上需要纳税调整吗。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最好是明白企业在接受捐赠的时候需要进行怎样的会计处理,也最好是明白纳税调整应该如何进行。
提示!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北京石景山税务2022-10-11 10:36发表于北京
小景税官,我公司最近取得了几笔利息收入,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等,这些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巧了王会计~小景刚对“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做了归纳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1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
情形2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条
情形3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
情形4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5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6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8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9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情形10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政策依据(情形4-情形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
情形11
特定情形下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情形12
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特定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情形13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4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本文亦可应用于税务系统实施增值税税负管理)
一、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税负是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与其计税销售收入的百分比,分理论税负、实际税负、行业税负、预警税负:
1、增值税实际税负
增值税实际税负指的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实现的增值税计税收入的百分比。
免抵税企业,也可以假定外销收入为应税收入,计算其实际税负:
a、免抵退税出口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年度免抵税额+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税销售额+年度免抵退税销售额)×100%
b、免抵退税出口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年度销项税额+年度免抵退销售额×征收率-(年度进项税额+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进项转出)]÷[年度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免抵退销售额]}×100%
公式中的进项转出不含征退税差
2、增值税理论税负
增值税理论税负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按特定方式计算的理论增值税,与同期实现的增值税计税收入的百分比,其中理论增值税,是指在未考虑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期间费用进项税额的前题下,根据产品的毛利总额或毛利率、计税销售收入结合产品的成本结构,计算出来的同期应纳增值税额,是企业或产品中内含的应纳增值税,是企业或产品从理论上应该交纳的增
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的理论税负=理论增值税/增值税计税收入×1
a、对于工业企业,理论增值税有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可抵扣成本)×适用税率
=[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材料成本+不含税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产品毛利+对应产品生产人工成本+不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b、对于商业业企业,理论增值税有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进价成本)×适用税率
=商品销售毛利×适用税率
c、对于免抵退企业:
c、对于免抵退企业:
免抵退企业,可能只有退税,不会交税,但同样可以假设其外销收入是应税收入,计算其理论
免抵退企业的理论增值税=[(内销收入+外销收入)-可抵扣成本)×适用税率
=[(内销收入+外销收入)-(不含税材料成本+不含税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产品毛利+对应产品生产人工成本+不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对于期间费用进项税额比重较大的企业,在计算理论增值税时还要剔除期间费用的进项税额。
项税额比重较大的企业,在计算理论增值税时还要剔除期间费用的进项税额。
理论税负与实际税负比对时,要考虑固定资产进项的影响。
3、增值税行业税负
行业税负就是指按国民经济的行业分类口径计算的,在一定期间,某一特定行业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总计,与增值税计税收入总计的百分比,即行业增值税的平均负担率。
税务机关通常假定达到或高于行业平均税负的企业,是守法经营的企业,把低于行业税负一定百分点的企业假定为问题企业。
4、增值税预警税负
把低于行业税负一定百分点的税负列为预警税负,下浮的比例通常是20%-30%,如某行业平均税负4%,则预警税负为2.8%-3.2%,等于或低于预警税负,企业就会被实施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
5、理论税负与实际税负的差异发析
增值税的理论税负,与企业实际申报表体现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之间,通常有很大的出入,这主要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及实际税负,与其期初留抵进项、本期进项到位程度及进项税额转出、本期销项多少有关,增值税理论税负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是一个固定值,而实际税负脱离理论税负上下变动通常有如下的原因:
1、当企业期初留抵进项与期初存货余额,所应包含的进项税额不比对时,会对本期增值税的税负产生影响,如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大于期初存货应包含的进项税额,则会降低本期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因为其留抵进项有一部分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存货存在,该部分进项税额不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必然占用其他存货销售的销项税额;如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小于期初存货应包含的进项税额,如期初存货在本期实现销售,则会提升本期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因为期初存货中有一部分没有进项税额,而又因其实现销售而产生销项税额;
2、上期有较大暂估入库商品,已在上期销售,而进项发票在本期收到并抵扣,则该会计事项,会降低本期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因为本期该部分进项参与抵扣,但却由于不存在与之对应的存货存在,从而不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
3、当本期已销商品,由于未及时取得进项发票而在会计上做暂估入库处理,由于该商品已产生销项税额,因为进项发票未到,从而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发生,故会提升本期增值税实际税负率;
4、当本期采购之存货未完全实现销售,但其进项已全额抵扣,从帐面上的体现是存货库存越来越大,进项与销项不配比,如进货60吨,销货40吨,其中进货20吨的进项会抵减销货40吨所产生的毛利的销项,会产生零税负或低税负,此时也会降低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如新办工商企业,存货增加会吃进进项,进而会造成税负低下或零税负,即是如此。
5、本期销售数额大于与销售数额对应的采购数额,则会提升本期增值税实际税负率,比如进货60吨,但销货80吨,其中多销货之20吨货物会提升增值税实际税负率。
6、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商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商品,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使企业多交增值税,进而提升增值税实际税负率。
7、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抵扣进项,也会降低企业增值税实际税
所以增值税实际税负低,企业未别有问题,反过来讲,税负高,企业也未别就没有问题,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决定增值税交多交少的因素
决定缴纳增值税多少的因素有两个:
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决定增值税交多交少的因素
决定缴纳增值税多少的因素有两个:
一是产品的毛利率,毛利率高多交增值税,毛利率低则少交增值税;
二是产品的成本结构,也就是产品成本中,材料和可抵扣制造费用(如水电费机物料),及工资成本和不可抵扣制造费用(如厂租),占产品成本的比例构成,当材料及可抵扣制造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小时,也就是工资成本和不可抵扣制造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大时,所交的增值税就多,反之则所交的增值税就少。
产品毛利、工人工资、不可抵扣制造费用三个因素,就是增值税的税基。
三、增值税的实质
从二(决定增值税交多交少的因素)的分析得出增值税的实质:
1、增值税是毛利税,与毛利成正比;
2、增值税是是工资税,增值税交税多少与工人工资多少成正比;
3、增值税是普票税,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产生进项税。
实务中有一种逃税方法,就是在外帐上的产品的成本结构中,通过买票等手段多做材料、少做工人工资,进而达到偷逃增值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四、出口退税多少的决定因素
单纯的出口型生产企业不存在增值税税负的问题,但出口退税的多少,同样与产品的成本结构和毛利率相关,产品的毛利率高,征退税差就大,出口销项(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就多,就会少退税,反之则会多退税;产品的成本结构中,当材料及可抵扣制造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大时,也就是工资成本和不可抵扣制造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小时,其进项就多,退税亦多,反之退税就少。
五、增值税注意事项
1、关于进项问题
进项不是越多越好,进来的发票会增加库存,帐面要消耗得掉,帐面用不掉,外帐库存就直线上升,企业通过买票而虚增的库存,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必须要降低库存,而降低库存的方法,一是减少到票,二是增加开票,而增加销售一定要体现毛利,所以说外帐上为减少风险,不得不降低库存时,反而要多交税,所以外帐库存要合理,通常应保持在一至三个月的用量范围内。
这是一个技术活,会计的成本帐可要做好,库存可要控制好。
2、材料消耗与产量
生产产品时,材料的消耗数量与产品产量,材料的消耗重量与产品重量,领用包装物数量与产品产量,有一定的数字比对关系,会计乱做帐,假得太离谱,税务检查时,会出大问题。
另外,水电费消耗量与产品产量也有一定的比对关系。
重复生产的定型产品,要保持配方的稳定性,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消耗量的比例不能大起大落。
不能接受供应商降低单价多开数量的发票,特别是包装物,如1万个盒子每个3元,如供应商把发票开成数量1.2个每个2.5元,发票金额都是3万元,这样会虚增采购消耗数量,企业旋转平帐,必然会虚增消耗数量,遇到税务检查时,与产量比对不过,有可能被以耗定产,并以产定销,被认定逃税。
3、保留交易佐证
无论是采购或销售,金额较大时,要从银行走款,采购或销售在有发票的情况下,通过个人卡转帐支付,应保留银行卡转款回单,要有与交易相关的单证记录,如合同、运单、出入库单、差旅费证明、通讯信息、运输工具信息、涉及单位及人员的信息、地址,对于白条运费收据,如果对应的物流商品有货物发票,即使不做外帐,也要在其背面注明物流信息,保存备查。
大额交易或重要合同应设置合同档案袋,保存与特定合约执行情况相关的交易信息与单证,以备税务检查。
4、票款一致,物流路线合理。
不能发票是一家、走款是另一家,物流走向要经得起推敲,做到物流、票流、资金流三者逻辑吻合。
5、不买卖发票
不要在外面买发票做帐,网上查询通过的发票未别是真的,当心克隆票。
6、发票审查。
对取得的发票,其抬头要开本公司全称,对取得的无具体品名,只注明贷物一批的要附发票清单,发票清单不能用手写的,不能用普通白纸打印,发票清单必须是从税控机子打出来的,清单上的印章与发票印章要相同,发票章要与出票单位一致,其它项目要进行数字比对,必要时要网上查验。
7、进项发票内容
企业取得进项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必须与产品或销售商品相关或相同,生产服装的,不能开钢材发票来做材料,做食品的,不能开布匹来做材料,卖白酒的,不能用糖来转成本,这是一个常识问题。
8、暂估作业
采购入库而发票未到时,会计要按规定进行暂估作业处理,因物品的入库时间要与物流时间相吻合,同时也是保证仓库帐与会计帐的统一,如货物是早前几月入库的,会计以收到购货发票才做材料或库存商品入库,其会计核算、产品成本往往是不准确的,遇发票协查或税务检查时,会有税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暂估作业时,冲消暂估的时间不能太长,否则,与暂估业务冲提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让税务产生怀凝。
9、产品入库时间
工业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必须先生产出产品,商业企业对外销售商品,必须先采购商品,也就是说必须生产在前或采购在前才能对外销售。
由于客观存在对外开具发票的时间,与销售出库的时间的滞后性,使得一些会计为了省事,在对外开具销售发票的当月,才做产品完工入库,或做采购入库,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货物已于前几个月就已委托外贸公司报关出口,或于前几个月就已出货销售,而与之对应的产品在企业的帐面,却要推后几个月才生产出来或采购进来,就是说产品还没生产出来或采购进来,产品的实物就已经销售发运出去了,遇到税务协查发票或税务检查时,恐怕是过不了关的。
10、报销备注
报销单据上的摘要备注有的能说明企业的交易信息,如出差单上注明送货给某某公司,而企业帐面又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交易收入发票,则企业的逃税就比较明显了,如出差报销单上注明到某某公司采购货物,而企业帐面上又没有体现与某公司的业务往来,则该企业可能隐匿采购,隐匿采购其目的可能是隐匿销售,企业自然就摆脱不了逃税的嫌疑。
11、运费比对
运费发票代表的是物流信息,不是采购货物就是销售货物,如企业帐面经常发生从哪里到哪里的运费报销,而又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交易采购或销售入帐,则企业有逃税或虚开运费发票做帐的嫌疑,这就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其他费用也与收入有一定的关系,如对特定地区的广告费投入,与特定地区的营业收入有关。
12、废料收入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废品等,在处理时要做好记录,如台帐记录,过磅单记录、收料人签名等原始记录,在这里处理的数量与生产产量、或销售收入要有一个历史可比对应关系。
废料报税时可以未开发票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也可以在税控系统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申报。
13、毛利率要到位
毛利是企业经营获利的基础,做生意要赚钱,必须有合理的差价,这就是毛利,毛利与收入的百分比就是毛利率,毛利率要到位,指的是其帐面体现的毛利率,与同行相比不要差距太大,毛利率太高,企业要多交税,毛利率太低,税是少交了,但如果低得太离谱,税务可能检查。
毛利率到位,这个说法的延伸,就是营业利润率也要到位,原因同上,不作分析。
14、税负要够
成本太大或库存太多,交税很少时,其实际税负就会低于行业税负,则此时企业可能会被税务检查,所以税负一定要够,必要时要调整进项认证的月份。
增值税税负是以年度来考核的,平时税负可多可少,但年度税负一定要到位。
15、帐要经得起检查
企业如果交的增值税太少,要有正常的理由,如企业创办前期,库存正常增长,抵扣固定资产进项,造成低税负或零税负,在经得起检查的情况下,则不必在意税负的高低,不必刻意调整进项认证。
企业帐面亏损太大,也要有说得过去的理由,比如收入全部开票入帐,费用真实合理,票据合法,不怕调查,并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审报告,就没有问题,还可以弥补亏损。
但如果企业的收入有较多现金结算,客人不要发票,大多没入帐报税,而企业帐面毛利率又较低或费用很大,造成帐面大额亏损,这种情况属于企业自身有问题,经不起检查,则企业的税务风险就较大。
16、关联交易定价。
对于关联交易,毛利率要恰到好处,太高太低都有问题,在制定价格时,要有一个同业比对参照价格体系,实在不好定,条件许可的,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实施预约定价安排作业,降低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
17、不要出现涉税异常帐项
异常帐项指企业帐面体现的异常的发生额或余额,会计差错、偷逃税款、贪污贿赂、资本抽逃等原因都会导致异常帐项,现就增值税涉税异常分述如下:
a采购付款长挂应付预付借方余额,即付款久不到票,销售收款长挂应收预收贷方余额,即收款久不开票,因为银行付采购款久不到采购发票,有隐匿采购的嫌凝,银行收款久不开销售发票,有隐匿收入的嫌凝,而隐匿采购其目的是为了隐匿收入,隐匿收入就是逃税。
所以说,采购货物只要从对公银行付款,就一定要向供应商索取发票,销售货物只要从对公银行收款,就一定要向客人开具发票,除非企业能证明银行进出的款项与采购或销售无关。
b采购帐面久不付款、销售帐面久不收款,即应付预付长期贷方余额、应收预收长期借方余额,在税务检查时,有虚开进项发票和虚开销项发票的嫌凝,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其交易进行发票协查。
c存货项目负数结余,包括数量负数结余和金额负数结余,负数存货,无法保证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准确性,使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d大额现金收付款,大额现金采购和大额现金销售,有虚开发票的嫌凝。
18、其他注意事项
涉及到税收优惠的,要注意程序条款,要注意视同销售、混合销售条款、出口视同内销条款、出口退税申报及流程单证;不要出借帐户替别人走款过帐等。
不动产
一、一般规定
(一)出租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1.5%
(二)出租非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5%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应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1:某市民将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1月一次收取2023年全年租金90万元(不含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该市民2023年1月一次收取全年租金90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7.5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因此免征增值税。
案例2:某市民将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不含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该市民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3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问:由于客户逾期未消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为客户办理退票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二、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所得税汇算清缴易错易混问题(十)
年度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可以有差异么?
具体分为三大类情况:
一、一般情况:增值税申报收入等于所得税申报收入,这种情况最普遍,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一定要自查一下是否属于合理的情况,否则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二、增值税收入大于年度所得税申报收入
第一种情况: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增值税: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所得税:根据进度确认收入)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举例: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第二种情况: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此时,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先开发票后发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不需要确认收入。此时,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第四种情况: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有两个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增值税是需要视同销售,在申报表上填写销售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由于上述行为所涉及的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而由于这是企业内部行为,商品并没有离开企业的控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确认收入的。这个时候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第五种情况: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1或附表2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举例: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资产的销售价格是10000元,净收入是500元。会计上记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500。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是10000元,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营业外收入中的500元。两个税种的收入也是不一致的。
第六种情况:“买一赠一”销售货物
增值税:税务总局对“买一赠一”销售行为如何确认收入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从发票开具上来把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得税:对如何开具发票无明确规定,更多的是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来进行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纳税人对“买一赠一”行为没有按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增值税就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对赠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处理。而所得税对赠品则不视同捐赠,赠品价格包含在总的销售金额之中。此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本年收入数必然大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收入数,而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能调整。
举例:某商场举行买西装送领带活动,售价3000元,假设西装价值3000元,领带价值500元,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及分别注明,则增值税需要对领带的500元视同销售,所得税按两者的公允价值在总收入3000元的比例分摊。
第七种情况:价外费用
增值税: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述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第八种情况: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全面营改增以后,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
企业所得税: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增值税收入小于年度所得税申报收入
第一种情况:托收承付方式下,未发出货物
增值税: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若纳税人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或同时完成,则两税在收入确认上没有差异。若纳税人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要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第二种情况:转口贸易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转口贸易,不管是直接转口还是间接转口其货物都不在我国境内消费,因而转口贸易行为不属于我国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在我国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也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
所得税:作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需要对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纳税。此时,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小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参考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钦良 石磊 曹善勇
税屋 作者:冯东 杨春雨
晶晶亮的税月 小颖言税
二哥税税念
导读:关于增值税广告服务费税点是多少的问题,广告服务业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有所不同的,小编已在文中分别为大家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全文。
增值税广告服务费税点是多少?
广告服务业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广告业如属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
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服务业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广告业如属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
支付广告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收到广告发票,验收合格后付全款,对方是公司的,应该通过“应付账款”核算;
广告费用一般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广告公司名称
验收合格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广告公司名称
贷:现金/银行存款
本文讲述的是关于增值税广告服务费税点是多少的有关问题,相信通过本文你一定有所了解了,支付广告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若仍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关注。
标题 | 土增税:土地成本的扣除与应税收入的确定
作者 | 王冬生 孙延玲 姚亚斌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增税时, 如何确认应税收入,如何扣除土地成本, 本不是问题。但是,由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纳税人自销售额中扣减土地成本,导致在确定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土地成本时,经常出现很大分歧。本文基于一个案例和有关法规,分析如何处理,更符合有关税法的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包括以下问题: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为便于说明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房地产公司拿地成本是109万元,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销售房地产的含税收入是218万元,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9%。
不考虑其他因素,基于这个案例,分析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等容易出现分歧的问题。之所以出现分歧,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a公司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多少?销项税额是多少?按照常用的计算方式,销售额应该是200万,销项税额是18万。
218/(1+9%)=200万
200*9%=18万
但就房地产企业而言,有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4条的规定,a公司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218-109)/(1+9%)=100万。
a公司的销项税额是:
(218-109)/(1+9%)*9%=9万
不考虑其他收入和支出,a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9万元。
之所以按照上述的公式计算,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价款时,取得的票据,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法定票据,无法用“扣税法---抵扣进项税”的方法,抵扣土地成本中实际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土地成本在房地产企业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不能抵扣与土地成本有关的进项税,将土地成本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房地产企业也无法承受。所以,用“扣额法---扣减销售额”的方式,解决对房地产企业土地支出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尽管“扣额法”不是常用的“扣税法”,不是抵扣进项税,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一样的。
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a公司应纳增值税9万元。
假定109万中含有9万元进项税,用一般的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18-9)。
因此,a公司按照18号公告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实际是扣掉了土地成本中含有的增值税。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尽管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0万,但是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是多少呢?也是100万?
不能这样简单地理解,需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就a公司而言,其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计算的销售额是100万,增值税销项税额是9万,那么土增税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到底是多少?可以有3个选项:100万、209万、200万。
100万是因为自销售额中扣除土地成本,得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应作为土增税应税收入。
209万,是按照含税销售额218万减去9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得出的结果。但是,这9万元的销项税额,不是含税收入中的全部税额,209万中,实际含着9万的增值税。
彻底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是200万,最符合70号公告对土增税应税收入的定义。
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的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在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多少?
109万还是100万?
还是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109万土地价款,如果扣除了其中包含的增值税9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如果没有扣除其中的增值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9万元。
那么,到底有没有扣除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尽管a公司没有用抵扣进项税的方式,扣除9万元,但是用“扣额法”,还是自销项税额18万中,抵扣了9万元,所以,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才剩9万元。a公司按照18号公告计算的应纳税额是9万元。
如果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是9万元,销项税是18万元,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
所以,a公司在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时,事实上抵扣了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如果a公司按照常用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则其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
因此,在a公司应税收入是彻底不含增值税的200万元时,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也是不含增值税的100万元。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概括一下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并分析常见的另外三种方法之不合规之处。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房地产企业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在确认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时,最符合土增税规定的方法是:
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应税收入;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土地支出,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就案例中的a公司而言,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100万元。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引发争议的,还有另外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元;
第二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0万;
第三种方法:收入确认200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
第一种方法,尽管收入与成本各增加9万,看似增值额一样,但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可以加计扣除,实际的增值额还是少了,导致少缴土增税。
第二种方法,纳税人多确认9万收入,导致多算增值额,多算土增税。
第三种方法,纳税人多扣除土地成本9万元,少缴土增税。
所以,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方式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按照已经扣除增值税后的土地成本,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才符合增值税、土增税的有关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
2023年的最新小规模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专票或普票都按1%开票,30万包含普票、专票、未开票收入。
季度超过30万,全部按1%征税;季度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1%征税,普票减免。
1、季度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没有专票
将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到主表10或11行。
注意:企业填在10栏次,如果是个体户则填在11栏次;系统会自动按3%征收率计算免税额,这里我们会发现票面税额和申报表17栏自动生成的免税额有差异,这个差异不用理会。这里是自动按照3%生成的免税额,发票是1%的税额,做账直接按1%,和申报表的差异不用管。
2、季度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但开专票(专票按照1%优惠政策开具的减免2%,专票按3%开具不享受1%政策)
申报方法:如有普票将季度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10或11行,将第1、2行填写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数据。
注意:企业填在10栏次,如果是个体户则填在11栏次;系统会自动按3%征收率计算免税额
将享受1%政策当季所有专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主表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3、季度不含税销售额普票超过30万,没有专票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征收率由3%减按1%征收
不含税销售额=1、2、3月含税销售额÷1.01
报表填写: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主表第1、第3栏。
计算公式:减征额=第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方法:对应减征部分: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季度不含税销售额的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季度含税销售额÷1.01×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税代码选择:0001011608丨sxa03190112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季度普票+专票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专票、普票税率按1%开具享受减免政策,专票按3%开具不享受政策)
专票填2栏、普票填3栏。1栏=2+3合计
将享受1%政策当季所有专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主表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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