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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款如何抵扣(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税款抵扣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款如何抵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税款如何抵扣

【第1篇】增值税税款如何抵扣

如何勾选抵扣

01

问: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02

问: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03

问:a公司2023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04

问:2023年3月a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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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

什么是进项税?

进项税是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金额。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什么是销项税?

销项税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金额。

计算公式:销售税额=销售额×税率

简单来说,进项税是买东西时需要支付的增值税,而销项税是买东西时需要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同的是,进项税是在购买时包含在总价中已经支付掉了,而销项税是需要支付的。

因此,所谓的增值税抵扣才得以成立。

增值税抵扣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当然,既然有减数的算法,得出的结果自然会有正负分别,应交增值税为正,按实缴纳,为负则无需缴纳,并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

但不是所有进项税都是可以抵扣的。

抵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内容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抵扣举例

a企业销售了100万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不含税,16%税率),购进货物成本为70万(不含税,16%税率)。

销项税=100万×16%=16万

进项税=70万×16%=11.2万

应纳增值税=16-11.2=4.8万

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含税和不含税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上述案例销项是含税的话:

销项税=100万÷(1+16%)×16%=13.79万

进项税=70万÷(1+16%)×16%=9.66万

应纳税额=13.79-9.66=4.13万

【第3篇】作为税款抵扣凭证的增值税

增值税抵扣凭证大全!收藏学习!

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时,购买方通常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那么,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还有哪些票据凭证可以进行抵扣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桥、闸通行费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7.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温馨提醒:

因此,不是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取得以上七类票据凭证时,也要记得办理申报抵扣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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