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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9 07:00:59 热度: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销项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销项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销项增值税

【第1篇】销项增值税

导读:销项税大于进项税后,税金如何算,在购进时大家可以先借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再贷银行存款,销售时可以先借银行存款再贷主营业务收入来处理,详细的会计分录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清楚,欢迎大家阅读。

销项税大于进项税后,税金如何算?

1、平时增值税核算:

购进: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费用,固定资产等)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

销售: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月末应交增值税的销项小于进项,不用做账。结余额体现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里。

2、月末应交增值税的销项大于进项,且次月缴税,月末应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次月缴税时,应作: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如果当月的增值税,当月缴纳了。应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怎么报税?

按照增值税扣税办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的发票,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的180天内持票到办税大厅进行扫描认证,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因此企业账务人员应对企业每月的税款要有一个筹划,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在适当的时候去认证,以免造成有时进项比销项多,有时又无进项可抵扣的情况。

当出现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时,多余部份可留在下月抵扣,也就是在申报表18行(实际抵扣额)上反映的数字等于销项税额,因此本月应交税额为零,多余进项税额留下期抵扣(申报表20行)。

上文小编介绍了计提销项税大于进项税后,税金如何算?有几个重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大家一定要详细阅读上文哦,更多相关会计资讯,敬请关注更新!

【第2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销项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税种缴纳最多、税收缴纳最复杂的一个行业,对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的财务人员而已,面对的挑战也是最大的。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细细研读一下各税种之间的差异。

业务描述

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正在开发一楼盘,营改增之后项目。2023年1月15日,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给a公司一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90万元,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50万。

那么,该项销售业务在增值税销售额、土地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一致,有何差异?

政策依据

1、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2、土地增值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三个税种在收入确认上均存在差异:

1、增值税:房地产销售方,增值税根据销售金额“全额开票,差额征税”,房地产受让方,增值税根据付款金额“全额开票,进项抵扣”。

案例中,嘉诚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90-450)/(1+9%)*9%=52.84万元,a公司购房可抵扣增值税为=(1090)/(1+9%)*9%=90万元。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收入确认上与增值税票面不含税金额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案例中,增值税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90万元,价税合计1090万元,而嘉诚公司实际销项税额却为52.84万元。

也就是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是票面金额的1000万元,而是1037.16万元(即1090-52.84)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根据发票的票面金额来核算,即1000万元。

总结以上三个税种收入确认的原则,案例中增值税销售额为:587.16万元、土地增值税收入为:1037.16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000万元。

作品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第3篇】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最近,不少财会人来问小编同一个问题,视同销售怎么辨别?会计分录该如何处理?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又是什么?

小编这里还真的收集到不少粉丝类似的情况,现在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知识拓展:代金券、消费积分抵现金是否视同销售?

例子:

有一家专门做电脑生产的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某个型号的电脑成本是5000元,市场上(不含税)的售价是7000元。在节假日间,这公司想把上面这个型号的100台电脑赠送给客户公司。

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这就是典型的视同销售的行为。虽然没有取到收益,在账务处理上无需进行处理。但是,在税法里,这种也属于市场上的推广,所以自然而然的也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它也是以收益为目的。

那么,这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罗列一些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情形以及增值税“视同销售” 的情形。

有财会人就会有疑问,怎么辨别“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我们可以先学会判断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一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我们来看一下例子:

示例一:某公司将外购的一批物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给员工做福利,可以看出这就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购进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福利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示例二:如果该物品是自产的,发给员工做福利,那这时就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发放职工福利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所以,就可以根据物品是不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来判断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只有外购是进项税额转出,其他的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会

【第4篇】增值税进项和销项

进项跟销项的单位一定要开一样的吗

答:单位和数量不一样,增值税可以抵扣,没有影响。只要在账务处理的时候按照正确的金额结转销售成本就行了。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不一致,如果业务是真实的可以抵扣增值税,会被税务局关注。

进项发票的名称,与消项发票的名称不一致,是允许抵扣的。

比如:采购进来的是某原材料和半成品,但通过加工後生产出的产品再销售出去的货物名称必然会有变化,还有其他的直接和简接费用,因此,立法上不能机械性的规定进项的货物名称一定要与销售货物的名称一致才能抵扣。

但是,商业企业单一货物的专营业务的吞吐就必须是一致。

销项税账务处理方法

1.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5篇】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案例:

某纳税人2023年9月份签订商品销售合同113000万元(含税),9月份货物尚未发出,但根据合同约定,购货方将货款汇给该纳税人,并要求该纳税人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尚未发生,但货款已收到并提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一、该事项造成了纳税人会计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1、先开具发票,应当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该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虽然尚未发生,但因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应税行为尚未发生,会计上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对企业收入定义如下: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纳税人因为应税行为并没有发生,相关的经济利益并未流入,因此会计收入不能确认。

因此,该纳税人的此笔交易出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处理

一、常规处理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的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1、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3000

贷:预收账款 ××客户 113000

2、开具发票,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 ××客户 13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000

3、应税行为发生后,确认会计收入

借:预收账款 ××客户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收账款 ××客户 13000

但是,以上会计处理有一个莫名其妙的问题,就是客户明明全额支付了价款,但售卖人还要通过虚增一个“应收账款”余额来调节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同造成的差异,而这个应收账款的子科目应该列“税款”还是“往来客户”呢?

子科目列“税款”明显不合适--提前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存在应收回的问题;

子科目列“往来客户”也不合适--客户已经支付了全款,债权不存在,虚增往来容易给纳税人核对账务造成困扰。

二、借用“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笔者建议:借用“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来进行此类事项的会计处理。

1、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3000

贷:预收账款 ××客户 113000

2、开具发票,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 13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000

3、应税行为发生后,确认会计收入

借:预收账款 ××客户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 13000

延伸分析:

有同行对以上会计处理提出异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作为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文件明确指出,此科目仅用于核算会计收入确认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况,案例中的问题明显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此时使用“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不合适。

笔者认为,22号文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适用范围规定的过于机械,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会计收入已确认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实务中,不仅仅一般纳税人会出现此类情况,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出现此类情况。

笔者认为,同类事项造成的同类税会差异,应该通过相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无非是先“借”还是先“贷”的关系,财会2023年22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实务操作中给财务核算带来困扰,财会人员无需拘于教条,可以灵活使用。

个人认为,将“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一并通过“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是最简单便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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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率

进项100万元销项160万元预计需要交纳207525.20元的税金。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金为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房产税等相关的税金,而企业缴纳的税金,还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所处行业和适用的税率等来确定。那么,其应缴纳的税金又是如何计算的?

增值税。我们知道,需要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企业一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的计算采用一般计税法,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增值税应纳税额金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以及企业当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金额的大小。

我们来计算一下,企业采购物料的进项成本100万元、销售产品取得销售额160万元时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假设该企业购进货物进项成本和销售收入160万元均为含税价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购进原材料的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也为13%,计算该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

将销售收入和购进物料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则购进物料不含税价款=100万元/(1+13%)=88.50万元,进项税额=88.50万元*13%=11.50万元;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货款=160万元万元/(1+13%)=141.59万元,销项税额=141.59万元*13%=18.41万元。

则该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18.41万元-11.50万元=6.91万元。

附加税。计算和缴纳该企业应缴纳的附加税,则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等附加税应纳税额=6.91万元*10%=6910元。

印花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签订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按照合同中列明的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价款为计税依据,计算和缴纳印花税。其应缴纳的印花税=(88.50万元+141.59万元)*0.03%=690.27元。

企业所得税。假如该企业当期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为88.50万元,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为141.59万元,企业除需要缴纳的附加税和印花税之外,没有其他的成本费用发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415900元-885000元-6910元-690.27元)*25%=130824.93元。

总之,企业进项100万元销项160万元预计需要交纳207525.20元的税金,其中增值税69100元为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附加税6910元;印花税690.27元为企业买卖交易合同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130824.93元为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的前提下计算的税额。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2月25日

【第7篇】增值税进项销项

导读:企业几乎每个月都会去税务局买发票,一般都是按需购入,可是有时候就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出现发票不够,这时候就需要去增票了.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就和大家一起学习办理增票需要什么资料哈.

根据进项如何算销项?

答:税负=缴纳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进项税)/销售收入

因为销项税=销售收入*税率,因此销售收入=销项税/税率

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计算?

答:

当期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的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等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关于上述内容'根据进项如何算销项?'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哦.

【第8篇】增值税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收取的销项税额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正常销售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例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1.销售额中包括:价款和价外收入

【特别提示】价外收入一般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销售额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含税价格(含税收入)判断:

(1)题目表述

(2)通过看发票来判断(考试中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要换算)

(3)分析行业(零售、餐饮等最终消费领域的销售额要换算)

(4)分析业务(价外收入等)

【第9篇】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旧换新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销售行为。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旧换新销售业务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商品的以旧换新销售业务行为,以及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销售业务行为。那么不同的以旧换新业务行为,其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一般商品以旧换新销售业务行为。企业一般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需要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一般商品以旧换新销售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为,即销项税额为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即以不扣减旧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一般商品以旧换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即销项税额=以旧换新的新货物销售数量*不含税单价*适用的税率。

比如,某商场(一般纳税人)发生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10台,旧冰箱作价1000元,新冰箱含税销售价格为7000元,企业实际收到价款60000元。则计算商场以旧换新业务当期的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7000元*10台)/(1+13%)=61947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1947元*13%=8053元。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因为销售业务和收购业务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企业销售额不实,以减少纳税的情形发生。企业换进的货物,如果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业务行为。我们知道,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与一般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有着一定的不同。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税法规定,对企业采用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项税额的确定,为企业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货款乘以适用的税率,即换出货物的销售额减去换进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的税率。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即销项税额=新旧货物之间价值差额/(1+适用的税率)*适用的税率。

比如,某金银首饰店,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首饰一件,旧首饰作价1000元,新首饰销售价格7000元,企业实际收到价款6000元。计算以旧换新首饰的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7000-1000)/(1+13%)=5310元

销项税额=5310*13%=690元。

总之,以旧换新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销售行为。一般商品以旧换新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为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销售业务行为,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5月18日

【第10篇】增值税销项

前言

某被告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既让上游厂商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下游厂商虚开销项发票,对此,其虚开数额是否应当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累计计算进行定罪量刑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某在没有生产设备和厂房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15日注册成立兰考县鸿盛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3月,孟某某让山东省勤龙中药材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99984.44元,税额51997.96元;2023年12月,孟某某为安徽省国泰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307051.25元,税额52192.75元。总金额707035.69元,总税额104190.71元。

法院判决

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13)兰刑初字第25号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数额较大)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9号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在无实际生产经营和交易的情况下,既为自己的下游厂商虚开销项发票,又让自己的上游厂商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对其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属无疑,但虚开发票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是应当对虚开的进项和销项税额累计计算,还是应当择数额较大者计算?

法院认为,不应当累计计算,而应当按照数额较大者计算。原因在于,行为人既虚开进项税票又虚开销项税票时,由于没有真实交易,所以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对于既虚开进项发票又虚开销项发票的,只取以数额较大者计算虚开数额即可。如果将数额相加定罪量刑,可能导致量刑畸重。

笔者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定性结论有待商榷。本案中孟某某不应当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将其理解为结果反而非行为犯。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未抵扣税款或根本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例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之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第13页)中,陈松柏为提高公司现有设备价格,以显示公司经济实力,让林建基为其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认为,虽然林、陈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其目的为虚假显示经济实力而非抵扣税款,事实上也并未抵扣税款,未导致税款流失,因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因此,本案中孟某某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未进行抵扣,不应当对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

跳出本案,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进项税票和销项税票,同时也进行抵扣税款的情况下,那么又该如何计算虚开数额呢?笔者认为,法院的观点有可借鉴之处。

首先,因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抵扣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疑问。其次,要判断开具的进项税票和销项税票是否都进行了抵扣。如果所开具的进项税票和销项税票都进行了抵扣,那么取两者中高者为虚开数额即可。因为,在同时虚开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时,国家所能遭受的最大税收损失就是两者中为高者。倘若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则国家损失的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倘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因为行为人还可能继续开具销项税票,国家税收损失处于一种具体的危险之中,因此为正确反映客观事实,应当以较高的进项税额为计算标准。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标准按照虚开的数额计算,而非抵扣的税款计算。因此,即便未抵扣的税款,也不影响其定罪标准的计算。

因此,律师实务中,在进行数额确定之前,要注意审查定罪是否准确。如果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次,即便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虚开的税额也不应当按照累计计算,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护法益来理解其税额计算标准,取虚开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中较高者为虚开数额。

(案例摘自(2013)汴刑终字第95号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税犯罪研究团队

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郭治国律师,某直辖市税务系统工作近十年,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第11篇】增值税进项销项结转

进项和销项必须一致吗?增值税发票进项和销项开一般是不一样的,也没有规定必须完全一样。所开具的发票内容名称应和进货发票相对应,可以是以前进货发票。销项税是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采用进项和销项抵减纳税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商业企业的销项发票内容,必须和进项发票的内容一样吗?

商业企业的销项发票内容,一般情况下是必须一致的,具体分两种情况考虑。

一、非生产类企业即一般的商贸企业,因为企业购进货物和销售的货物应该是一致的,没有购进就不可能存在销售的情况。所以如果开具企业没有的货物的销项税发票是违规行为。

二、生产类企业,改类型企业是自己生产产品的,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基本是不一致的,这种情况是正常销售情况,开具的发票内容和进项发票内容基本不一致。

一般纳税人销项与进项比例有规定吗?

一般纳税人销项与进项比例有规定。这个规定,就是税务局控制得的税负率。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税负率是重要的评价指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需要分析企业的税负率是否合理。实行金税工程以后,税务机关获取行业平均数据比较容易,但如何把握不同企业之间的个体差异难度比较大。分析企业税负率的合理性必须从企业的经营特征入手,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方式不同,税负率会有比较大的差异。具体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分析企业的价值链

制造企业的价值链通过包括了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运输、售后服务、行政人力资源等部分。对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往往内部囊括了以上价值链的全部,各个部分产生的增加值在同一家公司汇集,企业税负比较高。对于集团公司,内部价值链各个部分可能是分开的,因此,每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比较低。

2、分析企业的生产方式

企业的加工费用包括了折旧、人工、辅助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没有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但如果企业将部分产品发外加工,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些加工费就产生了进项,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增值税减少,税负下降。企业高速成长过程中,选择发外加工模式的情况很普遍,所以分析税负率时,要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发外加工的情况。

3、分析企业的运输方式

现在企业销售产品往往是送货到对方的仓库,运输成本比较高。运输费用的处理有不同的方式,我们比较两种常见方式的税负差异: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一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

4、分析企业产品的市场定位

现在分析税负时比较强调同行业比较。其实,同一行业的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往往不同。有些企业树立品牌形象,走高端路线,产品品质好,销售价格贵。有些产品重视低成本运作,重视大众市场,市场容量大,赢在薄利多销。由于市场地位不同,产品的毛利不一样,利润是增值额的一部分,利润越高,税负越高。因此同一行业中,做高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高,做低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低。

5、分析企业的销售策略

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还包括企业的销售策略。基本的营销策略有两种:一种是推动式。方式的特点是给予经销商大的折扣、优惠、返点、奖励,靠经销商来推动市场。另一种是拉动式。方式特点是通过品牌运作、广告投入、营销活动使最终消费者对产品认同、产生好感,拉动市场,对经销商没有特别的奖励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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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算

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具体规定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发票名称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2)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

海关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比对结果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新增】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发票认证。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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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什么是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顼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 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i十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从销项税额的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南购买方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时,一并向销售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说, 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

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本教材将销售额的确认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向购买方(承受劳务和服务行为也视为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 方收取的,但是由于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増值税(以下简称不含税)价作 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 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 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包 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增 值税(以下简称含税)收人,在征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人再并人销售额。

按会计准则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营业收人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 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这样,企业在会计实务中时常出现对价外收费虽 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企业则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 行收人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 因此应严格核查各项价外收费,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额核算。

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 民币计算。拆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 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f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 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

根据増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 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 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上述规定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 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人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人销售额征税时,需 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人销售额征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而收取的押金5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 并人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 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 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 处理。

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发生收取包装物租 金的情况,包装物租金收取之时就应该考虑销项税额的征纳问题。

3. 直销企业的税务处理。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 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 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 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 贷款服务的销售额。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人为销售额。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人结 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 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5.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

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6. 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 执行:

(1) 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 算机构开具増值税发票。

(2)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 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 收单机构开具増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人清算机构 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3) 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 增值税发票。

【第14篇】增值税等于销项减进项

财务人员初学增值税,很多时候难以理解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学到增值税要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时候,很多人都蒙圈了,大部分都采用死记硬背的方法去牢记公式,这样也未尝不可,但是今天小编帮助大家解释下增值税计算的原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记忆。

因此增值税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方法,只对增值部分征税,避免重复征税,增值多,则多征税,增值少,则少征税,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是一种科学的计税方法。

举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价款10000元,进项税1600元,销售这批货物20000元,则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增值税=20000*16%-1600=1600元。

相当于对增值部分征税(20000-10000)*16%=1600元。

【第15篇】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导读:进项发票大过销项发票的帐务处理怎么做?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处理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了,但依旧有很多细节需要新手们格外注意。下面会计学堂会给出部分建议,你们可以作为参考进行阅读。

进项发票大过销项发票的帐务处理怎么做?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不用做帐务处理;销项大于进项,才做帐转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和'转出多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科目.

1. 月末,如果有留抵税额,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 如果有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要结转吗?

要结转,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要结转.

月末需要把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一起进行结转,这样才知道需要交多少税.

结转分录: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实际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通过阅读,各位应该已经对进项发票大过销项发票的帐务处理怎么做有了最基本的了解和认知.想要获得更多这一层面的财务知识,不妨订阅会计学堂的相关课程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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