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于增值税缴纳的时候往往会有两种纳税人,一种叫一般纳税人,一种叫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这两种纳税人来说,两者之间有一定的不同之处。接下来由佛山金泉财税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而一般注册的公司都会默认为一般纳税人,当公司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就需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是连续12个月内,销售收入是否达到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标准限制。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了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就要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周期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按季报税,并且每个季度销售额在30万以下是免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都是按月报税,如果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则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例外: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按月纳税申报)
正是由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健全,所以一般纳税人每个月都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而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在每年的1月初、4月初、7月初和10月初进行四次纳税申报。
以上就是佛山金泉财税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内容,我们如果碰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正确的区分它们的区别。大家如果还有其他财税方面问题的,欢迎咨询佛山金泉财税,专业为企业提供各种财税、税务疑难问题。
建筑行业13%,9%,6%的增值税税率还没搞清楚?难怪老板总说税负高
建筑业企业所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复杂的,因为不仅仅有建筑业本身的税率,还涉及到上下游企业等整个产业链。同时,建筑业企业类型复杂,服务主体多样化,提供的服务名目繁多,不认真加以区分,容易产生混淆。
在服务主体上,既有大型的建筑公司,也有小规模企业,这两者一个是使用增值税的9%税率,另一个是使用3%的征收率;在服务项目上,既有建筑服务,也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技术服务,还有些有形动产租赁的服务,这就可能涉及到9%,6%,13%等不同的税率。
自从2023年进行“营改增”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发生了几次变化,对建筑业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因此,对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了解,我们先从增值税的历史沿革着手。
一、 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及其对建筑业的影响
在2023年的5月1日,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建筑业也正式加入了'营改增'的大军。
2023年5月1日,对建筑业的意义也很重大。建筑行业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11%变为了10%。而与之相对应的,制造业企业的税率从17%变为了16%。这就意味着,建筑业的税率降低了,同时货物采购的税率,也随之降低了。
2023年4月1日,在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浪潮中,建筑业的税率进一步由10%降为了9%。此时,制造业企业的税率也由16%降为了13%,对建筑业的材料采购进项,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随着减税并档的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还可能迎来新的变化。近年来,建筑业的销项税率不断降低,但由于其他行业的税率也发生了变化,对建筑业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因此,分析建筑行业的税率,我们不是孤立地只看建筑业本身,而是要结合上下游全产业链来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 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9%的税率
9%的税率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税率。这是由最开始的11%的税率降档而来。
适用的身份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业务是指建筑服务。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服务范围是否在以上之列。
3%征收率
3%是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适用于3%征收率的情形有两种。
增值税计税方法
(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那就是适用3%的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3%的简易计税。
这些情形比较多,需要纳税人主动关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一般这些项目对应的进项较少或者难以取得,所以适用或者选择简易征收也是对纳税人税负的平衡。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
6%的税率
一般来说在建筑服务当中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辅助的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是属于现代服务或者鉴证服务的类别,那么就会适用6%的税率。所以在提供建筑服务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所涉及到的服务类别。
6%税率适用项目
比如工程设计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等类现代服务行业,这些都是适用6%的税率。
13%的税率
13%的税率是由之前17%的税率降档而来,这是传统的增值税中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对应的税率。建筑服务当中可能会涉及到购进原材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都可能会涉及到这个税率。
13%税率适用项目
此外,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可能会用到2%的征收率。
三、从案例解析看建筑业税收筹划的方向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说涉及到的这几种税率,并从案例当中,来看看建筑业的企业有哪些税收筹划的思路。
案例:老王有个建筑公司abc, 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接到一个单子,1500万的工程合同,需要自行采购材料。老王向一般纳税人x公司采购了主料、并租赁了设备,不含税价格总共为500万,向小规模纳税人y公司采购了辅料200万。同时请w公司来做了一个工程设计,不含税价为100万。因此,老王的这些业务可能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有:
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1500*9%=135万
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进项:500*13%=65万
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进项:200*3%=6万
工程设计的进项:100*6%=6万
增值税=135-65-6-6=58万
在此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9%的税率,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13%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以及现代服务纳税人6%的税率。
同时我们做进一步的细化分析:
1. 供应商的选择
如果我们采购的辅料也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获得,而不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获得的,那么我们的进项就会变为200*13%=26万,而不是6万,足足可以多20万的进项。
因此,在可以选择的时候,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业企业,需要进行上游供应链的管理,尽可能选取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如果碰到有些地区就地取材,只有小规模供应商的,那么可以在进行价格测算后,进行重新议价,尽可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分清税率,享受优惠
由于建筑业企业采购的货物或者劳务品种繁多,税率各不相同。因此,该分开核算的要分开核算,不要混在一起。同时,要注意可以运用的税收优惠。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也就是货物是按照13%,而提供的安装劳务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该分开的要按规定分开算,才能适用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国内上海、重庆、湖北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相当成熟,园区招商长期持续稳定,它们对入园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扶持,外地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受地域的限制。且园区招商采用总部经济形式,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园区,不改变主体公司现有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法人无需到达现场,工商注册及税务事宜皆有专人代办,对于企业更加方便快捷。
比如一家外地的设计公司想要享受税收政策,则可以先在园区内注册(不用实体入驻)一家分公司,主公司通过业务分流的方式,一部分的业务利润由园区内分公司进行缴纳税款,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政策。
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
对于有限公司,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一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小编为大家介绍湖北和上海两个园区政策。在湖北和上海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承接业务对应享受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怎样呢?
湖北园区:(营改增现代服务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0.5%-2.1%;
上海园区:营改增现代服务行业和商贸行业都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享受个税核定征收政策。
服务行业个税核定征收0.5%~3.1%(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商贸行业个税核定征收0.25%~1.75%(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四、 总结
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相对比较复杂。企业要搞清每个税率和征收率所对应的项目,才能有的放矢。在实际的业务中,要注意供应商的选择,税率的划分和简易计税的选择。针对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相关的税收测算,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合理节税。
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依据
计税公式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销售额、销售数量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题1·计算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正确答案』
高档化妆品应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34×15%=5.1(万元)
【例题2·计算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5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3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正确答案』
应纳税额=50×2000×0.5+1500000×20%=350000(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2)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提供劳务;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特别注意:用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
【例题1·多选题】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应按自产自用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
b.赠送给贫困地区
c.移送改装分厂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
d.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将小轿车用于碰撞试验既不缴纳消费税,也不缴纳增值税;选项c,属于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改装后的加长型豪华小汽车卖出时,缴纳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2008年,修订)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是( )。
a.化妆品厂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普通化妆品
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
c.白酒生产企业向百货公司销售的试制药酒
d.轮胎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汽车轮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高档化妆品需要缴纳消费税,而普通化妆品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选项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属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选项d,从2023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成本利润率
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10%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题1·计算题】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其生产成本为8500元。
(1)如果同类产品售价为15000元,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该高档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消费税税率为15%。
『正确答案』
(1)同类产品售价15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15%=225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
(2)无同类产品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500×(1+5%)÷(1-15%)
=105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500×15%=157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500×17%=1785(元)
【例题2·综合题】(2008年修改)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4)16日销售a牌卷烟3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35万元,款项收讫;将10标准箱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计算该业务应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a卷烟单价=13500÷250=54(元/条),适用比例税率36%。
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1.35×36%+(300+10)×0.015
=155.31(万元)(单位一定要一致)
【例题3·单选题】(2023年)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自产地板两批: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福利院,300箱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16.8
b.18.9
c.18.98
d.19.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将自产地板赠送给福利院和发给职工作福利,均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不属于四项用途,不用最高售价,而是平均价。
应纳消费税=[(160+113)÷(800+500)×(200+300)+160+113]×5%=1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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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发票软件都完成升级了吧~
最近后台收到了很多小伙伴的咨询
升级之后的开票盘,到底该如何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呢?
别慌!
小编手把手教学
从软件升级讲起,重点突出发票开具操作
都为大家讲得明明白白
快快学起来吧~
一、首先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为实现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需要在3月份开票前进行升级,最低应升级至如下版本:
金税盘版:v2.3.10.200228
税控盘版:v2.0.35.200228
税务ukey版:v1.0.3_zs_20200228
升级步骤详见【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紧急扩散!请务必在3月开票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即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二、准确适用征收率,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按照财税2023年13号公告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开具发票。
3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确需适用3%征收率开具发票的,仅限以下几种情形:
1、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2、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一季度申报前尚未开具发票的;
3、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4、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请务必在选择开具3%征收率发票时确认是否属于上述几类情形,准确适用征收率,及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误开了3%征收率,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后重新开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7号)等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如何开具1%税率的发票
(一)税务ukey版开票软件
1、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升级后点击发票填开,票面税率栏默认1%税率
2、双击“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勾选需要开具的商品,点击“使用”
3、选择3%税率的商品开具时,票面商品行税率自动替换为1%税率。
4、也可以将1%税率手工修改为其他税率
(二)金税盘版开票软件
1、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栏默认1%的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含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当选择3%税率商品时,票面商品行税率自动替换为1%的征收率。
纳税人也可以在税率栏手动修改为其它税率。
(三)税控盘版开票软件
1、税率栏默认1%的征收率,系统提示税率已改变
2、系统提示纳税人确认当前征收率使用1%
3、税率栏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征收率。
来源:纳税服务网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区别销售含税不含税的情况
1. 什么时候含税,什么时候不含税?
我们都知道, 在计算销项税额时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含税,不含税。不含税就可以直接用了,而含税需要“大数变小数”进行计算后才可进行下一步。那到底含不含税,我们梳理就有一些几种情况了:
(1)题目直接告诉我们是否含税;
(2)题目没有任何提示时视为不含税收入;
(3)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是不含税收入,开具普通发票的时候是含税收入;为什么,我也没搞清楚,题目就是这么规定的。
(4)零售额是含税收入;
(5)价外费用是含税的;
(6)押金是含税的;
(7)兼营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时,非应税劳务收入为含税的;
(8)出口货物转内销的时候,销售额是含税的。
2.对于含税不含税的混淆,有没有例子?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这是题目中最常见的表达方式。
【例2-17】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10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①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地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9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
②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 ③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42万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了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2.1万元; ④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⑤将本月外购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⑥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和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答案】当期销售项税额=42×17%=7.14(万元)。(其他步骤略) 【解析】此题是2000年考试真题,根据题干④给出的条件“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可以得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42万元,所以直接乘以税率17%就可以得出销项税额。
(2)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例2-18】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本题是1999年考试真题,要求计算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也就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换我们所述的公式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则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25080+3000)÷(1+17%)=240000(元)。 (3)组成计税价格为不含税销售额。无论是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或者是非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按照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就是“计税价格”,也就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切记不可以再对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价税分离。
【例2-19】某轧钢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委托某钢窗厂加工一批钢窗用于职工宿舍楼的建设,委托加工钢材成本为5000元,支付加工费为3000元,随同加工费支付的进项税额为510元,则该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5000+3000)×(1+10%)=8800 销项税额=8800×17%=1496(元) 【解析】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钢窗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于轧钢厂无同类钢窗的销售价格,所以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钢窗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成本利润率应为10%。得出的组成计税价格直接乘以钢窗的适用税率17%就是销项税额。 (4)商店零售价为含税销售额。 【例2-20】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6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0万元。则该月该化工企业销项税额是多少? 【答案】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2340/(1+17%)]×17%=1360(万元)。【解析】本题是自2000年考试真题中摘录的部分内容,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零售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收入。 (5)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时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例2-21】税务机关在对某出口企业出口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一批fob价折合117万元人民币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超期90日一直未对退税部门做申报退税,该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1%,出口当月已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外销成本。该项视同内销业务应补缴多少增值税?【答案】该企业应向征税部门申报销项税为=117÷(1+17%)×17%=17(万元)将已列入成本的征退税率之差转入进项=117×(17%-11%)=7.02(万元)该项视同内销业务应补缴增值税=17-7.02=9.98(万元)【解析】关于出口货物视为内销的时候,出口离岸价是否含税的问题是考生比较难以理解的。解决的方法是明确“免税”的环节,明确是对谁免的税,一般货物出口时是免征增值税,免征的是销售方从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购货方不会因为销售方是否免税而改变所支付的货款),出口离岸价117万元本身是含着购货方支付的税额的,当国家对这部分税额免征的时候,纳税人可全部将117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当117万元不符合免税条件而需征税的时候,只需将117万元价税分离,计算其中包括的“税额”,即117÷(1+17%)×17%=17(万元)。 (6)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法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此时提供的非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计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销售额)。【例2-22】某建材商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建材和电缆销售,营业执照上注明还兼营电缆安装业务。2008年5月份该商店销售建材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销售电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其中8万元电缆在销售的同时给客户安装,另外又收取安装费共5.85万元,并且单独记账核算。则该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答案】销售额=20+10+5.85÷(1+17%)=35(万元)。【解析】安装业务本身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本题中的安装业务发生在销售电缆的同时,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应一并缴纳增值税,提供非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5.85万元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查出的隐瞒收入由于没有计税,所以属于含税销售额。【例2-23】某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一批货物未进行账务处理,隐匿销售收入234万元,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依法给予补税并罚款的处理。假设该货物适用税率为17%,商店在购进该批货物的时候,负担了增值税,但为了逃避纳税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针对该项业务,商店应补增值税为多少?【答案】应补增值税=234÷(1+17%)×17%=34(万元)。【解析】隐藏销售收入包括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户的收入等,因为纳税人将收入隐藏了,没有进行相应的流转税的处理,所以该收入为含税收入。(8)销售旧货取得的收入一般为含税收入。例题略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了简易计税,那么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a公司是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10月份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租金收入507500元,租金收到后存入开户银行,对于取得的租赁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a公司注册地与所出租的房产在同一个区。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7500
2、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5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7500
增值税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1、如果承租方需要发票,应该开具1.5%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2、在办理10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的填报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写销售额为50万元和税额为2.5万元(50万元×5%=2.5万元),同时将按销售额的3.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1.75万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或者个体户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上述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
4、不动产所在地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况下,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
目录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23年5月1日成立,自2023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23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23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23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23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23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23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零申报呢?
零申报不仅仅指收入为零,符合下面三种情况就可以零申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没有销项税额,且没有进项税额,可以零申报;
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都为0才能零申报。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进行零申报呢?
1、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不能零申报
一些企业符合条件,享受税收政策减免政策,不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也要按期如实进行申报,按照免税的相关流程走,不能直接零申报。
2、长期亏损的企业不能零申报
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做了零申报,要是第二年盈利了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了,等于给自己“挖坑”,造成企业损失。
3、已预缴税款的企业不能零申报
企业在代开发票等情况时,会提前缴纳了增值税,但是在申报期时,不能将这一部分收入做零申报处理。应该在规定栏目中如实填写销售收入,系统会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冲抵。
零申报和零票据有什么区别?
零申报是针对纳税义务来说的。一般是指没有开发票,没有税。零票据一般是指做账的单据。零票据的可能是零申报;零申报的未必是零票据。
长期零申报有什么潜在风险和影响?
1、长期是指多长时间?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当然具体时限还是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间为准。
2、为什么税务机关会将长期零申报纳入重点监控?
首先,企业设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长期零申报也就是意味着长期没有收入来源,那么企业的存续是不会长久的。
其次,一家公司运营,即使没有任何业务,但一定有基本的开支,像办公室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等。无论公司有没有收入或者是实际经营都是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
再则,如果长期零申报企业有发票,那么风险更大,可能涉及“走逃户”、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
3、长期零申报有什么潜在风险和影响?
企业在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或所得,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都为零,才能进行零申报。连续零申报不能够超过三个月,一旦超过就会被税务局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甚至会被登记为税务异常,影响企业信用。
企业零申报不是长期的解决办法,如果企业没有应税收入,建议仔细考虑是否继续经营。不能继续经营的公司必须及时注销,以避免税收风险和信用降级的风险。
长期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是不是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强调一点,这个担心是没必要的。因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 意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无需填报这两张增值税申报附表: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参考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解读: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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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材料
某省甲高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 3 月发生增值税相关业务如下:
(1)3 月 7 日,因与乙软件公司合作开发 a 教学软件项目,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按照项目进度确认的支持资金 530 000元;当日向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30 000 元。
(2)3 月 10 日,以基本户通过网银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 45 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 150 元、教育费附加 1 350元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900 元。
(3)3 月 16 日,因与丙煤炭企业共同研究“双碳”项目 b 课题,收到丙企业支付的按照课题完成进度确认的支持资金 318 000 元;当日向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3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18 000 元。
(4)3 月 21 日,购买 c 管理软件,当日安装完毕,收到丁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 6 000 元;当日已办理报销手续并支付款项。
(5)3 月 25 日,商学院两位教师报销差旅费:因参加在北京举办的校企合作 x 项目研讨会,发生会议费 5 300 元和住宿费 1 060 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往返高铁车票费共计 872 元,当日用单位自有资金通过网银转账报销上述费用。两位教师无个人借款。
(6)3 月 31 日,计算确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甲高校 3 月初无留抵税额,本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上传认证可以抵扣,不考虑其他税费。
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案例分析
本例中,甲高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8 号— —负债》第二十一条关于应交税费的规定,《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关于应交增值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对甲高校发生的上述涉及税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业务 1 和 3 为收到项目资金提供相关服务,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情形,按照项目进度确认当期收入。
▶业务 2 为缴纳税费,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缴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和“2102 其他应交税费”实际缴纳税费情形。
▶业务 4 和 5 为购进资产与服务,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资产或服务情形,该业务中高铁车票进项税额计算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中六(一)3的规定。
▶业务 6 为月末税费的确认,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中“2101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和“2102 其他应交税费”发生应交税费情形。
(二)账务处理
甲高校在 3 月份对于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 3 月 7 日,收到乙公司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530 000
贷:事业收入 500 000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销项税额
30 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530 000
贷:事业预算收入 530 000
2. 3 月 10 日,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时: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 —未交税金 45 000
其他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150
— —应交教育费附加 1 350
—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900
贷:银行存款 50 4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50 4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0 400
3. 3 月 16 日,收到丙煤炭企业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318 000
贷:事业收入 300 000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销项税额
18 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318 000
贷:事业预算收入 318 000
4. 3 月 21 日,向丁供应商支付购买软件款时:
财务会计:
借:无形资产 100 000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进项税额 6 000
贷:银行存款 106 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106 000
贷: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106 000
5. 3 月 25 日,给商学院两位教师报销差旅费时:
(1)各项费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
会议费:[5300/(1+6%)]*6%=30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上已标明;
住宿费:[1060/(1+6%)]*6%=6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上已标明;
火车票:[872/(1+9%)]*9%=72(元),根据火车票票面金额计算确定。
(2)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6 800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进项税额 432
贷:银行存款 7 232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7 232
贷: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7 232
6. 3 月 31 日,计算确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时:
(1)计算有关税费金额:
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0 000+18 000-6 000-432=41 568(元)
本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1 568*7%=2 909.76(元)
本月应交的教育费附加=41 568*3%=1 247.04(元)
本月应交的地方教育费附加=41 568*2%=831.36(元)
(2)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转出: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
41 568
贷:应交增值税— —未交税金 41 568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确认本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4 988.16
贷:其他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 909.76
— —应交教育费附加 1 247.04
—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831.36
客户需求
甲公司为动漫企业,除开发动漫产品以外,还为其他企业的动漫产品提供形象设计、动画设计等服务,偶尔也会转让动漫版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由于进项税额较少,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4.8%。甲公司预计2023年度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万元。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如保持现状,甲公司2023年度需缴纳增值税:5000×4.8%=24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000×3%=150万元。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每年降低增值税负担:240-150=90万元。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其他可以利用的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大多采用什么方法呢?我们来看看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大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什么是一般计税方法呢!一般计税方法是指先按当期销售额和使用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以该销项税额对当期购进项目支付的税款进行抵扣,从而间接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的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如何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是多少?进项税额的金额从哪里知道的?
一般来说,进项税额的金额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还有就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卖家和只用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注明的收费金额和规定的方法计算的进项税额。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只看文件不好理解啊,下面举例说明哈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要了解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流程,首先要知道企业的税费种认定及申报频次,我们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进行查询,在这里可以看到企业的税费种认定包括哪些税种,以及各税种是按次、按月还是按季进行申报纳税。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每月度所需申报的税种和报表有哪些;
1、常见的月报有增值税、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需要根据实际填报,带*号的是必填报表,主要涉及附表一(销项数据)、附表二(进项数据,需进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勾选操作)、主表填报;
3、工会经费主要涉及职工薪酬数据,按当月“应发工资”进行填报;
4、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人员信息采集”,“综合所得申报”等,之后进行税款计算,并通过“税款缴纳”进行扣款操作;
二、每季度所需申报的税种和报表有哪些;
1、常见的有季度所得税报表、财务报表、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
2、季度所得税报表主要填报季初季末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小微,是否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然后填报截止本季度末“本年累计”发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所得税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报表数据;“实际利润和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会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符合税费减免政策的还需要填报减免报表;
3、财务报表主要涉及企业当季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
资产负债表填报“年初金额”和“期末余额”,可以根据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余额进行填列;
利润表主要涉及“本月金额”(填入本季度累计发生额)和“本年累计金额”(该金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如有错误,可以点击表头“修改本年累计金额”进行修正填报),可以根据各损益类会计科目余额进行填列;
现金流量表,主要遵循会计等式“现金利润=财务利润+跌价准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增库存-应收款增加+应付款增加+-上年损益调整”,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填列,非重点监控企业可以不填报该表;
4、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均可以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模块填列申报,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采集完成后,对各税种进行申报,扣款。其中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以销项不含税金额加上进项不含税金额计算得出;房产税“计税依据”根据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基数计算;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等级分别计算税率,计税依据以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计税依据。
财产和行为税大部分是按季度进行申报。
三、每年度及汇算清缴所需申报的税种和报表有哪些;
1、常见的有年度所得税报表、年度财务报表;
2、年度所得税报表包括封面、基础信息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表单、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即主表)和职工薪酬、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各个“附表”组成,涉及亏损的,还应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其中主表和季报一样,主要涉及收入、成本和利润总额等报表内容,还涉及上述附表得出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报表金额。
3、年度财务报表;
四、特殊事项情况说明;
1、上述不管是月报,季报还是年报,其中增值税、所得税、工会经费等均有单独的申报模块组成,但是涉及“社保费”、“财务和行为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由单独的模块或软件操作;
2、涉及留抵退税及出口退税等特殊业务的,本文不作详细说明,后续会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说明;
3、增值税申报成功后,需要进入开票系统进行“清盘”操作,通过查询锁死日期查看是否清盘成功;
4、个人所得税需要通过“综合所得反馈结果”查看反馈信息确认是否申报成功;
5、社保查询是否缴费成功,所属期间是否正确,来检查是否申报及扣款成功;
6、上述增值税、所得税、工会经费等,是否申报和扣款,可以从“申报扣款”模块查询“申报结果”和“扣款结果”查询当期是否成功;但是涉及“社保费”、“财务和行为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需要单独进入相关模块查询是否申报及扣款成功;
每个税种的申报都是一个脑细胞大量消耗的过程,本文主要讲解整理申报流程,具体各税种申报方法,后续会一一讲解,欢迎大家关注,共同学习进步!
综上:
税务申报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个企业情况都是不一样的,需要我们在开展工作时,根据自己情况合理安排,避免漏报相关税种,并做到自我检查,学习和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的耐心、毅力、专业知识以及遇事不乱的信心、恒心、责任心,我坚信任何人都可以将纳税申报很好地完成!
本文由“寡言少语006”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前段时间有小伙伴在后台咨询一些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这里特意整理了一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业务常用会计分录,基本涵盖了一般纳税人日常涉及的业务。我们勤奋进取的会计小伙伴们,是不会轻易浪费美好时光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学起来!
一、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账务处理
1、购进业务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如果发生退货:(1)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购进商品或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3、购进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23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
贷:应付账款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 (红字)
贷:应付账款 (红字金额)
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5、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
借:生产成本/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如果发生销售退回,应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的账务处理:
a、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确认收入的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b、按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成本费用发生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产生的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产生的转让损失: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并没有经过生产过程,所以不适用免抵退的政策,而是适用免税并退税的政策。
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等生产货物然后出口,实现免抵退的政策。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收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此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申报时填写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一栏)
货物出口后,根据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1)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原因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4、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需分次抵扣,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月末结转
1、月度终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度终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将“预交增值税”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结转
4、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八、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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