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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税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主要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注: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财税〔2016〕140号)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注: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注: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注: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注: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注: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注: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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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
(一)征收率5%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附件2)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附件2)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二)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
(三)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四)按1%征收率征收
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三)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四)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五)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三、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增值税预征率目前共有4档,1%,2%,3%和5%。
序号
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
销售建筑服务
2%
3%
2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3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
3%
5%/1.5%
4
销售不动产
5%
5%
5
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1%
理解记忆:
1、预征率有2%、3%、5%、1.5%、1%五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4)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5)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7)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8、《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分支机构预征。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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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人员往往会因工作疏忽、业务不熟等原因发生工作失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缺少内容。那你们知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哪些内容?
一、 增值税专用发需要对方的信息
开专用发票要必须确定对方是一般纳税人,然后要对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和电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开专票前必须让对方给你传真一般纳税人证件,营业执照等。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开户行及账号没有填写,属于项目不齐全,不符合开具要求,不能抵扣。
希望大家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认真核对购货方的信息及开票内容。不要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双方工作的麻烦。只要大家细心检查核对就可以避免这种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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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一般纳税人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照采购渠道的不同以及供应商的身份不同,导致购进的原辅材料进项税额抵扣可分为几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企业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即可以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购进进口原辅材料的,可以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3.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经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购进时自行据实开具;或者,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无论是企业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还是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时,可以开具免税的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因此,购进企业向这类农业生产的组织和企业采购农产品,应积极索取合规的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用于生产13%税率深加工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种情况:
(1)生产农业初级产品(税率9%):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0×9%=90.00元,而不是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30.00元。
(2)深加工产品(税率13%):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流通环节开具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目前可以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情形有六种: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三是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四是制种企业在定点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五是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六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前四种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这四种免税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两种情形属于流通环节对蔬菜、鲜活肉蛋的免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的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将上述涉及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副产品的进项抵扣,总结如下:图-1。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四种情形
一般纳税人购买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按照采购渠道的不同以及供应商的身份不同,导致购进的原辅材料进项税额抵扣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企业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即可以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一般来说,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入当期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进口农产品,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是由海关代收。企业购进进口农产品的,可以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经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购进时自行据实开具;或者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无论是企业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还是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以计算进项抵扣进项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销售自产(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自产)农产品时,可以开具免税的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因此,向这类农业生产组织和企业采购农产品,应积极索取合规的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用于生产13%税率深加工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根据规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13%税率的,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政策规定,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专票是否可以9%或10%计算抵扣?各地的答疑口径是不同的,纳税人执行的很混乱。国家税务总局答疑的口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专票不得按票面金额的9%或10%计算抵扣,只有取得3%的专票才可以。
例如:某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此时,该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9%=0.9万元,计入原材料金额=10+0.3-0.9=9.4万元。
注意:一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一)联次和开具
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销售方)、抵扣联、发票联(购买方);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发票票种
最高开票限额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25 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50 份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可开具。
2. 一般纳税人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 消费者个人;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 销售 免税货物;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 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1)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扣税凭证:
如: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
(3)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2.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 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的;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 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 影响消费税抵扣。
(4)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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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总有一些读者给我发私信他们收到的小规模开的3%的普通发票。
作为购买方,他们不知道这3%的普通发票到底是收还是不收。
这个之前并没有深入思考过这个问题,不过既然有这么多读者关注,我也仔细思考了一下,这种小规模的现在开3%的普通发票到底算不算发票错了。
01#
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吗?
4月1日开始,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都知道,一个最新的政策。
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我其实明白这里有两层意思。
1、1%的政策终结,1%从2023年终结。
1%的政策将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
所以,如果你在三月之后再收到1%的发票,只有两种可能。第一,你企业相应的纳税义务时间是4月份之前,卖家补开1%的发票,第二是你企业有销售回单或发票错了,而卖家给你开的是发票或红发票。
如果这两项都不是真的,那么你收到的发票中有1%是错的。
2、小规模征收率恢复到3%,但可享受免税政策。
请注意,这里的措辞。
首先,征收率恢复到3%,终止了1%,所以小规模征收率自然恢复到《暂行条例》规定的3%征收率。
其次,在3%的征收率下,税务局给出了免税政策,即3%可以享受免税。
所以,在这里其实可以理解为,我的小规模本身目前是3%的征收率,我可以正常开3%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只不过是说,如果你选择享受免税,税务局要求你开一张有税率栏作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如图:
但是你可以放弃免税。我可以开一张3%的普通发票吗?我觉得这样就可以了。你觉得呢。
举个例子,如果我是超市,我卖蔬菜免税,但我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我不按我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你不能强迫我免税。
我觉得是一回事。
放弃小规模免税,那么你自然可以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02#
放弃免税只能开3%的特价票。我哥哥明白这一点。
很多人看到这里一定会说,税务局2023年6号公告说,放弃免税必须开3%的特价票。
好吧。那么让我们回到6号公告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的专用发票(暗示不能再开具1%专用发票)。
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和,而不是应该。
文件的意思并不是说纳税人放弃免税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我放弃免税只是告诉你,你需要按税处理,那么我开3%普通发票也不是不可能啊。
03#
既然可以开,为什么文章标题让小规模停止开3%的普通发票?
虽然就像前面的兄弟说的,我放弃免税,我也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
但实际上并不是真的需要。
纳税人为什么放弃免税,基本上是购买者需要扣除的,所以放弃免税要开3%的特价票。
你开3%的普通发票,按照二哥的解释,你是放弃免税,你放弃免税的,下游拿到你3%普通发票就不能做抵扣。
那你为什么要这么做。
因此,从主观上看,我国一般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3%普通发票的意图。很多时候,开业的概率是自己的错误,到了申报期的时候你让他交3%的税,他就懵了,还问不要说小规模免税。你为什么要我交税?
所以政策上是没有规定小规模不能开3%普通发票的,自然可以放弃3%的普通发票,但实际上有多少纳税人真的打算放弃免税而开普通发票呢?
我认为没有基本的,概率是想着免税,结果不了解政策而误开了3%的普通发票。
你不信,到时候让这些小规模的3%普通发票按3%缴税,看看他们的反应,估计他们会疯掉。
所以二哥给大家的结论是,建议卖家立即停止开具3%的普通发票。。因为大概率是你根本就开错了,想免税却不按规定开免税普通发票。
04#
那么,如果买家收到3%的普通发票呢?建议如下:
作为采购方,我不知道你有没有放弃免税,我该怎么办。
建议这样交流。
如果对方给你3%的普通发票,你让他把它换成3%专用发票,因为你要交税,3%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对卖家来说没什么区别,但我拿到专用票的时候还是可以抵扣专用发票的。。反正你也得放弃免税,特价机票普通税在你身上,我这里买特价机票还可以抵扣,你给我一张特价票。
如果对方说要享受免税,那你让他开免税普通发票就行了。你告诉他国家的政策是享受免税需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如果对方拒绝改变,也不听你的理由,在之前沟通不有效的情况下,我觉得你接受3%的普通发票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理论上是不会错票的,至于卖家交的税是不对的,这与你的买家无关,而且你也不知道他是否享受免税待遇,税务局不能因为这个找你麻烦,还要找卖家麻烦,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卖家进行清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税法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即《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即《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其中,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抵扣。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在符合《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与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可抵扣
什么是无形资产?什么是不动产?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一般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规定的项目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目征收增值税。
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和维修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2)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23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4、购进的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
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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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发布有关增值税政策新公告!为了更好的理解新政,本文以问答形式对二手车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一、两部门发文明确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文件规定,为促进汽车消费,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15个问题理清二手车交易涉税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新政,以15个问答对二手车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1、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2、什么是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3、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哪些?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4、二手车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5、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如何开具发票和交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3号公告)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甲公司的经营模式分两种,第一种:收购二手车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由卖方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甲公司不预付货款,按买方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与卖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甲公司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需要注意的是,满足代销条件时甲公司虽不缴纳销售车辆的增值税,但对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1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6、什么是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直接交易如何开票?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所有人(除其他个人)按照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即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方凭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及联次是什么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样的?发票的车价合计栏是否包含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车辆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哪几联由开票方留存,哪一联由购车方记帐,哪一联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的时限是多长?
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分类编码一共12位,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8、二手车发票从何时起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23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9、《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谁开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交增值税吗?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0、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不交税。
1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要交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2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2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哪些信息?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14、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持哪些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15、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政策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3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以上为二手车直接相关文件)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来源:税务大讲堂、财税第一教室、税台、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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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取得的这份专票三流存在不一致,竟然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1
案例一
建筑集团企业乙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后建筑集团企业乙授权旗下的子公司丙进行施工建设,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款项也结算到丙公司对公账户。
截止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已经取得了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亿元,税额5400万元。
请问:
三流中合同流跟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5400万元的增值税甲方能否允许抵扣?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
案例二
公司业务员出差取得一份开具给所在公司的住宿费的专用发票6360元,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业务员来通过个人卡刷卡支付。
请问:
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3
案例三
某分公司购进一批商品,取得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资金问题,由总公司来统一付款。
请问:
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考二
2023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
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郝老师说会计)
广大成品油经销企业请注意,如果您还没有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录入期初库存数据的,请尽快录入!期初数据录入功能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24时!请各位成品油经销企业奔走相告!尽快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四条明确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收到来着北京某大型企业的感谢信。原来,该企业于8月初收到了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同意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批复,企业长达20余年的增值税属地化管理就此结束,在降低企业税收管理成本的同时,极大提升税务管理效能,对企业发展而言意义重大。
在这一背景下,安永1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就总分机构增值税纳税这一议题,接受了《中国税务报》的专访。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税务报》的采访文章,原文标题为《掌握要点,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内容有所修改,仅供参考。
中国税务报:请简单分析一下,为何企业会存在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需求?
梁因乐:
1. 分支机构独立申报可能使税务管理成本偏高,导致税务风险较大
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第一个原因是各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的工作量可能较大,进而也许会导致企业税务管理成本偏高,税务风险较大。
如果适用总、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可能需要配备更多的专业税务人员完成增值税相关的计算、复核和申报工作,分支机构税务人力资本的投入也有可能会使得总部对于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沟通变得复杂化,使得税务管理可能面临成本提高的问题。
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使企业可能面临经营管理成本增加的同时,也可能使企业需要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随着增值税申报任务量和税务人员的增加,增值税计算、复核和申报各个环节的小失误都可能使企业的增值税申报和缴款数据不正确,对于增值税申报的合规性和税务人员的专业性都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无形之中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2. 总分机构、各分支机构间可能面临税负分配不均的问题
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第二个原因是部分企业可能存在总分机构、各分支机构之间税负分配不均的问题。
连锁企业或者其他跨区域经营企业如果采用总分机构的模式,常见的管理模式是各地分支机构承担业务推广和后续的业务开展和运营,总机构则对日常经营进行管理,一般不直接产生收入,出于企业内部财务和成本管控的要求,总机构承担公司整体采购和核算工作。
这种管理模式下,如总分机构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可能会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分支机构产生了主要的业务收入,但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进项税款,所以可能需要缴纳大量的增值税税款;另一方面,总机构只承担日常采购和管理职能,存在大量的进项税额,但是可能没有与之对应的销项税金,导致进项留抵税额无法正常抵扣和利用。同时,由于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能力不同,销售情况差异较大,各分支机构即使在进项税额平均分摊的情况下,也许依然会产生一定的税负差异。
在上述业务和管理模式下,总、分支机构独立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对于公司整体而言,税收负担可能较重且税负水平较不合理,一方面部分分支机构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款,而另一方面总机构却有大量的进项留抵税额。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挤占企业部分的经营现金流,对企业的业务发展和规模扩张也许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 各分支机构缺少专业税务人员,配合税务机关管理的要求可能存在困难
随着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税务管理的加强和日常联系的增加,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专业的税务人员应对税务机关日常的管理需求。企业分支机构日常主要进行业务推广和拓展,一般不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这使得税务机关在与各分支机构的沟通和交流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阻碍,不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了解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和财税状况,进而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税务报:大型企业若想申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梁因乐:
1. 总分机构在同一省级区域内注册登记
原则上来讲,总分机构进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基本条件是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级区域内注册且办理了税务登记,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2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 其他条件需参考各省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在各个省市的实务管理中,不同地区对于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均要求企业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但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出于对自身风险控制等多种复杂因素的考量,可能会对汇总纳税企业的性质和分支机构的数量等其他资质提出额外的要求。
我们在之前的实际经验中了解到,部分地区对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操作指引和公告(包括征求意见稿)中列明企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
(三)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年销售额合计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3
由于不同地区对于总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要求和需要具体满足的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并且部分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最大程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可能会对文件指引中的规范要求进行一定的简化。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如想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了解实际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和财务税务情况,判断企业自身是否满足相应标准。
中国税务报: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应当关注哪些问题?(比如需要准备哪些素材,如何有效与税务机关沟通等。)
梁因乐:
1. 提前调研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可行性
企业申请汇总纳税之前应当对自身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申请要求等进行评估,调研汇总纳税申请的可行性。
对于申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除了各地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以外,各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均有更为细致的要求和管理方法。企业在申请前,了解税务机关的管理思路和具体要求对于企业后续评估申请的可行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个过程中,考虑到企业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大量的沟通,企业应当考虑付出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关注沟通的技巧性,这对企业税务管理的专业水平有一定的要求。我们建议企业在这个阶段可以向有经验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寻求帮助和咨询,提前了解申请的难度和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在后续的资料递交环节做到更完善的应对。
2. 证明性资料确保完整准确
鉴于各个省(市)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递交的材料规定不完全一致,且各个地区的实际操作情况不同,建议企业在申请和递交材料前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确保资料递交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我们之前的实践经验,分别以华北地区和华东地区的两个省市税务机关的资料要求为例进行分享:
中国税务报:企业申请成功后,在增值税汇总纳税中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梁因乐:
1. 注重日常增值税申报管理的申报顺序和基本流程
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在每期申报增值税时需要注意申报的顺序和基本流程。汇总纳税需要总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协助配合,一般需要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按照规定时限填写《分支机构信息传递单》,上传至总机构,以便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由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申报流程和一般企业的申报流程不一致,因此需要企业在申报中注意把控申报的截止日期和各个总分支机构的申报时间安排,确保征期之内及时有效地完成申报,避免因为申报时间问题,产生滞纳金、罚款等税务风险。
2. 需要与税务机关确认原分支机构进项留抵税额能否由总机构继承
在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成功后,分支机构新发生的各项支出对应的进项认证金额可以汇总在总机构进行抵扣。但是对于申请成功前分支机构原有的进项留抵税额如何处理,能否由总机构继承原来的未抵扣税额存在争议。我们在之前的实践经验中了解到税务机关目前对于进项留抵的继承持开放的态度,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由总机构继续抵扣原分支机构留抵的进项税额。但是为避免实际操作与当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致,企业在申请完成汇总纳税后,需要与税务机关就上述问题进一步确认。
3. 需要与税务机关确认总分支机构如何申领和开具发票
企业在申请汇总纳税之前,一般由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分别申领和开具发票,但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之后,需要重新与税务机关确认如何开具发票。部分税务机关要求汇总纳税后,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6
企业适用汇总纳税后,需要考虑是否重新构建发票开具和管理流程,同时注意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税控设备,避免产生发票相关风险。
中国税务报:其他国家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验分享
梁因乐:
汇总纳税并不是中国的特例,在国际上其他许多国家均有类似的机制,这种机制一般被称为“集团登记”(vat grouping registration)。
集团登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紧密相连的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货物劳务税集团,并且将集团成员视为单一实体。一般而言,该团体的所有货物劳务税税款和进项税抵免权利归属于该集团的一位代表成员,并且该集团只需提交一份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行为将不被视为货物劳务税应税行为。国外对于集团登记的一般要求是持股比例的限制和实质控制权的限制。以澳大利亚为例,“对于被纳入货物劳务税集团的公司,它们之间必须拥有不低于90%的股权控股关系,拥有对方在投票权、股息获取权以及接受资本分配等方面的权利。”7
集团登记与汇总纳税的主要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集团登记企业只有一个注册登记号,而国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每个总分机构均有独立的纳税人识别号;第二,集团登记企业在一国范围内均可以实行,但是汇总纳税政策目前仅在省级区域内执行。
中国税务报: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结和期望
梁因乐:
从上述探讨和分析来看,推行总分支机增值税汇总纳税在适合的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好处。同时我国在总分支机构申报和管理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也许可以借鉴相应的国际经验。我们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主要期待如下:
汇总纳税向“集团登记”的形式转变,有望进一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比如对于分支机构较多的零售企业,按照目前我国各省(市)范围内执行的汇总纳税政策,各省(市)税务机关一般要求分支机构的收入必须设置单独的账套并且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申报。如果能够参考“集团登记”的形式进行汇总纳税,那么企业在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税务申报方面只需要进行一套操作,财税管理成本可以进一步降低。
实行全国范围内的汇总纳税,可能更加有利于企业在不同省份之间均衡税负。例如某些大型的物流网络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均会有比较大的投资,进而产生留抵的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投资仍处于初期阶段,这些进项税额在当地未必能够充分利用。如果这些投资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跨区域使用,则可以减少可能产生的留抵税额对于现金流的占用,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扩大跨区域投资。
注:
[1]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3]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5]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
[6]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7] 《全球增值税和销售税指引》,[英]安永(全球)公司著,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译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
营改增以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这相对于营改增之前来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及预征的计税依据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有很多人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采取简易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是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一般计税。
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销售额*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即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因此,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相应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1 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显然,一般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要进行换算,换算计算过程之复杂,而并非按9%直接简单换算不含税收入。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对简易计税的项目,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是有选择性的,对简易计税项目来说,完全可以选择按不含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并且预缴的土地增值还少一些。但在实务中,个别省市实行一刀切,要求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实务操作中,部分纳税人对“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理解有误,直接采用“应预征土增税额=预收款/(1 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计算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导致税款预缴不足,由此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二、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在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情况先行预缴,待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一般来说,预缴土地增值税期间并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借方,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但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就将其转入“税金及附加”,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还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将其转入“预付账款或待摊费用—待转土地增值税”,在符合完工条件时再转入“税金及附加”。我们认为这样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期末余额更能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完工时应该预交的金额,更能反映出期末资产负债状况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们更倾向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的扣除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而在会计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的企业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直接计入了“税金及附加”,并于当期结转。
四、预缴土地增值税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2023年3号公告的最新口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换句话说,让房企困惑多年的所得税预缴项目扣除问题此次终于得到了明确规范,房企所得税月(季)报扣除项目口径也终于与年报口径保持了一致。口径明确了在预缴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这是继去年申报表口径允许这个栏次填写负数后又一实操口径的明确。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预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就不能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计算当期损益,我们一般都是预缴时候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借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均可调整,即便在转回时是负数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企业直接按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计入损益并结转,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当期实际缴纳且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了。那么这种会计处理下,当期缴纳的税费已然计入了利润表,预缴时候就体现在利润总额扣除了,就不需要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行填列。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等文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计算企业所得税退税,应当以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23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23年—2023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23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23年—2023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总计30000万元,各年度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如下:
首先,计算年度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 1100*(12000/30000)=44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15000/30000)=55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3000/30000)=110万元
其次分年计算应退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40-440=-200(万元)应退企业所得税200 × 25% = 50(万元), 2023年仅交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小于50万元,只能申请退税45万元。剩余的5万元所得税对应的所得额20万元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550=-250(万元),加上2023年转来的亏损20万元,2023年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共为:250 20=270(万元),应退所得税额=270×25%=67.5(万元),202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10万元,大于67.5万元,67.5万元可全额申请退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0 500-110=450万元,调整前,2023年度亏损400万元,调整后,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 450=5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该企业应申请退税合计:45 67.5 - 12.5 = 100万元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以物易物是购销双方以实物资产进行交换,各自取得同等价值的货物的过程。按照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购销双方应视同销售行为,彼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
那么,也就是说,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购销双方不是以现金交易,而是以同等价值的应税销售行为进行的交易活动,进而实现应税销售行为购销的一种方式。
一、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行为,是应税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现实中,购货方因多种原因未能及时向销货方支付货款,销货方与购货方沟通,双方达成一致,以购货方的实物资产抵顶应支付给销货方的货款。
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货物时,则为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购货方需要给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据此计算该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并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行为,是购货行为,计算进项税额。实务中,销货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服务,但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经常发生。应该说,以物易物这种特殊的购销活动,多数是销货方为收回货款而采取的措施之一,毕竟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企业是资金损失。
那么,对于收到购货方的实物资产等的销货方,应按照外购物料的方式进行结算和会计处理,比如,应向购货方索要抵顶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办理物料验收入库、财务进行外购材料的核算,增值税进项税的核算,以及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三、以物易物双方都应该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应税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销货方销售产品或服务,应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当销货方收到购货方的货物,视同销货方的购货行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采购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而购货方收到销货方的产品或服务,按购进业务进行业务和会计处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当购货方以实物资产抵顶应付货款时,则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销售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比如,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含税价格为113万元,其中增值税13万元。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执行13%的税率。因乙企业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偿还甲企业的货款,经双方协商同意,乙企业以同等价值的物料抵顶113万元欠款,并给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销货时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乙企业将抵顶货物发给甲企业时,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13万元。而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抵顶货款的货物,按采购物料的方式进行业务和会计处理,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13万元。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业、无形资产、不动产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以物易物的购销双方应按照销售货物和采购货物的业务和会计处理方式,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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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7日
好消息,增值税又出新规定!
一、增值税专票又有新变化!7月1日起执行!
自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如何计算抵扣?
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关键是正确计算抵扣进项税,不同的发票类型,计算抵扣申报进项税的方式也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认证抵扣。
二、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3年4月1日之后取得;
2、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三、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五、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六、海关专用缴款书
进出口企业,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七、税控社保及服务费
1、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可凭取得的专票,全额(价税合计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
(1)此优惠政策仅限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如果再次购买的,发票直接认证抵扣,不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
(2)发票可以不认证,如果已认证,需要作转出处理。
2、企业每年向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缴纳技术维护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此处是每年取得技术维护费都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抵减。
如何申报抵扣?
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
一、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二、增值税征收率
三、增值税预征率
四、增值税扣除率
注:梅松讲税,为财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我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是不是我所有的收入都要开增值税专票?
不是的,以下的情形是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消费者是个人的,
二、销售行为是免税的,
三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四、金融商品转让,
第五,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差额计税的,比如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等。
以上的情形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单位也是不能开具专票。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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