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在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地位也是水涨船高。增值税也是达到了和企业所得税并驾齐驱的地步。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样重要,但是他们两者之间也是有明显的不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是什么?
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者之间并没有关系。
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增值额,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获得的净利润。从这一方面,我们也能看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没有直接关系。
并且企业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是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也是没有直接联系。
企业即使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存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比方说,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多于销项税额,自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是,在这样的情况的,企业在当期如果实现了利润,也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即使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能存在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比方说,企业在当期由于发生了亏损的情况,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只要发生了经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是不是盈利,并没有关系。
对企业同时征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属于重复征税吗?
在回答这个时候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企业来说不属于重复征收。但是站在更高国家层面来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存在交叉征收的情况。
1、对于企业来说,同时征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属于重复征税。
我们要明白,增值税虽然是由企业来说缴纳的,但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并不是企业,而是处在产品流通终端的消费者。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也是决定了这样的纳税方式。
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承担者,才是企业自己。毕竟,企业只有真正实现了盈利,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同时征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自然不属于重复征税。
2、对于国家来说,同时征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存在交叉征税的情况。
不管对于企业还是消费者来说,他们实际需要承担的税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站在更高的层面,同时征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也是存在交叉征税的情况。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产品的增值额,而增值额可以分为两部分,即继续加工成本和产品利润。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就是产品的利润。
在这样的情况下,产品的利润即需要缴纳增值税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站在企业或消费者的角度,对于他们来说,并没有影响。毕竟,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承担者不同。但是,站在更高的层面来说,对于产品的利润额而言,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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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收入的确认十分关键。
相应地,企业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与增值税收入一致。
如果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保不一致,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
存在差异被稽查
近期,粮饷君看到这么一个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需要说明情况。
该通知意思就是税局监控到他们的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有差异,让他们核实并反馈。
随着税务部门信息化管税,税务局设置的风控部门,通过监控各种数据,以数据为驱动,分析企业报送的各种数据(申报表、发票等),筛选出有风险的企业,重点推送税源管理部门询问落实,比较多的是税局监控到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有差异,会通知纳税人核实并反馈。
现在大家收到这种提示其实是非常正常的,以后还会更多。
那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这两个收入数据有没有一个逻辑关系呢?必须一致吗?
02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
必须一致吗?
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是要保持一致的,但也有特殊情况。
举个例子:
粮饷君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20日向a公司销售货物,并与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万。2023年1月10日,货物运抵a公司,双方完成交货。
针对上述业务,粮饷君公司于2023年12月确认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那么财务人员报税时,是否需要调整申报表?答案是不需要的。
分析如下: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本案例中,粮饷君公司于2023年12月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确认当月增值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由于货物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在2023年12月,粮饷君公司尚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a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因此,粮饷君未将该笔业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所以,粮饷君公司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产生差异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人为调整一致,属于正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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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
不一致的情况有哪些?
一、确认收入的时间和确认原则带来的不一致
上段文里面列举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个原因。
二、应税收入范围不一致
通过对实际工作的总结,我们发现以下事项会带来两税收入在应税范围内的不一致:
(1)“视同销售”行为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2)价外费用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行为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5)财政补贴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6)增值税免税业务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三、两税在申报表上的取数原则不一致
当我们在申报正常的情况还是有可能会出现两者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是因为税务局在两税收入的取数原则上与我们理解不一致的原因造成的。
(1)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按照当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提取,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合计。
(2)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提取,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数据。
比如我们有一些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视同销售”的收入,在所得税汇算表中却是通过纳税调整表调整进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因此两者在取数原则上的不同,也会造成两者收入不一致的情况。
04
不一致导致税务预警
如何应对?
如果真的被税局提示风险,要求出具不一致情况说明,你也不必过分紧张,两税申报收入的差异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只要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税费申报中合法合规,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能清晰的将两税收入申报差异说得清、道得明,自然也不会产生纳税风险。
我们可以准备以下佐证材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7、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份《情况说明》模板:
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是所得税,而增值税是流转税,二者的关联性不大,但区别却很大。比如纳税义务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等。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纳税义务人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比如个体工商户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无论是单位和个人均要缴纳增值税。比如,个人在购物的过程中就履行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适用的税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综合所得适用七级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适用五级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他所得包括利息、股利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增值税则分为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或5%,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税基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比如,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以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
而增值税的税基是流转额,即应税销售额(不含税)。比如,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应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的税率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为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以收入总额作为征税的基础。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或自然人性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为纳税的基础;增值税同样是以企业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计税的基础。
个体户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经营者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各种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取得的全部收入与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的收入额基本趋同。
比如个体工商户年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300万元,年度发生成本费用230万元,实现利润70万元。则该个体工商户应确认业主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和个体户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均是300万元。
总之,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区别很大,但联系并不明显。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种的流转税,一种是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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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
【菲龙网专讯】菲律宾候任总统小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bongbong' marcos jr.)周一表示,他正在考虑从部分加工的矿石出口中收取增值税,而不是增加采矿税。
小马科斯在记者会上表示:“在税收方面,我们正在尝试再次调整它,而不是只提高矿业税,我们要做的是尽可能鼓励对菲律宾原矿石征收增值税。但我们目前还没有最终决定,也不知道会是什么样的水平。但我认为,我们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不是出口原矿石,而是出口部分加工过的矿石,这样才能产生留给菲律宾的增值税。”
此外,他还强调了在该国推动“清洁采矿”的必要性,理由是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他补充道:“我无法相信在菲律宾,我们仍无法充分监控和规范采矿业,以便我们可以在该国进行清洁采矿。我们必须将自然资源视为国家财富,它对菲律宾有很大帮助。我们只能确保我们在该国采矿作业中看到的做法是环境中性的。”
早些时候,即将卸任的杜特地总统的经济团队推动了采矿业的复苏,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此外,杜特地也多次敦促采矿业遵守更严格的环境规则,否则可能会被关闭。
2023年4月,杜特地总统发布行政命令,解除为期九年的矿产协议暂停令,以刺激经济增长并支持政府的项目和计划。
菲环境部于2023年12月发布行政命令,解除对露天采矿法的四年禁令。
企业所得税税率到底有多少种?自己公司又适用哪种?有什么优惠政策?快跟小慧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税率汇总一、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
三、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高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第一条、第五条。
4、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3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四条。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6、上海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
自2023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第四条。
众所周知,社保要累计缴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不过不同的人群退休年龄是不一样的。
7、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23年1月1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是针对增值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互不影响的。
虽然涉及到不同的税种,但是实际上,企业的情况可能是比较复杂的:
小型微利企业有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根据概念中的指标来进行判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年营业额达到500万以后会被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在不满足营业额情况下主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可逆。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慧说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3.我们公司今年亏损,还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近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研发费用按75%比例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延期。
此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部署,还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
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5.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今年能享受政策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营业收入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存在差异;2、有些资产处置行为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但增值税要确认销售额。如固定资产的处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等。
从长时间段来看,一般增值税销售额会大于企业营业收入。因为增值税销售额确认的范围比会计上营业收入确认的范围广。对于二者之差,做为企业的办税人员要心中有数。即使税务风险指标有这方面的提示也不用担心,只要自己是严格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依法申报,能做出合理解释就行了。
一般有以下差异:1、视同销售行为。如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2、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5、财政补贴。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6、增值税免税业务。会计核算若价税分离则产生差异。7、收入确认原则。(1)预收款方式销售。如预售房地产,建筑业、预售大型货物(飞机、轮船等);(2)预收租金。(3)委托代销货物。(4)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突然接到税务局的风险预警,大致是:企业在某个期间内,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要求企业据实自查,是否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自查反馈。
很多会计第一次接触到这样的预警信息可能会有点发慌,其实大可不必。因为,收到这样的信息并不是代表企业一定有问题。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出来问题,税务局人员找到企业询问、核实情况,很常见。
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是趋同的。但是,由于税法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很多时候,二者可能也会不一致。
比较常见的有提前开票导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比如:
小明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15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小白公司,价税合计1130万。小明公司在12月15日开了专票给小白公司。但是货物需要运输,直到2023年1月5日,小白公司才收到货并进行了验收入库。
如上,小明公司在2023年12月提前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2023年12月确认了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但货物交付时间是2023年1月,小明公司无法在12月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这种差异,属于纳税义务时间导致的,属于正常现象,不需要人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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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像委托代销、租赁服务、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等,都有可能因为纳税时间不同,造成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上的不一致。另外,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品转让业务中,也会发生增值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形。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因为价外费用差生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的不一致。
作为企业遇到这样的风险预警,处理方式也并不复杂,找出差异情况,如实反馈说明就行。如果税务局对你的说明认可,这件事就过去了。
一般的思路就是,先对事情本身做一个简单的描述,然后说明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依据,再说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依据,最后对差异进行说明即可。我们顺便在这里也给大家整了个情况说明的模板,供大家参考: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当下随着金税四期的临近,以及一些数据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税务系统的各种预警模型会不断丰富和强化,有可能之前没有被发现的涉税风险,现在会被发现。
在以“数”治税下,未来可能越来越多的企业会收到类似的风险预警信息。建议企业平时做好各类风险的核查,并认真对待每一个涉税数据,减少涉税风险的发生。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不作为实务操作依据。如有不足,恳请赐教。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收入确认的总原则
1⃣️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委托代销
·增值税: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租赁服务
·增值税: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地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
·增值税: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5、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办妥托收手续费”即可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1、情形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于销售;
2、情形二: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3、情形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收入确认申报金额差异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增值税: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填写盈亏相抵前的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盈亏相抵后填入投资收益。
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凭证问答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相关的热点问答公布如下,请大家了解一下!
01
问: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
02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答: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03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04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05
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06
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7
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8
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9
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0
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01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必须一致吗?
增值税收入,这里就是指的增值税申报表上1-12月份累计销售额(累计销售额=(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三)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四)免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收入,指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我们会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的比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两者的数字应该是一致,就是说会计账上确认了多少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中也填了多少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确定的情况下,就说明企业报税没有问题。
但是由于各自税法规定不同,也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涛哥公司是一家制造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涛哥公司销售商品给乙公司,2023年12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后10天内开具发票给乙公司且商品于2023年1月20日交货,合同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涛哥公司向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该业务确认2023年12月增值税收入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未做确认收入处理。
因上述业务,导致涛哥公司2023年累计增值税申报收入高于企业所得税收入100万元(113/1.13)。
那么,产生的该差异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呢?涛哥公司是否需要将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人为调整一致呢?
跟着涛哥看一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应乙公司要求于2023年12月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确认当月增值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在2023年12月,涛哥公司尚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乙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涛哥公司未将该笔业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所以,涛哥公司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产生差异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人为调整一致,属于正常情形。
02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哪些?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如下:
01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失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0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
而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税所得额中。两收入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03视同销售行为
例如:涛哥公司2023年年底时,将价值100万元的自产空调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根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
故2023年涛哥公司此项业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0元。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个人,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进行申报。
谈到税法中“劳务”,财税同行们肯定不陌生,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中有劳务,增值税中有“劳务”,企业所得税中也有“劳务”,甚至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有关于“劳务”的描述。这些关于“劳务”的规定,如果仔细揣摩研究的话,发现其实质上是有不同意义的,即此“劳务”非彼“劳务”。如果不能区分不同税法中“劳务”的真实含义,就不能正确理解政策,甚至误用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以下笔者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劳务”的描述,就“劳务”的具体含义进行解析,抛砖引玉,以飨读者,欢迎批评指正。
一、增值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对比两版《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现其对于劳务的规定没有变化,都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通过《暂行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中的“劳务”,范围比较窄,只有“加工、修理修配”才属于增值税中的“劳务”,即提到增值税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那么,什么是“加工、修理修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这样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实际上,在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中也是有劳务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期间(即营改增之前),两者都有关于劳务的规定,其中增值税劳务为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劳务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样营业税劳务也开始征收增值税,为了和原先的增值税劳务进行区分,原营业税劳务“改头换面”为“服务”,取消了“劳务”的称谓。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中的“服务”实际就是原营业税劳务。
因此,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中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即对“有形动产”提供 “加工和修理修配” 的行为,才称之为“劳务”。
另外,从开票系统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来看,编码大类为“2”开头的为“劳务”,编码大类为“3”开头的为“服务”。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编码大类,防止开票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提到“劳务”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多处提到“劳务”的概念,其中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其实际上是参照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劳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上的“劳务”实际上约等于“增值税劳务”+“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约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那么,这里为什么是“约等于”呢?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属于并列关系,即这里的劳务收入不包含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但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对应是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租赁服务,也属于增值税服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劳务”并不完全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但是差异较小,所以说是“约等于”。
由于营改增只是流转税领域的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应的随之修改,因此目前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的“劳务”可以近似理解为“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其范畴远远大于增值税“劳务”的范畴。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根据上述规定,从列举的26项来看,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来看,基本上属于营改增服务,但是从其他劳务所得的兜底条款来看,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也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因此,个人所得税上的“劳务”也基本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通过上述解析,可以看出:同样是“劳务”,增值税“劳务”的范畴和企业所得税“劳务”的范畴大不一样,即此“劳务”非彼“劳务”,你弄明白了吗?
经营一家企业,需要了解的东西有很多,不管什么行业没有哪个老板对公司税务一窍不通,找财务会计管理仅仅只是一部分。
本文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做一个详细的解析,并将涉及到的抵扣项目以及有关虚开抵扣的具体说明,让你对财税知识有一个更透彻的了解。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要想把“应纳税所得额”算出来,“各项扣除”就十分重要了。那么,企业所得税常见的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标准是什么?
常见的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标准
成本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8%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保险费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公益性捐赠
限额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可结转3年扣除)要求:必须通过公益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捐赠,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标准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标准2:发生额的60%扣除两个标准孰低计量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提示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提示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提示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
保险企业
财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5%人身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0%
金融代理
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
合同金额×5%
税金
允许扣除: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不得扣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
延续弥补期——“5年”(先亏先补,后亏后补)【提示1】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提示2】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属于流转税,税基是营业收入,是价外税,也就是说,收入不含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进项抵扣
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并不相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只有8种。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
通行费发票
旅客运输服务票据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代扣代缴完税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这8种凭证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重合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销售,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适用于农产品销售,通行费发票适用于收费公路通行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票据适于用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运服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于货物进口,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适用于不合规的货物出口,代扣代缴完税证明适用于非贸付汇,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具有兜底性,不属于上述7种情形的,都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条件有以下两点:
一是必须发生了真实的货物、服务采购;
二是必须取得属于上述8类凭证之一的合规的抵扣凭证。
合规又表现为3个方面:
一是抵扣凭证本身是真实的,不是伪造、变造的,
二是抵扣凭证记载的信息,包括品名、数量、金额等必须与真实交易完全相符,
三是抵扣凭证的流向必须和货物、服务流向一致,也就是说开具抵扣凭证的必须是销售方,接受抵扣凭证的必须是采购方。
虚开发票
从合规开始,我们就要说到税局重点稽查的虚开发票的情况。虚开发票是对不合规抵扣凭证的统称,在发生真实采购的情况下,取得的抵扣凭证仍然有可能被定性为虚开,例如开具抵扣凭证的主体与销售方不符,或者抵扣凭证记载的金额高于实际采购货物的金额等等。取得不合规抵扣凭证,不能作进项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企业是否构成偷税,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要远远广于上述8种增值税抵扣凭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税前扣除凭证具有可替代性,无法取得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时,通过其他类型的法定凭证仍可作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也可以总结为采购业务真实和取得合规凭证,但税法更加关注的是业务真实性,对扣除凭证的要求相对宽松。只要发生了真实采购,并能够通过合法的材料予以证明,就允许作税前扣除。
真实采购同时构成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的权利基础,之所以增值税更关注凭证合规,有一定的历史性原因。上世纪90年代增值税制度建立初期,发生了大规模的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给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当时出于重典治税的考虑,对增值税相关政策一律从严,当时虚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可见增值税严苛管理之一斑。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以票控税的征管逻辑,对于发生了真实采购,但抵扣凭证不合规的,一律要求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
从这个角度来说,增值税政策同时强调国家税收利益保护和增值税征管秩序管理,而发票合规就是征管秩序管理的一个方面,取得不合规发票同样严重违反增值税政策,因而丧失进项抵扣的权利。
写在最后
我们深谙企业货主对增值税的烦忧,在物流运输上的支出,却无法获得相对应的专票,往往导致无法合法合规的缴纳税务。
既然选择,就要安全可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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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一:增值税是“毛利税”,所得税是“净利润税”
例如:不含税销售300万,外购取得不含税专票100万,内部人工等支出100万,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6%。那么(300-100)×16%=32元交的是增值税,这个200就是我们平常所知的“毛利”;(300-100-100)=100×25%=25元交的是所得税,这个100元就是“净利润”(方便理解,假设所得税是国家的分红)。
差异二:增值税的算法是“价外税”,所得税的算法是“价内税”
1.算增值税的时候,假设小规模征收率3%。你收了103元,一开始国家就告诉你,100是你的收入,3元是你代收的。就如物业收了100元的物业费,顺便替电力公司代收3元的电费。从一开始就告诉你这个税不是从你的口袋拿钱,这3元和你无关,不是从你的收入里面扣,而是你额外代收。
2.算所得税的时候,假设100元的利润,所得税25元。这个就是实实在在的从你的口袋里面拿钱,本来是你的钱,国家分走25%。
差异三: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与 所得税的税率不一样
1.增值税税率有16%,10%,6%(可以抵扣进项),征收率有3%和5%(不能抵扣进项)。
2.所得税的税率有25%(基本税率),20%(低税率),15%(优惠税率如高新),10%(实际执行税率,如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所得税)。
差异四:增值税是“以票控税”,所得税是“以票算税”
1.增值税管理基本就是发票的管理,销售或者购进抵扣需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则来走。
2.所得税计算虽然以发票为基础,但是很多时候还涉及到内部凭证和其他票据如财政票据、税收凭证等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异同点
企业所得税
一、相同点:
a纳税人相同——都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也有例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b税前扣除或抵扣的形式相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存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增值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税局
c都有多档税率――企业所得税有25%,20%,15%,10%,值税有16%,10%,6%,5%,3%,0几档率;
d税局在分析企业贡献率和税负时用的工式一样,贡献率或税负=交的该税税款/总收入x100%
e都有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优惠民政策,增值税条例第15条规定了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f计算方式相同――企业所得税=(收入-支出+调整额)x税率,增值税=(销项-进项)x税率
增值税
二、不同点:
a 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所得税可称为价内税。
b增值税是消费者负担的一种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本身负担的。
c增值税是对产品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征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收入减支合理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d增值税是由国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国税、地税各征一部分。
不同点很多,不一一列出来。
不太了解税务问题的老板们看看吧,别再冤枉操碎了心的财务了!
众所周知,企业的一切业务都跟税是有关联的,日常经营企业需要注意哪些税呢?
答案: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增值税可以算是一个广义的范围,目前增值税的税率有免税、3%、6%、9%、13%等几个税率。每个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不一致。增值税有销项、进项之分。
小规模公司
免税:属于小规模公司政策,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国家对小规模公司实行免除增值税的政策,所以目前小规模公司如果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是免征增值税的。
3%税率:现在小规模公司也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专票票面上税率是3%(销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小规模公司开了专票给一般纳税人公司的话,一般纳税人公司是可以抵扣3%(进项税)的税额的,而小规模公司就得缴纳3%(销项税)的税额,这部分没得抵扣也没得免税。
6%税率:如果公司经营内容是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等,即可开6%税率的发票。如果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免税;如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则需要缴税了。
一般纳税人公司
9%税率:一般建筑行业的税率是9%,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公司不管开普票还是专票都要征9%(销项税)税率的,所以就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进行抵扣再缴税。不然企业的税负率就很高了!
13%税率:销售公司大部分都是开13%(销项税)的增值税发票的,同理也是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再缴税,避免税负率过高!
附加税则是由增值税的数值计算出来的,附加税是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组成。税率分别是7%、5%、3%,目前有些地方的政策是完全减免附加税计征或者一半减免,最终还是得看当地税局的数据!
印花税的税率也不是单一的,看具体业务而定,签订销售合同、资产转让、技术合同等等。一般公司签订合同的税率是0.03%。
企业所得税:很多人总是分辨不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企税是企业收入减掉成本费用后剩余的利润总额,算出来要缴纳的税。一般企税的税率是25%,中小企业企税是有优惠的。
个人所得税:简单地说只要有所得就得报个税,个税有五大项加计扣除,只要符合五大项要求,就能少缴很多税。另外企业的股东分红也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企业日常经营涉税的事项比较多,各行业的平均税负率其实并不低,所以很多不太懂税务的老板们总是认为公司的收入都缴税了。合理避税是有必要的,但该缴的税还是得缴。所以不要再认为财务拿着钱,不仅没帮公司创造利益,还要拿钱去缴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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