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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
“免抵退税”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退税。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
实行“免、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案例一:
富源外贸公司2023年1月向国外b公司出售日用化妆品一批,fob价格为20万美元,退税率为13%。采购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采用即期汇率1美元=6.5元人民币,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
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
应退增值税税额=1000000×13%=1300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30000=40000(元)
应退消费税税额=1000000×30%=300000(元)
(1)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300000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4)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5)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0
(6)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30000
(7)计算出应收消费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8)收到消费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00000
案例二:
金鑫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化学纤维并出口,2023年11月购进化学原料200吨,货款100万元,进项税金17万元。同期,生产完成化学纤维150吨,内销50吨,销售金额40万元,销项税6.8万元;出口化学纤维100吨,货物已报关离境,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外销收入已收汇核销。金鑫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期初留抵税额2万元。
(1)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金鑫公司2023年11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80*(17%-13%)-0=3.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000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金鑫公司2023年11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6.8-(17-3.2)-2=-9万元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3)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80*13%=10.4万元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4)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000
(2)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根据以上的账务处理内容,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核算的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其作用有两方面:
一、“抵减”内销销项税;
二、“抵减”之后仍有余额,则退还。
怎么样?有了以上的举例,你是否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更加清楚了呢?
税东家商学院
1、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规定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a)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b)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c)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适用什么计算方法?
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要想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企业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寻。对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后出口的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4、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2、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有哪些退(免)税规定?
答: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3、出口企业的违章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文章来源:南京市税务局
同样是出口,生产企业要走免抵退流程,而外贸企业则相对简单一些,一般是出口环节免销项税并且退还进项税;也有只免不退的,比如没有进项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本身产品是免税;还有不免不退的,就是那些禁止出口的产品。
今天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外贸企业增值税免退税具体是如何申报的。
内容
一、申报期限及程序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免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申报资料
出口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需在申报系统内生成电子数据,需打印的资料打印,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无纸化申报的企业,纸质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具体资料要求包括:
(一)申报系统内采集并生成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二)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免)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
(1)2023年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仅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提供纸出口货物报关单:2023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2)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数据的调整
外贸企业如果有前期申报错误,可在当期进行调整,需要按申报关联号将错误数据对应的关联号下的全部业务申报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202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或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二)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増值税发票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退税凭证。
税人丢失已开具増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退税凭证。
案例/解析
外贸出口退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1.采购货物时(有专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出口货物收入,根据fob价核算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免销项税,不计提销项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出口货物存在征收和退税的税率差,这部分是需要转到成本去。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计提出口退税款,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核算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及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替代原来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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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政策
(一)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和退税
(1)免、抵、退:
①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②相应的进项税抵减应纳税额(不包括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③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出口环节免征,相应的进项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免征,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针对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
(二)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有对外经营资质: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无对外经营资质: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经海关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购买方需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6)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
3.适用于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货物类型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种情形。
(1)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以及出口企业从事的特定业务中视同出口的货物(例如:报关销售给特殊区域内企业的货物)。
(2)生产企业出口的可以视同自产的外购货物,包括:
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出口与自产货物同类或相关的外购货物。
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出口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名称、商标、性能相同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的委托加工货物,以及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属于配套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具体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三)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
(1)生产企业
①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②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2)外贸企业
直接出口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或将自行开发的研发和设计服务出口
(3)特殊服务类型
①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适用零税率的服务
2、免、退: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1)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具有生产能力)出口货物、劳务;
(2)外贸企业将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3、免:单位和个人
(1)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或无形资产,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免税;
(2)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也可以放弃零税率,而选择免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一般规定
除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2.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
(1)出口货物、劳务:实际离岸价(fob)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3)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材料的金额
2、外贸企业(购进价)
(1)出口货物:购进出口货物发票金额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发票金额
3、零税率应税服务
(1)铁路/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旅客:为清算后实际取得的运输收入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跨境应税行为: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六)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出口货物免、抵、退的计算。
第一步:梳理内销业务
归纳整理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以及上期留抵税额。
第二步:剔税
(1)寻找题目中是否有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如果有则需要在(2)中减去;
(2)计算应该从进项税中剔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三步:抵税
通过第一步中计算的内销业务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及第二步中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第二步中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小于0,即代表当期存在留抵税额,可以享受退税,本步计算结果取绝对值,进入下一步计算)
第四步:算尺度
(1)如果有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则需要在(2)中减去;
(2)计算免抵退税的尺度(限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第五步:算退税
(1)将第三步中当期留抵税额的绝对值,与第四步中的尺度进行比较,谁小按谁退。
(2)如果当期留抵税额小,退税尺度大,则按照留抵税额退税,差额就是当期免抵税额。
(3)如果退税尺度小,当期留抵税额大,则按照退税尺度退税,差额就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即下期留抵税额。
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未取得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明的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国家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凭证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5)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6)综试区内的电子商务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①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②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③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1.离境退税政策及条件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其中:
(1)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2)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3)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②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③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④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2.退税物品的计算公式及退税率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含增值税金额×退税率
适用13%税率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3.退税方式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物和服务退税(★)
1.退税政策
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金额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2.退税的计算
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五、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退税政策(★★)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退税政策
1.退税条件及政策
(1)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①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②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2)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2.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款补缴
运输企业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运输企业按照规定补缴税款的,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退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具体适用范围
(1)适用的启运港、离境港、经停港范围包括:
①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②离境港:海南省洋浦港区。
③经停港: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2)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3)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4)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六、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区内的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于下列增值税政策:
(一)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
进口自用设备
(二)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四)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五)适用于出口退(免)税政策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
2023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可以说这半年对于财务人来说太难了,相比以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工商年报,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内容很多,理解起来比较难,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今天之了君把2023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进行了简化,让你3分钟读懂什么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可分为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一)存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数值小的为存量留抵税额。
(二)增量留底税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后,增量留底税额为当期期末留底税额。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一)符合条件的全行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6个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业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纳税信用条件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果已经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退税款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四、何时可以申请享受?
(一)存量留抵税额:
(1)微型企业申请存量留抵税额时间:2023年4月;
(2)小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3)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4)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6月;
以上时间为申请存量留底税额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请。
(二)增量留抵税额:
(1)小微企业和六个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五、怎么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为确保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将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三)
1.1.1.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1.1.1. 一般规定
1.1.1.1.1.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1.1.2. 出口应税服务的退税率
1.1.1.2.1. 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税率为13%,退税率也为13%;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适用税率为9%,退税率也为9%;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适用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
1.1.1.3. 特殊规定
1.1.1.3.1.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1.1.1.3.2.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1.1.1.3.3.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1.1.1.3.4. 4.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三)
规定在这里
税东家商学院
1、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规定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a)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b)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c)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适用什么计算方法?
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要想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企业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对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后出口的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4、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2、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有哪些退(免)税规定?
答: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3、出口企业的违章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文章来源: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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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如何控制?这个问题我们分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分别控制的。这个问题可能比较难理解,大家不妨慢慢阅读我们下文的解答,有需要的可以收藏本文,以防日后有疑问的时候可以翻出来看看!
答: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率是税务机关非常关切的一个财务指标,企业税负率异常则会很容易被你的主管税务机关抽取为约谈的对象,合理的增值税税负率能保证企业财务平稳运行。
a.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
b. 由于我们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发达地区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能要高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能要低一些;
而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税负率,相对来说工业企业的税负率比商业企业的税率要高,目前尚无固定的要求,每个地区和行业的税负都不相同,各地的税务机关的要求也不会相同,一般都是税务机关根据同一个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多个企业计算得出的。
通常税负率控制在:1%-4%为宜,商贸0.8%-2%。生产企业2%-4%。
出口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如何计算?
免抵退税出口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当期免抵退税销售额)×100%;
免抵退税出口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年度销项税额+年度免抵退销售额×征收率-(年度进项税额+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销售额]}×100%;
注意:以上公式中的进项税额均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货物进项转出,起初期末留抵均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留抵数-下期(下年度)申报表当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总局从政策上明确无纸化申报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内控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制度。这不仅是税务部门强化业务真实性的重要抓手,也是企业化解退税风险的主要措施。忽视退税备案单证制度,必将给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患和损失,那么岀口企业在落实备案单证制度时,出口免税货物该不该备案单证?
实操中,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企业应于业务发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办理免税申报。因为种种原因出口退税调整为出口免税的,应于确认调整的次月申报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需要企业自主备案,留存备查,备案资料如下: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购货发票(属于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
免税收入对应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金税四期上线后,对岀口免税货物建议,岀口企业也要认真做好备案单证管理,以强化风险内控。
我的前同事,前不久跳槽到一家外贸出口退税企业,领导看了她做的会计核算及增值税申报,工资竟然直接涨了2000元!厉害啦!
我忍不住向她求教,今天,熬夜整理了这份生产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攻略,帮助大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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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生产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
(一)生产型企业会计核算原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为了全面更直观的了解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流程,将一个案例分为2个月,我们具体来学习一下~
则当期退税计算与会计处理如下:
接下来,我们该确认外销收入了,会计处理如下:
这个月,税务部门该退给企业多少税呢?
第二步:抵税
此时要注意:计算退税结果的三种情况
……
接下来,开始进行对增值税申报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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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我公司开始从事防疫物资自营出口业务,想要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听说最近国家出台了新规定,对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精简。请问,新规定出台后,我公司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仅需向税务部门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不再另行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国家税务总局)
某外贸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出口,无法分清内销外销。目前企业将采购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进行认证并且已申报抵扣,之后所购货物部分内销,部分出口。假设出口部分已抵扣进项税额17元,出口销售额234元,出口退税率13%.
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如何处理?
请问:
1、是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还是冲回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再申请出口退税?两种处理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按视同内销处理,账面出口销售额少于实际出口销售额,差异怎么处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结转入成本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执行的是“免、退”税政策,“免”是指免出口环节货物的销项税额,“退”是指按规定的退税率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是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外贸企业出口,不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如果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如何处理?
若出口货物购进专用发票金额为100元,进项税额为17元,若退税率为13%,则应退税额为13元。
账务处理为:
购入出口货物: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货物报关出口: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计算应退税额和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如何处理?
同时: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若是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视同内销应将计算应退税额和结转成本分录冲回。
关于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头疼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到什么是出口退税?以及流程,或者退税的条件等等,今天呢,我们就借助这篇文章一起来说一下吧
一,什么叫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顾名思义就是货物成功跨境出口之后,可以申请退还在国内的费用,例如增值费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增加企业之间的促活力,其采用的原理则是杠杆奖励,进而增加我国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流程
送检相关证件,领取登记表。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出口产品经营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后,应在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根据登记表和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受理登记。
3.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向企业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表》。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部分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三,退税的条件
一,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征收消费税的烟、酒、化妆品等11类消费品。这一条件是必要的,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退还或免除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的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免征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有征不退”的原则。
二,必须是申报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出口关口,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形式。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除另有规定外,凡在境内销售且未申报离境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也无论出口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均不得作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好处
一,从企业的角度。
退税可以增加出口收入,有时出口商品的利润大部分是出口退税收入;其次,由于国家退税,一些企业可以以成本价出口商品,大大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后,容易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占据价格优势。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从国家角度看。
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国家将退还国内出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使国内货物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形成大量出口外汇。
三,加快资金周转率出口退税会加快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有两种原因:原材料贵,需要大量劳动力。这两点对资金的需求很高。退税资金可以保证他们没有生产和出口的中断。生产-出口-获得生产资金-生产。
4.促进贸易增长和调整产业结构。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很大,增长速度很快。因此,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改革企业自身,提高生产效率,避免被市场淘汰,中国一直在调整出口退税率。
关于跨境电商出口关税问题,我们就讲到这里,如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在下面评论!
做外贸,需要了解的财税知识有哪些,以下这五点你都知道吗?
1、同一公司主体,进出口凭证,部分有部分没有,能否同时使用免税和退税政策?
同一公司主体,根据出口货物条件的不同,可以同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退税政策。只要符合出口退税相关政策的货物就可以享受退税,符合免税相关政策的货物可以申请免税。
2、小规模外贸公司是否需要做免税备案?
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免税销售额”项目下填报,就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外贸常见的支付手段和结算手段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包括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汇兑:包括电汇、信汇两种。
委托收款:包括异地委托收款、同地委托收款。
信用证
4、退税如何申请?收汇又该如何办理?
生产企业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外贸企业需要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收汇按企业出口合同约定收汇,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需在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方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5、同时使用免税和退税,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如何征收?
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才能办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所得率4%征收。
根据2023年5月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适用科目:
1、先计入2721-专项用途政府补助资金
2、再转入-其他收益 or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补助特征:
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无偿性
补助分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应'冲减资产账面价值',或者确认'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应按资产寿命分期确认。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递延收益,期间资产出售,将剩余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1以外的政府补助
①补助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的,确认'递延收益',分期冲减损益、成本
②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③同时包含资产相关和收益相关,且不能区分的,全部计入收益相关
3以上均是与日常活动相关的,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11条)
不适用的准则:
1如果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密切相关,且是商品、服务对价或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准则14号-收入
2所得税减免,适用准则18号-所得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适用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情况界定:
适用条件一:
常见类型: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适用条件二:
1、符合补助特征
2、政府补助准则原文中“不适用准则”的规定条款,即征即退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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