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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了解和理解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我整理了一则税务师考试的税务实务实践案例。该案例包含房地产增值税预缴,土地出让金的销项税额抵减及账务处理以及如何申报。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机构所在地位于a区,开发的甲项目位于b区。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在营改增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甲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开发的甲项目取得土地20万平方米,土地出让金39414.4万元,甲项目可售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2023年5月甲项目尚未完工,预售收入10900万元,对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对应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2023年6月购进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金13万元。6月预售的10900万元开具发票,该月初没有进项税额留抵。
分析:
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选择简易计税,一般计税税率9%,其开机处理与一般纳税人开发房地产新项目没有区别。
1.2023年5月份的财税处理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9 000 000
贷:预收账款——未开票计税房款 109 000 000
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征收率向当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3%,适用一般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
在次月申报期之内,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出预缴税款为【10900/(1+9%)*3%=3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 000 000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000 000
实务中,填写预缴税款表:2023年5月,收到预收款10 900万元,因为没有开具发票,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珠宝填列。在预缴税款表中第2行的第一列填写10900万元,第2列填0,第3列填写3%,第4列填写300万元。
2.2023年6月的会计处理
收到材料发票
借:原材料1 0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30 000
3.将5月预售的10900万元房款,自行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票上的销售额10 000万元,发票上销项税额900万元,在本月确认。
因为采用一般计税,在计算销售额时,可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后,计算抵减的销项税额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39414.4*10 000/400 000=985.36(万元)
减少的土地价款所抵减的销项税额=985.36/(1+9%)*9%=81.36(万元)
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未开票未计税房款 109 000 000
贷:预收账款——已开票已计税房款 100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186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13 600
4.按照增值税处理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13 6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13 600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交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本月申报缴纳的税款为【818.64-13-300=505.64(万元)】,向机构所在地税务局申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 056 400
贷:银行存款5 056 400
一、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情形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
情形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景提醒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三、一般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情形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情形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情形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情形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情形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情形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情形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情形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
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景提醒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五、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六、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金融机构处置抵债不动产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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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模式中,预售占了很大的比例。对于这类项目采取的预缴的方式,预缴税率为3%,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下面零度用例子来简要说明会计处理的过程。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份销售商品房,销售收入2000万元,收到预收款1200万,当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元,假设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1.收到预收放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万
贷:预收账款 1200万
2.2023年9月该公司预缴增值税=1200/(1+11%)×3%=32.43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2.4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2.43万元
3.竣工交房时,结转当月收入并补齐房款差额800万元,应交增值税=2000/(1+11%)×11%=198.20万,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0万元
预售账款 1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1.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20万
4.本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元,相应的抵扣额=400/(1+11%)×11%=39.64万元,同时将预交增值税结转至未交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 39.64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64万元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2.43万元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32.43万元
5.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应转出的未交增值税=198.20-20-39.64=138.5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38.5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8.56万元
6.扣减掉预交增值税32.43万元,应纳税额=138.56-32.43=106.13万元,最终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6.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13万元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一、房开项目增值税所指的预收款范围,包括定金、意向金吗?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收取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实务中是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时点。签订合同前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需预缴;签订合同时,合同定金及之前收取的款项,一并作为预收款预缴。
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直接销售(或长租)的停车位、储藏间等而收取的定金,未交付之前,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履约担保效力,实务中按预收款预缴。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双方已明确买卖标的物以及价格等。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的,并与摇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
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的一般是订金、意向金等,客户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不存在固定合同关系,客户支付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也未确定价格。
二、房开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6号明确,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为收讫销售款项,并未要求实际交付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营改增与货物销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原则基本一致。只是营改增相关政策并未详细明确建造工期超12个月的处理问题。
至此,各地基本明确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对于交付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实际交付迟于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呢?还可再分:业主因未及时办理交付原因、房企自身因工期延迟等原因。
这就涉及应该按应交付时间、或实际交付时间。如统一遵从实际交付时间,实务中难以把握,不利于征管。
显然是推迟了纳税义务的确认,但未能考虑纳税必要资金问题,因此前置了一个预缴环节。
如果是棚改项目,尤其是土地招拍挂时所约定的,在项目外需配建还建房或廉租房的,税负未达3%,预缴大于应纳税额的,能否允许房企在实际交付之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正常申报纳税?
笔者认为,合同签订后,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当然,这样就会难以自圆其说,造成房开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逻辑混乱。
三、房地产企业预缴截止时点?已竣工达到可交付的现房是否不需预缴?
一般认为,交付时点之后的继续销售,为现房销售,不需预缴,收到销售款项的、或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的、或先开具发票的,都应以其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纳税。
交付时点以后的定金,即是应税销售额,不需预缴,而应申报纳税。
这又涉及应交付、可交付、实际交付的问题。如按实际交付,现房销售的只要未实际交付业主,都可只预缴,而不需正常申报纳税,对于税负高于3%的则是利好。
当然,预缴截止时点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应是同一个原则,不考虑异地预缴情况下,不应对同一笔业务既有预缴又有正常计税申报。
四、2023年5月29日实际交付,2023年5月1日预收款是否应预缴?
同一个项目不应同时存在预缴与正常计税申报。
五、房地产企业兼有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的多个项目,预缴税款能否相互抵减?
(一)跨项目抵减,未说明各项目的计税方式。
1、问:是抵减全部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只能抵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项目中的预交税款?
2021-02-0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申报抵减已预缴税款即可。
2、问: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河南: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3、福建: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北京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可以跨项目抵减。
(二)跨项目抵减,分别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
河北: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三)跨项目抵减,均为一般计税的。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少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是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其中a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款;b、c项目已经开始交房,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有应纳税款。请问,a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当期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2019-06-17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a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四)部分省局认为:“纳税人当期抵减预缴税款应按对应项目和已确认销售收入对应面积的预缴税款进行抵减。即: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缴税款,不能相互抵减应纳税额;同一项目,应以确认收入的销售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不能以未确认收入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五)按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并未限制其他抵减条件,房开企业产生了当期应纳税额均可抵减预缴。
六、房地产企业非开发项目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
如房企同时兼营销售货物、或出租未售商品房等其他应税服务的,其所产生的的应纳税额,不应抵减开发项目的预缴税款。
因为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被抵减的应纳税额,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
思考:停车位、地下车库等非可售的配套设施,对外销售或长租视为销售的,其所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开发项目预缴税款?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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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土地阶段
税种: 印花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1、印花税: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
2、契税:土地出让价款乘以适用税率,现行契税适用税率3%-5%。
3、耕地占用税:获取土地使用权符合耕地条件的,以占地面积乘以税额一次性缴纳,不符合条件的不缴纳。
二、开发建设阶段
税种: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印花税:根据各类合同适用税率缴纳,如建安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税率为0.03%-0.05%。
2、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的红线图次月起,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乘以定额税率计算,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三、销售阶段
税种: 印花税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1、印花税: 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
2、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不含税)9%
采用简易计税按销售额(不含税)5%
3、 城建税:增值税的7%
4、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
5、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2%
6、企业所得税:25%
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且办理结算后交房验收时按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计算补交剩余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以预售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预计毛利率在10%-30%之间),分季或分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费用(当期相应税金及期间费用),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调整以前毛利,合并到其他项目计入当年损益计算纳税,待开发产品结算再进行调整。
土地增值税: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制度,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且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今天早上,有网友朋友问我,房产税到底还出不出?说实话,这个话题太大了,看似谁都能说两句,但实际上,还真没有人能说出具体的时间来。也就是说,房产税出台基本上没有什么悬念,但具体开征时间恐怕没那么简单,这也是国家在逐步推进的税制改革,是创新之举,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财政部支持深圳税改先行再次引发房产税大讨论
感觉房产税的声音好久没听到了,这几天又声音四起,主要是因为,前几天国家又提到了这个词。虽然都知道房产税跟当前重点提到的房地产税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但为了方便,姑且就叫房产税吧。
11月1日,一财发布了《财政部支持深圳税改先行》的文章,10月31日,财政部公开了《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14条举措支持深圳在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现代财税体制和财政管理效能四个层面做出新的探索。
其中最主要的亮点就体现在教育和住房政策方面,住房方面,《意见》提出“考虑深圳人口持续净流入对住房的需求,加大预算内投资对深圳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的补助,加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对深圳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力度,推动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可以看出,深圳作为超大城市,房价高,人口多,自然就注定有大批人特别是年轻人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住房问题,而国家也提出要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深圳可以说作为改革前沿城市,不断尝试不断创新,继续当好改革排头兵、试验田。
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其实就是在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基础上,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但大家最关心的还是从文件中引申出的房地产税话题,《意见》中备受关注的还有一点就是,“支持深圳在全国税制改革中先行先试”。虽然文中并没有直接提到房地产税,但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人都知道,房地产税就是税改中重要一环,这是绕不开的。
基于当前市场形势,短期内不太可能开征房地产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国税制改革中,通过试点来推动改革行之有效,比如2012启动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在部分城市、行业试点来全面推开。
他还表示,“未来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试点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在当前形势下不宜推出。除了房地产税试点外,未来消费税改革也是一大重点,比如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环节后移,也可以在部分城市先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推至全国。”
这位专家也基本上说出了我要表达的意思,我们看房地产税开征与否绝对不是看一时半会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波动,而是站在宏观大势上,对这个行业未来完善成熟机制的一个判断。
如果按照去年国家对房地产税的提及密度,还是给人一种急促感的,去年到8月底,国家年内至少4次公开提及房产税,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的提法,释放出国家对房地产税立法的决心。
而且在去年的5月份,4部门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这并非普通的研讨,而是一次有实质进展的会,被视为房地产税加速落地的信号。
众所周知,去年9月底,国家的调控政策虽然整体依然坚持房住不炒,但在因城施策方面,相比上半年有了很大的改变,大方向不变,小方向有了调整,想方设法维护刚需和改善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是从去年到今年提到的最多的一句话。
说白一点,就是房地产遇到困难了,当然原因多重影响,既有自身的问题,也有客观因素影响。所以,在此时,你问房产税还会不会开征的问题就有点不是时候了。
今年基本上没有再重提房地产税,反而在今年3月份,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当时这句话说出来后,不少人又开始过度解读,说房产税不会开征了,其实今天我们没必要再讨论会不会开征的问题,无论你愿不愿意,开征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的。之所以强调,今年不会开征实际上也是给市场信心。
深圳税改先试先行对房地产税开征释放了哪些信号?
那么最近财政部又以税制改革的内容谈及深圳先试先行,也意味着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不会搁浅,一直在酝酿,探索之路从未停过,既然是酝酿,你可以说没进展,但也可以说有进展,说没进展是因为反正没有出台,说有进展实际上内部问题都在一遍遍一次次模拟实验,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从大趋势看,税制改革不仅仅是房地产的问题,经济学家贾康就表示,房地产税不能拖了,“越拖越被动”。没有所谓的最佳时间,房产税开征后既能减少炒作,又可以为地方财政增加稳定来源。所以,地方财政问题也决定了房地产税是开弓没有回头箭的,显然,房地产传统开发模式已过时,那么地方就需要寻找新的税源,将来的房地产税是作为地方税的,是重要来源。
开征是必须的。但短期看,今明两年内都很难开征,如果市场恢复,那么一切也将进入常态,未来两三年,房地产税立法或许是大概率事件。至于开征房地产税的作用,今天就不多说了,前边已经隐约提到一些,大家也都明白。
除了时间节点,最重要的还在于怎么征?有专家表示,可以考虑按照套数,也有人表示,建议见房就征,见人就退。至于是何种形式,我想,不能建立在增加百姓负担基础之上,而应该是作为统筹调节收入的一种手段,实现共富的目标。它应该是一种累进税,房子越大越多,税率会越高,房子本来就不多且不好的低收入群体影响就很小。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都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如果是符合清算条件的,清算期限是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那这期间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是需要填写的,很多会计对这个是存有疑问的,今天在这里带来了【2021版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软件,自动计算申报表】,共101页,超详细的表格汇总,自带函数公式,录入数据即可使用。(文末可以获取全套电子版)
2021版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软件(申报表自动计算)
土地增值税测算表
一、土地增值税正常清算部分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部分
企业基本情况表填写
土地增值税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扣除项目汇总表(已售普通住宅)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已售普通住宅)
前期工程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基础设施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开发间接费用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土地增值税纳税审核表(未售普通住宅)
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表(未售普通住宅)
扣除项目汇总表(未售普通住宅)
……
共101个表格,篇幅太长,今天不在此展示了。有关2021版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软件,有需要参考的,可以分享~~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出售在建中的开发产品,收取预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目前的税法要求,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预缴后的增值税是否能退还呢,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预缴的税法政策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当期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1+9%)*3%。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2023年5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10%,2023年4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9%)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预缴税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申报表表间关系
(1)预缴时: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二列“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行次,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2)预缴抵减时:
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表间关系:主表28栏本月数=附表四第四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四、现行政策口径下增值税预缴税金能否退还分析
1、持续经营状态
按目前的政策口径,正常经营期内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按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因此即使当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款小于预缴税款未抵减余额的,也只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目前没有文件规定相应的多预缴的增值税清算退还政策及退还预缴税金的操作流程,因此持续经营期中并无法实现退还多预缴的增值税。
2、注销清算
在目前各地对房地产项目限售价的趋势下,不动产转让现行税率降为9%后,出现了较多的开发项目最终实际增值税负担小于3%的预缴率,此时当项目公司楼盘清盘后申请税务注销的,能否退还未抵减的的增值税呢?
预缴税金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当企业税务注销时,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回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金,且其不受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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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预缴增值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二者在政策和操作上存在较多差异。

预售时的差异
首先是预缴(征)计税依据的差异。增值税预缴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则预缴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结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对于简易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5%)×3%=预收款÷(1+5%)×1.02,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2%;对于一般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10%)×3%=预收款÷(1+10%)×1.07,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7%。
例如, 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了10.5亿元的预收款,采用简易计税,此时增值税预缴依据为10亿元[10.5÷(1+5%)],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为10.2亿元(10.5-0.3),相应预缴增值税0.3亿元(10×3%),预征土地增值税0.306亿元(10.2×3%)。
其次是预缴(征)范围的差异。增值税方面,只要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最后是预缴(征)率的差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的预缴率一律为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并不唯一,存在地区和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税种缴纳最多、税收缴纳最复杂的一个行业,对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的财务人员而已,面对的挑战也是最大的。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细细研读一下各税种之间的差异。
业务描述
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正在开发一楼盘,营改增之后项目。2023年1月15日,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给a公司一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90万元,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50万。
那么,该项销售业务在增值税销售额、土地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一致,有何差异?
政策依据
1、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2、土地增值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三个税种在收入确认上均存在差异:
1、增值税:房地产销售方,增值税根据销售金额“全额开票,差额征税”,房地产受让方,增值税根据付款金额“全额开票,进项抵扣”。
案例中,嘉诚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90-450)/(1+9%)*9%=52.84万元,a公司购房可抵扣增值税为=(1090)/(1+9%)*9%=90万元。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收入确认上与增值税票面不含税金额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案例中,增值税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90万元,价税合计1090万元,而嘉诚公司实际销项税额却为52.84万元。
也就是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是票面金额的1000万元,而是1037.16万元(即1090-52.84)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根据发票的票面金额来核算,即1000万元。
总结以上三个税种收入确认的原则,案例中增值税销售额为:587.16万元、土地增值税收入为:1037.16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000万元。
作品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一般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思路包括几点:
1、房地产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因为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周转,但无论是怎么获取的资金,都会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所以需要对筹资中的税收进行筹划。需要明白的是:无论是何种筹资方案,都可以满足房地产企业需求,但资金成本高低决定企业税收轻重。
2、房地产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不同于其他工业活动,在投资分析的同时,还需要就投资税收进行筹划,毕竟这样才能减轻房地产企业的高税收负担。需要明白的是:投资可以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这是按照发生作用来划分的。在对外投资的时候,需要注意地区和行业的选择,毕竟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税法所给出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确保选择的合理性,才能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在此过程中拥有多种选择,主要以: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需要明白的是:在房地产企业经营中采取税收筹划的时候,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方式,都需要谨慎
任何企业及行业,节税思路无非就是以下3种
1,洼地核定征收
2,转移低税率税种
3,最新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大致如下:
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服业务的个税征收率为1%,
增值税1%,
附加税0.06%,
总税负2.06%。
商贸业的个税征收率0.8%,
增值税1%,
附加税0.06%,总税负1.86%。
不仅针对个体户,针对有限公司,地方财政返税可高达90%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90%扶持。(地方留存为50%)
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90%扶持。(地方留存为40%)
地方财政的40%-90%(地方财政留存40%)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目前最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呢?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讲解!
1
预交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申报示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220.00÷(1+11%)*3%=60.00万元
(三)预缴申报
(四)会计核算
2023年12月账务处理:
(1)收到诚意金
借:银行存款10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100.00万元
(2)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2,22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220.00万元
(3)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00万元
(五)纳税申报
2
土地价款抵扣政策依据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第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23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3
会计核算方法
案例:
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1月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8,880.00万元,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2,220.00万元,2023年12月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50.00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
第一步: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8,88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80.00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票面税额应为880.00万元,收票方可全额抵扣增值税。
第二步: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2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220.00万元
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金额=土地价款÷(1+11%)*11%
=2,220.00÷1.11*0.11=220.00万元
第三步:转出当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0.00万元
当月实际销项税额=880.00-220.00=660万元
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450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660.00-450.00=210万元
第四步: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
当月未交增值税余额=210.00-60.00=150万元
第五步:次月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50.00万元
以上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算法的解读,希望大家好好消化,融会贯通,有疑问的地方欢迎与我们交流互动!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这里的单位主要是指房地产行业,卖房子对他们是主营业务,简单地说就是房地产行业在卖房子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了,并且土地比刚开始增值了不少,但单独抽出土地进行估价比较麻烦,因此把它放进了房子价格一起计算,同时进行各种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来算出要交的土地增值税,同时这个土地是国有土地,也就是这个地的来源是来自政府,并且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税收收入172731亿元,土地增值税6896亿元,同比增长6.6%,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占税收收入比例不高,但是对于房地产行业却属于一个大税种。
因为房地产项目开发转让周期较长,因此土地增值税往往采取项目地预缴的方式进行,在项目完成时再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当房地产公司收到预售房款的次月15日前要进行预缴税款的申报,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不得低于1%。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2023年4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09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090/(1+9%)*3%=3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1090-30=1060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60*2%=21.2万元。
同时政策规定房地产行业应当自达到以下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房地产项目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注意清算要分项目分房屋类型)。(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五)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
1. 确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收入,通常是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上的收入)
2. 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成本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5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20%)
3. 计算增值额
4. 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 按照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免税
6.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例子:假设上述a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2月份开发的5栋住宅楼已全部竣工并验收,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出售率达到90%,已实现不含增值税税收入总额为4500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800万元。开发相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7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5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750万元(已正确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已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29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清算通知,要求在90日内完成清算,其在清算时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实际收入总额为45000万元。单位售价=45000÷(100000×90%)=0.5万元/平方米
(2)已预缴土地增值税为800万元。(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相关费用为7000万元。(4)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2500万元。(5)房地产开发费用=3750+(7000+12500)×5%=4725万元。(6)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900万元。(7)加计扣除额=(7000+12500)×20%=3900万元。
(8)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7000+12500+4725+2900+3900)×90%=27922.50万元。
(9)增值额=45000-27922.50=17077.50万元。(10)增值率=17077.50÷27922.50×100%=61.16%.(10)清算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17077.50×40%-27922.50×5%-800=4634.875万元。
一、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二、房地产企业于购房者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
(1)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实际收到的房款以及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计入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借:其他应付款贷:预收账款
(2)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合同实际收到、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以及应预收但尚未收到的房款计入合同负债: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借:其他应付款贷:合同负债
注意: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根据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以及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二节“预缴税款”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由于购房人延期付款或者按揭未及时到账等原因,房地产公司没收到预收款,根据纳税必要资金原则,18号公告明确规定只有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就是说没收到预收款,此时无需预缴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在实际收到预收房款时,计入“预收账款”,按照计入的“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而新收入准则对按照合同约定应收而未收到的房款也要计入“合同负债”,但对房款未收到的部分并不预缴增值税。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注意:一般计税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都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进行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核算。三、房屋交付时
(1)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借: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借:合同负债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来源:中道财税
可以开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企业重组中符合以上条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货物转移可以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下图所示三项编码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
发票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607、608、616为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
参照:一、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二、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三、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60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五、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六、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七、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八、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九、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十、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十一、611不征税自来水 十二、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十四、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十五、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十六、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若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移属于应征收增值税项目,按相应规定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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