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纳税人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纳税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1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会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不同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有下列六点不同:
(1)旧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利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购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除外),如购买方索取确有需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新政策: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受行业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特别说明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只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要密切关注进项税额,尽量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含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不同。只有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才可能享受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只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才可以享受月销售项15万元(季销售额 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不可能适用起征点的优惠和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普票,在转一般纳税人之前的销售额中超过500万的部分,可以享受免税。
(5)纳税期限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通常为一个季度,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按月纳税,而一般纳税人(除金融业外)纳税期限最长为1个月。
(6)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同。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必须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否则后果很严重,要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是不是纳税人想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呢?不是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各类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否则,后果很严重。
马上就到了季度申报时候,各位财务人员对于季度申报还有疑问的,就趁着这几天赶快熟悉一下季度申报的整个流程吧!今天在这里主要跟各位财务人员带来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全流程及零申报操作讲解,带图解操作流程,不清楚的财务人员,收藏起来照着做不出错!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全流程及零申报操作
(文末抱走)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全流程(带图解流程)
第一:上报汇总操作步骤
第二:发票验旧流程
第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流程
第四:反写监控操作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操作流程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的操作全流程就先到这里了,另外对纳税申报操作不熟悉的,这里也跟各位财务人员整理了完整版季度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及填报案例,不清楚的财务人员收藏起来可随时翻看!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在征期内进行申报,申报具体流程为:
(一)抄报税:纳税人在征期内登陆开票软件抄税,并通过网上抄报或办税厅抄报,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登陆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并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缴税款。
(三)清零解锁:申报成功后,纳税人返回开票系统对税控设备进行清零解锁。
提醒:
一般纳税人无税控设备的只需进行第二步申报操作,无需进行第一和第三步操作。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步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比较复杂,其中增值税主表、附表一销项、附表二进项、附表四抵减、附表五不动产抵扣都是必填表,不管有无数据,都要点击打开相应报表填写保存。
从今年2月1号开始,许多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会计可能已经发现,下表中被红线划掉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明细表已经没有了。
3
我们需要将这些按照填写顺序进行填写
步骤一、 填写附表(一):销售收入情况。部分栏次对纯货物劳务类纳税人开放;部分栏次对纯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类纳税人开放;兼营纳税人相关行次都会放开。第11、12列的数据与附表三差额征税会勾稽。差额征税启用白名单管理,如果没有向主管税务所报送过,将无法填写差额征税栏次。
有差额扣除的,请填写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此表无法直接填写,点击附表一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会弹出填写框,在此框中填写数据,相关数据会带到附表三中相应的行次。如果没有差额征税,纳税人不应点击12栏,否则打开后无法关闭填写框,只能点击左上角退出此申报表。
步骤二、 填写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请注意: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这里的当月指所属期。
第二行请按照认证或勾选的月汇总数据进行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如实填写,会在申报比对时与海关稽核系统数据比对。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栏反映企业农产品进项,此栏是灰色的,数据来源于《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合计数。需要注意:当农产品那行税额为空时,附表二是保存不过的,灰色项无法手工填写,需要点击左上角“补零”按钮,即可通过保存。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这一栏网报是有控制的,不应填写此行的单位填写完保存时会报错,显示为红色字体,另外现在还增加了数据比对,预缴有错的也会报错,鼠标放在红色字体附近会出现错误具体提示。
网上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4-23栏次增加监控要大于等于零,不允许填写负数。所以如果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前转出,但现在需要转入的,请先在网上将其他数据填写正确,申报成功后,再携带正确的申报表及附表,税务证件,办税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前台修改申报。
注意:属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 ,应有稽查局出具的核查结论;属于其他情形的,应有管理所出具《风险应对情况表》。
有不动产分期抵扣项目的,填写附表(五):
注意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五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监控要大于等于零0,不允许填写负数。
步骤三、填写附表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在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要再次体现。
分支机构预征、建筑服务预征、销售不动产预征、出租不动产预征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也应在主表28栏分次预缴中再次体现。
注意税控设备抵减,在附表四填写,减免税明细表也要填写。
步骤四、有享受减免税业务的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此表不是必填表,如不涉及,请不要点击进入。填写减免税信息时,需要先点击选择减免大类,再点击选择减免小类,进而填写数据。请您一定要根据业务具实填写减免税明细数据。
注意,有些减免税项目是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填写的。
步骤五、附表填写完毕后才可以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主表上相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来自于附表,自动带出不可修改。主表15行数据是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后的免抵退应退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企业即征即退的税额必须是通过即征即退栏计算而来的税款,因此在申报时一定注意不要填错栏次。
步骤六、四大行业营改增企业还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请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可以根据带出的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来选择填写。纳税人兼营此次营改增四大行业的应税行为,应分项目填报《测算明细表》,即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及相关栏次数据。
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额等数据分行填报《测算明细表》。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发生差额扣除额的,才能按实际扣除额填报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统一的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可以填报对应行次第9 列“本期发生额”。如果有差额项目,11列也需要填写差额,与第4列保持一致。
4
一般纳税人收入填报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需将相应开票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列至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中。
(2)一般纳税人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发票,需将相应开票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3列至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当中。
(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开票收入,需如实进行申报,将相应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列至第6列“未开具发票收入”当中。
提示:纳税人当月开票收入和申报收入实行一窗式比对,增值税专票收入和税额都进行比对,如果上月开票税率有错,将导致一窗式比对不通过;普通发票收入小于当月开票收入的,一窗式比对不通过,纳税人无法自行清卡,需要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前台手工操作。
受政策影响,部分差额开票业务、预付卡业务、销售车辆为试驾车、当期负数发票大于正数发票等业务,均会造成无法自行清卡,请纳税人一定先按系统要求填报申报表,网报成功后再拿正确的申报表及附表,税控设备、税务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大厅修改申报及清卡。
5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数据如何刷新
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要注意系统自带的数据是否准确,如果发现留抵数据没有带过来或者期初数据没有带出,请先核对上期申报表,是否填报正确,如果无问题,请纳税人与网报后台联系,数据重新取数后,纳税人进入网上申报软件后,点击下载报表,如果原来填写过报表,系统会提示:您是否要初始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表,初始化将删除您填写的报表数据!”,请点击【是】按钮,点击【新建报表】按钮后再重新填写申报表。注意:由于初始化会删除原来填写的数据,请您及时留存数据资料。当您在税务局变更过信息后,网报没有同步过来,也可以点击【下载报表】刷新数据。
一般纳税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tips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
tips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现行为超过500万元)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比一比就知道啦!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0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举个栗子:
# 一般纳税人a #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
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进项税额=80×13%=10.4万元
应纳税额=13-10.4=2.6万元
02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举个栗子:
# 一般纳税人b #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13%、9%、6%以及0四种,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5% 。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5% 。
一般纳税人
以月为纳税期限,特殊情况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按基本税率开具,简易计税方法下按征收率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一般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行业或情形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不符合特定行业或情形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只能按征收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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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后的建筑业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也非常普遍,今天,我们就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
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预交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般纳税人
1、缴纳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那么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中也做了说明。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既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利益,又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②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预征率是3%,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可以看出,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入库,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不受影响。
2、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
1、缴纳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不难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的预交方法及计算公式是相同的。
施工企业在预缴税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预缴税款计算时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这样就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为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3、纳税人如果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缴纳。这样就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4、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企业预交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①、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如果无法提供分包方的发票,将不允许进行扣除。
四、关于预缴税款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低,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由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交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企业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交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当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异地提供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服务,都需要在项目(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申报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和主表。《附列资料(四)》应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栏“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与主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相比较的较小者。
如果主表中应纳税额较小则填写应纳税额,并将差额填写在第5列“期末余额”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预缴税款会体现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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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错过可惜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发布出来后,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是,小规模2023年如何开具,如何计算应纳税额?2023年元月已经开过的发票该如何处理?以及不同优惠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及申报处理等工作如何解决?
像这些问题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啦,也别发愁了,下面就给大家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关2023小规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如何申报有疑问的,下面一文说明白,一起看看吧!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
一、202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5%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四、2023年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五、小规模增值税不同优惠政策下账务处理及申报
六、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新政
七、应用举例及税务筹划
2023小规模开了免税及3%普票后续如何处理
这部门内容来源:二哥税税念
1、开了3%专票的后续处理(纳税义务时间是2023年内)
方案一:追回3%专票作废(电子专票红冲),然后开具1%的专票,按1%纳税
方案二:企业不追回发票作废,直接按3%纳税。
……
……内容较多了,篇幅限制,下面就不一一详细展示了,小编汇总了文档,希望也能够对2023年小规模财务人员开票及做账报税有帮助。
一般纳税人中的货物销售不一定适用13%的增值税率!接下来我们通过5个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析:
【案例一】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场制作蛋糕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12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案例二】一家餐饮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既有堂食也有外卖,12月份外卖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一家餐饮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12月份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2016-05-20):
问: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四】一家民办培训学校属于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学员教材,12月份销售给学员教材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3%?
答复: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学员教材,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五】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包含着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12月份施工中材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这部分施工用的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3%?9%?6% 3%?
答复: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包含着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9%。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如果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应视同为混合销售。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分别纳税、分别开票。
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化,更多详情内容了解公众号:节税宝典。
“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来说,本属于一种流转税(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
简单来说,只要企业有收入就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13%(行业不同,有所差别),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统一税率为3%。
近两年来因为特殊原因的影响,相关部门也及时地出台了相应的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纾解各行各业的实际困难。
比如,在2020.3-2022.3.30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2022.4.1-2022.12.31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直接免征。
不过,现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已经到期,后续是否延续,或将恢复原本3%的税率呢?相信大家是比较关注和期待的。
根据现行情况来看,大概率还是会恢复的,但具体开始实施的时间,还得以税务官网的公告为准。当然,也不排除像去年一样,先延续,再实行新的政策。
总之,现阶段,建议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暂缓开票,公告未出,一切静待佳音!
另外,除了以上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部分税收园区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在2023年是确定可以继续享受的:
1、一般纳税人的奖励扶持:
增值税:享受地方最高80%的奖励扶持(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最高80%的奖励扶持(地方留存40%)
2、小规模个体户核定:
设立在园区的小规模个体户,可享受当地的0.5%-1%左右的个税核定(年开票额500w以内,对于成本票的要求不高)。
3、自然人代开政策:
个人无需注册企业,仅需要做临时的税务登记,享受与小规模个体户一样的个税核定,直接由税局出票、并附个人完税凭证,无需再二次纳税。
注意,在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的同时,切记确保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化,详情关注了解。希望以上的介绍,能给需要的朋友一些启发。
1、新华通讯社系统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经营地点迁移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
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
重点提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
在“小郭说税”之九《浅议“免税”税收属性》文章中,我们通过理论分析认为,纳税人在销售“免税”产品时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含税销售额,应该将其价税分离后将不含税销售额记作收入。(详细论述请关注公众号后查看文章)
但实践中并非如此,笔者接触到的大部分实务工作者都认为销售免税产品收到的全部价款为不含税收入。这种作法必然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就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作简要分析。
一、实务中免税销售额的确定
1.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对湖南省国税局的请示作出批复:“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这是一个最为明确的回复,但在总局的法规库里找不到这个文件,也没有批转给其他单位,是否生效,不得而知。
2.“东奥会计在线”《涉税服务实务》例题:
某制药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抗生素药品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销售免税药品取得收入50万元,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抗生素药品与免税药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则该制药厂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
a.14.73万元
b.12.47万元
c.10.20万元
d.17.86万元
【答案】b
【解析】应纳增值税=117/1.17×17%-[6.8-6.8×50/(100+50)]=12.47(万元)。
该例题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很明显,该网校认为,销售免税药品取得收入50万元为不含税收入,全部计入了公式分母中。
可以看出,不论从总局的政策层面还是培育广大税务师的培训机构,都掌握着相同的尺度:将销售免税产品取得的全部价款作为不含税收入。
二、如此界定导致的问题
之所以免税,是因为有税率,国家给予减免。假设免税药品原税率是17%,国家出于政策考虑给予免税待遇。
为了使“确定免税销售额”问题的表述更简洁,我们将例题简化:
某制药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税款1.7万元,该材料全部用于生产免税药品20万元并全部在当月实现销售。该笔业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如果将企业销售免税药品取得的全部价款20万元当作免税销售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为20*17%=3.4万,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原材料(含进项税金转出额)=20+3.4-11.7=11.7万。
到这里,可能有人质疑,将收入全额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会不会多计算营业外收入从而不当增加收入总额?另一种质疑是,收入全额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得到的是销项税额,而不是应纳税额,不能简单地将销项税额当作减免的增值税,而税收政策不允许抵扣用于免税品的进项税金,因此,该类业务无法核算应纳税额,也就无法计算免税额,将减免的增值税计征企业所得税无法实施。
笔者认为,这两种质疑都站不住脚。将销项税金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会导致收入总额不当增加,但由于进项税金也列入了原材料成本,两者抵销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最终影响仍然是国家实际给经营者免征的增值税1.7万。这个问题不会对企业利润造成实质影响。
但真正的问题在于,企业收到了20万,付出了11.7万,实际的利润是8.3万,并没有11.7万那么多呀。问题出在哪了?问题出在免税销售额的确定上了。
首先,从进项层面分析。由于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构成了原材料的部分成本,那么企业在确定对外售价时一定会考虑购进原材料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因此,将收到的全部价款视作不含税收入从增值税原理上说不通。
其次,从销项层面分析。理论上消费者是实际的负税人,增值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要向国家缴纳增值税是因为向下游收取价款的时候代收了增值税款。如果认为免税品经营者收取的价款中不含增值税,那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从何而来?没有纳税义务哪里来的免税?
所以,将销售免税品收到的全部价款当作不含税收入,不仅在实践中造成虚增纳税人利润导致无法执行的问题,而且在增值税原理层面同样说不通。
三、解决之道
我们将收到的全部价款看作含税价,在计收入时先对其作价税分离,就会准确无误地核算出整个业务的企业利润。以会计分录分析如下
购进:
借:库存商品 11.7万(含进项转出额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
销售:
借:银行存款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万
营业外收入—免征增值税 2.91万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原材料(含进项税金转出额)=17.09+2.91-11.7=8.3万,反映了企业真实的纳税能力和实际所得。
当然,这种作法有两个问题,一是影响了销售者的营业利润,二是导致下游企业的实际支付不能抵扣(详细论述见《浅议“免税”税收属性》)。
第二个问题需要税收政策的改良,本文不加赘述。而第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党校的陈玉琢教授曾经建议通过增设会计科目的途径来解决。陈教授的建议从侧面也同样佐证了,纳税人销售免税产品收取的全部价款是含增值税的。
来源:明税研究中心。
w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该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据悉该公司由于免税项目的业务尚处于开拓期,需在未来3年大量购置固定资产,进项数额比较大。如果没有做好筹划,企业税负会明显偏高。得知该企业2018 年10月应税收入共1000万 元(不含税),免税收入212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其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50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0万元)。对于筹划方案,小麦老师建议放弃免税权,可以降低企业成本。
【分析】
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加之免税收入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具体税负的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一般情况下,当免税收入进项大于放弃免税权后的应纳税额时,企业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
【对比】
方案一享受免税权
2023年10月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为1000×6%=60(万元),应分摊转出的进项税=50×212÷(1000+212)=8.75(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0万元不能抵扣,则应缴增值税=60-(50-8.75)=18.75(万元)。
方案二放弃免税权
2023年10月销项税额为1000×6%+(212÷1.06×6%)=60+12=72(万元),进项税额共80万元,则应缴增值税=72-80= -8(万元),最终形成留抵税额8万元。
【结果】
测算结果说明,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可以有效降低成本。而且由于公司未来3年还要进行用于免税业务的硬件投入,且进项税额比较大,免税收入增速不会太快,3 年内放弃免税比较合理。
导读: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我国流转税中的主要的两大税种,一般企业都会涉及到增值税,而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物品征收,具有特殊性。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不一定需要缴纳消费税,而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往往也需要缴纳增值税。下面我们谈谈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
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
1.消费税和增值税特定环节同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相同的。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消费税对15种列举货物征收,而增值税对所有货物征收。
2.征收环节不同:消费税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征收。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方法;增值税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
4.与价格的关系不同: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
1.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翡翠、珍珠、宝石、宝石坯等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7.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8.小汽车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以上)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机动艇)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上面是我们的回答。现实中,增值税的计算较为普遍,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涉及,而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不那么多。但是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两个税种我们都要熟悉,都要会运用。
【引言】
所有试题均来源于近十年历年真题,根据历年考试频率,精选高频考点考题,其中客观题共299道,主观题共66道。附解题技巧、答案解析、考查方式、考点小结!
本章考情聚焦
本章必刷题训练考点2.8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回顾】本考点在2011-2023年中,单选考查了4次。本考点主要是从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
【单选2.8-1】某电梯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购进5部电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税额52元;当月销售5部电梯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22万元,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收取不含税保养费10万元、维修费5万元。该公司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14)
a.21.92万元
b.10.4万元
c.27.9万元
d.8.95万元
【解题技巧】
1.税率是多少?
2.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3.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答案解析】d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该公司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22÷(1+13%)×13%+(10+5)×6%-52=8.95(万元)。
[比心]
【单选2.8-2】某船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船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0万元、税额46.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含税收入包括国内运输收入1287.6万元、期租业务收入255.3万元、打捞收入116.6万元。该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14)
a.87.19万元
b.92.4万元
c.98.3万元
d.103.25万元
【解题技巧】
1.税率是多少?
2.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3.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答案解析】a
国内运输收入和期租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打捞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287.6+255.3)÷(1+9%)×9%+116.6÷(1+6%)×6%-46.8=87.19(万元)。
[比心]
【考查方式总结】
【考查方式总结】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项税额(结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掌握增量留抵退税
3.三项特殊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
[比心]
【往期内容】
❄本文来源金程教育cpa税法私教班基础课讲义及《cpa必刷·客观题299》,转载请注明出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发票开具上,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另据《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组成部分分别开具,扣除金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后的余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有以下三种开票方式: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开具两张发票:扣除金额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后的余额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疫情期间特殊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减政策继续延续),除湖北省外,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免征增值税。
疫情期间,对湖北省以外地区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同上。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一:如何界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问: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后,各地进一步性加强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的税负重,清算难度大。如何界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答:(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
概括起来,《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不区分法人与自然人。即不区分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 不区分经济性质。即不区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3)不区分国别。即不区分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也同样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 只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纳税。
(4)不区分部门行业。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在取得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再次转让的行为。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2、征税范围的界定:《条例》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义:
(1)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只对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例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人的不征税。例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房地产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探讨。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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