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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虚开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虚开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虚开增值税

【第1篇】虚开增值税

据报道:12月9日,湖北松滋市成功侦破一个虚开骗税案,某商贸公司为非法获利,与外地公司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2张,价税共计近2000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有人说:开假增值税发票,发票是真的,只是内容虚开。他从税务部门申请一张票要交17%的税,再卖出去收4%到6%不等,一直都没搞明白,他交17%的税买发票,然后再加6%卖出,别人为何还要买,这不是比正规渠道还贵吗?

一、案例解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怎么谋利的?

我的同学就在法院工作的,恰巧最近手头有一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觉得可以聊一聊。

自从营改增后,物流业中虚开增值税(税率11%)发票一直是很普遍的,具体原因在于,这一行业中,存在大量私人车辆,这些私人车辆是不会给你开增值税发票的。

举个例子,海王贸易公司(化名)发一批货到重庆分公司,到达分公司后,需要进一步往各个区县运输,此时往往需要当地车辆,毕竟正规公司觉得货物少,不愿意,并且开价也高。

私人车辆就没这么多要求了,反正给钱就跑,于是海王公司找私人车辆将一批货物运往重庆市奉节县,运费1万元,但没有增值税发票。

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会带来几个结果:

1、具体业务人员可能无法报账;

2、海王贸易公司赋税增加,缺少增值税发票抵扣,运费就无法计入成本,就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增加(税率25%)。

那要怎么办?只能买票。海王公司回到重庆后,找到某物流公司,以票面价7%的价格购买1万元增值税发票,花费700元,问题解决了。可为什么这家物流公司开票只需7%,要知道这行业正常税率是11%,那岂不是赔本的买卖。因此,这个公司就需要有进项税来冲抵。

其实物流行业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两块:一是轮胎;二是油料。而轮胎和油料往往是采取零售模式,绝大部分消费者购买都是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这对于这些行业的业主来说,也就存在大量“可供出售”的增值税发票。

那么,这个物流公司就能找到某某轮胎公司和某某成品油销售公司,告诉他们“你们下次再进货时,找进货商开票开具这家物流公司抬头的发票。东西归你,票归我,我在给你3%。”这两家公司欣然同意。

现在我们算一算,这家物流公司公司买了1000万的进项发票,成本只要30万。卖出去70万,就净赚40万,当然这是理想情况,中间还有许多花费,实际情况复杂很多,但一般主要问题就是要能够找到大规模便宜的进项增值税发票。

二、明白虚开发票如何牟利后,再来了解下税法是怎么运行的?

虚开发票的运作,简单来讲就是你的收入来自别人的支出。你公司赚到的钱就都是别的公司(个人)花掉的钱,这是最简单的基础。

现在你公司收入200万,实际支出包括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等才100万,那么你的利润就是100万,不考虑小规模税收优惠等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25%,也就是你要交25万的所得税。

作为老板,如果不想交这所得税,只有两种方法:

1、减少收入,原来是200万收入,其中50万是零售客户,不用开票,资金不走对公账户,个人卡收款,这样就脱离了税务监管,变成收入150万,成本100万,利润50万,所得税就是50*0.25=12.5万。但不是每家公司都能有这么多不开票收入,这种方法很难操作,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有难度。

2、增加支出,通过购买发票,来提高自己的材料和费用成本,低端点的还能虚构员工工资,增加人工成本等。

这其实就是一般企业纳税的运行规律,可为什么他非要用17%+4%来购买发票,而不是正规渠道呢?那当然是因为这笔交易是虚构的。

你如果通过正规采购,比如买了50万的办公用品回来,确实只要交50*17%的增值税,同样也能增加50万的成本,少交50*0.25=12.5的所得税,但你那50万可就是实打实的花出去,变成价值50万办公用品,你总不能每次想少缴税,就买一大堆东西回来吧?

但如果你通过伪造虚拟交易,例如你找a公司虚构了一笔50万的交易,你付款50万+50*0.17的增值税+50*0.04的好处费。然后对方收到钱后再把50万私底下转给你个人卡,50*17%的增值税你还能抵扣掉,你实际支出是2万,也就是4%的好处)而已。

于是,你通过2万的购票费用,省下来12.5万的企业所得税,最关键的是这50万成功地从公司户转到了你个人户,要知道如果你从公司转 50万到老板个人卡,则是属于公司分红,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又省下10万的个人所得税,合计共省了22.5万的税款,而代价仅仅是2万的购票费用。

三、最后谈谈原理,增值税就是链条税

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讲,增值税是难以产生偷逃税,甚至难以被筹划的,因为其中一环少缴税款,必然导致税负被转嫁,这样对于市场交易双方来说难以达成一致,而且从整个链条角度或是从国家角度出发,宏观上也不会产生少缴税款,这也是增值税税制设计的优势。

可见,增值税的偷逃税也好,筹划也好,必然是要用到增值税链条中的“断裂带”,姑且这么称呼吧,只有断裂带存在,虚开、偷逃税、筹划等才能产生。典型的“断裂带”如税率的不一致、部分环节免税的存在,以及在合法途径外人为暴力地割裂链条。

那么,哪些企业有需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我们都知道,虚开的最终受票企业购买后用于抵扣,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税款的目的。这些企业包括无任何真实交易单纯希望偷逃税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有真实交易存在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从第三方取得的等,一般对于17%的票来说,购买价格在7%~9%左右,但随着对虚开打击力度的加大,目前还有涨到11%甚至更高的,受票企业可以直接少缴17%+25%的税,其诱惑力非常大。

结合原理,我们必然想办法寻找或者设计“断裂带”。也就是说,开票企业需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销售给受票企业,同时还不能多缴税款。基本来源包括:

一是冗余票。典型如日用品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其最终产品多销售给小卖部、小摊贩甚至自然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或最终消费者来说,他们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冗余票产生了。对于开票企业来说,其进项固定情况下,必然需要一定的销项来配比,因此卖票某种程度上是比少计收入偷税更好的选择;

二是纯粹的开票公司。以前商贸企业还有辅导期,还有用票限制,但在当前的背景下,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商贸企业可以直接绕过辅导期,专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又是即办项目,一次性领用几十份也不是问题。所以就出现了犯罪分子用收购的身份证开公司后,领用一批发票对外虚开后直接走逃的情况。

当然,这样的开票公司在商事制度改革前也存在,既对外虚开也接受虚开,其虚开的票源又来自于农产品票、黄金票等,也是一种典型的“断裂带”。

最后的话:还是那句话,来钱快的办法,都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了,这些心思万万动不得。

我个人极其不建议大家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税额一万元就构成犯罪,上10年都是很容易的事情,最高刑到达无期,而且真心不挣钱。并且在大数据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很容易被发现,税务机关调取你历年销售规模和纳税数额,一对比,就能发现这种猫腻。

总的来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由来已久了,因此获罪入狱的也大有人在。来钱最容易的都写进刑法里了,还不如踏踏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第2篇】虚开增值税票罪补税

答: 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旦发现之前有漏缴的税,最好自觉到税务局补缴,不要等到税务局寄来罚款发票,那样对于企业涞说也是一笔损失的营业外支出。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怎么做分录?

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应做增值税转出,并交纳增值税。

分录为:

1、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贷:银行存款

【第3篇】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票

下面的截图是公开信息可以查到的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的内容并不多,但是可以说是重点信息都有,本文就将从这份决定书说起,来展开分析,税务局是如何从5个方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比这更重要的是,下游企业收到这些发票,应该如何应对?

一、税局从5个方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

截图的5点,其实就是税局认定该公司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票的5个方面,我们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分析。

第一个方面:公司的经营状态为注销,实际为走逃(失联)

公司经营状态为注销,单独这个点,并不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由。注销的企业非常多,并不是注销的企业都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采取的就是虚开发票之后,就赶紧把企业注销了。

甚至还有些企业,注销都不注销,直接走逃失联,不管企业的情况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去买发票风险很大的原因,你不知道卖给你发票的企业后面会发生什么状况。

第二个方面:爆发式开票

企业的经营,一般来说是稳定发展的,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遇到疫情,某些行业的业务会有爆发式的发展,导致开票也会呈现爆发式的增加。但这是特殊的情况,如果行业比较稳定,那么开票也会是稳定的,此时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开票量呈现爆炸性增加,开票金额巨大,那么一般会对此有所怀疑和预警。

第三个方面:上游的开票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这是什么意思?因为该公司办理了注销,推测该公司是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来抵扣自己虚开发票产生的销项税,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进而顺利办理了注销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该公司是在2023年1月集中取票,而上游企业是在2023年5月-6月之间被认定为了非正常户。

第四个方面:有销无进、销大于进

金三后,所有的发票信息,其实都已经进入了税务系统,可以用于分析。发票上记录了税目、单位和数量,理论上,税务局是可以通过发票生成每家企业的进销存报表,而有销无进、销大于进,就是这张进销存报表中的异常情况。

有销无进,也就是销售了a产品,但是从公司的进项发票中,却没有看到有采购a产品,这种情况,如果是制造业,可以通过采购的原材料生产制造出a产品,是能合理解释的,如果是贸易型的企业,那么就很难解释这种异常。

销大于进,也就是销售了a产品100吨,但是进项发票只有80吨,那么额外的20吨哪来的呢?这种情况,也并非不可能发生,比如有20吨货物与供应商还在结算,所以供应商还没开出发票,但是公司已经将这20吨货物卖给客户,并已经开出了发票,就会造成销大于进。

所以这个有销无进、销大于进,如果无法合理解释,也极容易成为发现虚开发票的征兆。

第五个方面:资金异常,未向上游付款,大宗交易未收款

取得了上游的发票,却不向上游支付货款,向客户开具了发票,却没有从客户那里收到货款,当然这个支付和收取,指的都是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情况。

因为往往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资金走的都是个人账户,而没有走公司账户。

当然,有些企业为了避免这样的异常出现,会将资金流补齐,比如向客户虚开发票后,客户按照发票的金额付款后,公司再通过别的手段,将扣除开票手续费的款项,转回客户指定的账户。

这样的手段会更加隐蔽,但是也同样会被查出来,这种手段形成的结果就是我们经常见到的“资金回流”,这也是税务机关判断虚开发票的一个重要信号。

二、受票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福州这家公司被查,对这家公司来说,可能意味着终结日已经快要到来了。但是对于从这家公司购买了发票人来说,事故才刚刚开始。

因为税务局都是联网的,各地税务局之间也是同一体系,福州这家公司被查出虚开发票后,当地税务局会向所有受票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并告知这些发票已经被证实为虚开,请求协查。

不久之后,受票企业就会收到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不出意外,这些虚开的发票,对应的进项税将会被要求转出。

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给3点建议:

1、积极配合税务局工作,并积极地沟通,千万别对抗

2、首选的方案是争取这些发票不认定为虚开发票,这需要企业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就是与福州这家公司有真实的交易,发票也是按此真实交易开具的。

3、首选方案并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次选方案则是要朝着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努力,因为认定为善意取得,则除了补税外,不需要加收滞纳金,也不会被处罚。而如果被认定为恶意取得,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偷税,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罚,甚至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第4篇】购进开票,出售不开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办税务诉讼案件

经常看到这类案件,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准确定性,将逃税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而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行为模式如下:第一步,当事人从上游公司购进货物,并接受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第二步,当事人购进货物后,不是拉回公司仓库,而是以不开票的方式、低于市场价格转手卖给下游的终端消费者

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通常认为购买货物的主体不是当事人,而是下游的终端消费者,从而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里有两个交易:第一个交易是当事人与上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个交易是当事人与下游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当事人的第一个交易完全是合法的,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理由在于其支付了货款,也拿到了货物,合同成立、有效,不能因为货物流没有流向当事人的仓库,而是流向了终端消费者,就认为合同不成立,交易是虚构的。

是不是真实交易,应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货物流来确定。

假设,上游发货之后,却没有收到货款,那么他要收回货款的话,究竟是起诉当事人,还是终端消费者呢,明显应该是当事人,因为终端消费者只是从上游那里提货而已,并没有与上游签订过合同。

假设,上游公司在广州,终端消费者也是在广州,当事人在柳州,当事人在广州进货之后,直接将货物送至同在广州的终端消费者,有什么不好,为什么一定要将货物运回柳州,然后再从柳州运回广州?

二、当事人的第二个行为是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事人将货物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正常情况下,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终端消费者的,并应该申报销项,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可是这么做的话,就是含税价了,价格就比较贵了,终端消费者就不会购买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目的其实是很明确的,就是只要票,不要货。增值税的原理就是交易发生后,开票时就会产生两联发票,一联是开票方持有的销项发票,一联是受票方持有的进项发票。持有销项发票的一方要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持有进项发票的一方则是向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明白增值税的原理后,就能发现,如果开票的话,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有两联发票了,一联是上游开具的进项发票,一联是

虽然销售价格便宜一点,但是只是便宜的点数低于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当事人还是赚的。另外,从上游那里拿到的进项发票,还可以列入成本,在年末的时候,冲减收入,从而少交点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话,好处就更大了。

从这个角度看,当事人销售货物给终端消费者,不开票的行为,导致国家本应收到的增值税款,却没有收到,增值税款确实流失了,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通过虚开的方式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从而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了,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逃避缴纳增值税款,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前者是虚开,后者是不开;前者是从税务局那里把税款骗回来,后者是不把税款交到税务局那里;前者是税款不应减少却减少了,后者是税款本应增加却没有增加。

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逃税,不是虚开。

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偷税),税务机关依法应追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存在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综上可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补税,补滞纳金,交罚金。如果不补交的话,就可能按逃税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有一次以罚代刑的机会

【第5篇】虚开增值税票法人走逃

6月23日晚,贵阳市南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向媒体通报,在贵阳虚开146万元增值税发票的“走逃公司”犯罪嫌疑人谢某,在警方追查并开展思想工作后,终于主动到南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自首归案,并表示坚决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 嫌疑人主动到南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据南明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18日,该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贵州孤尚卢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此前曾经开具了15份增值税发票给贵阳市铁二局技工学校,发票金额为1463446.38元,税额为43903.36元,价税合计1507349.74元,发票内容均为“建筑服务”实训场地建设。经侦大队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安排民警刘明开展核查工作。

经过经侦大队民警初步侦查,贵州孤尚卢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为一家空壳公司,即“走逃公司”,该公司与贵阳市铁二局技工学校之间并无业务往来,其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民警在连日来的调查中得知,贵州孤尚卢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为谢某。掌握情况后,办案民警刘明立即对相关证人及其关系人开展取证工作、询问情况,并对犯罪嫌疑人谢某及其关系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情况进行调取,分析资金流向。

↑ 嫌疑人已被南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谢某的犯罪事实后,办案民警刘明通过电话传唤的方式与嫌疑人谢某取得联系,向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及政策,并告知其已涉嫌违法犯罪,希望通过开展思想工作的方式,能说服谢某积极主动投案自首。民警在追查中,犯罪嫌疑人谢某迫于压力,于6月23日记者采访前,已主动到南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自首归案,并表示坚决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目前,南明警方已对犯罪嫌疑人谢某予以刑事拘留,送南明区看守所羁押,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贵州都市报

【第6篇】接受虚开增值税票移送依据

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发布了《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以2019 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从中筛选出符合企业家犯罪定义的案例2635件作为分析样本,报告显示,2023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居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虚开」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被列为法定的虚开情形之一,在实务当中,通常表现为: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接受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在真实交易中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而应当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论界与司法适用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观点一

只要存在虚开行为,即可认定犯罪

此种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是“行为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偷税、骗税等后果为必要条件,只要着手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并且达到定罪量刑标准,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偷税、骗税目的,客观上有无实际抵扣、骗取税款行为,均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因此,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接受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一

刘增荣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兵08刑终162号】

裁判观点

本案中,刘增荣经营瑞利通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增荣作为瑞利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瑞利通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

车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苏0582刑初37号】

裁判观点

车某因在向江苏兴港公司供应砖头结算时无法出具发票,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应某虚开了3份受票单位为兴港公司,开票单位分别为锐凯公司、宏帆林公司、法帝尔公司的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400018元。法院认定车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例三

杭州某服饰公司虚开案

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犯罪嫌疑单位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个体加工户魏某承担加工服装绣花业务。在结算加工费过程中,魏某提出其本人无法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由其他单位代开。

章某为了能够抵扣进项税款,在本公司与杭州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接受魏某从杭州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服装面料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169300.00元,并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申报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国家税款被骗169300.00元。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及章某和魏某一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观点二

不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不构成本罪

此类观点认为,虚开是“非法定的目的犯”(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或“抽象危险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如果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实际经营活动作为基础,因此没有并且不可能骗取税款时,不满足虚开罪的主观要件、结果要件与行为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一

2023年12月26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黄某、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刑事判决书【(2018)鄂9005刑初68号】

裁判观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且骗取抵扣的税款应限定为国家增值税。本案行为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并不是为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而是为逃避缴纳消费税,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造成了国家增值税损失,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二

2023年8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卢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6)鲁01刑再6号】

裁判观点

嘉周公司及卢锋、李斌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康增公司、勤元公司、康鼎公司,实施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真实目的系夸大公司销售业绩和经济实力,以便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流动资金贷款,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该种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案例三

2023年11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崔志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7)鲁02刑再2号】

裁判观点

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例四

2023年7月12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定检诉刑不诉[2019]6号】《不起诉决定书》

裁判观点

行为人有混凝土的实际交易行为,其通过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结账,而不是为了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和逃避缴税,并同年补缴了税额和滞纳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故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名。

税邦观点

存在真实交易但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以及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问题。

该行为在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行为人明知是虚开的专用发票而被动接受;

另一种是行为人主动要求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后的接受。

被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主动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在行为性质上存在区别,因此我们在下定论时不能直接一刀切,而应该分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既无过错又无过失的善意受票人

被动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存在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善意取得情形。

在很多真实交易中,由于购货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形式上无法辨别出其为虚开,发票所载的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发票印制属地、品名、金额、数量、税额、开票日期以及签章等各项目内容均与实际相符,受票人已尽到受票方应尽的各项注意义务,也没有证据表明受票人对该发票属于虚开或属于非法取得的情况知晓或应当知晓,就应当认定为“善意受票人”。

针对善意受票人,其与虚开发票者并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国税发[2000]182号等文件规定,其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则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对于非善意受票人,则应当区分瑕疵取得与恶意取得

恶意取得的认定,要求受票人对于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存在虚开的情形是明知和希望的,对于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结果也是明知和希望的。

如果受票人对于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尽管其所取得的发票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在受票人了解到该专用发票本身真实、内容与交易相符且税额已由对方实际缴纳,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即发票形式上的瑕疵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就不应认定为恶意取得,而应认定为瑕疵取得。

针对瑕疵受票人,其在取得专用发票时只是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使发票没有达到标准,在主观上并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对于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后果不明知也不希望,从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该行为虽不构成“善意虚开”,但也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政违规行为。

其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如果受票人补开到真实规范的专用发票后,则应当允许其予以抵扣,不过应对其不规范的发票取得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恶意受票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受票人明知出票人是使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愿意用其抵扣税款,即其对该发票会造成的实质危害是明知的,则构成恶意取得。

此种情况下,无论其是否可以重新开具到真实规范的专用发票,都不得予以进项税额抵 扣或出口退税,对于已经抵扣或退税的应予追缴。如果造成了国家税款的重大流失,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该以犯罪论处。另外,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结语

目前,税收执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的标准不仅限于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因此,当纳税人具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甚至进入司法程序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从不具有骗抵税款主观目的、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等角度积极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兴良教授认为:本罪是非法定目的犯,需要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抵扣税款目的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客观上实施了虚开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进而,由于抵扣税款是不应抵扣而抵扣,所以本罪行为具有骗取税款性质,刑法设立本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骗取税款的行为。

所以,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并且抵扣了税款,也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当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

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并且认为,虽然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而言,目的犯说与他的观点不会产生差异,但他仍然主张从客观方面去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在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种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7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该罪最早出现在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相关主要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规定,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类型:

1.虚构进项不虚构销项:有真实销项,为了逃避应征税款,通过虚开方式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解决进项不足。主要手法有如实代开,从专业公司或富余票公司买票,自己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但手法中如实代开和从专业公司或富余票公司买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己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虚开发票罪。

2.虚构销项不虚构进项:不虚构进项或者根本没有进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主要手法有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走逃式虚开,利用政策票虚开。但手法中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可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走逃式虚开和利用政策票虚开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既虚构进项也虚构销项:进项和销项均为虚构,一方面让他人为自己或者自己为自己虚开,一方面为他人虚开。主要手法有开票空壳公司,洗票变票,对开、环开。手法中开票空壳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洗票变票可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对开、环开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增值税财产权利和发票管理秩序,据此,结合分析上述犯罪类型,便可以区分此罪与彼罪。

【第8篇】接受增值税票是虚开的

第1055问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判刑吗?

答: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只是开票方才会触及该项违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也会触犯该项法律。达到一定税额或令国家税收受到一定金额损失的,将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23年4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9篇】虚开的增值税票100万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71年出生,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办案单位: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间,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文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和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已全部退赃,积极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未给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损失。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骗取的国家税款已经全部追回,未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文某某目前正在参与海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角度出发,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犯罪行为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670997.11元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点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的四种情形。

实践与理论达成一致意见,以下几种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虚开发票,只为夸大业绩,依法缴纳增值税的;3.虚开发票是为了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并未利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的;4.以挂靠方式,实际有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的;5.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2002年4月16日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高法【2001】49号请示的文件,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应当追诉。

本案是目前笔者能查询到关于开票金额与税款金额最大的不起诉案,文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4618038.92元减去税款670997.11元,可以得出开票金额为394万元左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参照这个数额量刑。

本案涉及骗取税款67万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的第二档,3-7年有期徒刑,但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案涉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自首情节,同时又基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角度,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第10篇】2023虚开增值税大案

9名犯罪嫌疑人结成团伙,注册成立三家空壳公司,一边购买增值税发票,一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达4.9亿余元。日前,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根据税务部门移交线索,成功破获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向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移交线索,酒泉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值巨大。接到线索后,肃州分局迅速启动大要案件侦办机制,第一时间将警情上报市局,抽调相关部门精干警力,组建专案组,进一步统筹资源,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经查,2023年至2023年,该犯罪团伙在酒泉市肃州区注册成立三家空壳公司,雇佣人员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无任何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采取与对方企业编造虚假合同,通过对公账户伪造虚假资金流,再使用个人银行卡实现资金回流的手段,获取高额利益。

专案组摸清了该犯罪团伙的人员构成、组织架构后,循线追查,先后辗转河北、广东等地,捣毁犯罪窝点两处,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查获大量公章、电脑、税控盘、税务ukey、假发票、手机等作案工具。

经查,该犯罪团伙累计从山东、浙江等省10家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400余份,税价合计2.41亿元,税额2681.81万元;累计向全国25省15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07份,价税合计2.49亿元,税额2916.46万元。

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逮捕或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该案的成功破获,有力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的影响力和震慑力,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甘肃政法网

【第11篇】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天小慧跟各位企业主探讨的话题,可能是所有的企业都要面临的且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是什么呢?就是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营改增之后,想必大家已经知道在发票管理上的严格程度了,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局重点监控打击的违法行为,那么,什么时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是如何界定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是如何界定的?

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行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这种行为,其中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们虚开,如果涉嫌其中之一,都是违反了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所以,肯定会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以下三大认定标准

1. 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这种行为

2.有货物的购销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发票的这种行为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举个例子,你和a企业进行了相应的经营活动,但是你不让a企业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让b企业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小慧提醒各位企业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只要行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也属于犯罪的实现或犯罪的既遂,而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未遂。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由于在实物中,交易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的复杂多样性,我国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两类,一是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供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供货方不支取得的资质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增值税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供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b,销货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c,专用发票注明的是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以及税额等等全部内容以实际相符,尤其是数量及金额上

d,没有证据表明供货方知道销货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以上四点同时满足,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是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被视为恶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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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13篇】虚开增值税票如何处理

对于发票来说,如今大多公司都在使用,国家发布了电子发票,但是新鲜事务所需要被接受的时间还是需要很长的。那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是十大高发刑事犯罪第九名。但可以毫不怀疑地说,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企业的数量大大高于被查处的企业的,所以实质上可能触犯该罪名的单位或者个人比显示出的数据更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几个特点,一是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往往都是天文数字,因此对应的刑期也非常惊人。二是相关犯罪都由各个环节共同组成,以至于一旦查处一起,就会前后带出上下游很多企业。三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该犯罪的出现频率就越高,江浙沪地区就占到了该罪总数的近一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涉嫌之后该怎么处理?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对于此项问题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啦。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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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接受虚开增值税票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反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给国家税收带来巨额损失,而且对国家税收政策以及发票管理制度造成巨大破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纳税人税收情况全面检查,若认定故意接受虚开的发票,则从重处罚。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案例:

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xx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52份,金额515.30万元,税额87.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51万元的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15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票

以增值税的方式缴纳税款,可以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可以较好地体现商品的新增价值。

营改增以来,我国的主要税收集中在增值税的税收上面。所以,国家也加大了对于增值税涉刑案件的打击力度。

一、虚开的行为表现:

1.为他人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发票的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具有开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相关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其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合法拥有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虚开行为可以是谋利行为,也可以是免费行为。介绍他人虚开不以谋利为条件。

接受虚开增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况,同样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本罪一般客观表现为:

1.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少缴增值税,虚开进项发票。

2.企业或者相关负责人将多余的销项发票开给无实际交易的公司。

3.多家企业之间相互对开。

4.为了彰显实力、做大营业额进行融资、贷款等,进行虚假开具发票。

5.介绍供需双方虚假开具。

6.有实际业务往来,但相对方无开票资质,找他人代开。

7.设立空壳公司,专门虚开发票。

8.公司员工为了报销等虚开发票。

以上行为,不论是企业管理层还是员工,都应时刻警惕,以免陷入犯罪而不自知。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2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既是个人支付的凭证,也是企业经营的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可小觑,但仍有不少企业抱有侥幸心态,用假发票到公司报销,套取国家或企业财物;有的企业则用假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款。为了有效规避发票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发票管理系统,票总管发票管理系统帮助企业财务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发票,实时监控违规失信企业,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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