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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抵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抵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抵税

【第1篇】增值税抵税

一、道路通行费

桥、闸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车辆费用(过路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例:一般纳税人公司销售部员工胡刚,2023年4月1日到厦门出差,乘坐国内某航空公司航班支付航空机票款1900元,燃油费附加100元,计算其报销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内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1+9%%)×9% =(1900+100)/(1+9%)×9%=2000/1.09x0.09

=165.14(元)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一—差旅费1834.86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5.14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2000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铁路车票

例:2023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 a 公司行政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出差高铁票218元,计算其报销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

=18(元)

报销高铁票时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18

【第2篇】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金一次退税

1、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自什么时候开始申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3、加大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力度,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4、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5、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后还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6、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月几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7、即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8、适用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可退税额如何计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9、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什么标准划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中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分别指的是什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1、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有集中退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2、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错误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处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4、2023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15、《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2023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3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20号公告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16、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17、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18、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19、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20、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21、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2、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23、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4、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25、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26、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3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3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27、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3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28、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29、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30、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31、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32、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税务机关将于2023年4月发布2023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3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33、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34、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第3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4篇】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上期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第5篇】增值税普票可以抵税吗

一说到发票认证抵扣,我们就会联想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等可以抵扣进项的税额凭证。除了这些,还有些特殊的普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平时见到它们,不要忘了做抵扣认证,这样又会为公司节约不少钱呢!下面就来看看有哪些特殊的普票具有这个功能吧!

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计算公式: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纳税申报:

1.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2. 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3.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提醒: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在开具发票时税率应该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两者都不征税,但意义不同,需要注意区别。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同的是,农产品销售中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买价×9%=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跟收购发票相同

提醒: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如果收取的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性质,那么就是应税项目,就得开具发票,支付方也需要凭发票入账。

目前可以抵扣的通行费发票分两种: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抵扣税额:根据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桥、闸通行费发票

抵扣税额公式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纳税申报:

1. 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2. 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

1、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纸质通行费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这点要特别注意。但是不能抵扣不代表不能入账,这点需要区分开。

2、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可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抵扣增值税。

3、如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

旅客运输相关凭证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进项抵扣: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扣除;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2.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计算进项税额公式: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计算进项税额公式: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计算进项税额公式: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纳税申报:

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 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须填入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注意:“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提醒:

1、取得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电子普票必须是公司抬头,否则不能抵扣;

3、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包含香港、澳门、台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第6篇】增值税申报表里的期末留抵税金

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指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时产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即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当我们实际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时应该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么做分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下个月在申报增值税时这个金额会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而这个栏次属于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明细,也就是这么做会计分录的原因是为了和申报表填写要求一致。

编辑搜图

这么会计处理之前也在其它特殊事项中出现。

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下个月这个增值税留抵退税金额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8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等于《附列资料二》第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和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重复扣除)。

注意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的金额取决于报表附列资料(五)第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与第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之和与第1 行第1列增值税税额与第1 行第2 列增值税免抵税额之和孰低

举个例子5月份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60万,增值税免抵税额为0,5月份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30万,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0,由于30+0<60+0,根据孰低原则,这个时候附列资料(五)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30万,第8 行填写金额30万,第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为0,第10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为0。这个时候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60+0-30)=30万,也就是放在以前会形成30万的留抵税额减少以后的附加税,现在这30万的留抵税额已经提前退了,那么在计税依据里就把它提前扣除了,否则附加税就会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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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增值税分包抵税

1、简易计税方式下总分包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例1

a建筑公司将劳务分包给b建筑劳务公司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中a公司分包款全部是建筑服务,不涉及货物价款,自然差额征税没有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争议。

例2

b建筑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消防工程公司(总价款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取得9%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当然也属于消防工程分包,由于这个案例中分包工程主体为工程公司,设备与建筑服务都应跟随主业开具9%增值税发票,因此对于b公司来讲,差额征税当然也应当包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全部差额,对于这种情况基本上各地税务机关也都没有问题,因为b公司取得的分包发票全部是建筑业发票。

例3

c建筑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消防设备生产公司取得13%和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就出问题了,由于分包给了消防设备公司(有消防工程资质),按照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和2023年第42号规定,消防设备公司应分别开具13%和3%的增值税发票,这个案例正是长久以来争议的焦点,税务机关的意见也分为两派,现在按照2023年31号公告,当然都可以作为分包价款扣除。这里的理解重点是货物和服务属于打包支出,在同一份合同,两者不可分割。

例4

d建筑公司将门窗工程分包给门窗生产企业取得13%和9%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同案例3基本相同,不同的地方在于:按照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门窗企业生产的不是设备而是材料,因此开具发票为13%和9%。这两部分属于打包支出,可以合并作为分包价款扣除。

例5

e建筑公司从e公司采购电梯取得13%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给f公司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需要特别小心,虽然电梯和安装看起来是有关联的,但e公司选择从两个公司分别采购设备和服务,就不能被认定为打包支出,电梯购买价款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当然,如果e公司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就可以比照案例3和4享受全部差额征税了。

总结:

(1)建筑业差额征税既可以扣除建筑服务分包价款,也可以扣除与之关联的材料或者设备价款,但二者必须在同一主体提供

(2)建筑公司同时提供货物和建筑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当然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生产企业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案例3和4)属于特殊类型业务,应分开开具发票,分别适用货物和建筑服务两种税率,销售企业只有同时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方可开具两种发票。这三种情况下都可以视为总局所说的打包支出,上游建筑公司可以统一从价款中扣除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思考:

(1)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开具1%普通发票,总包可否差额计税?

(2)分包方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享受了免税,总包可否差额计税?

《税苑微课》建筑系列微课《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及疑难问题实务应对》,汇集了实际业务中的难题、难点,涵盖建筑企业全程项目税收业务处理,让大家迅速掌握建筑业的财税处理实务。

2、一般计税方式下总分包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四条(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预交税款

(1)不分计税方式,均为差额预交

(2)预征率不同,会计科目不同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注意事项:

(1)总包扣减分包价款差额预缴税款,限于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不同项目的总分包不得互抵;

(2)机构地申报时,是整个纳税主体范围的总分包差。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发票开具与申报

(1)简易计税方式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2)一般计税方式凭专票抵扣

5、分包款的扣除与备查资料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业新系列微课重磅上线

【第8篇】增值税留抵税金退还

近期,针对个别市县存在的“增值税留抵退税”负担压力大的现实问题,财政部将采取调整收入划分、库款调度、先垫付后结算等措施缓解市县留抵退税压力,同时,及时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研究完善省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最近,税小念的朋友有这样的一个困惑:

根据政策,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减少企业资金的占用,这对企业来说是件利好的事情。所以我们公司准备申请退税,今年4月份留抵税额6万元,累计至9月份留抵税额66万,至10月留抵70万(4-10月每月留抵金额均大于0),11月申请退还10月的增量留抵时,是按70万计算,还是按4万(70万-66万)计算呢?还有就是,按文件要求需要在增值税申报期内申请,现在是11月报10月增值税,应该是先做退税申请,还是先把10月的增值税申报后,再做进项留抵退税的申请?

这个问题很典型,属于对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概念理解不准确,只理解了表层含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来分析一下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比如2023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10万元,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为50万元,本期增值税留抵税额为60万元,则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

2、退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6)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3、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回到最初的案例,假设2023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0,至10月留抵税额70万(4-10月每月留抵金额均大于0),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取得专用发票。11月申请退还10月的增量留抵税额时,满足了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并且,9、10月份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了50万元,所以可退还的增值税为:

“70万×100%×60%=42万元”。

除此之外,还有这些常见的留抵税额退税的困惑:

4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所以,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以后年度评为a级或者b级纳税人后才有资格。

5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后,因违法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被调整为了c级,对于已退税款税务机关会追缴吗?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享受该政策。

6.什么时候申请退税?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先办理了增值税正常纳税申报(最终确定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缴款之后,并且在申报期内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7.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9篇】增值税留抵税款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3年第14号公告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3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7日

云浮税务:

强化风险防范

为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地保驾护航

今年4月1日以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陆续实施。我市税务部门坚定扛起政治责任,通过政策“一对一”推送、“点对点”辅导、“快响应”审核等一系列举措,确保退税资金“活水”直达云浮企业,大量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在第一时间享受到税费政策红利,发展动能更足,活力更强。

与此同时,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乘机混水摸鱼,恶意骗取留抵退税,侵蚀国家税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曝光了5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做到“露头就打”,落实了“从严从快、打早打小”的原则,彰显了税务部门推动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的坚强决心。

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云浮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受理举报等方式精准筛选疑点线索,积极构建“事前预审、事中审核、事后抽检”的风险防控机制,织密织牢风险防控网,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同时,会同公安等部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特别是运用大数据精准发现、重拳打击团伙式造假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将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并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浮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恶意骗取留抵退税损害税法权威,扰乱税收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税务部门将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对通过各种违法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重拳出击”,确保留抵退税资金真正退到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手中。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依规享受税收“红利”。全市税务部门在不折不扣落实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将坚决维护税法权威,对偷税、骗税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进一步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

5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曝光

一、河北查处一生产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组织河北省承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筛选的疑点线索,联合公安部门查处某生产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取得虚开发票29份,骗取留抵退税19.31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广东查处一中介服务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广东省珠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分析发现,某中介服务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万元,且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疑点。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确定该企业为一个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企业之一。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江西查处一矿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

江西省赣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大数据分析,查处大余县闽鑫钨业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818.15万元,还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1337.3万元,共计偷税365.04万元、骗取留抵退税78.6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企业偷税款共计365.0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追缴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78.6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2倍罚款。

四、西藏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西藏拉萨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自治区局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查处西藏鸿俐轮胎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0.5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五、辽宁查处一交通运输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辽宁省辽阳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上级风险推送线索,查处辽阳市双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运费隐匿公司营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0.81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骗取留抵退税款的主要手段

曝光案件中骗取留抵退税款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一是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而虚增留抵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

二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虚增留抵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

三是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和虚增进项税额两种手段并用,虚增留抵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

本次曝光的5起案件,其中3起是采用第一种方法骗取留抵退税款、2起是采用第二种方法骗取留抵退税款。

骗取留抵退税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究竟是依据什么规定,作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会构成犯罪,面临哪些刑事责任呢?

一是通过上述第一种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可能构成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构成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刑法》对此规定了例外情形,“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是通过上述第二种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含留抵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通过上述第三种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可能同时构成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对于逃税罪的刑事处罚是,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值税留抵退税

十问十答

快来看看吧

1、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力度的决策部署,从2023年4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呢?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企业。

提示1:什么是大、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提示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如何确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上述四个条件需同时符合。

4、纳税信用等级应如何确定?

纳税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以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5、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提示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提示2: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6、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优惠-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023年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时间安排如下: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2023年留抵退税具体申请时间安排如下:

7、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免抵退税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吗?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人取得留抵退税后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0、纳税人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是否还能申请留抵退税政策?

除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潘伟

值班主任:赵军鳗

值班总编:卢利文

【第10篇】增值税留抵税额账务处理

这几年,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因业务需要,设立了很多家分公司。作为汽车租赁公司,要开展业务肯定得买车,因此汽车租赁公司的各个分公司都根据业务需要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汽车,而租赁业务的开展是缓慢的,自然这些购买汽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办法一次性抵扣完,肯定会在企业申报过程中形成“待抵扣税额”,也就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了,这些上期结转的“增值税期末留抵”还没有抵扣完。“增值税期末留抵”在企业日常增值税业务中都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事项?企业注销时,“增值税期末留抵”该怎么办?

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税会处理

(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形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不及时、大量购进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各种原因形成的增值税进销不匹配造成的未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在未来实现销售时可以抵减增值税销项的税额。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与核算

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增值税期末留抵”也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面的三级科目,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其中,“应交增值税”下辖10个三级明细科目的处理,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发生的当期计提、扣减、结转业务都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按10个三级明细科目详细核算,会计科目核算的税款信息更清晰明了。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当月月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滚动到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具体业务

(一)一般纳税人存续期间如何处理

1.可以无限期结转抵减后续月份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存续期间实质上是企业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会一直滚动结存在留抵税额形成的后续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2.可以抵减企业的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允许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1)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2)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①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②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一般纳税人注销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笔者认为,字面上的意思包括两个层面:

1.一般纳税人注销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一般纳税人注销不是等于企业注销,但是企业申请注销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会取消。165号文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和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即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建议企业在申请注销前,如果有期末留抵税额的话,尽量销售处理完存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纳税人户籍迁移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四)资产重组中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特殊情形

前文讲的都是“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退税的情形,那么“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都是不能退税的呢?当然也有特殊退税的情形。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23年9月30日前退还部分行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1.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2023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电网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对纳税人生产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作者:林彩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1篇】增值税免抵税额是什么

说到熊猫,我们会立即想起这憨态可掬的国宝

而在台湾,却习惯把它称之为“猫熊”

不过即便颠倒字序,熊猫萌萌的本质仍然不变

颠倒自序,内容可差别甚大,如“抵免税额”与“免抵税额”

但我们今天要讲的“抵免税额”与“免抵税额”,不只是名字不同,内容亦是大相庭径。

到底这两个税额这么相像又有何不同?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抵免税额

概念:抵免税额是企业所得税法律概念。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抵免的应纳税额。

作用:抵免税额是用于计算企业所得税额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抵免税额

免抵税额

概念:免抵税额是出口退税法律概念。免抵税额就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零税率的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抵顶内销税额的部分。当期免抵税额是指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之后的余额,其反映的是“免抵退税”企业当期从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的那部分出口免抵退税额。

作用:免抵税额视同已征税额,是增值税调库的依据。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下达的“免抵税额”调整税收收入;当期免抵税额作为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基数。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零税率的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期免抵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当期免抵税额×教育费附加费率

当期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免抵税额×地方教育附加费率

减税降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12篇】增值税免抵税额

增值税作为税收当中的第一大税种,应纳税款的计算还是很复杂的。但是在增值税当中,最难懂的部分还是涉及出口退税的计算。我们可以把出口退税,理解为单独的一套计算方法。

“免抵税额”怎么计算?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政策的出现,从本质上讲还是为了方便国家税收的管理,以及提高纳税工作的效率。也就是说,如果不进行相互抵消,企业既需要缴纳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也可以获得出口的退税。

毕竟,对于免抵退税来说,就是出口企业把应该退税的部分与内销需要缴纳的部分进行了抵消。这样既可以减少企业纳税的成本,也能提高纳税的效率。

可以说这样操作,对于”税企“双方都有利!当然,我们明白了计算的原理,实际操作时还是很简单的!

举例说明:

某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即出口也外销。2023年3月的免抵退税额是888,应退税额是555。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888-555=333。

“免、抵、退”到底应该怎么计算?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出口退税的“免、抵、退”需要通过四步来完成。

例如,虎虎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2023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价值40000,进项税款为5200。上期期末留抵税款600。当月内销实现销售额20000,销项税额2600。当月出口收入是40000。

另外,虎虎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的相关优惠政策。虎虎公司增值税的税率是13%,退税率为10%。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0*(13%-10%)=1200。

对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来说,并不是所有的税款都可以退,而是有一个比增值税税率低的退税率存在。对于虎虎公司来说,退税率就是10%。也就是说3%的差额,是不能进行退税的。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20000*13%-(5200-1200)-600=-2000。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就是意味着当期虎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期末还有2000的留抵税额可用于以后进行抵扣。

其实从这里我们也能看到,对于出口生产企业来说,当期销售额不高时其实不仅不需要纳税,还能在期末形成留抵税额。形成留抵税额时,就会涉及退税的问题了。

但是,在退税时我们需要计算清楚,到底多少钱可以退!毕竟,只有出口产品的部分,才会涉及到退税,国家不可能把企业内销的部分,也退给企业的。

这个时候,就需要计算免抵退税额了。企业退税时,最多获得的退税就是这个限额了!

3、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40000*10%=4000。

企业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需要使用退税率进行计算。而且也需要注意汇率换算的问题。

另外,企业的免抵退税额只是一个限额,毕竟企业只有形成足够多的留抵退税,才能真正地获得这部分退税。毕竟,企业想要获得退税需要有足够多的进项才可以!

4、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由于:

2000<4000。

所以: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00。

当期免抵税额=4000-2000=2000。

这里也就说,企业退税的限额是4000,但是只有2000形成了留抵。其他2000被内销部分给抵扣了!

在这样的情况,企业可以获得退税就是2000了。如果企业的留抵税额大于免抵税额,那么当期的应退税额只能是免抵税额了。

【第13篇】增值税怎么抵税

发票种类繁多复杂,最常见的就有成本类、费用类、税金类等等,你知道都有哪些发票可以拿来抵企业所得税吗?那么经常可以看到说开发票可以抵税,那为什么开发票可以抵税呢?

一般这种应该分为个人还是企业来说。

个人的话,开发票基本上是没有抵税的。在2023年新个税法实施后,如果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大病医疗抵扣的,那就需要医疗发票;个人有一种特殊的是个体工商户,因为没有核定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经营所得,那还是有用的,降低自己所得利润,税费也就降下来了。

企业也分两种:

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这种企业基本上不分专、普票的,因为都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只是开发票后,可以降低企业利润,企业所得税也会降下来的;

另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对于专票,是可以进行抵扣的,普票跟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都是增加营业成本,降低企业利润,减少上交的企业所得税。

所以,简单来讲:抵增值税,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专票;少缴所得税,专、普都可以(但一定要合规)。

那么报税必须是年末么?只要是本年的是不是月末季末都可以?

如果是以减少所得税为目的,因为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终了时汇算清缴,所以理论上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的,但是这个事情得看你们公司的费用使用情况。

比如一季度实际使用已经超过了,他可能就不需要额外的发票了,比如年末有一些员工福利,不想申报个人所得税又同时可以增加费用,那也许就会需要一些额外的发票。

个人开的发票能抵税吗?

在微信上以自然人代开的发票,也是属于税务局代开发票,属于合规合法的发票,接收方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合法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抵税。抵税,并不一定是抵扣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企业支出没有合法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其支出也不能减除,从而导致企业会多交税;反之,如果企业依法取得了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实现抵税。

【第14篇】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第15篇】增值税纳税申报上期留抵税额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一起来看↓

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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