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专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专用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23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电子发票,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和普通发票享有同等功能和法律效力。
与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采用的电子签章,确保了发票的唯一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支持网络传送与保存的功能,使发票的保管、查询、调阅更加便捷,也更有利于网络交易的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自2023年推出电子发票以来,各行各业都加快了从纸质发票向电子发票的过渡。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遇到了诸如重复报销、真伪难辨等头疼的问题。目前,市面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电子发票工具,提供从电子发票的开具、识别、查验、存储,到报销入账,乃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服务,帮助企业提升了财税管理的抗风险能力。为此,36氪企服点评盘点了15款电子发票软件工具,供企业参考选型。
1.金蝶发票云
1993年成立于北京,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ocr图像识别等技术,为企业提供发票管理、影像管理,以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等综合解决方案。开票服务,支持全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区块链电子发票)、全票种发票的开具、打印、红冲、作废、查询、管理、签章等功能;收票服务,实现了自动填单、智能审核、自动认证抵扣,以及自动电子归档等财税管理流程革新。
2.51发票
隶属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成立于北京。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的电子发票管理、进销项发票管理、非税票据电子化等方面的解决方案。省级平台直接与企业erp对接,进行设备集中托管,提供个性化开票服务。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单机版、服务版(自建平台、托管租用)等丰富的产品方案。
3.博思软件
2001年成立于福建,电子票据与政府采购信息化领域服务商。聚焦政府智慧财政财务、数字采购、智慧城市+数字乡村三大业务板块。财政电子票据实现了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化控制,提升了财政、开票单位及交款人的业务办理便捷性。
4.普联软件
2001年成立于山东济南,大型集团企业管理信息化综合方案提供商。旗下电子发票云平台是区块链技术与电子发票全生命周期流程相结合的创新应用,目前已构建了基于电子发票开具/流转/交付/归集/报销场景的系统。平台优势在于,去中心化,减少多重身份认证,数据传输、数据访问等技术,提升企业数据安全系数;多层级开票数据统一汇总、统一管理,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5.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
2007年成立于上海,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天控制技术研究所联合投资组建,专注于金融、税务等领域。主营业务为:国家金税工程增值税发票系统、电子发票、pos机等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支持,财税一体化软件的研发和销售。电子发票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的开具、存储、签章、查验、下载等服务。严格按照国税总局的要求,与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对接。针对不同用户的实际情况,提供多元化接入解决方案。
6.发票通
2023年成立于广东深圳,电子发票服务云平台。提供发票开具、存储、交付、归集、识别、查验、认证、报销、记账、申报、统计等票、财、税全生命周期服务,用户在一个平台即可完成电子发票全线业务处理。支持扫码开票、手工开票、移动开票、系统对接开票等场景,消费者可通过短信、微信或邮件形式接收电子发票,方便快捷。
7.瑞宏网
2023年成立于北京,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面向企业的电子发票相关产品包括: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平台、企业发票报销验证平台、瑞易报、票e送等。提供扫码、客户端、app、api接入等开票方式,多门店管理,多渠道推送,兼容各种类型的税控设备,并提供丰富的发票管理功能,支持查重查验。
8.百旺云票
2023年成立于北京,致力于税务信息化行业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营税控盘、税务ukey、税控服务器、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等涉税软硬件系列产品,同时开发了企业端发票数字云管理平台、企业端智慧财税平台等增值服务。云开票采用物联网技术,纳税人使用税控盒子访问互联网,通过手机app或者web端浏览器即可实现增值税发票开具和打印。对于有扫码开具电子发票需求的企业,云票平台提供h5开票服务,实现第三方对接,完成电子发票开具、推送等功能。
9.百望云
2023年成立于北京,面向产业互联网的saas服务商,为政府、企业及公共组织提供票据合规管控、智慧财税服务、数字化财务供应链、数据科技服务等数字化解决方案和服务,覆盖从采购优化、对账结算、电子发票、智慧财税到支付融资的数字商业全闭环。票据合规管控产品线,提供免费发票基础服务、票据合规管理、票据自动化处理、票据智能洞察等服务。
10.票易通
2023年成立于上海,供应链信息协同及增值税发票管理云平台解决方案提供商。票据管理平台产品,为企业提供以销项管理、进项管理为核心的增值税服务。支持业务驱动开票到发票流转的一站式自动化处理;支持票面商品敏感词、企业黑名单及购方信息的合规校验,帮助企业提前规避管理风险;提供发票采集、ocr识别、发票查验、抵扣认证、统计表生成、直至统计表签名确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
11.每刻云票
隶属于每刻科技,2023年成立于浙江杭州,智能云财务产品和解决方案服务商。旗下拥有每刻报销、每刻档案、每刻云票、商旅生态云平台、每刻智能财务共享云平台等产品。每刻云票是生态化、数字化的业财税协同云平台,主要涵盖应收共享、应付共享、增值税发票管理,以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四大业务模块。通过连接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构建企业采销业务生态数据网络,提升企业内外协同与数据采集效率。
12.票通
2023年成立于北京,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企业无需部署额外系统,在现有防伪金税盘的基础上,仅需少量升级即可实现电子发票的开具。金税盘接入票通宝,插上网线,即可完成安装;手机app开具电子发票,无需打印设备; 仅需收票人手机号或电子邮件,系统自动推送发票;发票存储于云端,管理存储便捷。
13.大象智税
隶属于大象慧云,发票全生命周期管理与税务信息化管理服务商。2023年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京东集团共同出资成立,位于北京。提供纸电票一体化开具、进项发票管理、企业报销管理、全税种税务管理、发票影像管理、纳税申报、涉税风险管控等系列产品与服务。旗下产品大象智税(i-tax)致力于帮助企业规范税务管理,控制和防范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14.高灯科技
2023年成立于广东深圳,财税科技服务商。高灯发票管理平台基于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为企业提供进销项管理,实现业财税的一体化、标准化、智能化。支持纸电混开,兼容多种税控设备,具备发票领取、开具、归集等在线化开票服务能力,以及发票查验、ocr、ofd版式等技术能力。
15.诺诺网络
2023年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位于浙江,以诺诺发票、极速开票、智能编码等应用产品为核心,为用户提供多行业、多场景的发票全生命周期管理,打造业、票、财、税、档的整体解决方案。诺诺发票支持网页开票、手机开票、批量开票、扫码开票、审核开票等多场景的开票方式;已对接多行业主流系统服务商,可为不同行业提供个性化开票解决方案;税控设备托管,实现单税盘多人同时开票。无需配备专用电脑,降低企业开票成本。
免责声明:以上排序主要根据36氪企服点评站内外热度的综合评价,排名不分先后。
本文由作者原创发布于36氪企服点评;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点击链接了解更多产品详情:
点击链接阅读更多好文:
【案件索引】
(2019)渝01刑终684号
(2018)渝0106刑初1272号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余明某注册成立重庆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余明某注册成立重庆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10月变更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余明某注册成立重庆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均为余明某经营管理并负责。 2023年12月至2023年1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资金流、购销合同、送货单等手段,采取向郑州丁建材有限公司、沈阳戊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被告单位甲公司从上述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份,金额19262803.2元,税额3274676.40元,全部予以抵扣。
被告单位乙公司从上述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金额8783910.19元,税额1493264.81元,实际抵扣86份,实际抵扣税额1153787.81元。被告单位丙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4490995.03元,税额463469.17元,均未实际抵扣税额。 在此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向重庆己建材有限公司(已判决)等单位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甲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8份,金额17632562.45元,税额2997535.55元。乙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金额8823193.16元,税额1499942.84元。丙公 司 对 外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46 份 , 金 额 4222085.43 元 , 税 额717754.57元。 因余明某在接受税务机关调查后无法联系,公安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在其住处将其拘传归案。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甲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单位丙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单位乙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被告人余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单位甲公司、丙公司、乙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甲公司犯罪数额巨大,丙公司、乙公司犯罪数额较大。上诉人余明某作为该三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犯罪数额巨大。 余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余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金额不应累加,应只认定对外虚开的金额的意见。
该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且客观上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要件。本案原审被告单位甲公司、丙公司、乙公司为实现为自己、为他人偷逃税款的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按照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其虚开的金额即足以认定对国家税款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故认定甲公司、丙公司、乙公司虚开的税款金额分别3274676.4元、2463469.17元、1499942.84元,余明某虚开的税款金额应当认定为7238088.41元。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裁判要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应包括如下内容:主观方面需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客观上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客观行为内容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类型,具备其中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行为,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在认定虚开税款数额时,并非四种虚开行为的虚开税款金额的总和,而应当考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限。如果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产生本企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产生本企业的应纳销项税额,国家增值税流失的最高金额则只可能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中的较高者,而并非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和。
开具红字发票,我们俗称“红冲”,意思是用红字发票进行冲账。一些老会计都会说“发票有误,当月作废,过月红冲”,大家都知道开具红字发票是什么了,但是到底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呢?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又是怎样的一个流程呢?初入财务岗位还没有开具过红字发票的小会计小出纳们快来看看吧。
一、红字发票什么情况下开具
首先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以上可以归结为三种情况: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二、红字发票申请开具流程
由购方企业申请:
1.一般来说如果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者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几种情况无法抵扣时由购买方申请,流程为:购买方提交申请单—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信息表—购买方将信息表交予销售方—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由销方企业申请
2.如果销售方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对方开具了拒收证明,那么销方需在发票有效期180天内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另如果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销方须在开票的次月向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流程为:销售方提交信息表—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虽然开具红字发票看起来过程很多很麻烦,但是相信各位小伙伴一定会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胜任自己的财务工作的。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问:我是自然人,将商业房出租了,租金10.5万元,客户要求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可以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暂行办法》(财税〔2016〕16号)第十一条
此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因此,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专票,在日常生活中,要按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哦!
来源: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知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也就是企业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则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否则会硬性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在税务机关增值税开具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更改。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自行开具还是代开发票,应评估后再做选择。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征收,执行的是征收率,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的是3%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13%、9%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客户提出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也无法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会遇到这类问题,甚至有的客户威胁企业,如果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就不做了,导致有的个别小微企业到处去买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3年4月1日起由月应税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由30万元提高至45万元。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便是低于起征点的应税销售额,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必要刻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法,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应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没有直接关系,与当期的应税销售额有关,那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决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起到抵减增值税进项税的作用。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只能开具3%或5%征收率的专票。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8月14日
目前为止很多财务人员对电子专票还没有弄明白或是没接触过,好多财务人员跟不上政策更新还在因为电子专票没有发票章而不能报销的,现在又来了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是一种全新的增值税发票票种,不同于现有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和电子专票,先看看全部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的解释:
全电发票目前主要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是全面数字化的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电子发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票种介绍
全电发票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更详细的介绍请看下图。
来源:小陈税务
本月起,我市自然人足不出户也可在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昨日上午,厦门市税务局举办“鹭税捷办”便民惠民新举措媒体通气会,对近期推出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税务局短视频超市”“问办协同”工作机制等税费服务创新举措进行解读。
线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票
只需要几分钟
据介绍,为进一步减轻个人创业负担,优化办税体验,厦门税务依托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app,本月起上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实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线上申请+自助缴税+自助出票+自动推送”的全新模式。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但与纸质发票相比,它具有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李利表示。
厦门筼筜书院的老师陈灿勇每个月都有代开授课费发票的需求。以往代开发票,他需要跑办税厅花费大半天的时间,或是通过邮寄等待一两天,才能够拿到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项新功能上线后,我不用再跑办税厅了,也节约了邮寄的等待时间。仅用几分钟的操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就到手了。”陈灿勇告诉记者。
“视频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简单易学上手快
针对各项网上办税缴费操作,厦门税务日前正式推出“可视化办税指引——电子税务局操作短视频超市”,帮助不同类型需求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展“能看”“能听”“能办”的自助智慧导税。
“每个视频长度不超过2分钟,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从事财税工作6年的老财务林清志尝鲜了“短视频超市”的服务新体验。他说,以往的文字版操作指引枯燥冗长,如今这些短视频将平面静态的操作手册浓缩为立体动态的短视频,“简单、易学、上手快”。
目前,“短视频超市”已上线《代开专票怎么申请》《如何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等短视频办税指引103期,基本实现电子税务局主要业务操作辅导全覆盖。在先期试点推广的同安区,“超市”上线试运营不到一个月来,电话咨询量环比减少25.8%,试点当月办税大厅人流量减少约20%,纳税人浏览量达14万户次。
推出“问办协同”工作机制
纳税人诉求一站式闭环管理
为应对非接触式办税普及带来的咨询需求激增,厦门税务还推出了“问办协同”工作机制,实现纳税人诉求“解答、查询、转办、反馈、回访”一站式闭环管理,形成“诉求专人对接、业务专人办理、效果专人监督”征管服务新模式。
该机制实施以来,已累计为纳税人转办3762条问题工单,问题解决率98.54%。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申请只要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完成缴税即可自行触发开具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交付,实现“即开即得”。
●自然人首次登录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注册自然人账号,并进行实人认证(即实名信息+动态人像识别)。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税行为发生地应当在厦门市市内。
●自然人取得代开的电子普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到原代开办税服务厅办理,并提交购买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电子税务局短视频超市
●把文字版操作指引转变为短视频,简单、易学、上手快。
●已上线《代开专票怎么申请》《如何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等短视频办税指引103期。
●厦门税务依托税企互动平台,向纳税人推送热点视频。
●纳税人可通过厦门税务网站“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专题,进入“电子税务局操作短视频超市”专栏查询,或在大厅自助终端快速检索视频。
“问办协同”工作机制
●诉求专人对接
●业务专人办理
●效果专人监督
纳税人诉求“解答、查询、转办、反馈、回访”一站式闭环管理,已累计为纳税人转办3762条问题工单,问题解决率98.54%。
(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辛欣 叶林蔚 石川影)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核算销项)、发票联(核算进项)、抵扣联(抵扣进项)。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了解)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
(3)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4)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可以汇总开具专票;
(六)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六、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七、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了解)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例题·计算问答题】a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与b商贸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a企业从b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万元,税金30.6万元;
(2)b公司从a公司购进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万元,税金45.9万元,b公司以销货款抵顶应付a企业货款和税款后,实际支付货款90万元,税款15.3万元;
(3)b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后将收购农产品的40%作为集体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4)a企业为b公司制作电子显示屏,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c公司进行专业加工,取得专用发票,并支付加工费2万元;
(5)b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要求:分别计算a、b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及解析】
a企业:
销项税额=45.9+(9.36+2.34)÷1.17×17%=47.6(万元)
进项税额=30.6+2×17%=30.94(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7.6-30.94=16.66(万元)。
b企业:
销项税额=30.6+35.03÷1.13×13%+298.35÷1.17×17%=77.98(万元)
进项税额=45.9+(30×13%+3×11%)×60%=48.44(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77.98-48.44=29.54(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最近有一个网友问小编,购买方把专用发票丢失了,还没有认证了,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可能对于发票还是比较小心谨慎的,但是难免会出错,会出现丢失发票的情况,那么遇到向这位网友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去做呢?不会没关系,就怕大家不学,等到自己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无处下手。
首先丢失发票我们要确认以下几个信息,发票的抵扣联是不是也丢了?是哪一方丢失发票,购买方还是销售方?发票丢失是否已经认证?下面小编将分4种情况分别向大家讲解如何处理发票丢失。
1、作为购买方,只是丢了发票的抵扣联,那么这时候大家不必慌张,你可以继续完成发票查询系统发票勾选确认或者使用发票那一联进行认证,然后复印发票留作存档。
2、如果说两联都丢失(发票联、抵扣联),你可以向出售物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协助提供相应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和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方的主管税务局出具《丢失增购置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通过发票查询系统确认或者使用记账复印件进行认证,留底存档。
3、如果丢失的只是发票联,和上面的丢失抵扣联相似,复印发票联,将其作为记账凭证,并留底存档,以备检查。
4、如果说销售方把发票丢失了的话,那么应该要求从新开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导读:当前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但同时亦出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重罪的扩大化适用倾向,最为典型的就是将一般的“逃税行为”和“挂靠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产生上述认识误区的原因主要在于机械化的将“货票分离”作为是否虚开的标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形式标准认定简单化,而实质标准认定泛化,对此应当及时予以纠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典型的涉税罪名,该罪名的准确适用,不仅要满足于发票开具的形式规范,更要符合以增值税特殊抵税模式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许多司法实务机关,对该罪名的适用由于专业知识储备的不足,而仅关注形式,而忽略实质,甚至有时连形式要件亦不满足,就错误地适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刑罪名,一旦适用,往往有大量人员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多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而且还会影响到当地司法的社会评价。同时,该罪名还是一个常见的涉企罪名,对该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落实和当地的营商环境塑造。
一、涉税领域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常见认识误区
(一)将逃税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类情形大量出现在成品油、粮食、矿产等大宗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此处以成品油为例:
①a石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从b炼油厂购进低价的无票油进行销售。为了避免在报税时出现“有销项、没进项”的问题,a石化公司委托甲在c石化公司正常购买成品油,a取得对应的发票,然后将所购得的成品油以无票的方式低价转卖给甲。a石化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以增加进项票、减少销项票,从而实现发票平衡。
②甲以低价取得成品油的油卡之后,再以无票的方式销售给d加油站,销售价格高于购进价但低于含税价。具体销售方式为:d加油站将购油款打给甲指定的账户,之后由甲持油卡和d加油站一同去c石化公司的油库提油。整个销售过程中,甲一方并不接触成品油,但可以从中获利。
此种情形甲被许多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上述所涉及的问题并非“不应开票而开票”的虚开,而是销售时“应开票而不开票”的逃税,即:①b炼油厂以低价向a石化公司销售成品油,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②a石化公司以低价向甲销售成品油,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③甲又将该成品油以低价转卖给d加油站,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
(二)将挂靠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类情形普遍出现在缺乏特定商品的经营资质,挂靠有经营资质公司的情况下,此处为了同上文案例对应,同样以成品油为例:
没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乙,联系好成品油供货商和销售商,乙同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e公司合作,以e公司名义与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乙先将购货款给付e公司,再由e公司把货款打给供货商购买成品油,供货商向e公司出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手续,e公司按照供货商出具发票金额的7.5%左右给乙折抵开票费。e公司按乙的要求将成品油发货给销售商,销售商依据e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款给付e公司,e公司从中扣除下一次货款和9.5%左右的开票费后,将余款退给乙。周而复始。
整个交易过程中供货商给e公司出具的进项发票和e公司给销售商出具的销项发票上的品种、数量是一致的,只是e公司按照乙的要求把单价提高了。高开差价部分e公司用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进项发票补齐。
上述情形中的乙同样被许多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乙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挂靠行为,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和国税总局办公厅在2023年7 月15 日《关于答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涉税征询问题的函》中作了明确答复,挂靠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认识误区的原因之一:将“货票分离”作为是否虚开的标准
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为是否存在“票货分离”。但是,这一标准是缺乏依据的。国税总局明确“挂靠”这种典型“票货分离”模式不属于虚开,而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货票分离”形式被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货票分离”的形式,该案被依法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在上述案例当中,供货方是张某强的个体企业,但开票方却是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属于“货票分离”。但是,由于购货方的合同关系是和鑫源公司建立,货款也是打入鑫源公司,故由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此可见,“货票分离”并非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
三、认识误区原因之二:虚开行为的形式标准认定简单化
部分司法实务机关仅从一般观念去理解,认为只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有违反税务管理相关规定,就构成虚开,存在将虚开行为形式标准简单化、泛化的错误倾向。实际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应当从“合同关系主体”、“收、付款主体”与“开票、受票主体”三方面去考察,此处以上文所举的甲逃税案例为例,实践中部分司法实务机关将甲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该案例中并不存在任何虚开行为。
(一)发票应当由销售商品的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案例中收款方为c石化公司,付款方为a石化公司。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在本案例中,购买成品油的货款是a石化公司账户(付款方)打给c石化公司账户(收款方)。因此,c公司作为收款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和受领符合法律规定。
2.商品购销的主体是a石化公司和c石化公司,与收、付款方相同,故发票开具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不属于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案例当中,成品油交付是由c石化公司将成品油记载在a石化公司名下的购油卡,故成品油销售方为c石化公司,成品油购买方为a石化公司。故实际经营情况和发票也相符,不属于虚开。
3.商品的购销主体是根据合同关系判断,本案的合同主体是a石化公司和c石化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可见,如何判断商品的购销主体,主要是看货物的所有权是如何转移的。在案例当中,虽然最终购油卡是由甲一方实际持有,但其并不是成品油购销关系中的购买方,因为在c石化的这一交易环节当中,c石化公司转移所有权的对象是a石化公司,而非甲方。举例而言,假如甲持购油卡去提油时,c石化拒绝交付成品油,此时甲并不能直接起诉c石化公司,而只能由a石化公司进行起诉,这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是这一判断标准。无论是立足于合同主体关系,还是从收付款关系来看,由c石化公司向a石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不属于虚开。至于a石化公司在取得成品油卡后,又将该成品油无票转卖给甲,这是事后的商品处置行为,都不影响前一环节中开具的发票的性质认定。因此,案例涉及的这个商业模式,其问题并不在于虚开,而是源自于成品油的购销当中“应开票而不开票”所引起,实质上同加油站在卖油时不开票或者去饭店吃饭时不要求开票而降价无异。
四、认识误区原因之三:虚开行为的实质标准认定泛化
除了要符合虚开的形式标准以外,刑法中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标准为“受票方进行增值税抵扣时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必须注意,在逃税、避税的情形下,都可能出现国家税款损失,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国家税款损失,是一种特殊损失,即虚开行为必须由于增值税抵扣的特殊计税原理未能保障,对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然而,部分司法实务机关,未区分税款的一般损失和增值税特殊抵税模式的特殊损失,导致了错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属于流转税,道道计征,但不重复计征。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具有税款抵扣功能,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准予受票方在上一交易环节中缴纳的增值税款能够在下一增值环节中进行抵扣。因此,就受票方而言,只要其在上一交易环节中缴纳了增值税款,那么其就有权在下一交易环节进行抵扣。相反,在虚开的情形中,正是因为所抵扣的税款并非受票方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故受票方将该发票用以抵扣的行为,当然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然而,在上文的甲案例和乙案例中,相关公司用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缴纳增值税款,以完税价采购货物所取得,完全符合增值税款抵扣的规则,并不存在因未不符合增值税的征收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形,从实质标准来看,不存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空间。
五、余论: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扩大化的纠偏
当前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无论是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的微观层面,还是从保障社会公平的宏观层面,这都是有必要的。但是一定要避免涉税罪名的扩大化适用的错误倾向,特别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重罪,更是如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并不是新罪名,但是由于其行政犯的特点,该罪名适用涉及大量税务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国家税务领域“营改增”改革后,该罪名理解必须进行对应性更新。然而,许多侦查机关对该罪名适用标准存在简单化、泛化的倾向,导致了罪名的错误适用,不仅对相关当事人严重不公,更违背了国家对民营企业“严管与厚爱”并重的政策导向。此类案件屡见不鲜,甚至尚未起诉时,就被侦查机关直接以“破获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案金额高达xx亿元”的宣传稿对外宣称,结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得到了纠正,本人曾参与的一起案件,就是侦查阶段高调认定为破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纠正,认定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得到了纠偏,但无疑是虚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亦有损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来源:中国铁路
又是一年开学季
无论是刚拿到录取通知书的准新生
还是准备返校的小伙伴
学生票都要安排起来了
今天,小编准备了
关于学生票的满满干货
一起来看看吧!
符合这些条件可以购买学生票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
◆家庭居住地(父亲或母亲之中任何一方居住地)和学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
◆大中专学生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凭证、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和经学校注册的学生证,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中、小学生凭学校书面证明。
◆在优惠乘车区间之内,且优惠乘车区间限于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
哪些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学生票一年可以购买几次?
每学年乘车次数限于优惠乘车区间之内两次往返。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至下年使用。注意!联程车票只扣减一次优惠次数,但是需要注意购买区段接续性。
怎样进行学生票优惠资质核验?
符合购买学生票条件的旅客,应到车站指定售票窗口或自动售/取票机办理一次本人居民身份证件与学生优惠卡的核验手续(学生票需每学年乘车前办理一次),通过核验手续的旅客购票后可凭居民身份证件自助办理实名制验证和进出站检票,核验手续应当在乘车前办理。
◆人工窗口办理:旅客将贴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和身份证交给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说明核验学生票优惠资质即可。
◆自动售/取票机办理:旅客在自动售票机上依次点击“优惠资质绑定”“学生购优惠票资质绑定”,认真阅读“绑定须知”后点击“知道了”,依次将贴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身份证放置于自动售票机“优惠卡及身份证件识读区”,根据提示完成身份证的核验和绑定即可。
已采集优惠资质后购买的学生优惠票,可凭购票证件自助办理实名制验证和进出站检票手续。
如果忘记核验,在车上无法判别是否具备优惠资质,按要求进行补票,下车后可以把补的票退掉吗?
可以。列车上无法判别学生旅客是否具备优惠(待)资质时,应办理补收票价差额手续,并开具电子客运记录(特殊情况可开具纸质客运记录)。学生旅客到站后可凭车补车票、减价优惠(待)证件和购票时所用有效身份证原件(列车如开具纸质客运记录,还应携带纸质客运记录),30天内到全国任意车站退票窗口办理资质核验和退票手续。
车站核实学生所购减价优惠(待)票符合有关规定后,为其办理车补核验退票,扣减学生优惠次数;办理学生旅客车补车票退票时,不收取退票手续费,不退列车补票手续费。
学生票优惠怎么算?
◆学生票享受普通旅客列车硬座半价优惠,动车组列车二等座按公布票价的75%享受优惠。
◆购买学生票时,如果没有直达列车或者其中一段乘坐动车组列车,可以分段购买联程车票。但联程路径里程不能超过优惠区间合理范围,且联程车票只扣减一次优惠次数。
◆各位同学需要注意购买区段接续性,否则会导致多扣优惠次数。购买联程学生票,如仅退部分接续车票,不返还优惠次数。
举个例子:正确购买联程车票的顺序应该是a到b,b到c,c到d。如果同学先买了c到d,再买a到b,就会导致多扣优惠次数。
可以购买高铁+普速的联程车票吗?
当然可以!但需要注意:学生票按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举个例子:柳州到大连没有直达列车,便可以分段购买,第一段乘坐g2066次列车从柳州到徐州,第二段乘坐t132次列车从徐州到达大连。
那么,即将入学的新生
怎么用录取通知书买票?
铁路小哥哥来教你
新生如何购票?
①可凭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人工售票窗口购票。
②通过铁路12306网站、app购买学生票,在添加乘车人时将旅客类型选为“学生”。
购票成功后怎么进站?
购票成功后
只需要凭录取通知书
和购票时所使用的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通过人工验证通道进站乘车
如今
全国铁路已经全面实施电子客票
大学新生在购买火车票时
还需要了解哪些知识点?
快来了解一下吧
q
我是今年刚被录取的研究生,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购买学生票吗?
a
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大、专院校(含民办大学、军事院校)的新生都可以使用录取通知书购买学生票。
小编划重点
这里所说的研究生是指没有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或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在此范围内。
q
已经使用录取通知书购买学生票,进站乘车时需要取票(换取报销凭证)吗?
a
铁路部门全面实施电子客票后,符合购买学生票条件的旅客,仅需持购票所使用的有效实名制身份证件检票乘车,无需取票(换取报销凭证)。
q
如果已经购买了全价票,可以持录取通知书在人工售票窗口退取票价差额吗?
a
不可以退差额,但是您可以选择退票后重新购买,需要按照相关退改规定支付相应退票费。
q
我已经使用录取通知书购票,但是学校开学时间有调整,我可以办理退票或改签吗?
a
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票和改签,而且不影响再次购票。退票后再次购票,仍可以享受学生票优惠。
q
学生票可以候补购票吗?
a
可以。
q
我的学校所在地有多个火车站,我买到任意车站都可以吗?
a
可以,只要终到车站在学校所在地即可。
铁路部门温馨提示
同学们购买学生票后
可通过铁路12306app
查询车次、检票口、车厢座位
也可通过铁路12306app办理
高铁订餐送餐、遗失物品查找等服务
同时
提示大家在旅途中
主动配合铁路部门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在火车站和列车上全程佩戴口罩
祝同学们在新学期、新起点
开启新征程、学习新技能
早日实现自己的梦想!
为进一步增强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做了明确规定。实施将近一年来,发票的开具、索取及抵扣等得到进一步规范。
一、餐饮业
餐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费全都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
注意:1不能抵扣并不代表不能开专票;
2取得不能抵扣项目的专票,建议先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
二、住宿业
1.出差住宿该开哪种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进行税款抵扣,后者不可以。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可以选择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单位进行财务报销;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应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住宿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住宿与餐饮费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
答:在索要发票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项目开在一张发票上;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餐饮、娱乐等不可以抵扣,所以要将住宿与餐饮、娱乐等分别开票,住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娱乐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住宿与餐饮、娱乐可以开在一张专票上,认证后将餐饮、娱乐部分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5%开具增值税发票(选择差额纳税);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房地产业
出租住房发票开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个人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征收率减按1.5%开票。
六、金融业
1.金融商品转让如何开具发票?
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融资租赁如何开具发票?
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2)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保险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经纪代理
经纪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旅游业
旅游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教育业
教育辅助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鉴证咨询业
鉴证咨询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大家好,我们是武汉小顶盈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一个专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代理记账、工商变更、资质代办、税收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的平台。我们深耕武汉、孝感财税领域,已为湖北省1800多家中小型企业排忧解难。能为大家解决各种财税方面的问题。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们,为我们点点关注,如果有任何财税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给小顶留言,小顶会第一时间帮大家解答,你们的支持将会是小顶最大的鼓励!
今天还是给大家带来一期财税干货分享,是大家同样非常关注的电子专票方面的问题。如果觉得有用请为小顶点点关注,这样小顶将有更大的动力为大家分享更多财税知识!
电子专票是什么?
电子专票是指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即“纸质专票”相同。自2023年1月21日起,在全国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增值税电子发票(票样)
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相比有哪些优点?
纸质专票的一些不便之处
1.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2.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3.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4.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5.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6.社会效果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啦,关注小顶,带你了解更多财税知识!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
1. 会议费
2. 劳保费
3. 租赁费
4. 房产
5. 修理费
6. 广告费
7. 车辆
8. 设备,电子仪器
9. 过路费,通行费
10. 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
11. 咨询费,服务费,审计费
12. 差率费必须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13. 水电费,需要换车专票,才可以抵扣
14. 用于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 工资
2. 社保费
3. 业务招待费
4. 福利费,用于福利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注意事项汇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抵扣的要注意。
7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