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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税款(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5 13:54:05 热度: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税款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1篇】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出售在建中的开发产品,收取预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目前的税法要求,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预缴后的增值税是否能退还呢,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预缴的税法政策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当期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1+9%)*3%。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2023年5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10%,2023年4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9%)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预缴税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申报表表间关系

(1)预缴时: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二列“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行次,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2)预缴抵减时:

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表间关系:主表28栏本月数=附表四第四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四、现行政策口径下增值税预缴税金能否退还分析

1、持续经营状态

按目前的政策口径,正常经营期内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按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因此即使当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款小于预缴税款未抵减余额的,也只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目前没有文件规定相应的多预缴的增值税清算退还政策及退还预缴税金的操作流程,因此持续经营期中并无法实现退还多预缴的增值税。

2、注销清算

在目前各地对房地产项目限售价的趋势下,不动产转让现行税率降为9%后,出现了较多的开发项目最终实际增值税负担小于3%的预缴率,此时当项目公司楼盘清盘后申请税务注销的,能否退还未抵减的的增值税呢?

预缴税金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当企业税务注销时,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回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金,且其不受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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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

一般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思路包括几点:

1、房地产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因为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周转,但无论是怎么获取的资金,都会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所以需要对筹资中的税收进行筹划。需要明白的是:无论是何种筹资方案,都可以满足房地产企业需求,但资金成本高低决定企业税收轻重。

2、房地产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不同于其他工业活动,在投资分析的同时,还需要就投资税收进行筹划,毕竟这样才能减轻房地产企业的高税收负担。需要明白的是:投资可以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这是按照发生作用来划分的。在对外投资的时候,需要注意地区和行业的选择,毕竟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税法所给出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确保选择的合理性,才能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在此过程中拥有多种选择,主要以: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需要明白的是:在房地产企业经营中采取税收筹划的时候,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方式,都需要谨慎

任何企业及行业,节税思路无非就是以下3种

1,洼地核定征收

2,转移低税率税种

3,最新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大致如下:

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服业务的个税征收率为1%,

增值税1%,

附加税0.06%,

总税负2.06%。

商贸业的个税征收率0.8%,

增值税1%,

附加税0.06%,总税负1.86%。

不仅针对个体户,针对有限公司,地方财政返税可高达90%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90%扶持。(地方留存为50%)

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90%扶持。(地方留存为40%)

地方财政的40%-90%(地方财政留存40%)

【第3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这里的单位主要是指房地产行业,卖房子对他们是主营业务,简单地说就是房地产行业在卖房子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了,并且土地比刚开始增值了不少,但单独抽出土地进行估价比较麻烦,因此把它放进了房子价格一起计算,同时进行各种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来算出要交的土地增值税,同时这个土地是国有土地,也就是这个地的来源是来自政府,并且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税收收入172731亿元,土地增值税6896亿元,同比增长6.6%,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占税收收入比例不高,但是对于房地产行业却属于一个大税种。

因为房地产项目开发转让周期较长,因此土地增值税往往采取项目地预缴的方式进行,在项目完成时再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当房地产公司收到预售房款的次月15日前要进行预缴税款的申报,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不得低于1%。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2023年4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09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090/(1+9%)*3%=3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1090-30=1060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60*2%=21.2万元。

同时政策规定房地产行业应当自达到以下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房地产项目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注意清算要分项目分房屋类型)。(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五)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

1. 确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收入,通常是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上的收入)

2. 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成本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5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20%)

3. 计算增值额

4. 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 按照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免税

6.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例子:假设上述a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2月份开发的5栋住宅楼已全部竣工并验收,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出售率达到90%,已实现不含增值税税收入总额为4500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800万元。开发相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7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5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750万元(已正确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已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29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清算通知,要求在90日内完成清算,其在清算时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实际收入总额为45000万元。单位售价=45000÷(100000×90%)=0.5万元/平方米

(2)已预缴土地增值税为800万元。(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相关费用为7000万元。(4)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2500万元。(5)房地产开发费用=3750+(7000+12500)×5%=4725万元。(6)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900万元。(7)加计扣除额=(7000+12500)×20%=3900万元。

(8)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7000+12500+4725+2900+3900)×90%=27922.50万元。

(9)增值额=45000-27922.50=17077.50万元。(10)增值率=17077.50÷27922.50×100%=61.16%.(10)清算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17077.50×40%-27922.50×5%-800=4634.875万元。

【第4篇】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那么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与预缴时点分别是什么?增值税预缴后怎么清算?本期小编将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缴、清算的税务处理出发,为大家进行一一解答。

一、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规定,“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也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办法一般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一)一般纳税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9%的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三、销售额的计算(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其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此处,特意对支付的土地价款进行详细说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第七条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文件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第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第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2.简易计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

四、增值税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纳税人

计税方法

适用条件

适用税率

销售额

增值税预缴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

9%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5%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全部适用简易计税

5%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五、增值税清算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六、发票的开具

(一)一般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23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预收款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文件规定,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602税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三)备注栏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5篇】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

问题一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预售开发产品取得预售价款时,如何做账?如何预交增值税?

答复: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2)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问题二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在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票?

答复:

开具不征税发票,预收款所开具的发票相当于收据功能,应当在交房时直接开具正式发票。此发票并不是办理房产证的正式发票,开具正式发票时没必要收回,也不必要冲红。

不征税发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且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预测面积,房号、业主信息等。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所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问题三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如何做账?是否需要预交增值税?

答复:

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注意: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

定金属于预收款,因此收取的定金要预交增值税,但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问题四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到预收款时,是否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答复:

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三、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来源:税库山东

【第6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模式中,预售占了很大的比例。对于这类项目采取的预缴的方式,预缴税率为3%,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下面零度用例子来简要说明会计处理的过程。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份销售商品房,销售收入2000万元,收到预收款1200万,当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元,假设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1.收到预收放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万

贷:预收账款 1200万

2.2023年9月该公司预缴增值税=1200/(1+11%)×3%=32.43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2.4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2.43万元

3.竣工交房时,结转当月收入并补齐房款差额800万元,应交增值税=2000/(1+11%)×11%=198.20万,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0万元

预售账款 1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1.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20万

4.本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元,相应的抵扣额=400/(1+11%)×11%=39.64万元,同时将预交增值税结转至未交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 39.64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64万元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2.43万元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32.43万元

5.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应转出的未交增值税=198.20-20-39.64=138.5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38.5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8.56万元

6.扣减掉预交增值税32.43万元,应纳税额=138.56-32.43=106.13万元,最终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6.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13万元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第7篇】房地产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所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那么,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产品可以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8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随后,财税[2016]140文件就土地的“构成”做了补充性规定,在此不表。

二、房地产企业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4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也适用差额纳税

我们需要界定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显而易见,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总局2023年14公告和18号公告的规定,也就是不适用差额计算增值税。

【小结】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缴纳增值税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1+11%) × 11%,土地出让金票据不得递减增值税销项,增值税税负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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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中最复杂的一个税种,他包含了企业的开发、建设、销售等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方式一: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适用税率分为四档,分别为30%、40%、50%、60%,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系数为5%,15%,35%。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一般的预征率在2%-4%,每个地方不一样),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计算收入,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按税率计算税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x适用的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式更为简单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注意事项:

1 清算申报日前,按当地规定比例预缴土增税,这点很明确,这里有个风险点要提示一下,如果实务中有些房开企业按“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缴方式,一直到销售现房、交房开票时,还在按这种模式预缴土地增值税,一边增值税已按销项减进项在正常缴纳、一边还在还按以上文件的公式作预缴依据,就会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2、清算期间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申报日到清算审核结果出来,中间至少间隔几个月的时间:(1、继续按预征率预缴,等清算结果出来后,再按清算结果多退少补)(2、按清算申报时成本进行“模拟扣除”缴纳)

3、清算后销售尾盘申报缴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1、税金的扣除。)(2、是否支持二次清算。)(3、后续取得发票能否扣除的问题)(4、纳税时点问题。)

方式二:

政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这是一定的优势,但需要控制好增值率,不然会出现多缴税等情况。

例如:某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普通住宅销售为1亿,豪华住宅销售为5000万,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其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那么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以下方案:

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

应纳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减轻税负。

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的计算和缴纳,因为都采用了预缴的方式,因此同一税种,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缴纳方式,同一阶段三大税种也各不相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条例虽然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截止时点为项目竣工结算前,但实际操作中,土增税的预缴时点远比这个时点要晚,一直要晚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为止,所以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可从清算申报日前、清算期间(申报日至清算结果出来)、清算后三个时间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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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公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目前最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呢?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讲解!

1

预交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申报示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220.00÷(1+11%)*3%=60.00万元

(三)预缴申报

(四)会计核算

2023年12月账务处理:

(1)收到诚意金

借:银行存款10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100.00万元

(2)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2,22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220.00万元

(3)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00万元

(五)纳税申报

2

土地价款抵扣政策依据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第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23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3

会计核算方法

案例:

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1月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8,880.00万元,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2,220.00万元,2023年12月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50.00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

第一步: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8,88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80.00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票面税额应为880.00万元,收票方可全额抵扣增值税。

第二步: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2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220.00万元

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金额=土地价款÷(1+11%)*11%

=2,220.00÷1.11*0.11=220.00万元

第三步:转出当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0.00万元

当月实际销项税额=880.00-220.00=660万元

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450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660.00-450.00=210万元

第四步: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

当月未交增值税余额=210.00-60.00=150万元

第五步:次月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50.00万元

以上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算法的解读,希望大家好好消化,融会贯通,有疑问的地方欢迎与我们交流互动!

【第10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处理办法

一、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收费等费用,税法规定是需要纳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可见,房地产公司代收费用除代政府收取的规费并全额上缴财政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均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计税依据。当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支付的价外费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

注意: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 2第一条第(二)项第 4 目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这属于例外情形。

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根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代收费用的审核,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综上,代收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政策是一贯的,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起,到国税发[2007]132号文件,再到国税发[2009]91号文件,政策并没有什么新变化,只是又一次强调了代收费用的处理规定而已。至于计征与否就是看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内,并且此代收费用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所以代收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的规定是确定且明确的。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可见,在企业所得税上代收费用是否需要缴税,关键看开发企业是否将代收费用纳入房价内以及是否将代收费用开具了发票:如果开发企业将代收费用开具了发票或纳入了房价内,那么就需要计收入,当向有关部门缴纳时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反之则不必作为收入,同时也不必计入成本费用。所以代收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即使计入收入,也仅相当于“平进平出”“全收全付”,不会影响所得税款本身,最多只是影响以收入为基数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而已。

四、契税的处理

契税由业主缴纳,如果房地产企业把代收费用并入到房价中,业主应当按照房价总额缴纳契税。但如果是在价格以外单独代收的费用,一般来说不会征收契税,除非对恶意拆分房屋价款,比如将组成房屋主体的门、窗、户、扇单独收费。

作者:钟燕,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1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老项目,加工,清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预缴一般(总包-分包)/1.09*0.02

简易计税:(总包-分包)/1.03*0.03

纳税一般:总包/1.09*0.09-进项-预缴

建议纳税:(总包-分包)/1.03*0.03

甲建筑安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为a省,2023年1月承包b省的一项建筑服务,该建筑安装公司收取含税工程价款500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含税分包款150万元。甲建筑安装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甲建筑安装公司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

500-150)/1.09*0.02=6.42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60万元,另取得延期付款利息30万元。购买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总额为200万元,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的计税销售额

800/2000=0.4

200*0.4=80

560+30-80)/1.09=467.89

某企业2023年1月转让6年前建造的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该办公楼账面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260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1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自建全额:1500/1.05*0.05=71.43

2023年8月份,天津的王先生将2023年3月购买的200万元的普通住房出售,取得含税收入360万元,8月份王先生应缴纳增值税

二年,普通住房免增值税

【第12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征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本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风险须知的税务知识是税云服务平台小编专门为税务会计整理的税务实操内容,这篇文章中为您详细描述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及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按照销售额来预征,普通住宅为2%,商业为3%,各地会有所差异。房地产企业预售商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纳税人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有关问题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9号)第十三款之规定: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

(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8号)第十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8号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并出具《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全国):

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汇总(截至2021.3)

http://xt12366.com/index.php/home/case/newjdshow/id/2xyyjb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

近些年,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给我国经济的增长带来很大的助力。然而房地产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在各个环节和流程中都有可能面对税务风险问题,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重要的税种之一,受其制度设计的影响,房地产企业面临一些税务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十大风险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风险

1、不符合核定征收规定的税务风险

(二)确定清算项目环节的税务风险

2、未能及时清算,需要缴纳滞纳金3、清算单位错误视情况补缴税款、滞纳金等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税务风险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确定不符合规定5、隐瞒、虚报转让价格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风险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未按规定确认的税务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税务风险

7、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无法扣除8、未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得扣除9、扣除项目的分配或分摊不合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税务风险

10、融资费用未按规定归集及扣除的税务风险

针对风险提出4点优化措施:

(一)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常进行,需要加强财务人员的核算管理水平,通过保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审核票据的真实性,详细分析项目成本

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合法性,需要在扣除项目中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实际发生但是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项目不予扣除,并且需要根据发票的实际金额和付款金额,合同金额,决算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确认成本。

(三)提升税务筹划意识

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树立良好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意识。

(四)选择合理的税收优惠

要想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需要对国家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度探究,从而根据工程项目的面积以及出售数量等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有效的把控土地增值税增值率的比率。

降低风险、精准赋能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了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发展。

要想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常进行,税务管理人员要对当下的政策进行了解并且制定合理科学的税务筹划方案,保证清算过程的合理性和严谨性,避免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影响到最终的计算结果,最后还需要选择合理的税收优惠,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

赋能培训

作为税收大数据的参与者与践行者,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不断技术革新,是山东省大数据协会《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团体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同时加大开放合作,成为华为云精英服务商,并扩大与华为的深度合作。

为帮助房地产企业规避风险、化解难题,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化税务研究中心合作推出:【税收大数据环境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赋能——暨房地产项目数字化管理线上精准提效】

附送价值86元的数字税务专业指导书籍:《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与案例》

帮助房企建立数据规范意识,掌握数据规范要点,降低税企双方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与征纳成本,同时实现财务人员管理职能的数字化转变,实现管理价值最大化;

内容大纲

(一)当前税收大数据环境分析、现行征管与行业监管趋势分析1、大数据环境介绍2、房地产行业监管情况3、税务局现行征管现状分析(二)数字化技术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应用案例1、数字化技术应用必要性2、数字化技术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应用案例3、财务领域数字化技术实践a、项目售价测算模型b、土地投资测算模型(三)土地增值税数据规范化案例分析及风险应对1、常见的数据分析检查方法2、常见的风险点及申报数据规范要求(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工作模式实战案例解析1、基础资料的审核及案例2、收入的审核及案例3、土地成本及拆补的审核及案例4、前期工程费的审核及案例5、建安成本的审核及案例6、基础设施费的审核及案例7、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及案例8、开发间接费的审核及案例9、开发费用及税金的审核及案例

【第13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率

1. 增值税

1.1. 税率和征收率(二)

1.1.1. 增值税征收率

1.1.1.1. 法定征收率3%

1.1.1.1.1.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1.1.1.1.2. 除全面“营改增”适用5%征收率、特殊主体特定条件下适用免税、1%和0.5%征收率以外的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均为3%。

1.1.1.1.3. 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资产,下同),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二手车除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1.1.1.4. 受新冠疫情影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和3%预征率的项目优惠政策(该阶段性优惠不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1)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湖北省免征/暂停预缴,湖北省以外减按1%;(2)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减按1%;(3)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暂停预缴;(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

1.1.1.1.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1.1.1.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1.1.2. 特殊征收率5%

1.1.1.2.1. 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

1.1.1.2.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1.1.1.2.1.2.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1.1.1.2.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1.1.2.1.4.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1.1.1.2.1.5.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1.1.1.2.1.6.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1.1.1.2.1.7. 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1.1.1.2.1.8.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1.1.2.1.9.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2.1.10.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1.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2.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4.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1.1.2.1.15.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6.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1.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采用征收率计税,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组成部分。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二)

【第14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欢迎阅读。

土地增值税本是一个“小税种”,但是,随着房地产行业大红大紫,土地增值税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来彻底搞懂土地增值税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1.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收入,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来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不包括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实质上是反房地产暴利税。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产权转让。

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继承、赠予。

3.土地增值税计算全过程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5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6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小明出售办公楼一栋,收入5000万,该办公楼开发成本和费用一共为2000万,无其他扣除项目,问小明应该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建筑物产权转让收入5000万;

建筑物法定扣除项目金额2000万;

增值额=5000-2000=3000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3000/2000=150%;

100%<150%<200%,适用税率为50%;

应纳税额=3000*50%-2000*15%=1500-300=1200万

所以小明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

【第15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扣除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审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之一。

一、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3、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4、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5、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6、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二、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1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3、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4、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三、具体审核的项目和内容:

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是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四是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五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六是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关注出让合同、土地票据和契税完税凭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已预提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违规列入开发成本等情况。

附表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审核表

所属清算期: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查看《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台账》以及取得的土地招、挂、拍时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对补偿费的约定,了解其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审核是否存在多列支拆迁补偿费或回迁户支付的拆迁补差价款未抵减拆迁补偿费的情况。抽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和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重点关注无合法凭据支付补偿款和向关联方多支付补偿款的情况。

附表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三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支付土地价款支付情况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支付地价款金额

交纳的有关税费

其中:

合 计

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情况

土地征用费用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拆迁补偿款

合 计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设计费用审核,核实房地产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取得的设计费支付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看合同、发票、银行结算的收款单位及金额是否一致。对由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要求企业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境外中介机构报告。

附表四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规划费用

设计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水文费用

地质费用

勘探费用

测绘费用

七通一平支出

合 计

附表五

前期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3.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二是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查看建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企业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单、工作联系单和施工方开具的建安发票,审核合同施工方、支票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及各类合同凭证金额数据是否一致。结合商品房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审核企业的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将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含土建、水电、初装饰)与市发改委、房管局定期公布的宁波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核对。对超出一定幅度的,要求企业合理解释并提供依据。如仍有疑问的,可作进一步核实。甲供材料审核。查看企业与施工方签订的建安合同中甲供材料条款并进行重点审核。核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核算的记账凭证,同时核实甲供材部分是否真实发生并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附表六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 效 凭 证 金 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合 计

附表七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七是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八是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九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十是核查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关系,确认是否可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查看公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判断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交由全体业主。查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判断是否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同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同时又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附表八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 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工程支出

供电工程支出

供气工程支出

排污工程支出

排洪工程支出

通讯工程支出

照明工程支出

环卫工程支出

绿化费用

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

合 计

附表九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分配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变电站费用

热力站费用

水厂费用

居委会用房费用

派出所用房费用

幼儿园用房费用

学校用房费用

托儿所用房费用

公共厕所费用

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合 计

附表十

基础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十一

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七是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八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附表十二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费

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

合 计

附表十三

开发间接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二是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附表十四

利 息 致 出 明 细 申 报 表

行 次

金融机构名称

借 款 金 额

借 款 期 限

利 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1

2

3

4

6

7

合 计

附表十五

利息支出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项目地址

银行同期利率:

金融机构名称

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合计

审核意见: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附表十六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项 目

行 次

应缴纳税款金额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

备 注

增值税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3

土地增值税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5

6

7

合 计

8

附表十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入库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合 计

审核意见:

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一是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二是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三是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四是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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