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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各试点券商制定的融资融券资格申请流程,符合开户条件的个人客户首先必须提交基本的申请资料。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金融资产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
2、客户在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业务风险并通过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评和风险测评后,还须填写和签署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合同等文件。
3、此后,券商总部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和签署的相关文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客户还必须到券商指定的证券营业网点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手续。上述过程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节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的提出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存续过程中,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在实践中,存在承租人私自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等行为,而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权利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买受人或抵押权人以“善意取得”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导致第三人的物权与出租人的所有权冲突的问题。
在《民法典》出台前,关于承租人私自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等行为,一直没有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2023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其中第9条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构成善意取得。该规定虽满足了司法实务的需求,但仍未在立法层面得到根本的解决。
本次《民法典》第745条,采纳了2004年《融资租赁法(草案)》第19条的规定,在立法层面明确了登记对抗的效力。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法规及实操中均有明确的登记机关,其登记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普通的动产租赁物,由于没有法定的登记机构和公示程序,因此在哪里进行登记和查询,从而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登记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有两个,一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设运营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该系统于2023年7月20日开始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二是由商务部于2023年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主要针对的是当时受商务部监管的非金融系的租赁公司。从目前的运营效果来看,中登网承担了主要的租赁物登记及查询功能,受到了融资租赁公司及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
中登网登记的效力
笔者认为,中登网登记的产生的对抗效力更优,主要分析如下:
1. 在监管层面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能,已从商务部划归银保监会(具体事务由金融监督管理局主管),商务部不再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
同时,部分地区融资租赁主管机构出台相应政策,明确要求当地融资租赁公司应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及查询。如2023年11月2日,天津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2023年5月2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2. 在司法层面
2023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天津及上海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相应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在中登网登记、查询的责任,并认可了在中登网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各地法院的判例中,大多也认可在中登网登记的对抗效力。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y租赁股份有限公司、j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案涉租赁物机器设备均属于动产,存在“一物数卖”情形,y租赁公司和j公司办理生产设备“售后回租”业务中所涉金额巨大,且在先已有物产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在中登网已登记公示。y租赁公司和j公司与g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既未对在先公示的同类租赁的租赁物予以合理关注和有效核实,又未对自身合同项下租赁物实际情况合理审查,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对部分租赁物重复租赁情形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对抗物产公司在先取得的动产物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t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z机械制造有限公司z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t融资租赁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登记,即使租赁物办理了抵押,因融资租赁登记在前,抵押发生在后,该抵押行为亦不能影响t融资租赁公司依据所有权向z机械公司主张返还租赁物。
综上,根据法院的态度及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倾向于认可中登网登记的对抗效力。
3. 在政策导向层面
2023年7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企业为其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
2023年5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系统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并在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开展业务试点。
2023年4月28日和4月30日起,征信中心根据北京市和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要求,开始接受北京18个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的委托,在中登网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登记服务。
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导向,也倾向于将中登网定位为一个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的公示系统。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倾向于认为在中登网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及查询,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
tips
针对动产租赁物,因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出租人所有权的取得。但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处置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等,因此出租人应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登记。其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汽车等特殊租赁物的,应同时在此类动产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同时,针对将要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要在中登网进行查询,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电子商务从20世纪末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兴起并快速发展,冲击了传 统的经济运行模式,也使企业经营和人们的生活方式随之改变。电子商务在发 展中逐步组建了一个商务生态系统,物流、营销中介、金融、信息技术等产业 纷纷参与进来并从中获益,对于企业扩大销售渠道,降低经营成本提供了一个 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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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和应用方 面的力度,对战略性业务坚持战略性投人,包括领导力资源、财务资源、人力 资源、科技资源的投人,顺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势,因此开展网上银行业务 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网上银行业务即传统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在线服 务,实际上是传统银行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
不仅仅是传统银行产品简单从 网上的转移,其服务方式和内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且由于信息技术的应 用,又产生了全新的业务品种。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互联网上的虚拟银行柜 台。网上银行又被称为3a银行,因为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能够在任何时 间anytime 、任何地点anywhere 以任何方式anyway 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近几年来,各家银行相继推出各自的网络业务平台,涌现一批创新产品。 以成都为例,成都已经有包括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夏银行、成都银行、成 都农商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先后对小微业务涉及网络贷款领域 交通银行推出 的以展业通为品牌的系列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中,大力加强电子渠道建设, 不仅开设了功能全面的企业网上银行,还专门开发小微企业e贷在线;华 夏银行则推出通过互联网平台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可自助发放与归还、循环使 用和随借随还的网络贷信贷产品;而在成都银行新成立的小微金融中心, 按信贷工厂模式,以500万元以内的微贷业务为重点;成都农商银行同样 把小微企业的贷款放到网上。
目前该行已经开通小微贷款网上申贷业务,为客 户提供简便、快捷的贷款申请渠道。
来源:企业预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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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租赁发债
一周融资租赁事件
一周融资租赁纠纷
授信开证 邮储银行在未向进口商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根据其资信情况核定授信额度,在额度内为其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业务。
进口信用证押汇 邮储银行依据进口商的申请,在单证一致情况下,进口商以其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作质(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代其先行付款的短期融资业务。
进口代收押汇 邮储银行依据进口商的申请,进口商以其代收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作质(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代其先行付款的短期融资业务。
海外代付 邮储银行在进口商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委托海外代理行代其付款的短期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证押汇 邮储银行凭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相符的物权单据作为质押,按信用证项下索汇金额的一定比例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的短期融资业务。
出口托收押汇 邮储银行接收出口商托收项下单据并代出口商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按托收项下索汇金额的一定比例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的短期融资业务。
出口信保融资 邮储银行依据出口商的申请,凭出口商转让的中国信用保险保单赔款权益单据而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
打包贷款 邮储银行依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短期融资业务。
获得银行融资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在贷款品种方面,一般宜从小到大逐步升级,可先通过有效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等手续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等有了一定实力再申请项目贷款。第二,在贷款金额方面,由于个私经营者一般经济不太富裕,贷款时应量力而行,尽量避免搞大投入。
第三,在贷款利率方面,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个私经营者的贷款利率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为30%以内。但各家银行、信用社的上浮幅度并不一致,所以在申请贷款时,可‘货比三家’,尽量选择利率上浮幅度小的金融机构去贷款。
第四,银行融资贷款在贷款期限方面,现行短期贷款分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6~12个月(含1年)两个利率档次,对1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分为1~3年、3~5年及5年以上3个档次,对中长期贷款实行分段计息,遇贷款利率调整时,于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执行同期同档贷款新利率。
融资租赁实务分析
一、 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1、按照性质分为三类
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类融资租赁公司。
2、按股东背景分,可以分为三类
银行系租赁公司。如工银租赁、交银租赁等。厂商系租赁公司。如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德银融资租赁、徐工融资租赁、吉致融资租赁等。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如远东、海通等。
河南省内金融租赁有九鼎金融租赁、洛银金融租赁、邦银金融租赁三家金租,中原金控、中原航空融资租赁等。
二、什么是融资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以上是我国有效现行法律及规章对融资租赁(直租)作出的定义。直租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方三个主体,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关于售后回租并没有法律或者规章给与明确的定义,所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也存在争议,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合法性,算是消除了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下,虽然也有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但两个合同的缔约主体及履行主体均系相互重合的,即只有出租人(买受人)和承租人(出卖人)两方,租赁物为承租人的自有物,租赁物的交付方式多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
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不认可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租赁合同”。虚构租赁物、对租赁物低至高买、租赁物上设有权利负担等,致使出租人无法取得所有权或无法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出租人没有完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都不具有融物的属性,都可能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主体与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方三个主体(售后回租出卖人与承租人、买受人和出租人相互重合),包含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
3、租赁物是承租人依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选定,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在典型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性能和生产要求往往缺乏了解,作为租赁物的使用人,承租人是根据自己的生产和作业需求选择租赁物,特别是一些专业性的设备,往往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为承租人量身定做,同时承租人虽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但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4、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也是融资租赁区别于租赁合同的主要特点,租金的性质不只是租赁物占用使用的对价,租金的构成同时包含租赁物的购买价和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5、租赁物具有非典型担保的功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以下简单担保制度解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所有权,此时所有权的主要功能是为实现出租人租金债权的实现的担保。
6、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合同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往往约定在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后,承租人支付少量名义价款,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四、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严格坚持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不认可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租赁合同”,下面重点分析下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适格的要求。
第一租赁物的种类。民法典和司法解释未对融资租赁租赁物作出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实务中融资租赁租赁物多为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以房地产、公路、城市地下管网等不动产,以及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作为租赁物,对此类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而以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多数被认定成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虽然标的物种类繁多,但须符合一定的基本特征,即标的物需是确定的、独立的、可转让的、非消耗的有体物。
第二租赁物的价值。司法实践中主要针对租赁物的价值明显虚高、无交易价值、或者交易价值极低甚至没有实际的租赁物,无法起到担保租赁债权的实现,仅有融资之实,而无融物之实,通常被法院认定以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变相贷款。
案例分析:案号(2020)沪民终32号。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8日,a租赁公司与中建六局三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中建六局三公司将自有租赁物出卖给a租赁公司并从a租赁租回使用,租赁物件详见《所有权转移协议》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表,所列全部资产均为中建六局三公司的固定资产,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a租赁公司,上述设备物件所有权转移视为租赁物件在现有状态下进行的交付,a租赁支付价款给中建六局,中建六局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同日,中建六局三公司签署并向a租赁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接受确认函》《租赁物件明细表》《租赁物件确认函》以及购买租赁物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干份。a租赁公司通过税务局网站查询核检了发票的基本信息,包括代码、号码、开票日期、开票人,均为一致。后中建六局三公司未付租金,2023年4月13日a租赁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中建六局三公司对于a租赁公司提交的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存在质疑,明确表示案涉《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无租赁物,并据此申请一审法院调查。一审法院实地调查后证实案涉发票均属套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购买方名称与本案证据不符。上海一中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法律关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a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对发票和租赁物已尽合理谨慎审查义务,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一审法院认为,a租赁公司仅提交了关于租赁物件的购买发票以及《租赁物件接受确认函》《租赁物件明细表》《租赁物件确认函》,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系争合同项下租赁物真实存在,包括租赁物件的采购合同、产品合格证、质保书、保单等,也未证明其对租赁物件作过特定标识和实地抽查拍照等事实。综上所述,a租赁公司的缔约目的是与中建六局三公司建立融资租赁关系,也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且无证据证明a租赁公司明知租赁物不存在,但由于租赁物客观上不存在,导致a租赁公司与中建六局三公司之间的仅存在融资并无融物的特定情形,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基本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争《售后回租租赁合同》实为企业借贷合同关系。二审法院认为,a租赁公司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且租赁物件价款高达1亿元,a租赁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其对买入的巨额财产进行实物查验,也无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巨额财产采取了能彰显其所有权的、合理的、必要的风控措施。故一审判决有关合同性质属企业借贷合同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租赁物的产权是否能够转移以及是否已经转移。对于像公路、国有土地、收费权等产权存在法律上的转移障碍,房地产转移产权需要缴纳大量税费,费用过高,而采取了不过户的操作方式,因出租人并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而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案例分析:案号(2016)津民初82号。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6日,a租赁公司与永欣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采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租赁物为坐落于希尔顿逸林酒店的房产及全部构筑物、附着物。2023年6月30日,a租赁公司与永欣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永欣公司将坐落于希尔顿意林酒店的房产及全部构筑物附着物交付给a租赁公司,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同日,a租赁公司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2023年下半年,a租赁公司与永欣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了坐落于某楼盘多处别墅作为租赁物,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而用欣公司未依约向a租赁公司支付租金,a租赁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承租人将其所有的希尔顿意林酒店内的酒店房产及其全部构筑物、附着物设备及上述房产内的设备设施及物品转让给出租人a租赁公司后,再从a租赁公司租回继续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a租赁公司尚未取得相应房产的所有权。a租赁公司对该部分房产,并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第四标的物是否特定化。主要针对回租模式,回租模式的重要特征是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当租赁物未明确化、特定化,无法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时,应认定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不存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当然合同性质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租人应对租赁物尽可能地作出详细约定,不仅约定租赁物的种类、型号,还应对租赁物的特定化标识进行约定(如汽车的车架号、机械设备的铭牌号等都属于独一无二的特定标识),将租赁物与其他种类物明确区分开来,以证实租赁物真实、特定存在。
案例分析: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0日,营业公司与浩博公司、联盛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浩博公司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租赁物转让给兴业公司,浩博公司再从兴业公司租回使用,兴业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后,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保管租赁物;浩博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兴业公司提交租赁物所有权凭证原件。租赁物购买货物合同、销售发票原件、租赁物保险凭证原件(若有),以及兴业公司认为证明浩博公司拥有租赁物完整所有权所需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兴业公司在检查完毕上述材料后,留存租赁物所有权凭证原件、浩博公司加盖公章的租赁物购货合同、销售发票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后浩博公司未支付租金,兴业公司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观点:兴业公司与浩博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并就租赁物及租金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且附有《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租赁物清单》,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仅列明了租赁物的供货商、租赁物名称、入账金额、入账时间、已提折旧及账面净值。入账金额、时间、折旧、账面净值系财务记账方式,供货商及设备名称尚不足以使得租赁物特定化。该合同第3条“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第2款约定,浩博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兴业公司提交租赁物所有权凭证原件。租赁物购买货物合同、销售发票原件、租赁物保险凭证原件(若有),以及兴业公司认为证明浩博公司拥有租赁物完整所有权所需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兴业公司在检查完毕上述材料后,留存租赁物所有权凭证原件、浩博公司加盖公章的租赁物购货合同、销售发票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根据该条约定,兴业公司亦可通过提供上述书面文件,证明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真实存在,并转移所有权。但兴业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未提交上述书面文件,也未提供兴业公司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时对租赁物进行实物检视、租赁物的现状及存放地点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特定租赁物真实存在的证据。仅凭《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租赁物清单》尚不足以证明存在能与《租赁物清单》所列租赁物一一对应的特定租赁物,也不足以证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当事人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第五标的物是否为承租人或者第三人使用。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物是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而像以公路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并不为承租人使用,像以在建的住宅商品房项目作为租赁物,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承租人,并非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都存在被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一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承租人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三种诉讼请求来实现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费用的实现,其一是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租赁物处置费用等其他合同约定的费用。其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其三是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租赁物处置费用等其他合同约定的费用,并要求拍卖、变卖租赁物,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融资租赁行业项目审查的重点。
中登登记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小达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本周(2022.12.05-2022.12.11)将有2382笔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到期(数据仅供参考):
江苏省
医院学校到期
交通运输到期
水类到期
1亿以上到期
地方性债券也是属于申请人金融资产的一种,是具有现金价值的,因此可以抵押给银行融资。
质押贷款指贷款人将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担保进行贷款,抵押的物品一般有房产、车辆、申请人名下的证券、股票等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物品,因此地方性证券也能够进行抵押融资。
质押贷款一般是申请人个人资质不够或者通过抵押争取更高贷款额度的一种贷款方式。
地方性债券也是属于申请人金融资产的一种,是具有现金价值的,因此可以抵押给银行融资。
质押贷款指贷款人将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担保进行贷款,抵押的物品一般有房产、车辆、申请人名下的证券、股票等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物品,因此地方性证券也能够进行抵押融资。
质押贷款一般是申请人个人资质不够或者通过抵押争取更高贷款额度的一种贷款方式。
影子银行这四个字,是不是不时地会在自己耳边萦绕?当看到这个名词时,也会茫然不知其中含义,就匆忙略过,是吗?
2023年12月4日,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课题组发布《中国影子银行报告》,这是我国监管部门官方首次公布对影子银行的系统研究。
银行两字我们都耳熟能详,那么影子银行呢?
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银行为核心,表现形式是“银行的影子”。
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庞大(占金融业总资产的90%左右),影子银行资产端和负债端均与银行密切相关。从负债端看,银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资金的主要提供方。从资产端看,影子银行的客户绝大部分是银行的客户,实质为通道业务。
二、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三、存在刚性兑付或具有刚性兑付预期。
刚性兑付最初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现在泛指想理财或投资到期时,必须支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不管该项理财或投资项目实际表现如何。
多数产品承诺保本或保最低收益,有的还有投资人签订“抽屉协议”,承诺刚性兑付。有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隐藏风险,夸大收益,不及时充分披露信息,造成“买者自负”难以真正落实。
四、收取通道费用的盈利模式较为普遍。
我国影子银行产品大多是认购持有到期,流动性低,以量取胜,拼市场份额。主要是赚取通道管理费。
五,以类贷款为主,信用风险突出。
我国影子银行绝大部分是银行贷款的替代,但客户评级标准显著低于贷款客户,无论是融资来源还是资金投向都承担直接的信用风险,且风险大于银行贷款。
影子银行有四个界定标准:
1)金融信用中介活动处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信贷发放标准显著低于银行授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完全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以外却从事信用中介的机构和业务;二是虽然在监管覆盖范围内,但通过非洁净转移等各种方式规避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标准。
2)业务结构复杂、层层嵌套和杠杆过高。
3)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低。
4)集中兑付压力大,金融体系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高。
广义上来看,影子银行基本符合以上四个标准定义的金融产品和活动。主要包括:银行同业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金信托、信托贷款、银行理财、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
狭义上讲,影子银行是广义影子银行中特征更为显著、风险程度更为突出的产品和活动。
影子银行的存在与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银行影子体系包含更高的风险,特别是从整个体系的角度来看:
1、使中国金融体系中“僵尸”公司贷款持久化的问题进一步恶化,因为影子银行为更疲软的借款人提供再融资。
2、影子银行未充分计提资本。银行对一些创新的结构性产品只计20%的风险权重,而它们本应计的风险权重是100%。在许多情况下同样未充分计提拨备。
3、包含的流动性风险上升。对于那些激进扩张影子信贷的小银行来说,他们本质上是用短期资金来源为长期影子信贷融资,即典型的期限错配。
4、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透明。监管层和货币当局越来越难有效追踪和监管这些复杂交易流程背后的风险。
5、推升了企业借款人的融资成本。通过多层包装,而每一层都会收取一定的通道费用。
6、影子银行债券市场投资叠加2023年来同业存单的爆发性增长,在实体经济投资需求低迷,资金只能沉淀在金融体系,形成金融空转的大背景下,更是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波动性和低效率性。
影子银行很多时候是将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的业务“捆绑”在一起,一旦中间某个环节出现资金问题,风险很容易就传导到其他金融机构,将个体风险转变为行业风险,继而扩散成为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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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质押贷款,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
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2、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3、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6、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7、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
1、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3、集团客户关联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类似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良率,重点考核承租人租金给付情况。该项指标应小于2%,计算公式可设置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对应项目尚未归还的余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全部余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审查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种方式中,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是以“融物”为主的业务方式。而售后回租则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向租赁公司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类似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这两类业务的承租人,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业应符合建设银行年度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及建设银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3、如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
4、承租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
6、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防止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7、承租人非银行退出客户,三年内无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记录。
租赁项目真实性审查
1、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租赁公司应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贷款金额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的项目,对直租项目银行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回租项目合同总金额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
2、信贷资金封闭的方式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产厂家,确保信贷资金最终用途的落实。
(2)根据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出租人应在银行开设租金回款专用账户,一份租赁合同对应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对应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银行应在双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行放款。
3、担保条件的选择
(1)在融资租赁客户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规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外,必要时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证或采取租赁设备的抵押方式,甚至对于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可要求其签订回购协议。
(2)融资租赁类公司还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对授信债权风险缓释方式的补充。
(3)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支用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防止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本公司主要经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牌照,出售现成管理人备案牌照,深圳金融行业公司壳出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担保,融资担保,保险代理,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金融服务,金融控股,第三方支付牌照,等金融行业公司壳,房地产公司,债务催收公司,出售现成访港车牌,粤z中港两地车牌,办理港珠澳车牌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融资租赁行业项目审查的重点。
中登登记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小达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本周(2022.08.15-2022.08.21)将有1739笔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到期(数据仅供参考):
医院学校到期
交通运输到期
水类到期
1亿以上到期
中新经纬1月11日电 据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网站消息,1月11日,金管局联同“银行业中小企贷款协调机制”(下称“协调机制”)宣布,再次延长“预先批核还息不还本”计划(下称“计划”)下贸易融资贷款还款期90天。
金管局介绍,变种新冠病毒在全球多个地区迅速蔓延,为经济前景带来不明朗因素。同时,全球供应链持续紧张,亦令受疫情严重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有见及此,协调机制决定再次延长计划下贸易融资贷款还款期90天至今年4月底。至于计划在今年4月底全面到期的后续安排,金管局和协调机制正整体考虑如何在顾及银行风险管理需要和支援仍受疫情严重影响企业之间取得平衡。
金管局称,参与计划下贸易融资贷款展期的企业客户如有需要,在今年2月至4月底期间到期的贷款可再获延长还款期90天。合资格企业客户在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底新取用的贸易融资贷款同样可以获延长90天。如果属自偿性贷款,银行可要求客户当收到相关款项后偿还贷款。如果同一笔贸易交易的贷款自原贷款日起连续展期270天或以上,银行可以采取弹性安排,在符合审慎风险管理原则下,按客户的个别情况,就该笔贷款考虑以其他更合适安排协助客户渡过难关。
香港金融管理局网站截图
据金管局介绍,“银行业中小企贷款协调机制”于2023年10月成立,金管局为召集人,参与代表为11家活跃于中小企贷款的银行,也包括香港银行公会以及香港按证保险有限公司。协调机制至今推出多轮支援企业措施,包括“预先批核还息不还本”计划、延长贷款还款期及贸易融资贷款额转为现金透支额。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底,银行业为支援企业客户已经批出超过81000宗贷款展期等支援措施,涉及金额达9000亿港元。
“预先批核还息不还本”计划涵盖所有年度营业额在8亿港元以下及没有严重逾期还款的企业客户。计划于2023年5月起生效,共有约100家银行参与,覆盖约12万家合资格企业客户。计划在2023年11月、2023年5月及2023年11月分别延长6个月至2023年4月。在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19000家企业客户参与计划(参与率为16%),计划在2023年5月展期后,参与客户减少至3500家(参与率为3%)。(中新经纬app)
企业向银行融资是为了资金的筹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市场融资有不同的方式。
1. 不属于。企业向银行保理融资不属于信用借款。
2. 信用借款是指企业凭借自己的信誉从银行取得的借款。企业这种借款,无需以财产做抵押。银行在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现金预算等资料分析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向企业贷款。
3. 一般只有信誉好、规模大的公司才可能得到信用借款。这种信用借款一般都带有一些信用条件,如信用额度、周转信用协议和补偿性余额等。
4.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5. 国内保理业务通俗点将也叫应收账款融资。就是公司将您的应收款项在通过银行的审核后,转让给银行提前获得资金的业务。根据不同的类型具体可分为买断型保理业务和回购型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银行的审核点主要在对债务人(就是欠公司钱的公司)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国外保理业务主要是根据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而设计出的金融产品,其主要作用也是让进出口企业提前获取资金。具体产品有打包贷款,发票贴现等。
目前ppp项目的总量传说已经超过50万亿。有关ppp项目讨论的最多,最热烈的是如何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其实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还有一个融资角度值得考虑,那就是ppp项目的海外融资。
对于ppp项目而言,海外融资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而是ppp与生俱来的。自从ppp在中国诞生之日起,就有了海外资本的身影。比如说80年代中期的深圳沙角b电厂bot项目的“社会资本”是港商;90年代的广西来宾b电厂的“社会资本”是法国投资商。
海外融资的方式主要是银行贷款、出口信贷、资本市场、国际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ppp项目的融资,从组成方式来看,以长期债务融资为主,股权融资为辅;从资金渠道来看,以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租赁为主。
充分利用海外资本,不仅可以降低资金成本,同时可以借鉴海外资本机构在ppp项目融资和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提高ppp项目的社会效益和资本效益。为了提高ppp项目的落地率,ppp项目吸引外资应该作为一个绩效标准进行考量,鼓励地方政府向海外融资。
ppp项目海外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大类别。
直接融资方式有:
1.海外债券融资
2.海外股权融资
3.海外投资基金融资
4.海外直接投资
间接融资方式有:
1.外国政府贷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4.国际项目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出口信贷
分享嘉宾:徐先生
内容整理:鑫融圈
2023年12月28日,鑫融圈在北京举办《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及2019资金形势展望研讨会》。研讨会上,来自某银行徐先生,就《银行视角如何给租赁公司授信》主题,进行了分享。
(以下内容根据现场实录整理)。
徐先生:大家好,谢谢大家。
银行与租赁公司打交道非常的多,其实作为银行,实际上特别愿意跟租赁公司合作;银行与租赁公司的关系紧密,像鱼和水的关系。目前,银行的资金更喜欢投的是风险比较低的一些债务,比如说政府债或国债,价格虽然低,相对来说风险也比较低。作为银行的一线业务部门,实际上我们愿意去做一些风险可控收益更高的项目。但是目前来看,宏观经济形势比较严峻,企业风险频出,银行永远是把风险把控放在第一位,因此业务审批非常谨慎。
目前,银行的发展思路方向是合规致胜、专业制胜,银行也在面临着专业化的改革,包括互联网金融以及其他领域金融的冲击,所以银行如果在专业上不能有所突破,不能有所专长,银行未来的发展肯定会动能不足。租赁公司的融资难不仅是租赁公司的问题,也是银行的问题,需要银行和租赁公司共同研究解决。我们要从发展过程中解决这些问题。下面我就从几个具体方面讲讲。
一、股东资质是获得银行授信的关键
租赁公司从银行融资是否顺利,取决于租赁公司主体和租赁项目的优劣。租赁公司主体特性包括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股东资金上的支持力度等。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租赁公司主要分三个类别:第一个是金租,背景好,持有金融牌照;第二个是央企背景租赁公司,还有一些优质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背景的租赁公司等;第三个就是民企和外商租赁公司。对于金租、央企租赁公司、优质国企租赁公司和优质上市公司成立的租赁公司,银行授信相对比较支持。
对于背景实力不强的租赁主体,银行对租赁项目要求就比较高,但能否获得银行的授信,需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银行优先合作客户的条件包括:大型央企、进入上证综合指数或者沪深300指数行业的优质上市公司、行业排名前20位的租赁行业龙头企业、实有资本规模在30亿元及以上;持续经营在五年以上、报表投放资金规模在100亿元以上、合作承租人在50家以上;风险体系管理资产质量优秀正常类规模占总市场规模不得低于95%,一般获得银行贷款或发行过abs、abn等应收账款支持融资产品,融资通道通畅。
二、进入银行授信“白名单”的要求
同时,很多银行对于租赁公司实行“白名单”管理。进入白名单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二是注册资本金原则五个亿以上;
三是存续年限在三年以上,天津、上海、深圳等自贸区内注册的公司可降为一年。
如果股东背景比较一般,那融资项目最好是一些好项目。
项目入围主体范围是包括:外部评级aa级以上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及二级以内核心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核心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军队事业单位;优先介入石油、石化行业,金融行业,烟草业,交通运输业,公共事业等垄断行业或者所属行业在细分行业排行前十且连续两年盈利的企业,医疗医药龙头企业及药品生产企业、特殊药品生产企业且所在的细分行业前十,审慎介入产能过剩的行业。
三、银行给租赁公司授信看重哪些因素?租赁公司该怎么做?
银行在给租赁公司授信时一般关注五个问题,第一是借钱的主体,也就是说股东的背景是什么;第二是借钱的目的,借钱需要有一个合理的用途;第三是用什么抵押,也就是担保的措施;第四是还款来源,第五是还不了钱的解决办法。如果这五个问题都能很好的解答出来,我觉得银行授信成功的概率就比较大了。
为了提高效率,避免一些无效的工作,建议租赁公司先了解合作银行的授信政策、授信偏好以及授信客户的额度情况,然后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对接,并在对接中了解银行的本地异地权限、集团授信额度、综合成本收益等方面,以提高融资的成功率。
租赁公司的风控人员应该与银行进行对接,如果租赁公司的实力不是特别强,项目的选择节奏一定跟着银行走,获批授信会比较容易。对于央企、大型优质的上市公司的项目,可以考虑内保外债的产品进行对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收益。如果租赁公司主体一般且项目也一般,就要考虑其他增信措施,对项目现金流比较充足的实行封闭管理。
四、从银行获得授信的其他建议
第一,增加增信的措施。举个例子,前一阶段作为我们银行承销债的一家租赁公司,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发成债,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比较大。经过我们行的努力,增加了很多增信的措施,最后给批了五个亿,其归还的来源是发债成功后的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出表业务。此前合作过的一些央企还有一些大型的优质上市公司,很多因为价格的原因最后实现不了落地。其实银行可以做出表业务,因为央企对资产负债率考核很严,每个季度都在考核资产负债率,有家大型央企大概有几十亿的应收账款需要出表,找准企业的真实需求,租赁公司就可以获得比较高的收益。
第三是内保外债。操作流程是租赁公司或一般的境内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借款保函,由境外银行提供融资资金用于债务人的经营范围内的日常经营需要。特点一是公司无需前期白名单准入,直接授信打包。二是我行负责联系境外银行,债务人需向外管局报备。中资企业外债额度为净资产的两倍,外资企业外债额度为净资产的十倍。 三是拓宽在境内额度紧张、价格高的情况下,境外融资渠道业务,它的业务不限于贸易,也就是说租赁公司将来通过内保外债的形式可以过来的资金通过锁汇控制成本,然后再通过结汇投入到租赁的项目当中,符合政策要求,需要报备就可以了。它的特点是成本相对来说比一般的银行的贷款价格低,现在综合成本可以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10以内。
五、一些特殊的租赁公司授信案例
我们之前有做过两个比较特别的租赁公司授信。
第一个是文化产业方面的租赁公司。一般文化产业很难做,但是这个文化产业租赁公司依托于北京和上海,因为只有北京和上海可以有对文化产业的补贴。租赁公司一方面依托文化产业补贴这个资源,另一方面依托中小微企业好的项目,贷款的风险可控,而且收益也挺高。
第二个租赁公司是做平台业务的,线上可以通过平台来做消费金融,而且发展势头也很猛。据说明年要做到一千个亿,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跟传统的线下金融有很大的区别,通过场景和大数据获得客户的信息能有效降低资金风险。银行对这一领域也比较感兴趣。
目前,东疆租赁正在开展转租赁业务,帮助承接中小租赁公司的好项目,解决中小租赁公司融资难的问题,然后东疆租赁把资产保理给银行,相当于把这个资产给盘活了。这是一个租赁业务方面很好的尝试。
六、租赁公司申请授信实际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租赁公司在和银行进行对接时,会遇到以下几点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1. 管辖权问题。租赁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工作地点不同,上报授信的地点在哪里要搞清楚,因为各个银行的要求不太一样,有的是以注册地为主,有的以办公地为主,如果不搞清楚的话,有可能在分行上报项目时不属于他的权限,会耽误业务进程。
2. 管理权限问题。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不同,建议以注册地为主。在这里建议租赁公司和合作较多的银行或者关系较好的银行合作比较好。但是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项目在外地需要资金管控或者封闭管理,可以考虑项目所在地发起授信比较好。或者由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分行之间联动申报管理。
3. 授信额度管理问题。从银监局的要求来看,所有大型企业需要纳入集团授信,租赁公司上报的业务有很多在集团授信范围之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集团授信已经满了,租赁公司想报一个新项目是受集团授信额度限制的,因为这集团授信一般一年审批一次,所以我建议在年初集团授信之前,和牵头行联系,把租赁所需的业务申请纳入进去,留出额度,未来的业务审批落地会比较顺利。
4. 综合成本问题。实际上银行需求一是控制风险、二是贷款有收益。比如有的项目虽然风险低,但对银行没有任何收益,一般银行也不是很感兴趣。但是对于贷款没有收益,但是能带来存款或者发债的业务,综合收益还是不错的,银行积极性也会比较高。
5、最后,建议租赁公司可以向合作的银行要战略客户和优质客户的名单。这个名单可以作为租赁公司的营销的沙盘,因为这些客户都是银行认可的优质客户,授信额度比较大,往往额度用不满。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与这些客户的合作,利用资金使用灵活,增值税抵扣,盘活固定资产等优势开展合作,去银行融资不是一个很难的事,毕竟银行需要投放,需要有收益,需要租赁公司的发展,也需要租赁公司的支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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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发展贸易融资业务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有些银行仍然将主要精力停留在传统信贷业务上,导致贸易融资业务被边缘化。客户有资金需求时也习惯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对于贸易融资的功能和特点不了解,加大了银行营销贸易融资业务的难度。
2、缺乏专业化经营的重要保障。
花旗、汇丰等国际领先银行均以事业部形式设立贸易融资部门,专门负责该项业务的营销推动、业务管理等工作。而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仍然把贸易融资业务定位在依附于公司业务的产品线条,营销、产品、风险审查、政策管理等分散在多个部门,业务主线不明确,职能边界不清晰,流程环节多,难以形成合力和整体竞争力,也不能满足贸易融资专业化服务和时效性要求。
体制不顺成为制约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
3、授信管理与贸易融资特点不吻合。传统授信方法以净资产和资产负债率为基础核定授信额度,而贸易型企业具有净资产少、负债率高、经营现金流量较大的特点,按现行办法无法测算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很小,不能满足融资需求。
在业务准入上以信用等级为主要标准,对资信状况一般的客户要求提供抵押担保,使大量净资产较少,但贸易关系可靠、物流和现金流稳定的客户被拒之门外。
4、产品创新难以跟上需求的步伐。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非单证化趋势显著,而国内银行的贸易融资大都集中于信用证项下融资产品,对于汇款结算的配套融资风险难以把控,品种也相对较少,大量贸易融资需求未能满足。
供应链融资也主要集中于单一环节,整合化服务方案的可操作性较差。贸易链中货物及资金流动数据实时传递和动态分析的信息技术平台的建立尚处于初级阶段,不能将信息流与物流、资金流充分匹配起来。 5、业务流程与贸易融资特点不匹配。目前,大多数银行都按照一般信贷业务流程处理贸易融资,每一笔业务都要从支行到分行逐级上报,每一层级又分别经不同部门的审批,环节多、链条长,不能适应贸易融资业务频率高、时效性强的特点。
之所以找融资不找银行贷款,主要是因为银行融资额度有限,同时银行审批程序复杂耗时长。
此外,从银行角度看,银行也是公司,也要考虑资金稳定性和收益,银行很关注抵押资产和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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