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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怎么办(6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门头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怎么办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怎么办

【第1篇】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怎么办

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并不会违反我国法律,但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后果是该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被查处,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2篇】营业执照和门头名字不一样可以吗?

营业执照可以和门头不一样但是仅限于某些行业。但无论如何,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名称必须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一些服务行业的比如餐饮企业它的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到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3篇】门头必须和营业执照一样吗?

是的,门头名称要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若当地工商局发现门头名称也营业执照内容不一致一般会要求更改,建议在门头的右下角写上公司的名称。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第4篇】门头必须和营业执照一样吗

是的,门头名称要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若当地工商局发现门头名称也营业执照内容不一致一般会要求更改,建议在门头的右下角写上公司的名称。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第5篇】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怎么办呢?

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并不会违反我国法律,但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后果是该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被查处,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6篇】门头沟公司注册代理

“法律顾问”“法务主任”“社区推荐”……今年3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通过检索与公民代理相关的关键词,筛选出高频出现的诉讼代理人名单,发现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崔某某和另外4人,在门头沟区法院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民事案件超过290件。

2023年4月17日,赵某某与崔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崔某某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作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2023年至2023年间,崔某某共为赵某某代理案件6件,收取代理费2万元。2023年8月24日,赵某某起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确认《委托代理合同》无效,崔某某应返还2万元代理费,并赔偿其5万元损失。门头沟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有效,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今年3月7日,赵某某向门头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查得知,崔某某并非职业律师,而是以公民代理身份作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公民代理是指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如当事人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材料显示,赵某某与北京某会议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出具推荐信,推荐崔某某以该会议服务中心经理身份成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但赵某某却矢口否认自己是该公司员工。通过调取赵某某的工作信息、社保缴纳信息及北京某会议服务公司工商档案等材料,检察官发现赵某某确非某会议服务公司员工,崔某某虚构劳动关系,只为利用该公司为其出具推荐信的方式获取公民代理资格。

办案检察官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展开检索,发现崔某某曾以某图书有限公司法务主任、某文化发展公司员工、某汽车服务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务主任等身份,在全市为多个公司与个人代理诉讼70余件,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点。6月6日,门头沟区检察院以有新证据为由,提请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抗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于8月31日提出抗诉。

“崔某某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为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我们根据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逐案梳理,将主要信息提取后绘制成表格对比碰撞。结果发现,本区包括崔某某在内有5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违规出具推荐信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代理资格,部分人收取代理报酬。”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鉴于崔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门头沟区检察院决定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类案监督。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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