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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营业执照办理流程(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医疗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医疗营业执照办理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医疗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第1篇】医疗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二类医疗器械:需要备案管理

三类医疗器械:需要许可和备案

二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定义:是需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申请材料:1.医疗器械备案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3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4.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

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 商用性质办公80 平,仓储60平以上)。5.产品经营目录表,合格证书。6.商家购销合同、进货渠道。

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定义: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申请材料:和二类基本相同,不同的地方:1.地址要求;普通三类:办公室面积100平以上、仓库面积60平以上,含体外诊断试剂:办公室60平以上、仓库100平以上、冷库40m以上。2.人员要求;需要三名与医学专业相关的毕业证书(临床医学等、最不济的计算机专业的也可以)大专以上。3.监管老师需要约谈质量负责人。

许可证申请流程:

1.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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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口腔医疗机构营业执照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9日,被告市卫健委的卫生监督员对位于x市28、29号的x市x区x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诊所现场查见原告曹某杰正在为患者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原告曹某杰现场未能出示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同时对患者林某景、原告曹某杰制作了询问笔录。

两份询问笔录内容显示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20日、2023年7月9日,原告曹某杰三次为患者林某景进行口腔诊疗活动。2023年9月21日,被告市卫健委对原告曹某杰作出了x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为原告擅自在x市的x市x区x口腔诊所x店(林某口腔诊所)为患者林某景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拟对原告的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30000元罚款。并且书面告知原告曹某杰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原告曹某杰于同年10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作出了相应的陈述申辩。后,原告曹某杰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诉至本院。

二、原告观点

电子病历,证明为林某景进行口腔治疗的是林某医生而并非原告曹某杰。书证,证明曹某杰是x义齿公司的外部代理。

三、被告观点

被告对原告曹某杰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7月9日,被告接到投诉后对x市x区x口腔诊所x店进行核查,在该诊所现场查见曹某杰正在为患者林某景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曹某杰未能出示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后经调查发现,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7月9日,曹某杰在x市x区x口腔诊所x店为患者林某景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

被告对原告曹某杰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告接到投诉后依法立案调查,并于调查终结后于2023年9月28日向原告曹某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告听取了原告曹某杰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被告证据

1.林某景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品质保证卡;2.林某景、曹某杰、林某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证据1~3证明患者林某景在x口腔诊所接受了原告曹某杰的口腔诊疗服务。

4.x市x区x口腔诊所x店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患者林某景接受原告口腔服务的机构和地点。5.林某景、林某居民身份证、曹某杰户籍证明,证明林某景、林某、曹某杰的主体身份。

6.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7.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曹某杰提交的陈述申辩、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9.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10.公告;证据6~10证明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市卫健委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市卫健委认为原告在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为患者林林某景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有品质保证卡、林某景的询问笔录、曹某杰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病历等予以证实,而且原告曹某杰的询问笔录也承认上述事实。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曹某杰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多次为患者林某景进行口腔诊疗活动,被告市卫健委对原告的上述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进行取缔,并处以30000元的处罚,且被告依法向原告曹某杰送达相关的材料,也书面告知了相应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市卫健委认定原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被告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曹某杰提出的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杰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第3篇】医疗营业执照

作者:姜志斌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医疗器械销售。

2、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按凭证上的经营范围经营。

3、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按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经营。

4、销售有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医疗器械,如ct、核磁、放疗设备、x光等:《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种类和范围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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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医疗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条件

第一:营业执照

首先先办理营业执照,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要含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这里给大家先讲几个知识点,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是一般事项,不需要办理资质或者备案,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需要备案,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需要办理许可证。

第二:经营场所

场地的要求:场地分办公和仓库,单独的做批发或者零售,仓库面积需大于15平方米,办公场地需大于30平方米,其中库房的要求比较多,温控,避光,防鼠,地面整洁,而且库房应该有独立的门锁。

办公场地的话就是正常的办公设备都齐全即可。

第三:软件

也就是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以建议大家购买被当地的工商管理局认可的软件。软件是一票否决权哦,所以建议大家慎重选择!

第四:人员

包含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采购,销售,验收,售后等等,其中对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要求最为严格,必须是医学专业,或者医疗器械检测技术专业等!同时所有上岗人员需有健康证!

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3、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4、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5、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租产权证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租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8、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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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营业执照吗

如果要新办医疗机构,你需要了解些什么问题,今天三藏为你解答医疗机构需要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什么?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那么医疗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别是什么呢?

1、经营目标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是否享受财产补贴

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6、价格标准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第6篇】办理医疗美容营业执照

申请医疗美容诊所需要哪些步骤呢?总共分为八个步骤:

第1步:去当地的有关部门,咨询诊所所需要的备案资质,比如说医生资质或者房屋结构。

第2步:就是我们诊所位置,一般都会选用在商业店铺,或者说有上下水的写字楼,找好位置之后,就要向房东要三个东西,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结构图以及房产证。

第3步:营业执照办理啊,比如说我们设定为长沙市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那办理有限公司就肯定会需要法人,有的地区,是需要法人一体,就是法人和负责人是同一位,有的地区,有限公司是可以法人和负责人拆分开的。

第4步,我们的医生和护士的证件,办理医疗诊所,是一定是需要我们的护士和医生的,医生,总共是有三本证,分别是我们的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呢有两本证。

第5步,如果不是法人亲自去办理,就一定要有一个办理委托书了。

第6步,就是带上我们上面所说的证件和资料,去找当地医政科的负责人,这个时候把资料交给他,记得一定需要留下联系方式。

第7步:就是我们装修诊所,手术室呢是不能小于20平方,而且手术室的装修是一定要有专业的团队去设计和装修的。

第8步:当然就是提前恭喜你开张大吉啦。

最后,如果说大家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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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二类医疗器械营业执照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最近有好多人咨询,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下面就给大家来说一下医疗器械的方面的区别。首先,一类医疗器械,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材料有要求: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9、经办人授权证明;

10、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鼓励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如无此项,可免说明);

11、其他证明材料(如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按申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标准要求提供医学检验人员及冷链设施设备等附加材料。

【第8篇】医疗器械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公司是指生产或者销售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那么注册一家医疗器械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怎么填写好?今天诺成财税小编将近期代办的几家医疗器械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整理给大家参考。

医疗器械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参考一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广告设计、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保健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进出口;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医疗器械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参考二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医疗器械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参考三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疗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化妆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以上就是参考的例子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医疗器械行业需要有相关的许可证件才行,生产类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营类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只有办理到相关证件才可正常经营哦。如果您想注册医疗器械公司,但不知道怎么办理,可以找专业代办公司办理,也可以咨询在线客服,快速为您解决注册营业执照疑问。

【第9篇】医疗美容营业执照

美容院升级医疗美容诊所的好机会,需把握!会越来越难美容院升级为医美诊所的步骤

1变更营业执照

到美容院注册地址所属的辖区工商局(比如南京市建邺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变更诊所的名称,诊所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信息。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拿到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址所属的辖区卫生局(此如南京市建邺区卫生局),申请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材料如下:

1、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多备几份带公章、现场填

3、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合同(如南京汇合 4、《放射诊疗许可 证》(无放射科可免)

5、(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300平以下物业提供整栋大楼消防意见)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房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7、建筑设计平面图(需标注总面积以及每个房间的面积,处置室,消毒水,药房等)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制度抬头是诊所名称)

9、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结构表、万元以上设备清单表(设备清单上标明机器型号、厂家、数量)

10、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凭证(环保部门)

11、资产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公司)

1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网上下载、贴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法人章)

13、 法定代表人简历(贴1寸或2寸彩色照

片)

14、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15、如委托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办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6、带单位公章

办理期限:45个工作日

3、挂证

主诊医生,诊所执业医生和执业护士注册进诊所,等卫生局的通知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环保递交材料

注册地址所在辖区的环保部门门填表交资料(每个辖区要求不一样,以各区的版本为准)

⑤、银行开户

准备好所有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到方便的银行办理基本户开户(如用之前美容院的开户行,需变更名称及其他信息)

【第10篇】医疗机构营业执照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问题探讨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属于登记机关擅自新设定行政许可?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能否按无照经营处罚?对这些问题常遭到质疑,工商人员也感到困惑,争论颇多。

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主要依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质疑意见

质疑者认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已经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了。工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办营业执照的依据是错误的,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执照实际上是工商部门擅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工商总局答复个体诊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也是错误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得出结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个体诊所只需要按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也不能对未办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该些质疑认识是错误的,具体探讨分析如下∶一、历史沿革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改变了医疗机构计划经济的模式,开始走向市场。《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当前,要切实纠正乱办医的现象。”

2000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3号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发布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分类管理。这是一份在《立法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颁布行政法规的程序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性文件”。

2000年7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四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制定、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同年,卫生部发布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 》“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从此开始,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进行工商登记。

二、上述规章的法律效力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上述各部门的规章就是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 )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依据职权制定、发布的法规,是合法有效的。

三、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新设定的行政许可?

作出工商登记、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个体条例》、《企业法人条例》、《独资法》、《合伙法》、《公司法》等主体法,而不是依据卫生部等部门的规章。按照上述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仅仅是将诊所纳入到登记范围,是对主体法的具体施行,并没有新设定行政许可。而国务院的部门有权依据国务院决定作出将某类组织纳入已有许可范围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与许可范围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可以决定许可的范围有哪类。就如同qs ——也就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行政许可,是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但将什么样的产品纳入许可范围,却是由产品目录决定的,而进入目录的产品是由质监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就可以决定是否进入目录的。目前,纳入目录中产品的范围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新进入目录的产品并非是新设定了行政许可。最近将食品袋又纳入目录,并非是对食品袋新设立了行政许可,而是将其纳入已有的许可范围而已。再比如户外广告许可,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设定了户外广告许可,但并非所有的户外广告都需要登记,具体将哪一类户外广告纳入许可范围,却是由国家工商局作出决定的。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卫生部等部门在《个体条例》、《独资法》、《合伙法》、《公司法》等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范围内,具体规定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登记(许可)范围并没有违反许可法的规定;而工商登记机关也不是依据规章进行登记,而是依据的主体法进行登记的。就如同税务部门也不是按卫生部等部门规章办理税务登记,而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登记的道理是一样的。

质疑者认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依据是卫生部等部门规章、是新设定行政许可的认识,其实是混淆了什么是设定行政许可,什么是许可范围的关系。卫生部等部门规章仅是决定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早已经存在的许可(工商登记)范围而已,并非新设定行政许可。

四、几个认识误区

1、有的人要问了:为什么律师机构工商不登记?如前所述,如果律师主管部门决定将其纳入登记范围,工商部门依然依据主体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而并非对律师机构新设定一项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在没有作出决定之前,工商部门也就无需登记了。当然,如果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的机构向个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登记机关完全可以按照主体法规定的条件办理登记。

2、又有人会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算司法解释吧,答复明确指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就说明最高法院也认为应当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能登记的。

首先,这个《答复》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的工作答复,属于指导性意见。

其次,该《答复》是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请示的答复,是在中央作出《决定》之前、在国务院各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所作的一种工作指导。在中央作出《决定》、国务院各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后,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了。

3、还有的人会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医疗机构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没有规定要办理工商执照,因此要求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缺少法律依据。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体制还未转型,没有将医疗机构按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至今也未修改。在中央作出医疗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就应当按新的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其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虽然都属于行政许可,但设定的目的、作用、条件是不同的。许可证是对从事该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技术条件作出的准入要求;营业执照是从确认进入该市场的主体资格的角度作出的市场准入许可,工商登记的依据是主体法,并不缺少登记的法律依据。

4、国家工商总局答复的效力问题。2007年6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对贵州省工商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认为:“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这个答复并没有突破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界限,只是明确了个体诊所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一种组成形式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是对实施中央、国务院《决定》具体应用的答复,是有权解释、是有效答复,不是新设定行政许可。

五、查处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无照经营的问题

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认定医疗机构属于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权力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尽管在实际工作中,办案单位也能确信当事人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在没有卫生部门认定之前,工商部门就无权认定。或者说,办案单位缺少“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证据,就还不能按无照经营处罚。因为卫生部门完全有可能将其认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于已经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营利医疗机构”证书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才可以按无照经营处罚。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登记将面临的法律困境

我国《民法通则》将各类民事主体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这些民事主体的合法成立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批准制,如机关法人、村民委员会;二是登记制。按照设立宗旨的不同,分别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等工商对主体资格登记的法律法规。经依法登记后,该组织既合法成立,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身份。另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组织,由专门法律规定其民事主体资格身份,如清算组织。

医疗机构,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合法成立都是采用的登记制。由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既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也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合法成立就只能选择工商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管理条例,不是登记条例。卫生部门也不是法定的民事主体的登记机关。按照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当时的情况,医疗机构经批准既可设立。但当各类登记法规越来越完善,特别是出现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后,卫生部门可以认定医疗机构的属性,但无权批准从事经营活动。认为只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既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观点,不仅违背了分类管理的原则,也混淆了行业许可与主体合法成立的概念。

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不办理登记,就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身份。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招聘各种医生、护士工作人员吧,但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就不具备用人的主体资格。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能算“劳务合同”,为劳动纠纷的处理埋下了隐患;

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与患者签订各类协议吧,如“手术同意书”等,由于这类机构没有合法的主体身份,合同一方算医生个人与患者签订的?也为今后的医患纠纷的处理埋下隐患;

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要签订药品购买合同吧,还需要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吧,还需要签订医院建设、修建施工合同吧,又为合同纠纷的处理埋下隐患。

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愿意办理工商登记是考虑婆婆太多、限制太多,而从未考虑合法主体资格问题;

工商机关对未办理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无照经营处罚,是从个人免责的角度出发的。

也有的工商人员认为,既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存在诸多争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完全可以不管。有这样的认识并不奇怪,但要付诸行动,就必须要具备承担法律、纪律责任的充分勇气。

《医疗营业执照办理流程(10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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