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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2018修正)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经营管理过程中享有诸多权利。然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法定代表人亦需要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系统梳理“法定代表人的13类法律风险”,具体分为「民事责任」、「限制或惩戒措施」、「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四类,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民事责任
1. 法定代表人因其职务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规则理解:
(1)职务侵权认定: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职务侵权。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权,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如该行为侵害第三人的人身权益或侵害第三人的财产权益;
第二,法定代表人该侵权行为属于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执行法人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2)外部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法人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由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3)内部责任追偿: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进而导致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背离法人的本意与初衷。为了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应当赋予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可能性,即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或者高管,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规则理解: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要求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经理又归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进而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具备董事或高管身份,故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于董事、高管有关的约束,亦适用于法定代表人。
(2)根据前述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董事、高管不得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主要包含:
3. 法定代表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理解:
(1)抽逃出资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又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协助抽逃出资的理解
协助抽逃出资行为应为积极的作为,而非消极的不作为。
认定是否构成协助抽逃出资,需要从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与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行为两个方面予以考量,如是否存在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协助转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等。
前文已述,法定代表人一般同时兼具董事或高管身份,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若法定代表人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便利或者协助的,其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实施不合理减少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理解: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特定期间内,实施了不合理处分企业财产、个别清偿、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可能导致破产企业财产减少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限制或惩戒措施
5. 因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规则理解:
(1)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会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具体内容,详见下图所示:
(2)限制出境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6.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因不予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则理解: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被强制执行,其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工作,向人民法院报告单位的财产状况。如果企业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因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被同步公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规则理解: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也会在相关信用网站或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并向社会公布,进而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8. 因企业欠缴税款,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阻止出境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规则理解:
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诚信经营。如果企业存在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为督促欠缴税款的企业尽快缴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相关机关阻止出境。
9. 因企业存在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规则理解: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我国存在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为了防止案涉企业恶意逃避诉讼或者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案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10.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规则理解: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相关材料的移交核查、财产状况的调查管理、申报债权的认定等工作,均需要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高度配合。为了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法律规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擅自离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拘留、并处罚款。
11.曾担任破产清算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规则理解: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对法人的经营管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性,防止市场经营主体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如果曾担任过破产清算的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其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部分:行政责任
12.因企业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不完全列举)
《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规则理解:
企业在登记设立、经营管理、清算注销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亦有可能被相关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是否因企业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需要结合企业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第四部分:刑事责任
13.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点第一款第2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规则理解:
(1)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时,此时法定代表人将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此处需要注意,如果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其对单位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或者并未参与该单位犯罪行为,此时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亦即仅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身份,并不当然得出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结论。
(3)单位犯罪分布在《刑法》分则各个章节,如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强迫劳动罪、虚假诉讼罪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结合具体案件及刑法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结语
法律规定浩如烟海,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差异。本文系在法律检索的基础上,对法定代表人存在的13类法律风险或者法律责任进行概括性总结,供交流参考。在法律实务中,法定代表人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企业有不良信息会产生什么影响
营业执照进入经营异常会有什么影响
不良行为记录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征信不良记录将会影响到个人和企业在社会中的一些活动。对于企业来说,企业需要发展,在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如何征信方面有不良记录,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会考虑其信用问题,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可能做出拒绝贷款的决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失信企业有什么后果
不良企业信用记录会对企业经营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任何一个企业要做成一笔买卖都要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就是企业在交易中付出的成本。企业的信用与其交易成本成反比,企业守信则会减少交易成本,不守信必然会增加额外交易成本。如果交易中存在失信行为,那么就直接增加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谈判成本,那么交易的过程将会变得十分困难。
如果企业失信于其他金融机构,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直接影响银企间的关系。当前的经济往来中,信用缺失的情况颇为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良性循环。其中银行信贷在信用体系的比例较大,因此企业对银行的失信行为可能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目前,绝大部分企业有巨额资金没有归还银行,最终给银行的所有信贷变为不良贷款。长此以往,金融机构对企业缺乏信任。
更为重要的是,企业信用的缺失直接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企业不以诚信为宗旨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一旦消费者对这些消费产品失去了信心,企业的销售量就会急剧减少,最终的受害者还是企业自身,不仅如此,消费比例的减少还会造成内需不足,影响经济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进程大大加快。如果没有可靠的信用作保障,我国的企业将无法在世界上立足,无法与外国企业相抗衡。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交易者非常重视对方的信用状况,这也直接地反映出国内对企业征信体系的迫切需求。我们要提高中国企业整体诚信经营意识,创造企业诚信品牌,更好地为社会、为大众服务。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会影响信用主要是法人的行为对企业信用造成影响,公司法人是代表的公司进行的业务行为,法人的信用对于公司信用有着一定的影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公司信用。公司信用一旦受到损害就会阻碍公司的发展,也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人的信用一定要保持,否则会对公司信用产生不好的影响。
为强化广州市电动自行车
交通安全管理
杜绝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上路行驶风险隐患
自2023年11月2日开始
广州市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近日,广州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个别经销商在电动自行车牌证上动起了歪脑筋。广州警方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多部门展开清查行动,并打掉一个售卖假电动自行车牌证的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假电动自行车号牌、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等涉案物品一批。
据了解,这是广州市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工作以来,首次查获销售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相关违法行为。
2023年春节前,事主王先生在白云区松洲街某门店购买电动自行车。选好车,王先生犯了难,因为他没有及时办理居住证,不符合新车登记上牌条件。见此情形,店主立即告诉他有“办法”,只需多加300元,就可以直接上牌。王先生以为这是商家方便顾客的推销手段,不加怀疑就交了钱,顺利拥有了一辆“上好了牌”的崭新电动自行车。临走时店主还告诉王先生,因为马上就到春节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要年后过一段时间才能出。
过完年后,王先生一再去门店询问,店主表示行驶证还没到,确切时间也说不好,只是承诺一个月内肯定可以拿到行驶证。王先生思前想后感觉不对劲,于是自行去交警车管部门咨询。车管民警一查发现,这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并无相关备案,涉嫌伪造。得知真相的王先生立即向警方报案。
白云警方接到王先生的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会同交警部门对辖区售卖电动自行车的门店展开调查。近日,办案民警在松洲街增槎路抓获售卖假电动自行车牌证的钱某(男,27岁)等2人,当场查获假车牌20副。办案民警又先后在越秀区矿泉街抓获售卖假电动自行车牌证的“上线”欧某(男,36岁)等2人,缴获假车牌50副、假行驶证107个。
办案民警继续深挖线索及研判梳理,进一步掌握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及活动规律,随后在海珠区将“幕后老板”余某(男,56岁)抓获归案。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均对其售卖假电动自行车牌证的行为供认不讳。据其供述,他们利用买家“怕麻烦”的心理,向他们推销假电动自行车牌证,谎称只需多交几百元,就能不用提交相关资料直接上牌。由于假行驶证迟迟没有“到货”,买家起了疑心,最终东窗事发。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州交警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市电动自行车车牌内置电子标识芯片,芯片内存有电动自行车车主及车辆的信息,号牌的表面印有防伪二维码。民警在路面执法时,可通过相关执法设备扫描号牌右上角的防伪二维码,读取车辆的登记信息,现场核查号牌登记信息是否与实车一致。车主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可以减少电动自行车被盗窃风险,使车辆财产所有权依法受到保护。车主为上牌车辆购买了保险的,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还能保障权益。
警方提醒
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市民群众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登记上牌。如需购买“带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可在“广州交警”微信公众号的“电动自行车服务”模块,查询“带牌销售网点”后前往已备案的销售门店进行购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均属违法行为。商家切勿随便相信上门推销“带牌销售”的人员,如需申请“带牌销售”,请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在“广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提交申请。
广州警方再次提醒,切勿以身试法,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仅无法享受到电动自行车上牌后的各项“福利”,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已办理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也切记不要遮挡号牌,广州警方将严厉查处遮挡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针对市民群众比较关心的电动自行车通行范围优化调整问题,广州交警表示,前期已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充分吸收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了优化完善。接下来,将统筹考虑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实际需求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措施作进一步优化完善,后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发布实施。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邓君 通讯员 刘斯嘉 张毅涛
来源|法治日报
现实生活中,应他人之邀或因各种原因,到其他公司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公司面临法律纠纷或被采取执行措施,将会影响挂名者权益。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引发的案件。
张三和李四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成立了甲公司,张三找到朋友小孙到公司上班,并和小孙商量让小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19日,张三和小孙签订了《法定代表人挂名协议书》,约定小孙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仍然是张三和李四,小孙仅名义上占股1%,该1%股份实际持有人仍为张三,小孙既不享有管理权,也无分红等资格。
就这样,小孙被登记成为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了签署应当由其签字的文件外,小孙就是一个普通的职员。后来因公司欠薪,小孙频频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和法院的传票,他这才意识到担任法定代表人会给其生活带来诸多麻烦。
2023年5月15日,小孙向公司以及张三都发出了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通知,但均未得到回应。小孙一纸诉状将公司及张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和小孙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小孙可以随时解除委托。虽然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司法不宜干涉,但公司内部治理缺位,已经损害了小孙的合法权益,司法权力应当介入并给予法律评价,厘清权责边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配合办理小孙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涤除事宜。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股东担任,并且实际也掌握着公司的控制、管理权力,其个人行使职权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是权责利相统一的普遍情形。但法律并不禁止非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非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限制、行使职权便利程度等。本案中小孙担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是与张三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发出解除通知之后,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一系列资料,如果公司不予配合,小孙个人是无法变更登记的。所以公司对受托人发出的解除意思不置可否时,受托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涤除其身份登记。
本案中,小孙作为公司职员,并不掌握公司运营状况和管理权限,也未意识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有所不便,但如果公司涉及诉讼案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个人生活会产生很大影响。所以,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谨慎,切莫碍于朋友面子勉强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入行挂靠,放在咱们国家道路运输市场上十分常见,但很多老司机一聊起挂靠这件事,一方面庆幸自己的挂靠公司还可以,另一方面就在感叹:“现在的挂靠公司太黑了!”今天卡车e族就带大家看看,挂靠公司到底有哪些套路。
收费复杂 卡友迷茫
目前卡车e族收到很多卡友的反馈,很多挂靠公司在吸纳散户卡友时,都会以各种理由去收取不少费用,同时这些费用和正常的挂靠公司相比还会高出来不少,比如所谓的“管理费”、“维护费”以及各类不合理的押金。
一些稍微有点经验的卡友一听到说要收取这些费用,当即表示了拒绝,但挂靠公司反手就是一句:“你不交付也可以,那你的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可千万别怪我们。”
迫于车贷的压力,很多“好说话”的卡友也只能就范,但这样就为自己后续的用车埋下了祸根。”
用车风险 个人承担
当卡友们满心欢喜和这些无良挂靠公司签订合同后,车辆外出运输必要的运营证件都会被挂靠公司集中进行管理,且不显示车辆与实际车主之间的关系。
一旦后续该挂靠公司出现一些经济风险,公司可能就会将车辆登记证用作抵押贷款,如果挂靠公司的老板是个实在人还说得过去,一旦他有一些不老实的想法,准备跑路,那么挂靠在该公司下的卡友们就成了最大的替罪羊,和为友人做风险担保人没有任何区别,还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转出困难 无地申诉
当有一部分卡友终于在公司熬到了合同结束或因个人原因准备将车辆从挂靠公司转出时,问题接踵而至:像我们平常司空见惯的违约金就会出现,甚至还有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而且这些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金额。
同时,由于无良挂靠公司的行为均属于企业管理行为,在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中也没有相关的管制条例,一旦出现问题,卡友们只能靠自己去申诉和沟通解决,基本上可以说是无地申诉。
甚至,卡车e族还听说,有一位卡友花费1万多元购买的保险,在理赔时却发现是份“假”保险,修车费用和治疗费用,保险公司一分不赔 。后续通过了解才知道,这份保险并不属于正规保险公司,保险也只属于“内保”,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法律效应,情节严重的话该挂靠公司可能还涉嫌非法经营。
个人户是否可行?
卡车e族从相关部门的官方回复中了解到,交通运输部有关法规规章并未对个体车主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设置其他限制条款,后续也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个体车主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卡友们也可以多关注自己当地的交通部相关通知。
写在最后
正规的挂靠公司会为货车司机提供合法合规的车辆上牌、保险等服务。甚至不用卡友自己去跑年审等繁复的工作,能帮助卡友们节省很多时间,所以卡友们在日常关注行业、选择挂靠公司时,时刻关注正规的挂靠公司,确保自己规避风险,合法合规上路,创造更多财富!卡友们都遇到过什么样的挂靠公司呢?欢迎在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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