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委托书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委托书营业执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现在自己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了,针对公司的注册也越来越简单化了,但是很多人对于营业执照的办理还是不清楚觉得很麻烦,因此营业执照代办服务也越来越多了,市场上的代办机构数不胜数我们在找代办机构是应该怎么选,在营业执照代办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来具体说说。
在营业执照代办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营业执照代办是否可行?
国家规定,想要开公司就得办理工商执照,有了工商执照之后才能正式合法经营。而在办理过程中,可以自己进行办理也可以找他人代办。不过,我们在找代办的时候是需要出具委托书的。
二、营业执照代办费用多少?
我们自己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是可以节省费用,找代办机构的话可能就会要付出相应的服务费用给代办机构,但是自己进行办理的时候有些程序是不清楚的可能会比较浪费时间而且还不一定能够办好,代理机构是专业帮助企业进行办理营业执照的,清楚其中的流程和所需要的材料等等,这样也是能够有效的节省一些不必要的开支。
在营业执照代办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三、营业执照代办机构是否专业和可信?
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我们想要代办我们就需要找到代理机构,确保其专业性、信誉度等方面达标。找到代理机构就可以进行双方协议的签订,和委托,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因为代理机构是专业的所以速度就会很快,我们也能及时的早早的拿到营业执照。
四、营业执照代办需要注意什么?
在找代办机构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些费用、流程和公司的选择,这三个方面是最需要注意的,关系着成败。在办理过程中,我们不能不管,还要和代办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看出现的问题需要怎么进行协商解决,另外还需要注意很多方面的内容。
关于办理工商执照的代理机构有很多,我们一定要遵循以上营业执照代办遇到的问题进行代办。另外我们在选择代办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代办机构的资质,业务人员的能力怎么样,选择好的代办机构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不合法的,不专业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房产过户代办委托书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作为委托人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写明具体的委托时间,还有权限。接着把委托书送到公证机关要进行公证。由被委托人带着自己的身份证还有委托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的手续,如果资料齐全、真实,就可以办理成功。贝壳济南站为你解答。
根据规定,委托人需要提供这些基础资料,包括房屋的所有权证、买卖双方合法的身份证明、房屋出售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的核档证明、买卖设立的契约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等,就可以由中介方出面进行代办了,确实将步骤简化了很多。
办理房源委托应该注意什么
1、 核实经纪公司的合法性
如果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房屋代办手续,一定要看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了解它的经营范围,看看它有没有具有合法性和正规性。
2、不要轻易全权委托
赋予中介授权的时候一定要适当,不要给他们过大的权利,要不然就可能会被一些不法中介利用起来赚取私利,而且就算是适当地授权,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万一。
3、看清楚合同再签字
委托人和中介公司在合同中要明确房产中介的应尽义务和违约责任,万一以后出现纠纷,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把有关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才比较容易处理,所以将中介公司的服务费收取和后期包含哪些服务写清楚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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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自己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了,针对公司的注册也越来越简单化了,但是很多人对于营业执照的办理还是不清楚觉得很麻烦,因此营业执照代办服务也越来越多了,市场上的代办机构数不胜数我们在找代办机构是应该怎么选,在营业执照代办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来具体说说。
在营业执照代办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营业执照代办是否可行?
国家规定,想要开公司就得办理工商执照,有了工商执照之后才能正式合法经营。而在办理过程中,可以自己进行办理也可以找他人代办。不过,我们在找代办的时候是需要出具委托书的。
二、营业执照代办费用多少?
我们自己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是可以节省费用,找代办机构的话可能就会要付出相应的服务费用给代办机构,但是自己进行办理的时候有些程序是不清楚的可能会比较浪费时间而且还不一定能够办好,代理机构是专业帮助企业进行办理营业执照的,清楚其中的流程和所需要的材料等等,这样也是能够有效的节省一些不必要的开支。
在营业执照代办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三、营业执照代办机构是否专业和可信?
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我们想要代办我们就需要找到代理机构,确保其专业性、信誉度等方面达标。找到代理机构就可以进行双方协议的签订,和委托,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因为代理机构是专业的所以速度就会很快,我们也能及时的早早的拿到营业执照。
四、营业执照代办需要注意什么?
在找代办机构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些费用、流程和公司的选择,这三个方面是最需要注意的,关系着成败。在办理过程中,我们不能不管,还要和代办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看出现的问题需要怎么进行协商解决,另外还需要注意很多方面的内容。
关于办理工商执照的代理机构有很多,我们一定要遵循以上营业执照代办遇到的问题进行代办。另外我们在选择代办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代办机构的资质,业务人员的能力怎么样,选择好的代办机构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不合法的,不专业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叮咚~车小管来了~
今天给大家带来了
近期常见问题汇总
看看有你需要的吗?
q蓝牌小车新车挂牌怎么办?
a车主身份证明(个人的为身份证,单位的为营业执照、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非济南的需居住证)、购车发票、合格证、交强险和购置税凭证(实现联网核查的可不提供纸质证明),提前通过济南车管微信公众号预约,开车前往车管所办理。自2023年5月1日起,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居住证。
q车辆年检是否有新政策,几年一审?
a根据《深化车检改革优化车检服务新举措》: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及9座以下、面包车除外),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
对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也就是说,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在10年内,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上线检验1次。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可以下载 “交管12123app”,随时关注检验有效期的变化,以系统内的检验有效期为准。注:车辆发生伤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q机动车上线检测如何预约?
a个人名下车辆请通过“交管12123”app中检测“机动车检验预约”栏目进行,单位名下车辆需要先到车管部门注册成为用户后,通过网页版“互联网综合平台(sd.122.gov.cn)”进行。
q驾驶证期满换证如何办理?
a1.互联网办理:通过联网的医疗机构体检通过后,在交管“12123”网页版(sd.122.gov.cn)或交管“12123” 手机app上进行网上申请;
2、自助办理:本人在济南市各24小时智慧警局自助办理;
3、社会办理:警医邮服务网点。
q如何申请电子驾驶证?
a电子驾驶证将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发放,登录本人“交管12123”app账号(无账号的需注册),选择并提交驾驶证业务中的“驾驶证电子”业务或者点击首页驾驶证信息栏里的“电子驾驶证”,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成电子驾驶证。审核不通过的需根据要求重新提交。
q车辆转入/转出怎么办理?
a1、针对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摩托车申请转籍(换车主或不换车主)的个人车主,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转入地车管所预受理后,由转出地车管所生成、制作、传递电子影像化档案,期间受互联网与内网的数据交互限制,时间不固定,建议车主朋友可2-3个工作日后与转入地或者转出地车管所联系办理车辆业务。我们济南市车管所作为转入地或者转出地都会第一时间及时受理。
2、如果中途退办,可联系转出地车管所申请电子转籍退办。
q如何查询驾驶考试成绩?
a请使用电脑登录sd.122.gov.cn进行个人考试成绩查询。手机版或者交管12123app无法查询。
具体流程:
1、打开sd.122.gov.cn网站,点击页面右上角“个人登录”。
2、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
3、仔细阅读用户告知后点击“我知道了”。
4、在我的主页页面下方“学员信息”栏目内可查询在学学员各科目最近一次考试成绩。(注:如考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只能显示最近一次考试成绩。)
q三年无事故证明从网上可以查询吗?
a自2023年11月20日起,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驾驶人安全记录内容包括:驾驶人驾驶证简项信息,近三年内的交通违法、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更记录,当前及最近连续三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满分记录, 驾驶人可下载使用“交管12123app” 查询、出示、下载打印。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查询、下载后,全国任意地均可使用。
q怎么补换牌证、检验标志?
a车主为个人,可直接由车主通过交管12123app在现实申请补换;车主为单位的,可通过泉城行+app进行预约,在预约时间前往窗口办理。
q临时牌照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后还能上路行驶吗?可以过户吗?
a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函【2022】88号),规定2023年12月31日,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暂不禁止上路行驶,但在2023年12月31日之后临时号牌车辆不再允许办理过户业务。
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模板和所需资料合集(27份)
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证明.doc个体工商户授权委托书样本.doc企业工商登记查询委托书.doc办理营业执照委托书.doc委托书(营业执照办理).doc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代办).doc工商办理委托书.doc工商委托书.doc工商局委托书.doc工商局打印公司章程委托书样本.doc工商局授权委托书格式.doc工商局查档委托书.doc工商年审代理委托书.doc工商打印材料委托书.docx工商挂失委托书.doc工商查询委托书.doc工商注册任职书委托书.docx工商用授权委托书.doc微信截图_20211006180153.png指定委托书.doc授权委托书工商局格式.doc新版工商局用委托书.doc最新工商指定委托书.doc查询工商档案委托书.docx目录.bat空白工商查询委托书.doc营业执照办理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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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执照中介服务公司发展需要通过哪些资料及所涉及的流程:
第一步、预核名:打算3个以上名称(建议3个字及以上为佳)到工商窗口办理名称预核准,等候审查通过发给核名通知书。
第二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到工商窗口递交适当资料以及核名通知书,等候审查通过发给营业执照。
三步、刻制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此三章必刻,合同章、发票章以公司选择为由。
第四步、银行开户:自由选择任一银行开办基本账户,有所不同银行办理时间及收费有所不同。(每个企业公司发展只能通过开设一个国家基本账户,并且除非公司注销否则不可变更)
五个步骤,税务登记:到税务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主要是通过税种进行鉴定、签三方的代扣税标准协议等事宜)
主要通过收费是刻三章是580,可以刻其余的章,不过我们每个230,然后自己就是中国银行的年服务费,后就是企业购买税控盘八百多和购买发票了。
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1,预核名三个或三个以上,在区域商业项目+++规模的组织所属,如兴义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形式组成
2,企业的拟议范围(主要是公司前期和后期可能会在项目中参与,可以参考同行)
3,要地址的注册证明(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地址,家庭不能用于为公司注册的地址,像房产证需要证明)
4、全体股东和法人身份证明
5、全体股东出资比例
6、公司章程
7、代理委托授权书
8、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余资料
以上问题就是账易财务为大家进行整理的资料,希望我们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办理相关工作流程的过程中可能遇到任何一个疑惑,欢迎您到账易财务官网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意思就是说,无论个人,还是公司都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
那么,问题来了……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是以个人名义注册好?还是以公司名义注册好?这个问题出发点不同,答案就不同。
共同点
1、不论将商标放在个人名下还是公司名下,注册所需的费用 、审核的流程、时间都是一样。
2、只要审核通过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其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法律保护,且受保护程度也是一样。
3、不论将商标放在个人名下还是公司名下,商标有效期都是10年。有效期到期后,如果想继续使用,就需要提前一年开始对该商标进行续展,续展之后10年有效。
不同点
1、所需资料不同
推定委托代理机构提交为例
个人:身份证+个体执照+委托书+标样;身份证、个体执照、委托书都需申请人签字。
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标样;营业执照、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2、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要求不同
企业注册商标:
申请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能更改其它的。
个人注册商标:
个体户申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商标归属权不同
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
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企业法人或企业的股东不享有对注册商标有专有权,公司一旦注销,商标就必须在注销之前转让才可以继续存续,如果公司破产的话,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做清算。
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
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只归个人所有,虽然申请时提供个体户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但是注册成功之后商标是属于个人,归个人使用及其支配。
4、所有权支配不同
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要由公司决定商标的使用支配权;
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就比较集中啦,由个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使用支配权。
5、稳定性不同
以公司名义申请的商标,申请人是公司,地址是公司执照上的地址,注册商标的信息必须跟公司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地址一致,一旦有变动,就需要对商标进行主体资格信息做变更。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申请人是个人的名字,申请人的地址是身份证上的地址,个人的身份证一般都是稳定不变的,所以商标的申请人信息也不需要变更,相对于公司申请来说较为稳定。
6、财产属性不同
若注册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若发生意外,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若注册在公司名下,属于公司资产,公司在注销前,需要把商标转让给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名下,一旦注销后办理移转需要有确定的承继文件。
看完了共同和不同,下面小巨就给大家归纳一下他们的利弊。
以公司名义注册:
1、便于品牌推广。商标是企业品牌的基石,以公司名义申请的商标又直接与企业挂钩,无需中间关系证明。
2、在后期如果遇到商标纠纷问题,方便举证,因为本身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各个方面都会涉及到商标使用的问题,这样方便企业证据留存,可以很直观的应对一些商标纠纷、争议案件。
3、如果公司信息发生变动,如法人变更、地址变更等,注册的商标就需要及时跟着做变更。公司注销的,商标也需要提前转让,否则会被注销无效掉。
4、商标的使用需要公司授权,因为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不属于哪个人,而是属于公司财产,使用的时候不如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那么自主。
以个人名义注册:
1、个人信息比较稳定,如果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不发生变动,那么商标就没有后期商标变更的情况出现,相对公司名义申请的商标,没那么多麻烦事儿。
2、使用相对来说更自主一些,不用考虑其他人或公司情况,申请人对其申请商标拥有独立自主的授权许可、转让等权利。
3、遇到商标纠纷,举证相对来说困难会增加。在后期使用中不易体现和使用商标的直接关系,使用证据不易留存。
4、在宣传推广时,没有公司名义申请的商标来的直接,正常情况下,依托于公司的商标品牌相对来说更容易让消费者认可。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到底是以公司名义来申请还是以个人名义来申请,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最为重要的就是符合自身需要。
公司注销登记是登记机关作出的消灭公司人格的登记行为,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在商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而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是恢复一个已被消灭的公司人格,涉及原公司与股东之间、原股东之间、原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等各方法律关系的恢复与重置,行政机关“纠错”更应“慎之又慎”,否则公司登记效力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将无从保证。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审查职责,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公司登记的认定与处置,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否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一、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应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第一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是不是所有股东签字都要股东本人到场核对笔迹才算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疑问的答复》中第三点的意见是否定的,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单独以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没有进一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即认定登记机关未尽到市慎审查义务、仍然要结合其他情形判断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情审查义务”。
因《公司法》等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实质审查申请材料中签名的真实性,或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确认;且要求公司登记机关逐一事查申请材料中签名的真实性既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也将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故当前公司登记行政管理实践和司法实务主流观点普遍认可对各类公司登记采取形式审查主义,即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本案中,因原华利公司股东胡某和林某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分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生产活动且未参加2023年年检,工商部门于2023年12月6日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且该公司不再实际经营,符合公司解散事由并应依法进行清算。原华利公司于2023年5月6日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备案通知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经审查上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于同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已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并无明显不当。
但是,如以“一般社会人”的标准判断即可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明显涂改、同一份申请材料前后签名明显不一致、签名错漏等明显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通过询问、调查等合理方式进一步核实;未经核实径行作出注销登记的,结合具体案情可以认定登记机关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
二、关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认定
因《公司法》并未对注销登记设置专门的程序,故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此,从构成要件分析,“提者取其手段”行为要件,“隐瞒重要事实”是目的要件,“取得公司登记”是后果要件。从罚则分析,构成骗取公司登记的,一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于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如申请人与登记机关恶意申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为抽逃资金、隐匿债务等申请注销登记且明显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该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原华利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符合公司解散事由并应依法进行清算,对此,原华利公司股东胡某、林某均应是明知的。定海市场监管分局作出被诉《撤销登记决定书》的主要依据是林某单方委托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相关询问调查笔录。话鉴定意见认为原华利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提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中的两份《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中的“林某”签名字迹与其申请鉴定时提交的签名样本中的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而根据定海市场监管分局在行政程序中的询问调查情况,胡某、林某和案涉注销登记经办人即原华利公司出纳对林某就该公司清算、注销相关事项是否知情存在重大争议。
退一步分析,即使涉案两份《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中“林某”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亦存在两种不同情形:-是林某对公司清算、注销登记事项确不知情而由他人伪造其签名申请注销登记,此构成“提交虚假材料”,但至于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仍应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恶意以及是否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进一步考量,否则《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从违法情节上区分设置不同的罚则就毫无意义了;二是林某对公司清算、申请注销登记事项确属明知但不予配合,而对他人代为签名不持异议,此仅构成签名不规范问题,不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情形。对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予查清,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华利公司确系以伪造签名等不正当手段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便径直认定原华利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予撤销注销登记情形,作出撤销原华利公司注销登记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三、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应综合考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在行政行为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吊销营业执照是法定行政处罚种类,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7)2号),“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基于两者行为性质的不同、行政程序的设置也有较大区别。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将“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并列作为销则内容,容易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产生歧义。
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是恢复一个已被消灭的公司人格,涉及原公司与股东之间、原股东之间、原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等各方法律关系的恢复与重置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实践,法院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考量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综合评判撤销公司注销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一是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目的是否合法;二是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三是注销公司登记是否明显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四是登记机关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否确实充分;五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即恢复原公司法人人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中,必要性主要考量恢复公司人格是否系处理涉案争议的唯一途径或最直接途径,如有其他法定途径可以救济的,一般不建议登记机关通过撤销注销登记处理;合理性考量撤销注销登记是否会对现有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和其他社会关系造成影响。
以本案为例,第一,原华利公司已于202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再实际经营,符合公司解散事由并应依法清算,后于2023年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符合法定情形,目的正当。第二,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华利公司于2023年5月6日申请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件并于同日核准备案,已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程序合法,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第三,根据定海市场监管分局在行政程序中的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原华利公司注销登记损害了该公司既有债权人的利益,亦不存在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营秩序的情形。原股东如认为公司仍有财产未予清算、分配,办理注销登记损害了其财产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另寻救济。
第四、承前所述,定海市场监管分局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作出被诉撤销登记决定,认定原华利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第五,本案中,定海市场监管分局未综合考量原华利公司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必须进行清算、注销,该公司已实际注销四年且未再进行实质经营已不具备公司法律特征,以及撤销注销登记可能会对既存的社会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等实际情况,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
综上,本案二审认为定海市场监管分局撤销原华利公司注销登记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应子以支持。进言之,如果本案认可公司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的效力,则对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苛加了实质市查义务,既无上位法律规定,亦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且有违行政管理实际。
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当遵循正当程序
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之处的,由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也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因现行法律并未专门就行政机关纠错程序作出规定,行政机关纠错应当符合单行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和原则,同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负有按期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对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弥补了当前单行行政法关于行政机关一般履职期限缺失的立法空白,明确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即行政机关的一般履职期限是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本案中,定海市场监管分局根据原华利公司股东林某的举报,对原华利公司骗取注销登记一案进行调查,从 2023年1月25日立案,至2023年1月16日作出被诉撤销登记决定,超过正当办案期限且未提供经审批延长或存在其他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正当情形的相关证据,有违行政程序规范。
综上,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定海市场监管分局作出被诉撤销登记决定并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不当,被诉《撤销登记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一审法院未通知林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判程序存在问题。但因二审判决结果使涉案行政法律关系又恢复到初始状态,并未因本案行政诉讼导致林某承担义务或者减损权益,故为避免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二审直接改判撤销被诉舟市监定企撤字(2019)1号《撤销登记决定书》,符合行政诉讼程序规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第84期
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珠海城汇环保有限公司因运营管理的灯一村市场农村湿地生态园处理站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查,该单位运营管理的灯一村市场农村湿地生态园处理站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053号监测报告,该单位生产废水排放口(ws-2146038a100)排放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9.4mg/l,超过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15mg/l)0.29倍。
上述事实,有2023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2日、2023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053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证书、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固定污染源登记表、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合同(框架协议)、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合同、关于《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工艺设计总说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监测任务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斗门区农污站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关于斗门区农污站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意见(珠环河审〔2021〕4号)、关于白蕉镇灯一村市场农村湿地生态园尾水氨氮超标0.29倍的整改工作报告(城汇报〔2022〕6号)、检测报告(no220073383)、灯一村市场站点相关运维台账记录(6月份)、灯一村2023年上半年、2023年12月份流量计日流量读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截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118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如上相关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违法行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105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该单位于2023年9月9日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于2023年9月2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该单位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虚心接受存在的问题并已及时整改,经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测试并出具合格报告,后续出水稳定达标。根据站点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水质检测报告显示出水氨氮均达标,不存在多次或长期超标排放。取样当天周边外来污水源增加,造成进水氨氨高,超过生物处理能力,导致出水氨氨偏高。我司对此次出水超标并无主观过错。2.鉴于该站点氨氮超标系偶发情况,出水排入村内河沟,对环境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此次为初次违法,应不予处罚。3.我司负责的农村污水站点存在运营难度大、营收水费较低等情况。该站点实际处理水量47吨/天,日营收水费仅112.1元,相对于15万元处罚相差较大。综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望贵局根据综合裁量原则,充分考虑和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站点和城汇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我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2.7.1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经研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该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自由裁量方面,鉴于该单位补充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废水实际日排放量约47.35吨,小于设计文件规定的日排放量(50吨/天),故本案“废水日排放量”的裁量权重进行相应调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的拟罚款金额15万元调整为12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珠海城汇环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7月02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251号二楼209室,法定代表人为梁智烈。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特种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等。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委 托 授 权 书
委托方名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委托方有效证件号码:
受托方姓名:
受托方身份证号码:
兹委托为我(个人∕单位)的代理人,代表委托方办理申请业务。授权事项办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1、委托人有效证件(委托方为个人的,收身份证验原件,委托方为单位的收营业执照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常见问题,如是不是所有的海南个体工商户都能进行简易注销登记?
海南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哪些?海口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流程怎么走?
问:是不是所有的海南个体工商户都能进行简易注销登记?
答:除了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外,其他的都适用简易注销:
一种: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海南个体工商户;
二种: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种: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问:海南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海南经营者签署的《海南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在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海口经营者身份证明;海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问:海口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流程怎么走?
答:首先是海口个体工商户需要去实名认证、再是海口个体工商户需要税盘注销及国税注销,个体工商户地税注销,简易注销流程就走完了,
问:如果个体工商户长期不经营又不主动注销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海口个体工商户不注销有以下后果:
1、一年之后会因没有按时接受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你的营业执照;
2、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3、店铺被吊销后,店名在被吊销日其一年内不能被再次使用
开公司简单,
注销公司难?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企业注销涉及诸多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要求,与企业设立登记相比,一家公司注销所涉及的证照材料可能多达20余种,办事流程相对复杂,耗时也长,办事人需要在相关部门间多次往返。
一些企业看到注销手续繁杂,甚至将注销一事搁置,导致大量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市场上继续存在,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市场资源,也不利于市场要素的正常流转。
不过,以后企业再也不用为注销难“跑断腿”了!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5月31日,浙江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分别在宁波和嘉善启动试点运行。
5月31日上午,嘉善易商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事人员王女士来到县政务数据办市场监管窗口咨询企业注销事宜,工作人员及时引导王女士到浙江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进行了清算组备案、发布债权人公告。
王女士说;“我原来听说公司注销是很复杂的,现在在浙江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就能完成清算组备案、发布注销公告、不需要我花钱跑报社了,还能查询税务等部门办理清税情况的进度,这个平台真是方便太多了!”
宁波则将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作为企业注销便利化的主要突破口,专门召开全市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试点启动仪式,在打通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商务、海关等部门的基础上,还探索对接人民银行系统,企业可查询银行账户注销进程。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的上线,使“企业分头跑注销”转变为各部门“一网通办、并行办理”模式,提交材料精减一半以上,办理时间大幅度压缩。
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是今年浙江省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便捷、透明、可预见的网上通道。
目前,该系统涉及9个协同部门,已打通7个部门系统,实现注销申请书、委托书、注销公告、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共享。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宁波、嘉善试点运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智能化、辅助化功能,争取在6月底全省上线。
那么,
全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操作烦不烦?
no,so easy!
看下面的步骤,轻松get!
↓↓↓↓
第1步: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第2步:选择账户类型
第3步:选择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第4步: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入口
第5步:选择注销方式
第6步:清算组备案
第7步:债权人公告
第8步:注销信息填写
第9步:完善代理人信息
第10步:资料确认,完成提交后,相关信息通过平台服务推送各部门。
第11步:银行销户预约
第12步:办理跟踪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中国市场监管报
【裁判要旨】1.参照《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的精神,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但生效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在受让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后,对正在进行的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关于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范围的规定,代理人仅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其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法院应对其委托人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高新园区容大净化产品经营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震宇街康达小区112栋502室。
经营者:陈鹤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威,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吉林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新园区容大净化产品经营商行(以下简称容大商行)因与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果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2018)吉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吉林高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宽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宽城支行)与果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高院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2002)吉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果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农行宽城支行借款本金3620万元及利息(截至2002年4月15日利息为3896950.46元;2002年4月15日之后发生的利息起息日为2002年4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生效后,吉林高院于2002年9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2)吉执字第52号。执行过程中,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将该院执行的(1998)长南法民执字第935号关联案件移送吉林高院合并执行,该案执行依据为(98)吉省证字第1048号公证书,执行标的1000万元。2003年8月1日,吉林高院委托吉林省信达拍卖行对被执行人果品公司所有的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六栋房产、三宗土地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03年9月16日,农行宽城支行申请以2984万元接收上述拍卖财产,吉林高院作出(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六栋房产、三宗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农行宽城支行本息及所发生的诉讼费用。”该案《执行案件结案报告》《执行案件结案登记表》记载:“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被执行人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六栋房产、三宗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放弃其他以外的诉讼请求。该案即终结执行。”结案方式为:“以物抵债”“终结”,结案报告和结案登记表的时间为2003年9月16日。
吉林高院另查明,2023年3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吉林省农行营业部)将其对债务人果品公司共计20笔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2023年6月28日,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宇公司)通过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竞价以1000万元买受华融资产公司对包括果品公司在内的10户债权,债权总额为6616.4万元,其中本金2281.4万元,利息4334.9万元;其中,果品公司的20笔债权,截至2023年6月20日,贷款本金1770.07万元,利息3775.12万元。华融资产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吉林日报》发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就华融资产公司将其对果品公司等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新星宇公司予以公告。2023年12月21日,新星宇公司与吉林省百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15万元的转让价款将上述10户债权转让给百利公司;同日,百利公司与容大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15万元的转让价款将上述10户债权转让给容大商行。2023年9月13日,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接受容大商行委托向果品公司出具告知函,向果品公司告知,该笔债权容大商行已向法院递交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容大商行的申请书,同时提交恢复本案执行的申请。
容大商行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吉林高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执行。吉林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18)吉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变更容大商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于同日作出(2018)吉执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容大商行与被执行人果品公司,吉林高院决定恢复执行容大商行与果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作出(2018)吉执恢1号之二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道江区法院)执行。
果品公司向吉林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一)撤销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二)撤销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l号之一执行裁定;(三)撤销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l号之二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违背果品公司已在2003年与农行宽城支行达成以物抵偿全部债权的客观事实,侵害了果品公司的财产利益,应予撤销。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在侵害果品公司上述财产利益的基础上,又侵害了其优先回购权,应予撤销。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1号之二执行裁定,因没有上述裁定的正当基础,又妨碍了果品公司针对申请执行人违法转让债权行为行使诉权,应予撤销。(一)关于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1.其下达依据为该院(2002)吉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上述判决和裁定早在2003年经果品公司与债权人协商,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终结。当时正值长春市供销系统国企改制,长春市供销社联合社下辖单位包括果品公司。果品公司与农行宽城支行协商,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对执行案件进行终结。2.吉林高院(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六栋房产、三宗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农行宽城支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农行宽城支行与果品公司之间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吉林高院(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以申请执行人农行宽城支行和果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明确表示了“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农行宽城支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即十分明确表示果品公司与农行宽城支行的债权债务已结清。3.吉林高院(2002)吉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卷宗中《执行案件结案登记表》明确记载结案方式是以物抵债,《执行案件结案报告》明确记载结案方式为“终结”。报告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被执行人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六栋房产、三宗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放弃其他以外的诉讼请求。该案即终结执行。”以上情况足以反映当时的客观事实,足以表明果品公司与农行宽城支行达成了执行终结的合意,果品公司与农行宽城支行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本案执行卷宗中吉林高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2)吉执字第52号公告中,也有“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农行宽城支行贷款本息及所发生的费用”的内容,同样表明果品公司与农行宽城支行的债权债务已结清。(二)关于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1.如前所述,该裁定违背果品公司已在2003年与债权人农行宽城支行达成以物抵偿全部债权的客观事实,侵害了果品公司财产利益。按照该裁定所述内容,本案申请执行人容大商行获得债权的前手是百利公司,百利公司的前手是新星宇公司,新星宇公司的前手是华融资产公司,华融资产公司的前手是吉林省农行营业部。有证据表明,上述前手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均未通知果品公司,更别说通知果品公司行使优先权。根据相关规定,其转让债权行为无效。2.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85号)第二十条规定:“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吉林省农行营业部对申请人的企业性质及在社会担负的责任完全清楚,为什么在债权转让时不通知果品公司及主管单位,华融资产公司对外转让债权时也是如此,公然违反上述规定的债权转让行为理应认定无效,该裁定书违反客观事实及相关规定应予撤销。3.本案的案情极为反常,新星宇公司2023年6月28日以1000万元购得“资产包”,仅仅几个月后即2023年12月21日就将“资产包”价值6000万元的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百利公司,百利公司同日以同样15万元的价格将债权转让给容大商行。2023年3月21日容大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姚晓宇,2023年3月22日,姚晓宇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有有。二道江区法院作出(2018)吉0503执293号执行裁定,查封申请人26600万股权及红利,果品公司不得不对一连串的事情产生怀疑。(三)关于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l号之二执行裁定。1.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l号之二执行裁定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该院(2018)吉执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8)吉执恢l号之一执行裁定合法有效,如果该院(2018)吉执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8)吉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被撤销,其自然应该被撤销。2.如果果品公司就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诉讼,其阻碍果品公司在吉林高院行使诉权,故应予撤销。综上,果品公司与债权人农行宽城支行就执行终结达成合意不是偶然的,双方都有政策支持。就果品公司而言,果品公司贷款均用于市政府“菜篮子”工程,对于果品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处理,市政府多次作出指示,而债权人方面,财政部也多次发文指示保护社会稳定及公共利益,防止在资产处置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当时整个市政府供销系统改制过程中,对银行债权均采用折价抵销的做法,这是当时的政策和历史形成的客观事实,吉林高院恢复执行除违背客观事实以外,给果品公司造成极大伤害,更可能使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创,将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流失。
吉林高院认为,根据该院(2002)吉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卷宗,该院于2003年9月16日作出(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六栋房产、三宗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农行宽城支行本息及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同时,该案的《执行案件结案报告》《执行案件结案登记表》记载:“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被执行人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六栋房产、三宗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放弃其他以外的诉讼请求。该案即终结执行。”结案方式为:“以物抵债”“终结”,结案报告和结案登记表的时间为2003年9月16日。因此,该院依据容大商行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并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不当,应予撤销,该院变更容大商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指定二道江区法院执行的执行裁定均应撤销。吉林高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2018)吉执异4号执行裁定,撤销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8)吉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2018)吉执恢1号之二执行裁定。
容大商行不服吉林高院(2018)吉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吉林高院(2018)吉执异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主要理由是:(一)农行宽城支行及其委托代理人从未书面或口头同意放弃剩余贷款本息。2003年9月16日,农行宽城支行在向吉林高院提交的申请书中明确表示,“申请人同意以2984万元底价接收上述财产抵偿同等数额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等款项”明确表明农行宽城支行仅认可被执行人只偿还了2984万元,而非全部债务;(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是涉案财产经评估、拍卖程序后作出的(价格是第三次流拍价),不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后作出的,该裁定书并没有体现抵顶全部借款本息的内容;原农行宽城支行对抵债的2984万元如何科目做账及尚欠贷款本息有详细书面说明;农行宽城支行将未获执行的上述剩余债权作为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也说明其并未放弃剩余债权,其作为国有银行,自身属性也决定了其不能放弃剩余债权。(二)2003年9月16日,吉林高院向原申请执行人农行宽城支行送达(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打印版),该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中明确“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农行宽城支行贷款部分本金及利息,剩余部分继续追索”,并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法院也向原申请执行人颁发了《再执申请执行凭据》,该凭据中“债权实现记录”项目下“债权实现金额”一栏明确记载为2335万元。以上打印版本的(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具有法律效力。吉林高院卷宗中的(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手工填写)和《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系伪造。申请执行人农行宽城支行和申请人容大商行从2002年到2023年初从未收到过手写版的(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裁定玩弄文字游戏,没有根据农行宽城支行提交申请书的要求,明确抵偿的是2984万元同等款额的债务,也没有就2984万元以外的债务如何处理,以及案件是否执行终结进行说明,不能作为农行宽城支行放弃剩余债权、案件已执行终结的依据。而执行卷宗中的《执行案件结案报告》是承办人自己手填写,属于法院内部材料,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时认定事实的直接依据,该报告记载的“放弃其他以外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报告中“申请执行人”一栏为空,故该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已终结执行的依据。(三)被执行人对于2984万元以外的剩余债务在提出执行异议之前一直是认可的。2023年6月26日、2023年11月12日,甲方长春果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果品公司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乙方张学礼、丙方长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被执行人的母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和《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长春果品批发市场交由张学礼承包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为甲方还清债务”,农行宽城支行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就包含其中。(四)原申请执行人农行宽城支行转让债权及债权人多次转让债权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五)本案原审理、执行法院级别高、标的大、争议多,应根据《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听证。
果品公司答辩称,吉林高院(2018)吉执异4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主要理由是:(一)2984万元不是第三次流拍价,是果品公司、农行宽城支行、法院与另一债权人建行协商,以5146.7648万元为底价扣除建行抵押物2162万元得出的数,达成以物抵债是协商的结果。否则这个数连农行宽城支行债权本金(3620万元)都不到,何以抵偿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果品公司是化解供销企业债务危机有关政策的受益者,不仅用以物抵债的方式终结了执行案件,其后,案件以物抵债(价值2984万元)的完整标的物,在2008年市场价值大幅升值的情况下,也由供销社出资的另一公司长春果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1450万元价格购回,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农银复[2008]26号)《关于果品公司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的批复》可以证明。(二)原申请执行人接到“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被执行人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四栋房产,三宗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裁定书后,从未对裁定书内容提出过异议。(三)结案报告中“放弃其他以外的诉讼请求”的记载是案件承办人记录农行宽城支行的意思表示,有案件承办人、执行庭长、主管院长签批的裁定书作依据。(四)果品公司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已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的真实性、有效性提出质疑,该裁定卷宗里没有,作出时间是在同一天却是机打的,且没有庭长、主管院长签字审批手续。(五)在执行案件结束15年后,复议申请人用15万价格,经过多次转手妄图侵吞5540余万元国有资产。(六)有关债权转让过程的违法性的理由与执行异议阶段提出的理由相同。
本院查明,吉林高院作出的落款日期为2003年9月16日的(2002)吉执字第52号裁定书,其中一份裁定书标题注明“采取强制措施”,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因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2)吉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四栋房产、三宗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农行宽城支行贷款本息及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另一份裁定书标题注明“以物抵债确权用”,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农行宽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春果品集团公司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六栋房产、三宗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农行宽城支行本息及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吉林高院(2018)吉执恢1号案件卷宗中有一份落款日期为2023年9月16日的盖吉林高院院章的(2002)吉执字第52号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位于宽城区凯旋路35号六栋房产及三宗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宽城支行贷款部分本金及利息,剩余部分继续追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本院发给再执申请执行凭据,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另案再执……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申请另案再执。”另,吉林高院(2002)吉执字第52号卷宗中有一份吉执凭字第52号《再执申请执行凭据》,其中记载:执行案号(2002)吉执字第52号;未获执行的债权金额2335万元;债权实现时间2003年9月26日,债权实现金额2984万元。注意事项中记载“本凭据为申请执行人再次向发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凭据”“本凭据不得抵押、质押,不得转让”。该《再执申请执行凭据》未盖章。
本院另查明,二道江区法院于2023年11月26日作出(2018)吉0503执293号执行裁定将李有有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李有有于2023年3月1日曾向吉林高院提交《说明》一份,内容为,关于容大商行在吉林高院申请执行果品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李有有已经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上述债权,且二道江区法院已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李有有,其是该执行案件唯一合法的申请执行人,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请吉林高院按法定程序将书面异议内容告知李有有或者其代理律师。吉林高院作出的(2018)吉执异4号执行裁定中未将李有有列为当事人。
2023年9月10日,李有有到访本院,提交了其作为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和容大商行签章的复议申请书,并提交了容大商行盖章的委托李有有作为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本院经审查后立案,将容大商行列为复议申请人。案件审查过程中,本院收到郭江威律师提交的容大商行盖章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手续,以及书面意见。
本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农行宽城支行与果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结清,案件是否可以恢复执行;(二)吉林高院在异议裁定中未将李有有列为当事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否列李有有为复议申请人,以及李有有是否可以作为容大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农行宽城支行与果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结清,案件是否可以恢复执行
本案中,吉林高院查明,该院于2003年9月16日作出了内容为“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84万元抵偿农行宽城支行本息及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的(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在当日作出的《执行案件结案报告》《执行案件结案登记表》记载“放弃其他以外的诉讼请求。该案即终结执行。”吉林高院根据以上查明的情况即认定本案恢复执行不当。本院认为,结合吉林高院有关卷宗中反映的情况,本案还存在与上述(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落款日期为同一天、主要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002)吉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以及记载着“未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2335万元”的《再执申请执行凭据》。对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和《再执申请执行凭据》的真伪、是否可以采信、向当事人送达的是哪一份裁定等问题,吉林高院在异议裁定中未予查明和认定,应当予以重新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对案涉房地产是否抵偿农行宽城支行全部债务,农行宽城支行是否放弃了剩余债权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认定,进而判断本案是否可以恢复执行。
(二)吉林高院在异议裁定中未将李有有列为当事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否列李有有为复议申请人,以及李有有是否可以作为容大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于吉林高院在异议裁定中未将李有有列为当事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以上规定精神,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但生效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在受让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后,对正在进行的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参照该条规定精神,李有有在吉林高院的异议程序中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吉林高院在异议裁定中未将李有有列为当事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应当发回重新审查的事由。
关于本案应否列李有有为复议申请人的问题。果品公司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的本案债权转让未能保障优先购买权等主张,吉林高院尚未审查,案件是否应当恢复执行以及李有有是否可以作为权利承受人尚存不确定性,吉林高院亦未将李有有列为异议人,基于上述原因,本院在复议裁定中不列李有有为复议申请人。
关于李有有是否可以作为容大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本案中,李有有仅向本院提交了容大商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没有提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故本院对李有有作为容大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不予认定。但鉴于李有有提交的复议申请书由容大商行签章,容大商行后续也委托了代理人参与复议程序并提交书面意见,故本院列容大商行为复议申请人进行审查,不再做撤案处理。
综上,吉林高院(2018)吉执异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执异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于 明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熊劲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黄丽娟
书 记 员 万 青
转自: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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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材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需要有适用于简易注销这一栏》
委托书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正常注销材料
注销登记申请书
委托书
报纸原件
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以及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确认清算组报告的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填写内容说明解散原因》
备案通知书
税务部门提供的清税证明《旧营业执照不需要该项》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备注、正常注销需要清算组备案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委托书
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涵盖内容大概有》
1.公司因经营不善决议解散
2.现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为 *** ***
清算组负责人为 ***
4.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清算组成立后,自成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登记报纸必须为市级以上报纸,登报45日后办理注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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