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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开店违法吗(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用别人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开店违法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开店违法吗

【第1篇】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开店违法吗

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上海静安警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相关线索,破获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

经查,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男,42岁)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正告:对于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海警方始终“零容忍”,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稳定,保障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警民直通车-上海

【第2篇】营业执照用别人的

现在在抖音小店开店的商家可以说是越来越多了,如果要这种小店开店的话,都是需要去办理营业执照的,这是最新电商法的规定,那么进行抖音小店认证的时候,是否可以使用别人的营业执照?

抖音小店认证可以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吗?

抖音小店认证不可以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哦。

各位抖音用户们,如果您想要开一个抖音小店去卖货的话,是必须要有营业执照的哦,如果您自己的营业执照被别人注册的话,那么最好是去解除绑定比较好,不然你自己就没有办法开抖音小店了。

抖音小店相关问题解答:

1、抖音门店入驻还要付费吗?

答:不需要,免费的,但是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2、入驻抖音门店,与蓝v认证、抖音小店有冲突吗?

答:抖音门店、蓝v认证、抖音小店是完全不冲突的,不管你有没有开通以上三个,都可以去免费入驻抖音门店。

3、抖音门店和企业认证的区别在哪里

答:企业认证后,就可以认领抖音门店。

文章来源:易尚客服外包

【第3篇】营业执照用别人的名字

如需公益法律服务,欢迎评论留言或私信,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律新帮”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生活中,你是否有过丢失身份证的经历?是否被冒名办理过银行卡或者从事其他活动?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被冒名情况时有发生,而冒用他人姓名办理工商登记是一种典型的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行为。2023年9月9日,丰台法院第十二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例对该类纠纷的案件特点、裁判规则和风险防范予以重点回应。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于某诉某商贸公司、赵某、郭某、朱某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利,实际出资人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公司工商登记的行为侵害了被冒用人姓名权,应当根据其侵权情节、后果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郭某、赵某系某商贸公司股东,某商贸公司由郭某、赵某于2023年1月28日各出资四百万元设立。2023年5月2日,某商贸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1、同意免去赵某的执行董事职务。2、同意选举于某为执行董事。赵某及郭某分别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2023年5月16日,某商贸公司委托朱某协助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将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三项信息均由赵某变更为于某

2023年9月,于某经网络搜索得知其姓名被登记情况,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某商贸公司、赵某及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后某商贸公司工商信息中不得再有原告名字及身份信息。2、某商贸公司、郭某、赵某、朱某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发澄清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

经查,于某曾在2008年丢失身份证,后于2023年2月补办身份证。某商贸公司、赵某、郭某、朱某均未提供相反证据。朱某认可其系专门从事代办企业工商业务,其接受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为办理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但认为其是按照公司的流程、工商流程出具相应的资料从事代理工作,不可能审查身份证,相应材料都是公司出具的,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某商贸公司系经其股东赵某及郭某以股东会形式做出将于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决定,但均未举证证明于某在某商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或工商信息登记经过本人同意,故认定三被告系擅自使用了于某的姓名用于工商登记,侵犯了于某的姓名权,于某要求三被告变更工商登记、登报道歉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中,因于某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全国性的负面影响,故具体登报范围由法院结合案情、某商贸公司注册地等因素,确定为以在北京市范围有影响力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为宜,刊登费用由某商贸公司、赵某及郭某共同负担。朱某系接受某商贸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的受托人,对所从事的受托登记行为仅负有一般形式审查义务,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其对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故对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令:1、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及郭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撤销于某的登记信息。2、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及郭某于北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为于某消除不良影响。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冒名登记一般是指实际出资人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作为公司股东或高管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本案是未经姓名权人本人同意、擅自将姓名等身份信息用于公司工商登记的典型案件。姓名权系仅次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传统人格权利,《民法典》完善了对姓名权这一人格权利的保护和利用,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本案对于盗用他人姓名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认定,体现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和裁判尺度,主要包括:

第一,侵害姓名权可根据诉请判令登报道歉。人格权的保护更侧重于权利的人身属性,因此不同于合同、物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以损害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本案被侵权人于某请求判令侵权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登报道歉等责任,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等人格权保护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侵权人应当及时变更姓名等身份信息以停止侵害,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更是澄清错误、消除误解等人格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

第二,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侵权造成的后果相适应。侵害人格权应承担的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特殊性,《民法典》专门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案判令被告登报道歉时,即考虑了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的相关情况及影响范围,综合认定应当登报消除影响的地域范围。

第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二

刘某诉北京某投资公司、淄博某投资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公司员工主张其姓名信息被盗用于关联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就其姓名等信息系被冒用而非出于工作需要同意公司使用承担举证责任,防止员工作为名义股东利用姓名权侵权诉讼逃避公司法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3日,北京某投资公司注册成立,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投资人姓名包括:刘某、淄博某投资公司、潘某等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北京某投资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中,多处显示有“刘某”字样的签字。北京某投资公司注册过程中,刘某名下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20万元,同日,该20万元作为出资转入北京某投资公司账户

后,案外人郝某因与北京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强制执行,刘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刘某遂起诉至法院,称其于2023年6月曾在淄博某投资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期间淄博某投资公司利用其身份证等,冒用其姓名签署了北京某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利用其身份证办理了农业银行卡,通过转账伪造了刘某的股东出资20万元,从而将其登记为北京某投资公司股东,而其对上述行为并不知情,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证言佐证,请求判决:1、消除北京某投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刘某的姓名。2、判令淄博某投资公司承担股东的出资责任。

其后,案外人郝某向有关机关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刘某系于工作期间自愿担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刘某遂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试图利用姓名权侵权诉讼逃避公司法中名义股东责任的典型案件。在公司法律实践中,投资人承担了实际出资、但与他人协商一致将其股权登记于其他人名下的现象为协商挂名。在协商挂名情形中,由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东决策权并享受股东收益权,而挂名人不实际承担出资义务且仅基于实际出资人的指令行使表面的股东决策权。

针对以上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分别作出规范,规定:作为名义股东,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而对于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则明确规定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股东的相关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股东的相关责任。

司法实践中,姓名权作为人格权应当受到司法的保护,但亦应对当事人被进行工商登记是否经其同意进行审查尤其是发生在员工信息被公司登记的场合下,员工往往有可能因工作需要而配合公司作为关联公司的名义股东,而在挂名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又以其姓名被公司盗用为由试图逃避作为名义股东的法律责任,故员工应就其系被冒用而非名义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正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于某试图利用法院认定其为被冒名登记的股东,逃避其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

王某诉某兴旺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相关登记记录公布于网络或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被便捷查询且无法消除历史登记记录,对被冒用人生活、经营、投资等造成影响,被冒用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方应当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兴旺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恒信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均为徐某,设立于2008年初。在公司申请设立的材料中,公司监事一栏显示“王某”,并登记有王某身份证号。2008年9月,北京恒信某有限公司决定变更名称为北京某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变更材料中,监事仍记载为王某,产生方式为“选举”。但到场签字人为“廖某”

2023年3月,北京某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现名称北京某兴旺公司,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均由廖某变更为史某,相关变更材料中,监事仍记载为王某,产生方式为“选举”。

2023年,王某家属于网络信息中发现王某的任职情况,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其姓名权、撤销王某作为北京某兴旺公司监事的有关工商登记项目、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某兴旺公司于2023年9月办理了变更登记,变更了对王某担任监事的工商登记。王某认为,其本人在两个案外公司系投资股东,本案被告公司盗用其姓名用于公司登记,相关登记历史记录已无法消除,对其对外投资合作的声誉造成影响、导致其他投资人误以为其在被告公司兼职,故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裁判

本案证据显示自2008年起“王某”始终被登记为北京某兴旺公司的监事,但王某并未实际担任该职务,故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北京某兴旺公司冒用了王某的姓名进行登记,鉴于北京某兴旺公司于本案诉讼中已经办理变更,其变更登记诉请已无事实基础,本院不再处理。

对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考虑到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其姓名被冒用所留有的无法消除的历史痕迹且该信息亦很容易被他人获取、了解,在网络大数据的收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等方面必然对其有一定的影响。且北京某兴旺公司盗用王某姓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时间较长、也因此获得了利益,故综合王某受影响程度、时间的长短、后果及目前的状态,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王某姓名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由于公司工商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公司的基础工商登记信息具有了网络公开性,王某长期“担任公司职务”通过网络信息广为传播,得以被非常便捷地被查询、获取,对姓名权的侵害在互联网上产生持续的影响。

司法裁判对其姓名权遭受侵害的事实,应当考量侵害后果的时代特点,网络信息时代既破除了大量的信息壁垒,亦导致公开信息在信息网络中将长期存在,而近年来兴起的网络大数据技术更是将网络信息定向收集和归类推向新的高度。此种情况下,被冒用的姓名随着网络信息公开,既成为长期存在的无法更改的历史信息,亦成为了网络大数据能够收集到的客观历史数据,对被冒用人在个人信息、个人征信方面将存在长期影响,司法裁判在认定姓名权存在网络侵害后果时,应当予以纳入考量

基于人格权中对姓名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价值及法律后果等综合考量,足以认定王某因姓名权遭受侵害导致了精神损失,本案在综合北京某兴旺公司侵权手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影响等因素支持了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既保护了王某的姓名权,又对此类侵权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发挥了司法的示范功能。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基本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不慎丢失身份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身份证丢失可能发生各种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法律风险,比如擅自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或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办理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冒用他人姓名办理股东登记、公司高管登记等情形。冒用他人姓名办理工商登记是一种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专门就姓名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下面,结合丰台法院近年来审判实践,对“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的审理情况、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通报,希望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姓名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共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共筑和谐社会。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的审理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案件在审理认定过程中的特点

一是被冒名人需要对签名非本人签署、未经本人授权等承担举证责任。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材料是否本人所签署,此类事实必要时需要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的方式查明,增加了被冒名人证明成本。在非本人所签署的情形下,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经过本人的同意挂名,尤其是在当事人曾经在登记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等情况,或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领取报酬、借用证件等情形。

二是被冒名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大多存在主动或被动地对外泄露的经历。前者如因入职、或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对外主动提供身份证相关材料,后者如常见的身份证件曾经丢失等。

三是被诉侵权人出庭率较低,案件往往牵扯案外执行人权益。以我院为例,自2023年至今,此类案件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开庭审理的比例约为54.5%。同时,被侵权人往往是在被卷入公司债务之后方知晓侵权事实,此种情况下,涉及是否扩大债务的承担范围问题,公司的债权人系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诉讼权益亦应依法得到保障。

四是案件往往涉及被诉代理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实践中部分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代理进行工商登记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如上述,代理登记机构代为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的制度系来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登记代理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按照《民法典》总则编第七章“代理”进行认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认定侵权后的侵权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侵权方需承担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法》上的相关责任。以股东为例,《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侵权方应承担侵害人格权的系列民事责任。相关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等保护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并且以上责任的请求权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侵权情节,判令侵权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一并判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报纸、网络等有关公开媒体中澄清有关事实、对被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

三是侵权方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审判中一般均可以认定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恶意,即“明知且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具有应受谴责性,在此基础上,具体是否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一般需要结合侵权结果所造成的具体影响、侵权行为是否导致被侵权人遭受财产查封或卷入其他诉累等情节综合认定。

四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权方可能承担行政法上的相关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对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有关的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第4篇】美团用别人的营业执照

杭州的沈先生反映,7月3号晚上,他在“美团”上点了外卖,结果钱花了,餐没送到,还被当成了刷单的。

1

“美团”点餐没送到

骑手说店家“刷单”

当天晚上10点半左右,沈先生当时点了下饭菜专业现炒紫金港店的外卖,包括红烧排骨、白面馒头、番茄炒蛋、农家一碗香和米饭,优惠后合计27.5元。

沈先生:“下了单以后过了半个小时,显示订单送达了,那我就联系商家,商家没有接电话。(其实没送到吗?)其实没送到,我根本没收到,联系商家没接,那我就联系骑手了嘛。”

订单跟踪显示,7月3号22点28分,沈先生下单,一分钟后支付成功、商家接单。

22点39分骑手到店,22点41分取餐,22点45分送达。4分钟送达,有点神速,可沈先生说自己根本没收到外卖。

当晚11点08分询问骑手,对方的回复是:“你问店里吧,店里说是刷单。”

沈先生:“我就是一个正常的消费者,‘美团’说,行,它去跟店家联系,问我的诉求,我的诉求不是退款,至少你告诉我怎么回事情,正好是误打误撞的,那你给我道个歉,到现在为止,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美团’请他跟我联系,他也不跟我联系。(谁?)店家。”

这家下饭菜专业现炒紫金港店,在“美团”上公示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是杭州市西湖区樽瑾餐饮店,6月21号刚注册,地址在三墩镇申瑞国际金座。记者陪沈先生赶到这里,店员联系上了张老板。

杭州市西湖区樽瑾餐饮店 张老板:“(我是1818黄金眼的记者。)你好,应该是那天的话,那个单子配出来,没拿走,应该是这样子。(那为什么骑手说是刷单?)没有刷单。(是骑手没有来拿走是吧?)对。(那后来他一直没取到餐,也通过‘美团’跟你们联系,你们为什么不跟他联系?)那时候下班了。(那之后几天呢?)之后几天我就不知道了,因为我们有运营在操作的。”

骑手说店家刷单,而店家说骑手当时没有来取餐,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沈先生当场又联系了骑手谢大姐。

“美团”骑手 谢大姐:“(沈先生:到底怎么回事?店家说你没有去取货。)我告诉你,店家跟我讲他是刷单的,我问他好几遍,不就是下饭菜那个吗,我当时没有拿到他家那个餐,他们根本也没做,他家那个店员,我确认了好几遍,他就讲是刷单的。”

店里的两位店员都表示,7月3号晚上他们不当班,不知道“骑手”谢大姐反映的情况。记者跟谢大姐进行了沟通。

“美团”骑手 谢大姐:“什么意思,记者?因为他家那个店员,我跟他确认三遍,他给老板打电话,都说是刷单,他家有监控的,可以查监控,他家根本没有做那个单,让我怎么送?他就说你直接取餐,点送达就行了,这是刷单的,店家是这样讲的。(一共刷了几单?)我怎么知道?我就接了一个单子,一个下饭菜4号订单。(你还有印象吗?你接到那个单子是送到哪个位置?)浙港国际。”

沈先生说,自己就住在浙港国际,“骑手”谢大姐确认,就是送到浙港国际的这一单,当时她跟店家一再确认,对方都说是刷单,不用送

目前,店家和骑手各执一词,那么到底谁在撒谎呢?沈先生认为,如果自己这一单确实被对方当成了刷单对待,那么就产生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配送路线是怎么来的?

2

配送信息“作假”

顾客“细思极恐”

沈先生:“取了餐以后有配送路径,都造假的,那就是严重作弊了。(谁严重作弊?)商家跟‘美团’配合作弊了,为什么,你都没去取餐,配送员在原地都没动,然后它说配送员到店去取货了,而且有配送路径,那这个假怎么做出来的?”

订单跟踪显示,7月3号22点28分,沈先生下单,一分钟后支付成功、商家接单,22点39分骑手到店,22点41分取餐,22点45分送达。除了这些文字信息,已经看不到路径的地图显示。从申瑞金座到浙港国际有两公里左右,而且有两个路口,骑手4分钟送达,记者算了一下,就算两个路口都是绿灯,电瓶车的时速要达到29.85公里。沈先生认为,这些信息归根结底是“美团”提供的

沈先生:“细思极恐,那你‘美团’上的所有订单信息怎么来的?”

目前沈先生的这一单显示,订单已完成,沈先生也没有申请退款,他表示自己要的只是一个说法。正在这个时候,“美团”客服给沈先生打来了电话。

“美团”客服:“如果说是商家同意来联系咱们,您是否同意‘美团’平台把您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商家?(沈先生:这没问题,反正我都是实名的,我又不是怎么样,我又不是帮他刷单的。)您同意就行,那稍后我们这边去协调一下。”

整件事情,究竟是店家刷单还是骑手当时没去取餐,“美团”客服表示,自己没有这个权限去查询和判断,沈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美团”客服:“(沈先生:所有的配送路径信息,是‘美团’更新的,还是店家有权限更新的?)部分是商家更新的,部分是骑手更新的,比如说骑手到店了,这个是骑手点击的,骑手取餐了,这个是骑手点击的,商家已经出餐了,这个是商家点击的。(沈先生:那么送到是骑手点击,对不对?)对。(沈先生:她根本没到店啊,她也根本没送货,那骑手怎么点呢?她也没有走过这条路线,那怎么会有这个路径信息呢?)明白您说的情况,这个可能就涉及到这个骑手,实际上这个配送的路线是虚假的,是她点的,并不是真实的一个情况。”

“美团”客服分析,可能是骑手虚假点击,产生了虚假的配送路线信息,不过这并没有打消沈先生的疑虑。

“美团”客服:“(沈先生:你都有全球定位的呀,从哪儿出发,到哪儿,而且实时更新的,她怎么作假?她根本在原地没动。)明白您说的情况了,了解,这个说实在的,这件事情骑手也不能说一点责任都没有,平台方面后期你指的配送的这个业务会进行相应的完善的,我们这边先把您的联系方式同步给商家,辛苦咱们这边保持手机畅通。”

沈先生的担忧是,如果“美团”的配送路线真的存在漏洞,骑手和商家可以弄虚作假的话,如何来保障外卖的安全?

“美团”客服:“(沈先生:东西到底是从哪里发出的我都不知道,想想都可怕,对不对?)是,确实是,您说的这个在理,好,那我们这边先联系协调,得到结果之后我们第一时间回应你好吧,先生。(沈先生:好,谢谢。)”

后来,沈先生反馈,接到了餐饮店老板打来的道歉电话,对方还通过支付宝给他转来了五百块钱,他正想办法把钱退回去。“美团”方面回复:这家店铺的确存在刷单现象,已经第一时间将这家店铺下线,美团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切实维护用户权益,提高用户用餐体验。

记者也反映了沈先生对于配送信息的疑虑,得到的回答是“后台显示,骑手是到过店的”。至于完整的配送路线信息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美团”方面没有进行更具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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