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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者(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经营者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者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者

【第1篇】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者

【案例简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与被告红花岗区华友花园酒店签订《“酒店万美联盟”业务使用合同》,约定:中国电信红花岗分公司投资45,000.00元为花园酒店提供从电信红花岗分公司遵义公司机房到被告机房之间的光缆和配套的光纤收发器建设,1条光纤上网的带宽10m,为被告免费提供1个因特网固定ip地址、为被告免费建设100门固定电话电缆;被告对第一期装修好的客房50门固定电话按2,250.00元/月支付费用,1条10m高宽带光纤接入按1,500.00元/月支付费用,后期装修的电话按45.00元/门/月支付费用;合同期限为10年等。被告自2023年9月起拖欠电话费,至2023年3月供拖欠费用26,250.00元。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红花岗区华友花园酒店签订的《“酒店万美联盟”业务使用合同》,由被告支付通信费用26,250.00元、滞纳金878.50元及违约金9,000.00元,并赔偿投资损失45,000.00元。被告红花岗区华友花园酒店的《营业执照》载明,该酒店的经营者系熊健,为个体工商户,红花岗区华友花园酒店系该酒店的字号。熊健于2023年9月15日与雷宇签订《遵义市华友花园酒店转让协议》,将该酒店转让给了雷宇。该酒店于2023年10月取得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载明法定代表人为雷宇,雷宇现系该酒店的实际经营者。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的起诉【(2015)红民商初字第184号】。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红花岗区华友花园酒店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提示,在普通民事诉讼案中,原来以前的民法通则意见和民事诉讼法意见是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但要标明系某字号的业主。但是,现根据2023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起诉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普通民事诉讼案和劳动争议案件,则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但要标明业主基本信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第2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者

很多人都知道,以前个体工商户是不允许转让的,也不能变更经营者,如果一旦不经营了,就只能选择注销!那么今年好消息来了,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从11月份开始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变更经营者的重大方案!由此可见,国家是有多重视我们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国家的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力度,我们应该大力响应国家号召。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流程你们都知道了吗?

1、先注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出《清税证明》;

2、带上新、旧经营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工商局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一起去工商局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3、新执照出来之后,直接做税务报道。

【第3篇】营业执照经营者

“原来只能注销后再新办,重头再来很可惜。现在工作人员给我们逐条讲解了转店需要履行的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双方签订了《承诺书》,就直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者变更。因为刚刚接手店面,健康证正在办理当中,也通过告知承诺,一次性还办好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用来回跑路了,真方便。”11月15日下午,西夏区艺人秀理发店的新经营者魏先生在西夏区政务服务大厅领到了西夏区首张直接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据介绍,《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后,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办理经营者的变更登记,各类许可证件也不再需要注销、新办,原先的市场主体成立时间、字号等也得以延续,大大减少了个体户办事成本。

西夏区通过数据跑路、证照联办、告知承诺等改革手段融合审批,一次性核发了个体经营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让《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惠民政策真正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红利。

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融合“商事服务一件事一次办”“证照分离”等改革成效,创新促进个体工商户工作思路,让更多惠民政策见效落地。

来源: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监制:岳荣

审核:刘莲

编辑:冯芳

【第4篇】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湖南高院

转自:河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捡到他人身份证,

一般人都会想办法

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

湖南怀化一女子却将其据为己有,

盗用身份多次购买火车票、

住宿酒店、办理工商登记、

办银行卡、金融贷款……

近日,

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芷江县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王某在怀化火车站捡拾到一张向某玲(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慈利县某村)的居民身份证。2023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多次盗用向某玲的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在长沙、怀化、芷江等地进行住宿登记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23年3月,为了办理某消费金融业务,王某在李某刚的陪同下前往芷江某银行,拟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借记卡。为了能顺利办卡,两人还向银行提供了一张伪造的慈利县某村村委会证明,致使该银行在王某与向某玲的身份证照片不符的情况下为王某办理一张银行卡。

同年7月,李某刚在芷江县某车行看中一辆某品牌小汽车,但两人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于是王某再次使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并冒名顶替在某金融公司办理了一笔64932元的车辆按揭贷款,将小汽车买下。

另查明,2023年3月,王某、李某刚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此时王某未与其原配偶徐某江办理离婚手续。在李某刚明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两人仍办理了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23年4月生育一女。直到2023年12月,王某才与其原配偶办理离婚登记。

2023年6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12月1日,芷江县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解回重审,并于次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芷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李某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被告人李某刚明知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且两人生育一女,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刚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和重婚罪,连同其原犯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重婚罪,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拾获他人身份证后,不仅没有主动交到公安机关,还冒用他人身份坐高铁、住酒店、办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卡和办理抵押贷款,公然违法犯罪,给受害人向某玲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被告人李某刚不仅没有劝阻还积极协助,并从中获利,最终两被告人没能逃脱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大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如有遗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并说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遗失身份证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同时如拾获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应就近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

【第5篇】个体户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者

一、立法背景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列》)于2023年9月26日经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1日公布,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推动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二、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经依法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在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

在程序上,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九《条例》内容详解(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一文我们可以得知,《条例》为了解决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在主体变更程序上,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条例》对于责任的承担只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个体工商户债务的承担,首先需要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则以全部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清偿债务的顺序首先以投资经营的资本清偿,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清偿。这是因为个人经营实际上是自然人一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个人。由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他人不因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而受到牵连。(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同时作为从业人员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家庭合伙经营的性质。家庭经营的债务承担首先应以投资经营和全部资本抵债,如果资不抵债的,就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中划分他们的应有份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实践中,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无法区分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变更经营者,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变更前、后的经营者与工商登记经营者一致;

由于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债权债务和财产归属均由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承担,不存在个体工商户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也不存在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责任分离和补充责任的问题。因此,在诉讼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在《条例》颁布以前,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先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那么就会出现两种法律风险:

1、原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由此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2、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新债务,如何承担?

针对第1种情形,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大多数法院一般认为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即使个体工商户已被撤销,其权利义务由经营者承继,由此产生的债务由实际的经营者承担。

针对第2种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由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新债务承担责任。

(2)变更前、后的经营者与工商登记经营者不一致;

该情形多发生在个体工商户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在程序上,则应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列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目前法律只对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作出规定,对于实体责任的承担并未做明确的规定。

笔者通过相关案例检索,在大部分案例中,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或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基于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需要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基于营业执照的公信力,有理由相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是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有部分登记经营者可能以与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其他约定或协议为主,提出抗辩。但法院一般认为,约定的内容不能成为登记的经营者对外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内登记经营者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依据内部约定向实际经营者追偿。

新旧条例交替之际,必然会出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情形骤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新条例的适用下,各地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先注销、后成立”。笔者此提醒各位市场主体成员,在办理变更经营者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的变更程序事项,另一方面应当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变更前、后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以免发生纠纷时造成不必要损失。

(二)“个转企”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个转企”就是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转企”不仅是市场主体名称的更改,更是市场主体优化内部治理结构,解决发展延续性问题的体现。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文章之九《条例》内容详解(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一文中明确指出,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法律性质、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名称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仍需按照目前规定,先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笔者对此情形,在前文中已进行了阐述;另一种是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对此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已对其它市场主体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笔者在此就不在赘述。

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变更经营者还是“个转企”均需对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做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实施,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从各方面提供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依据和手段,真正成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法”,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将推动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

《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者(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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