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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营业执照法律后果(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盗用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盗用营业执照法律后果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盗用营业执照法律后果

【第1篇】盗用营业执照法律后果

公民发现公司工商登记时冒用或盗用个人信息时,有权向侵权方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但在诉讼时,应承担其姓名被侵权事实的举证义务,完成举证义务后,如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情形的,在其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对该侵权事实与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

崔某诉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邰某某姓名权纠纷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津0116民初6190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黄立学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诉称:原告就职于工商银行大港支行,按单位要求员工不得在外经营企业。在2023年4月原告单位内部审查告知原告存在在外经营企业行为,企业为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二被告均不相识,经原告查询被告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8日,工商登记显示原告为大股东。在该公司成立过程中冒用原告姓名进行工商登记,原告对此不知情也没有签署过任何工商登记材料。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撤销“崔某”为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邰某某未出庭、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8日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登记材料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16780万元,股东为崔某和秦某某,崔某认缴出资额16680万元,秦某某认缴出资额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邰某某。2023年2月22日公司股东秦某某变更为邰某某,2023年3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2023年4月崔某单位对员工违规投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进行内部核查,发现崔某在工商机关登记为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诉讼中,崔某称并未有实际出资的事实,且该公司工商登记中“崔某”名称均非本人所签,并申请对该工商登记材料中“崔某”字样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中胜物证司法鉴定所就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五处“崔某”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均不是崔某所书写。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6民初61906号民事判决:被告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邰某某立即停止对于崔某姓名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应工商部门提出撤销将崔某登记为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案中,崔某未有发起并成为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且该公司登记材料及变更登记等工商材料中,五处崔某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可见公司的设立材料、股东决议及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均冒用了崔某的姓名。

邰某某、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有未经崔某授权和同意擅自用其名义,以及冒充崔某并使用其姓名进行民事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行为,且二者从该行为中获取了相应的既得利益即有限公司的设立成立和股权及其他工商变更登记,而崔某则由此遭受了姓名权利的受损,因此,邰某某、天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的过程中,盗用、假冒崔某姓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崔某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邰某某从该公司设立始终作为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且目前亦为公司股东,理应知晓工商登记材料非崔某本人所签署及崔某实际并非公司股东的事实,致使崔某被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其应与该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崔某要求二被告停止擅自使用崔某姓名的侵权行为及到工商登记部门撤销其股东身份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常见情形,通过对侵权要件的法理分析,能够明晰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的程度,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的认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当事人个人信息被侵犯而无法补救的困境,从而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司法救济,从而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中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是否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和承担民事义务。而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情况及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权,其提供虚假材料亦违反了法律义务,公司在成立后,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对公民的姓名权的侵害可以理解为公司与公民之间存在侵权之债,公司理应作为侵权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中,法定代表人是否应与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则要根据证据分情况分析。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对侵权责任的承担,还要从其是否明知,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角度进行考量,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成立时根本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后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邰某某从公司成立以来始终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经历两次股东变更过程中,崔某始终为股东之一,且第二次股东由秦某某变更为邰某某。另外,邰某某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已经向公众承诺提供企业信息材料真实有效并签字确认,从常理上视为其见证了所谓“崔某”注册股东及行使权利的过程,而本案中恰恰崔某笔迹系均伪造,可见,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邰某某知晓“崔某”字迹伪造而仍向公众披露工商登记真实,存在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退一步讲,即使其不知晓伪造他人姓名笔迹行为,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未尽合理谨慎义务情况下,向公众披露工商信息真实,这种过错也存在重大过失。法定代表人系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法人从其公司角度对外承担相应责任,而法定代表人如果存在过错,从而导致法人在对外公司行为上造成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在涉案公司设立过程中,邰某某在公司设立时,其虽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发起人,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均在工商登记上材料签字并披露工商登记信息真实性,其存在的主观过错致使崔某被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公司的股东决议及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均冒用了崔某的姓名,故公司亦有侵犯崔某姓名权的行为,二者的行为均造成了崔某的姓名权受损,故法定代表人邰某某与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考虑到二被告之间的关系及公司法中的义务承担上,在本案中邰某某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按过错推定原则认定邰某某与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更为合理情理,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和对当事人的保护。而假设邰某某出庭举证其不存在过错,如其姓名亦被冒用,那则涉及到该类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的解决。

二、“工商登记签字”笔迹鉴定后能否视为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

本案的案由系姓名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故本案的审理焦点应集中在原告被注册为股东是否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权,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

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内容全部发生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即原告的姓名被非法使用在被告公司的公司登记中,而其姓名的使用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如签字并非原告所为,应视为原告并无姓名使用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完成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存在侵权事实即可。在被告并无相反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原告再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公司不知晓或并无实际经营的证据,因为通俗的讲,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证明存在的事实,而不能让当事人举证不存在的事实。

构成侵权必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从本案看,通过对原告姓名的笔迹鉴定,被告存在侵权事实的违法行为;而原告姓名被告非法注册导致姓名权被侵犯,存在损害后果;而从登记材料看,原告的姓名被登记事实系被告公司所为,且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经历看,其也知晓原告姓名被冒用的事实,故事实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而在主观过错上,并非原告所书写,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下,应推定对该侵权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工商登记签字”笔迹鉴定后应视为被冒名者已完成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放弃答辩权利,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下,已完成的举证义务,法院据此判令二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被冒名工商登记类”案件的民刑交叉问题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既涉及到民事主体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如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也涉及到行政责任,正如公司法规定的,如当事人违反该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该类行为还涉及到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就本案而言,经向当事人了解,其身份证可能系当事人盗用而非伪造,且该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本案中,二被告下落不明,且经办工商登记材料的委托人亦下落不明,故无法认定为该案涉及到刑事责任。

退一步讲,如发现包括法定代表人多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均系伪造、变造,并提供虚假材料,则触犯了刑事责任,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考虑到原告主张的系侵权责任,法院在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即可,就行政责任而言,通过原告方申请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工商行政部门也将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2篇】营业执照被别人盗用

审判实践中,公司公章“失控”的常见情形有以下四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当公司公章“失控”时,公司该怎么办吧!情形1:公司公章在证照的移交、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由于此种情形涉及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基于公司内部高度自治的特殊性,建议首先可通过公司内部的议事机制,例如召开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途径进行协商,以公司决议的形式确定、完善公司证照的管理、使用制度。对于仍不遵循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私自扣留公司证照的行为,可由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证照的归属,恢复公司证照正常的管理使用。情形2:公司公章被未经公司授权的职员使用并对外签订合同若事后公司对该行为表示追认,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追认通知,并积极履行合同;若公司认为订立该合同的行为属于公司人员私用公章的个人行为,而合同相对方主张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公司应就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人员未获得公司授权订立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形3:公司公章被盗首先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授权人员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章丢失,取得报案证明后,持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在公司经营地范围内有影响力且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章遗失声明。声明刊登后,可持刊登报纸及公司营业执照等前往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的公章。在公章被盗后如出现加盖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情况,合同并不因公章被盗用而直接导致无效或者可撤销,该合同仍有可能因构成表见代理从而成为对公司产生拘束力。若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诉讼,公司需对已尽到妥善管理公章的义务以及合同相对方在缔结合同时知道或应当公司公章已被盗用的事实(例如合同缔结在登报声明丢失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章使用者未取得公司授权等事实进行举证,以阻却合同对发生法律效力。

【第3篇】盗用身份证办营业执照

在社会上,一些皮包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导致被冒用人莫名成了企业法人,甚至无辜地背了一身债……

近日,上海的吴先生很是困扰,天天被人追着喊“还债”,而给他挖坑的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好兄弟李某。原来,吴先生和李某曾经一起营过煤矿公司,煤矿公司注册时,吴先生因为在外地就委托李某帮忙办理相关手续。没想到的是李某因个人欠款,急需向银行贷款。于是,他用吴先生的身份证又注册了另外一家公司,并将吴先生登记成了股东。之后,该公司因关闭而被注销清算,公司的债权人在催讨债务时要求吴先生承担股东责任偿还债务。

为此,吴先生向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了撤销其公司股东登记的申请,因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他遂将其起诉至奉贤区法院,诉请判令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行为。

遇到被登记,该怎么办?

一旦身份证被人盗用、冒用或借用,极有可能会损害自己的权益。如果真遇上了被登记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公民切不可等闲视之,可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权:

第一种:可向工商登记机关书面申请要求其撤销工商登记行为。如工商登记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未予回复或做出行政处理,则可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讼。

第二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登记行为或确认无效。但此种方式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登记”时一年之内提出,从被登记时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此外,如该被登记行为属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所引起,或者属于备案登记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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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营业执照被盗用怎么办

大家好,这里是纪白品牌管控。专利人申请了发明专利保护之后,该专利就不容许他人随意使用,即便想要使用也必须经过专利人同意才行。所以当专利人发现自己的发明专利被盗用时,应该怎么办?解决盗用的宝藏绝招分享。

一、若发明专利在淘宝平台被盗用,可采取以下投诉方式。

1、投诉方应提交与专利权相关的权属证明,及投诉方的身份证证明材料。

2、提交相关专业机构对该外观专利做出的具体的、专业的评估材料。

3、登录淘宝平台专利保护网站,将上述材料以电子档的形式提交。

4、提交材料后,淘宝平台会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及审核,判断商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5、若商家的确存在侵权行为,则会面临被平台下架商品、扣分等处罚;同时会给商家一定的时间进行申诉,申诉通过则会撤销处罚,申诉不通过,处罚继续。

6、若商家不存在侵权行为,淘宝平台会联系投诉方做出不认可侵权的回复。如果投诉方不认可平台的不予认可侵权处理,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发明专利被盗用也可以通过举报或起诉方式维权。

1、到工商局进行投诉:专利人在掌握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受理期间,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民事责任调节。

所需投诉资料包括:1)主体资格证明:个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2)投诉方的姓名、地址;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3)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要投诉的事项以及侵权事实和理由。

4)专利权有效的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专利人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专业的律师团队协助,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发明专利投诉的注意事项。

1、填写投诉基础信息时,知识产权类型应该选择“实用新型专利”,投诉链接类型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商品或者店铺、店铺公告等”;

2、投诉提交之后可以在投诉管理里面看处理状态,处理状态主要有:小二已介入、卖家申诉成立、卖家申诉不成立、投诉方已撤诉。如果平台判卖家申诉成立但是您还是觉得有问题可以通过邮箱进行反申诉。

【第5篇】盗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

声明:本文来源“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转载自“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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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身份证,

一般人都会想办法

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

湖南怀化一女子却将其据为己有,

盗用身份多次购买火车票、

住宿酒店、办理工商登记、

办银行卡、金融贷款……

近日,

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芷江县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王某在怀化火车站捡拾到一张向某玲(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慈利县某村)的居民身份证。2023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多次盗用向某玲的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在长沙、怀化、芷江等地进行住宿登记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23年3月,为了办理某消费金融业务,王某在李某刚的陪同下前往芷江某银行,拟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借记卡。为了能顺利办卡,两人还向银行提供了一张伪造的慈利县某村村委会证明,致使该银行在王某与向某玲的身份证照片不符的情况下为王某办理一张银行卡。

同年7月,李某刚在芷江县某车行看中一辆某品牌小汽车,但两人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于是王某再次使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并冒名顶替在某金融公司办理了一笔64932元的车辆按揭贷款,将小汽车买下。

另查明,2023年3月,王某、李某刚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此时王某未与其原配偶徐某江办理离婚手续。在李某刚明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两人仍办理了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23年4月生育一女。直到2023年12月,王某才与其原配偶办理离婚登记。

2023年6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12月1日,芷江县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解回重审,并于次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芷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李某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被告人李某刚明知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且两人生育一女,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刚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和重婚罪,连同其原犯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重婚罪,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拾获他人身份证后,不仅没有主动交到公安机关,还冒用他人身份坐高铁、住酒店、办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卡和办理抵押贷款,公然违法犯罪,给受害人向某玲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被告人李某刚不仅没有劝阻还积极协助,并从中获利,最终两被告人没能逃脱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大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如有遗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并说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遗失身份证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同时如拾获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应就近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

【第6篇】营业执照被盗用

某企业工作人员反映,有人冒用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导致公司遭到多起投诉,希望帮助解决。海淀区分中心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调查了解情况,并与58同城协调沟通,要求其下架不实信息并对发布信息企业进行资质审核,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企业来电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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