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招牌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招牌和营业执照不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今天看到江西上饶招牌的事,就很多人不理解,你说现在这疫情,大家生意都不好做,但你这把广告牌的字给拆了,是不是对于商户来讲,生意是不是就更难做了啊
有个网友特有意思,他评论,他说他开了一个店,店的名字叫花房姑娘,说如果要是按这规矩,招牌上就只能留花房姑娘这几个字了,那顾客来了,人家还以为是卖花的呢?甚至是不是还会有人误以为是那种场所呢?是吧,其实吧,就是一火锅店。
说这事之前啊,我们先看一下各地的广告牌,招牌是什么样吧
上海 十里洋场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这琳琅满目的招牌,突然变得整齐划一了,最近一些年以来,一些地方部门为了“美化市容”嘛,把商店招牌换成统一的字体、同一的字号和统一的色调。
是去年还是前年啊,西安莲湖区就出现了“清明风”“殡葬风”的招牌现象,,当时也不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当时西安莲湖区一些商户的招牌当时被换成了黑底白字的统一款式,引发了当地居民吐槽。商户说这条街一个月更换三种颜色的招牌,生意都受到了影响。
招牌呢,是城市街道“烟火人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别于其他街道、其他城市的重要标志,她也是商业繁荣的重要标志,是吧。
你像,上海南京路、北京王府井、广州北京路……这些国内商业步行街,店铺、五彩缤纷的霓虹灯,这种营造出的浓郁商业氛围,吸引着千千万万的游客慕名而来。
这种错落有致的户外招牌,不仅没有给人杂乱的感觉,反而还成为了一道亮丽风景线。
美吧有多种,我们如果学点审美知识就知道,美有简洁之美、有繁华之美,商业街区就应当以繁华为美,你非要将繁华之美改成简洁之美,这美不就错位了,产生了不协调的效果。是吧,街道的一点繁荣景象都没有,也看不出有什么“烟火人气啊”。
这是广告牌整齐划一的事,你颜色,大小,都一样了,这,这里面的内容也要划一,你看江西上饶,这个“轻食餐厅”的老板说,城管说门头只能写店名,不能写经营内容。因为他这招牌不是除了有“轻食餐厅”这几个字之外,还写着“无油炒菜、全麦面食、披萨炒饭”。
老板就认为这不太合理啊。“我们开店,肯定要写上经营内容的啊,顾客才知道卖的是什么东西啊。“
就跟刚我说的那个网友是的,你说招牌上就光一个花房姑娘,如果火锅俩字不让加,那顾客咋知道这店是干什么的啊
上饶城管局的工作人员这么说的,他们是依据《上饶市中心城区店招门楣设置导则(试行)》的文件作出的决定,这个法规规定啊,“店招门楣内容只能有店面名称及相关标识和图案,经营电话统一设置在店招右下角(尺寸:长40cm*高15cm范围内);禁止有经营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信息。”
我们看看网友怎么说的
是因为店名和营业执照不符,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太多。 比如执照aa餐饮店,招牌却是bb龙虾。如果店主出现经营问题跑路,到哪去找这个人?
另外一个网友就回复说,那按你的意思,下次吃龙虾。你是不是一家店一家店问过去,有没有龙虾卖?
还有的网友更幽默,说, 你从冰箱拿一块肉 再放回去 看看手上有啥,这比方不太合适,不太合适。
人家说的是你违反了《上饶市中心城区店招门楣设置导则(试行)》这个法规是吧,这个发法规是经过上饶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家是依法依规办事,跟上次一盘拍黄瓜被罚5000,是一个意思,人家执法部门就是依据的是法律法规。
所以,我们议论就就只能图个痛快,能发泄下情绪,是吧,除非影响力大,是吧。但大部分的情况是,需要我们自己去厘清这种事,你认为这规矩不合理,那我们普通人应该怎么做,才是最最可行的
有好几种途径,我就说一种靠谱点的,先可以去你居住地,找你当地的人大代表,你不是认为这个法规不合理吗,因为这个法规是地方人大通过的,所以,你得需要让人大代表,代表你,去建议修改这个法规,因为你居住地的人大代表是能代表你的意见的。他提交给地方人大委员会,人大先审议,再通过,你的建议就实现了,变成合法的了。
其他的,什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意义不大,除非你有确凿地法律依据,一般是通不过的,我们肯定又很多人干过这种事,特别是比如交通违章,违章停车,你不服,人家说,可以复议,复议还不服,可以诉讼,这种方式啊,但成功的概率太低啊,人家都是专业选手,人家要是手里没100%把握,他能给你下罚单吗?
所以,要想有灵魂的招牌,要想展示自己的特色,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改变法律法规,我们就得需要多了解点知识。
比如法律是什么?谁制定的?谁能修改?如果个人对法律不满意,可不可以修改啊?
法规又是什么?法规又是谁定的?能不能改?
规章又是什么?等等。
比如说,法律简单说就是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比如民法、刑法等
法规,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市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如果我们想改变行政行为,我们不仅需要知识,而且还起码懂点推理常识。是吧。
除了这些,你是不是还得懂得美学,你是不是需要区分清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啥区别? 什么叫行政上的处罚,什么叫法律上的处罚?
这是不是要多吸收知识,储备知识,你甚至必要的时候还得了解点国外的行政法规。
太多了,所以啊,懂了这些,你就可以顺着思路,你建议人家修改,比如招牌,这么规定不合理,所以,我们在网络上这么议论,不如理性点,用最靠谱的解决方案。
又扯多了啊。
回到招牌。
招牌呢,它承载着顾客对产品的定位和认知,也是商家传递理念的一种重要途径。
顾客一看到招牌,就会将招牌与产品的类型、质量、特点联系起来。
我们的百年老店之所以能经久不衰,就是因为招牌嘛,招牌已经牢牢地印刻在顾客的心中,成为品牌的代名词了。
最后呢,希望吧,我们不管是在招牌方面,还是在其他方面,相信我们大部分人是需要自己的个性化,有文化张力,是吧,当我们从学校毕业进入社会后,我们每个人都脱掉了校服,穿上了个性化的服装,彰显的是属于自己个性化的魅力,而不是学校里那种格式化的服装、格式化的个性。
所以,招牌是不是需要个性化,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和付出。
谢谢大家!
日常生活中,为了便于记忆或者沟通方便,我们经常会简写或是缩写一些名称。 比如“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我们经常就只称其为“腾讯”、“腾讯公司”等,要是该公司要树门头、在前台挂牌匾,只挂“腾讯”也是没问题的。 但如果是医疗机构,挂牌匾或者树门头的时候,也用缩写,那可就违规了,小心被罚!门诊部牌匾少5个字,罚5000!此前,深圳南山区执法人员来到深圳瑞美x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时,进入大厅发现前台悬挂着几个闪亮的大字“瑞美x医疗美容”,其侧面挂着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眼尖的执法人员一眼就发现,前台的牌匾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名称并不一致!其牌匾为“瑞美x医疗美容”,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为“深圳瑞美x医疗美容门诊部”。前台牌匾名称医疗机构许可证名称 该机构负责人承认门诊部的招牌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机构名称不符,因此卫监部门依法予以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被罚了5000块 医疗机构招牌不能随便挂需与注册名称一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名称设置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第五十一条还规定: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因此,机构在悬挂门头和制作牌匾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以免被罚。2023年,深圳市卫监部门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看到一家牌匾上写着中西医诊所的店面,在进入诊所内例行检查时,发现诊所的《医疗机构许可证》上写的是“中西医结合诊所”,诊疗范围为中西医结合科。该诊所就因为少了“结合”俩字,被卫监部门处以5000元的罚款。因将“中西医结合诊所”缩写为“中西医诊所”,被罚了5000 当然,有人认为卫监部门的处罚太小题大做,少了几个字并不影响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呀!但应该知道的是,若医疗机构招牌与机构名称不符,可能会导致医患双方遇到纠纷时,患方的正当权益难以维护。而且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于卫监执法人员取证很被动,更可能影响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遇到纠纷时拿不出直接证明证据。因此,牌匾、医疗文件等,机构名称需要与许可证上的名称完全一致。普通企业牌匾名称可适当简化 又有人在问了,为什么上述我们提到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门头就可以是“腾讯”呢? 那是因为,非医疗机构则不适应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条例,而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进行管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这就表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店铺的牌匾简略成“腾讯”是没有问题的,只要经过备案就可以。腾讯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牌匾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将: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是特许的加盟店或者授权店,其招牌名称就可以使用授权的招牌,而不一定要用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比如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张三酒店”,但如果获得了“希尔顿”的特许经营加盟权,那么就可以把招牌写成“希尔顿”,这也是没有问题的。 总之,大家在挂招牌的时候,建议多翻翻相应法律,应按照规定悬挂招牌和门头,以免被罚!
商业实践中,店铺招牌往往使用简约的文字。但是,前述文字可能会与他人商标或字号相同或近似,从而引起侵权诉讼。由于店铺涉及提供服务类和销售商品类两种,且提供服务类的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判定相对简单,因此,下述讨论将围绕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判定展开。
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且实际销售的为真品的情况下,仍然可能面临侵害商标权诉讼。在该诉讼案由下,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包括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两类。若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为商品商标,则在通常情况下,单纯的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以视为指示性使用,得以侵权豁免。但是,在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具体包括:第一,该店铺真假混卖,则店铺招牌的使用必然构成侵权性的商标使用。第二,该店铺中同时售卖其他品牌的商品,则店铺招牌的使用将破坏被使用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唯一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他品牌的商品误认为与被使用商标的权利人有联系、产生混淆。第三,超出了指示性使用的必要限度。如,店铺招牌上仅仅标注他人商标,无其他字样;或者,除店铺招牌的使用外,还在店铺所处的商场其他地方的标牌上单独使用他人商标等。
若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为服务商标,该服务商标往往处于第35类之中,包括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类别。因此,问题的核心变成权利人选择起诉的服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与店铺销售的商品之间构成类似服务或商品。对此,本文认为,第35类涉及的服务类别,均是对商业企业(即,外部第三方)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服务。但是,销售商品类店铺的销售行为,系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通常不涉及为外部第三方提供服务,因此,第35类的服务类别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被认定为与店铺销售的商品构成类似服务或商品,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侵害商标权诉讼外,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且实际销售的为真品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字号侵权诉讼。该等情形下,商标权人的商标通常也是其在中国登记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文字号,或未在中国登记,但在中国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外文字号。无论是中文字号还是外文字号,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均涉及店铺招牌的使用是否为合理或善意的问题。本文认为,字号与商标尽管均为商业标识,但是两者的作用却有不同。字号主要用于区分不同商业主体身份,而商标主要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由于两者作用不同,因此,在字号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因指示或描述性使用商标、构成合理或善意而得以豁免侵权的情形。在被诉店铺与被使用字号主体之间不存在投资、授权、加盟或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被诉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字号的行为将被认定构成侵权。
(本文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相关方决策之法律意见。欢迎与作者联系、讨论。)
2023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对注册商标进行轻微改变,且继续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改变幅度较大,导致改变后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一件新商标,且继续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变后使用,无论是否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只要使用的商标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条明确规制此类行为。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8年4月14日印发《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明确“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根据该意见,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方为合法使用。一是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即在每件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二是未对任何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三是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强调的是,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无论是否逐一标明注册标记,亦无论是否对任何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改变,只要组合使用的商标纳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条明确规制此类行为。实践中,有的恶意注册人将他人知名商标拆分注册,然后组合使用,例如将“哈药集团”拆分为“哈集”和“药团”,然后上下排列组合在一起使用,该行为即属于本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18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26853号“
”商标、第715868号 “
”商标是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涉案当事人张某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第34694841号“
”商标。当事人在酒坛、酒瓶上使用“喜缘泰山酒庄”标识,且“泰山”字样较为突出;在经营场所的广告牌、货柜、手提袋等物品上突出使用“泰山”标识。商标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评 析
该案当事人注册有“
”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突出使用“泰山”二字,与商标权利人“
”“
”商标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该行为属于本条规制的行为。
案例19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公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7204104号“
”商标、第7218670号“
”商标是公牛集团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注册第15684397号“
”商标,在第9类“电开关;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等商品上注册第6249950号“
”商标。
2023年8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江西忠管五金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字样、 “
”标志的各种型号电开关7900个、插座 183个。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起,与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保持供销关系,但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和详细账目,未提供进货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货物来源的进货凭据。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开关和电插座上标注的“
”标识与第7204104号“
”、第7218670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通报所在地商标执法部门。
评 析
该案是典型的将多件商标组合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虽然未对任何一件组合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但因组合后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查处,有效阻止了商标侵权人以组合使用注册商标的“合法”外衣,行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违法之实。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规定了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企业字号冲突问题一直是执法部门面临的难点问题之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企业字号主要存在两种使用情形:一是通过改变企业字号的字体、大小、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号;二是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的字体、颜色、书写方式等保持一致。第一种情形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如果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条明确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查处。针对第二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东来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 1007534 号“
”商标是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 42 类“提供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2019 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郴州市永根东来顺酒楼进行检查。经查,该酒楼于2007年 8月注册成立,2023年5月,当事人重新装修店面,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制作了“
” 图文组合标识,在日常使用的餐牌、餐巾盒及名称为“永根餐饮连锁”的微信公众号等商业活动中使用。2016 年5月26 日,当事人以“东来顺”为店招入驻美团平台。苏仙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招牌、日常经营和对外宣传中使用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更换招牌并注销原营业执照后重新注册新公司,苏仙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标识、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该案中,当事人将其登记注册的字号突出使用,构成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法的规制范畴,亦符合本条规定情形。此外,办案人员在线下涉嫌侵权现场和线上互联网平台同时取证,及时处罚,并督促当事人更换企业字号,从源头上解决字号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有力地保护了老字号服务商标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了餐饮等服务行业存在的仿冒知名商标的不良风气。
案例21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庆丰”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庆丰包子铺(以下简称“庆丰包子铺”)以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餐饮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庆丰包子铺主张庆丰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丰曾在餐饮服务业工作,明知庆丰包子铺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仍使用“庆丰”字号成立餐饮公司,并在其官网、店面门头、菜单、广告宣传上使用“庆丰”或“庆丰餐饮”标识,构成侵害庆丰包子铺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庆丰餐饮公司认为其有权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注册为字号,且有权使用经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庆丰包子铺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使用的标识与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庆丰餐饮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开设“走进庆丰”“庆丰文化”“庆丰精彩”“庆丰新闻”等栏目,在经营场所挂出“庆丰餐饮全体员工欢迎您”的横幅,相关公众会将“庆丰”文字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故庆丰餐饮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对“庆丰”标识的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庆丰包子铺的“慶豐”商标自1998年1月28日核准注册至庆丰餐饮公司2023年6月24日成立,已历经十多年的时间;庆丰包子铺的“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也比庆丰餐饮公司成立时间早了近6年。庆丰包子铺的连锁店于2007年被北京市商务局认定为“中国风味特色餐厅”。庆丰包子铺于2007年在北京广播电台、电视台投入的广告费用为131万余元;2008年至庆丰餐饮公司成立之前,其在上述媒体上投入的广告费用为322万余元。庆丰包子铺采用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模式,经过多年诚信经营和广告宣传,取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庆丰包子铺在餐馆服务上注册的“慶豐”商标及在方便面、糕点、包子等商品上注册的“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慶豐”与“庆丰”是汉字繁体与简体的对应关系,其呼叫相同。庆丰餐饮公司将“庆丰”文字标识使用在与庆丰包子铺的上述两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餐馆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庆丰餐饮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易导致混淆。徐某丰曾在北京餐饮行业工作,应当知道庆丰包子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在其网站、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
评 析
该案例中,针对突出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字号的使用方式、商标注册时间、商标知名度、近似程度等。将字号与非显著性文字合并突出使用,客观上使得该字号起到了某种商业标识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庆丰餐饮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即容易导致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22
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侵犯“王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李惠廷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注册第3192768号“
”商标,其认为大连王将公司突出使用“王将”字号,侵犯其“王将”商标注册专用权。再审法院认为大连王将公司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并不违法,但在不规范使用的范围内构成商标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5号判决中认定,虽然大连王将公司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并无不当,但该公司没有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而是在其招牌、招贴和餐具等上突出使用其字号,其所使用的标识“王将”与李惠廷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虽存在一些差异,但这种差异是细微的,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使用在相同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评 析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关法律受到相应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依法按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本条规定了以攀附他人注册商标为目的附着颜色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明确了攀附意图的判定标准。
1986年8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印发《关于注册商标指定颜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在申请注册时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的商标,我局只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即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其指定的颜色可获得保护;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仅保护其黑白颜色。实践中,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时仅能使用其申请注册时指定的颜色;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套用任何颜色。根据上述通知,并结合实践,《标准》规定“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同时,为打击以攀附为目的,并以附着特定颜色的方式,行侵权之实的行为,《标准》作了例外规定。
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被攀附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二是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较大关联性指两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等群体具有较大交集;三是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正当理由使用如涉嫌侵权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
案例23
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注册了第14570255号 “
”商标,指定颜色为白、红、蓝。涉案当事人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
”,未指定颜色。但在实际使用中,当事人采用与注册商标排序方式相同的颜色组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标识。商标注册人认为当事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 析
该案中,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为四边形图形,涉案当事人的注册商标为六边形图形,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对其注册商标附着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颜色,采用基本相同的排列组合方式,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感知上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