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负责人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执照负责人和法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大家知道吗,其实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并非一个概念。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思考一下:甲和乙分别出自100万元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由乙担任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不过当企业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是甲委托丙去办的。那么,在这家公司里,到底谁是法人,谁又是法人代表,谁是法定代表人呢?
法人
法人是一个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单位。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的才属于法人。在成立法人的程序中,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们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属于一个“法人”;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则不是法人。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公司在需要办一件事情时,委派去办事的那个人,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就可以被称为法人代表。根据公司需求,法人代表是可以随时随意更换的。因此在上述例子中,丙是该公司变更手续时的法人代表,但是甲和乙也可以成为法人代表,只要法人授权了即可。
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营业执照里,会有法定代表人一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经工商局审批后就不能随意更换了,所以一般由公司董事长或工厂厂长来担任。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存在以下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正在被通缉;
因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被判刑后执行期未满五年;
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没超过三年;
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没超过三年;
个人负大额债务且到期没有清偿;
其他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现在你能分清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了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对于很多公司来说,公司的负责人就是公司的主心骨,当公司业务发生了变化,主心骨就很可能需要变更,那么广西公司变更营业执照负责人需要什么步骤呢?
广西公司变更营业执照负责人的步骤
第一步,准备以下材料
1.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把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
第三步,待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资料通过之后,就可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了。
到了这一步,其实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的变更就结束了,但是,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变更之后,还需要去变更税务登记,不然一旦管理员依照税务登记上的地址下户核查,而公司又已经不在原地址经营,你公司又存在欠税行为的话,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是很有可能会被认为非正常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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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的经营,不断壮大后,企业都会随着经营的规模,开始往其余的城市展开自己的分公司,扩大自己的经营覆盖面。不过因为分公司是属于非法人机构,因此是存在一个负责人,属于登记内容,因此随着分公司的经营,分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也是有可能发生变更,那么分公司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呢?变更的流程是怎样呢?
一、分公司负责人变更所需资料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4、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分公司负责人变更流程
1、填写分公司的备案变更申请书,主要是填写公司基本信息,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
2、同时需要总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意授权变更以及新任的负责人签字。
3、到相关的工商管理处,就可以进行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然后需要注意变更分公司后续的税务登记以及银行账户信息。
虽然分公司具有负责人,但是其实分公司的负责人也是可以由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任,其次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利义务一般都是约定在总公司的章程内,如果需要变更分公司的负责人,那么就需要由总公司进行处理。总的来说,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流程是比较的简单的,只是需要准备相应的一些材料就可以完成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职务行为认定的讨论意见
近期中院民二庭在审理二审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基层法院在对职务行为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有差异、执法不统一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建筑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外进行交易及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就餐而引发的纠纷上。中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结合相关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讨论意见发放各基层法院,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中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倾向认为:审理有关涉及职务行为认定的案件时,要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六条[1]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结合具体案情对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作出认定。
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1.要审查行为人是以谁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职务行为一般要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但债权人和单位均认可是职务行为的除外。对于行为人以某某单位某某人的方式表达合同相对人的,要结合其它证据对合同当事人作出判断。
2.要审查行为人的身份。只有有权或经授权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人才能构成职务行为,有权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分为三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代表);二是单位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职务代理),对于此类人员所从事的行为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审查要严格,一般要有单位明确的责权分工;三是有单位明确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
3.对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单位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债权人主张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的,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要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四、十五条[2]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筑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外所从事民事活动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职务行为问题
通过讨论,中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倾向认为:项目经理部是建筑施工单位或工程承包人为某项工程施工的需要而设立的内部临时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项目经理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以项目部名义或未经授权以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施工工作以外的活动。凡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项目部名义及未经授权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的施工工作以外的民事活动,如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一般应由行为人个人负责。但债权人和建筑施工单位均认可是职务行为,以及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1.项目经理用单位为其刻制的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2.单位为其支付部分债务,参与了合同的履行;
3.单位成立或认可的项目经理部(如单位通过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经理,在相关合同中认可项目经理等)对外以项目经理部或建筑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且出卖的标的物、租赁物确实用于工程的。
三、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就餐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职务行为问题
中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倾向认为: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按照内部分工具体分管接待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接待工作的部门领导)以单位名义签单的,一般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领导人变更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单位上述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未经单位授权以单位名义签单的,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行为,但债权人和单位均认可是职务行为,以及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它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签单的,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和单位同时认可是职务行为及行为人有证据证明是职务行为的除外。
(1)第十六条职务行为可以区分为职务代表和职务代理。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表,该行为视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行为,行为后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的除外。
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行为后果应当参照委托代理的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
(2)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表见代理纠纷案件时,即要注重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又要兼顾被代理人利益。
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以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为前提,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为条件。
第十五条 在衡量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时,应结合代理原理和经验法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下列情形下不应当认定为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被代理人授权明确,行为人越权代理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3)基于经验法则,行为人的代理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合理怀疑的。
今天,有好友办了个营业执照,看到上面他的名字,高兴地给我说,我以后多了个身份,我是法人了。
我说你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他们有区别吗,大家好像都是这样说的。
我给大家捋一捋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这三个“人”的关系。
请问:到底谁是法人?谁是法人代表?谁是法定代表人?
1.法人通俗来讲呢,它就是一组织,在法律上,一个单位,就是一个“人”,所以就有了“法人”。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不是法人。
2.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或某些事项的代理人。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这个代理人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
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大家应该见过营业执照吧,营业执照里面,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局审批后就不能随意更换,比如公司的董事长,工厂的厂长。
总结:法人是组织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很多创业者在公司规模发展壮大之后就会开始建立自己的商业帝国,往周边的地区开始辐射。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异地的公司是注册成分公司好呢?还是注册成子公司好?别急仔细了解接下来的对比,就可以知道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设立方式不同
1、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对公司设的立条件以及投资方式的要求;
2、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的范围向当地的工商机关申请开设,一般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受控制方式不同
1、一般母公司对子公司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决定等方式达到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目的;
2、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只有负责人的字样。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1、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是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2、分公司的财产不独立,与总公司在财务上是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通常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就是指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而对分公司所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四、子公司与分公司法律地位不同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以及组织机构,并且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以及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与分公司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3、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4、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一、分公司的情况
因为分公司在计算税款时是汇总缴税的,汇总后利润显得就很多,也就超过了小微企业的标准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了,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五来进行缴税,也就是大约五百万。
二、子公司的情况
因为每个子公司都是单独进行税款登记的,所以每个子公司从人员数量还是收入方面都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按照百分之五收税,经过计算大约是一百万,前后节税大约四百万。
所以单从节税方面,成立一个子公司更加合适,这样的公司还需要从实际出发,了解更多关于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和操作方法。
三、注意事项
1、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3、假如总公司将自身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如合并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符合规定,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一个分公司即使指标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该优惠。
四、汇总纳税企业需要提交哪些备案资料?
1、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2、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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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 证券法》 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那么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需要什么资料呢?
今天的“你问我答”
就来为大家解决这个问题!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要:
0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
0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03. 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
04.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原件;
05.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原件;
06.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不一定是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谁担任?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一)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一般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以由前述两种方式产生,也可以规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其他产生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只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只能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方式必为产生法定代表人的方式。
(三)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依《公司法》有关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所以,在此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由董事会决定。而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
(四)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情况
一人有限公司除遵循前述原则外,因其是单一股东,公司章程即由单一股东单独制定修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自然由股东说了算。
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如果老板突然找到你让你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好事吗?答案是否定的。
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对外公示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从外观上应该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责。因此,当公司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时,有可能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风险:
1、被法院限制出境或个人财产被法院查封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如果公司不主动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特别是拖欠劳动者工资,在执行阶段甚至在诉讼阶段,法定代表人有被限制出境的风险;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表象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有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风险。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莫名其妙被法院通知谈话或财产被法院查封后,思来复去才想起曾经因为好心帮忙当了法定代表人。
2、被限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如果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3、被法院进行罚款处罚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企业存在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行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被法院进行罚款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4、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税务方面、消防方面等行政法律法规也都把法定代表人列为第一责任人,如果公司行为存在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被追究刑事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刑法》,很多罪名的犯罪主体为单位,如果公司行为构成犯罪,则法定代表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等。
实践中,如果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犯罪行为及后果明知的话,一般会刻意找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人来担任法定代表人。
另《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的罪名,如果单位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有被判处罚金或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一句话,法定代表人需要要对法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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