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案件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民事判决等案件,北京法院依托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和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法律规定,高效、公正办理司法协助案件,为“一带一路”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法治保障。
在涉外案件中,司法协助案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经常遇到如何准备申请材料的问题。上期“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中,我们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的问题进行了详解,本期继续为大家解答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案件常见问题,以指引当事人了解司法协助程序,提高司法协助效率。
1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提交:
(1)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2)经公证、认证的法院判决、裁定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3)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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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的内容,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
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申请人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2)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3)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该证明书需要另行公证;
(4)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同时需要注意,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附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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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1)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3)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生效;
(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
(5)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
5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2)请求和理由;
(3)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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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23年2月15日施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5)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3)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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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属于特殊的司法协助案件,申请人应当提交:
(1)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说明的除外。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经生效的时间,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可经如下途经证明: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以上是我们对司法协助案件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一步北京法院将进一步坚持首善标准,提高司法协助案件的审理质效,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为“五子”联动发展新格局提供优质法治保障。
供稿:北京四中院
作者:杨宗腾
编辑:袁天鹤 姚日辉
2023年已经过去一半了,相信又到大多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年检审核的日子了。现在可以在网上年审营业执照了,公司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下面就分享一下如何年检营业执照吧。
首先你需要准备:营业执照,还有工商联络员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这个号码没有硬性要求,你自己的也可以。
先在网页上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一个就是。
如果还不清楚下面地址栏里有具体信息,然后再点击“企业信息填报”。个体户和企业用户都是这个入口。
然后选择你所在的省市,再进行信息填报。
到这一步了有很多人都不会了,若你首次填报信息,则需要注册“企业联络员”,在这个页面的底部那一行小字就是。若变更了联络员或者你密码忘记了也不要紧,直接点击那个“重置按钮”。
下面是重置页面,需要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就是营业执照上面的编号,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等。在接下来就是联络员手机号码,姓名等,再输入密码点击保存就可以了。
若你有几家公司,则需要申报完一家后再进行重置另外一个,也可以用公司其他负责人的号码进行重置,自己设置的密码一定要记得哦,每天一个公司只可以注册或重置密码一次。
然后就可以用刚刚的密码登录了,点开“年度报告填写”就可以进行年审了。
一般是选择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填写,因为过完了才可以填写,今年是2023年就填写2023年的年度报告,如果还有2023年以前的也要逐一填写完整。
阅读并同意填写须知。
然后这个是企业年审需要填写的一些信息,有些信息可以选择不公示,有些则是必须公示的信息。
填写好信息后,选择预览,确定信息无误后选择“提交公示”
若是有没有填写完整的信息会提示你要填写相关的信息。
这里就没有填写“特种设备信息”,如果公司没有就要填写0,其他就业人员没有的也要填写0,不能空着。
个体工商户则不需要填写那么多信息,只要填写以下列表里的信息。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并公示”,若填写信息都完成了就会显示“公示成功”。
提交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信息还是修改的,一般是一周吧。所以要仔细核对信息。
好了,今天的分析就到这里了,若有疑问可以留言哦。
阅读提示
经常听到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说“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出事后要法办的人”。实践中,我们很多客户经营着一家或多家正经的公司,却不愿意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让自己的司机或者公司办公室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是为什么?本文作者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经常有客户咨询:到底我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还是派我的司机担任法定代表人更安全?是什么原因让他们觉得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安全”的?
据媒体报道,2023年以来刘强东已卸任名下多家公司职务,目前刘强东仍担任京东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拼多多董事长黄峥2023年辞任董事长。正值职业黄金期的董事长为什么卸任,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营业执照必须登记事项,设立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又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与签字人。
这些规定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独特的地位和权利,权责一致,伴随权利而来的是责任。《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赋予了法定代表人相应义务。权责不一之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重重。那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底有哪些义务,因这些义务会产生哪些风险?
本文全面分析研究了相关法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总结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潜在风险。同时也想告诉读者,只要好好经营公司,其实担任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法律风险。
01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六种法律风险
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全面研究,以及对相关司法案例的梳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刑事、民事、行政上的风险,以及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四类风险又可划分为以下六种风险:
(一)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助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的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需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破产程序中,未履行法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如通过财务账簿等协助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义务,未能履行义务的,需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破产程序中,公司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公司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需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五)因公司事务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因公司诉讼、公司欠缴税款等原因,被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此外,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不经法院许可,不得随意离开住所地。
(六)因公司经营行为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有被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02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承担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董事、监事、高管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会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仅明文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严格来说,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属上述范畴,但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也对公司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法定代表人如果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造成公司利益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参与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被公司追究赔偿责任:
王彦涛、烟台路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6557号】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王彦涛被变更为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公司的股东赵祖言同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彦涛时是打算让其挂名的。但是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多处文件有他的签字,尤其是直接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相关交易文件中,有王彦涛的签字,王彦涛本人辩称对这些文件内容不知情,其仅为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他的签字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公司利益受损。因此公司起诉其承担赔偿责任。王彦涛则主张其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没有勤勉义务,不应承担案涉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1)王彦涛在此前股东朱风雷损害股东赵祖言利益,伪造签名以变更公司股东登记时,予以协助。此外王彦涛在公司多笔贷款、转账等业务中有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些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代表人”的范畴,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
(2)王彦涛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在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对自己签字的材料内容均是明知的,并应承担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3)王彦涛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对公司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现公司要求王彦涛赔偿公司损失及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二)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等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对侵权行为知情且有协助,构成对公司的共同侵权,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股东抽逃出资的单据上签字,协助股东完成抽逃出资,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袁玉岷与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
案件事实▼
2007年9月20日,龙湾港公司和宝纳资源公司共同成立光彩宝龙公司。其中,龙湾港公司应出资2719.2万元。疏浚公司系龙湾港公司的子公司。袁玉岷同时担任光彩宝龙公司、龙湾港公司、疏浚公司法定代表人。
9月29日,龙湾港公司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中1439万元系从瑞福星公司借款。
12月4日,光彩宝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向疏浚公司汇款1439万元,后袁玉岷在光彩宝龙公司该笔款项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签字。事实上,光彩宝龙公司与疏浚公司没有工程合同关系。
12月15日,疏浚公司将该笔1439万元款项又以工程款名义转付给瑞福星公司。
裁判要旨▼
(1)龙湾港公司、光彩宝龙公司、疏浚公司之间通过虚构债务、间接转款用以抽逃出资,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袁玉岷,袁玉岷对三个公司之间抽逃出资的行为应为明知。此外,袁玉岷在虚构工程款以抽逃出资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签字同意,证明他对此已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等,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与协助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无关。故原审法院认定袁玉岷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三)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法定代表人需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破产程序中,公司如有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恶意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也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负责或者协助公司清算的义务,具体包括妥善保存公司相关资料,配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询问等。如果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妨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需就破产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如果公司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低价转让转让等,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法定代表人可以抗辩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其证明责任很大,而一旦无法证明,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清算所需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导致公司清算受阻,法定代表人需因此对公司债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29任建洪与江阴泰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卫继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1229号】
案件事实▼
2023年12月30日,法院受理张玉清申请泰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一审法院依法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泰炜公司管理人。后经法院裁定确认:张玉清享有普通债权646786元、江阴市兴达染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万元。
2023年8月26日,法院作出(2019)苏0281破2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查明:泰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卫继军,股东为卫继军、任建洪;管理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等资料,不能对泰炜公司进行全面清算。
裁判要旨▼
(1)卫继军作为泰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泰炜公司的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有保管义务。
(2)管理人在泰炜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能接管到财务账册等资料,不能对泰炜公司进行全面清算,由此可见卫继军、任建洪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导致泰炜公司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责,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隐瞒、弄虚作假的,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
公司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因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除非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不妥而起诉作出处罚的机关,否则处罚信息一般不公开,因此暂无相关案例。
04
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因不履行判决、欠缴税款、进入破产程序等公司事务,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或者不得离开住所地的限制和约束:(1)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者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司法机关有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2)公司有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3)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经法院许可,法定代表人不得离开住所地。
公司未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行为;
王荣法、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执复20号】
案件事实▼
王荣法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21日,北海海事法院作出(2017)桂72执恢8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金程公司及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王荣法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3年1月8日,被执行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金元。王荣法以其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法院的限高措施提起复议。
裁判要旨▼
北海海事法院的限制消费令作出时,王荣法仍为被执行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程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荣法作为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现王荣法以不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之前也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没有参与和邮轮公司之间的纠纷等为由,请求撤销北海海事法院(2018)桂72执异1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不符合《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解除限制消费令法定条件。因此,王荣法的复议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5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因公司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直接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有被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的过程中,有法定职责,如有需保证员工安全规范作业的职责,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法定代表人会直接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因单位行贿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通亿仕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卫华单位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刑终369号】
被告人张卫华系南通亿仕得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23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单位南通亿仕得公司为在医疗器械推广使用、违法经营检查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卫华经手,先后多次分别向原通州卫生局局长、原通州卫计委主任吴抑非和原通州食药局局长张新民行贿,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裁判要旨▼
南通亿仕得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张卫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法定代表人张卫华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刑。
(二)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造成作业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与王某1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内29刑终22号】
案件事实▼
王某1为阿拉善盟瑞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1雇佣五人装运电线杆。当日18时许,五人在装载电线杆过程中,由于超限超载,导致货车内固定电线杆的钢丝缆绳断裂,电线杆滑落后将站在货车旁的三人压倒,致使两人当场死亡,另外一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裁判要旨▼
王某1作为阿拉善盟瑞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对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因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管理职责,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失火罪
任碧昌、罗光华重大责任事故、失火二审刑事判决书【(2021)赣09刑终13号】
案件事实▼
任碧昌为宜春昱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2月,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任碧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失火罪。
裁判要旨▼
任碧昌身为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的规定,将“三无”产品用于生产,且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力,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造成了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知识和能力,因而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人罗光华在生产中应当预见到泡沫机在加热过程中可能引发火灾而没有预见,导致重大火灾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四)因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代表人被认为属从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龚建平、陈坚、裘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刑终408号之一】
案件事实▼
2023年9月陈坚注册成立中鼎国服(宁波)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鼎国服),并由被告人龚建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由陈坚实际经营管理。
被告人龚建平担任中鼎国服法定代表人,参与企业工商注册、签定相关备案材料、相关合作协议等,并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陈坚,用于企业日常资金往来。
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中鼎国服以国有企业的身份对外宣传,通过发传单、刊登媒体广告以及设立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非法集资,截止案发时仍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裁判要旨▼
(1)被告人龚建平主观上明知中鼎国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按照陈坚的要求,担任了中鼎国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中鼎国服公司成立、业务开展、金融备案等相关活动,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供中鼎国服使用,应当对中鼎国服非法吸收资金承当相应的责任,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被告龚建平辩称,被告人龚建平除了按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办理公司开业和经营所需手续外,没有参与中鼎公司的组织、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也不从中鼎国服公司领取工资和提成,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提供银行卡给中鼎国服公司使用,起到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的作用,应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法律责任。
06
担任法定代表人,到底有没有风险
关于担任法定代表人到底有没有风险,本书作者给出如下几点初步意见:
(一)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常见的风险是公司发生诉讼、出现未履行的判决裁定,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这类措施,法院一般不会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只要公司有未执行生效文书的情况,法定代表人就可能一并被采取限高和限制出境这类措施。且法定代表人要解除这些强制措施,难度不小。
(二)不考虑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侵权事项,直接认定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不多。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参与了公司经营,那么要对自己或者董监高等,侵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
实务中,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会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法定代表人在侵权事项中参与的程度。民事层面,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参与相关事项的标准略低,一般只要相关文件上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能认定法定代表人有参与,除非法定代表人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对相关事项不知情以及确实没有参与。
反之,对于如抽逃出资这类侵权行为,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注意,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有忠实义务,如果对侵权行为知情也应该采取相应行动以阻止,否则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者出席相关会议,一般也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另外,在公司破产时,法定代表人有保存公司账册等责任,如果这类义务没有完成,并且导致了债权人损失,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案例亦较少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针对公司较多,只有在法定代表人知情且参与被处罚事项,才会作出对法定代表人一并处罚的决定。
(四)刑事层面,单位犯罪时,公安机关一般会一并追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事故,法定代表人亦会被追责
在法定代表人确知情或者对相关犯罪起到作用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会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公司过程中有某些法定职责,例如法定代表人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的职责,这些职责并不会因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而不存在,一旦公司出现如失火这一类的重大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会首当其冲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07
关于到底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本文作者提出以下四点专业建议
我们很多客户会咨询:是我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还是让自己的司机或者公司办公室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我们给出如下四点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在自己并不真正参与公司运营的情况下,建议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及《民法典》都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是因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等都参与公司经营,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有一定权利,而担任法定代表人意味着一定的责任,公司董事等在享有权利的情况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承担一定责任,这做到了权责一致。
但是在名义上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却不参与经营决策的情况下,权责不一致,可能出现法定代表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却可能要为实际决策者的错误决策背锅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在自己并不真正参与公司运营的情况下,建议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但确不参与公司经营,建议与指派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大部分情况下,法院在认定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时,会考虑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如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外,同时还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如董事、财务经理等),很可能直接被认定为参与了公司经营。
如果被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却不真正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为避免风险,我们建议与指派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一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事务及债务等不承担责任,如果因公司事务带来损失,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等条款。
在发生相关案件或者诉讼的情况下,类似的协议条款虽然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主体的诉求,但至少能保证其承担法律责任后,能找到最终责任方。
此外,这类协议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在要求法院解除限高措施时,可以起到辅助证明作用。
(三)不参与公司经营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建议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隔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如果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那么我们建议这种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要亲自在公司文件上签字。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最后很容易变成他方用以证明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同时,如果不参与决策,那么我们建议也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不在会议文件上签字。如果出席或列席会议,尽管没有决策权、没有参与决策,也有被用以证明参与公司经营风险。总之,应时刻注意保存自己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证据。
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对签字的文件负责,保证切实知道文件内容,避免因随意在文件上签字给自己带来麻烦,更不应把自己的法人名章交给他人保管。
如果确需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至少应保证自己不在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等的侵权事项的决策文件上面签字(例如在公司内部协助办理抽逃出资之类事项的文件中签字,不能有任何参与的证据)。
(四)保证自己参与的公司决策实现合法合规,最大程度避免个人责任
如果确实参与了公司经营,比如作为控股股东委派的法定代表人,确需参与某些会议,监督某些情况,那么应保证自己参与的事务经过了正规程序。正规程序是合规的保证,以此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个人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无论是否参与实际经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应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履行《公司法》及《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所有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主要规定的是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如有恶意减少自身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17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婷婷(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抖音,企业蓝v大家都很熟悉。自从抖音推出企业蓝v认证后,很多企业都申请了企业蓝v号,提高了品牌曝光度。
2023年3月开始注册抖音企业号。有利有弊,但总的来说利大于弊。于是下半年开始大量注册企业抖音开始运营企业矩阵。
当然,你听到了大量的注册企业号,说明我从他们身上尝到了甜头。今天主要和大家聊一聊企业蓝v的好处,
一、什么是抖音
是企业在抖音平台上的认证账号,需要企业资质认证,用企业名称或品牌宣传品牌、产品、销售的位置。
互联网时代,企业自媒体是一种品牌背书,和企业官网一样。
企业认证年费600元,有活动就免费。
重点:开通庞大的引擎广告平台,可以免费申请认证企业号。
二。
1.注册抖音账号,账号信息(头像、用户名、签名)符合企业认证信息;
2.提交与账户信息对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3.提交加盖公章的官方证明信彩色扫描件;
注意,还需要做抖音蓝v企业认证,并且是网店店主。有了营业执照,蓝v企业才能通过认证。
三。企业蓝v认证流程
1.登录要认证的抖音号,进入抖音后台个人中心-创客服务中心-通用能力模块(官方认证);
注:同一企业实体的注册抖音 numbers最多为2个;
2.认证费600元(有活动时免费),有效期一年,年审需要提交600元;
3.开始认证——填写信息,上传相关资质。
1)选择——企业分类(不知道怎么看营业执照)
2)上传-营业执照和认证申请公函(加盖公章)。个体户需要提供没有公章的企业身份证正反面。
3)上传-其他资质,注意特殊行业需要上传其他资质否则不予审批,比如:
食品行业,需要上传食品生产许可证;
教学培训行业,需要上传《办学许可证》;
行业,需要上传七类之一:保险公司法人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4)填写用户名和认证信息。
用户名,即抖音nickname;使用企业的简称或全称,最好写全称,这样容易通过审核,通过认证后再修改;
5)填写操作员的姓名、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这里的这个抖音号谁负责操作,记下来就行了。最好是写公司的领导,因为后续员工走了还要换。
点击同意并遵守,然后提交。
6)缴纳认证费用,等待审核。
7)通过审核
如果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信息没有问题,很快就会审核通过(一般是当天或者明天),后台会通知。
8)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一定要认真核对,看有没有问题。很多人经常把认证信上的抖音id号拼错;
2)对于特殊行业,必须在其他资质中上传材料。不是提交营业执照就能过关的特殊行业;
3)认证时抖音建议一定要用企业全称,否则会退费。
四。抖音企业蓝v的五大特权
1.蓝色v认证标志
企业形象、认证名称、头像图等。,这些都在增加品牌的权威性。
2.视频置顶
可以放置顶级视频和评论,促进关键内容的传播。
3.主页引流信息
可以在首页添加官网链接、app下载、小程序、店铺位置、电话号码,可以直接导流转化。
4.自动回复私人信息
用户的私信可以设置自动回复语言,减少用户的损失。
总结一下:企蓝v首先是贵公司的品牌推广阵地。同时也可以直接在网上销售交易。也可以引流到自己的网站、店铺等。而且还可以直接放电话联系方式,设置客服自动回复语言。记得吗?
2023年,企蓝v的开业,是公司发展的好帮手。现在注册开通还来得及~
很多刚刚创业的朋友对于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营业执照很容易混淆,认为它们都是一个东西,其实这两种营业执照是不同的。那么小编就给大家讲讲法人营业执照的相关知识。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与营业执照有何不同?
营业执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负责人称为法人代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本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期限是多少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期10年,到期更换。本来是每年3月31日前的年检。目前,新规定每年6月30日前进行年度检查的个人营业执照有效期为4年,年度检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同。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一般有效期为4年,但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需要检查。照片查验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者身份证正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店铺照片。重要的是预审批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检查报告等,应该随身携带。当许可证到期时,需要续办。
由此可见,法人营业执照与普通营业执照是两种不同的执照,各有各的不同的作用和特点,望各位创业者朋友都能分清它俩,以免混淆。
【1】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主体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
【3】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更改经营期限的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4】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企业章程。
【6】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5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各位小伙伴们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
上线新功能啦
快快上车
随我们一探究竟
想了解本人身份信息有没有在全国被用于办理营业执照,免除“被股东”“被法人”的担忧,现在有了便捷通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上线“投资任职情况查询”新功能,居民可轻松获取本人在全国市场主体中作为股东(出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三类登记信息。操作步骤如下:
1.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并打开,点击“其他应用”。
2.点击“投资任职情况查询”。
3.了解查询须知(查询时间为早上6点到晚上8点,须微信支付已绑定银行卡)。
4.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并确认。
5.实名信息验证授权。
6.刷脸、眨眼进行活体验证。
7.确认人脸识别为本人操作。
8.获取查询结果。
阅读下图后请问:到底谁是法人?谁是法人代表?谁是法定代表人?
问答1:法人是组织,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俗来讲呢,它就是一组织,在法律上,一个单位,就是一个“人”,所以就有了“法人”。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不是法人。
问答2: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或某些事项的代理人。
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这个代理人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
问答3: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大家应该见过营业执照吧,营业执照里面,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局审批后就不能随意更换,比如公司的董事长,工厂的厂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一般是不承担责任,其行为行使的相关行为代表公司,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从事民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那么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有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比如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行。
2.行政责任:比如企业在存超范围经营、抽逃税款、抽逃注册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等情形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3.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税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总 结:
法人是组织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来源:我们都是财会人、中华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网校、法豆在线法律咨询
在生活中,公众常常会接触到这几个概念: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但其实很多人并不清楚它们各自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甚至有人直接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画上符号,殊不知在法律上,这几个词却有着天壤之别,其他们之间所担任的责任和义务也大不相同,那么这些词里面的“人”都代表着什么,他们之间又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让我们带着问题往下看
举个例子
a某和b某两人是朋友,二人原本是在餐厅工作,离职后两人一拍即合开了一家特色小餐厅,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因二人经营管理到位,大赚了一笔,于是二人协商,打算通过贷款扩大店铺经营,却不料因疫情影响,导致餐厅生意惨淡,资金链断裂。随后,二人因无力向供货商支付50余万元的货款,供货商便将甲有限责任公司、a某、b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经法院审理,判令甲有限责任公司制服欠供货商的货款,a某和b某则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人
通俗来讲,法人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法律拟制的人,属于是一个组织。在生活中常见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在营业执照里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局批准后就不能随意更换,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或某些事项的代理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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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一组对应的法律概念。就像亲情关系中的“母子”,母亲让孩子听母亲的话,但她会给你绝对的自主权,给你经济上的支持,让你成长,学会做决定,承担责任。
母公司指某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通过某种协议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则是指某公司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母公司)持有,或者通过某种协议会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但是对子公司拥有实际掌控权,能够任命董事会的成员。可通过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和投资决策,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尽管如此,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与母公司一样都以自己的名义运营并独立承担社会责任。当公司发生问题时,二者均以自身资产来承担责任,不会连带到对方身上。母公司是子公司最大的股东,当子公司自身资产无法负担债务时,母公司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分公司是相应总公司的分支结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被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由总行直接控制,在总行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总公司可以对所属分公司的事务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等权利。
总分公司,就像一个母亲对孩子有绝对的控制权,无条件地听母亲的话。母亲不想放手,想要对孩子的一切一手包办,控制资本,做决定,承担责任都想要自己独揽。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的设立应遵循《公司法》中关于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在取得营业执照、办理各类手续后方可营业。
分公司的设立则相对简单,由于其本质上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不必走一般公司的设立程序,只需要由总公司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在办理简单的登记及开业手续后即可营业。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独立的个体。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只能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虽然有实际控制权,但一般不能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命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在重大事项上做出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不仅在人事、财务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其经营范围也受总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个体,因此当子公司出现债务时,应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由总公司来清偿债务。
5.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可以领取带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领取的只是带有公司负责人字样的营业执照。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生产产品时,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本公司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分公司在生产产品时,必须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自己公司的信息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说了这么多,看到这,想必你应该清楚总分公司,子母公司的区别了吧,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评论区讨论。如果喜欢,还请点个赞,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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