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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证件号(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证件号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执照证件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执照证件号

【第1篇】营业执照证件号

大家好,我是齐老师。

如果你们做过亚马逊,都会知道欧洲站一定会要kyc。那么为了加强合规性,速卖通现在也开始需要大家递交股东信息了。如果限时内不递交,那么资金将不能提现。

所以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如何进行认证资料的递交教程。我们先来看几个问题:

问 :我的店铺已经不再经营,但是仍然有资金在国际支付宝账户中,还需要进行商家企业认证信息核验吗?这种情况,还可以提取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吗?

答:如果您已经决定不再经营店铺,则可以不用完成商家企业认证信息核验(kyc认证)。针对国际支付宝账户里的剩余资金,在满足店铺无在途货款,保证金已退还以及各类处罚已 完结等事项后,您可以进行一次性提现的申请。

问:身份证和营业执照需要彩色影印件吗?

答:是的,都需要彩色影印件。且身份证需要上传 正反面。

问:我应该选择哪种公司类型呢?

答:公司类型的选择需与营业执照的公司类型匹配,匹配关系如下

问:股权结构图有什么要求呢?

答:必须包含从贵公司到ubo,各个层级的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信息;股权结构图需经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公司盖章。

问:公司是由法人100%持股,最终受益人应该怎么填写呢?

答:如果是法人100%持股, 法人则是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部分仅填写法人信息即可。

问:商家企业认证信息核验提交资料后,需要多长时间进行审核呢?

答 :正常2-3个工作日即可,我们会尽快完成审核,请您耐心等待。

问 :商家企业认证信息核验审核不通过,会有哪些常见原因?

答:如果您的审核不通过,您可以按照原因提示,重新再次提交正确材料。常见原因如下:

信息输入与实际信息不匹配

注册文件缺失或者未上传完整文件

文件模糊不可读

文件格式有误

非本商户对应的注册文件

文件已过有效期

ubo(股东)持股比例不匹配

ubo(股东)信息不全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递交的步骤:

一、企业基本信息:

2. 企业法人基本信息:

3. ubo(股东)信息:(仅需填写持股比例≥25%的自然人股东信息,持股超过或等于25%的自然人股东均需提供)

注意:

1.上市公司无需提供该项内容;

2.如您的公司无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无需提供该项内容;

3.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25%及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对业务发展有决定权的实际控制人;

4.如您的公司除法人外,无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需在ubo(股东)信息中提交法人信息。

二、材料提交路径:您可由速卖通平台商家后台中『交易-资金中心-支付宝国际账户』跳转至国际支付宝页面。

跳转至国际支付宝账户后,您可以点击页面上方的『立即更新』跳转至信息更新页面:

信息填写页面:企业信息:

注意:请选择正确的公司类型,这个会影响相应需提交的材料关于公司类型:请在“普通公司”、“合伙制企业”、“个体工 商户”三者之中选择一种:如您的企业类型显示为“普通企业(初始化)”,请进行修改,此状态为默认值,请勿直接按此提交,否则您的审核将会被驳回。

法人信息:填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时,需满足以下要求:1. 提交的信息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并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一致;2. 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并保证填写信息与上传证件信息一致,上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影像件,且身份证必须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期、头像,证件清晰有效,且能看清楚底纹;最终受益人信息(股东信息):

1. 上市公司无需提供该项内容;2. 如您的公司无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无需提供该项内容;3. 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25%及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对业务发展有决定权的实际控制人;4. 如您的公司除法人外,无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需在ubo(股东)信息中提交法人信息。备注:“企业最终受益所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以下 简称'ubo') 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25%及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对 业务发展有决定权的实际控制人; 您填写ubo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为了核实您提供的信息, 我们可能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您提供的 ubo的姓名和持股比例等信息的准确性;当您按相关要求提交您的信息与材料,提交成功后,审核结果将会在2-3个工作日确认,并将相关审核结果通过邮件、支付宝国际账户等页面通知于您。

审核中,页面状态:

通过审核后,页面状态:

未通过审核,页面状态:

好了,今天就给大家分享这些,你们一定要记得及时去更新!

【第2篇】营业执照证件号码是哪个

上诉状怎么写?

你知道怎么写一份上诉状才能让二审法官快速地找到争议焦点?

本文通过一起房屋合同纠纷的上诉状教你不请律师也能自己写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电话:xxxxxx。

被上诉人1:xxxx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 。

被上诉人2: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xxx县人民法院(2022)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

没有查清收取按揭费用的公司是否是被上诉人1指定的,该事实是关键事实,因为如果是被上诉人1指定的,该事实也可以证明按揭事宜都是被上诉人1在操办。

事实上,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银行是由被上诉人1指定,上诉人也是受被上诉人1指示向第三方服务公司缴纳的按揭费用,甚至部分房款都是被上诉人1指示上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2,在作为普通人的上诉人理解上,所谓的第三方服务公司、被上诉人2和上诉人1都是一体的,都是被上诉人1利益共同体,都是被上诉人1收费的手段。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未证明被上诉人1xx公司曾向原告做出过可以办理按揭贷款的承诺”系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内容中,被上诉人1销售顾问xxx“你说征信都正常,没有房贷”的话语可以证明被上诉人1销售顾问在合同磋商阶段向上诉人了解了上诉人能否办理贷款的情况,被上诉人1的回答是“征信都正常,没有房贷”,上诉人回答之后,被上诉人1销售顾问的结论一定是“征信正常没有房贷就可以贷款”,否则就不会有合同的签订,

如果销售顾问在合同磋商阶段核实了上诉人是否有其他商业贷款,上诉人当时撒谎说没有其他商业贷款,那么其在后期的聊天记录中应该问的是“你说征信正常,没有房贷和其他商业贷款”,没有这样问说明销售顾问在合同磋商阶段就没有核实上诉人是否有其他商业贷款。

上述证据与上诉人提供另案生效法律文书(2021)豫xx民终xxxx号案件中与本案同样楼盘的另外购房者在起诉时事实理由部分的陈述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在合同磋商阶段,销售顾问在了解上诉人的情况后告知上诉人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的办理是被上诉人1在主导和办理,上诉人只是配合。

2、根据房地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合同磋商阶段被上诉人1为了促成交易对贷款事宜大包大揽是现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真实的交易习惯,为了促成交易承诺可以办贷款,让购房者先交钱,才符合正常的销售心理和销售现状。

卖房时销售顾问不可能告诉购房者“你自己去问问能不能贷款?如果能再来买房”,较大概率是承诺自己非常了解贷款政策,给购房者进行说明并了解购房者的真实情况后,告诉购房者“你可以贷款”,才能促成交易的达成,购房者基于对销售顾问的信任才签订的合同。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没有认定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内容见下图)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款明显与双方真实交易情况不符,且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系无效格式条款,不能因该条款认定上诉人有过错。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具体到本案中,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为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存在如下情形:

1、与合同实际履行不符,根据上诉人证据可以证明系被上诉人1在了解上诉人情况后明确告知其可以办理贷款,而不是上诉人主动了解贷款政策,贷款的办理是被上诉人1在主导;

2、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限制了上诉人无法贷款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诉人没有能力全款买房,能否贷款是决定是否买房的决定因素,如果上诉人知道不能贷款就不可能决定买房,该条款内容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且限制了上诉人无法贷款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3、该合同文本系被上诉人1提供,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1没有就该条款向上诉人进行充分说明和明确告知,庭审时被上诉人1也认可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就该条款向上诉人进行充分说明和明确告知,因为被上诉人1觉得该条款没有加重上诉人的责任并限制了上诉人无法贷款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4、上诉人提供的参考案例(2021)豫xx民终xxxx号,同样的楼盘,同样是因为买房人有其他负债无法贷款,同样的“格式条款”,同样是被上诉人1承诺操办贷款,二审法院没有依据该“格式条款”认定购房者有过错。

(二)认定上诉人“不享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系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具体到本案中,目前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上诉人也没有能力全款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不批准贷款的原因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就存在的贷款,不是上诉人的过错,且本案中被上诉人1具有明显的过错,即使被上诉人1没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四、被上诉人1一审答辩意见第三条提到的国家鼓励交易、维持市场稳定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一)上诉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房价下跌,上诉人首次向被上诉人1表达解除合同的意向是在房价下跌之前。

双方签订合同是在2023年底,配合被上诉人1xx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是在2023年,批贷不成功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1解决问题或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一直推诿搪塞,上诉人无奈诉诸法院请求解除合同,2023年房子也并未降价。

(二)上诉人解除合同是因银行不批贷款造成的造成无法贷款,进而无法买房,不批准贷款的原因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就存在的贷款,不是上诉人的过错,上诉人积极缴纳按揭费用,说明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是可以办理贷款,一直在积极配合办理贷款,上诉人不存在恶意解除,不会给进行正常买卖的业主造成任何示范效应。

(三)楼市的疲软自有其原因但无论如何都不应以牺牲善意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来为大环境买单,这不仅仅超越了道德绑架的范畴更是亵渎法律,有失公允。

综上,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xxxx县人民法院(2022)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第3篇】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11月4日,西安经开区餐饮店经营者拿到了自己期盼已久的营业执照,这是新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后经开区首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营业执照。这张执照的顺利发出,意味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在经开区已全面施行。

新下发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为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品牌影响力的良性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照《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针对区内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实际需要,结合企业登记的经验做法,参考了各种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律法规权责风险分析。在出让方和受让方对转让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主动靠前服务,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了经营者变更。

今年3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经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条例相关的材料规范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颁布,对当前的登记工作拓展了新的领域。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让,对于稳定经济形势、保护老字号特色餐饮店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下一步,经开区将进一步结合主体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优化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变更、转型等业务流程,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确保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活力,间接为保障民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营业执照证件号(3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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