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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营业执照(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出售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售营业执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售营业执照

【第1篇】出售营业执照

导读

时代越往前,科技越进步,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其中公民的个人信息成为了重中之重,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办法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并借此牟取利益。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可以借身份信息去做各种各样的违法事情,这样不仅侵害公民个人的权益,更易诱发其他关联的犯罪,扰乱社会秩序,成为了社会极不稳定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

案件回放

案例1:购买身份证,构成买卖身份证罪

2023年3月份开始,阿华通过在网上进行百度搜索关键词“身份证”等信息的方式,从网上购买居民身份证,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到 阿华指定的地址,并交代其妻子签收。2023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在 阿华住处缴获居民身份证136张,其中与常住人口信息一致、芯片能正常使用的身份证92张。

阿华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购买有效的居民身份证92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2 :贩卖身份证,构成买卖身份证罪

暂住在杭州的江苏姑娘赵某和安徽姑娘张某是同事,同为90后,曾在娱乐场所上班。赵某从去年3月开始,以300元到350元一张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了16张身份证在微信朋友圈里叫卖,张某以每张700元的价格买了两张。检察院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对两人提起公诉。赵某和张某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总结

在2023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刑法中关于买卖身份证的法律适用,将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罪,解决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和混乱。这将对于那些投机取巧,买卖身份证获取暴利的不法分子,明确地规定这种行为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买卖身份证件罪是行为犯,买卖身份证件的个数和获利只作为情节考虑,故一旦有购买或者贩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不论数额或者是否获利,都触犯了本罪。

律师提示

身份证号码是国内居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所以不能和银行卡一样挂失作废。身份证丢失后就算挂失补办,之前丢失的身份证号码也是存在的,而丢失的身份证件还有它的功能。二代身份证存在一定的漏洞,像网吧、酒店等需要身份登记的地方,只能通过身份证读取公民出生年月日、性别等基本信息,但看不了身份证遗失或补办信息,所以才会有不法人员不惜花高价,购买跟自己长相相似的身份证。

目前市场上交易的身份证分为两种,一种是别人遗失或被偷的身份证,另一种则是制假分子制作的身份证。假证和真证的最大区别是假证里面没有磁条,不能经过电脑扫描核查。身份证一旦流入黑市,会被不法分子拿来冒用,这会为失主埋下多重隐患。因此一旦发现身份证丢失,最好在第一时间登报挂失,并到公安部门补办新的证件,同时可以登报声明,因为登报声明能在身份证被盗用后,起到一定的避责作用。

【第2篇】企业营业执照出售

基本案情

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等五人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再出售,从中谋取利益,最终均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3年5月份以来,经刘某某(已判决)介绍,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等5人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将办理营业执照(包括公司对公账户)贩卖给邵某某(已另案处理),王允某、韩某甲等五人分别获利4000元至2000元不等。其中,王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7套;韩某甲买卖公司营业执照5套;张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4套;郑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4套;韩某乙买卖公司营业执照4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张某某、郑某某、韩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有视为自首情节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和依据,制作、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诚信。任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因对公账户转款数额大、限制少,成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转移资金、洗钱的重要工具。

公司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分子为了使用对公账户,需要连同公司营业执照一起买卖。本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等五人注册空壳公司,卖掉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给不法分子从事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证件管理秩序,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法,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惩处,而且其信用支付权限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第3篇】营业执照出售

关键词:刑事 /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裁判要点

被告人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出售获利,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房某等21人在郑州市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出卖获利,同时利用各自身份信息在郑州、重庆等地办理营业执照后出卖获利。公诉机关指控房某注册营业执照5套并出售获利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房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理由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注册了5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其中3个办理了对公账户并出售,获利2800元。其他被告人各注册有不同数量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全部或部分出售获利。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房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后语

上述案例来自笔者亲办案件,所用名称均为化名。在法院一审受理后才介入,此时被告人已被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笔者接受指派后及时向承办法院阅卷,仔细查阅并核实案件相关证据,发现检察机关指控买卖套数仅为注册套数,并非实际出售套数,庭审时与承办法院积极沟通,成功辩护更改了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从而减少了主刑及附加刑部分刑罚(ps:开庭时被告人已被羁押6个月有余,缓刑无望,最后于圣诞节当日释放)。

笔者毕业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刑事侦查技术、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现为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办执行代理、债权债务、保险理赔、民间借贷、合同、公司法务、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纠纷诉讼与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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