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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4 11:41:01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增加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第1篇】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需要什么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的手续有哪些

1、先变更许可经营范围,再变更营业执照范围;

2、如果需增加生产的许可经营范围则是非常麻烦的。首先你向加工消防灭火设备的发证部门申请增加生产消防栓应急照明的许可范围。这个申请环节最是麻烦,可能还需要向质监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这个环节就麻烦,耗时也会很久。

3、增加了许可证的范围后,再增加范围执照范围,这个环节非常简单。找工商局准备资料第二天就能下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想要进行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话,首先需要进行填写关于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然后需要将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内容都填写上,再向工商局进行提交准备好的资料,这样就可以。

参考

^营业执照 https://www.91kaiye.cn/

^经营范围 https://www.91kaiye.cn/jyfw/

【第2篇】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增加

有一位小伙伴私信小金:我前段时间在南宁成立一家商务公司,但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经营范围没有选好,现在想增加经营范围,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南宁商务公司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1.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 公司要增加的新经营范围;

3.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4. 股东会决议;

5.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公司新章程;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经营范围这块,小金还要提醒各位小伙伴几点:

1. 如果你是刚注册的公司要填写经营范围或者是公司成立了一段时间需要增加经营范围,都不要填写太杂,一定要根据实际业务来。

2. 如果你需要核定征收,那么经营范围里就不能有不能核定征收的项目。

3. 经营范围在填写的时候,最好把主营的项目放在前面。

4. 如果经营范围里有许可项目的,一定要记得去办理相关的许可证。

以上就是南宁商务公司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添加经营范围或者是不知道这个经营范围添加的是否合适,你可以找代办公司进行咨询和代办,代办公司不仅能让你省时省力又省心,还能避免在经营范围变更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找代办公司进行代办经营范围变更是个不错的选择!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3篇】营业执照增加经营项目

公司在注册的时候,是需要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的,那么在南宁,公司营业执照需要增加经营项目时,该如何办理?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界限。简单来说,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

那么在南宁,公司营业执照增加经营项目,你可以准备好资料,自己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除此之外,你也可以找代办公司进行代办变更。

你知道公司营业执照增加经营项目需要什么资料吗?

1.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公司股东会决议;

5. 新的经营项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最后,关于增加的经营项目,并不是说你想增加什么经营项目就能增加什么经营项目,第一,不允许经营的项目是肯定不允许增加的,并且还需要注意,有的经营项目会涉及前置审批或者是后置审批,一旦涉及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都是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的!第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要太杂,如果太杂也是很容易被驳回的!

以上就是在南宁,公司营业执照增加经营项目如何办理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4篇】营业执照增加营业范围

小编今天整理了增加经营范围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增加经营范围需要什么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 全体股东签名。 4、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名。 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6、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所以,当我们要经营的业务不在我们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时,我们就要到工商局进行营业范围变更。

增加经营范围办理流程 1、先到工商局领一份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按要求将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内容填上 3、按工商局要求准备的材料递交 4、5个工作日出营业执照 5、执照出来以后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综上,营业执照上面想要增加经营范围,那么就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根据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变更,以上就是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认真阅读进行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5篇】营业执照增加项目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其营业执照上,都注明了具体的公司经营范围。而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界限,公司的经营项目必须要在该范围内进行。那么,企业如若进行业务拓展或改变经营方向,需增加或削减经营项目,应怎样进行经营范围变更呢?接下来,顶呱呱公司变更将对“公司的营业执照怎么变更经营范围”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解答!

一般来说,进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变更,企业需明确以下两方面事项:

1、变更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这些材料主要包括:(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加盖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如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并由股东签字或盖章);(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2、变更经营范围操作流程

一般情况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基本按照如下程序来进行:

(1)召开股东会自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以及原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见上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最好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交纳变更登记费用)。

(6)然后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这一步向所属税务机关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就可以了。至此,变更经营范围相关操作全部完成。

【第6篇】营业执照如何增加经营范围

许多公司的方向和准备在成立公司之前就要确定好,比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日后就需要变更经营范围,这就包括了公司经营范围增加的情况。那么大家知道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需要什么资料吗?小编将在本文为您进行相关介绍。

一、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需要什么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名

5、股东会决议 全体股东签名

6、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所以,当我们要经营的业务不在我们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时,我们就要到工商局进行营业范围变更。

二、方法和步骤

1、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

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然后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最好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了(需要交纳变更登记费用);

6、然后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这一步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7、除了变更税务登记证,还要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就是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介绍,建议大家在开始注册的时候就尽量填写完整,后期也可以在进行变更,但是相对比较麻烦。您也可以交给代理公司来为您处理。

【第7篇】营业执照怎么增加股东

有很多债权人打赢官司了,债务人却仍不还钱,尽管如此还是抱着希望申请强制执行,以为有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债务人就会原地伏法,乖乖还钱。

却不料在法院展开调查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早就已经将公司资产转移,造成公司账面无资产的假象,致使无表面财产可供执行,故而终本。这把很多债权人愁坏了--我的债权难道真的没办法实现了吗?没有办法了吗?

有办法的。公司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换言之,公司没有财产,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责任。

2023年新《公司法》的修改中,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缴纳期限均交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同时,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审查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

举个例子:

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股东a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2023年5月10号之前缴纳完毕,股东b认缴出资额300万,2023年1月10号之前实缴完毕,股东c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2023年2月10日之前实缴。2023年2月11日甲公司股东均完成实缴。

20221年9月30日,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乙公司500万债务。此时,乙公司可以申请调取甲公司的工商信息,审查甲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间以及出资情况,请求甲公司股东a、b、c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运作的主体实质上是个人,当所有股东均已经完成实缴出资,但是公司表面无资产。一可能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受让股权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二可能是股东抽逃出资;三可能是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

以上几种方式都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可通过以上情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以上情形是如何认定的,跟着小编往下看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

股东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一般的操作是从股东个人银行账户转款至公司银行账户,并明确注明为投资款或出资款字样,这样可以直接明了的表明该部分款项是自己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非是其他用途的款项。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以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该实物或者权利应当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以及可以依法流通转让。此外还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相关的权利人由股东变更为公司,这样才能算是履行完出资义务。如果未完成以上程序,应认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哪些出资方式不能直认定为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为公司偿付对外债务,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工人工资、购买办公设备、支付经营往来款等,这些方式不构成履行出资义务。

因为如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意思表示,股东与公司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该资金并不会当然转化为公司资本。这些方式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也不相符。

如何认定受让债权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合法的股权转让须支付合理对价。有的股东为了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股权,试图脱掉股东的外衣,免去承担债务的责任。这属于恶意转让债权。

此时可以查看原始股东转让债权时是否合乎规定,受让股东受让股权时是否已经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如果没有,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原始股东或者股东受让股权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也就是说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的转让人责任,并不因股权转让而减少或者减轻。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实践中,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还有:

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转出;

公司通过清偿、抵销等方式为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公司财产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

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

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等。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还有以下几种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在管理人清算中,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加速其出资义务到期。

就是说公司注销必须进行清算,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无偿接受了公司的财产,而公司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应当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财务独立,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均是股东完成实缴义务或者是公司注销的情形,如果被执行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期限未到期,应当怎么办?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公司退出之前,股东的出资义务需缴纳完毕,未到期的,可加速到期。

4.公司破产中,股东的出资义务可加速到期。

相关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小表妹在此提醒:

终本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回款的希望就为零。

只要积极地查找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扩大被执行人的主体,扩大执行的射程范围,不断推动案件的前进,回款的几率大大的有。

如果不想事事亲力亲为,可以委托专做执行的团队,可以少走弯路,减少奔波。

《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7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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