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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多少钱(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1 09:48:03 热度:9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办理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多少钱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多少钱

【第1篇】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多少钱

无论对于个人或者公司来说,没有营业执照是不能进行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这很明显的可以看出,对于所有创业者来说,营业执照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须要办理的。但现在很多人对于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和要求还不了解,针对这个情况,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办营业执照的地方叫什么以及办营业执照多少钱

一、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大家都知道办营业执照是一个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很多材料,只有材料完整规范才能正常办理营业执照,那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呢?

1、办理一个公司的营业执照,那么需要经办人的身份证,如果经办人并不公司的法人,此时要将法人的身份证也准备好。另外将身份证的复印件准备两份,工商部门需要留取两份作为审核和入档的需要。

2、如果你的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作为法人你没有办法到场的话,那么你必须出示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主要说明一下你委托权利给经办人,让经办人全权负责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办理。

3、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还需要准备好一份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这份申请书一定要全面的说明才能够得到批准,内容不详细很难通过审核。

4、我们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还需要将自己公司的法人、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准备一份,要详细的说明公司的任职人员情况,以便工商部门审核的时候,进行具体的核对。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也需要我们准备好,你最好先去工商部门进行办理,名称下来以后,再办理营业执照!

6、你的公司要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要准备好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以及房产证的复印件。如果是租赁的话,那么需要有房屋租赁合同!

二、办营业执照的地方叫什么

对于很多第一次创业的小伙伴来说,办理营业执照是第一步,只有有了营业执照才能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办营业执照应该到哪里去办,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办营业执照的地方叫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工商局,这也是营业执照的发行政府机关单位,在全国每个地区都设有工商部门,想要办理营业执照可以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具体咨询相关事宜。

三、办营业执照多少钱

营业执照是开办公司和个体经营必须要的证件,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对于这个缴纳的金额很多人都不清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办营业执照多少钱?

1、核名:免费

2、工商执照:免费

3、刻章:100-650元(公章150/财务章100/法人章100/合同章150/发票章150)

4、税务报到(国地税ca证书):120-400元

5、印花税: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我们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例,则需要支付印花税500元)

总计:320元-1200元左右 (以上费用各地会有误差,请以当时情况为准。)

办理营业执照还需要到银行开户、社保开户、公积金开户。如果这些你都是通过中介代办的话,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如果不是则不需要花费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办营业执照的地方叫什么,办营业执照多少钱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第2篇】养殖场办理营业执照

养殖场的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有些情况是占用林地,这就需要向相关部门去申请,毕竟林地不是可以随便就可以占用、开发、使用的,只有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使用。那么,怎样申请林地办养殖场?附林地建养殖场注意事项!

一、怎样申请林地办养殖场?

计划建养殖场首先得去相关部门单位去申请林地使用权,办理相关的证件、执照,只有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建养殖场,林地的使用是有要求的,不能私自开发占有,因此要先去当地林业部门去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去林业部门申请林地使用权;

2、到土管、规划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3、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信息;

4、凭工商部门的《核名通知书》,到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登记备案;

5、最后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去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二、林地建养殖场的注意事项

1、合理规划

林地建养殖场要根据林地地形、类型去对养殖场规模、建造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最好先实地考察林地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等,通过合理的规划处养殖场建设图纸,合理利用林地面积。

2、合理布局

对于林地的使用有规定的,不能随意砍伐,破坏林地的生态。那就需要合理的布局,对养殖场进行改造,建设养殖场要依据林地地形,特点来建造,要尽量保护林地的原始面貌。

3、生态保护

建设养殖场的同时要对林地生态进行保护,养殖场的建造可以是分散的,以不破坏林地面积为准,依托地形建造养殖场。形成养殖场与林地共存,互利的养殖模式。

4、养殖对象

养殖场的建造要根据所养殖的对象进行建造,不能让动物轻易破坏林地,对林地生态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养殖场所养殖的动物要考虑是否能够与林地相互共存。

以上就是关于申请林地办养殖场的全部内容介绍了,提醒大家使用林地建养殖场一定要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不能擅自开发占用。

【第3篇】郑州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今天一场新闻发布会

带来一个好消息

在郑州办理居住证

更快更便捷了

网上快速核发居住证

15日内可拿证

郑州市有很多外来人员,不少人员受“居住登记满半年办理居住证”条件限制,无法办理居住证或无法及时拿到居住证。

现在好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快速核发居住证,不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限制

1.近一年在郑州市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

2.在郑州市购房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已办理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满半年;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满半年的。

3.在郑州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半年的。

4.经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直接申领。

5.夫妻双方一方为郑州市户籍人口的配偶可以直接申领。

发布会透露,自即日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群众,只需微信关注郑州市政府“郑好办”或郑州市公安局“郑州警民通”公众号,实名认证后即可自助申报,全部流程网上办结,全程“一次不跑”。

具体怎么办

小编手把手教你

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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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郑州警民通”为例

进入公众号

点击下面菜单“快速办理”

点开菜单后

点击“居住证办理”

进入办理页面

需要提醒的是

如果你没有实名认证

一定要先实名认证一下

一般情况下

办理居住证需要点击

“申报暂住登记”

然后进入办理页面

首先要花至少30秒时间

阅读相关须知事项

小编认为

具体事项很有必要

认真阅读

有五类网上可申报的类别

要看清楚哦

如果你是借住朋友家

那么就不在上述五类情况中

要看清楚下面的提示

点击“我知道了”

就可进入选择页

以租房为例

来看一下申请页面

按照上面提示

需要填写的项目

要填写准确

需要上传哪项材料

直接在网上上传即可

实现“零跑腿”

实现“零排队”

也实现“零复印材料”

而且

登记完成后

还可选择

“快速核发居住证”

符合下面条件

即可快速核发

不用等上半年

这样算下来

十几日内

你就可以拿证

仅此而已吗

不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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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不想跑腿去拿证

还可以选择免费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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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只需按要求填写及上传资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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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该怎么办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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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郑州警方的便民服务点赞

来源:河南法制报

编辑:张可

【第4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便利化程度。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有限合伙人外,申请人应当将其他合伙人均登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利害关系人就市场主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依法受到任职资格限制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经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市场主体设立后,前款规定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类型(组成形式)、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需提供公证文件的除外。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及具体变更事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

(二)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者补充的合伙协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的,应当按照设立时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币种发生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改制为公司,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成员数低于联合社设立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达到法定条件。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第五十一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

(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于15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吊销情况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

第六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申请人,包括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依法设立后的市场主体。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八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

第八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9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2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综合编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5篇】网上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新办个体户,如何在网上登记?4步就搞定!赶快来看看如何操作吧!

一、 新办纳税人免登陆

1. 以上海为例,登录上海税务网站。

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进入办理页面;点击右上角登录【免登陆功能】,选择【新办企业快速通道】链接进入操作界面。

2. 在页面需输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和经办人信息并提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就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

“经办人”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

知识点:

经办人将作为新办企业的办税员进行信息采集并进行验证,业务办结后,税务机关将发送短信至该经办人填报的移动电话。

二、 新办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

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引导操作人员完成新办企业相关涉税事项的申请和信息填报工作。

1. 登记信息确认(必选)

标“*”为必填项。系统自动调取工商部门采集的共享信息显示在界面上,这些信息是不能修改的。请核实,若与实际不符,纳税人需前往工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

2. 完善涉税信息(可选)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这2个子事项均为可选项,其中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默认勾选可取消,网签三方协议需手动勾选;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业主个人银行账户签订三方协议,账户性质为业主“个人储蓄账户”,纳税人名称后台默认为企业名称。“账户名称”系统将自动带出业主名字,可修改;(账户名称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为企业名称)。三方协议信息填写内容根据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带出。

知识点:

存款账户信息中的账户名称和纳税人名称不一致,或者选择的银行信息不支持网签的,需要线下签订三方协议。

在订单办结后,请至“进度查询”中打印已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前往开户银行签订协议,然后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三方协议验证。

三、 提交申请,收取短信

1. 提交信息前,请认真预览核对填写的信息是否准确,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填报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选择相关事项进行办理。

2. 请下载查看《新办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确认填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可在受理后的当天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收到手机短信息提示后,根据短信提示信息进行办理。

四、 办税进度查询

新办纳税人套餐的办理进度可在登录前页面下方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新办纳税人套餐-办税进度查询】中查看,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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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方式:

1、准备好名称等信息材料,到有管辖权的工商所进行申请;2、名称通过后,进行开业登记申请,填好表格,工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3、工商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所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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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个体营业执照的办理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那么营业执照应该怎么申请呢,接下来就教大家怎样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1.核准名称

①时间:1—3个工作日

②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③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要重新核名。

2.提交资料

①时间:5—15个工作日

②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③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的通知书。

3.领取执照

①时间:预约当天

②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的通知书和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③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7.住所的使用证明。

公司注册有哪些误区:http://www.ylkip.com/gongsizhuce/559.html

个体工商户执照变更;http://www.ylkip.com/gongsizhuce/431.html

【第8篇】商铺营业执照办理

当电商对传统的各行各业都造成冲击的当下,实体店出现大量的关店潮现象,那么实体店还能走下去吗?

南宁商铺云认为,实体店依然具备不可替代性

单论一点,实体店的线下体验就是其他渠道无法代替的。比如理发、健身、餐饮等项目,是电商渠道无法实现的。

所以说有人有社会的地方就会有实体店,实体店不可替代也不可能消失。并且随着实体店的不断升级,线上线下渠道结合,实体店将迎来更好的机遇。

如果你也有开店的想法,那你看这篇文就看对了。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开一家实体店具体的流程及步骤。

开店流程及步骤

01

制定计划

开店前要制定一定的前景规划,包括确定开店类型方向、用什么方式开店(自己开、合伙开、或是入驻加盟体系)等。

此外,还有开店的速度、开店的规模、新店的发展前景等方面的评估。对于个人投资者,开店计划往往更应重视短期的经营预测而不是长远的开店规划,所以开店前要做好规划。

▲示意图(图源网络,侵删)

02

进行市调,选择适合的项目

考察当地市场,留意市场信息,对自己开店的成功率进行评估。

比如你想做个服装店,那你需要确定好卖的服装的类型,进行市场调查,包括市场饱和率、市场购买力、进货渠道成本等等。

03

选择开店地域

选择开店的地域时,通常要分析自己的经营优势,先在竞争较小的中心城市开店,然后以此为轴心向周边城市辐射,这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方法。

▲示意图(图源网络,侵删)

04

寻找店面位置

选择好开店的区域后,就是选择店面的地址。

通常选择店面地址,应该注意三大点:交通方便,客流量要足够大,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这是开一家实体店的流程关键的一点。

05

制定开店前的实施计划与装修

选择好店面和项目之后,需要做好一系列的时间安排,如加盟事宜,装修培训,以及后期的经营管理问题等。制定好日程安排,按计划实施。

▲示意图(图源网络,侵删)

06

确定货源

货源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店面经营成本,需要花较长时间寻找质量和价格都不错的货源,所以在店面装修期间就可以去寻找了。

07

办理开实体店的相关证件

还要记得,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登记注册。

准备好以下材料:你所租店面的租赁合同 《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可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照片数张。

带好材料到所在地工商局填写相应表格办理《营业执照》,等营业执照办好后再到税务局(国税、地税)去办理 《税务登记证》。

08

前期推广

开业前可以适当地进行宣传造势,装修期间店铺围挡可以做些关于店铺详情的宣传。开店前做个开店策划,给消费者留个好的开店印象。

▲示意图(图源网络,侵删)

09

试营业

试营业期间一定要把握自己的库存,每条线的产品不要拿太多,但是产品类型可以备全一点,通过试营业的销售数据,来分析以后要重点销售的产品。

开店,你不要以为这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开店前掌握开实体店的流程还是很有必要的,起码让自己能有准备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安排。

了解了开店流程之后,操作起来便可以得心应手,不至于遇到突发情况手忙脚乱。

-end-

本文转载自「南宁商铺云」微信公众号,南宁商铺云(gxspyun.com)是一个从事经营商业地产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为商家和商家,商家和客户提供一个更直接的交流平台,提供专业的网上找铺信息服务。

【第9篇】小型餐饮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注意看!

这条微信里都是干货!

值得你收藏!

为方便辖区群众办事,促进全区政务服务提档加速,近日,未央区从群众立场出发,认真梳理群众和企业关注的重点事项,推出“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礼包,让企业和群众一图读懂办事流程、一次备齐相关资料,真正实现了不跑腿、少跑腿,“一件事一次办”。2023年4月20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出第一批“一件事”套餐服务礼包汇编,共涉及个体和企业“一件事”45项。

4月28日起,“长乐未央”推出“便民服务”专栏,小央将每天推出一张图,用图解的方式为您详尽解说各种事项的办事流程及注意事项,您只需要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就可以轻松办完各种审批事项。

快来一起看看吧!

所涉及的许可:

1.小餐饮经营许可

2.门头牌匾的备案

可能涉及的许可: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地址:未央路与政法巷口未央大厦b座3楼

综合咨询:029-62737988

消防部门:029-86252330

环保部门:029-63602613 029-63602617

烟草部门:029-68220733

·特别提醒·

如果您办理的业务中涉及到门头牌匾,请务必提前打印以下表格,并持表联系物业盖章。

西安市牌匾标识设置审查登记表

【第10篇】天津营业执照办理

现在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年代,

那么在短视频平台创业开店铺有什么要求呐?首先从今年开始个人开店铺已经变的非常困难了,各个平台都要求有营业执照才能入驻开店。

那么问题来了,营业执照要怎么办理呐?是选择注册公司营业执照还是个体户呐?

这个主要看咱们面对的客户群体了,如果客户群体以个人为主,那么建议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入驻短视频平台;如果咱们的客户群体以企业为主,那么建议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入驻短视频平台。

好了,公司营业执照咱们按下不表,咱们今天就聊一聊如何申请个体户营业执照:

客户需要提供材料:

经营者一寸照片

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经营者联系方式(真实有效能打通)

个体户名称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租赁合同

注册地址房本复印件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到所属监管部门就可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下来之后就可以到相关短视频平台按照流程注册了。

是不是很简单?

联系热线-----公众号胖仙鹅

【第11篇】委托办理营业执照

随着社交电商、直播电商、新零售的发展,电商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越来越多的创业者瞄准了各大电商平台,摩拳擦掌迎接挑战。但现在的电商行业早已不是十几年前那个野蛮生长的阶段了,监管政策不断出台,电商经营者需要市场主体登记已成为电商创业的基本条件。

代办营业执照需要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企业字号、注册资金等。

另外帮人代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具体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登记的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供有关许可证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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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办理养生馆的营业执照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汪某在x县工商局登记办理了名称为“x县x美容养生馆”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化妆品零售、保健食品零售、美容服务等业务。2023年底2023年初乔某陪同同学到汪某经营的“x美容养生馆”祛斑,期间乔某对汪某实施的祛斑过程有所了解,汪某还告乔某希望能帮助介绍顾客到其美容店祛斑,可给乔某适当的介绍费。

2023年3月乔某将汪某对外实施美容祛斑的情况向同样有祛斑需求的网友张某1进行了介绍,并将汪某的微信号推荐给张某1,由张某1通过微信向汪某咨询祛斑方法、祛斑产品及祛斑费用等情况。

汪某邀请张某1在店里吃过晚饭后张某1介绍祛斑产品,并递给张某1一瓶“洋甘菊”牌洗面奶让其清洁面部。张某1清洗面部后,汪某张某1签订了治疗费为4000元的祛斑协议,随后张某1通过支付宝向汪某实际转账4300元(其中4000元服务费、300元祛斑产品费)。后汪某张某1躺在店内床上开始对其进行面部祛斑治疗。

汪某首先将自己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印刷有b字样的麻痹膏涂抹在张某1脸上,使用了约一支半麻痹膏,约半小时后,汪某用面巾纸去除张某1脸上的麻痹膏。随后,汪某用注射器抽取3年前在向某处购买的祛斑药水约4-5毫升,抽取3年前在云南永善县一私人药贩处购买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约1毫升。汪某将抽取的祛斑药水、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混合后,用棉签蘸取药水在张某1的面部进行反复涂抹。

约10分钟后,汪某发现张某1嘴角有少量白色泡沫,无法言语、意识不清,当即用手掐住张某1人中穴对其呼喊,见张某1仍无反应后,汪某跑到店外让其朋友张某2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日20时32分,x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往“x美容养生馆”,在确认张某1死亡后,医护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x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x美容养生馆”,将在现场等候调查的汪某带至x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二.鉴定意见

根据目前现有材料,系统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查未发现张某1存在致命性器质性疾病,其死亡原因请结合毒物分析、案情经过与所使用药物综合分析判断。建议汪某对张某1使用药物与张某1死亡的参与度为30%。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3年前向某通过朋友认识汪某,后来汪某到泸州找到向某,向向某学习祛斑的手法和药水用法,并在向某处购买了3万多元的祛斑药水。向某曾告知汪某,在使用祛斑药水时要加入利多卡因在里面用,用麻醉的方法来减轻美容对象的面部疼痛感。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23年6月30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张某2到李某经营的小卖部外与李某下棋。晚上8点25分左右,汪某很急切的叫张某2快进美容店里,于是张某2、李某走进汪某店内,看见一女子平躺在美容床上,脸上全部涂满了一种物质,汪某用手掐住女子人中穴部位,并叫张某2拨打120电话。

四.行政意见

案发当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核实,汪某经营的“x美容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汪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认定汪某对张某1开展美容祛斑治疗的医疗美容活动为非法行医活动。

五.民事赔偿

案发后,汪某通过亲属赔付了张某1亲属丧葬费12600元。案件审判阶段,汪某通过亲属赔付了张某1父母100000元。

六.庭审意见

对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赵纪川、罗韬辩称,汪某对张某1实施的祛斑美容服务不属于医疗美容的意见。本院认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因此被告人汪某采用药物对张某1实施祛斑美容的行为属于医疗美容行为和非法行医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二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1的死亡原因、不能将张某1的死因完全归结于美容物质使用的意见。本院认为,结合被害人张某1生前的健康状况和死亡过程,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能够证实张某1系美容物质的使用触发高敏反应致死。同时,辩护人关于张某1死亡原因的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1出现高敏反应死亡的原因应根据内外因的不同角度和因素进行分析。就外部因素而言,汪某对张某1违法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是触发张某1出现高敏反应的直接和完全的外在原因,其行为对张某1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内因而言,张某1个体体质的因素对其出现高敏反应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二辩护人辩称,汪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

本院认为,即便被告人汪某对何为医疗美容认识不足、界定不清,也不能就此否认汪某主观上有使用麻痹膏、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美容品、药物为他人实施祛斑美容的故意,且在客观上汪某对张某1实施了医疗美容行为,并造成张某1死亡,故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汪某的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二辩护人辩称,不能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函件来认定汪某系非法行医。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认定,是根据汪某对张某1采取的美容方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认定的,并非司法认定结论来源于行政认定。当司法认定结论与行政机关认定结论相同时,则更加说明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对被告人汪某及二辩护人辩称,汪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汪某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张某1死亡的严重后果,故综合全案和刑法规定,不应对汪某适用缓刑。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汪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提取在案的b软膏(麻痹膏)、美容药水、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注射器等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第13篇】民宿办理营业执照要求

近几年,民宿实在是太火爆了。尤其是有特色旅游的区域,如云南、贵州等地,民宿遍地开花。据我观察,做民宿和住民宿的各有两种人,我们先说做民宿的。

做民宿的第一种人,是出于生意的角度,觉得民宿有“钱景”,而且民宿规模普遍较小,比开酒店更容易经营管理。

做民宿的第二种人就是老板有点情怀,毕竟没有故事的民宿算不上一个好民宿。

那么住民宿的是哪两种人呢?

住民宿的第一种人是,厌倦了城市灯红酒绿的生活,把民宿当成逃避城市生活的避难所。

住民宿的第二种人是,为了发朋友圈炫耀。炫耀什么?当然不是为了炫耀自己有钱,要不干嘛不住五星级酒店呢。炫耀的还是那两个字“情怀”!

最近火爆抖音和youtube的李子柒如果把自己的家打造成一个民宿,不用猜一定是网红民宿。开民宿靠情怀就够了吗?别忘了,民宿的本质还是一门生意,是生意就要合法,但是要知道现在很多民宿都游走在灰色地带。可能有的民宿老板质疑,我的民宿有营业执照,凭什么说我不合法。但是民宿和酒店在原则上属于同一个行业,拥有营业执照远远不够,开过酒店的都知道,消防是开酒店的一道坎,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而很多民宿由于物业条件或者面积的限制根本达不到消防要求。

不过在一些城市,也正在为民宿正名身份。如北京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解决民宿住宿经营合法性的问题。

【第14篇】住房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个人出租住房获得一定的租金,是需要依法申报缴纳税费,应携带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和出租双方身份证等有关资料,主动到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果不缴纳税费则是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个人出租房屋应如何申报缴纳税收现为您详细解答:

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

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

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并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即按2%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一般按其他行业10%的幅度标准确定,即按1%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增值税额和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为7%、5%、1%适用税率征收。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额3%适用税率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增值税额1%适用税率征收。

印花税。免征印花税。

税务登记。对个人出租住房无营业执照的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备案,原因是确定增值税按月或次销售额起征点问题。

发票管理。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值得注意的是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个人享受免征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个人出租住房通过整理相关的个人出租住房税收知识,相信大家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出租的不是住房由于涉及税收问题较多,下次另为您解答。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税务问题,欢迎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二)款

【第15篇】美容院办理营业执照需要

很多投资者想开一家美容院,投身美容行业,却苦于没有开店经验,不知道怎样开店,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1、了解市场

在开业之前要先对这个行业有足够的了解,不要盲目的就进行。在开店之前,需要进行美容行业的了解,以及对准备开店的市场进行考察,例如周边美容院数量,美容院定位,客户消费水平等信息,便于自己做开店投资定位和预算。

2、开店计划

开店计划书是很多美容院投资者容易忽视的事情,做一份开店计划书会会让自己做事情有方法,有目标,有规划,无形之中也能增强成功开店信心。

3、资金准备

资金是美容院的重中之重,投资嘛,肯定是要钱的。开美容院考虑到资金问题,能够清楚的进行定位,有多少资金,开多大的店。开美容院不可以用十万块钱开定位三十万的店,如果盲目进行,很有可能在美容院装修期间就形成资金链断裂,让美容院开店工作夭折。

4、选址

美容院的位置十分重要,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就要对周围的环境有很好的了解,其中就包括了交通、竞争对手情况、人群性质组成等等。如果我们做一个详细的商业调查,我们可以确认美容院的地址。首先,分析所在地区的各种业务因素,需要考虑到居住区、办公区、办公混合区,注意人口密集、当地消费能力和消费特点、商业区的完整性、服务设施的完整性等因素。

5、装修

美容院装修对后期运营有一定的影响,来美容院消费的顾客会比较在意环境,环境好自然受顾客喜欢。美容院在装修上需要遵循“轻装修,重装饰”的原则,合理利用资金,达到环境美观效果。

6、产品、设备和仪器采购

美容院产品、设备,仪器是必需品,开美容院需要在市场上去寻找这些东西,网上肯定是不可取的,只有实地考察,多了解,然后签订合作事宜进行采购。

7、员工

在拟定美容院计划书之时便可开展员工招聘事宜了,招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况且招聘美容院也比较困难,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招聘什么样的人才,熟手还是新手,工资待遇如何等。

8、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申请方面的工作,如果是按照个人等级的话需要进行申请、接受、批准和许可,这几个方面的步骤。在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其营业执照。

9、开业准备

做好以上准备后,就可以安心开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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