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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名字要求(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9 21:57:01 热度:8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名字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执照名字要求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执照名字要求

【第1篇】营业执照名字要求

公司起名要依法依规,那么那么新公司起名的规范和要求是怎么样的?为避免创业新手少走弯路,众创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这份内容。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若对以上这份新公司起名的规范和要求的文章有不明白之处,为让大家少走弯路,欢迎咨询众创宝财税,咱们有专业的团队来为您解决公司起名和核名的问题。

【第2篇】营业执照是别人的名字

近年来,随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民商事纠纷数量的上升,很多人发现自己“被股东”了,即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为了某家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甚至还因为所涉公司的纠纷成为“被告”和“被申请人”。被冒名登记的原因有很多,有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能在某些情形下被非法利用,而以前工商登记程序并不需要人脸识别且无法核对笔迹,难以做到完善的实质审查,只能通过形式审查完成登记,就导致了很多人“被股东”的情况。

虽然公司法解释三中明确了这种情况下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应承担责任,但证明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且申请撤销登记也需要一定的程序:

首先,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登记。向登记机关如实反映,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对异议情况予以公示,并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地方的的登记机关在处理此类事项时态度和方式并不相同,可能存在消极作为的情况。

其次,如果登记机关消极作为,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登记。这时可能需要被冒名人提供更为完善的证据,并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委托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等。在行政诉讼中,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出诉讼时效提起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三是提起确权之诉。被冒名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具备股东资格。查阅以往的法院判例会发现这类确权之诉的成功率并不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管辖问题,有部分法院认为股东因身份被冒用请求撤销登记应属于行政诉讼管辖;二是证据不足,原告仅证明登记文件中的签字被冒用,但原告确实与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或往来,法院认为可能存在当事人同意他人代签的情况,因此,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三是被冒名人的默许,法院认为部分当事人在明知被登记为股东后默认或消极处理,例如“在得知其被注册为公司股东后,亦未及时依法寻求法律救济,且在执行法院另案执行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没有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对登记事项的知情和默许,因此驳回起诉。

四是在被诉案件或执行案件中提出抗辩或异议。这种方式适用于被冒名的股东在事先不知情而在成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时才知道被冒名的情形,这时,应积极应诉,提出抗辩,在执行程序中应及时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否则可能承担相关责任,而在后续的确权之诉中被认为以默许股东身份。

综上,我们认为在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后必须及时积极地采取相关措施,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第一时间向登记机关申请是最好的策略,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确有股东因在登记时不方便亲笔签署因此委托、授权他人代为签名的情况,因此并非只要证明签字非本人笔迹就可以证明被冒名,还应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对该事项不知情或自身积极、明确提出反对的相关证据,例如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否则也存在败诉的风险。

【第3篇】门头名字和营业执照

越来越多的本地商户入驻美团,入驻之后,店铺的装修是第一步。企业想在美团运营中少走弯路,可以先看看这篇文章,学习如何设置完整的门店信息,让客户方便找到您的店铺。

本文将分成3点,分别讲述门店基础信息的内容、规则及修改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门店信息包含什么?

在美团、大众点评展示的商户主页中,可以看到门店的基本信息。主要包含:门店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时间、门店标签等信息。如下图:

主页及门店信息详情页

02 门店信息设置的规则是什么?

1. 门店名称+品类设置

门店名称长度在1-50位,不可包含特殊符号/违禁词;

如有其他分店/亮点,需填写分店名称,分店名称注意不可与总店叫一样的名字,必须以【**店】结尾,如:美丽动物医院(光华店),分店名称长度为2-20位。

另外,关于门店品类选择也是有要求的,商户在选择的时候要根据实际主营范围勾选,勾选的最细品类要和门店对应。

注:门店名称建议与商铺牌匾保持一致,方便线下顾客在美团上查询商铺,避免点错,以及客户到店体验时,避免找错店。

2. 地址设置与商圈选择

商户位置对流量的影响非常大,门店设置时必须填写正确的门店地址,长度大于3个字,需要精确到***路***号。商圈选择应在1000米以内,超过这个距离,则无法选择。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一下,就是在后台设置商圈和店铺位置时,如果门店开在繁华路段,有可能在同一个位置,会被附近几个商圈覆盖,这时可以对比商户周边同行商户数、竞争情况,选择合适的商圈

美团开店宝后台-商圈选择界面

3. 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必须填写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通常设置为一个座机,一个手机。修改门店电话后需要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4. 营业时间

营业时间必须要设置,且时段不少于2小时,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4天。

可根据门店实际运营情况,新增新的营业时间段,也可添加特殊营业时间,比如春节、国庆期间不营业等。写明营业时间,能让顾客到店时心中有数,下单消费时避开停业时间。

注意:建议商家尽量扩大自己店铺的营业时间,可提升店铺在客户端的曝光量

5. 门店标签

后台设置的标签信息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品类,标签勾选时会有不同的选项,但基本是包含:环境信息、更多配套设施、服务范围等,可以按门店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注意:前台显示的标签,主要由系统根据门店实际情况自动识别添加,不支持手动添加。

不同行业标签内容对比

6. 其他信息设置:营业状态、附加信息

(1)营业状态修改,包括营业中、暂停营业、筹建中、已关门,可以根据店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暂停营业勾选后,在线团单和预订产品都会无法购买;如果节假日不营业,可以设置特殊营业时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无法营业,可以修改营业状态,以缓解门店经营

(2)附加信息中,可以填写品牌故事,或是进行连锁认证。品牌连锁认证标签,将在点评商户列表页、详情页展出,可增强用户信任,辅助用户决策。

ps:品牌故事仅支持购买商户通的商户添加/修改;连锁认证目前仅支持部分行业进行提交;

03 门店信息后期如何修改?

上述信息填写完成后,如果后续需要修改,需要上传清晰的门头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行业资格证等信息,作为举证材料方可调整

资料提交后,并不会立即审核通过,平台会有专人负责审核,一般在24小时内审核完毕,因此可以在后台查看审核进度和详情。如果“审核不通过”,可以查看未通过的原因,依此信息发起申诉和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如存在疑问,可以咨询责任销售或拨打商服热线。

04 下期预告

看完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对店铺的基本设置有了一定的了解。下一篇小编将继续分享美团点评店铺运营知识:设置店铺头图的要点及示例。

如您想了解美团代运营、大众点评运营及店铺诊断、店铺装修等更多详情,您可以在本页面内找到留言入口进行提交您的联系方式或直接添加运营人员微信,了解《美团/大众代运营方案》、《美团/大众代运营报价》、《美团/大众运营技巧》等相关信息!

美团店铺运营-武汉三七互联

【第4篇】营业执照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公司注册的时候,都是需要取一个公司名字的,那么在南宁,同一企业名称可以注册二家企业吗?

在南宁,同一企业名称是不能注册二家企业的,尤其是近似或者相同行业的企业。比如说,a企业和b企业都是做售卖食品的,那么他们在取名上就不能有近似或者取一个一模一样的名字。假如a公司和b公司同样都是做售卖食品的,但一个在南宁,一个在上海的话,a公司和b公司的名字是可以一样的。

关于同一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二家企业,小金给大家做了一个小总结:

第一,两家企业的名称如果是一样的,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是与重名的公司地区不一样,市县级行政区划分不一样;二是地区一样,但行业归属不一样。

第二,企业在取名的时候,不能与同行政区划内已登记的公司重名。

第三,企业在取名的时候,不能与知名商标或知名企业的名字重名或近似。

第四,企业在取名字的时候,不能与同行的企业名称重名或近似。

第五,企业在取名的时候,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第六,企业在取名的时候,不得与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以上就是在南宁,同一企业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二家企业的内容,如果你不知道自己的公司取这个名字是否合适,或者是同行里是否有人已经取了这个名字,你可以找代办公司进行咨询和代办!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5篇】好听营业执照名字大全

创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先起个好名字,很多人都照着吉利,好听,好记的标准起,起好之后就直接去注册营业执照开始创业,以企业名称到处打广告宣传,一般越好的名字重复率越高,越好的名字商标存在率就越低,就更容易造成侵权,当侵权成为事实时创业者都会一脸迷惑的说我有营业执照,为什么名字不能用,企业名称不等于商标,企业名称可以跨区域重复,商标具有国内(大陆)独占权,当公司名称和已经注册商标重名并用做宣传时,就会造成侵权,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被追求侵权赔偿;

商标是用来区别产品和服务的标识,是创业者做好企业的决心,是创业者的方向标,是创业者成功与否的成绩单,是最值钱的无形资产之一,是创业者的智慧结晶,是创业者最不可缺少的标识。

我们时常会看到某某公司收购某某公司,其实收购的首先是品牌,其次才是渠道,会员等市场占有率,消费者在评论产品时也会说某某品牌好,在选购产品时也会说选某某品牌,部分品牌已经成为了一个产品的行业代名词,比如某某十三香就是复合调料,但是消费者就会叫某某十三香从而该品牌就在行业内有了绝对的江湖地位,为了控固自己的江湖地位又接连注册了相关的一些商标,大到国号,小到人名,都是以名称区分,企业帝国的第一核心就是品牌,所以创业是从拥有品牌开始的,消费者或者合作者也会关注有没有品牌,一般只会和有品牌的人合作,只选购品牌产品,所以有品牌就已经成功一半了。

其实在这里有一个矛盾点,就是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先有营业执照,才可以注册商标,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注册营业执照前需要查询起的名称,在所从事的行业里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起名就是创业路上第一道屏障,也是企业基础建设最难的一步,我们今天就开始总结一下如何起商标的一些知识。

每个创业者都会有一个很宏伟的计划,都想上市敲钟,都想进入五百强,所以创业之初就要对自己品牌进行相应的保护否则自己的品牌效应就会被别人享用;

有这样一个例子就是美国某达牌口香糖进入中国后几乎注册了所有的类别,唯独牙膏被一家国内化妆品公司注册,然后某达口香糖打木糖醇概念,用海绿色主色调,某达牙膏也用木糖醇概念,用海绿色主色调,某达口香糖在央视花几亿宣传,某达口香糖一分钱广告费未花,照样销售很好,这就是商标同名不同类的一个经典案例;

创业者大多都有远大梦想,会花很大精力和金钱去宣传,那就要花很大代价保护该商标,什么都没有做,就要花几万块钱去保护商标,这个对初创型公司来说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如何有效的注册商标,保护商标,就要会起名称,花最少代价达到最大的效果呢。

那就是要会起名称!

对于初创型公司来说不要起中性名称做为商标,中性名称既可以用来做商品,有可以用来做皮带,比如某师傅方便面,据听说该品牌被注册到了马桶上,该公司只能花大价钱回购该商标,当时有人调侃,坐在某师傅马桶上吃某师傅方便面,这样就会对某师傅方便面的品牌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应该有针对性的起名,比如我们要做食品就可以起以吃为主的品牌,比如'宁会吃'这样的商标注册在皮带上肯定不合适,我们仅仅需要保护可以吃的相关类别,就只注册29类,30类,35类,43类即可,其他类别就可以先不用注册,当然也会存在把该品牌注册到马桶上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几率非常少,即使注册了打维权的成功性也非常高。

宁汇吃

再比如我们注册平台类商标就以“购”为关键词比如'宁乐购'这样的商标只需要注册9类,35类,42类即可,这里最主要的除了注册商标以外还需要注册域名,各大自媒体平台,企业官网等,对于像宁乐购这样的商标注册到其他类别就非常不合适了,公司的主力宣传肯定是以平台宣传为主,所以消费者接受到的信息就是《宁乐购》是一个购物平台而不是一个产品品牌,这个其实是初创型公司最好的注册方式,随着现在互联网的发展,以后每个企业都会有自己的官网,自己的线上销售平台,随着受疫情等影响,以后会慢慢变成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销售体系,所以应该先注册平台性品牌,再注册产品性品牌,产品性品牌可以捡漏,比如西夏王是一个很好的品牌 ,很多公司再用,在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我们捡漏了一个西夏王酵母和苏打粉,这样我们的西夏王牌苏打粉和西夏王酵母照样很好销售!

宁乐购

建议初创型企业先注册平台类品牌,也可以注册垂直类产品平台,比如生产酒的就注册,酒相关词的销售平台,让消费者先记住平台,后记住产品,后注册产品类商标,类似于小米定义就是互联网公司,小米优品就是平台类产品,然后再贴片小米系列产品。

品牌布局是非常有难度的布局,也是决定企业发展命运最主要影响力之一!

【第6篇】营业执照名字审核

我们上次写了一篇文章是怎么给孩子登记姓名办理出生证,今天我们这章讲下很多人想要了解的问题: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 1 )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需填写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持户口簿等到各县、市公安局户证处审批办理。无单位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父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

(4)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具体规定是什么?今天小编就详细和大家聊一聊。

改名的规定十分具体,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持续、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公民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确实需要变更时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于变更。

申请变更名字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名字粗俗、怪异;名字难认、难写;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其他特殊原因。

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形: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或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此外,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姓名登记条例》还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以一次为限, 其一般程序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应出具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证明等;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上款要求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已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后的7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自公告发布后的30日内,申请人应当持公告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发布公告或者发布公告后逾期未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姓名变更登记权利。

由于姓名变更后,户籍档案资料需作相应变更,增加了管理成本,公民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缴纳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为了遏制、减少不按规定办理姓名登记、骗取姓名登记和变更登记等行为,姓名登记机关对那些不按规定申请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有权不予受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于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有权撤销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

今天的改名我们就讲到这里了,家人们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评论区给我留言或则私信我哦!

【第7篇】个体营业执照更改名字

“这样直接变更经营者,店铺可以保留原来的名字,以前的顾客资源也不会流失,新《条例》确实很贴心!”拿到新执照的杨富生高兴地说。

11月17日,楠家巷火锅店原经营者邢佳亿和新经营者杨富生,一同来到雁塔区小寨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递交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申请。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依次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书、承诺书、清税证明等资料,现场办结手续后,顺利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这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颁布以来,雁塔区颁发的首张变更经营者营业执照,也是雁塔推动《条例》落实生根的生动实践。

该《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充分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形势和利益诉求等因素制定出台的,有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按照原条例和相关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也就是“出兑”店铺、转让经营权的,除家庭成员之间的变更外,其他都要重新申请登记,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重新申请设立。

新条例调整了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方便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转让,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取得荣誉等事项的延续,简化了申办手续、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下一步,雁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持续加强对已下放的个体工商户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健康发展,为雁塔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有力贡献。

【第8篇】营业执照名字变更

创业是每个人对未来生活规划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很多人加入创业时代,如果你想要加入创业大潮之中,那么首选要确定的就是自己公司的名称。很多企业老板在注册公司完成后都觉得自己的名称不够好听不够响亮等等问题。

所以就有很多老板想咨询公司变更名称费用跟流程是怎么样的,小编这就给大家伙讲解一下公司名称更换办理流程:

一、公司新名称选择

二、领取登记表

三、进行营业执照变更

四、修改组织结构机构代码证

五、税务登记证明也需要修改

六、银行开户行注册信息修改啊

其实很多人在变更过程中经常会忘记记性修改登记证明,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会导致办理的时间往后拖延很久,所以一定要注重!

所以说公司变更难以修改下来就是这样子哦,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点击小编头像关注小编获取更多详细相关信息。

【第9篇】营业执照用别人的名字

如需公益法律服务,欢迎评论留言或私信,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律新帮”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生活中,你是否有过丢失身份证的经历?是否被冒名办理过银行卡或者从事其他活动?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被冒名情况时有发生,而冒用他人姓名办理工商登记是一种典型的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行为。2023年9月9日,丰台法院第十二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例对该类纠纷的案件特点、裁判规则和风险防范予以重点回应。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于某诉某商贸公司、赵某、郭某、朱某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利,实际出资人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公司工商登记的行为侵害了被冒用人姓名权,应当根据其侵权情节、后果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郭某、赵某系某商贸公司股东,某商贸公司由郭某、赵某于2023年1月28日各出资四百万元设立。2023年5月2日,某商贸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1、同意免去赵某的执行董事职务。2、同意选举于某为执行董事。赵某及郭某分别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2023年5月16日,某商贸公司委托朱某协助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将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三项信息均由赵某变更为于某

2023年9月,于某经网络搜索得知其姓名被登记情况,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某商贸公司、赵某及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后某商贸公司工商信息中不得再有原告名字及身份信息。2、某商贸公司、郭某、赵某、朱某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发澄清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

经查,于某曾在2008年丢失身份证,后于2023年2月补办身份证。某商贸公司、赵某、郭某、朱某均未提供相反证据。朱某认可其系专门从事代办企业工商业务,其接受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为办理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但认为其是按照公司的流程、工商流程出具相应的资料从事代理工作,不可能审查身份证,相应材料都是公司出具的,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某商贸公司系经其股东赵某及郭某以股东会形式做出将于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决定,但均未举证证明于某在某商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或工商信息登记经过本人同意,故认定三被告系擅自使用了于某的姓名用于工商登记,侵犯了于某的姓名权,于某要求三被告变更工商登记、登报道歉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中,因于某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全国性的负面影响,故具体登报范围由法院结合案情、某商贸公司注册地等因素,确定为以在北京市范围有影响力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为宜,刊登费用由某商贸公司、赵某及郭某共同负担。朱某系接受某商贸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的受托人,对所从事的受托登记行为仅负有一般形式审查义务,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其对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故对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令:1、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及郭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撤销于某的登记信息。2、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及郭某于北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为于某消除不良影响。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冒名登记一般是指实际出资人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作为公司股东或高管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本案是未经姓名权人本人同意、擅自将姓名等身份信息用于公司工商登记的典型案件。姓名权系仅次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传统人格权利,《民法典》完善了对姓名权这一人格权利的保护和利用,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本案对于盗用他人姓名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认定,体现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和裁判尺度,主要包括:

第一,侵害姓名权可根据诉请判令登报道歉。人格权的保护更侧重于权利的人身属性,因此不同于合同、物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以损害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本案被侵权人于某请求判令侵权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登报道歉等责任,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等人格权保护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侵权人应当及时变更姓名等身份信息以停止侵害,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更是澄清错误、消除误解等人格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

第二,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侵权造成的后果相适应。侵害人格权应承担的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特殊性,《民法典》专门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案判令被告登报道歉时,即考虑了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的相关情况及影响范围,综合认定应当登报消除影响的地域范围。

第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二

刘某诉北京某投资公司、淄博某投资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公司员工主张其姓名信息被盗用于关联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就其姓名等信息系被冒用而非出于工作需要同意公司使用承担举证责任,防止员工作为名义股东利用姓名权侵权诉讼逃避公司法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3日,北京某投资公司注册成立,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投资人姓名包括:刘某、淄博某投资公司、潘某等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北京某投资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中,多处显示有“刘某”字样的签字。北京某投资公司注册过程中,刘某名下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20万元,同日,该20万元作为出资转入北京某投资公司账户

后,案外人郝某因与北京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强制执行,刘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刘某遂起诉至法院,称其于2023年6月曾在淄博某投资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期间淄博某投资公司利用其身份证等,冒用其姓名签署了北京某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利用其身份证办理了农业银行卡,通过转账伪造了刘某的股东出资20万元,从而将其登记为北京某投资公司股东,而其对上述行为并不知情,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证言佐证,请求判决:1、消除北京某投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刘某的姓名。2、判令淄博某投资公司承担股东的出资责任。

其后,案外人郝某向有关机关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刘某系于工作期间自愿担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刘某遂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试图利用姓名权侵权诉讼逃避公司法中名义股东责任的典型案件。在公司法律实践中,投资人承担了实际出资、但与他人协商一致将其股权登记于其他人名下的现象为协商挂名。在协商挂名情形中,由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东决策权并享受股东收益权,而挂名人不实际承担出资义务且仅基于实际出资人的指令行使表面的股东决策权。

针对以上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分别作出规范,规定:作为名义股东,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而对于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则明确规定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股东的相关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股东的相关责任。

司法实践中,姓名权作为人格权应当受到司法的保护,但亦应对当事人被进行工商登记是否经其同意进行审查尤其是发生在员工信息被公司登记的场合下,员工往往有可能因工作需要而配合公司作为关联公司的名义股东,而在挂名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又以其姓名被公司盗用为由试图逃避作为名义股东的法律责任,故员工应就其系被冒用而非名义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正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于某试图利用法院认定其为被冒名登记的股东,逃避其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

王某诉某兴旺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相关登记记录公布于网络或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被便捷查询且无法消除历史登记记录,对被冒用人生活、经营、投资等造成影响,被冒用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方应当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兴旺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恒信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均为徐某,设立于2008年初。在公司申请设立的材料中,公司监事一栏显示“王某”,并登记有王某身份证号。2008年9月,北京恒信某有限公司决定变更名称为北京某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变更材料中,监事仍记载为王某,产生方式为“选举”。但到场签字人为“廖某”

2023年3月,北京某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现名称北京某兴旺公司,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均由廖某变更为史某,相关变更材料中,监事仍记载为王某,产生方式为“选举”。

2023年,王某家属于网络信息中发现王某的任职情况,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其姓名权、撤销王某作为北京某兴旺公司监事的有关工商登记项目、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某兴旺公司于2023年9月办理了变更登记,变更了对王某担任监事的工商登记。王某认为,其本人在两个案外公司系投资股东,本案被告公司盗用其姓名用于公司登记,相关登记历史记录已无法消除,对其对外投资合作的声誉造成影响、导致其他投资人误以为其在被告公司兼职,故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裁判

本案证据显示自2008年起“王某”始终被登记为北京某兴旺公司的监事,但王某并未实际担任该职务,故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北京某兴旺公司冒用了王某的姓名进行登记,鉴于北京某兴旺公司于本案诉讼中已经办理变更,其变更登记诉请已无事实基础,本院不再处理。

对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考虑到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其姓名被冒用所留有的无法消除的历史痕迹且该信息亦很容易被他人获取、了解,在网络大数据的收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等方面必然对其有一定的影响。且北京某兴旺公司盗用王某姓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时间较长、也因此获得了利益,故综合王某受影响程度、时间的长短、后果及目前的状态,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王某姓名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由于公司工商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公司的基础工商登记信息具有了网络公开性,王某长期“担任公司职务”通过网络信息广为传播,得以被非常便捷地被查询、获取,对姓名权的侵害在互联网上产生持续的影响。

司法裁判对其姓名权遭受侵害的事实,应当考量侵害后果的时代特点,网络信息时代既破除了大量的信息壁垒,亦导致公开信息在信息网络中将长期存在,而近年来兴起的网络大数据技术更是将网络信息定向收集和归类推向新的高度。此种情况下,被冒用的姓名随着网络信息公开,既成为长期存在的无法更改的历史信息,亦成为了网络大数据能够收集到的客观历史数据,对被冒用人在个人信息、个人征信方面将存在长期影响,司法裁判在认定姓名权存在网络侵害后果时,应当予以纳入考量

基于人格权中对姓名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价值及法律后果等综合考量,足以认定王某因姓名权遭受侵害导致了精神损失,本案在综合北京某兴旺公司侵权手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影响等因素支持了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既保护了王某的姓名权,又对此类侵权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发挥了司法的示范功能。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基本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不慎丢失身份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身份证丢失可能发生各种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法律风险,比如擅自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或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办理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冒用他人姓名办理股东登记、公司高管登记等情形。冒用他人姓名办理工商登记是一种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专门就姓名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下面,结合丰台法院近年来审判实践,对“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的审理情况、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通报,希望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姓名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共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共筑和谐社会。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的审理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案件在审理认定过程中的特点

一是被冒名人需要对签名非本人签署、未经本人授权等承担举证责任。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材料是否本人所签署,此类事实必要时需要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的方式查明,增加了被冒名人证明成本。在非本人所签署的情形下,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经过本人的同意挂名,尤其是在当事人曾经在登记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等情况,或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领取报酬、借用证件等情形。

二是被冒名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大多存在主动或被动地对外泄露的经历。前者如因入职、或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对外主动提供身份证相关材料,后者如常见的身份证件曾经丢失等。

三是被诉侵权人出庭率较低,案件往往牵扯案外执行人权益。以我院为例,自2023年至今,此类案件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开庭审理的比例约为54.5%。同时,被侵权人往往是在被卷入公司债务之后方知晓侵权事实,此种情况下,涉及是否扩大债务的承担范围问题,公司的债权人系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诉讼权益亦应依法得到保障。

四是案件往往涉及被诉代理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实践中部分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代理进行工商登记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如上述,代理登记机构代为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的制度系来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登记代理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按照《民法典》总则编第七章“代理”进行认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认定侵权后的侵权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侵权方需承担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法》上的相关责任。以股东为例,《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侵权方应承担侵害人格权的系列民事责任。相关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等保护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并且以上责任的请求权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侵权情节,判令侵权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一并判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报纸、网络等有关公开媒体中澄清有关事实、对被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

三是侵权方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审判中一般均可以认定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恶意,即“明知且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具有应受谴责性,在此基础上,具体是否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一般需要结合侵权结果所造成的具体影响、侵权行为是否导致被侵权人遭受财产查封或卷入其他诉累等情节综合认定。

四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权方可能承担行政法上的相关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对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有关的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第10篇】营业执照换名字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适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11篇】营业执照更换名字

最近有很多老板在问:想要把公司的名字改一改,可以吗?所以今天护航财税的小编来告诉大家,已经注册好的公司能不能变更名字

1.公司名称可以更改吗?

其实公司名称是可以更改的,当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发展或其他原因需要,想要更改公司的,可以向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名称不可以随意的自行更改,想要改变公司名称的,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变更才行。

2.公司名称变更流程

公司名称变更步,需要进行公司名称查重和核准,要确保想要更换的公司名称没有被他人使用。

第二步,需要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三步则是整理带齐相关材料到工商局申请办理名称变更。接下来就是等待工商局的审核了,审核通过之后公司就可以用新的名字了。

3.变更公司名称所需材料有哪些?

(1)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由公司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新公司章程

(4)有公司股东签字的,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6)营业执照原件

(7)法人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工商局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12篇】营业执照改名字麻烦吗

公司注销,法人和银行账户人名不一样好办吗?

公司变更法人后,银行也要去做相应的变更登记 如果之后他注销执照不注销银行,那么新法人一点事情都没有,你却有一个未销户的基本户,且以后你没有相关的资料完全不能注销银行~! 如果按照现在的做法,他以后要注销银行,也需要先变更才能注销,因为法人名字不一样。所有这个步骤迟早都要办的,为什么现在不办呢?很可能有问题,要注意了

公司注销,法人和银行账户人名不一样好办吗

您还,我是公司法人,向公司提出更换法人,但没人接替,怎么办?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已经通过合法的表决程序,而现任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我代办

【第13篇】好听的营业执照名字

今天给大家介绍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对于店铺如何命名,一部分是普通店铺的商品要求。先上图哈

第一部分:普通店铺的商品要求

普通店铺是不需要品牌的资质就可以直接上品,但是对于部分商品都是需要品牌资质否则就不让售卖,比如:生活电器,母婴儿童用品,零食坚果等都是需要品牌授权的喔!老铁们这个一定要特别注意。

资质

第二部分:店铺的命名,看下图

店铺命名

如何让你的店铺名字一眼就具有辨识度

企业会分为:

旗舰店:可经营多个自有品牌或1个一级独占授权品牌 ,不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

专卖店:只可经营1个授权品牌

专营店:需保证有1个类目下至少包含2个品牌(支持授权品牌或自有品牌),其他类目1个及以上品牌均可(支持授权品牌或自有品牌)

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可以自己取名,名字要简单明了,让人觉得非常有辨识度为佳。

【第14篇】营业执照有股东名字

近年来,被冒名登记案件逐渐增多,类型主要有冒名人为了躲避法律责任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不符合地方补贴政策,冒用他人或员工身份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而骗取政府补贴等,该行为极大的损害了被冒名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对被冒名人的救济路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诉讼策略,供读者参考。

一、行政路径

1、通过登记机关撤销冒名登记的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撤销冒名登记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2、撤销冒名登记需要的证明材料

《撤销冒名登记意见》第1条第3款规定,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3、登记机关没有撤销或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时可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行政登记案件纪要》)第1条第1款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登记机关不能自行纠正的,被冒名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冒名登记行为。笔者通过案例检索,法院在具有身份证件遗失证明、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登记材料签名并非本人所签等证明材料后,一般均支持撤销登记。如下图案例所示:

案号

裁判观点

(2018)陕0402行初95号

经司法鉴定,公司设立登记时材料并非本人签署,故判决撤销其为公司股东行政登记

(2018)苏8602行初1424号

身份证已遗失,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均非本人所签署,故判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2019)鲁0103行初183号

涉案登记申请材料中原告签名并不是本人所写,设立公司登记行为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事后未得到原告的追认。上述事实并非被告行政行为中的审查职责造成,但从结果看,被告作出本案关于原告的公司设立登记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股东登记。

(2019)苏01行终719号

在诉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案件中,利害关系人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行为,工商登记机关在诉讼中拒绝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对现实利益的侵害程度、受害人是否知情或追认、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情节严重的,故判决撤销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行为。

(2020)辽0112行初11号

原告身份证曾丢失并挂失补办,且公司变更登记材料的签字均不是本人所签,故不具有真实性,即变更登记申请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涉诉变更登记缺乏主要证据,故法院判决撤销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行政登记行为

4、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导致被冒名登记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行政登记案件纪要》第1条第3款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由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仅做形式审查,因此被冒名人如无法证明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或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有恶意串通的,则登记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5、行政诉讼受时效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行政裁定书【(2017)湘01行终240号】认为,“本案被诉登记行为发生于2023年6月24日,在法院2023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时即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现又于2023年1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因被冒名登记而提起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自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无论何时知道,因被冒名登记行为不属于不动产案件,故受到五年的最长起诉时间限制,如果超过5年,法院则不会支持,届时被冒名人只能考虑其他途径解决冒名登记问题。

二、民事路径

被冒名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冒名登记行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涤除之诉,即被冒名股东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种确认之诉,即被冒名股东确认自己不是该公司股东并要求撤销登记;第三种侵权之诉,被冒名股东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撤销登记。

(一)涤除之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明: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处理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7、28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被冒名人的权利救济方式,那么问题来了?在被冒名人既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出资或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之情形下,其是否可以直接对公司提起变更登记诉讼?笔者认为,不能直接以该案由提起诉讼。理由是:其一,《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是保护被冒名人利益条款,即其不用对外承担公司债务以及出资责任。从文义上来看是承认被冒名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是否存在股东资格需要审查,在未经过司法审查之前,被冒名人不能直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而是只能在确认其是否存在股东身份后才能支持变更登记。如在股权代持案件中,隐名股东需要先确认股东身份后才能支持变更登记。其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冒名登记与挂名登记之间难以识别,有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较为隐蔽,故必须先确认是否系冒名登记,才能支持变更公司登记的请求。其三,按照一般人理解,变更登记应当是原股东变更为现股东,显名股东变更为隐名股东,而被冒名股东的内在需求其实是撤销登记而非变更登记。

笔者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进行检索案例后发现,各地法院为了保护被冒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变更登记纠纷中撤销了相关登记,但是判决中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判项也不尽相同,值得反思。详见如下案例所示:

案号

裁判依据

裁判观点

(2017)鲁0782民初5460号

《公司法》第2条、第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对于冒名登记,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变更登记材料并非本人所签,故判决冒名登记行为无效,撤销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登记,赔偿鉴定费6200元损失。

(2020)苏0591民初3222号

《公司法》第13条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公司变更登记材料非本人签字,也没有授权他人签字;也没有在该单位从事任何职务,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自2023年知道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先后采取委托律师、申请笔迹鉴定、向相关部门反映、提起行政诉讼等措施。故原告不具有担任公司法人代表人的意思和身份。判决:确认原告不具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两股东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021)川0192民初2805号

《公司法》第13条

《民事诉讼法》第64、144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

原告既非公司员工,亦非公司的股东,也无证据证明其接受公司或其股东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无任何实质联系。在此情况下,由原告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有违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判决被告涤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2021)沪0101民初7944号

《公司法》第6、13条、

《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第64条、第77条、第143条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因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均非本人所签,身份证系丢失时所用,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故原告并非被告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原告请求被告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若届时未变更,则请求被告涤除上述登记事项,并无不妥,依法可予准许。故判决被告办理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登记;如届时未办理的被告应涤除原告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上述四个案例中,没有一个是根据《公司法》第32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进行裁判的。而判决主文中表述也不一致,有撤销登记的,有变更登记的,也有涤除登记事项的。同时4个案例都经过了实质审查即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在确认不存在股东资格后,均支持变更或撤销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从这些问题上可以看出在案由的选择与法律的适用上是有一定问题的。虽然上述案例对被冒名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但同时给当事人选择法律依据进行维权时带来了难题。

笔者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在被冒名人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情况下,不建议选择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这一案由进行起诉。

(二)确认之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1、32、73、129、130、139、140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21、22、23条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载明:对于盗用现实存在人的名义出资的,由于被冒用名义人未签署过公司章程、未缴纳出资、未行使股权、其对自己名义被盗用却一无所知。被冒用名义者既无真实出资,对内对外都不承担责任,亦无加入公司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若被冒用名义者被认定为股东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被冒名人的法律地位本质上是与公司登记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对内不得主张股东权利,对外不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不仅包括积极确认之诉,也包括消极确认之诉。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22、28条。笔者通过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检索案例,发现法院在确认不存在股东资格后,同时撤销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符合保护被冒名人的目的,详见下图案例所示:

案号

裁判依据

裁判观点

(2016)苏民终837号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

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故判决原告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

(2017)苏民终2208号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

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本案不能因为胡某和原告相识且持有原告的身份证件,即认定原告知情并同意胡某借用其名义将其登记为被告公司股东。本院基于上述分析以及结合原告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实,认定原告系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故判决原告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

(2016)粤0304民初11069号

《公司法》第5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

经司法鉴定,工商登记材料并非原告公章所盖,原告认为被告冒用其名义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判决确认原告不具有被告的股东资格,不承担向被告缴付出资的责任和义务,判决被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撤销原告股东资格的变更登记。

(2020)沪0109民初21224号

《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

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对其被登记为被告股东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情况下,本院基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角度,认定原告系被冒名登记为被告股东,故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不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资格。

但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在公司股权已经被司法查封的情况下,登记机关无法办理撤销登记,此时只能确认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而不能支持撤销登记。

第二,若当事人仅单独提起确认自己不是公司股东的,有法院以原告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如【(2020)津民再3号】认为:“郭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郭某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处理并不妥当。当自身权益被侵犯后,一般即具有诉的利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证据方面,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被限制高消费或已被法院强制执行等且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无法撤销登记,即具有时间紧迫性、救济途径唯一性,从而提出消极确认之诉,具有诉的利益。在诉讼请求方面,笔者倾向于同时提出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撤销登记。

(三)侵权之诉(姓名权纠纷)

侵犯姓名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律明令禁止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同时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笔者以姓名权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发现该案由对被冒名人的保护是最有利的。如下图案例所示:

案号

裁判依据

裁判观点

(2020)浙0782民初13372号

《民法典》第110条、第120条、第179条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姓名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姓名,并注销监事登记事项,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律师费4500元。

(2021)京0105民初21946号

《民法典》第1012、1014、11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冒用其姓名及身份信息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原告因被告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纠纷案件被限制高消费,确实造成了生活不便、名誉受损的影响,故判决被告赔礼道歉,鉴定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21)京0106民初11608号

《民法典》第1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

公司未经他人许可,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将本人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擅自使用了他人的姓名用于工商登记,其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故判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撤销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信息。

(2021)陕0113民初6990号

《民法典》第995条、第1012条、第1014条、第11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

设立公司登记材料并非本人签署,也无设立公司的意思,也无客观设立登记行为。侵权人与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确认冒名登记行为无效;立即停止侵犯姓名权,撤销股东、监事的全部信息。

(2021)粤0391民初822号

《民法典》第10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144条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经司法鉴定设立公司登记材料并不是原告本人所签,也即,公司系冒用原告姓名进行的设立登记。公司的冒用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且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确认原告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赔偿鉴定费3600元,差旅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

1、姓名权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如果同时提出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将导致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因此笔者不认可上图(2021)粤0391民初822号的确认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裁判。而是应该分两个案子,分别提出姓名权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如(2019)沪0112民初8606号和(2020)沪0112民初14102号。

2、被冒名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冒名人直到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资产被法院冻结后才知道被侵权了,不仅给其带来财产损失,在名誉上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故法院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图(2020)浙0782民初13372号和(2021)京0105民初21946号等。有些地区更是支持律师费,值得借鉴。

3、被冒名人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再审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635号】认为:“一、二审法院以陆某作为滨杭工程公司独资股东,不能证明滨杭工程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令陆某对滨杭工程公司所负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再审审查期间,陆某提交了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滨杭投资公司假冒陆某的名义,设立以陆某为股东的自然人独资滨杭工程公司,判令滨杭投资公司、滨杭工程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犯陆某的姓名权,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至霍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将滨杭工程公司股东由陆某变更为滨杭投资公司、撤销将陆某任命为滨杭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以消除对陆某造成的不利影响。故一、二审法院据以判决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需根据现有证据情况进一步认定陆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故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4、被冒名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31号】认为:“张某是对人民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并请求确认其不是燕龙公司的股东。其提起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本身,是基于“其不是股东”的阻却执行的实体理由,而不是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错误。故张某不服案涉执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对复议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提起的确认不是股东的诉讼请求也不是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执行标的提起的确权之诉,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范围。张某提出的一至三项再审申请理由属于股权、投资等实体权益争议,并对其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分析,被冒名登记行为实质上是侵犯姓名权行为,同时被冒名人的法律地位本质上是与公司登记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对内不得主张股东权利,对外不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故笔者推荐优先适用姓名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方面可以提出停止侵权+撤销公司身份登记(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

三、刑事路径

在冒名登记案件中,也会出现刑民交叉的情况,如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私刻印章伪造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用于登记机关的行政登记,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冒名人可以通过报案、控告等进行维权,在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据在刑事裁判中所认定的事实,请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依法处理。

四、小结

1、被冒名人首先应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冒名登记,在登记机关拒绝撤销或无法撤销后,再提出行政撤销登记的诉讼。

2、通过上述途径无法救济的,可以通过姓名权纠纷,诉讼请求方面可以提出停止侵权+撤销公司身份登记+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

3、在股权被司法查封或冻结的情况下,导致无法撤销公司身份登记时,可以另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确认自己不是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以排除另案裁判的执行。

4、被冒名人可以在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据在刑事裁判中所认定的事实,请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依法处理。

作者:孔令斌律师;执业领域:公司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抵押担保、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第15篇】个体营业执照名字参考

来源:何博士说税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一类商事主体,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8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6267万户,资金数额5.1万亿元,平均每户个体工商户可带动2.9人就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

因此,可以想见,建筑业企业在用工方面,将会由目前的主要与劳务公司打交道,逐步转换为与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打交道。笔者对个体工商户的财税处理进行了梳理,今天先谈谈面上的几个点。

1、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法规是《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023年4月发布),2023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2、商事主体意义上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要有营业执照,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自2023年10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

3、个体工商户可以有字号,如「某某经营部」、「某某餐馆」、「某某劳务中心」等,也可以以经营者的名字对外经营。

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经营者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意味着无法取得建筑业的资质,考虑到劳务资质终将取消的趋势,以个体工商户从事劳务分包未来将不存在政策障碍。

4、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转变为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其字号名称不变且不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引起公众误解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

5、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立基本户,与其经营者的个人储蓄账户不是一码事。

6、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其经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收入中除个别资本性所得外,均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7、增值税方面,个体工商户既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有可能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

8、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会计法》,其会计核算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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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税学院整理发布(有问题可以加微信gd20180206进群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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